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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破解;难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人力资源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本着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通过对用人单位宣传、监督、教育等手段,维护和谐劳动关系[1]。但是仅仅是人力资源部门实行劳动监察,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必须联合建设部门、监察部门、发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农民工工资难题[2—3]。
随着武昌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建立国家中心城区步伐的推进,武昌古城、滨江商务区、中央文化区等一批重大项目都先后纳入市级层面进行规划和部署,这意味着建设工程将全面铺开。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多样化、多元化,劳动关系也表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建筑领域“粗放型的农民工用工形式”,带来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农民工讨薪事件频发。近两年来,武昌区讨薪事件呈高发态势,且讨薪手段日益极端。如有的聚众堵大桥、堵政府、堵马路;有的爬塔吊、爬楼顶、开煤汽瓶以生命相威协,有的劳资双方聚众持械准备拼命、软禁劳动监察队员的等等,社会的和谐稳定遭遇严峻挑战。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现状分析
基本情况:(1)武昌区农民工的分布(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领域):截止2012年底,根据我们做的专项调查,武昌区域内551家企业(其中建筑企业273家、加工企业11家、住宿和餐饮企业111家、其他用人单位156家);涉及企业登记在册工人40823人(建筑企业22071人、加工企业10087人、住宿和餐饮企业3191人、其他用人单位5474人);其中农民工23520人(建筑企业17395人、加工企业356人、住宿和餐饮企业1680人、其他用人单位4089人)。调查证明,农民工占企业工人总人数的58%,而建筑领域农民工占农民工总人数的74%。由此可见,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领域。(2)武昌区在建工程项目(集中在滨江区及水果湖片区):2012年底有273个,流动农民工10万人次以上。如大连万达公司仅楚河汉街、中央文化区在三平方多公里的范围内就投资550个亿,流动农民工在2万以上。2013年辖区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到目前为止有112个,面积884.41万平方米,造价193.74亿元,流动农民工10余万人次。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滨江及水果湖片区。(3)武昌区建筑领域农民工用工情况(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4—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俗称“劳务分包公司”。目前我区建筑总承包方主要采取项目负责制,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而建筑劳务(农民工)则由项目部分包给劳务企业招录和管理,项目部与农民工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劳务分包公司与农民工之间订有一个简单的用工协议,均无规范的协议文本,用工不规范。在对273家在建工程企业调查中,即便是签订简单用工协议的农民工人数,也只占总人数的36%。所以,用工和合同的规范,将是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中的重点。(4)武昌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欠薪问题普遍):①支付方式:总承包方支付给总工程款的30%给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每月向具体施工的代班班长(俗称“包工头”)支付一定的工资额(一般占每月工资总额的20%);再由包工头每月向每个农民工发放数百到一千五不等的“生活费”。到按照约定要求的时间节点(如节假日、开学前,工程结束前),再结算剩余工资。中途,若农民工确有需要,也可按一定数额向分包公司借支,除此之外,再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障。现阶段工程方和农民工方都已基本接受这样的工资发放模式。②欠薪情况:我们调查的273家建筑企业,2012年底拖欠工资的有8家,涉及农民工655人,涉及拖欠工资金额1122.16万元。2012年春节前后全区发生讨薪突发事件33起,全部为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及难点:①劳动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区劳动监察大队,一直恪尽职守,本着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通过对用人单位宣传、监督、教育手段,维护和谐劳动关系。②一般劳动纠纷类型:劳动监察所处理的案件,一般是用人单位缺乏管理制度、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童工、不遵守妇女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非法加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等劳动纠纷。③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的纠纷是当前主要劳动纠纷和劳动监察的难点。2012年,全区全年劳动监察案件592件,工资拖欠案件421件,占71.1%;社会保险案件112件,占19%;涉及押金案件35件,占5.9%;其他案件24件,占4%。2012年突发事件33起,全部为在建工程农民工欠薪引发的讨薪事件。由此可见,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的劳动纠纷已成为目前主要劳动纠纷,也是劳动监察的难点。④劳动监察大队以前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方法。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前的做法,主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一是每年在年终统一进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责令改正;二是利用对用人单位的年检,加强宣传教育和清理;三是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四是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成立全区的联席会议,联合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其他行政部门在春节前后处理农民工突发事件。这些年,区人力资源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平息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如:2013年1月22日-2月7日仅仅18天的时间里,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就处理突发农民工讨薪事件33起,涉及讨薪人数4269人,清欠金额高达9627.7万元,讨薪金额之巨大,前所未有。但是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此,我们积极地进行调研,走访了建设部门、建筑企业、社区以及工地的农民工,探讨其根源,努力寻找破解农民工工资支付难题的方案。