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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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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的基础

公有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1篇

关健词: 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发展;问题

高台县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蓬勃发展,打破了过去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办林业的格局,积极吸纳民间资金,以优惠政策创建运行机制,为多元化筹资、多渠道发展林业事业创出了新路子,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已成为高台林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发展历程

党的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各项林业政策逐步完善落实,极大地调动了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1981年开始的林业“三定”工作,高台县非公有制林业开始起步。随着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县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逐步由生态型向生态经济型转变,1986年通过落实“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依法转让”的政策,从最初的依靠国家补助发展生态林向投资农田林网建设、林果业、林产品经销、木材加工等领域拓展,进入了大发展的阶段,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兼营农业和养殖业,以短养长,为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发展,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土地划拨、项目支持、确权发证、税费减免等方面为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大开绿灯,有力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2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发展现状

截止2006年,高台县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发展到922个,从业人员2 150人,经营总面积2.40万亩,新增加林地1.45万亩,绿化渠、路、林网162公里,植树216.50万株,提高森林覆盖率2.10%;总投资5 584.42万元,其中:国家扶持1 198.80万元,个体投资4 385.60万元,经济总收入达到419.29万元。

在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实体中,承包荒地荒滩造林50亩以上的大户31个,营造林地0.72万亩,建设林业生态游园2个,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个体户达71户,培育苗木的达17户,年育苗1 422亩,年产苗量355万株。全县4.67万户农民以户经营的面积达16.85万亩,其中经济林5.35万亩,农田林网3.75万亩,成片防护林7.75万亩。

3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发展模式

3.1荒滩荒地综合开发承包模式高台县地处沙漠边缘,区域面积大,荒滩荒地多,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县内外投资者积极承包、租赁和购买宜林荒滩荒地,开发土地资源,大力兴办绿色产业,成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流。兰州服装经营老板成建华投资100万元,在明水滩创办的华海苗圃,已将昔日风沙肆虐、骆驼刺丛生的700亩荒地治理成防护林带交织如锦的绿色家园。

3.2苗木花卉产业培育模式由于政策导向和利益驱动,私营业主投资经营品种优、易运销、市场竞争力强的苗木、花卉,周期短、见效快,是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生力军。红崖子乡农民柴在军,在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用自己多年经商积累的资金,在南华淮创办三鑫苗圃基地,成功培育出樟子松、祁连圆柏、金丝垂柳等苗木80多种,年销售苗木100万株,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聘请技术顾问,安置从业人员,有力推动了高台县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发展。

3.3特色林果业发展模式高台县水资源丰富,灌溉便利,昼夜温差大,日照时间长,发展经济林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把发展经济林作为振兴农林经济、培植地方财源、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个体农户从经营小果园入手,规模发展,名、优、特、新品种联动,新建果窖,贮藏增值,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3.4木材经营作坊模式利用县域范围内林木蓄积量大、原材料充足的优势,建设木材作坊,进行木材贩销经营,从事木材粗加工服务,提高商品化程度,使木材资源优化配置,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相匹配,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

3.5生态旅游模式高台县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在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发展的同时,仍在以小果园、小苗圃、小林场、小庄园的形式遍地开花,在创办技术能力与经济实力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园与游园相结合,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日趋明显。个体老板顾天亮创办的绿野庄园,营造农田林网108亩,实施退耕还林716亩,植树2.40万株,养羊600只、鸽子500只,建立风情园、蒙古包多处,已建成集农、林、牧 、餐饮、旅游于一体的观光林业综合实体,成为市民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4存在的主要问题

