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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本文所谓“媒体”,特指电视媒体,“媒体资产”特指电视台正在制作和已经制作完成的以及其他具有播出权限的节目成品、素材、图片、文档资料等,其他媒体的各种资产在此不作讨论;本研究中所谓的“媒体资产管理”(Media Asset Management,以下简称MAM)即指对这些内容的保存、调配与运用;而基于多媒体信息、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及数据存储等技术基础上的电视媒体资产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流程,则被称为媒体资产管理系统,也就是所谓的Media Asset Management Seystem(MAMS)。
由于侧重点的不同,对媒体资产管理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界定和解释。本文中,媒体资产管理系统是负责识别、捕获、数字化、存储、编目、检索、利用和再利用多媒体素材的过程和系统。系统的构建目标从根本上讲,需要实现媒体数据管理两个方面的功能:首先是保存,条件是稳定、安全、可扩展;其次是再利用,条件是方便、灵活、高效。其核心是电视媒体内容的采集、存储、传输、编码、编目、检索、。从结构上来说,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数据存储、系统管理和各种专项业务应用子系统等部分。
媒体实施MAM目标有二:一方面整合已有内容资源,形成更大的媒体资产并加以再利用,从而获得更高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媒体资产管理来创建一个信息交换平台,为各种应用网络提供广泛的素材和资料库支持。
国内媒体资产管理应用模式与发展现状
MAM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应遵循媒体的内容库管理、内容共享的生产模式、资产库管理(资产分配中心)等几种不同的模式。
内容库管理模式:这是一种MAM的基本形态。电视台对这种模式的应用是建立可进行检索和调用的自动化管理的磁带资料库。
内容共享的生产模式:随着非编设备技术的普及而出现的生产制作平台模式,通过网络,各个非编站点可以共享库内资源,进行在线编辑。电视台对这种模式的应用主要以新闻非编制作网络为代表。
资产库管理模式: MAM既是内部的内容管理平台、生产制作平台、播出平台,也是对外的信息、节目运营平台,通过围绕媒体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协调内部之间、内外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进行资源调配,安排节目生产、播出、交换等,实现以需求为中心的经营战略。
根据有关的资料,到2007年上半年,已经实施了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电视台有中央电视台、辽宁电视台、上海文广传媒集团、天津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深圳电视台、南京电视台、宁夏电视台、苏州电视台、贵州电视台。另外,厦门电视台、广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江西电视台、江苏电视台等也分别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和实施了自己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
各相关领域技术综述
产业化发展的趋势使得电视台必须将媒体资产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提上议事日程,同时相关技术的发展也为电视台实施MAM系统提供了最终的可能。
1. 数字化和网络化是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广电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全台制作、播出和传送等数字化和网络化工作,能够为实现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计算机与视频压缩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化存储管理成为可能。目前一系列的MPEG的标准以及H.264标准的应用和相应视频压缩产品的日趋成熟,是实现电视节目媒体资产管理的首要条件。
3.存储介质和存储结构的发展为实现电视节目数字化存储管理的主要因素。现在各大厂商纷纷推出大容量、有较好容错技术的存储介质,硬盘存储服务器的发展使其具有更快的I/O接口,如SCSI、FC(Fibra Channel)接口。并且各厂家硬盘存储服务器逐渐面向开放平台,在安全性、容错技术、并行性、快速拷贝等性能上均有提高,以适合广电行业的要求。
4.信息检索技术为电视节目数字化存储管理的应用带来了方便。由于信息爆炸给传统媒体带来的巨大压力,快速有效的文本全文检索与分类检索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方法和工具,对多媒体的数据按不同的形式和来源获取、增加与人物相关的语义,以方便对多媒体信息内容的检索。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内保理;法律关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范。实际上,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已经开展了保理业务,《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虽然为实践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保理业务有关保理纠纷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实践中对保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尺度不一,银行保理业务相对于其他业务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本文以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为出发点,阐述保理业务的基本交易结构及法律关系、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范围,剖析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并在现有国内法律和司法实践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防范保理法律风险的思考。
1商业银行保理的基本交易结构及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是调整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国内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簡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等法规为外延,对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开展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人,并由其提供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银行保理业务围绕应收账款展开,并以保理商提供多种服务为节点的一种金融服务。并且此处的保理业务为银行在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之后提供的第六条规定之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保理的基本交易结构:买方与卖方之间建立基础交易合同,债权由卖方取得,并将其让与商业银行,与之订立保理合同。
其中,卖方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即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给商业银行、申请坏账担保等服务一方;买方指的是基础合同中承担付款义务人,即在保理后,对保理商负有给付对价义务的一方。此外,在保理银行与卖方之间,银行以保理合同为内容提供服务给卖方。
一般来说,保理合同由两个合同构成,其一为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合同;其二为转让应收账款而订立的保理合同。正是由于债权债务之间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在保理业务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这正是本文主要讨论与解决的问题。
2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范围
2.1应收账款的界定
应收账款在保理业务中是核心业务。根据《登记办法》对应受账款的规定,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等在基础合同规定的项目,权利人获得取得价金的权利,义务人既可以现在当场偿还也可以约定期限偿还。并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也除外。根据《管理办法》对其的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后取得的报酬,但是因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而形成的债权除外。因此,对应收账款的界定,在排除因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而形成的债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而形成的权利基础上,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使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不管是现有的还是未来的付款请求权应包含在应收账款的范围内。
2.2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范围
