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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质量事故;预控措施;善后处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家城市建设的发展,重点工程及大面积小区的开发使得工期紧、工程量大,有些施工单位忽视工程质量,片面追求利润,加班加点生产赶进度,拿人民生命财产当儿戏,致使一些工程变成“豆腐渣”工程,轻则出现裂缝、破损,重则倒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生产安全及质量事故。工程项目由于施工环境恶劣、生产流动性大、建筑结构类型不一、露天野外作业多、自然条件差、材料品种、规格复杂、材性各异、立体交叉施工、现场平面交叉作业、工艺要求不同等特点,因此,对质量影响的因素很多,在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引起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
一、影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因素
1、建筑材料及建筑制品质量不良
承重结构材料质量不合格会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下降, 造成结构裂缝,甚至倒塌。例如, 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使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过大的裂缝或产生脆性断裂破坏, 水泥安定性不合格造成结构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会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甚至出现裂缝导致构件或结构破坏;防水材料的质量不良导致渗漏、耐热度差、流淌等质量缺陷;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等质量间题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据统计资料显示:88%的质量事故是人为失误造成的。由于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工人能进能出,人才流动性大,企业有了用工的自,现在不少建筑企业实行的是合同工、临时工等用工形式,这无疑对企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由于临时工的增加,新进单的工人基础差、技术低、个人情况了解不清楚,很难规范管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大量农民工逐步流入到各施工企业一线生产工人主体,其问题尤为突出。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
3、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②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③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④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
4、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②条例细则不完善。③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二、建筑施工质量事故的预控措施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做出的设计的最终成果, 其中施工图是对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物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 是指导施工单位施工的直接依据。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 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工程的施工, 都必须严格地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工程设计图纸是经过许多专业技术人员反复论证而形成的, 工程设计图纸中的科技含量较高, 在工程设计图中解决了许多技术难题。因此, 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在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同时, 还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对各项施工的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 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标准是经过权威技术部门的论证和施工单位反复实践总结出来的, 它能够克服在各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是施工单位施工的蓝本,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 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在工程建筑实践中, 施工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使施工质量低劣, 造成建筑工程致命的质量缺陷,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4、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这是保证工程质量, 防止建筑事故发生的前提。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或者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往往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给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 导致建筑事故的发生。在施工中, 如果施工单位确实发现工程设计图纸有错误,施工单位既不能未经设计单位的允许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 也不能按照错误的设计图进行施工。在这种情况下,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图的错误所在, 经过设计单位修改后,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
5、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是指施工单位把工程全部转手给他人承包。施工单位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把工程的一部分转手给他人承包。施工单位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把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这些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没有具备必要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力量和施工设备等, 无法解决在施工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转包特别是层层转包, 层层盘剥工程费用, 最后势必因工程费用严重不足导致偷工减料, 也容易使工程最终由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低素质队伍承接工程, 留下事故的隐患, 导致建筑事故的发生。
三、建筑施工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妥善处理: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等,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事故的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主观分析推断事故的原因。尤其是有的质量事故,其原因错综复杂,往往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材质、使用管理等几方面,只有对调查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后,才能找到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质量事故认识不清时,只要不致产生严重的后果,可以观察一段时间,做进一步调查分析,不要急于求成:以免造以同一事故多次处理的后果。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在事故处理中,还必须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
总之,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给施工带来不利的影响,施工单位需建立一套健全的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的控制,同时对施工工序和隐蔽工程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从而保证整个建筑工程能够顺利的按期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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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小燕.潮南电信综合楼裙楼事故分析[J]. 广东建材. 2012(08)
关键词:水利 , 灌区 , 质量管理,监督 , 体系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irrig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xperienc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practice, the summary of the experienc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ject and the irrigation area,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unit and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units concerned.
