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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根本上来看都需要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加以解决,金融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连续过程。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目前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尚需时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约束下,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赖金融创新。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来看,金融体系中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经营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由于形成机制、存续时间等方面的中国特色,很难采用国外那种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样,由于经营者(人)政治激励与约束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仍然会大于市场激励与约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约束、市场退出等方面,简单引入国外的做法很难起到实际效果。只有在客观分析认识我国金融问题形成的基础和深层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依靠金融创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国金融创新的持续性、连续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金融创新,放松而不是加强管制。应当尽快放弃以片面加强监管为主旨的监管体制改革思路,明确金融监管的目的和范围,充分发挥通过金融创新和风险配置所形成的风险市场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依然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简单地扩充行政监管力量,可能并不会真正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风险管理水平,反而可能会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在监管权力细分并强化后,导致监管协调成本快速上升,社会的综合监管效率与效益下降。同时,在任何社会,金融监管的权力都与金融寻租行为和金融管理的随意性正相关,无论是政治寻租行为或是经济寻租行为,一旦受到偶发因素的激励,就会形成金融管理体系重局部、轻全局,重短期影响、轻基础体系建设,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成为现实,金融体系仍然会保持发展,但这种发展会成为一种累退式改进,最终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业与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逐渐拉大,甚至衰败。
相反,按照现代金融创新理论以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新界定,通过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创新,积极培育国内风险配置市场,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转变为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利用市场的力量补充和完善现有监管体系的不足,逐步构造可长期依赖的监管体制基础;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产品结构,丰富社会金融投资工具,逐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贷款业务畸形扩张的局面。
第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互为补充,规范的监管是创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机的创新是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要利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风险和配置风险,提高监管水平,在监管制度与政策方面,需要解决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场和交易主体的规范问题。一是要严格规范金融创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设计、性质与法律关系的界定、营销、投资管理、统计报告等,都应遵循科学规范的管理规定;应放宽对金融创新业务品种的直接限制,尽可能丰富金融创新产品;二是尽快建立可供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发展的国内市场,解决诸如利率衍生产品、资产支持债券、次级债券、结构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三是逐步放松参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主体限制,提高风险配置的效率。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环境,这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规划纲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渐从中央交由地方承担,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然而,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和金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实施以“一行三会”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保证了我国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独立性,但是对地方金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无法满足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权限缺乏法律依据,降低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也争相进行创新,但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很多创新活动开始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当前实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具体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现阶段,我国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资平台,如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国家金融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往往造成国家对地方金融发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我国各省市的金融状况的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较大的金融体系,很多金融机构脱离了金融监管范畴,导致金融风险大增。另外,市域、县域之间的金融监管也存在协作困难,县域金融监管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务建设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立足于本地区的利益,更强调于为大项目投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约了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各省市自行设立的,而且各自的发展情况也尽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名称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存在职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有的金融机构则主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职能错位现象,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问题,如有的省市针对不同的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别由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这种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权责,对地方资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无法正常维护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发展的环境。