4.1认识不到位,生产存在盲目性非公有制林业经济涉及户多,种植分散,经营粗放,生产上有盲目性,人云亦云、贪图发财,重过程、轻管理,小农思想,小富即安,不求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有机结合,给规模化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4.2资金缺口大,发展后劲不足资金匮乏,投资回收期长,早期获利困难,是制约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瓶颈。有的农户仅仅投入的是劳力,投入到林木补植管护、灌水施肥、人工工资等方面的资金收不抵支,负债累累,经济力量薄弱,融资困难,更谈不上利用外资、股份林业,致使瞅准了的项目办不成、办不好,不能度过难关,发展后劲不足,严重打击了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4.3政策盲区多,保护乏力对非公有制林业,国家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措施。特别是果园、荒地承包、租凭、折股等方面的审批、公证程序,以及投资者及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方面的不规范,木材采伐限额和生产计划受《森林法》的严格控制,致使个体造林、营林者无偿奉献社会,却得不到及时、合理的回报,无法变现继续发展生产,造林越多,负担越重,没有强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济产权,树绿了,眼红了,使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心寒,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

4.4市场定位低,规模小能力弱高台县非公有制林业经济企业规模小,营销能力弱,人才缺乏,产品定位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是制约其稳步发展的一大软肋。各类民营林业实体大多以独家、独户经营,发展规模小,建设档次低,创新意识较弱,科技开发力度不够,信息不灵,自身封闭,加之业主大多为行外人士,家族风盛行,缺乏技术人才,对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认识不清,贪图便宜,乱引滥繁,致使大宗苗木多,名、优、新、特品种少,大路产品多、拳头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占有份额低,制约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5发展对策

5.1加强宣传,突出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重要地位面对林业发展的大好形势,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以开放的意识、创新的观念和敢为人先的作风,宣传非公有制林业在造林绿化、发展经济、提供就业、为国分忧、促进改革、保持稳定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使全社会形成共识,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政策引导、制定规划、维护市场秩序和提供生产服务上来,继续为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5.2加大投资,提高对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扶持力度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必须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林业长效、迟效性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各金融部门,为非公有制林业者疏通渠道,筹贷资金,合资联营,股份合作,大胆利用日协贷款、国债资金营林护林,帮助他们做大、做强产业,提升层次,突现质的飞跃。

5.3完善政策,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保护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政策措施,扫除经营机制上的一切障碍,让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吃上“定心丸”,放开手脚大干,以明晰产权为核心,依法达到“务林者有其地,森林有其主,林主有其权”的目标,真正体现经营者所拥有和处置的权力,活化使用权,稳定地方经济秩序,使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巩固和发展。

5.4科技扶持,引导非公有制林业经济抢占市场份额要加强科技指导和服务,加快科技进步速度,开展高新技术培训,引进培育各名、优、新、特品种,改变传统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使非公有制林业依靠科技进步来提升经营管理层次,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5.5深化改革,使非公有制林业经济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在进行非公有制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机制,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引导非公有制林业经济面向市场求发展。对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小打小闹、产品不定位、缺乏市场导向意识等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被动局面,按照“精品种、优布局、大规模、强科技、增效益”的思路,内引外联,优势互补,推行规模化经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项目。引导非公有制林业经济成份以小流域治理、连片绿化、发展多种形式的加工、运销、贮藏“龙头”企业统一规划,联合开发,形成大户,提升档次,做大、做好、做强产业化,增加抗御自然灾害和承受市场突变的能力,使非公有制林业经济走集团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路子。

公有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2篇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广东省级财政安排22亿元全力支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要求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配套资金。

浙江省政府以对银行贷款风险进行补偿为抓手,制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及相关考核办法,2008年安排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6500万元,累计拉动258亿元贷款,近20万家(次)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重庆市在固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之外,在2009年印发实施《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另外安排7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各类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有关补助。

云南省在2008年追加预算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安排2亿元资金。2009年至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0%。

通过促进中小企业上市,缓解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

广东省制定《广东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意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百强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并针对中小企业上市的实际进度分阶段适当给予资金奖励。

四川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

云南省制定并实施《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每年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上市补助及奖励。

重庆市出台《关于促进重庆证券市场发展的意见》和《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培育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

大力扶持创业企业

浙江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场租补贴和免费就业服务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

四川省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

云南省制定《云南省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编制《云南省创业项目指南》,建立“创业技术管理服务专家库”和创业服务网络平台。

实施税费等减免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四川省降低中小企业抵押贷款等筹资成本,对评估、登记在标准费用基础上减半征收。

