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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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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运用专业特长,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恢复重建和不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超过7 40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8.5万人,从业人员近30万人,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日益拓展,执业能力和行业监管水平稳步提高,相关法规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影响力逐步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多种原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球会计行业发展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一系列的未能勤勉尽责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大大降低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引发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发展的极大关注。整个行业虽然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人员素质、执业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但不可忽略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仍存在诸多监管问题。因此,完善监管制度成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模本文由收集整理式比较

各国基于历史原因、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也各有差异。综合起来大体有以下三种:政府监管模式、自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但多数国家都采用以某一种为主的混合监管模式。

(一)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制定较为详尽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技术规则、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执业质量的监督与处罚等,甚至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规定。一般政府指定某个部门(如德国的联邦经济部,日本的大藏省)具体负责管理注册会计师相关事务,虽然政府也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但这些组织仅是依据法律而成立,组织权力、职责也为法律确定,甚至组织章程也必须经政府批准才有效(如德国、日本),有的国家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高级职员也由政府任命(如荷兰)。所以,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可以视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部门(以社团法人的面貌出现),管理职责由政府赋予。注册会计师必须要加入作为政府职能延伸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才能够进入市场提供职业服务。政府制定的规范适用于所有注册会计师,他们依循这些规范构筑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竞争规则展开公平竞争。权威大、独立性强、监管成本低和足够的强制力是政府监管模式的优点。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政府监管可以依靠某些强制措施来刺激和创造行业的服务需求,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自律监管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即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由职业组织监督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自律规则,并在必要时进行惩戒。采用自律模式的主要有美国(安然事件前)、英国(1999年前)、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从各国实践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主体一般是职业团体,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宗旨明确为: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不仅要为行业成员谋取利益,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成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还要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服从社会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政府监管职能。例如,在英美两国,政府只在确认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地位等(皇家特许或颁布法案)层面进行控制,并且没有给予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以执业特权,其他非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与之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上展开公平竞争。灵活性大、适应性强是注册会计师自律模式最明显的特点,能针对经济形势变化对行业要求及时作出反应。而且由于是自己的职业组织,注册会计师对其制定的各种规则有认同感,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

(三)独立监管模式

与政府监管、自律监管相比,独立监管是由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微观层面进行控制。美国“安然事件”发生以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监管被愈加重视,各国纷纷成立独立的新机构监管,专门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独立监管模式的核心在于如何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确保独立、有效、适时地运作,从而实现将公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而这个核心的关键又在于如何为独立监管机构的运作提供长期充足的资源(资金),同时又使其不受资源提供者的影响,从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能真正地保持独立。在机构设置上,具体的独立监管机构与资源提供者之间隔着一个私人部门性质的基金会(如英国的会计师基金会),由基金会向具体的独立监管机构稳定、充足地提供管制所需资金。显然,独立监管模式在形式上的独立性与保护公众利益方面要优于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基本上做到了地位独立,有助于保护公众利益。除了独立性优点外,独立监管模式还可以克服自律监管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政府监管的优点,同时克服政府监管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有自律监管的优点。

以上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如果仅从逻辑上选择,独立监管模式无疑最优。但逻辑上最优的机制却是由有限理性的人来操作的,任何一种监管模式都不能完全地避免审计失败,法规监管也不能保证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是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各国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如何选择取决于该国的历史因素、市场经济理念及具体的社会环境,就此而言,监管模式并没有绝对完美的,所谓适宜的监管模式都是相对的,并应不断地调整以适应职业市场发展的趋向。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模式分析

2002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要求收回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某些行政监管职权:收回审批设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收回调查会计师事务所违规问题的权力,收回行政复议权力。“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制度,近期发生重大的改变——从自律性监管向强制性监管转轨。”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主要为政府监管,同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主要由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政府部门行使某些监管职责;二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监管,但这种自律实质上是政府监管下的政府职能延伸,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涉及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和证券等部门、机构。其中财政、审计、证券是主要的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法》、《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为审计部门提供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处理、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主要针对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涉及上市公司部分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管,具体包括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审计业务的监管。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主要涉及全国、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4条明确规定“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职能主要体现为行业监管——行业准入、执业监管,与会员服务——教育培训、对外交流等方面。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实施,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的各个领域,且容易被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公众接受。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监管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要,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制度选择

