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事故调查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基层;火灾事故调查;问题分析;对策
Abstract:through the new period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the main questions existing in the work analysis, to improve the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raise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fire adjustment measures.
Keywords: basic;The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和完善,公民法制意识进而不断提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性、技术性和时效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反映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社会职责的执法形象。因此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火灾事故具有破坏性和复杂性,表现在现行法规中可供认定的起火原因较多,火灾现场情况复杂,大部分能证明起火原因的直接证据被烧毁,扑救火灾时现场容易遭到破坏,所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具有客观疑难性。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要充分运用相关科学的知识,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才能做出正确科学的认定结论。
1、引言
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2009年5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令)以及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国标《火灾现场勘验规则》,2012年11月1日起新颁布实施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等多次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向规则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操作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体系。尤其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实施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因此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高低的关键。
2、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形势与存在的问题
2.1起火原因客观复杂性尤为突出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用电、用火、用油、用气量的大幅度增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广泛使用,燃烧物种类和总量剧增,燃烧形式和有毒气体等燃烧产物更加多样化,火灾原因和火灾规律日趋复杂化和隐蔽化。这些新情况产生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发生火灾的几率增加,二是火灾事故调查认定难度不断增加。
2.2因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引发的案件增多
2.2.1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约束公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法规逐步深入人心,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因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不服导致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而法院在审理经济赔偿案件中,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作为主要或关键证据,致使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可能受到火灾当事人的质疑,有的地方还因此发生了群众上访,个别地方形成了,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2.2.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不同于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要区别在于交通事故认定相关的责任划分有交通强制保险作为经济保障,当事人的损失可以得到最大程度补偿,但因火灾当事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火灾公众责任险又不属于强制保险范畴,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得不到损失补救的火灾当事人经常将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消防部门上,造成火灾事故认定而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加。
2.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机制与火灾技术鉴定发展不相适应
2.3.1近年来,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相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它组织或当事人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并将包括火灾原因认定涉及的痕迹和微量物证技术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在广大群众法律及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一旦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在诉讼和仲裁时,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作出司法鉴定。同时也是便民原则在立法及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发展趋势。在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可以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及的技术鉴定结论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2.3.2但目前消防机构和技术鉴定单位均同属公安部(同一部门)管辖,即使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也随时面临着法院采信证据时受到重新司法鉴定的质疑。如何适应司法鉴定改革的要求,探索和建立新时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机制创新,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维护执法公正的统一,是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2.4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火灾事故调查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求火调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综合素质,在知识深度上包括消防业务理论、各种法律法规,在知识广度上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等学科交叉方面的知识。据统计目前我国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全国消防警力与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与欧美国家普遍达到万分之五的比例相差甚远。基层消防机构现有的火调员缺乏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培训,人员来源多样,有地方大学生、其它部队调转人员、也有消防院校但非火灾调查专业人员。有些火灾调查人员身兼多职,兼而不专,影响到了技术人员水平提高。火灾调查专业人员按照地域分布,相互间交流少。有的基层大队从事火调工作十余年,都没碰上一次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缺乏复杂疑难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
