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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食品安全;经济发展;监督
一、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经营方式落后
在我国,农业生产及经营方式是相对比较落后的,从规模上来讲,是比较散乱的,因此大多数的农业经营很不规范,没有形成整个行业的经营标准化和规范化。其次,相对于另一方面来说,对于农业生产和经营需要国家的管理者才能为何生产标准和规范,在这方面做得也不够,相对较落后,打击违规食品安全的行为还不够,影响了食品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造成了一些安全隐患。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其发展是长期艰巨的一项任务,需要不断努力才能逐步完善。
2.不良企业利益驱使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是食品的生产,很多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忽视自身所具备的的社会责任感,采用劣质原料或者添加有害物质导致经常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致使食品质量差,并且违反市场规律,造成恶性竞争。其中,地沟油事件就是不法商贩为了获得低成本高利润而进行的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铤而走险,这样的问题所在就是由于社会上的经营者为了单纯追求利益而不顾客的健康问题,导致整个行业恶性竞争,并且市场环境恶劣,自身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
3.监管不到位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督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确保食品安全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政府对于企业食品生产及经营的监督力度和管理力度。监管者的职责在于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当发现某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遏制违法行为。由于政府对于自身职能的认知不足,更恶劣的是有些政府和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利益往来,致使监管出现漏洞,给恶劣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造成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监管手段及技术都比较落后,缺乏对于企业长期有效的监管抑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
4.食品检测技术、体系落后
食品安全中对于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对食品进行检测。在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涉及到需要的行业,所以要进行多方位,针对不同的流程需要作出各方面的检测和评估,这些要求对于第三方机构来说是其需要发展的不断追求,要满足这些要求,第三方机构需要不断引进新技术,多方位的了解食品行业的新兴技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测要做到公平公正,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是很欠缺的。
其次,对于食品行业,需要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和体系,不能杂乱无章,没有标准统一的体系很难做到对于食品安全严格的审查,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定为不够高,不够清晰,机制也很呆板,执行困难。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特征
1.对食品原料供应源头控制不足
食品原料供应源头即食品生产的过程,这其实是对生产食品的源头农业生产问题的探讨,在这个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大多是对农作物使用农药和化肥不规范所造成的监管不力,致使生产者只顾生产出外观好看的农作物,而把过量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渗入到了食品中,这些都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由其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的食品众多,如蔬菜水果等,都是很少经过加工就直接进食的,都有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对有害物质控制不够的话,有时候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又例如在对家禽、家畜和水产品等生物注入过多的激素、抗生素等有害物质,会导致这些生物体内会生成大量的耐药性细菌,由此会进一步导致食品安全隐患;另外对于土壤农作物来说,忽视有害的土壤危害,造成重金属含量超标,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造成农作物粮食中重金属的堆积,在一定的时候就会造成人们慢性中毒反应。
2.食品流通的监管不完善
在我国,由于食品的生产及经营范围较为分散,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如人烟偏僻的地区等,不法经营者利用这种情况避开检查,建立一些黑作坊,都是对食品安全危害的隐患。另外在农村地区,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意识还不够,卫生知识缺乏相关专业认识,一些生产经营者无法达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另外在一些农贸市场中,卫生相当的差劲,市场中人群嘈杂,食品袋或者食品容器等不卫生,都容易造成疾病的滋生与传播;超市中容易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有食物的标签不规范,对于过期的食物处理不当,食品的保存及环境卫生设施都易出现问题,还有产品的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问题;学校及学校周边中人群较多,并且分散,如果对于食品的安全监管不到位,还会造成大范围的恶劣影响。
3.食品的加工和质量问题
为了增加食品的美观性及其保存的期限,一些成产企业往往会往食品中添加化学成分,长期过量使用,或者在加工的过程中,使用劣质的原材料等降低成本等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质量问题都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针对比较热门的转基因食物现在还未得到专业的相关证明,也不能确认其食品安全性。
三、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的社会影响
1.政治方面
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都离不开食品安全的稳定。过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社会和谐发展,影响到我国的经济政治的建设,使得群众对于政府监管的不信任等恶劣影响。因此,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构建一个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的、食品安全的和谐社会,坚决打击危害社会安定等行为。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民众对于政府和社会的信任感和安全感降低,危害社会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
2.经济方面
忽视食品安全问题,还将导致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方面,食品问题首先伤害的是人体的健康,严重的时候还会危害到人们生命健康,这就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力损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还会造成贸易出口困难,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所有行动都收到关注,食品贸易也属于国际性贸易,食品安全问题会危害到我国的食品在国际上的口碑,导致我国出口贸易严重受损,国家形象也会下降,这就对我国的农业、食品行业都造成严重影响。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第一,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检测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问题的改革,增强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在监管上,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性手段严厉打击不发分子包括政府人员、企业经营者、消费者所有与市场相关的人员。各地方也要完善自身的法规,全国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合理制定标准,要符合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第二,要加强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整顿力度。严防腐败分子对食品安全行业的破坏,从食品生产到加工再到最终的产品各个环节都要加强对其的检测和监督,监管和经营的责任负责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是身上,问题出在哪一部门都要进行惩罚,要使监督部门各司其守,逐步形成监督的专业化。
第三,增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流畅性。消息的滞后和信息的不通畅都是导致市场对于食品质量控制不统一的原因,信息的通畅会引导行业规范,因此需要在现代互连网社会,利用信息时代的优越性,增强互联网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督者都能够实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使得大众对于食品做到放心。
第四,提高食品生产技术水平。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生产水平还不够高,对于食品流程的监督把控很难做到规范化,制定的严格的质量生产标准,监管力度要大,从原料的加工和生产就做到严格的监管个把控,这样才能逐步完善行业规范,提升食品生产技术。其次还要引进先进设备,这对所有安全生产及经营都具有强大的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其中食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都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的水平也不断提高,衣食住行方面都伴随着较高的要求。社会的变革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和自身的问题。现阶段引起人们较多专注的有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做出及时的思考和应对对策,努力提高我国在食品生产与经营方面的技术水平,对食品的监管也做到严格规范,整顿治理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科学化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赵睿.食品安全与经济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3(05).
