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栏目内容,改进模块功能,不断充实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库,进一步提高网站运行质量,更好地发挥网站对外宣传作用,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坚实的科技保障。
二、工作原则
1.体现全面性。网站应充分体现城区安全生产特点,立足于全区实际,以综合监管的角度,全面反映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把握动态性。网站应不断完善功能,及时更新监管数据及隐患整治工作动态等信息,为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强化功能性。网站应充分发挥在线办公、对外宣传、方便群众办事等功能,着力将其打造成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载体。
4.增强服务性。网站应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民主监督,推行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组织领导
局成立“E计划”推进小组,成员为:
四、工作任务
1.强化信息更新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提升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自2013年11月网站建成后,各处(室)、大队即确定了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及上传工作。2014年2月,局机关制定下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根据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工作要求和客观实际,2014年网站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由各处(室)、大队信息联络员,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后台管理系统”,向主管版块及时上传并公布政务动态和文件信息,做到每月统计和通报局各处室,以及各街道、部门信息情况,切实做到网页信息上传与更新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提升信息工作水平。
2.强化网站运行与业务工作同步化,进一步发挥生产安全宣传载体作用。在网站建成初期,各处(室)、大队在局网站上公开文件、信息,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性、实效性等方面有待提升,为促进局网站宣传和服务功能的发挥,今年要积极利用局网站平台,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在“安全生产宣传视频”、“安全文化”等栏目,通过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安全知识教育纪录片、安全事故警示案例,开设安全生产论坛,开展安全生产微电影展示片等等,使安全生产宣传有影有声、有图有文。充分利用每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辟专栏,实时反映并全程记录活动开展情况,充分发挥局网站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宣传载体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
3.强化网站运行与系统开发一体化,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运用水平。网站建设时,架设了两套系统,即市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去年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了省安监局的验收。今年,将坚持“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原则,在全区各行业和领域逐步推广和运用该信息系统。利用相关统计信息,不断充实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通过系统实时查询企业自我管理、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不断推进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同时推进地图模块的运用,依托网站数据库,开发浏览功能,以全区实际地图为蓝本,按照街道辖区范围进行划分,标注企业具置和相关信息,实现选择不同监管对象,实时反映监管重点单位的具置、分布情况,指导局行政许可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通过监管工作系统内涵和范围的扩展,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科技支撑作用,推进科技强安之路。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网站建设运行工作目标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局机关网站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做好分类管理工作,提升监管工作能力。
20__年分类管理工作主要抓以下二项工作:
1、做好20__年企业年检、验照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及吊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年检和验照制度改革,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在分局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年检验照准备工作,继续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工作,并紧密围绕市局提出的“无纸化”网上年检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便捷、有效的年检工作方式。同时做好吊照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分局的吊照工作能够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2、抓好经济小区协同管理软件试点工作。一是加强对该管理软件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工商所监管干部和经济小区的负责人能够熟练运用该软件系统,充分掌握该软件系统的各项操作要领。二是及时总结该本文来源:文秘站 软件试点过程中基层工商所和经济小区提出的问题和难点,并进行认真总结反馈,加强与市局处室的沟通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市局经济小区协同管理软件的完善工作。
二、积极推进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等级标准第二轮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按照市局的工作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要求和分局的工作目标,分局将在20__年申报2个aaa级工商所、4个aa级工商所及2个a级工商所,为了能够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分局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评价体系,努力提高基层工商所的整体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会同相关科室认真组织开展新版《评价体系》有关文件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分局干部理解和掌握新版《评价体系》的框架、内容和应用方法,切实将新版《评价体系》作为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导向标;二是按照《评价体系》的工作标准和评价内容,对20__年度监管工作考核验收标准进行合理调整,紧紧围绕“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开展监管工作考核,不断提高基层工商所监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三是及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时汇总总结《评价体系》实施过程中基层工商所提出的问题和难点,加强与市局处室的沟通汇报,确保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当前网络消费维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经营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只需向省级以上通信管理部门办理较为简单的备案手续即可。因此,绝大多数网站主办者都以“非经营”为幌子仅办理备案手续。获得ICP备案号后,却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且不公开主体身份信息。如有违法行为发生,引发消费纠纷、即将被执法机关调查时,就会“放弃”原有网站,一时间“销声匿迹”。之后又改头换面重新备案一个新的网站,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的“死户”、“黑户”网站。更有甚者,连起码的备案手续都不履行,便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虚假信息充斥其间,警觉性较低的消费者极易上当受骗。由于无法查找侵权主体。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类似现象在某些大型购物网站上也屡见不鲜。网店并不依托实体商店而存在,仅凭个人身份证号码即可在网上注册、开店。如果以虚构或盗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发生纠纷后,真正的侵权主体很难查找。即使店主以真实身份注册开店,要逃避侵权责任也轻而易举,他完全可以在“东窗事发”后,以其他的身份信息重新注册而另起炉灶。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因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忍气吞声。