公有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人格  否认  公司解散

对瑕疵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更多围绕公司资本的充实、主体人格的健全、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交易安全等方面进行探讨与规范的,而对产生纠纷的股东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则涉及不多。现实中,不少瑕疵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退休、死亡、缺乏合作合意、公司僵局等因素而不愿继续参与公司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当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不能协商解散时,是否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如何选择救济的途径?实践中又如何操作?而上述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任何相应规定,但这恰恰又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结合公司法理论和国外的相应立法实践,笔者认为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故拟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作一些探析。

救济途径之一:由股东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请求。

公司资本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公司在取得独立人格以后所进行的经营活动中,其所从事的营运活动的性质及其规模应当同公司的资本保持适当的比例。以公司方式组织经营,而又未具备足额资本,可以认为出资人利用公司制度逃避股东个人的责任,实际上将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一般公众中的某些善意的成员。故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也都是依靠显示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来证明公司独立存在的不公平性而应当揭开公司面纱。

瑕疵出资主要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种情况,并且都可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也是瑕疵出资的公司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请求的理论依据。具体表现在虚假出资中,如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低于《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最低限额的,那么公司就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之间实为合伙关系,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抽逃出资中,由于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已合法成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认为不论抽逃多少,哪怕将资本抽逃完毕,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仅在所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股东虚报出资与在公司成立后将资本抽逃,主观恶意相同,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同,都是使公司丧失运营的物质基础,而两者的法律后果却有质的区别,不符合法理。特别是对于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处于无资本运营状态,如果仍坚持将其与虚假出资区别对待,其后果是等于鼓励股东先出资再抽资,不利于制裁抽逃资本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就目前而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中,主体要件所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公司小股东可为自身利益而行使小股东保护权,但一般而言不宜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请求。只有在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又无法共同经营时,才可主张。否则,有失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将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与自身的存在价值相悖。

救济途径之二:行使解散请求权

我国因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外资企业而言,股东享有解散请求权;而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东不享有解散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立法、司法上作如此规定,尚可理解。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加入WTO后,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分别予以规定并无充分的依据。

我国公司法排除公司的解散请求权,强调所谓的公司的长远利益,强调公司法人团体的集中意志,强调公司运行中的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强调减少司法权对公司内部纠纷的干预,忽视和抹杀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把股东平等的原则仅仅落实在同股同权方面,不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标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司运行机制的混乱。而从现代公司法理论或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分析,设立股东解散请求权既有现实性,又有必要性。

其一,公司的营利性、契约性决定了股东享有公司解散请求权。按照流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观点,股东一旦将其资产投入到公司,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并且享有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事务加以控制的权利;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体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这就是很多人认为公司的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而只能转让其出资的最重要理由。①这种观点实质上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绝对化,割裂了股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一外壳和载体,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且公司虽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它最终仍然不能摆脱股东的控制。公司的法律人格性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正如前香港证监会主席梁定邦所说,“公司的概念是一种法律拟制。它是一个允许便利地限定法律关系的法律结构,但最终仍然是那些藏在公司背后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和其他人的未来”。②可见,公司的人格实体并非绝对化。换言之,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细胞,当其出现病变,不能救治,不能再生存时,也应当允许其灭亡,这样才能鼓励投资,公司才可得以不断繁荣发展,社会资源才可得以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的契约理论认为,公司“乃一系列合约的连结”,③公司的交易者是自愿参与到公司中来并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诺的基础上合作之产物。

公司法是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而存在的,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基于对非效率目标的追求,公司法可能会稍许偏离市场轨道,获得了一些公的属性,但这不应成为公司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更为明显,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熟悉、信任基础上,自由出资形成。股东一般能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资产、利润等制度进行协商,而协商结果相应地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协商的结果没有对他人利益造成妨害时,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解约的自由。在此基础上,“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进一步主张,股东可以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事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期待就会落空,持有异议的股东就有权退出。当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被侵犯,公司又不能就恢复股东权益或解散公司形成合意时,权益遭受侵害的股东就应当有权通过各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因此,倘若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公司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股东的预期利益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④