[2]张强.浅谈食品安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J].医学动物防制,2012(12).
摘 要:剩余价值理论是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服务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其作用的发挥紧紧围绕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实现,有效地消解了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不协调,从而可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创设其发挥作用的文明范式。
关键词:剩余价值;市场经济;现实意义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但他并没有将剩余价值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剩余价值具有一般属性,并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剩余价值的范畴、来源及特征
1、对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
剩余价值的一般属性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质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从量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等于原预付货币额的增加值,即超过原价值的余额。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看,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范畴,而是除原始社会之外其他社会共有的范畴。剩余劳动物化为剩余价值,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商品经济,剩余劳动必然物化为剩余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剩余价值。
2、全面认识剩余价值的来源
传统理论认为,剩余价值只能来源于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工人的剩余劳动。然而今天的社会状况显然与马克思当时研究剩余价值的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来源主要有:
(1)全社会的劳动者活劳动的剩余劳动形成价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产业中。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劳动者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都能成为剩余价值的来源。
(2)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剩余价值的产生
知识的积累和科技的进步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了剩余价值的产生。知识的价值经过投入转入就形成了知识的剩余价值,或叫做技术的溢出价值。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只要重复使用这种知识,就可以增加剩余价值的量。
(3)生产力系统效应形成的价值
现代生产力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联合劳动和分工协作的范围就越大,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水平就越强,系统效应就越强。这种系统效应提升了新价值,不增加产品成本,而形成剩余价值。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基本特征
(1)剩余劳动的性质和反映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资本主义剩余价值来源于政治上处于被剥削地位的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来源于政治上享有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的自觉劳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反映着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对抗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反映劳动者整体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兼顾关系,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利益差别和矛盾,但这种差别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
(2)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及其反映的经济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利润、平均利润、超额利润、商业利润、利息、企业主收入和地租等转化形态,并共同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反映的是一种对抗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也存在上述种种转化形态,但主要是采取了税收和利润这两种主要转化形态;此外,还有各种社会基金形式的转化形态。这些具体形态所反映的经济关系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分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完全归资本家无偿占有,其分配在资本占有者内部进行,其用途也是为维护资本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企业的剩余价值从根本上说属于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剩余价值再分配也是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
(4)剩余价值在市场经济中所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是生产的特定内容和动力,处于支配经济运行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增殖固然重要,但更重视兼顾公平与效率,因而剩余价值起着推动社会全方位发展的作用。
二、剩余价值理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及指导意义
1、剩余价值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我们应该利用剩余价值规律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利用商品生产者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追求剩余价值的行为,促使商品生产者把资本投向利润率最大、效益最好的产业和部门,从而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利用剩余价值规律促使各个企业在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社会财富得到增加,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2、剩余价值是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从剩余价值的自然属性和商品经济一般的角度,去把握和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这个范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要发扬其有利于扩大再生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面,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本质,体现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范畴就体现了这种“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这就有力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经济效益。所以,一方面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革新;另一方面政府应着力提高社会范围内的创新能力,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的创新,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创造出更多的市场需求。
3、剩余价值理论有助于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充分揭示了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开放前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成功运行始终离不开劳动力商品的支撑。我们目前正在大力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其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劳动力市场。当前经济发展对高质量人力资源的需求比对物资资源的需求更为突出。因此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要坚决贯彻“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加大教育的投资力度,把提升国民的整体素质作为经济发展最深厚的基础,不断开发我国人力资源中的巨大潜力,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逐步消除妨碍人才流动的各种障碍,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4、利用剩余价值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至关重要,因此,在分配制度的设置上应充分体现出要素的贡献和要素所有者应得利益,有效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劳动者不断加大对自身素质和培训的投入。在此基础上,健全竞争法规,完善市场体系,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竞争机制的内在功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创造必要的动力。在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2]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M].人民出版社,(1975).