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分析:造成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在于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不合理、劳务分包的存在及用工不规范。这是我们对建筑领域实行劳动监察的难点。①工程管理体制度不合理:建筑领域中,工程项目运作,从上到下由“建设方总承包分包公司工种班组长(包工头)农民工”组成了一个复杂的工程运作链,也组成了同样顺序的一个资金流动链。在这样一个体制下,建筑方不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只与班组长(包工头)订立简单的工资协议,由包工头代表本工种的所有农民工在分包公司那里代领、工资。一旦总承包方与分包公司之间资金链接不畅,分包公司无力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到位,造成欠薪。建筑工程进度与合同约定付款存在时间差。通常甲方(开发商)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一定的工程款(包括部分材料费、人工费),而这个款项必然滞后于工程进度。特别是赶工期、进度快的工地,人工费和材料费由分包公司垫付,分包公司普遍存在资金缺口,这就必然造成欠薪。②建筑领域用工不规范:建筑领域工程用工的特点,是没有自己固定的工人,一般根据工程的需要,委托劳务分包公司临时招录农民工,人员流动性、临时性大,造成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严格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的现实。因为,若按月结清工资,工程方可能会面临上个月还有农民工滞留,而下个月又无人做工的困境。所以才产生上面所讲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方式,也普遍被建设领域接受。③劳务分包企业自身存资金漏洞:基于建筑工程的自身特点,其质量检测及验收的周期比较长,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后续维护工作,也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作抵押。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一般需要垫支主材(模板及相关费用)以及人工费。为了弥补工程建设中的资金漏洞,一些劳务公司往往选择短期性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弥补。④农民工自身特点影响“按月发放工资制度”的建立:农民工素质普遍不高,自控力不强,缺少监督。面对大城市的生活方式,便容易乱消费。有的人甚至参与“黄,赌,毒”,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包工头与农民工一般协议年终结算工资。
破解农民工工资拖欠难题的建议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①统一认识: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产业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区属各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紧抓实抓好。②总体目标:在全区范围内对建筑工地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着力解决工资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拖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十二五”期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③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由区政府牵头、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全面履责的关于预防和解决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形成由区政府办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6]。区政府应建立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各成员单位应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保障武昌区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7]。
完善配套制度,促进劳资和谐:①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试行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在街道辖区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各工程项目部应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局报备。②推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武昌辖区建设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具备工资支付和施工考勤等多功能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逐步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用工监控信息系统的互联。③实行建筑工地信息公开制度:武昌辖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所有项目段的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信息告示牌和权益维护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所在工程项目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等,实现在所有施工场地的全覆盖。④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和银行信息系统,对项目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就存在欠薪隐患的问题,及时形成月度报告,并上交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要依托企业法律监督员,定期了解企业工资支付相关情况,形成季度报告,并上交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定期采集企业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形成年度欠薪情况报告,增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化联动协调,提升执法效能:①加强工资账户监管: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监控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流向,及时清理督办工程计量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到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结清工程款,造成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承担全部清偿责任。②强化监察执法能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系,加快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办等形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企业用工指导,编发小企业劳动用工操作指南。③建立联动应急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在“两会”、“两节”等易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的节点,区政府办应统一调度,集中(公安、工商、建管、人资等)部门办公,减少投诉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8]。