目前,较为流行的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观点有两种:第一,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完全自律;第二,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相对自律,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于中国经济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统一计划的实现以政府对所有资源的控制为前提,政府因此享有全面、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与政府全能化相对应的必然是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能力的萎缩,从而进一步加大了监管上对政府的依赖。我国正处于各种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诸多因素错综复杂,监管体系框架的构建应当充分体现“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基本思想,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以保证行业的顺利前进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一)政府监管的制度完善

1.厘清政府监管的权限范围

在政府监管方面,鉴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的混乱,有必要对监管主体进行清理:取消审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权;证券监管机构仅可以决定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可以设置市场禁入制度暂时或者永久剥夺从业资格;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项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议事机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部门的主管负责人组成,财政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在财政部门设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共同开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违法造假案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

3.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各个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超出自己监管领域的问题,有必要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财政部门作为案件移送制度的协调主管机关,其他政府监管主体发现违法情形,在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应由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直接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如果同级财政部门不具有处罚权力,则直接报送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4.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阻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原因也在于政府监管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没有真正依法监管。应树立监管即是服务的基本意识,将强化监管与改进服务结合起来,设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促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二)自律监管的制度完善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一个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制约、独立运转的专业社会团体,实行自律化的运作管理。协会可凭借其拥有的专业优势,根据行业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并及时运用各种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协会准确定位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充分运用政府赋予的职能逐步完善行业自律体系,独立地行使自我管理权限,真正从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一系列职业自律管理措施,从而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尽快接近国际水平。注册会计师职业市场的中观控制宜采用一元化垂直管理模式,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领导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确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观控制中的核心地位。

2.加强协会机构建设,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方治理结构

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现象发生。

3.建立综合评价和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包括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制度。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数量和质量情况、后续教育情况、客户反馈意见情况、执业情况、受处罚情况等基本资料。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如注册资料、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年检情况、人员构成和专业特长等,以及每年度的主要客户、主要业绩、执业质量分析、经营管理能力分析、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以及相应的信用评估分析等。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我国法规制度方面的缺陷。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作出规定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约束零散于这些法律中,且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在实务界执行时可操作性不强。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侧重于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规定侧重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侧重于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二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机制的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600多所,但其中合伙制事务所约占10%,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约90%。也就是说,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事务所太少,而绝大多数事务所只以事务所有限的资产承担责任。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才几十万元、上百万元,而被审计的企业可能拥有上亿元以上的资产,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给股东带来的损失是事务所本身资产远远不能补偿的。这种事务所成立机制上的缺陷,使有些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有恃无恐。三是政府监管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人员环境不尽人意。一方面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干预。出于个人、部门、地区利益的考虑,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粉饰地方业绩,经常暗示甚至命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符合事实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攀比的大众心理。一些公司本来不具备上市条件,但在策划上市过程中,律师、券商、评估师等在虚假的材料面前都出具了证明,再苛求注册会计师独善其身,那是很难做到的。还有就是我国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应有监管力度,处罚力度比较轻,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大多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相反助长了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对法律的藐视,以致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屡屡发生,造假的巨大收益和较低成本往往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了利益和成本的对比后,置诚信于不顾去追逐利益。四是我国公司内部治理层的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高达60%以上,中小民营企业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就更高,这些公司破坏了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管理者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在委托与受托关系链中,委托人具有明显的地位优势,若审计结果不符合其期望,就会利用这种优势单方面终止委托,另寻能够满足其要求的中介机构。在会计信息失真还不能得到根本治理,中介机构运作欠规范的情况下,坚持原则就失去业务来源;不坚持原则,又违背职业道德,承担过高的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及其中介机构的矛盾处境不难想像。五是恶性竞争的生存环境。国际“四大”的进入给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业务的减少使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陷入生存困境。从历年各上市公司公布的审计收费数据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远远高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审计项目,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通常要高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2~5倍。其各年业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位,而且遥遥领先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总收入每年占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均占到50%以上,导致众多的国内事务所生存环境处在“粥少僧多”的恶性竞争局面。六是人们对审计报告的轻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是投资与投机并存,而后者比重更大。会计信息真实与否对股民来说并不重要,其所关心的是股价上涨,有时也需要虚假的会计信息来烘托股价上涨,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的压力无形中减轻了许多。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年度审计主要是针对工商年检或资质年检,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影响面更小,因而注册会计师更加缺少恪守职业道德的外在压力。