因此,需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明确具体的权责,如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职责、地方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急需要当地发展地方金融。过于严格的准入把关就抑制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不符。中央为了更方便的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很多时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规划无法有效执行,影响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金融资源过于集中,有的地区金融资源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结合各省市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对金融监管进行权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允许部分创新性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以正确的金融发展观作为工作核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行为。地方金融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为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考虑,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合理的金融行为,确保地方金融管理顺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中央应尽可能的出台相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规,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对其实施统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约束地方金融管理行为,提升地方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地方金融整体发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职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转移。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能够实现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引导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实现专业化水平,以明确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协同性。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中,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原则,实施专业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协调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地方应开展服务协调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则、政策落实状况时,地方应开展运行反馈工作。总之,地方金融管理应秉持“主管负责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权责,明确制定地方金融未来规划、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协同中央监管地方金融、实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风险处置权责,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激励机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我国对金融监管治理的激励机制研究成果较少,大部分将理论分析作为研究的重点,缺少对理论模型的系统推演。下面在研究风险中性委托人以及风险规避人的特征基础上,对监管者的激励机制的设计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监管治理激励模型
西方经济理论中明确地介绍了以激励机制为基础的委托模型,参考该模型可以认为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是委托关系。政府部门是社会利益主体的代表者,拥有监管金融行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其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而监管者则是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对金融领域进行监管,是监管权利的行使着。从中能够明确的看出政府与监管者的角色分配。这里所说的监管人员广义上讲为行使监管权利的机构,狭义上指行使监管权利的个人。政府部门会参考监管人员的具体表现给予一定的报酬奖励或者提升监管者的职位。下面对监管者所能获得的收益进行阐述。
金融监管者的收益用字母y代替,根据公式y=(m+θ)e-N(e)就能算出其收益情况,公式中m+θ代表因为出现金融违规行为交纳的处罚金,m代表一个常数,θ~N(0,σ2)指代市场上无法预知的各类因素。e是金融违规事件的总和,N(e)指查处违规案件的成本,它的计算公式为N(e)=(n+ε)e,公式中的n指单位查获的监管成本,ε是无法确定的随机取值,如果ε~N(0,σ2),设ε和θ之间的关系数为r,其关系符合正太分布,即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人政府期望获得的收益满足下列公式
E(y)=E【(m+θ)e-(n+ε)e】=(m-n)e.............(1)
方差计算公式为
Var(y)=(σ2+δ2-2rσδ)e2=φ2e2..................(2)
其中φ2=(σ2+δ2-2rσδ)
下面针对人和委托的不同情况进行讨论:
1.风险规避人
人属于事业单位,因此具有有意规避风险的意识,其规避效用函数为U(x)=-e-ρx,公式中的ρ代表风险规避程度,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它的取值应大于零,式中的x代表其收入,则金融监管人员激励合同满足下列公式:
w(y)=γ+ky.........................(3)
公式中的γ是发放给监管人员的基本工资,k(0
2.风险中性的委托人
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是公共利益,因此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不高,在这里将其看做是中性的,即E(U(π))=U(E(π)),其效用函数使用公式U(π)=π则委托人政府部门的期望收益满足公式E(π)=E(y-w(y)),参考公式(1)、(2)得E(π)=-γ+(m-n)e-k((m-n)e),那么监管人的收入为w(y)-ψ(e)=γ+ky-1/2λe2,又因为EU(x)=u(CE),综合以上各公式整理化简得CE=γ+k((m-n)e)-1/2λe2-1/ρk2φ2e2。
二、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激励契约分析
所谓的完全信息指政府部门能够观察出金融监管人员的努力,很显然它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则在最优条件,即必须满足下列约束公式
(1)
很显然
(2)
将上述公式带入目标函数,进行化简得出
(3)
因为其满足凸函数要求,则k*=0,e*=(m-n)/λ,将该公式带入公式1得金融监管人员的收入公式为γ*=t+(m-n)2/2λ。当k*=0时为最优,即满足w(y)*=γ*因此得出最优报酬激励契约公式为
w(y)*=γ*=t+(m-n)2/2λ
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部门能够观察出人的努力程度,所以金融管理活动中监管人员不会承担风险,此时委托人给予监管人员的费用为人努力成本和参与收入的综合。另外,如果政府部门发现人选择e*
三、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激励契约分析
在该条件下政府部门并不知道监管人员的努力水平,即满足下列等值收入
(4)
则一阶条件为e**=k(m-n)/(λ+ρk2φ2)
从中能够看出e**
(5)
将上述公式进行求导得出
(6)
从公式中能够看出k**是委托人为金融管理人员设计的有关最优风险激励系数,该值很显然大于零,在在不完全条件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综合考虑完全信息条件的情况可知,为了保证委托人的收益大于零当人的努力水平有所下降,其基本工资没有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高。
