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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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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管少、管好、管强”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为基础,以深化国企改革为重点,大力实施“三个一批”,即对优势骨干企业和重点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推动战略重组,做强做大一批;对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国有产权基本退出,放开搞活一批;对长期停产、资不抵债、盘活无望的企业通过关闭清算、破产等形式,退出市场一批。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和带动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近期目标:建立起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5年完成企业改制60户,国有产权比重降到50%以下。*6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基本完成第一批监管企业的改革改制任务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二)建立健全了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管。一是建章立制,依法监管。先后研究制定了几十个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国资监管新体制、依法推进企业改革改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完成了93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参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市属监管国有企业的“家底”。三是改革企业考核分配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出台了《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完成了12家试点企业*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工作;与15户重点监管企业签订了*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调整企业领导班子20个,选拔了27名优秀人才充实企业领导班子,免职14人。查处案件20余起。四是突出重点企业监管,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向11家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完成了对10余家重点企业经营状况、经济责任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等审计工作。

(三)坚持以“三个一批”为主线,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改制。一是出台了加快企业改革改制政策。研究制定了《深化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市属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范了改革程序,有效化解了制约改革改制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派驻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加大改革攻坚力度。从全市抽调155名机关干部组成40个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派驻到特困企业指导改革改制工作。三是将89户企业移交县区管理,分级推进改革。截至目前,89户企业已完成改制17户,年底前还能再完成15户。四是组建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搭建三个平台。将39户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授权其管理,形成了国资委监管、投资控股公司运营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维护企业稳定。一是努力做好稳定工作。截至今年9月底,市国资委共接待各类上访808起、13587人次,其中集体访314起、12930人次。处理来信195件。先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197起,预防142起。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4年9月至*5年10月,累计向困难企业支付改革成本缺口和帮扶救助资金32111万元。

三是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把好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就业安置保障费用的审核关,确保企业改革改制依法规范进行,不留后遗症。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

一、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职能不明确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主要以排涝、防洪服务作用优先,兼容发挥供水、发电效益。按照国家过去的投入机制,该工程资产都是由政府投入并进行管理的。但目前大多数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政府管理职能不到位,疏于管理的现象。

2.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滞后

2002年,我国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养分离配套制度不健全。管、养分离的目标是推动水利工程管养工作的专业化,降低维护成本,确保资产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保护,但因于相关制度和规范的滞后,造成无法真正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目标;目前管、养分离模式的应用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工作是分离不分家,导致该管的公益性资产又因财政投入不足,疏之于管;该分的企业又因行业指导和创建不力,未能形成真正的专业化,这样不但增加了分离成本,还降低资产管理工作的安全性。

3.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失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资产管理岗位绝大部分都设置不到位,有的根本就没有这个岗位的明确设置,人员分工不清,也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更谈不上先进的管理方法,真正造成了岗位不明、人员缺乏,资产失管现象严重,没法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二、完善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1.健全制度建设和机构配置

(1)在认真贯彻《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针对水管单位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以改变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根本上实现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目标。

(2)建立起“责权明确、分级管理”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遵循国家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争取属公益性资产的管理经费、维护经费全额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属企业性资产的,要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行,同时也要求在国资部门的领导下,加强资产添置、毁损、报废等审批手续,依据程序管理水利资产,进一步完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化组织管理和人员的配置,为深化水利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2.实施特殊的法人制度,创新法人管理新体系

由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所包含的特殊性,各水管理单位一定要明确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制定特殊的统一法人制度,充分发掘资产运营效益的同时,也确保资产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1)要统一管理、维护水管单位总体工作,两手同时投入,管理和养护处于统一状态。

(2)在明确划分公益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统一法人管理,统一调度运行,以实现最终的管理目标,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提高生存能力,水管单位有着相对较多的资源,发展潜力大,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资源,充分发挥资产和资源优势,变水源为“财源”,利用科学的调度方法,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收入,提高水管单位的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管理在目前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有相对固定的财力支撑。

三、小结

综上所述,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固有资产,不但能为防洪、排涝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还能保证在工农业供水、发电活动中发挥经济效益。本文通过对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得知,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改革不彻底、资产管理职能不明确等问题,影响资产监督和运行管理,降低资产的利用效率。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行业制度,充分利用自身经营优势,统一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在提高总体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吴艺颖.论水管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6):174-175.

[2]潘志富,温江清,狄运超等.水管单位综合经营管理工作探析[J].水利技术监督,2011,19(3):31-33.