(2)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事务所方面的原因包括:一是妥协于经济利益。低价竞争成为一种普遍行为,为了在低廉的收费中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提供低成本的服务。于是在审计过程中就会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独立性、谨慎性原则,更有甚者与被审计单位共谋作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虚假“验资报告”等,直接导致了审计质量的下降。相反,一些独立性较强和审计质量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未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的审计意见,或相对较高的审计收费而遭到市场的排斥。这种竞争的结果不是人们所期望的优胜劣汰,而是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二是混业经营。会计师事务所的混业经营埋下了信誉危机的种子。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拓展,非审计业务如税务、咨询、法律顾问、人力资源及投资顾问等迅猛发展,传统单一的审计业务被多元化的经营所替代,非审计业务的赢利一般占到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30%以上。对被审计单位这种混业经营状态,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正独立性,而且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参股其客户的行为在整个业界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结果出现了会计师事务所有时不免一身兼二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三是经营理念的误区。有些事务所不是把为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上竭诚为客户服务作为事务所经营理念,而是认为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应该抓住机遇尽快把事务所做大,事务所的首要任务是占领市场,主要合伙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拉项目、拉关系上,认为全体员工要树立业务量第一、客户至上、尽量满足客户要求,还有的事务所为了赚钱,采取支付佣金、业务分成、或有收费等办法拉关系、拉项目,对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也承接,事务所这种错误的经营理念必将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四是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队伍松散,领导核心或合伙人之间矛盾丛生,凝聚力不强、战斗力薄弱,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流于形式。有的事务所分配业务随意性强,不考虑专业胜任能力,更有甚者,受托的审计业务只派一名助理人员和一名实习生去做外勤工作,回到所里只是从形式上看看是否符合审计底稿的要求,就签字出审计报告,将审计风险置于脑后。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包括:一是身份定位的误区。有的注册会计师认为,事务所是少数股东的,事务所搞得好不好,是股东们的事,作为打工仔,不求做得最好,只要能过各级复核关就行,注册会计师更多的是关心自己的所得,将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归于次要位置。二是专业胜任能力的差异。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存在严重的分化,而且相对集中。业务水平和经验丰富的资深一流为数少而且主要集中在各地的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受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个体智商、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影响,这种能力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三是职业道德责任认识的差异。许多注册会计师在理论上也大谈职业道德责任,可是行动往往悖离了这一准则,存在侥幸心理,奉行“捞一把”就走,信用被一些注册会计师看作是利益的扭曲杠杆,信奉“收人钱财,为人消灾”的理念,信用准则的内涵被完全置换,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认识只停留在理论上,实际执业过程中只看到了企业手中的钱,而忘记了广大报表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强化措施

(1)改善注册会计师客观的执业环境。具体而言:一是加强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2010年7月1日执行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进一步规范在执业过程的应该保持基本原则是什么、具体在独立性方面怎么去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民事赔偿制度还没有建立,我国处罚更多是行政处罚。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鉴定,引入民事赔偿机制,按实际造成损失金额的大小承担经济连带赔偿责任,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有利于在执业过程中自觉维护其执业的独立性。二是加强我国法制化的监管。我国“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太轻,执法不严,导致不道德所带来的惩罚成本太低,对人们起不了应有的法制监管作用。要让人们不撒谎、说实话、不偷懒,必须有严格的法制化监管措施和办法,要让其为偷懒和撒谎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三是改善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审计这个行业产生的内在动因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存在着经营履行责任,而在我国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两者合一的现象很普遍,容易导致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四是建立审计聘用委员会的中间机构。为了改善目前这种低价竞争、委托错位等不良现象,提供我国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审计聘用委员会,该委员会不是盈利机构,主要功能在于充当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中间人”,审计委托协议由审计聘用委员会、被审单位以及事务所三方签订,审计结束后,由审计聘用委员会向事务所支付审计费,这样可以保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五是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进程。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应该向合伙制转化,这将有助于明确执业的责任,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在合伙制的基础上,我国对行业的管理才能逐渐转对执业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将加重对签字个人的处罚,而减轻对其所在事务所的处罚,体现“重师轻所”的监管理念。六是加强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审计行业的理解与支持。采取各种方式,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增进社会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义、性质、作用的了解,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信赖与支持,改变目前这种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意见需求的局面,促进我国审计行业健康发展。七是加强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我国各级注协应当设置专门的调查,惩戒程序和措施,加大对各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惩戒处罚力度,今后还应注意建立和积累重大案例或诉讼案件的档案资料,以便经常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其他执业人员的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案件的惩戒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借以形成社会舆论及压力,从而促使切实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真正维护行业的职业形象。