(二)网络经营登记存在争议
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是明确经营者身份的有效措施。但目前人们对于从事网络经营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争议较大,有不少反对者,打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旗号。笔者认为,正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应当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首先。网络经营与实体经营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网络经营仍然要实现货物收发、货款收付等现实的行为,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是营利;而消费者的目的是获得中意的商品或服务,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交易中的某些(或大多数)环节通过互联网这种媒介来完成,这与在实体商店购物的区别仅仅是手段和方法上的不同而已,实质上并无区别。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何种形态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网络经营者也无非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某类市场主体之一,因此,要求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本是无可厚非的。此外,关于是否应当登记还存在某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必须照章纳税。事实上。纳税与办理营业执照并无关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国家的公民,即使未取得营业执照,也要因自己的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甚至存款利息等收入依法纳税。
(三)维权和监管技术手段尚需完善
由于技术手段上的制约,网络维权又面临取证难、确定证据难等诸多瓶颈。以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当高,而相对来说,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成本却很低,因而,网络购物就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现象滋生的温床。
二、开展网络消费维权的初步尝试
(一)开展两项培训,提升监管与维权队伍素质
近年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开展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管探索。一是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市局专门成立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课题组,由市场科负责具体工作,并与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等通力协作,联合开展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同时,抽调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工商业务素质的人员到课题组具体从事监管和维权工作,并通过法规培训、综合业务知识竞赛、经验交流、挂职学习等方式,提升监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二是开展互联网技术培训。针对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开展业务培训,邀请大学教授、专家讲课。同时,派专人赴北京工商局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及相关技术。为深入了解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执法人员刻意上网购买商品,亲身体验和直接感受网购的全过程,从中探寻维护合法权益和实施有效监管的突破口。目前,已集中开展了4期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参训人员达412人次。
(二)明确“两类主体”,把握网络维权的关键
明确网络经营主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通过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分别对电信、网通等网络营运商进行调查摸底,并在省通管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全市范围网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核查与清理。全市主要存在两类网络经营者:一类是网站主办者(或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建立网站为自己或他人广告和商业信息,少数网站还提供交易平台:第二类是利用他人网站广告和商业信息,创造交易机会,少数以网站为平台从事交易行为。据此。市局决定将上述两类主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监管。
(三)建立“三项制度”,完善维权和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网站备案制度。掌握基础信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发了《网络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在全市范围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站主办者将主体信息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实行网上“亮照经营”:另一方面对于网上经营者(非网站主办者),则由网站主办者在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即为之提供广告或交易平台)时,对其身份信息加以审核、保存,保存期限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一旦网上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可根据网站主办者保存的信息对其展开调查和处理。通过对全市2035条网站数据逐条清理、核查,剔除无效和未经营网站。二是建立网络12315申(投)诉专项处理制度。涉网申(投)诉,统一由我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组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和处理。要求网站主办者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网站主办者必须在首页下方提示消费者,在遭受侵害
时,可直接拨打12315举报。三是建立网上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监管。执法人员对全市经营网站实时开展巡查,浏览、搜索、核查各类经营信息,从中搜寻违法违规线索,并结合实地巡查、现场检查、经济户口比对等对网络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截至2010年3月,已受理消费者投诉37起,并结合网上巡查,共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各类网络违法案件56起,实施行政指导7起。
三、建立网络消费维权新机制的构想
(一)尽快出台明确网络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法律制度
