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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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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基础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第1篇

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通过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式作过程和手段,对企、事业单位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会计人员及其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管理;二是国家及地方各级行政、等管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等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工作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管理。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投向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然而衍生金融工具集中了巨大的风险,并带来了一系列的。墨西哥危机、智利铜矿事件、巴林银行事件、亚洲金融危机、安然事件以及中航油事件等一系列的风波和危机说明,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当前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体系,但这些监管多偏重于金融监管方面,如英国采取的是由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统一管理,证券及期货管理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行业管理,交易所、结算所进行自我管理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美国采取的是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全国期货业公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交易所、结算所进行自律管理的多元三级监管模式。

相比之下,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则显得要滞后许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还处于会计准则制定的阶段,相关的一些问题还在探讨和解决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体系也缺乏整体的构想。因此,可以说,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才刚刚起步,在整个监管工作中,金融监管仍处于第一位,而会计监管则被放在了第二位。但是我们认为会计监管在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中也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与金融监管相比较而言,会计监管具有以下特性:(1)会计监管主要是对交易者进行监管,而金融监管是对包括交易者、交易所、交易制度等在内的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管。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监管是其他监管的基础环节。(2)主要是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进行规范,并通过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监管机构等对披露信息的反馈来发挥作用。(3)主要是事后监管,常常具有非实时性的特点,而金融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过程的实时监管和事后监管。因此,会计监管只有置身于更广泛的监管体系之中,与其他监管措施相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上述特性,我们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没有金融监管的范围宽广,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中,其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及内容

会计监管是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范制度,以建立并维持使各相关利益者准确、及时且全面获知衍生业务信用敞口及收益的信息的机制,进而实现:一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提供评价企业运用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的业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风险的信息;二是保证有关监管机构能及时获得、正确衍生工具产生风险在单个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整个宏观经济中积聚情况。

从内容上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与本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金融监管发展程度相适应并与国际衍生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协调的衍生工具会计模式;(2)建立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操作标准,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3)颁布衍生工具审计准则,明确审计师在审计客户单位衍生金融产品过程中所应采取的措施、步骤,保证审计师能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的风险给予合理关注和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映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4)制定和推行与衍生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确立一致、详细的有关内部控制、监督及管理层职责的标准;(5)衍生工具的复杂性使得传统会计监管中的人工阅读和分析财务信息的无法适应其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这必然要求监管机关充分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机和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克服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性缺陷,增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职能。

三、我国衍生工具监管存在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比较缓慢,这与我们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认识有着很大的关系。习惯上大家认为,衍生金融工具蕴含着大量风险,因此对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慎之又慎,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境内金融市场推出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呼声日渐高涨,经过论证,我国在2005年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权证交易等衍生金融工具,紧接着2005年8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2005]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工作已经提上了日程,但是由于整个市场才刚刚起步,会计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体系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基础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起步,几个试点工具的发展也处于冷热不均的状态,由于相关的法规不配套,债券远期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成交清淡,始终“叫好不叫座”,而权证产品却被投机资金大肆炒作,上市一周之内价格波动幅度竟达到65%,远远偏离了合理的价格水平。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所需要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不完善,势必会限制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二)、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度既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共性与个性的协调依然是个难题。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对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和计量做了统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政出多头面临协调的局面,从国际比较来看,《暂行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相关准则实现了较高程度的趋同。同时也适当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贴近我国的金融工具的现状。但是由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开始培育,交易品种少,个性与共性的冲突不是很明显,随着今后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在制订相关会计准则时,共性与个性的协调问题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难题。

(三)、缺乏既谙熟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又熟悉财会知识的金融财务复合型人才。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无论从系统性、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等方面,都对政策制定者和监管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备金融和会计复合知识,谙熟衍生金融工具和财务的实际操作,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才能适应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高风险,高流动和发展变化迅速的特点。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财务人员只熟悉传统的会计业务,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知之甚少,更不熟知相关的交易活动,这无疑给今后的会计监管工作带来阻碍。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创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J].时代金融,2011(3).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第4篇

首先,专业化的分业监管遭遇日趋复杂的混业经营所赘,现行独立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需要。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近年来我国各行业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国内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不断扩大,金融创新和金融经营综合化趋势日趋明显。特别是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不但实行混业经营,而且随着我国银行业务的逐渐开放,外资银行将重点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推出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投机性、高风险性、虚拟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将大量增加。显然,目前分业监管制度下,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触觉不及,力度打折,很难实现监管的预期目的。