(2)加强事务所主观的内部管理。具体而言:一是提高内部职业道德的监管。事务所内部应确定专人负责考核职业道德遵守情况,与个人利益挂钩,以正面教育为主,事务所应鼓励员工在发现任何有关职业道德问题时,向上级报告,而不是自行尝试解决。二是建立职业道德自我纠错机制。事务所应该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审计人员进行复核、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人员、有步骤地调整客户等措施建立防范职业道德的违规事项。三是提升执业人员薪资水平。我国执业人员收入水平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强,也是影响职业道德的主要因素之一。应提升执业人员的薪资水平,要保证其合法、守规、谨慎、勤勉执业的人员能够获得较高的收人,这样才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衡量独立审计报告质量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只要注册会计师不是严格依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发表独立审计报告意见,独立审计报告质量就可能存在问题。影响独立审计报告质量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以下是导致独立审计报告偏离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主要原因。

(一)行业发展缺乏规划,执业环境不容乐观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科学规划,导致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差异很大,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也存在很大差距,良莠不齐。为了生存,会计师事务所低价争夺审计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中介机构为了招揽业务贿赂政府企事业单位有权人员。另外,很多单位非常熟悉会计师事务所所面对的执业环境,以明年将换所来要挟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面对客户的压力,为了留住客户,少数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放弃了执业准则,而接受客户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出具了有瑕疵的独立审计报告。

根据调查,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收入与其完成项目规模、数量相关联,签字费是注册会计师项目收入的一部分。针对客户会计报表问题,合伙人有时会授意注册会计师违背执业准则,而一些注册会计师出于工资收入或其他因素的考虑,没办法接受了合伙人不合理的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自律性有待提高,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不高,执业环境又不好,调查显示与其他行业相比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专业水平高的注册会计师收人不一定高,而有客户关系的注册会计师收入却很高,以客户为主导型的收入分配方式,导致少数注册会计师自律性丧失。行业监管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等机构以抽查方式发现独立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可能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先发现审计报告问题再追查到公司会计报表问题,也可能是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检查先发现会计报表问题再追查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问题,但后者一般只限大中型国有企业。目前,行业监管的抽查频率和力度都不够,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的有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执业。

二、会计报表附注分析的审计报告质量鉴别

独立审计报告的鉴别,最直接的方法是分析独立审计报告与后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从逻辑、内容方面详细分析,以发现独立审计报告质量问题。

(一)逻辑分析依据会计报表之间的关系,对会计报表编制质量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核对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变化与利润表的净利润,核对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及应收账款等与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核对,分析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审阅会计报表附注中会计报表科目注释,勾兑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数字吻合关系,并进一步了解会计报表科目金额构成形成。如果会计报表之间的关系钩稽不相符或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金额不一致,反映出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水平有问题,应怀疑审计报告质量。

(二)会计报表附注分析笔者在多年的审计实践中,发现会计报表附注中有一些应在审计报告正文中说明的保留事项,现进行分类介绍如下:

(1)会计报表附注中不同部分内容矛盾。如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20%以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50%以上时,应当采用成本法,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显示其持有某企业的股权比例为48%,且没有说明特殊原因,实际核算方法却为成本法。持股比例要求选用权益法,但企业采用了成本法,导致会计报表质量存在问题,既不能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又会对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收入显示有房租收入,但主要税金项目显示企业按房产计税余值计算并缴纳房产税。按税法规定,房屋自用按房产计税余值征税,适用税率1.2%;房屋出租按租金征税,适用税率12%。该公司做法的目的是少缴纳房产税。

(2)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内容不符。如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且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坏账准备计提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却显示没有提取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科目既影响损益又影响资产。如果债权数额巨大。不提取坏账准备,则会计报表质量存在问题。如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按预期收益年限法摊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却显示没有提取折旧或没有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既影响损益又影响资产。