维权的前提是明确侵权主体。国家工商总局草拟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作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应规定,对于明确网络经营主体,进而确认侵权主体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个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也就是说,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人只有具备“条件”,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条件”的,则向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登记注册需具备的“条件”较为含混,应当制定相应的细则加以明确,便于操作;二是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个人建立网站,成为网站经营者的,如何为自己办理实名注册呢?《办法》未作规定,建议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是建立网站,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就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而不以是否具备“条件”为标准。
(二)加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
由于互联网在虚拟空间上的无边界性,决定了网络交易的跨区域性。笔者建议,尽快开发和应用全国工商机关统一的网络交易监管软件,提供网络违法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保存等功能,方便各地工商机关实现上述功能的对接,便于各地实现跨区域合作执法与维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将12315延伸到互联网,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其首页设置12315投诉举报链接,与工商机关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相联,并由该系统对投诉、举报进行智能化处理、统计,分配和指派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机关,做到对待消费者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成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根据我们前期探索的情况来看,目前,象淘宝、易趣等较为大型的网上商城式的、能够提供交易、支付平台的网站,为数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的一些大城市,而其他地区的网站主要是商业信息,或者为自己和他人的实体商店做广告等。因此,建议在市、州一级工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管机构,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所、支队等,配备专门的维权和执法人员,实行集中监管。主要负责对本区域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配合开展好跨区域的维权和执法行动。
关键词:网上银行;网络陷阱;安全防范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依托互连网的网上银行,由于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提供服务,并且相对于传统银行在费用上还拥有优势,再加上电子商务的普及,使得网上银行业务迅速发展。随着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也受到更多的关注,如何确保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营,已经成为有关各方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 网上银行常遇到的几种网络陷阱
(1)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诈谝。曾经有诈骗分子盗用银行网站公开信箱,给网上银行注册客户发送邮件。并要求客户把填好的表格发至另一个信箱,从而获取用帐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也有诈骗者发送中奖、顾问、对帐等内容的欺诈性邮件,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2)非法基金网站。近年,随着国内基金市场的发展,有境外不法分子利用非法基金网站设立骗局,利用网上银行购买基金投资。投资人在他们网站建立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途径进行基金买卖,但此类基金网站在人数上升到一定数量后却突然关闭,网址注销。使众多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3)假网上银行网页。制假人利用真银行网站的有关网页,使自己假银行的网站与真银行的网站界面一模一样,而网站取名也与真银行的网站名非常近似,如果用户登录该网页输入账号、密码,行骗者就可利获得的账号密码盗取账户存款。
(4)间谍软件盗窃密码。间谍软件通过下载、游戏、邮件等多种方式植入到用户计算机,在用户进行网银交易时悄悄收集用户的开户银行、用户姓名、电子邮件等资料,然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走账户中的存款。
(5)利用手机短信诈骗。通常行骗者通过短信告知用户,对方银行卡在某商场消费若干元,引起用户焦虑,一旦用户按短信提供的电话去查询,对方会冒充公安或银联工作人员设法套出用户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如果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案犯就会利用网上银行将银行卡上的钱财快带转走。
二、网络陷阱原因分析
(1)监督有欠缺。国外通常用第三方来评判和监管网上银行的各笔交易,一旦用户帐户出现问题,监管方会调查问题的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给用户弥补损失。国内目前虽已意识到责任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但目前的监管和政策还不够完善。
(2) 技术有漏洞。首先网上银行系统使用了大量新技术、新产品,而这些新技术、新产品本身就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和安全缺陷。另外电子商务领域过度频繁的人才流动,增加了系统源码控制和设计机密性控制的难度,成为银行的安全隐患。还有就是现在大多数商业银行网站存在访问权限的混乱问题,对像客户地址、邮箱这样的重要资源的保密度还不够。
(3)用户对网络应用的不够了解,自我保护意识不够。
三、国家监管的相关措施
国家根据电子商务与网上银行的各种问题,已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各方责任及行为。比如,
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等,都希望从政策层面上促进商业银行电子银行安全性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虽然,国内还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国内银行必须采用第三方认证,但是,使用合法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趋势是必然的,也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的。
四、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安全措施
(1)中国工商银行的口令卡和U盾技术。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是指以矩阵形式印有若干字符串的卡片,每个字符串对应一个唯一的坐标。持卡人在使用电子银行相关功能时,系统每次以随机方式指定若干坐标,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都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U盾”是一个带智能芯片、形状类似于U盘的硬件设备,是应用了智能芯片信息加密技术的一种数字签名工具。一旦把自己在银行的账户纳入此证书管理,在网上银行办理转账汇款、B2C支付等业务都必须启用客户证书进行验证。
(2)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了短信服务、动态口令卡、USBKEY、双密码控制、交易限额控制和客户端密码安全检测等安全措施。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捆绑其手机,从而收到网上银行从登陆、查询、交易、直到退出的每一个环节的短信提醒服务。另外,为了进一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还对各类资金交易设定了交易限额。
(3)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的安全体系主要包括柜面刷卡注册流程、电子银行密码设置、证书存储机制、动态口令支付和电子支付卡消费限额等。
五、客户自身安全防范
首先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二是要注意经常给系统打补丁,堵塞软件漏洞;三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不要随意在网站填写真实信息;四是对于不了解的网站,不要随意访问;另外重要邮件要加密; 最后在线交易操作需反复确认, 在按“确定”之前,一定要反复确认自己的交费金额。
六、结语
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需要政府各部门、各银行金融机构、用户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确保金融体系稳健、高效运行。
作者单位: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庆莉,王东.多方共建网上银行安全体系[J].中国金融电脑,2007,(9):245-247.