其二,设立股东解散请求权是司法权力对公司运营适当干预的体现。不少人一直对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股东之间的争议和公司管理机构的行为,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司法不应干预和介入,而应由当事人自主处理,司法机关只应受理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法律事项。这种以内部关系排斥司法救济的认识与某些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不能摆脱以往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法律性质的传统认识有直接关系。公司法是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法律规范,公司的内部关系亦属公司法调整的范围,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亦需得到司法的救济,不存在司法救济之外的公司内部关系。实际上,公司法上的诉讼,绝大多数都是因内部关系发生的,无论是股东对公司之诉,还是股东与股东之诉,无论是要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之诉,还是公司对股东或董事的赔偿之诉,都属典型的内部关系引起的诉讼。显然,司法机关是不可能因其属内部关系而拒绝受理。

其三,设立股东解散请求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现实需要。由于股东们法律素质不高,往往还是商界的新手,缺乏对未来经营冲突的应有分析和预见。“各方经常不在法律文件中清楚地描述他们希望管辖他们之间关系的权利和义务”,⑤公司章程大都“复制”法律条文或按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和有关机关的章程指引,缺少实际支配公司的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等个性化条款。在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只要以公司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控制公司,且现实中股东会决议往往反映的只是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所谓股东权平等原则常被打破,而我国公司法对此任意侵犯中小股东利益行为恰恰缺乏相应制约、监督、保护措施,遗漏了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把公司变成了小股东的“经济监狱”,他们不能以投票权制约大股东,在股东关系产生裂痕时他们无法正常转让其持股,不能撤资,利益分不到,财务帐册不让看,在股东争斗激烈的企业中大股东甚至下令关闭公司大门不让小股东入内,⑥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但如果我们建立设立了股东解散请求权为代表的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诉讼机制,一定程度会促进大股东履行其对小股东负担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而改善公司较为混乱的运行机制。

需要指出,本文系针对瑕疵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展开的,不存在解散之外的其他替代途径。而请求解散公司是一种严格的司法救济途径,除非公司存在着无法弥补的解散事由,非解散公司无以平衡利益,并在股东间的股份转让或其他救济方式无法进行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作出解散的判决。

注释:

①王伟、陈学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议》,《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

②梁定邦:《公司伦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1999年第1期。

③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④李泫永、官欣荣:《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法学》2004年第4期。

⑤[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译,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499页。

公有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服务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1-0087-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在县域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已占据了半壁江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生产力的发展,对扩大县域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当前县域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不少障碍和问题,其中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金融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着信贷支持力度小、服务品种少、金融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党的十六大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一种趋势,也是势在必行的。县域金融如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金融与县域非公有制经济的和谐发展,是本文主要探索的话题。

一、金融与县域非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

1.县域非公有制经济不规范阻碍了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一是缺乏完善的科学管理机制。相当多的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以家族经营方式出现,实行的是“家长”式管理,存在管理的家族化与经营的专业化矛盾,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与经营管理的实际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管理方式落后,科学性差,管理水平低,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二是规模小,素质低,竞争力弱。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以中小形式出现,自有资金有限,设备陈旧,经营条件较差,加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产品研究开发能力低,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不强,抵御风险能力差。三是经营行为不规范。由于经营管理人员“一家子”,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仍然停留在“作坊式”,财务制度不健全,相关财务账表存在着真实性问题。[1]非公有制经济的自身条件,难以满足银行现有的贷款条件,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的信贷支持。

2.县域非公有制经济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制约了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我国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起步晚、发展慢,有关信用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基本没有,目前企业、个人信息被相关职能部门垄断与分割,给征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直接影响到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银行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人民银行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构建者,县域人民银行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封锁、不配合、不协调,信用信息采集难度大,采集的数据也不全面,大量已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因未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也未办理贷款卡致使其信用信息未能采集游离在企业征信体系之外,由于金融机构无法查询到这些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突出。