[3]贾晓燕,窦晓娟.公益类水管单位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6,(10):5870-5870.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三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自治州和海东行署,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应当确定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市国资委)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公布,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分别由本级政府确定并公布,或授权本级政府国资委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依照《条例》和《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办发[200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海东行署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提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投资、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请示,并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计划,依照本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出资企业在进行项目或股权投资时,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重大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所出资企业不得进行高风险和违规投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投资或违规担保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由财政部门管理;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政府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一、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改革目标和发展方向

1.从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这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基本要求。优化国有资产的管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使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业务部门着重实物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财务部门则从价值形态上加强资产运用情况的考核。

2.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应该实现由实物监管向价值监管的转变,推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动态中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的前提下,应放宽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限制,突出资产的可调剂性。也就是要盘活存量资产,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减少损失浪费。

3.从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转变。财务部门是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者,而业务部门是规定的执行者。财务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方式应从微观向宏观转变,不仅仅拘泥于一事一物的增减,而应着眼全局,关注国有资产的制度建设、配置结构、使用效率等方面,实现从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转变。

4.从事前申批向事后监督管理转变。长期以来只重视前期的资金审批管理,而忽视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在这种制度下,各部门争取到资金后购置资产,就认为这部分资产是自己的,可以自行支配使用,资产效益最大化的意识比较淡薄。为此,应该对国有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随时随地反映资金的拨付,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分布等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做到既能发挥服务作用,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建立资产的全程监管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从分散化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各单位各部门行使着资产的所有权。鉴于这种状况,应对国有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管理一是有利于防止资产的重复购置和闲置;二是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对专门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需要注意的是,专业化管理并不是把单位所有资产简单集中起来进行管理,而是对同类的、大宗的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提高效率。在推进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中,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部门和机构承担专业管理的职能。

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

1.统一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实施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条件。制定标准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充分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人性化和可执行性,使得在确定的标准下既不导致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又能保证公共管理需要,实现高效运转。制定标准要考虑人均标准、单位标准和结构标准三大因素,与此同时要抓住重点。要特别对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制定具体细致的标准。在制定科学合理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固定资产调剂制度。对各部门需要新构建的资产,首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现有资产不足的,才可准予购建。

2.推行集中采购。要加大力度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实现货币与实物、支出指标与资金分离。集中采购工作与支出管理、财务工作都有密切联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个事业部门要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批,审批后即具有约束力。坚持先有计划后有支出,保证采购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3.规范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的最后环节,为防止产权变动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应实行资产处置申报和公开制度,各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权限进行,对处置权限以上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处置前需向具备处置权限的上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经过批准并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处置,杜绝资产处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严把国有资产流出关口。

三、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

1.有效管控制度。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首先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有制度保证,因此必须制定操作性强的、健全的、更加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监督权及使用权的归属,并就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此推动、规范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和最大效益。

资产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将水资源作为资产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在对水资源资产属性和资产管理内涵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水资源资产产权的管理方向,对其主要制度建设及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最后,从理顺现有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及其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分类管理,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及建议,可为我国进一步开展水资源资产化管理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

资产化管理;产权;制度建设;水资源

随着资源短缺等各种资源问题的不断突出,我国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五中全会明确规定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国务院《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2015〕82号)中,批准为土地、林木、水资源建立核算账户。可见我国对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工作日益重视。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坚实基础[1-3]。水资源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其资产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重大丝毫不亚于土地、森林及矿产。但目前,我国水资源的资产地位和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资产化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在现有体制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水资源管理模式,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水资源资产管理的相关内涵

1.1水资源资产水资源在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依据我国法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备所有权主体;为国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资基础,是一种战略性的资源资产;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效益,具有市场价值和交换价值;水资源的存在方式既可贮存又可转移,兼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特性[4]。因此,水资源具有资产属性,不仅是资源,更是资产。对于已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如水库存蓄的水等,由于加入了人类劳动,具有价值,应被视作资产;对于部分尚未被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如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不能过度开发利用的地下水等,具有生态价值,也应被视作资产;对于部分尚不可为人类所开发利用的冰川、海洋等,可认为属于非资产范围。水资源资产范围的界定如图1所示,且资产和非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1.2水资源资产管理水资源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具有价值,需要实行资产化管理。水资源的资产管理就是根据其实际水量和水质现状,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循其自然特性和经济规律以及市场规则,以经济指标为依据进行的一种管理模式,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单一的资源化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容易导致资源浪费和腐败。而水资源资产管理不仅重视实物管理,还重视价值管理,侧重于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规则对水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管理方式,可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目的是通过对水资源的投入产出管理和有偿使用水资源,确保所有者权益得到保障,实现水资源的保值增值[5]。

2水资源资产产权分析

2.1水资源资产产权的内涵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也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6]。目前对于产权的概念众说纷纭,根据水资源使用和管理特性,水资源资产产权可认为是与水资源资产相关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体系,并最终归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7]。(1)所有权。水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指对水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物权,也是其他权利的原生权。根据《宪法》和《水法》,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水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2)使用权。水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是指非所有权人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利,并可从水资源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作为政治概念的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国家并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能够真正利用水资源的是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使用权主体。(3)经营权。水资源资产的经营权是指非所有权人享有水权转让和交易的权利。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水资源产权的界定并不包括最终处置的权利,可见水资源资产的经营权并未从所有权中分离。

