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会计入账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债务重组关键术语定义。
1、债务重组定义。
原准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两者差异:新准则的债务重组概念中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内容,从而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尽可能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新准则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将原准则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做法,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以上新旧准则有关“债务重组”主要内容的比较,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介绍一下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供财务同仁们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新准则: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转让损益)。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在债务结清时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资本公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应当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原准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在债务结清时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从程序看,原准则与新准则规定基本一致,但新准则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并按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算债务重组损失。
【关键词】相关税费;实质重于形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相关税费具有以下特点:出现频率高但总是一笔带过;看似简单但理解和运用中争议很大。如基本准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等准则中多次出现相关税费,但并未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在举例讲解时,例题大多不考虑相关税费。而相关税费做为实务中不可避免与忽略的问题,由于理论和实例指引的缺失,其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至今未有定论。
一、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概况
对具体准则中涉及的相关税费进行归纳总结,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计入资产成本
如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如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除资产处置损益之外)
如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中包含相关税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计入债务初始计量金额或冲减资本公积
如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二、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四种方式基本涵盖了相关税费所有的会计处理。但在理解和执行中仍然存在困惑,致使同一笔交易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
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有些会计处理将相关税费视为企业为换入资产付出的代价,全额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有的将相关税费一律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还有些对相关税费进行区分,为换入资产发生的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以上多种做法使会计处理产生了混乱。
三、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
鉴于相关税费形式和功能上的多样性,难以总结出其固定的会计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在对相关税费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流于形式,简单的按受益对象、价外税和价内税等对相关税费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应把握相关税费的经济实质,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其会计处理的全过程
本部分以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争议最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为例,分析如何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税费进行处理。
(一)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相关税费具有补价性质,其实质是企业为换入资产付出的代价(或得到的补偿),无论涉及的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均应计入(或调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甲企业以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换入乙企业公允价值为117万元的商标权。由于企业换出存货应视同销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未另行支付增值税,也不涉及补价。该交易中企业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同,但考虑隐含的税金,该交易为等价交换。因此,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补价性质,相当于支付的补价,虽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甲企业换入的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117万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万元加上增值销项税额17万元),乙企业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7万元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二)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也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同于其他税费,应单独分析。
1.不含增值税的相关税费
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应分析其实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理进行会计处理。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为换入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不确认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否则将违背谨慎性要求。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双方约定:甲企业负责将换出的商品运抵乙企业,并自行将换入的资产运至本企业。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支付的第一笔运输费应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第二笔运输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当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支付的第一笔运输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第二笔运输费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不具有补价性质的增值税
对于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不具有补价性质的增值税额,应根据其是否单独收付,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增值税单独收付,其实质是交易双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币资产进行的等价交换,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没有关系,应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收取发票一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增值税不具有补价性质,又未单独收付,其实质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作出的让步,是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收取发票一方由于对方的让步,形成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李红杰,傅国林.税费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J].会计之友,2012(27).
[4]蒋季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处理[J].财会月刊,2012(5).