2.5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领导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当。
2.5.1未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个别火调人员法制意识、证据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缺乏感情,对广大群众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意见和来信来访缺乏热情、严肃的态度,甚至冷硬横推拖。
2.5.2责任心、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仅凭经验和主观意志办案;执法不严、不公、不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改革的方法、机制缺乏研究探索,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理论和技术手段与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2.5.3有些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经费未得到保障,消防经费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部队建设要求不相适应,消防业务经费严重不足,致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得不到正常开展。
3、加强火灾调查工作队伍建设和体制建设
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全力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和火调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切实带动消防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消防行政管理水平的加强与改进,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管理工作体制。
3.1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建设高法律素质的火调队伍
3.1.1要在公安机关消防部队实施人才战略中,突出抓好火调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后,工作量大增,要紧紧依托省级、市级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培养和锻炼基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下,参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疑难火灾以及纵火、爆炸等恐怖破坏事件及其次生灾害原因的调查工作。
3.1.2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确保在火调工作中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同时也要做到“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3.2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设纪律严明的火调队伍
3.2.1从严治警,大力推进部队正规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消防部队内部执法监督,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杜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不严、不公、不廉和执法腐败的问题发生。
3.2.2坚持科技治警,增强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科学性、严肃性。科技强警涵盖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各个方面,概括了人员、装备和管理理念在公安工作中的相互关系。消防工作贯彻科技治警方针,体现在提高人员科学知识水平、加强装备建设、建立现代科学管理体系三个方面,全面推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2.3坚持从优待警,给予火调人员政策、待遇倾斜。要认真对待火灾事故调查专兼职人员的编制改革,对工作突出的应给予肯定和奖励,在福利待遇和晋升职务、立功受奖等方面给予优待。
3.3积极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体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
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消防工作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
3.3.1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需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培育、建立社会化的火灾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尤其是具有相近专业实验室的地方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地方性“火灾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充分利用这些单位智力以及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为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行政与技术行为的剥离,改变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方面履行火灾现场勘查的职责,另一方面对现场勘查提取的火灾痕迹物证又送本系统进行技术鉴定,并据此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做法。
3.3.2制定火灾事故调查的立案标准,明确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的范围和程序,使之更具操作性。积极研究改进火灾损失统计的职责划分和统计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组织在火灾损失统计中的作用。积极研究火灾事故认定方法和程序,使之更科学、民主、公正。
3.3.3逐步推进消防责任险和社会救助机制,提高火灾当事人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4坚持科技强消防,推进消防科技进步。及时配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各种装备和设施。加大经费的争取力度,及时配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设施,同时,应当及时更新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在装备和设施上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消防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广泛调动社会科研力量,加强消防科技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软科学研究,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学科升级。加快火灾调查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和战斗力的转化,在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上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科学技术基础。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2011年9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代表团,赴美国考察了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CCPS)、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CSB)总部以及美国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化工厂。考察团重点考察了美国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经验以及事故调查机制,对美国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手段及其安全管理理念进行了深入了解。
完善的法规标准