四、总结
本文对金融监管人员和政府部门在不同条件下的委托进行分析,得出监管者是否尽较大努力和委托人制定的风险激励系数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委托人想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使监管人员付出较大的努力,则应合理的调整相关系数。
参考文献:
为了正确地制定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首先必须能够正确认识各种风险。国际界对银行所面临的典型风险进行了分类。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来说,下列九类风险的分类是比较明确的:(1)利率风险(由于利率变动造成损失的风险);(2)价格风险(由于有价证券价格变化造成损失的风险);(3)外汇风险(由于汇率变动产生损失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不好,在银行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风险);(5)信用风险(由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合约造成损失的风险);(6)信誉风险(由于群众对银行不再信任造成的风险);(7)决策风险(错误决策导致损失的风险);(8)交易风险(由于银行交易手段/支付工具或者其他服务上出现的使银行蒙受损失的风险);(9)合法性风险(由于银行或者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规、制度和道德规范,造成银行必须负责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委员会则把风险分为下列6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誉风险、合法性风险和经营风险。这些风险还可再分为市场性风险和非市场性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和价格变动而银行盈利和资本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非市场性风险是指银行由于自身责任所造成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信誉风险、决策风险、交易风险和合法性风险。
在我国,银行面临的风险除了上述类别之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概称为非市场性风险,但是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性信用机制缺失、法制不健全、内部人犯罪、社会的陷阱阶段。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和法制不健全是我国银行系统发展的最大障碍,法人和个人没有信用观念,信用调查、项目可行性报告极易流于形式,有时加上地方政府的干预,银行贷款很多情况下甚至具有“善款”的性质。公开报道的大量重复建设和无效建设,绝大多数都是银行呆帐的沉淀。论起根本原因就是信用机制缺失和法制不健全,无人真正需要负责。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解决的能力也非常有限。1998年全国法院判决未执行案件数量达到53万件,1999年1~5月份,又激增至85万件,未执行标的数量达2534亿元。这个惊人的数字可以想见银行受法制的保护程度。
管理不善或者说监管软弱,造成内部人犯罪、违规是银行的高风险区。我国银行监管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防范不严的问题。重要岗位的制度不严密,合法性风险程度有增加的趋势。1999年上半年,金融系统犯罪数量大大增加,同时平均案值也有大幅度升高。
此外,社会经济发展的陷阱阶段将是银行的高风险隐患。目前社会消费信心萎靡,投入不能产生乘数效应,出口受商品结构限制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并已有萎缩迹象。这种暂时的陷阱阶段造成居民未来预期不佳,存款欲望增强,而生产能力不足。1999年上半年库存呈现下降趋势,但是重要商品如住房继续积压,经济回升趋势并不明显。存款增加而企业贷款欲望不强,势必造成商业银行亏损态势。
(二)强化金融监管,完善风险管理
要完成对银行风险的认识、评估、监测和控制,就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涵盖上述认识、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四大功能,即(1)金融管理当局或者银行能充分认识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性质;(2)每一种风险能够在一定的精确度内得到计量;(3)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的实时监测; (4)保留适当的反馈系统使得风险水平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对商业银行来说,全面降低风险的目标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大有效的内控系统、有力的技术手段。相应地,风险管理控制系统的建立必须首先顾及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外部监管力度,改善金融总体环境;以有效的内控制度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的控制;采用多种金融技术手段防范市场风险。
从大量的资料和实践中得出的经验表明,银行对风险的控制存在着多种可能的手段。从技术上说,对于非市场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是有所不同。一般说,对于非市场风险,主要是通过前两个方面,特别是要通过完善、贯彻现有的、政策和建立新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来控制风险。其核心是加强外部和内部监管力度。而对于市场风险,如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与信用风险等,则存在多种技术组合可资运用,需要针对实际情况。例如可以调整缺口状况来改变利率较高的风险水平,通过出售资产或从严把握放款条件来降低较高的信用风险。同时,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降低风险是一种在国际金融界非常普遍的办法。近两年来,关于这方面的资料非常之多。为了保持讨论的完整性,我们将在最后引用一小部分概念和基本方法。
1.加强外部监管力度,改善金融总体环境
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法》实施对全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但是,根据的金融环境来看,外部监管力度需要有进一步的加强。
首先是法制化建设,尽管《人民银行法》和前不久颁布的《证券法》等法律为金融行业构筑了一定的法律框架,但是,要针对所有银行金融门类和各项金融业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法律条款的具体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速度同时保证金融立法的质量。同时,银行业的法制化建设还要强调司法和执法的严肃性。对于违法行为和法人违规,要明确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时要迅速移交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不能以罚代法。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减少非市场性风险的前提条件。
其次,行业管理要提高监管质量。目前人民银行承担着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范围大,任务繁重,内部分工不够严密。很难根据各银行的业务性质和特点,覆盖银行的全部业务,真空的存在使风险的评估与监测阶段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因此,从外部风险管理系统来说,核心是加大外部监管的力度,要调整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列银行和保险等性质金融业务,调整监管部门序列,明确监管从市场准入开始对银行业务的全面覆盖,消灭监管真空,稽核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这是风险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一环。
三是国家和要树立广泛的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人和个人的信用制度,个人存款必须使用真名。有消息称,存款实名制将于近期实行。在实行实名制的同时,加大检察力度,对于非法财产和偷漏税款予以坚决打击。在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同时,报纸等宣传喉舌要广泛宣传风险意识,同时有意识地在严密监管的前提下,开放更多的合法金融机构。分散目前国有大银行风险,加强竞争,改善金融整体环境。
2.以有效的内控制度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的控制