Keywords: water, irriga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upervis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设计服务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要以强化质量意识为中心,以落实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强化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为抓手,以加强市场监管为保障,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1.强化质量监督工作在开工报告审批前,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办理监督手续。大型灌区渠首工程建设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渠系配套工程可采取巡回检查的监督方式。质量监督部门要制定监督计划,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指导与严管并重,做到制度到位、人员到位、监管到位。要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要加大巡回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实行工程质量“飞检”制度,进行不定点、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性检查和抽样检测。要严把工程质量核定关,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
2. 明确项目法人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项目法人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应按规定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机构及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多年水利建设质量管理经验。要按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配备与工程所需专业相适应的专职质检员,每一单位工程或标段至少应配备一名质量检查员。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上报项目划分成果。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质量签证、工程验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针对工程特点的主要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控制措施及有关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监测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审核自检计划和平行检测计划。及时组织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等工作。
3. 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在每一单位工程或标段至少要配备一名旁站监理,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要建立健全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会议制度,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及工程验收制度等。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及时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按照监理规范要求进行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4.明确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设置应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要设置专职质检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数量应满足承建工程需要。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施工质量自检,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自评,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等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施工单位要强化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严格实行“三检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进行检验,检验过程和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合理确定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通过混凝土配合比实验,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当地材料,并将砂石骨料和水泥按不同级配、不同比例进行组合,选出最优的砂石骨料和水泥用量,并按照抗冻和抗渗要求,通过实验选择外加剂的品种并确定用量,避免单纯追求安全而导致的原材料浪费,降低工程成本。要做好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中水化热带来危害的控制,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一步搞好温控设计,综合采取选用低热水泥、掺加粉煤灰及其他复合型外加剂、浇筑前将骨料和水降温、加强后期养护、预埋冷却管等方式,杜绝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由于水化热导致混凝土裂缝出现。
5. 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勘察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要加强设计过程中与业主的有效沟通、设计实施过程中及时、有效的现场服务,开展设计回访、顾客满意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设计质量和业主满意度。
6、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体系质量检测作为质量管理与监控的一项重要手段,为工程质量的判定提供科学数据,在工程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被委托的水利检测机构在工地配备相应的工地实验室和现场检测人员。在主体工程开前,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要制定自检计划和平行检测计划,报项目法人审核。对于砼工程,必须在浇筑前一个月进行配合比设计与实验,以免影响砼工程的施工进度。
一、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监督检查
(一)继续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切实加强对投资安排、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用于完成续建、投产和收尾项目。进一步健全廉政承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等行为,确保政府资金使用安全。(市监察局负责,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落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监察机关主推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对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市监察机关领导成员继续督查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效能监测点。(市监察局负责,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落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提高投资效益。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目标责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办、人行市支行配合)
(二)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围绕“两市一极”建设,督促各地、各行业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对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环保局、监察局配合)
2、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部门执法监管不力等案件;督促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对环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审批、违法建设等行为。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三)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强土地管理执法监察。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供应,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严防以保增长为由放松土地管理、导致非法用地现象反弹。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辖区内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2、对年9月30日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纠正和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3、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7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规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等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人行市支行配合)
(四)加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2〕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对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保障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2、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深入治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3、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中失职渎职、等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深入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和“七查七治”的要求,落实排查责任,认真组织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工作,查找突出问题,实现对重点项目排查的全覆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坚持边查边改,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分类处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3、对重点项目、重要部门、重点地区和自查自纠出现“零问题、零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彻底,甚至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治理力度。
1、加强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监管,着重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监管职责和工作流程,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制度落实,有效治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3、深入推进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严肃查处未批先用、违法违规审批出让和领导干部等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4、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着重解决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和设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市监察局牵头,市直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及时查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坚决治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等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