[关键词] “经济人”假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济人”是西方经济学对人经济行为的基本核心假设,被视为西方经济学理论大厦的根基所在。经济人假设赋予了作为经济主体人的如下基本涵义: 第一, 经济人是自私自利的;第二, 经济人只在乎经济利益或者说物质利益;第三,经济人是理性的。
在我国,“经济人”假设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关于人的行为动力的理论基础,而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缺乏这种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经济人”假设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本文梳理了关于“经济人”假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适用性的四种观点。在创建适合中国自己的经济学的背景下,梳理和评价我国理论界针对“经济人”问题的研究成果,探索进一步研究的趋向,对于理论创新和发展而言都有着积极意义。
一、第一种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没有“经济人”的位置
这种观点以理论中对人的本质分析为出发点,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批判。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经济人”假设把“利己”绝对化、永恒化和一般化,并不能科学地说明人的本质,也不能说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更替。“经济人”假设的主题是个人主义的,与集体主义思想格格不入,如果承认并接受它,将会意味着放弃集体主义,将导致整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变形。
“经济人”假设的局限性也是批判的重点。“经济人”分析具有的合理性是针对单个经济主体和市场竞争机制来说的,只局限于微观经济领域和市场机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人”行为只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不能成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导向。并且,“经济人”假设具有在理论上片面、不合理,在结果上不能出现公平社会,并且导致外部性等问题等重大缺陷,因此在我国的发展中,应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经济人假设理论。
在所掌握的文章材料中,我们注意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反对“经济人”假设应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多是哲学和社会学学者,因而对这一假设的批判大多始于意识形态,也终于意识形态。即使有经济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展开论述,也仅仅停留在评述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的片面性上,缺少对两种经济体制下人的行为动力机制差异的深入探究。
二、第二种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沿用“经济人”假设
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经济人”假设既不是对人性的一种断言,也不是对人的一种伦理期望,而是对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的行为方式的一种基本界定,这种假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人的趋利动机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原动力,只有承认“经济人”性质并有效地激发和规范人(组织)的趋利行为,才能建立起高效率的市场制度。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经济人”假设符合现阶段我国所有行为主体统计特征,可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行为分析基础。而且,在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还要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使之成为制定一系列制度的基本前提。
从意识形态来说,“经济人”假设与社会主义伦理基础也没有根本性冲突,相反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应具备的伦理价值观念有着相当的一致性,有助于我国的经济研究从阶级层面转向个人层面,并解决传统文化中的泛道德主义。
认为“经济人”假设可以沿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观点大都抛开了意识形态之争,着眼于现实的经济意义。结合了当前的时代背景,抽象出市场经济这个重要因素,认为“经济人”假设符合了时代需要。
三、第三种观点:“经济人”假设经过修正,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济人”假设的基本内核仍然是合理的,只要克服这个概念的某些缺陷,并对其做出必要的补充,就可供中国经济学借鉴。我们并不能否定原有“经济人”假设合理性的一面,但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经济学这一假设的全部内容,在建立中国自己的经济学时要持批判创新的态度。
“经济人”假设具有历史客观性,利己属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人的一个基本权利,但是假设又忽视了现实中的人,脱离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前提,看不到社会矛盾、冲突的一面。因此,无限理性的“经济人”应该让位于“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抽象的“经济人”必须代之以现实的社会人。
从主体范围来说,“经济人”可以等同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运行主体,但并不是一切都要以经济人作为社会生活的衡量指标。如果进一步明确,我国目前社会中自然人属于“经济人”范畴,以营利为目标的企业也可视为“经济人”,但公有制企业与集体制企业除外。
从掌握的文献数量来看,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是最多的。在西方经济学“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和发展,是一条最为便捷和可操作的路。但是这种调整和发展在加强了假设的解释力的同时,也使概念向宽泛和模糊的方向发展,从而失去可操作性。
四、第四种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自己的“新经济人”假设