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应该突出对高风险环节的监管和控制,强化风险的内部测定和管理。针对目前我国银行的实际情况,采取以有效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控制是一个办法。即完善制度的前提下,加大内部监管的力度。要细致规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坚持重要业务书面授权制度;信贷要有明确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在加快效率的同时实现多部门审查;加强内部审计;重视培养员工操守,并结合实名制对职员财产实施监督。重要岗位和重要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海外分行必须加大审计频率,实行岗位轮换。要认真吸取里森的惨痛教训。对于银行本身实际存在的高风险区,银行要充分加以重视,主要商业银行要通过定期交流解决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目前,由于国内市场融资渠道的不畅,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承揽流动资金供应的范围过大,任务过重,在这一点上风险比较集中,是风险管理部门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在国际市场,我国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基本上属于保守型,实施低风险战略,但是决策性风险程度较高。
3.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防范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可运用多种衍生工具降低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市场风险,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多种套期保值。这些方法也可以综合利用。具体取决于商业银行希望控制的风险种类。从操作上说,远期合约指商业银行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汇率、利率在将来交割一定数量的货币,锁定汇率或者利率,避免汇率、利率变动的风险。利率互换、汇率互换是指商业银行就相互交换各自拥有的现金货币达成协议,在这种协议中,经常出现一方愿意以固定利率或者汇率的货币与另一方的浮动利率或者汇率相交换。目的是两家银行能分别满足风险最小化的愿望。期货合约指商业银行之间签定合同,要求双方以签约时约定的汇率或者利率,在将来某一日期交易一定数量的指定货币。期货合约有标准化形式,标准化货币期货合约在固定交易所交易,并在市场上具有流动性(非标准的期货合约一般称之为远期合约,流动性较差)。但是,期货合约的最长期限只有24个月,而且可用于期货交易对象的资产种类也受到了限制。期权是指买方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约定的价值购买特定货币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在期权合约的条件下,买方购买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交易的货币和其他金融资产。买入、卖出期权赋予期权合约的买方有权以一个约定价格购买或者卖出货币或者其他金融资产。金融市场现已有股票期权、债券期权等多种形式。买方并不一定需要行使期权,如果买方放弃期权,其代价即为期权费及其存在的机会成本———利息。
金融期货期权的买卖一般是用来对贷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建利率下限或上限。利率下限意味着资产利率在特定的日期内不会低于某一特定水平。在一笔贷款业务中,若银行试图使某笔浮动利率的投资收益不低于目标收益率,它可通过买入固定利率金融资产的买入期权来确定利率下限。当市场利率下降时,此类固定利率金融资产的价格就会上升,而期货买入的最高价已经被限定,此价格也就确定了最低收益率或利率下限;当期货价格超过敲定价,期权就具有价值,此时,所获得的盈利就可抵补长期资产的利率损失,因而确定了最低收益率。同理,利率上限能够确定某一特定金融资产的最高收益率。
商业银行规避信用风险的最普遍的信用衍生工具是信用违约互换,商业银行可以付出一定费用买入信用违约互换,以便银行有权利在标的贷款发生违约时得到有条件的补偿。信用违约互换的费用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评级结合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信用风险。
关键词:民间金融管理;中介机构;征信
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合规的金融,即未按照政府确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市场准入和运作,也未遵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监管。它是一种自发性的、分散性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应当说民间借贷自古有之,这些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得到很大发展,已经不完全是最初意义上的民间信用互助行为,而是从自发性发展为有组织性,从互发展为逐利性,生产性融资比重高,成为合规金融的补充。
一、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借贷的运作特点
根据对青岛市100户有民间借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55家企业、45家个体经营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在经济下行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大背景下,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活跃,催生职业放贷人出现
33%的被调查者在2008年3季度到2009年2季度期间既借入过资金又借出过资金,67%的被调查者在此期间仅借入过资金。随着民间资本的扩大,一些专业的放债人应运而生。如胶南从事手推车制造的一家企业,其自有资金比较充裕,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外订单减少,于2008年11月份停产,该企业停产后先后向3户企业出借资金648万元,借贷年利率在14%-25%之间,期限一般为3个月左右。该企业目前聘请了一位商业银行内退的人员管理业务,对每笔贷款进行详细考察。如该企业对一家企业放款152万元,由借款企业的3位主管分别担保30万元、82万元、40万元,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归还,3位主管负有连带还款责任。这次调查发现了3家类似的退出生产领域专门从事放贷收息的企业。
(二)利率区间相对集中,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利率同向波动
民间借贷利率区间相对集中,17%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0%以下,63%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0%至15%(含)之间,14%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5%至30%(含)之间,6%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30%以上。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中信息透明度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资金的日益集中,民间借贷利率与资金供求状况的关联度越来越高,利率区间表现出明显的集中,说明市场利率的日趋理性。
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根据借款主体用途、金额多少、期限、抵押物等协商确定,同时还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随着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各种渠道传导到社会各类经济体,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利率同向波动。
(三)民间借贷呈现较强的地区性特点
根据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经济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比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高2-3个百分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资金短缺,中介服务机构少,信息不对称,利率相对较高。经济发达的市区民间资金宽松,民间借贷的中介服务机构竞争激烈,银行服务完善,利率相对较低。
(四)民间借贷趋于组织化,借贷的方式更加正规
有55%的被调查者表示获得民间借贷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有45%的被调查者表示是通过熟人朋友介绍获得借款,中介机构在日益“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更加广阔,放贷更加组织化、专业化。