健全服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①健全调解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街道一级调解组织、企业内部建设,将拖欠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快速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广流动仲裁、向争议多发地区派驻派出庭、现场立案、上门取证、短信送达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提升争议处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②加大预警督办力度:加强欠薪预测和预警的信息收集;建立重大欠薪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理。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增强政府应急保障和维稳能力。③建立诚信监督机制: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制度,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定期定点公开。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把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全区开展守法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对管理规范的企业实行奖励、通报,在招投标和项目审批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在市场推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加大市场清除力度。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坚持正确宣传和舆论引导,丰富宣传报道形式,把握工作开展的主要节点,通过新闻播报、专题报道、人物访谈、维权案例跟踪等形式进行密集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违法案例,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加强社会监督。④明确职责严格追究:区人力资源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履行依法行政职能,负责全区农民工工资监察工作,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拖欠案例及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并按程序查处,对拒不支付的向公安机关移送。区局:做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接待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区监察局:监督联席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职责。区发改委:认真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区司法局: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依法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区财政局:通过财政资金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建立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将妥善解决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建设局、区建管站: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清欠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防止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发放建设项目许可证的同时,必须明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并签订责任书;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负责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公示[9],并记入诚信档案;妥善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的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做到行业主管总负责,清欠专班包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实行上报制度。区水务局、区园林局:配合人力资源部门查处水务、园林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资案件。区公安分局:规定110报警电话直接受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争议,接警第一时间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责任民警、派出所所长和公安局领导的电话,向开发商、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公布,以方便农民工维权。及时依法查处企业业主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区工商分局:加强企业的监管,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欠薪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调档等工作;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区总工会: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和维稳的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对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治庸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
[1]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
[3]劳动监察条例.
[4]建筑法.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153号).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11年1月28日发文).
为了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四、建立清欠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农民工;建筑业;劳动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095-02