[2]佚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安全各显神通[J].金卡工程.2006,10(10):168-169.
【关键词】众筹;运营模式;法律风险;金融监管
一、众筹的概念及特征
众筹是指为一个特定的目的在指定期限和设定额度内,以网络作为平台,从普通公众筹集小额投资资金的行为。众筹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网络性。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第二,多样性。众筹的项目在国内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科技、音乐、影视、游戏、软件开发、公司设立等。第三,门槛低。众筹面向最广大的投资者。第四,成本低。低启动成本,低营销成本,低交易成本。第五,高效性。通过互联网的实时互动,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能够提高效率。
二、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多数众筹网站的运营方式有非法集资之嫌,尤其是商品众筹。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单从条文上看,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目前国内有些众筹网站将投资者的投资视为购买(以预付费的方式),而非投资,但是这种声明有偷换概念之嫌,并不能完全抹去其非法集资的嫌疑。
(二)沉淀资金的管理风险
项目支持期结束之前,投资者的资金大多沉淀在平台内部。按照很多众筹网站的规定,在项目成功筹资后,支持者的“预购“资金会按期发放给项目发起人,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沉淀资金。这些资金大多受到众筹平台掌控,并没有正规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督,而平台本身也并没有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涉嫌设置资金池,一旦营运出现问题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道德风险,目前并没有避免平台控制人卷款跑路的有效措施。
(三)监管制度缺失的风险
目前情况是在我国成立一个众筹网站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网站备案,而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则由众筹网站全权负责。众筹平台涉及到大量的公众资金和社会群众,一旦发生失控,将产生大量争诉展,非常容易引发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所以,监管制度的缺失使众筹平台的出资者面临投资风险,也不利于众筹平台整体行业的发展。
三、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和法律思考
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遭遇的合法性危机,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不健全,因此,如果国家立法和监管机构在相关法律与政策方面给予众筹以支持和规范,众筹网站在自身运营过程中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可能遭遇到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必将在我国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
(一)有关众筹法律法规的完善
众筹是个新型的经济模式,国内诸多制度无法迅速跟上,也间接限制了众筹的快速发展。在这方面,美国JOBS法案值得我国借鉴,提高对资本市场变化的敏感性,加深对资本市场宏观环境的认识,加强对新问题、新形势、新情况的考察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有效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二)众筹监管体制的完善
为了促进新兴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放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美国当前的做法,美国把对众筹平台监管的权利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众筹行业协会,两部门共同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我国也应尽快明确众筹的监管机构,对众筹平台监管并制定规则。监管机构应确立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权利保护两大原则,逐步推进众筹平台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三)众筹平台具体运营中的风险防范
第一,投资者资格的审核。法律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中合法投资者规定了条件: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众筹网站也可将此标准作为参考从而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第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出资方)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对于众筹平台而言,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资金管理方面,最安全的方式是引入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考虑到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也可以采用分批拨款的方式,投资者将资金分几个阶段提供给筹款人的方式也可以有效的降低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资本观察,2014年第4期.
[2]罗明雄,唐颖,刘勇著.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