根据联邦《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案》授权,美国于1970年12月29日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局。该局隶属美国劳工部,总部设在华盛顿。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局长由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的劳工部助理部长兼任,负责向劳工部长报告《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案》的执行情况。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美国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通过和推行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标准,预防或减少因工作造成的疾病、受伤和死亡事故,对“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负有引导和监督责任。
美国国会授予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的基本权力包括:制定和强制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监督、检查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各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项目的执行情况;要求雇主保存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病记录;就雇员对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方面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方面的问题;鼓励持续地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编制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活动年度报告;起草与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标准;组织与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培训、教育、宣传、推广活动等。
1992年2月,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了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PSM)。该法规主要通过14个要素对影响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环境破坏和业务损失进行管理,监管对象为存在危险性过程、大型易燃或有毒物质库及石油和天然气企业。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的主要目标是制定计划、系统和程序,防止在工厂或附近区域造成有毒释放、火灾或爆炸。其适用于化工厂的整个生命周期,以确保设施得到安全管理,并实现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所针对的企业生产过程包括:生产过程中含有规定的137种高危化学品(HHCs)的1种或多种,并且质量超过临界量;过程在一个地点含有约4.5t或更多的易燃高危化学品(液体、气体或易燃气液混合物)。高危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计划修订现有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准(HCS),以改进化学品危险性和相关安全措施信息的一致性,有效预防暴露于危险化学品的各种作业人员受到伤害,同时减少化学品相关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
为有效执行安全健康方面的标准,准确引导雇员,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并不强制各方采用这些标准,但各州制定标准、政策措施和程序时,在效果上应和联邦职业安全健康局制定的安全健康标准等效。州政府在强制执行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标准的程序上,应参照联邦职业安全健康局或其他州的程序,同时应对提供有缺陷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制造商实施处罚。
推行化工企业过程安全管理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AIChE)下属的一家非营利性的企业联合组织,在全球有140多个会员单位。该中心致力于化工、制药、石油等领域的过程安全研究与评估,研究工业企业在安全方面的需求,促进企业共同合作研究过程安全方案,并对政府在过程安全管理政策上提供研究支持,是研究化工过程安全的专业性机构。该中心及其会员企业致力于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良好的社区氛围和环境,积极改进工业工程管理实践,预防或减少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灾难性泄漏。其研究课题涉及很多化工过程安全领域,从人为因素到固有安全设计,从定性到定量风险分析等。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出版了《保护层分析》一书,简化了过程风险评估,但强调了风险评估的时效性。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提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由“承诺重视过程安全、了解危害与风险、管理风险、从经验中学习”4大基石组成,并从这4个方面引伸出基于风险的化工过程20个要素。这20个要素包括:过程安全文化、符合标准要求、过程安全能力、员工参与、利益相关方、过程安全管理、危害辨识与风险管理、操作步骤、安全工作实践、机械完整性、承包商管理、培训、变更管理、开车前检查、操作行为、应急管理、事件管理、评定与评分、审核、管理检查与持续改进。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认为,如果把这20个要素认真做好,并持续完善,化工企业安全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美国化工过程安全中心提出,企业在过程安全管理上要做到以下4点:企业要对过程安全作出承诺;雇主和员工要深入理解过程安全内涵;企业要加强过程安全管理;要通过化学品易燃易爆等事故案例,分析企业的过程安全。该中心同时提出,企业要加强过程安全文化管理,提高员工过程安全方面的能力,全员参与过程安全管理,利益相关方要加大过程安全投入,严格工程管理和工程设计等。
科学的化工事故调查机制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依据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CAAA)规定而建立,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委员会的5位核心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美国参议院确认,每届委员任期5年,下设若干专业调查员。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成立的背景是,美国国会认为由美国环保署或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等政府执法部门进行化学品事故调查时,往往会倾向于对事故企业违法情况进行调查,而无法全面系统地对化学品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涉及固定工业设施的化工事故和危害,向国会、政府部门、相关工业行业、从业人员和美国大众提出防止化学品事故的安全建议和安全信息。截至目前,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已经完成了66项事故调查。目前正在进行的事故调查有18个,其中包括2010年4月20日BP公司“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火灾爆炸事故。
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化工事故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事故调查的独立性。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的事故调查工作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并不受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美国环保署或其他政府部门所左右。事实上,美国国会将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独立出来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化工事故调查程序与结果,能够同时评估现有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或美国环保署相关法规的适用性,以作为法规修订的参考依据。美国化工安全和危害调查委员会虽具有公权力,但并不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原因,特别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指出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缺失等深层次原因。
事故经过
2009年,陕西某公司大型数控机床制造基地第二标段正在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钢结构厂房的地面基础施工,中铁某公司负责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安装及现场吊装等施工。