如何用科学的和逻辑严密的包含集体主义思想的“新经济人”命题代替现在包含个人主义思想的“经济人”命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分析大厦的一项重要使命。很多学者做出了孜孜不倦的努力。其中,最为著名完整的观点当数以程恩富为代表的海派经济学派提出的“新经济人”论。其“新经济人”假说包含三个基本命题:第一,经济活动中的人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倾向或性质;第二,经济活动中的人具有理性与非理性两种状态;第三,良好的制度会使经济活动中的人在增进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合理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另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公有人”设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种种内在矛盾决定了新时期的“经济人”不仅应具有法制观念,还应具有道德情操。因此要引导“经济人”走向更高的形态的“公有人”。
黄福宁提出了泛经济人假设。经济人的目标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经济利益及由此带来的效用享受和心理效用之间的均衡考虑的最大化。其效用的变量包括经济利益的获得,道德、伦理等约束下的心理效用,个人的习惯依赖等八个变量。
另外的一些观点还有:“自由人”――在社会三大形态的依次更替和展开中呈现出自己的自由本性的人,是对现代化的产物“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扬弃。“经济人―文化人”――重视经济人的道德性。“科学经济人”――包含利他人、非理性人、社会人、道德人、生态人五大因素。“知识人”――以“知识人”假设为基本硬核,重构我国经济学研究范式。“异质性有限理性经济人”――对我国目前的分配理论尤为适用。
重建社会主义的“新经济人”假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浩大工程。从引用的文献来看,不难发现很多的新观点实际上脱胎于西方“经济人”假设,只是在扬弃的基础上做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从方法论角度看,创设新经济人假设的一条可行之路是脱离预设前提,充分重视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以此为基点透视社会秩序的形成以及此秩序下表现出来的人性特征。
五、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毋庸讳言,我国理论界对于“经济人”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体现出对理论的创新和现实的关注。但是,对问题的探索仍需深化:
首先,系统研究较为缺乏。上述四种观点的分歧在表面上看是源于对“经济人”理解的差异,实质上却是源于经济问题本身的复杂特征。这种复杂特征体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既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动态演化性。随着改革的不断调整和深入,对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认识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应建立什么样的“经济人”假设,还处于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中,但目前的研究中尚未能体现出这一点。
其次,没有建立完整的行为动力研究系统。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但这一观念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人的行为动力机制包括三个方面:个人的行为模式是什么?对这种行为模式作怎样的价值判断?个人具有多大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我们的研究都在批判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但对社会主义与西方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动力机制到底有何本质上的不同,还没有很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集体;集体主义;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集体主义新内涵
集体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马克思把个人理解为处于具体历史境况和一定社会关系,从事一定感性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个人,在实践活动中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关系,按照一定的秩序,遵循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组成一个共同体即集体,具体表现为班级、社区、集团、民族、国家等。在同一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目标是一致的、权利是相同的、义务是共担的、利益是共享的,在本质上集体是代表每一个成员的利益的,集体是每一个成员开展活动的空间,实现个人价值的场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却经常发生矛盾,集体高于个人,超越于个人之上,是与个人对立的,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桎梏。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对集体作了真实的集体与虚幻的集体的划分,指出进行阶级统治的国家是一种虚幻的集体,集体不能代表每个成员的利益,只是经济政治上占优势地位的少数人的代表,这些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把自己的私利说成是集体利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集体中的弱势成员为了自己的生存不得不依附于这个集体,所以这个集体是与个人对立的而不是属于每一个人的,个人在集体中的活动和发展是不自由的。相反,在真实的集体中通过个人的自由联合,"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把个人在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在这个集体中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能够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而不是生存需要选择职业,能够全面控制和自由支配自己的生存条件,能够全面控制和自由支配自己和他人所创造的财富,这种集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视野下的自由人联合体实质上是一种理想意义上的存在,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既不是虚幻的也不是马克思理想意义上的真实的集体,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处于从虚幻的集体向真实的集体的过渡阶段。在现实中虚幻的集体并没有完全消失,还存在、政治腐败等一些以集体的名义的现象,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阶级压迫和剥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从法律上规定了个人独立的主体地位,个人在集体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合法权利都应得到平等的维护。