其次,各监管机构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遗漏、监管撞车、监管纠纷现象,降低了监管效率。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证监、保监、银监机构均按照自己管辖的专业内容开展监管工作,所以现实中监管对象大都是对准具有主体业务的行业单位,即证监会监管证券经营公司,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银监会监管银行业机构,而监管机构对这些单位中除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不予理会,显然这就漏掉了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从被监管单位考虑,由于各监管机构按照自身的工作安排开展监管工作,现实中也往往造成一定期间内各监管机构轮番对同一单位监管的现象发生;另外,各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活动中也难免出现对同一单位监管业务交叉现象,形成同一业务此机构监管定性甚至处罚了而彼监管机构又行监管并定性处罚,出现依据不同而定性分歧现象,客观上导致监管纠纷现象发生。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对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面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应向何处去?监管政策制定时应秉持哪些原则?为了更好地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同时推动行业发展,立法层面需要哪些跟进?虽然国务院审改办公布了“一行三会”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但这仍难理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事实证明,目前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金融混业运行的现实情况,所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势在必行。日前,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解决目前金融监管困局的及时举措。但从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状况来看,目前实施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面临一系列问题和阻力,有待于采取必要的法规与措施予以解决和排除。

二、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一)不具备行政制约能力,人民银行难以统驭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牵头人,从行政法规角度确立了人民银行协调金融监管名正言顺地位。但是,在尚处于典型官本位的基层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与辖区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平级,人民银行不具有协调的行政地位,所以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一些部门从有利于本部门出发采取一些有损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作为监管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往往无能为力。

(二)没有经济制约手段,人民银行协调牵头作用大打折扣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组织并列于不同的监管体系,各监管成员之间是平等的,人民银行对其他成员不具有任何经济约束手段,所以作为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在遭遇任何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主动性和抵触性的行为时,其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角色和作用便难以有效发挥。

(三)缺乏监管专业人才,人民银行牵头监管协调难度大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人民银行必须拥有一支懂政策、精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通过具体工作实现和发挥相应作用。但是,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来讲,由于人员老化、专业知识陈旧,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交叉业务日益增加,人民银行监管能力特别是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能力远不及要求所需,现实中往往胜任不了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因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人民银行统领监管工作和协调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方面难免会形成诸多障碍。

(四)尚无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协调无米下锅信息共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的载体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尚没有真正形成。由于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不能满足金融监管协调的实际需要,致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的渠道,直接影响到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覆盖和实时运作。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的央行监管队伍建设

(一)国家授权与推动,奠定央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顺畅发展的组织建设基础成立高于各金融监管机构级别的协调组织,赋予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必要的协调制约手段。根据基层金融监管现状,实现有效监管需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约束,所以最有效的办法是成立一个行政级别高于各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由人民银行牵头统驭协调,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进行协调。另外,还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及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央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牵头金融监管协调能力

1.人民银行应着手选拔、充实、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保障有效发挥监管协调牵头人作用并顺利开展监管交流与合作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掌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还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内容。所以,人民银行应当将复合型监管人才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大力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强化监管业务培训、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人员工作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以尽快具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能力。

2.强化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人民银行牵头人对信息的贡献与统领基础设施建设、各监管机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管信息软件开发等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发挥人民银行现有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监管成员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使信息交流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各级监管机构内建立金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负责金融监管信息中心监管信息的全面收集、筛选、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确保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三是针对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岗位和管理层次,进行金融监管系列软件的开发。

(三)建立央行统领下的金融监管分工机制,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管分工应当包括牵头人、各监管机构和协调一致监管组织的职责与分工。一是处理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职能上的交叉,明确相关职能主导部门及其职责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出现的相互推诿或监管重叠现象。如人民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数据统计汇总机构和金融数据对外机构,银监会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汇总的金融统计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重复报送弊端,减轻金融机构负担。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人民银行也应当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牵头人,人民银行要利用金融信息系统,整合各系统数据和信息,对接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使各方充分掌握连续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信息,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二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实施有效监管和规范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弊端,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提交金融监管委员会协调。三是建立健全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组织。近年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现象越来越复杂,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有必要通过协调一致的监管组织实施监管,所以成立一个跨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势在必行。专门负责交叉机构和交叉业务的监管工作,客观上避免了重复监管、遗漏监管和推诿监管现象的发生。

(四)发挥央行分支机构在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模式下的协调作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如“一行三会”为主体的顶层垂直监管模式。在此框架下,各地分支行或派出机构的监管行为基本上是始于顶层统一安排,统一行动,由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根据地方金融运行实际情况主动开展的金融监管活动少之又少。另外,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行业准入政策的进一步放宽,近年来地方层面的微型金融机构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行为越来越活跃。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根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从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到2013年底的7839家,只用了短短5年。微型金融机构数量的遍地开花与机构分布地方性失衡现象,客观上导致不同地区金融运行特点迥异与监管负担的轻重不均。如何根据本地区金融运行特点开展金融监管活动,确保辖区金融稳健发展?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比重,无疑是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困局的最得体、最应时的选择。启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发挥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工作协调、信息沟通与业务指导方面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工作顺畅,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战略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1.金融创新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诚如我们所知,创新是进步的动力源泉,而金融创新更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一方面,我国当前面临着更为开放、更加成熟、竞争也更为激烈的国际环境,同时我国与国外经济组织合作与交流也日益频繁,为了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不断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创新则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现代金融行业本身就在经历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创新活动,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客户类型和面对的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因时制宜地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实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个体化,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调整和革新我国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是具有竞争战略意识的表现。