(3)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符合规定。如很多公司对关联交易很少。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利率、分摊依据、定价政策等却不披露或披露不充分。因为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特殊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税法、营业税法等都在定义、定价、披露等方面有专门的规定。

(4)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不符合常规。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显示对股东其他应收款挂账多年,不符合常规,经了解为出资人抽逃资金所致。如某事业单位投资办的A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未分配利润显示其他因素直接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为零。了解原因为:上级单位每年根据A公司的上年度亏损数额,拨经费给企业弥补上年亏损。A公司收到上级单位拨款,直接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冲减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为零。对A公司,收到上级单位拨款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会计报表附注中其他重要事项。一些单位因不满意独立审计报告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某些保留事项上让步,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独立审计报告质量的提高对策

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企业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并出具独立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要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打击中介机构腐败,规范会计市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会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严查中介机构腐败,一经发现,对中介机构及受贿人员严肃处理,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不合理的价格竞争,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会计市场秩序。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使公司明确自己的会计责任,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明确自己的审计责任。

(二)贯彻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组织专家队伍,定期或随时抽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审计业务是否完整、严格执行了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体系,及时发现审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对于重大问题,要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应严查事务所挂名注册会计师情况,一经发现取消执业资格,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给与罚款、通报批评等处分。审计署、财政部等机构应扩大对国有企业的审查范围,对查出的重大问题,一追到底,如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对企业责任人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严肃处理。

(三)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取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无限责任能降低风险、增加独立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报告的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存之本,完善的事务所内部治理是审计报告质量的保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具体内容:投资建立专业技术体系、培训体系,并建立科学的薪酬与绩效考评体系,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文化建设。

(四)加强职业道德与违规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自律能力注册会计师行业肩负着为社会提供独立、客观、公正会计信息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这种责任,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恪尽专业职守是行业生存之根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违规等自律性教育,并用严惩违规注册会计师的案例教育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必须牢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履行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1.国家会计监督的地位

健全的国家会计监督制度,是开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的保证。其作用在于引导会计监督的方向,为内部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提供外在动力,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发挥再监督的功能,解决内部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克服他们实施监督所面临的困难,纠正两种监督中的违规行为,实现会计监督目标。

2.国家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由于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职能不同,他们的会计监督范围、重点、要求和方式存在差异,如果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必然出现顾此失被、相互矛盾、滥用职权、推诱责任的现象,削弱国家会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2)多头监督、重复检查的现象相当严重。导致被监督单位疲于应付,负担太重,怨言不绝于耳。更有奇怪的现象是,经济效益越好的单位,接待的检查团越多,这方面的开支也越大。而效益差特别是陷入困境甚至绝境的单位,往往无人再去监督,使人不能不怀疑这些检查和监督的真正企图。

(3)有关部门在行使监督,存在泄漏被检查单位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现象。反映出一些监督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综合素质较差。

(4)监督机构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被监督单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对监督责任的追究还很不到位。

3.解决问题的对策

(1)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各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首席监督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监督具有主导权。这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重托和厚望,也是财政部门应当承担的神圣职责。

(2)明确限定其他监督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形式,有效防范重复监督。国家会计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各监督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就现阶段而言,最紧迫的任务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时抄报给相关部门,以便信息共享,尽量减少被监督单位的负担,立足推动被检查单位改进工作,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此外,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抑制监督过程中的不良现象。

(3)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这是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密要求的规定。这是因为会计资料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竞争力的秘密。如果不能保守这些秘密,必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和被检查单位的合法利益。

(4)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议成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的会计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检查中遇到的难题进行合议和审视,合理界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做到赏罚分明,以理服人才能达到国家会计监督的目的,提高被监督单位的法制意识,规范其经济活动和会计行为。

二、社会会计监督

1.社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规范,出具不真实或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具体表现为:①无审计资格的小型事务所违规承办大型企业的审计业务;②审计工作底稿混乱,或仅有审计过程没有审计结论,或没有进行三级复核,或与审计报告不一致等;③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企业的不正当要求,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瞒报重大问题;④审计走过场,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随意出具审计报告。