3.商业银行缺少支持县域非公有制经济的热情。县域商业银行基本上为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这四大商业银行省分行远离县域经济,只盯着大企业、大项目和少数垄断行业,把县域分支机构视同“储蓄所”,片面地强调县域贷款风险大,即便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之类,虽由财政担保基金提供了80%的风险担保,部分商业银行仍然认为其风险较大,不愿对县域分支机构授权授信。

4.银行不能为县域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提供所必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县域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持支持外,商业银行基本上从这一服务领域退出,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自成立之日起就没有对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提供过服务。而国有经济大量从县域经济退出后,为银行留下的是巨额的不良信贷资产,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骤然放大,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危机感,出于信贷资产风险防范的考虑,商业银行普遍上收了对县域银行的授权授信,一些银行出台的管理制度,明显约束了县域银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表现为:抵押贷款要求高,担保贷款要求严,信用贷款被封死;为防范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制定了严格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加大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但银行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严格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与贷款经营中的客观风险相悖,没有兼顾责、权、利的统一,强调对责任的追究,缺少相应的激励,制约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县域银行只能把存款上存,获取稳定的利差。

二、实现金融与非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对策建议

1.增强非公有制经济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要立足于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破除家族制的管理模式,改变“任人唯亲”的现状,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实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创造条件最大程度地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进银行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信息交流。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要加快有关征信的立法,通过法律法规规范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个人信息资源的传递、整合,尽快将公安、工商、税务、保险、通讯等部门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统一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起一个数据齐全、资源共享的信用信息交流平台。其次,非公有制经济要强化信用法制观念,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坚持守信为本,诚实经营;要主动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立足于与银行之间构建长远的借贷关系,通过日常的业务交往,增进银企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3.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金融体制改革,这场改革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系统升级”;衡量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应该是商业银行是否更具竞争活力,是否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此,商业银行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视为己任;央行和银监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引导与监督,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地方政府要主动与商业银行沟通,使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发展规划、金融生态环境、司法的独立、公正等有新的了解,增强商业银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信心。

4.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金融改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是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是要改革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信贷管理体制。县域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完善富于活力的金融产品创新机制,在规范信贷资金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结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特点,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高效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审批机制,增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扩大县域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经营的空间。让农业发展银行承担更多的带有政策性任务的金融业务,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加工农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填补商业银行经营服务的盲区。[2]三是加快邮政储蓄的改革。县域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逐年增加,如同“抽水机”把县域的资金抽走,因此,要认真研究探讨县域邮政储蓄机构存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途径和办法。

5.金融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和谐发展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有效支持,需要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和政策扶持。一是地方政府要加快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扶持体系的建设,简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内容,做到多支持、少限制,多服务、少干预,多给予、少索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做大做强。二是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非公有制经济信息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业、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服务。三是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研究建立对非公有制经济财税扶持的长效机制,如对非公有制经济创业期、产品引入期、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等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对银行贷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创业、产品开发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平抑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四是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诚信经营,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的信用观念和守信意识,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切实保障银行合法权益。五是加快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的、管理规范的融资担保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提供必要的担保。

参考文献

公有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5篇

一、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难题

无论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还是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来看,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和国有股权的转让出售,以及国有资产较低的积累率,必然是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迅速下降,最终是退居次要地位。这实际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更确切地说是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如何体现?有一种说法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数量上占优势,而是体现在质量上、控制力上或发挥的作用上,典型的如国家作为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可以控制超过自身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资产。应该承认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国家作为大股东如果能够控制股份公司,则这样的股份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就没有什么区别,过去的弊端照样存在,这样做,不符合改革的初衷和要求。

所以,我认为,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最基本的条件还是要在数量上占优势、保持优势,有了数量优势,作用上的优势也就有了保障,但又必须符合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这就是一个难题,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则是要将国有制与公有制区分开来,并且不要将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的基本形式。这一点,笔者在多篇文章中都有详细论述,这里仅作一个简单的说明。即:国有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性质也大不相同,这说明,国有制本身并没有一个什么固有的内在性质,相反,它的性质是由它所服务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服务的,它本身就是一种私有制,如资本主义国有制;相反,如果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公有制服务的,它也就是、也才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就存在于民营经济之中。