2.2.1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的权利,而《管理办法》并未对可以开展银行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具体说明。同时,《登记办法》的规定存在兜底条款,所以使得该条款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2.2.2不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因不合法的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等产生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不得对此开展保理的相关业务。
其中,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不得开展保理业务,是因为基础交易合同不合法,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据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所以保理银行也不能合法取得该应收账款。寄售合同是一种无法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其本身不适为基础合同。关于权属不清应收账款,因其无法确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在之先的权利人如果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那么保理银行将无法基于合法有效的受让取得应收账款,以致于无法开展保理业务。未来应收账款指的是在基础合同中的卖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因未完全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未来可预期的应收账款,而合同中的卖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到底能否履行合同、能否将预期应收账款变为应收账款具有不确定性,使得该类保理业务的风险更大,因此未来应收账款不适宜开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遂将其排除。票据因其具有无因性,在不属于票据基础关系后,票据权利独立存在。由该票据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再属于基础交易合同,即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流转,没有开展保理业务的必要。
2.3应收账款与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上文已对应收账款的概念以及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范围做出区分,我们不难发现,在保理业务的交易结构中,应收账款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枢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保理银行与债权人之间,应收账款将三方紧密联系起来。但实践中应收账款范围不明确,性质不确定,可能是法律风险最大的原因。
3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
3.1应收账款不实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是关于“骗保”的规定。实践中会存在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并且与保理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的情况。债权没有公示的要求,保理银行也无法确定基础合同是否存在,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应收账款由基础交易合同产生,即便基础交易合同存在虚假情况,但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签订的保理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两者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只要保理合同基于当事人合意,且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保理合同即是有效。
第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对应收账款的合理审查及注意事项的义务。如严格审核基础合同双方的信用状况与资产、核查其履行能力等。因此,商业银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首先,应具有防范风险的意识;然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审查买卖双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办理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的状态等其他防范措施。
第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中的尽职调查义务。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的真实合理性。因此,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对基础交易合同的真伪进行核实。并尽职调查与业务相关事项的真实性,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3.2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做出了相关规定。权属不清大多为由商业银行或者保理公司提供的出质或转让业务的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账款可能会导致银行最终无法实现债权。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该对账款的情况做出一定的了解,在其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方面做出详细的审查。依照法律规定,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定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将保理风险降到最低。
3.3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是关于不得转让的债权的规定。若是双方当事人基础合同中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保理银行便会无法得到应收账款。但该条第二款做出了除外规定,若当事人双方约定只能转让金钱债权的,则善意第三人享有抗辩权。因此,在在禁止转让的情况下,银行是善意的,保理合同有效。
其次,为了避免纠纷,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禁止转让约定,防范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法律风险。因为在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时,除非債务人放弃该权利,否则该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金钱之债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的,债务人对其享有抗辩权。因此,这就要求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且根据该法第七百六十四条规定,保理人也可在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的情形下进行通知。因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是对五百四十六条的一个突破,保障了保理人的合法权益。
3.4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行使合法的抗辩权阻却清偿或者行使抵销权阻却清偿的,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将得不到清偿。所以为了预防因此造成的风险,商业银行在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出具一份放弃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承诺书。因抗辩权与抵销权属于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对权利的放弃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对于这两种权利的放弃并不会影响债务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实体权利,仍然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最后,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抵销权有利于应收账款的流通,有利于保理业务的开展,已成为保理业务中通行的做法。
4结论
随着市场对保理业务需求日益增加,保理业务范围也将不断扩大,新的风险也将出现。而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商业保理业务,如何控制好信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唯有提升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才能增强保理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以适应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卞传山.新典型合同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N].江苏经济报,2020-06-03(B03).