1、统筹监察机关内部办案力量,集中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大案要案。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坚持有案必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案件,商业贿赂案件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案件协查机制,形成办案合力。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四)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1、督促各地各部门继续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重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负责,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针对招投标、土地审批出让、规划调整、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3、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政发〔〕56号)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市监察局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4、加快推进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构建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严格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能力建设、执行力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办发〔〕56号)、《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宜办发〔200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发[2012]3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政风方面制约和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政府执行力建设。(市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2、继续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效能监察。选择1-2个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效能监察,围绕项目实施、政府及其部门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努力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市监察局负责,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配合)
3、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暗访活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用心、不用力、不用情,敷衍塞责、作风飘浮、贻误工作的,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督促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实行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调查权、处罚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
2、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环保、安全生产、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执法权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市监察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三)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落实。
1、促进政府抓好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政府部门年度效能建设情况。(市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直各部门配合)
2、积极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权责关系,规范问责行为。对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施问责。(市监察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城乡低保金、三峡移民后扶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清理,坚决纠正和查处挤占、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五)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市安监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2、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市监察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3、组织对年以来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六)坚决查处和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督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征地拆迁。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不履行征地拆迁审批手续、挤占截留克扣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甚至用暴力征地拆迁等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市监察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四、继续不懈地坚持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1、集中力量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查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加大对行贿的惩治力度。(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关键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电力建设项目参与者众多,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投资主体也日益复杂化,施工队伍质量良莠不齐,施工工艺和标准也不相同。加上电力建设项目往往投资巨大,需要管理的事物纷繁复杂,这就使得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上缺少标准和规范,尤其在当前电力工程建设人员水平不均衡、监督不得力的情形下,工程项目建设大多依赖施工人员的过往经验,每个参与建设的施工单位都有一套自己习惯的管理体系,都按照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人为因素在项目管理中占得比重过大,导致各自为政、与整个项目管理互相矛盾,影响到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带来巨大的财产和安全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经验管理方法,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从强化过程入手,最终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二、电力建设项目进行标准化质量管理的作用
电力建设项目其实就是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电力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的程度、方法完成的,符合电力建设质量要求的一次任务,电力建设项目是一个整体,是由多个互相联系紧密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近年来,我国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提高企业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以及推动企业创新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将标准化管理引入到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电力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工程流程复杂,将标准化管理引入后可以理顺施工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标准化还可以有效的缩短电力工程建设周期,降低材料库存成本,降低设备的运行风险。二是采用标准化管理可以明显提高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运用,促使相关企业在工艺和设备上进行创新。三是通过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我国电力建设单位与国际接轨,更加广阔和深入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通过高标准、高水平的建设标准来实现我国资源产业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
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具体实施
1、施工准备阶段标准化质量管理
在电力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要按照项目承包合同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建立业主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评价考核标准,对工程项目经理、施工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等进行考核。了解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到责任落实到人,避免职责不清, 管理职能重复,对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为保证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还要建立施工质量审查制度,这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施工质量审查制度对施工人员、质检员、测量员等的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对施工项目部的质量标准进行审查,检查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设计阶段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初始阶段,也是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开工前要组织施工单位、业主方以及监理方对图纸进行会审,让工程参与各方对工程设计原则以及建设要求有个清楚的认识,没有经过会审的图纸不允许直接用于施工建设。设计图纸进过会审通过后分发各方具体执行,图纸交付后各方要进行现场核对,发现图纸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后,及时与设计方取得联系,在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具体施工;工程施工测量放线是图纸进入实物的第一步,施工测量对项目综合质量有着重要影响,监理方应该对工程测量结果进行核对,保证与图纸的一致。
2、施工阶段标准化质量管理