2.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随着信息时代的带来和科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业也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资金市场更为灵活;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使得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显著下降,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有效性也受到极大的打击。从现实情况看来,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金融深化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的约束和调控,否则诸如“次贷危机”和“后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和损害将会不断扩大,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也会不断增加。总的说来,金融发展离不开必要的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效益的实现和风险的规避更离不开金融监管的辅助。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1.监管范围狭隘,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方面,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明显地偏重于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内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和财产状况都没有开展相应的监管活动;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监管并未将彩票市场、社会筹资业务、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准金融业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内,而是交由其他部门协助监管。从它们的监管现状看来,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业务的开展十分混乱,不少地区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干预和挪用专项金融款项的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然而,对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而缺乏关注,更重要的是,对于像网络银行等金融创新行业和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金融发展空间受限制

从我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实际看来,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模式,也就是说,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实行分业经营的,而在它们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它们三者又分别接受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金融监管。在这种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工作的细化使得金融业的相关机构更好地识别和规避金融风险,然而,它的缺陷和不足所带来的危害也十分巨大。首先,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模式不仅会提高监管成本,还会增加金融监管工作的重复性、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其次,由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存在不少合作项目,工作的交叉性和关联性十分大,但是由于多元化监管模式的实施以及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往往会导致相关的金融业务难以开展,或者是开展的金融业务缺乏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金融风险由此大大增加,金融稳定性也受到很大的冲击。更重要的是,监管协调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相应的金融创新活动难以开展,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空间也由此大大受限。

3.金融监管手段落后,专业金融监管人才缺乏

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过分依赖行政管理,而没有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和模式。过多地采取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的方法和手段,金融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难以得到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工作随意性十分大。其次,不少监管部门并没有实现与被监管部门的电脑联网,也没有建立实时监控的监管模式,因此,监管人员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对监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开始层层上报的工作。这种工作模式不仅工作效率低下,投入的监管成本也十分高。

另一方面,从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看来,金融监管专业人力资源存在严重结构性失调问题,尤其是在基层监管机构,队伍机构上存在明显的中低学历人员为主,高学历从业人员少的现象。同时,在监管人员当中,能够掌握和熟练操作现代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并不多,大多数人还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操作水平上。此外,当前监管人员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占据了大多数,而从事专门的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却很稀缺。

三、基于金融创新视角探讨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的具体战略

正如上文所述的,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的存在无疑会降低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影响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增强,更不利于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因此,在当前金融创新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的大背景下,探寻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1.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由上文所述,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的,而这种监管模式带来的混乱和风险对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十分不利。因此,我们首先要对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投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推动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具体说来,我们首先要保障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整体调控能力,不能够急进地推动全面混业经营模式,而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监管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推动定期会议协商成为制度性的活动,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互动。与此同时,我们要推动全行业监管标准的制定,明确界定交叉任务的监管责任认定方式和手段,以逐步实现向“混业监管”模式过渡。

而从长远看来,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推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是真正有效的方式。通过合并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实行分区分片管理,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不同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困难、责任认定程序复杂的问题,还能够最大限度地精简组织结构,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强与国际金融的交流与合作

一方面,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工作过于依赖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没有实现全网联合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首先要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具体说来,我们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的工作规范和监管标准,严格按照金融监管的行业制度来处理和开展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工作的影响力。其次,我们要充分利用新信息化技术,通过建立不同区域的数据信息库,高效地实现金融机构数据与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融合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入分析,从而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撑。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完善电算化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对金融监管的连续性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国际经济交流与贸易日益频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重大的现实情况,我国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互动。针对当前国家之间金融监管政策的差异和矛盾,开展合理的协商和交流,借鉴相应的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和先进经验,完善和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组织,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

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组建金融工会组织和同业协会机制,形成一个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交流与监督平台,进而减少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政府行政管理的依赖。具体说来,通过这个自律组织,我们可以实现完善的预防性监管,减少大规划金融监管漏洞和缺陷,并通过向社会相关的金融监管信息和政策变革信息,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人才结构性失调问题。我们可以加大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他们掌握基础的现代金融知识和操作规范,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提高相应的招聘标准,增强对应聘者专业金融理论知识、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和金融创新观念的考察和检测,为金融监管机构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金融实务监管人才和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型人才,在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理论研究水平。

总结

总的说来,金融监管工作的改进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在模式、制度层面加大投资和建设,人才资源的培养和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我们不可忽略的一点。同时,在建设过程中,我们仍需不断提出新的策略、新的措施,以促进金融监管事业的新发展、新飞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