[2]卞传山.控制风险:保理业务的硬实力[J].法人,2020,(06):78-81.
[3]刘耀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时代金融,2020,10.
【关键词】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探究
电力行业主要生产、传输及销售电力,是公共事业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基础性地位。因为政治、经济和技术等多重因素,世界范围内以往的电力行业大推行的模式都是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同时接受政府的严格管理。事实上,该经营模式也产生了一种结果,即“投资高度政治化;技术、建设具有较低的维护效率;不便于监管,定价”难等。所以,为提升效率、促进技术发展,及优化消费者福利,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英国、智利等便将竞争机制引入到电力行业,并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但这种改革尚未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国内电力行业要紧随时代变革潮流。2002年初,电力行业竞争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也引入到我国。课题研究便是在上述背景下,针对电力行业把竞争机制与竞争机制引入后,分析运行出现的重大与特殊法律问题。
一、由垄断经营至引入竞争机制
因为电力行业对国民经济而言,要求技术性与重要性,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了国有化经营+政府监管的形式[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行业取得了一定发展。在传统电力行业中,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是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有来自经济方面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因素,也有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因素等,事实上,此种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产生的效率并不高,妨碍了技术的发展,给社会福利造成极大损失。为解决上述问题弊端,世界范围内的电力行业开始转变了传统电力行业的经营模式,将竞争机制引了进来。此外,我国在实证考察电力行业的典型国家,如美国、日本和英国等的基础上。最终在次基础之上,把竞争机制引入到电力行业,同时分析了竞争机制的理论与现实背景,其中的理论背景有可竞争市场理论与规制失败理论等;现实背景的构成部分包括有关区域的示范效应、政府的政治需求和电力技术发展。
二、由竞争机制至竞争法律机制
竞争机制与竞争法律机制二者存有一定关系,其中,竞争机制的功能包括淘汰、引导与创新,此外,竞争机制本身存有缺陷,包括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容易产生垄断与诱导不公平的竞争。借助发挥创制与抑制功能,法律确保竞争机制体现自身效能。再者,法律论述了竞争法律机制追求的四类价值目标,有对效率、秩序、公平和安全的追求,为逐步建立具体化的竞争法律机制发挥了价值引导作用。最终,初次建构了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内部存在的逻辑体系。笔者认为,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塑造了市场主体,法律控制市场主体行为及追究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三、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塑造
面对传统电力行业中的国家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企业,企业向市场转型的问题引起了关注。针对这种问题,找到切入点,以此构建合适的竞争机制,在电力市场中,成为新的主体。具体说来,对电力行业主体结果塑造时,首先按照有效竞争理论与贝尔理论,指出,国内电力行业的主体结构应当要在发电与售电过程中产生各种类型的竞争性主体,于输配电网过程中变成垄断性主体。再者,基于产权理论,重新塑造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的产权,先要分析国内原有电力企业国有产权主导模式产生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产权塑造途径与手段。最终,以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权责配置为视角,探究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塑造中的特殊法律制度,其中内容有交叉经营限制制度与普遍服务主体制度等。
四、电力行业多元竞争性主体公平交易法律机制
电力行业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主体的增多,电力行业主体开始呈现多元化,这就迫切需要一套公平交易法律机制,因此来市场交易行为。限制电力公平交易包含两种主要因素,有价格与信息,电力行业存在多元竞争性主体,其中像电力交易信息法律控制与价格歧视法律控制等都是需要研究的对象,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存有一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此不断完善。
五、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法律机制
随着输配电网竞争主体规模的变大,垄断性主体开始出现,公平开放法律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基础设施理论与核心设施理论构成了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的理论,在这种理论基础上,世界各国及区域范围内输配电网公平开放需要按照两种法律途径,其一是反垄断法路径,其二是电力法路径,于此同时,我国在选择时,还要以电力法为主,辅采用反垄断法[2]。此外,对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行为控制,其有两个基本法律制度:一个是强制缔约制度,另一个是电价制度,要重新建构二者。
六、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
结合竞争性主体和垄断性主体的各自不同的特点,从正面出发,控制二类主体的竞争与交易行为,然而本文重点从侧面入手论述,当两类主体的竞争出现违法行为,要进行问题的控制。针对两类主体的竞争违法行为,先要详尽描述违法行为;再者,上述竞争违法行为要担负一定的民事、行政与刑事等责任,健全国内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竞争违法行为要建立相应的立法予以完善;最终,针对世界各国范围内电力行业出现的竞争违法行为,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普遍存在着两种追究的模式,其一是司法主导模式,其二是行政主导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现状,所以我国要选用行政主导模式,并以这种模式为主导,深入研讨行政权力配置。
结束语
电力行业是国家基础性产业之一,行业之间存有竞争是非常普遍的。国外有关的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相对较为成熟,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引入这一机制。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发展,相关机制会更加完善。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的研究内容远远不止上述一些内容,其中涵盖的内容较多,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这就需要有关研究者对此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本文所做研究多有不足,其中观点仅从自身认知经验的基础上出发,以期研究内容更为健全。
参考文献
[1]刘利.论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D].贵州大学,2007.