2009年10月4日15时左右,中铁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安装队铆工班班长徐峰在副队长安排下,带领5名工人和一台20t汽车起重机到达工地,准备将12#行车梁从工地北侧,转运至南面的场地。此时,在吊装转运现场对面东侧约60m处,做地面基础施工的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7名工人正在地面休息。
吊车司机董云负责汽车起重机操作,由于起重指挥工当天未在岗,铆工班长徐峰临时负责现场指挥吊车。徐峰先指挥吊车将行车梁吊离地面1.2m,将行车梁在空中转向90o至行进方向,然后示意董云吊钩上升。董云开始吊运。徐峰见到吊车在吊钩上升的过程中升臂,并瞬间顶到了上方尚未安装到位的一段行车梁。徐峰急忙喊停并挥动手臂示意紧急停车。但董云在操作室没有观察到吊臂已触顶,只是听到吊车电脑报警超限了,他以为起吊行车梁被其他物体挂住,于是马上操纵升臂,结果把吊臂上方一节行车梁顶翻坠落,造成与其连接的其他12段行车梁连续坠落(单根长9m,重量1650kg)。在吊装转运现场对面东侧约60m处,正在现场临时休息的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的7名工人发现情况危急,立即分散撤离。不料,还是有两人躲闪不及,被落下的钢梁砸中。最后,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当地政府事故调查人员立即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造成这起事故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吊车操作人员操作时判断错误,导致吊臂触顶。在吊臂触顶、车载电脑超限报警时,判断出现错误,冒险蛮干,强行继续升臂,导致一节行车梁被顶翻坠落。二是坠落的行车梁安装有缺陷。行车梁未按工艺要求使用扁铁和角钢与钢立柱牢固连接,仅使用钢筋对接点焊临时固定,在行车梁遭受较大外力时失去平衡导致多根坠落,致使事故扩大。三是吊装指挥人员无证上岗,对作业区域存在的非作业人员以及行车梁的安装缺陷等危险因素,缺乏应有的辨识和防范,存在严重的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行为。
间接原因:一是中铁某公司制订的专项吊装方案中,无具体吊装施工工艺,技术交底不全面、不深入,对施工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彻底,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工程监理方未充分履行监理职责,对技术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三是建设方陕西某公司对各施工方缺乏有效的协调、指挥和调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死角,责任未落实。
事故调查人员一致认为,中铁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管理严重缺位,行车梁安装违反施工工艺,吊装方案中无具体吊装施工工艺,吊装现场负责人、吊装指挥人员、吊车操作人员存在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预防事故对策
结合政府事故调查提出的整改要求,事故单位总结教训,提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使其熟悉工艺流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要求,避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避免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施工“两张皮”的现象,从源头根除安全隐患。
为有效预防全乡春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防止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xx乡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xx乡春运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整改力度,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紧急情况发生后,各村、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实施抢险,全力控制事态。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行政辖区内道路交通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特殊天气。雾、雪天气,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或车辆不能通行。
(二)严重堵车。由一般通事故、人为因素、道路因素造成的交通堵塞,且连续堵塞时间超过2小时。
(三)交通事故。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5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情况报告
(一)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司机或群众可拨打报警电话110向xx县交警队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可拨打急救电话120。
(二)在发现或得知发生紧急情况后,紧急情况发生地村委会必须立即向乡政府报告。
(三)乡政府党政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乡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乡长或分管领导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相关部门对口上报。
四、组织领导
(一)乡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长何金昭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副乡长何晓红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村、安办、卫生院、交管办等部门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检查全乡交通道路安全情况;督导职能部门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研究确定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适时公告,指定报道负责人。
(二)指挥部内设现场处置组、突击抢险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系组、事故调查组和后勤保障组。
(1)现场处置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欧xx
成 员:派出所民警
职责: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领导小组的决定,并采取措施,平息事态。
(2)突击抢险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安xx
职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秩序,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3)医疗救护组:
组 长:杜xx
副组长:蒲xx
成 员:贾xx
职责:拟定紧急救援方案,确定专人、专车和专用器材,
随时接受领导小组的调遣,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援。
(4)通信联系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何xx
成 员: 何xx
职责:掌握现场情况,及时中转领导小组与各小组工作情况信息,保证信息联络畅通,并通过广播、电视及时作好宣传。
(5)事故调查组:
组 长:冯xx
副组长:何xx
成 员:朱xx
职责:及时赶赴现场展开事故调查、取证,并作好笔录登记。
(6)后勤保障组:
组 长:张xx
副组长:马xx
成 员:马xx
职责:负责应急处理过程中所需车辆,物品的调度和所需费用的筹集、发放。
五、预案启动
启动预案由乡政府乡长或乡长指定的领导决定。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成乡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综合协调组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
六、应急措施
(一)乡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现场处置组、突击抢险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系组、事故调查组和后勤保障组按照指挥部指令立即就位并按照预案开展工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展开。
(二)警务室、综治办加强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三)乡卫生院立即组织急救,及时提供急救药品、器械,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抢救工作。
(四)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