(2)同行业竞争无序,为招揽业务而不择手段。具体表现为:①置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于不顾,通过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或加大返还比率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委托;②继续利用事务所成立初期形成的挂靠关系封锁门户,包揽业务,阻碍优秀的事务所染指本行业或本部门所管辖的范围;③金钱开路,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傍政府部门的实权人物,搞权钱交易,为自己赢得业务。

(3)处理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规行为时,往往会受到来自权力部门的干预,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重影响社会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

2.解决社会会计监督问题的对策

(1)转变观念认识,确立社会监督的主体地位。社会监督扮演会计监督的主角己经成为一种趋势,如果我们无视这一事实,继续把社会监督看作是国家监督的补充力量而不敢或不愿追认其应有的地位,不仅会阻碍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危及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①改善社会监督的外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为社会监督队伍坚守职业道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体制上杜绝监督队伍淡化甚至放弃职业道德的现象。②加强职业道德准则的建设。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能准确反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本质;二是可操作性差。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把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高规范。只有如此,才能有社会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前者是后者的本质表现。同时,借鉴国外职业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建立起既有职业行为原则,又有具体操作规程和相关办法的职业道德框架结构。③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会计职业道德作为行为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从业人员遇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时,能够妥善解决的决定因素。因此必须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会计教育的全过程,要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手段,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④坚持德为基础,才为保证的原则,改变注册会计师通过考试一锤定音的办法,实行考试决定资格,考核决定上岗的措施,把好上岗关,保证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社会审计行业。⑤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记录制度,制定执业检查办法。凡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必须有详细、具体、真实的执业记录,以备考核,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检查,对不合格者加大处罚力度,决不姑息迁就。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近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己显示出其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重大作用,如何对企业兼并进行规范和监督,己成为我们的现实课题。我国尚未出台企业兼并的具体准则,亦无相应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故需要我们会计、审计人员继续加强研究和探索。本文试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谈谈企业兼并。

一、企业兼并审计业务的特殊性

企业兼并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其他机构(如评估部门)的工作,又到员工、企业甚至国家的利益。故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兼并审计业务时,应充分认识其特殊点,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兼并审计有以下特点:

(一)审计主体多元化。参与企业兼并审计的不仅有审计机构,而且有国家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注重鉴证和评估作用,兼并双方都通过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查评价工作,国家审计注重监督作用,既审查兼并企业行为的合法性、效益性,又审查兼并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内部审计注重评价作用,兼并双方通过内审工作,进行自我、自我评价,做到知己知彼。

(二)审计的范围广、跨度大。企业兼并审计的既有传统的财务收支合法审计,亦有财务报表鉴证审计,既有经济效益审计,也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从审计的时间上讲有兼并前的审计、兼并过程中的审计,也有兼并后的审计。特别是对兼并前的审计工作,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判断能力,做出合理的鉴证。

(三)审计的复杂多样。除传统审计常用的审阅、函询、观察、盘存、、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外,尚须用到效益考评和鉴定评估的方法。如兼并决策时要用到投资回收率法、投资回收期法、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内部报酬法;对兼并双方的能力进行评价时,要用到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能力等指标的分析方法;资产评估时要用到清算价格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必要时亦可利用有关专家的工作。

二、企业兼并审计具体目标的相异性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企业兼并审计工作的特点后,就要确定审计的具体目标,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其与一般会计报表审计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一)确认企业兼并是否依法进行。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审查企业兼并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应法规(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另一方面要通过分析鉴证企业兼并行为能否为兼并双方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谋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企业盲目通过兼并扩大规模而忽视效益的情况发生。

(二)确认企业兼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是否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鉴证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特别注意联系企业兼并动机, 看是否存在粉饰报表的行为。对于财产清单的审查,注册会计师可进行实地盘点,或从其他第三方获得间接证据来证实。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明察秋毫,因为这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验证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真实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计价标准的选择是否恰当;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是否;资产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可靠;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还应特别关注兼并双方及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有无出于个人目的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的;有无玩忽职守、随意估算重置成本或成新率的;评估中有无产权界定不清、评估方法违规的现象。

(四)确认兼并后的资产负债表数字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兼并的协议。前面已提到:企业兼并审计时间跨度大,包括前期、中期、后期三个时间段的审计。因为企业兼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能力(如生产能力、销售能力、管理能力),如果没有达到这些目的,则是失败的兼并,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企业兼并行为是否与协议一致,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企业兼并后的资产负债表是否真实,从而才能正确评价兼并效果。