37%的被调查者采用打欠条的方式,29%的被调查者采用抵押方式,20%的被调查者采用第三者担保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的仅占7%,采取质押方式的仅占7%。调查结果显示,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因借贷双方多为亲朋、熟人,借贷程序简单、随意,多采取打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手续呈现正规化,不仅需要签定正式合同,详细标明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且金额较大的借款多做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更加广泛,动产、不动产、物品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均在抵押品范围以内。如胶南市王台镇部分蔬菜大棚成为抵押物,琅琊镇养殖户用养殖水域的使用权进行抵押,通过民间借贷公司操作的贷款抵押物多为房产等不动产。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和对其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的金融,金融资源的大部分分配给大企业,而一些中小民营经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而民营经济高度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外源型融资,这就客观上造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缺口。因此,民间金融就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集中节余资金进行社会化配置,从而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有利于缓解金融抑制、促进经济增长,在补充正规金融、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要,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和金融宏观调控也有一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在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正规金融体系信贷规模受到遏制,“收缩银根”造成的资金缺口转向民间资金寻求补充,民间融资高速增长,使投融资规模不降反升。由于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投向,一些限制性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得以喘息,也是民间借贷“输血”维持的结果,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冲淡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二)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影响了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基本处于盲目和隐蔽的状态,利率高、风险大,加之手续不健全,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2008年1-6月份,某市中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3起,同比上升66.1%,2008年1-6月份已办结414起案件,办结率为69.8%,但执行率仅为28%。据法院工作人员反映,一些借款人在入不敷出以后,往往会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况,造成大量民间借贷无法收回。调查显示,部分私人借款公司与黑恶势力联系紧密,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时往往动用黑恶势力催款,因债务索取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等案件时有发生,危及社会稳定。据法院工作人员反映,2008年1-6月份,在审理的非法拘禁犯罪中,约四成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
(三)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干扰了中央银行对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控,可能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
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尚处于“灰色地带”,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难以开展,目前主要是监测人员选取监测点,通过道听途说和亲戚和朋友之间信息沟通,无法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对、核实。
三、对民间借贷管理的启示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为民间融资建立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应针对民间融资特点,尽快出台对民间融资主体、用途、额度,给民间借贷合法化,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对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一经发现,应进行严惩。从法律上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和行为,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推动民间融资的发展又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减少融资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利率上限等相关规定,加快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界定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的标准,重新认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使高利贷没有生存的空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二)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制定《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中介机构、中介人的界定、业务范围、形式、责任等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放债人和中介人的借贷行为。明确规定放债人只能用自由资金放债,中介人只能收取中介费,不能赚取利息差。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有形的民间融资市场,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渠道,实行备案登记制。既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监管部门的视野,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交易规模和发展动向,以便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
(三)征信体系建设,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这四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民间借贷纳入征信系统,既有其必要性,也具有了可行性。可将民间借贷机构视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纳入征信系统,设立放贷人子系统,向其开放登记、数据报送、查询等功能,对其数据报送、查询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或个人视同放贷人纳入征信系统。由民间借贷主体承担数据报送职责,允许民间借贷联盟作为行业管理者,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等方面的管理,有效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
(四)加大监测力度。建立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统计监测范围,以减弱民间借贷对宏观金融调控效果的冲击。在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借贷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借贷动态,增加监测样本数量,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准确性。加强人行、工商、税务等各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做好民间借贷监测。争取地方政府统计局农村调查队的支持和帮助,以利于提高民间借贷监测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毕德富.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 J].金融研究,2005,(8).
[2]张德强.民间金融监管:逻辑、风险、收益与可行性――基于民间金融的视角[ 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