农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其在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民工的出现与其说是对以往僵化的制度体制的冲击,不如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权益保障薄弱的问题日益凸显,严重缺失的社会保障与他们为社会创造的难以估量的财富形成了极大反差,全社会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党和政府也已经把农民工的问题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萍乡市范围内,建筑业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比重较大,并且建筑业一线人员几乎都是农民工,加之一般从事高危险、高强度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强,文化程度低,权益保障薄弱等特点,使得建筑业农民工与其他行业农民工相比,在特点上存在诸多共性兼具个性。
一、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利现状
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二是“包工头式用工”,为建筑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三是劳务企业式用工,但由于建筑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这种用工形式只占很小比例。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对农民合同制职工,企业大多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工头式用工的,包工头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内容也相当不规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只有少数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等;多数只对工作任务、工资支付时间和安全生产责任作了约定;个别的劳动合同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显示,在建设领域,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屡禁不止,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携农民工工资逃逸的案件时有发生。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
二、萍乡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资被拖欠或克扣的现象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以及员工可以通过支付令索取拖欠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它是劳动者以及家属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可是农民工艰辛劳动时常不能换来应得的报酬。
2.劳资关系失衡,没有话语权。改革开放之后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使得房地产业得到了充足的发展,形成了大量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大部分直接进入的是这些企业,面对的是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严密控制的劳动过程、高强度的工作方式、低工资制度使个体劳动者处在极其弱势的地位,同时在法律上又缺乏相应的权利,不能实行市场经济下充分的劳资博弈,造成了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形成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一系列问题:问题之一是劳动者的工资长期普遍偏低。长期以来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分配结构得不到改变,工资处在低水平状态,劳动者在国民收入中分配比例呈不断下降的趋势。问题之二是职工民主参与程度低。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促进企业决策民主和保障实现劳动者民利的重要制度。即使是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可以民主参与,但该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问题之三是职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不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影响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3.工会在维护民工权利上未发挥应有作用。工会在维护民工权利上未发挥应有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多数农民工没有加入工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然而,目前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的,有的工会组织认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太强,没有必要吸收他们入会。另外,由于工会宣传工作不足,也使得农民工缺乏对工会的正确认识,不愿主动加入到工会中。第二,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立场和维权效果未获得认可。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立场没有得到农民工的普遍认同,尽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问题出现时,工会领导在和雇主的关系中常常找不准自己的位置,农民工对工会立场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会现在的处境,更说明以工会现有的作为,难以成为农民工利益的真正代表。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之法律对策
1.建立和完善劳动薪酬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显示,在建设领域,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屡禁不止,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包工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携农民工工资逃逸的案件时有发生。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为保证农民工劳动薪酬权益受到侵害现象有效解决,必须制定保障农民工权利的相关法律,完善薪酬给付的法律制度。第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在加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性文本在建筑行业中的宣传力度同时,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各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治欠清欠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第二,加大对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欠薪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一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更加恶劣、社会影响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她用生命为代价,讨回了89万元工程欠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这笔染血的工程款,成为父母永远的痛。