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集体从根本上说是为每个人的利益服务的,只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没有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导致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只要能够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就可以向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理想目标不断迈进。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的特点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不同于私有制社会虚幻的集体主义,主要指封建的整体主义。封建社会是以封建的宗法制度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血缘家族,血缘家族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形成了以政权、专权为主要内容的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反映到文化和价值观领域就表现为以维护国家、民族和贵族权力为中心的整体主义,个人要绝对服从宗族国家的整体利益。这种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虽然形成了中华一体的凝聚精神,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团结一致、奋发向上,但却是一种被极度扭曲了的价值观,因为它忽视了个人作为感性生命存在最基本的生命意志和生活需求,个人在实现整体利益的过程中自我已经不存在了,这与我们现在所讲的集体主义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的集体主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是一种单向度的关系,国家统包集体、集体统包个人、个人依附于集体、集体依附于国家,这样的利益关系使所有的利益必须依附于国家利益,过于强调集体利益,片面强调个人单方面的义务,集体主义只是个人的行为原则,集体主义过去往往只是用于衡量个人行为的道德性,很少用集体主义对人格化的集体进行道德评判,使人们产生集体主义只是个人无条件服从集体,而集体可以完全不顾个人利益的错觉,由此忽视了个人利益的实现。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不同于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强调个体利益的个人主义得到了极大的张扬,个人主义理论是与集体主义的针锋相对性。个人主义者认为集体主义反对个人、轻视个人,必须以个人主义来取而代之。个人主义总是标榜自己在强调个人至上的时候仅仅是强调个人在价值、尊严、自由及平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伤害别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主义者往往以牺牲他人和社会利益来满足一己私利。而集体主义并不因强调集体而无视或压制个人,个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和平等也是集体主义的基本内涵。它不是像个人主义那样抽象地谈论个人问题,而是把这一切放回到社会历史中,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来谈论这一系列问题。
三、市场经济下集体主义的困境及其实现途径
集体主义价值观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对于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必须承认,集体主义价值观在一部分人心中是相当淡漠的,特别是在今天各种不同价值观的竞争中,集体主义价值观缺乏吸引力。
集体主义价值观理论本身缺乏说服力。我们对集体主义的内涵和表述,总是简单的归结为几个方面,不断机械的加以转述。
集体主义价值观缺乏可操作性,人们常常把集体主义当做是一种说教的形式,没有进入人的实际生活,与人的切实利益相结合。集体主义的实现更多的是靠人自身的道德修养,但是道德只是起到约束指导的作用,不具有强制性,集体总是强调要尊重和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常常是空的口号。要优化集体主义的这种现实境遇就要加强制度上的约束力,把集体主义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措施、制度和法律上,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个人与集体的权利与义务,对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划界,使个人行为要一定可靠的节制和约束,使集体对个人需要的满足能够落到实处。
集体主义的宣传没有广泛的群众性。现在我们对集体主义的宣传大多数场合下就是以个别英雄榜样做例子进行说明,这就给人一种印象,集体主义仅仅是孤立的个人现象,仅仅是对个人的表扬,没有情感上的共鸣,集体主义与大多数人分离了,给人生硬说教的感觉,久而久之,人们就对集体主义的宣传产生了逆反心理,也不会自愿的把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行动向导。
我们不可否认,集体主义也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在集体中要保证办事效率,必须设立一个领导,在实际的操作中领导的存在,往往造成了权力的过度集中,领导的智慧代替了集体的智慧,领导的决定代替了集体的决定,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一切事情都以集体的名义堂而皇之的进行。集体全体成员的财富被集中,对这些财富进行再分配时根据的不是民主公平,而是领导者手中的权力。要克服这种现象首先领导者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理解体会集体主义的深刻内涵并能够把集体主义的要求付诸实践,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的执行力,强化法律监管,再次,以合理的制度来保障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实现,是集体主义的原则制度化、具体化,使集体主义的精神深入人心,形成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使腐败分子孤立无援,真正感到人言的可畏,没有胆量勇气与广大人民群众为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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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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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
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