[2]唐敏.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目前我国施行低碳电力相关的发展战略是非常重要的。①电力行业是二氧化碳减排工作的主战场,二氧化碳的减排工作给实施和发展低碳经济带来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并且,电力行业中的减排潜力是非常巨大的,其优化的空间也非常明显,所以我国的相关工作人员只有将低碳电力进行大力地发展,才能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往低碳经济的方向发展。②随着世界卫生机构对各国低碳减排相关工作的严格要求,我国目前在减排工作方面的压力正在逐渐增加,发展低碳电力已经成为了我国应对国际压力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目前确保我国完成国际卫生组织要求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的一种重要途径。③发展我国的低碳电力已经成为了使电力行业走上可持续发展这一道路的关键途径。低碳电力是以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作为主要目标的,这对改善我国的电源结构有着正面影响,也有利于改变国内目前对化学能源,特别是对煤炭能源依赖度过高的情况,进而使能源的结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发展我国的低碳电力还能够更好地促进发电技术迅速更新,提高发电的能效。④发展我国的低碳经济还有利于提升电能在生产和传输以及消费方面的效率,减少能源的消耗程度。
2.低碳电力相关模式的研究方向探索
2.1整体的研究框架
低碳这一理念的引入给电力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改变。虽然国外已经对低碳电力的相关研究工作进行了广泛地开展,但是,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都是集中在较为广泛的一些能源经济领域和专业技术领域,无法根据电力行业自身的属性对低碳经济给电力行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在对电力行业自身的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低碳电力这一模式下出现的新研究方向进行了探讨。本文分别通过宏观、制度和技术以及行业、市场等不同的角度对低碳电力这一模式下的研究情况进行了展望,并且对主要的研究方向进行了总结,同时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了与低碳电力技术相关的研究框架。如表1所示。
2.2将电力行业中低碳经济自身的定位和作用进行研究
引进将低碳作为最终目的的这种发展模式,必定会给我国的电力工业方面带来深刻并且广泛的影响。而电力行业身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其发展方向必须要和整体的国民经济所具有的低碳进程一致,并且在其中起到支撑作用。怎样清晰地描述并且从定量和定性这两种角度来对受到的影响进行衡量已经成为了目前相关的工作人员首要应该解决的问题。
2.3实现国内电力行业中低碳相关技术路线研究
将低碳技术引入企业,使我国电力行业能够低碳化的发展的主要手段。而对低碳技术进行选择,除了要考虑本身的成本和效益以及风险、成熟度等相关的因素带来的影响之外,还需要跟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和资源情况以及电力行业自身的特性等方面相符合才行。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所使用的低碳技术还并不成熟,依旧存在风险大和成本高并且效果不明显的缺点。从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我国主要所使用的低碳技术有:①清洁发电技术;②IGCC、NGCC等较高效率的发电技术;③核能与水能以及风能、太阳能等以低碳为目的的发电技术;④各种CCS相关技术。对这些技术的应用难点和商业化障碍因素进行研究,并对这些技术在国内的实施效益和制约因素以及推广前景进行分析,在还未完善的低碳技术和传统发电技术之间进行取舍和规划,从而制定出国内电力行业在低碳方面的发展路线,是目前低碳研究人员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
2.4在国内的低碳发展过程中进行相关制度的研究
二氧化碳具有非常典型的“公共产品”这种属性,他不能通过自发实行的市场机制来进行配制,而是要通过适当的宏观调控,由政府进行相应的制度法规制定。从世界各国所进行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实行的制度主要包括:①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市场机制;②低碳电量配额和最低能耗标准以及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等相关的约束机制;③碳税和污染税等相关的财税机制;④绿色电价等相关的激励机制。怎样通过对制度进行合理地设计,在对电力行业中不同环节的碳排放所具有的特性和低碳潜力进行挖掘的基础上,寻找二氧化碳减排中成本和效益的均衡措施,使低碳电力和低碳经济能够协调发展,从而使我国电力行业能够持续发展,已经是现在和将来我国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应该研究的方向的其中之一。
2.5电力企业中实行低碳发展的相关策略研究
在低碳经济这一模式之下,电力企业中的投资和生产以及交易策略将会面临更高的不确定性。对发电企业来说,除了要考虑电价波动和需求关系波动等一些传统的因素之外,企业还应该充分的对国家宏观调控相关的碳税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配额机制相应制度等因素进行考虑。并且企业还要对国际市场的二氧化碳价格波动和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评估。所以,采取符合低碳电力这一发展模式的相应发展策略,提高企业自身的运作适应性和灵活性,是企业能够具有抵御不同风险的能力的前提条件,是目前发电企业在低碳发展的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企业中工作人员主要的研究方向。
3.结语
关键词 世界经济;中国电力行业;影响因素;政府调控
2003年7月国务院出台《电价改革方案》以来,电力体制改革政策不断出台,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正在打破延续了几十年的电力垂直一体化管理体制,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中国电力市场呈现由区域垄断走向广域竞争的态势。