第一,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技术交底是施工环节质量控制的首要环节,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是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整个电力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计划和安排等情况比较熟悉,做到心中有数。施工技术交底工作不是走形式、走过场,要注重实效,不仅内容要充实详尽,而且要具有动态性。施工环节不同、施工环境不同以及季节的变化都会对施工技术产生影响,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都要进行技术交底。第二,材料合格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也是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重点。电力工程施工阶段所需材料在入场前要进行检验,监理部门做好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见证取样工作,只有合格的材料才能用于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建设材料进行质量巡检,尤其是导线、铁塔、光缆、主变压器、电流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继电保护等主要设备材料要注意质量检查。第三,要加强工程重点环节、工序的质量控制。发生质量事故后,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情况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及时上报网省公司基建部,配合做好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评工作的要求和验评标准,监督、检查单位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和施工单位三级自检验收、监理单位初验收,组织工程质量中问验收。第四,做好设计变更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工程变更是在所难免的,小的工程变更对整个电力工程进度、成本以及质量没有太大影响,比较大的变更则会延误施工工期,增加施工成本,甚至会带来施工索赔。因此必须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施工方提出工程变更后,在建设方和监理方同意后才可进行变更,同时要做好变更记录,为竣工结算做好准备,也防止出现施工索赔问题。最后,加强隐蔽工程管理。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被后续的工程进行隐蔽,如果没有进行有效验收,会给后续的工程质量管理带来难题,也会导致安全隐患的出现。施工项目部要将隐蔽工作验收检查作为一项专门工作,建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制,施工方在隐蔽工程完工后先进行自行检查,然后上报监理部门,监理部门要联合相关质量管理人员一起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没有经过检查确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竣工阶段标准化质量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阶段验收工作,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分项、分布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工程资料是工程施工或安装期间实施质量管理活动的记录,是工程实体质量的真实反映。工程档案资料应随工程进展同步形成,内容应真实、齐全、完整,相关各方签字齐备、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各参建单位应制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工作。按照竣工资料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进行工程移交。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以确定工程项目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应规定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施工单位的质量三级检验、监理单位的竣工初验制度、启动验收的组织方式及验收程序,缺陷按不合格程序处理。
总之,随着国家对电力事业投入的加大,电力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电力行业面临大踏步发展的黄金时期。正因为如此,我国在电力建设领域要大力推行项目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水平,从而促进电力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土慧,罗福周.国内外常用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概述.建筑经济,2007,12
2、王玮望.工程项目的集成管理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70,12
3、唐浩.现场实践中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运用.法制与经济,2007,9
(一)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要求,会同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突出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规范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前期已经下达的中央投资项目,要督促有关方面在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及时发挥效益;对新下达计划的中央投资续建项目要督促尽快开工建设、按计划进度施工,确保扩大内需投资计划顺利完成。
(二)加强对规范和节约用地、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宁委发〔2009〕31号),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配合参与2009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国土部门移送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深入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和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三是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审批、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出现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继续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项目,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基层查处阻力较大、整改进度迟缓、整改措施不力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二是会同发改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143号)要求,对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会同环保等部门加大对污染减排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高能耗、高污染、低产能的企业继续实行关、停、搬迁和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
(四)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围绕建设江北副城,以新城建设和重点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探索工程监察工作新方法。一是培育建立重点工程廉政监察专家库,根据工程性质和时间节点的要求不同,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突出监督检查的实效性。二是继续开展中标履约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经理变更、现场监理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完备,工程量的确定是否准确、合理。三继续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重点围绕选择中介机构、确定招标方式、设定资格审查条件和招标条件、项目分包等环节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四是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促进工程优质。五是继续深化重点工程廉政监察档案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积极探索重点工程廉政风险防控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深化专项治理,解决突出问题,完善长效管理
(一)继续排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着力在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上下功夫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主推的机制,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问题,分析原因,按照“宽严相济、不纵不枉、依法依纪、教育为先”的原则进行处置,既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二)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和惩戒力度,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一是在保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的同时,注意从项目稽查、现场巡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等多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二是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权钱交易案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案件、索贿受贿案件、商业贿赂案件以及严重受害群众利益案件。三是对查实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运用失信惩戒和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四是加强与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办案工作。
(三)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和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1、进一步强化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继续开展对房屋拆迁工作的执法检查,加强对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108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实行拆迁调查资料公示、市场化评估、拆迁补偿公示等制度,推进拆迁跟踪审计工作,实施“阳光拆迁”。
2、认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监督,严肃查处和纠正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和违规减免缓收规费等问题,坚决禁止针对特定对象设定条件进行土地挂牌出让或“毛地”挂牌出让等问题。
3、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建工等部门开展《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执行情况检查,抓好中介机构库的动态管理和评估考核,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以新城建设和重点交通为工作重点,加是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存在问题,确保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4、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会同发改、建设、建工、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安全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工程质量事故;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督促街镇、园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依纪加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行为,严厉查处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完善制度创新,打造阳光平台,构建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