三、企业兼并审计范围的广泛性

企业兼并前期

兼并中期

兼并后期

兼并的有关文

评估后双方资产负债 兼并后资产负债表及

件、协议等

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相关会计资料

双方资产负债

表,财务清单

兼并会计处理资料

及相关会计资料

四、企业兼并审计程序的多方位性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了企业兼并审计的目标、范围后,在具体实施审计时应注意兼并审计程序的多方位性,主要表现在:

(一)第一方位:对企业兼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核企业兼并的有关文件,并向企业管理当局询问被审单位遵守有关兼并法规所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对其是否合法、合规作出判断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企业兼并对象选择的恰当性。即所选择的目标企业是否为具有经营特点的企业,是否为具有潜力的企业,即两者的结合是否能创造1+1>2的效应。如果所选的是上市公司,应对其股票稳定性和股价做出合理判断。

2、审查企业兼并财务决策是否正确、可靠。被审单位应通过分析各种兼并方案的资金占用和收益的大小,从兼并效益角度来选择最优的方案。首先,注册会计师要对资料信息来源及可靠性进行审查;其次审查兼并收益与成本的计算;最后审查企业兼并的整体效益,即能否取得经营协同效益、财务协同效益等。

3、审查兼并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由于企业兼并是一项持续时间较长、交易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故兼并本身具有风险性,买卖双方都对此持谨慎态度,而兼并协议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注册师对兼并协议实施审计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其合法性、完整性、合规性。比如就完整性而言,应包括陈述与保证条款、履行合同期间的义务条款、合同履行的条件条款、股票及价款的提存条件、交割后公司经营合理条款、损害赔偿条款等。

(二)第二方位:对资产评估资料可信性的审计。企业兼并必须聘请有资格的注册评估师对其财产进行评估确认。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审计,主要应遵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工作》:

1、对评估人员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主要应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和声望。对不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出具的评估资料,不能使用。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评估人员的独立性,以判断评估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

2、对评估工作结果的评价和利用。注册会计师应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范围进行评估;是否有高估或低估漏评现象;是否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等,确认评估结果的适当性和合理性,并利用其确认企业的财产数额。

(三)第三方位:对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的审计。与一般会计报表一样,注册会计师对兼并业务实施必要的程序,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本文只说明兼并业务审计的特殊点:

l、对财产清查的审计。经批准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资产,如盘亏、毁损、盘盈的材料物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处理;按规定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帐款和不能偿还的帐款是否转销;产成品清查损失,亏损挂帐是否及时处理。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单位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2、对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进行审核。经批准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被审单位应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审核资产调整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提请被审单位重新调整。

五、对我国出台相应审计实务公告的几点思考

笔者认为,随全球一体化过程的演进,企业兼并业务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展开。为了使相应的审计业务顺利进行,我国亟需出台相应的准则对此做出原则性的规范。笔者认为出台相应的实务公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务公告应侧重兼并业务审计的特殊性来制订。具体可分为几大部分:(1)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要注意企业兼并所采取的形式。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有四种形式: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不同方式下的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二要注意企业兼并审计范围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兼并有关文件、评估资料、相关资料等;三要注意相关业务审计,如评估业务,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得到其他方面专家的支持。(2)具体审计目标特殊考虑,在本文第二部分已谈到的四个方面。(3)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本文第四部分已述及的三个方面。(4)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范围段明确指出所审计业务的特殊性,还应特别关注与兼并有关业务审计结果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有关审计程序的三个方面是否充分展开,并据以确定对兼并审计意见的影响。

2、实务公告应强调,注册会计师对兼并业务审计中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兼并合法性、合规性审计,注意利用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二是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计,注意利用资产评估等专家的工作。

3、为了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实务公告应注明对实施兼并业务会计师应有专业技能方面的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以敏锐的眼光,审查被审单位有否利用兼并进行会计报表粉饰的行为;对国企兼并,审查其有否利用兼并挥霍国有资产行为;若发现有关业务处理不正确的,注册会计师应提清被审单位予以纠正,否则影响出具审计报告时的类型。

[参考]

[1]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汇编[s].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