1.宏观经济步伐趋于平缓
作为国名经济的基础产业和重要组成部分,电力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展望未来世纪经济稳步复苏,相应中国经济也将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这必然促使中国电力行业持续发展,刺激电力市场的投资与消费。我国电力行业拥有广阔的前景。
从全球经济形势来看,世界经济已经进入稳步复苏的轨道。2011年世界经济增长将有所放缓,继续呈现“双速”复苏的特征,2012年经济增速将有所回升。从2011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预测今明两年世纪经济增速将分别达到4.4%和4.5%。这两个数据与IMF今年预测的数据保持持平,低于2010年的5%的增速。
从国内经济形势来看,受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内货币政策由积极转为稳健的影响,2011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将有所放缓,但总体仍将保持在较高水平,我国经济由政府刺激政策下的恢复性增长向常态增长的基本态势已经初步形成。
2.影响电力行业的因素
2.1 济周期对电力行业的影响分析
电力生产行业的波动与经济实体走势密切相关,并且出现与经济走势较为一致的周期波动特征。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趋势良好,2010年下半年国家为了完成十一五期间制定的节能减排任务,针对工业用电结构调整力度加大,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用电需求呈回落趋势,作为十二五局之年的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2011年要更加积极稳妥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关系、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把稳定价格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2 货币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尽管2010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但是以此同时的是物价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2010年至目前迫于通胀压力我国七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两次加息,继2011年1月上调准备金后,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上升至19%,大历史新高。2011年货币政策名为稳健,实为紧缩,政府将高举“防通胀”的大旗,“流动性回收”成为宏调调控中心,部分信贷需求受压,将会使作为资金密集的电力行业受到较大影响。
2.3 产业政策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2.3.1 市场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对应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工业结构的政府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电力工业发展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大力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推进,我国启动了一系列电力行业深层次的市场化改革,到目前为止共经历四个阶段。
2.3.2 电价改革 我国电力行业在厂网分开后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和运行规划,上网电价仍实行政府定价,当前电价是电力生产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交易的价格,销售电价是电力是电力消费终端购买电力的价格。我国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电力供应的目的,主要限制销售电价的涨幅,而相对于电力供应行业垄断的市场格局而言,电力生产行业竞争性较强的市场价格促使电力生产在上网电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电力生产企业难以转嫁劳动力。煤炭资源的价格上涨,周期波动等经营环境不利变动造成的成本压低,形成了“市场煤,计划电”的能源价格体制,因而削弱了其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电力供需平衡,局部偏紧
2010年,电力行业企业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在经受多重困难和严峻考验的情况下,全国电力消费需求将保持总体旺盛。电力供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在保证电煤供应等不确定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存在时段性电力供紧张局面。电力供应方面,在新能源发电,跨区电网建设级农村电网价格的带动下,2011年电力投资将继续保持较大规模,电力供应能力进一步增强。电力需求方面,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地发展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与2010年下半年电力消费受到抑制相比。2011年主要用能行业电力需求将出现一定反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预计,2011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达4.7万亿千瓦时左右,教2010年有所回落。
参考文献:
[1]《2011年电力行业发展趋势》,国研网行业研究部,2011,3(4).
[2]《2011年中国软启动器发展趋势级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产业经济研究院,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