2.2水资源资产产权管理方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产权管理的方向;《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水权制度。产权管理对水资源资产化管理至关重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明确产权主体。明确产权主体既可使水资源管理责任得到具体落实,也可保护产权主体的利益不被损害。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所有权主体已明确,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仍需要进一步界定;使用权主体需赋予其合理的权利激励和责任约束,以提高水资源利用价值[8];使用权和经营权主体权责范围的界定也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2)实现两权分离。在水资源公有制的国情之下,两权分离是水权可交易的前提条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在不改变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经营权一旦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便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而非附属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亦不等同于水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经营权出让给市场主体后,便可根据水资源利用规划和有偿转让,逐渐形成水市场,促进水资源资产的优化配置。(3)促进水权流转。水权流转是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水权的抵押、转让、租赁和交易等行为。经营权主体可通过利用市场规则,将水资源从效益低的地方配置到效益高的地方。各地应根据实际探索多种形式的产权流转形式,加快取水权转让等制度建设,健全水权转让规则,建立水权交易平台、规范水权流转行为。

3水资源资产管理主要制度建设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水量分配和水资源监管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本文重点从资产核算、确权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4个方面对水资源资产主要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行探讨,见图2。

3.1资产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水资源资产评估,不仅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水资源的整体状况,为水资源资产价值确认和所有人的收益实现提供基础,而且能够据此建立水资源账户,逐步将水资源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补偿。影响水资源价值的因素有水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质状况、开发目标、利用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评估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的方法主要有替代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等[9],可根据水源、水质类型不同选择不同的方法评估,评估程序可参照其它自然资源资产有序开展。

3.2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初始水权分配是指国家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初次转让的分配行为,只有在初始使用权界定明晰后,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在权利范围内进行。初始水权分配是在考虑区域人口、环境、资源和经济等多方面综合因素后,对流域或区域内可分配水资源总量进行区域间和用水户间的水量、水质、使用年限、污染物排放等的分配行为。水量的逐级分配过程即水资源资产初始使用权的界定过程,分配过程应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可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和用户层次。

3.3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明确水资源产权主体和落实、保障取用水户权益的重要步骤,完善取水许可制度仍需开展以下工作:①要明确确权条件。对于具备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水量和实际用水量差距较小、水资源费按时交纳、已纳入计划管理范围、相关计量设备完备等条件的,可以先行开展确权登记。②要规范权属凭证。可考虑将取水许可证更名为取水权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性质上从行政许可证改为权属凭证;增加有关持证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合理设定取水权期限。③要实行分类确权登记。对有取水许可证且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按有关程序换发取水权证;对有取水许可证但不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对于延期、无证取水和新增取水情况,应按照要求重新申办取水许可。

3.4农村集体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农村集体水权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重要组成,对其实行确权登记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水权流转。农村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为:①对农村及经济组织自有水库水塘的水资源及其利用情况开展调查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从法律上确认农村集体水权,为农村集体水权的保护和流转创造条件。②在农村集体水权明晰之后,可通过转让、承包、租赁等进行水权流转。考虑到水库水塘与土地经营关系密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应当鼓励土地经营权与农村集体水权一并流转,保障农民合理权益。③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水库水塘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村水权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要结合各地实际,处理好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以及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衔接。

3.5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落实所有权人收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全民公平享有水资源收益的基础。我国目前水资源收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水资源费,但存在征收对象不全面,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开展:①应完善现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水资源费的调控能力和监督力度,并按照水资源价值、水资源稀缺状况和管理要求,对水资源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②可考虑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统一征收,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地方配置,水资源税税率则在水资源价值核算基础上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

3.6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同样也是确权登记后水资源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在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等,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水资源使用用途以及用途变更进行严格管制。目前水功能区监管、地下水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等方面仍不完善,应密切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在农业用水用途变更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面,强化审批机制和立法保障。

3.7水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是指水资源资产使用权在经营权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通过水权流转可有效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及综合效益。在制定水权交易规范时,应遵循节水、高效、协调、保护生态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宜过度管制不同区域间的自主合法交易。此外,还应加强水市场监管,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基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水市场准入规则,规范交易程序,严格交易监管和交易收益使用。

3.8资产审计制度开展水资源资产审计是防止水资源资产收益流失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改革要求,首先要探索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对水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进行核算,以记录当前时期不同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等活动,进而评估当期水资源价值量的变化,同时可为领导干部的在职和离任审计提供依据[10]。要对水资源资产进行常态化审计,通过离任审计明确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责任清单,审计的范围应包含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质达标和水资源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

4政策建议

(1)理顺现有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在水资源资产管理中所有权人不到位的问题,强化中央政府的水资源所有权人地位,明确地方行使所有权人的权责。(2)建立水资源资产核算体系。对水资源进行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体系,摸清水资源家底,了解其使用情况,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依据。(3)实行水资源资产分类管理。对于可开发的水资源,开展统一规划、确权登记和有偿使用,通过水资源资产流转进行科学配置,对于生态用水切实落实监管责任。(4)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确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值与价格是水资源核算的基础,需在现有水价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实行分类水价制度,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价格体系。(5)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方式,逐步放开水资源市场,可打破传统的垄断管理弊病,促使水资源高效利用,并使其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6)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的完善应朝着有利于水资源保护的方向发展,确立市场和政府的定位和分工,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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