我们可以埋怨这对粗心父母,不该让孩子参与过激的讨薪行为,但对他们来说,其中的无奈和疼痛,旁人恐怕难以体会。
我们要关注的是――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曾明文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专项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有些开发商却不愿履行责任,加上监管部门工作执行不到位,在一些地方,企业只要找找关系,这笔钱就可以不交或少交,工资保证金成了“空头支票”。袁梦的死,为民工讨薪难问题再敲警钟。
工资拖欠压垮幸福
袁家是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一户普通农家,老袁和妻子一生没生育子女,从别处收养了一个女儿,取名袁丽。
到了结婚年纪,袁丽想为父母招个上门女婿。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同乡男子张浩。不久,两人结婚。2002年,袁丽生下女儿袁梦。
外出打工多年后,张浩对工地上的活儿有了经验,加上他为人忠厚,赢得了很多工友的信任,不少老乡愿跟着他。就这样,张浩成了小包工头。
2008年,张浩夫妇带着家乡一些工友到河北打拼。袁梦也被父母带在身边,进入当地小学念书。张浩渐渐攒下积蓄,2013年,在冀州市城郊买了房子,安了家。
袁梦深知父母辛苦,乖巧懂事,学习自觉上进,在家抢着干活。2014年,袁丽怀孕,又生下一个女儿,袁梦也很疼爱小妹妹。一家人生活比蜜还甜。
2012年,张浩承包了一项工程,带着100余名老乡,到冀州凯隆御景楼盘的工地施工,一干就是两年。当初,张浩未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承包合同,而是从石家庄一家刚注册成立的原贸公司手中,分包下部分工程。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协商解决,然而没有明确双方责任承担的原则、比例。
上工期间,张浩的工程队里一名工友因意外死亡。张浩认为这是工伤,应由原贸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贸公司则认为包工头张浩应承担30万元赔偿金。双方争执不休,此后,在死者家属的压力下,张浩垫付了6万元,原贸公司垫付了70万元,暂时赔给了死者家属。
2014年5月,楼盘主体工程完工,工程队有89万元工程款尚未结清。结算劳务费时,原贸公司认为,张浩之前该承担的30万元赔偿金应在劳务费中扣除。张浩不同意,导致结算时间一再拖延,工友们的工资迟迟没着落。
工友们陆续来家里讨要工资,张浩和妻子整日愁眉不展。虽然他们在袁梦面前只字不提,袁梦却敏感地从大人的对话中明白家中面临困境。随着年关临近,几乎每天都有几个人上门,有时还成群结伴,闹得袁梦作业都写不下去。幼小的心灵笼上了一片沉甸甸的阴霾。
什么促使女孩一跃
2015年1月18日,袁梦的14岁生日,发愁的张浩和袁丽甚至忘记了。没有甜蜜蛋糕,没有许愿蜡烛,只有无尽的吵闹和喧嚣。懂事的袁梦没有抱怨,默默地关上了房间的门,像往常一样躲进了卧室。哄着怀里的妹妹,袁梦的眼泪止不住流出了眼眶,她怀念温暖的生活,想抚平爸妈眉间皱起的深痕。
这天涌上门的工人格外多,面对众人逼迫,张浩万分无奈,“我明天再去趟工地,这回就算拼上这条命,也一定把工钱要回来。”
工人们听了这话,都沉默不语。一位老工友附和着说:“行,你一人未必能要回来,明天我们跟你去,人多了闹一闹。”
第二天一早,张浩和妻子商量着怎么组织工人讨薪。袁梦忽然抬起头,“我要一起去讨薪。”张浩一愣,马上反对。袁梦抿了抿嘴角,没说话。
吃完早饭,张浩提前出门,袁丽则等着和工友会合。袁梦再次向妈妈、奶奶提出想法:“工钱要不到,我也没心思上学。去了,我保证不作声,实在不行,我和奶奶就求他们给钱。”禁不住女儿软磨硬泡,袁丽只得点头。之后,几十人的讨薪队伍便向着冀州市住建局出发。
之所以到住建局讨薪,是袁丽听说根据相关规定,有个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若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政府可动用保证金,先向工人支付。
但袁丽不知道的是,国家虽出台了政策,下面却有对策,在一些地方,保证金往往很难发挥作用。住建局方面回复说,他们未收到过张浩的合作方凯隆御景开发商缴纳的保证金,具体事情必须等开发商负责人到场,才能解决。随后,开发商委托人赶到,请农民工们去售楼部商议。
上午9点左右,讨薪队伍到了约定地点,开发商却态度一变,否认欠薪,说欠薪的是石家庄原贸公司。袁丽和工友们无比心寒。
售楼部工作人员将工人们赶出门外,只留下张浩与袁丽协商。工人们举着自制横幅,上面写着“尊重《劳动法》,严惩老赖”等标语,将楼盘围堵起来。
到了中午11点,开发商依然没给出答复。眼见讨薪无望,同来的袁丽的奶奶岳秀成一怒之下爬上凯隆御景一号楼16层,希望引起更多人注意,以此向承包商施压。围观的人报了警,消防官兵很快赶来,在楼下铺设了救生气垫,医院也调来了救护车。袁梦和姑姑张蓉爬上楼,和公安民警一起劝说,直到下午1点左右,情绪激动的岳秀成才终于下了楼。
谁也没留意到,大家劝说老人时,袁梦悄悄爬上了17层,纵身一跃,直坠而下。袁家人猜测她是参照了大人的做法,以为跳楼了,对方害怕了,就会支付工程款,爸妈就不会再有烦恼了。
袁梦坠落到了救援气垫上,依旧被严重撞伤,黄色外套上染满了血。下午4点40分,冀州市医院抢救无效,宣布袁梦死亡。
没人知道,这个文文弱弱的小女孩究竟要鼓起多大勇气,才能面对17层楼的高度选择跳下。也没人明白要有多么坚定的决心,才能让她轻易放弃鲜嫩的生命。
工资追回天伦梦碎
得知袁梦跳楼,岳秀成情绪崩溃,当场休克,被送到医院一同抢救。张浩和袁丽悲痛欲绝,悔恨与愤怒煎熬着他们的心。袁丽几度昏厥,甚至自责得想咬舌自尽。
袁梦纵身一跃终于惊动了开发商,他们火速派出人员协商。为了帮老乡们讨薪,张浩和袁丽强忍悲痛,与对方谈判。
消息在网上流传开,引起哗然。袁梦的老师和同学们想不通,平时老实文静的好学生怎么忽然跳楼?因为袁梦家庭结构的特殊,还有人猜测袁梦不是张浩的亲生女儿,甚至流传说袁梦跳楼是张浩一手策划的,这让张浩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巴中市委书记对此事非常重视,派专员介入此事。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两位律师也自愿提供援助。
2015年1月19日,经过一夜的调解,开发商同意支付拖欠的89万元农民工工资,并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张浩要求开发商公布道歉声明,为袁梦举办葬礼。
第二天,张浩收到了开发商支付的劳务费、赔偿金。此时,袁梦的外公从四川老家赶来。冀州市委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老人表达了内心的沉痛,并提出20万元的赔偿要求。由于此前已达成协议,老人的要求遭到开发商强烈反对。通过律师的调解周旋,开发商最终同意赔偿差旅费2万元、丧葬费3万元。
被拖欠的工资终于讨回,然而袁梦的一跃,是这个家庭的痛,也是当今社会的痛。巴中市农民工维权中心副主任王晓荣说,非常理解讨薪人员的无奈,但希望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先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求助,也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和政府部门反映,还可以向当地农民工维权中心寻求支援,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2015年7月11日,贵州省开始了今年招录公务员的面试工作。袁梦为父讨薪的案例作为考题的背景材料,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对袁家人来说,这个难以抹去的伤口,将会一辈子存在。
【以案说法】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法人资格,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或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