二、社会经济形式结构图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公有、私有、民营等等概念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经济形式所作的分类,不同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许多人搞不清这一关系,这是造成有关概念混的原因。所以,下面我对有关的社会经济形式作一个系统的分类,见下表。

基本社会经济形式分类表

按经济性质

公 混合 私

按经济主体 国家(官) 国家公有国营 国家混合国营 国家私有国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按产权结构

国家公有民营 国家混合民营 国家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社会(民) 社会公有民营 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社会公有国营 社会混合国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上表作出的分类一目了然。经济性质维度:公—混合—私;经济主体维度:国家(官)—社会(民);产权结构的维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形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态。三个维度两互交叉,构成12种基本类型(应该是8种,考虑公、私混合经济性质,为12种)。

“国家公有国营”和“国家私有国营”就是我们常讲的“国有国营”,性质有公、私之分。同样,“国有民营”也有公、私之分。隶属不同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股份结合以后,就成为“混合国有”,它有国营、民营及公、私之分。

类似地,民(社会)有也有公、私、混合及国营、民营之分。合作制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有民营”形式;而“股份合作制”则是一种“社会混合民营”形式;“社会私有民营”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非公有经济,有两种类型,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明显分离的小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大私有制。“社会公有国营”、“社会混合国营”就是过去存在过的集体经济和集体国有的混合经济,实际上是国营的,故被称之为“二国营”。

从上表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本公有制形式有哪些呢?它应该就是“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公有民营”,在此基础上可作一些扩展,如国家混合民营。国有国营只是少数。少数国有国营企业的目标主要不是盈利,而是社会目标、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

至此,我们可以就标题中的“民营经营”作一说明了。最广义的“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相对称,指“国营经济”之外的所有经济形式,既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也包括其他非国有(包括公有和私有)的民营经济形式。狭义的“民营经济”实际上是“民有民营经济”,既有私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有公有性质的经济形式。而最狭义的“民营经济”则指私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我们最好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或者范围再小一点,仅指“民有民营经济”。

三、关于“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等概念的形成有其原因,它们最初确实包含“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中国经济的观念”——当时谁敢说中国经济还可以甚至应该包括非社会主义的成份呢!于是我们又用强调“中国特色”撇开了一些抽象的无意义理论之争,特别是批判了纠缠于理论是非忽视实践和阻碍实践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的不良风气。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了思想解放。但它的实际含义却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它强调中国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将非公有制或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归到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之中。

所以,现在看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这一概念确实有它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但它已约定俗成,我们不妨继续使用,只是要明确它的具体含义,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指中国经济,它所强调的是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就是说,这一概念已内含着“非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的含义,如果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就是出尔反尔,并引起人们的误会了。

当然,从语法的角度来看,用“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或“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来指整个中国经济应该更好,而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特指 “中国经济”中的社会主义部分的主体地位,或者用于强调中国经济的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相关的另一个整体概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从调节经济的手段的角度来说明中国经济的,首先,它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这区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其次,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没有使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的提法,我认为是非常慎重的。

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因而中国经济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它也是中国特色的特色所在,这些本来是明明白白的事情,为什么人们仍然喜欢将非公有制经济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堆里归呢?我以为仍然是“恐私症或恐资症”在作怪,这又与社会实际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继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下决心切实纠正实际生活中的偏差之外,理论上的问题也应该搞清楚。但决不能为了使非公有制名正言顺而采取将它硬塞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框框的办法,因为这样做,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对理论的进步都毫无补益,反而混淆了问题,使人们重新陷入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无谓之争。

道理其实很简单,制度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具体来说,公有制也好,非公有制也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都是为发展中国经济服务的,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我们最终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将非公有制、将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道理明白了,也就大可不必因为“恐私症”的阴影违背基本常识而牵强附会地将非公有制、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归到社会主义的名下,大大方方宣称它们是发展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好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1 朱正国: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主义劳动股,学术,1996(6);

2 朱正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199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