关键词:会计过失防范
经济事项或交易进入会计系统后,经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输出对信息使用者有用的会计信息。在确认、计量、记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产生差错或过失。会计过失特别是重大差错若不及时、正确地更正,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或判断,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过失与舞弊的区别
会计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会计记录、计算、整理、列等会计事项中违反了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而发生的过失,但行为人没有不良企图,纯属工作疏失所致。而会计舞弊,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或账务处理时,为了窃取资财或其他目的,有意识地采取虚构业务、涂改和伪造单据、账册及报表等弄虚作假而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会计过失产生的原因及主要形态
1.会计过失的产生有诸多原因,比如会计人员素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企业应在本期核销的费用在期末时未予摊销;漏记已完成的交易或事项、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企业对某项建造合同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但该企业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工业企业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收益性支出,而发生的工程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等。
2. 会计过失的主要形态:一是在会计资料中的计算和抄写错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人员必须掌握确认、计量、制证、记账 编表等专门技术,才能正确操作。而某些技术不精湛的会计人员,就往往发生违背操作技术、操作规范和程序的错误。二是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由于会计人员工作不认真.造成疏忽性错误,或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不予重视,造成漏账错误。或者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精通,造成误解,产生确认性错误。三是对会计政策的误用,会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如果会计人员对会计政策不熟悉,就难免会发生会计政策误用的现象,如应当采用加速折旧法的行业误用平均折旧法,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企业误用收付实现制。
三、建立会计过失防范
1.货币资金过失的查找途径和方法
现金收支与管理方面易出现的过失错误主要有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钱账不分;现金收付手续不健全,会计人员把关不严,致使不应报销的支付项目或内容不全的原始凭证报销入账;收支现金不及时入账,造成库存现金盈亏;账务处理有错误,造成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银行存款收支与管理方面的过失错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分工不细,未将本来不相容的职务分离;缺乏凭证审核制度,对于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审核、批准和复核或承付,才能办理收付款业务;缺乏银行存款的账目核对;银行提现管理不严,很多单位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的用途填写不详,从而给非法提现以可乘之机。
2.存货过失的查找途径和方法
未按合理程序制订购销合同;催货不及时;验收入库手续不健全;支付货款缺乏合理程序和有效控制;会计部门应根据保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填制的货物验收单和入库单及有关规定,审核销货单位的有关凭证是否符合付款条件,然后决定承付还是拒付货款或是部分承付、部分拒付;存货发出时选用的计价方法不合理,不适当;存货出库手续不健全等。
3.固定资产过失的查找途径和方法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审批手续不严格; 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不完善;没有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没有完善的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制度;固定资产的账、卡不全,或虽齐全但缺乏必要的相互制约制度。固定资产的原值计算不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不正确;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处理不当等。
4.成本、费用过失的查找途径和方法
成本的开支范围不明确,没有正确分清该计入成本的费用和不该计入成本的费用。没有正确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费用和应计入的期间费用。材料的计价标准和方法不一致,影响材料耗用成本计算的结果。工时记录不正确,以致生产产品的人工工资分配不合理,影响产品成本的正确计算。间接费用分配标准不合理,未按产品收益程度分配。在产品成本项目构成不一致,有的只计料,不计工、费;有的料、工、费都计,前后期计算口径不一致,以致在产品的约当产量计算不正确,从而导致产成品成本计算的不正确。本期产品成本与后期产品成本的划分不正确,影响本期成本的正确计算。
5.营业收入过失的查找途径和方法
一是营业收入入账时间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价款凭证时,作为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具体可以根据商品发运方式及结算方式确定。但是有些企业销售入账时间不准确,没有按规定入账,这样就会造成收入的不真实,进而影响当期的利润。对于这类问题,查找人员首先应审阅“营业收入”明细账摘要记录,调阅有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所附的发运证明、收货证明,确定其发出日期,根据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等,确定其收款依据,以此判断其入账时间是否正确;二是营业收入的入账金额不正确,有些企业将营业收入多计或少计金额,对于上述问题的查找,应审阅“营业收入”明细账记录,并调阅有关会计凭证,检查其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同时核对其原始凭证,看账账是否相符。以此为线索,再进一步查找,必要时向购货单位调查情况;三是将企业正常的营业收入错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处理,有些企业混淆了各种收入的界限,将正常的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影响了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对这种情况,可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发现线索,特别是检查原始凭证内容,看账证是否相符;最后是对销货退回的处理不正确,有些企业对退回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物资,有些企业销货退回时不冲减营业收入,而是作为往来款处理等等。对这种情况,应从查阅“银行存款”日记账入手,审查对方科目、摘要内容,必要时审查有关原始凭证和记账,看证账是否相符,同时应查阅“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有关红字发出数量记录,还应注意销货退回时是否退了增值税,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情况。
参考文献: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相对旧准则更为严谨、清晰,它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可取内容的同时,也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经济活动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合理有序发展,可以正确地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提供真实会计信息,对企业中固定资产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
1、固定资产的界定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新准则对固定资产作了如下界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经营管理而持有或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及其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而旧的会计准则则没有固定资产年限的规定,却从固定资产的经济实质上定义固定资产,无论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界定还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定位,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完全是“形式”上的,并不符合经济实质。取消价值标准这一变化利于企业会计人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判断、确认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的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企业受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的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的固定资产准则下的增值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这与国家推出新的税务规定,关于在东北三省和中部部分城市施行增值税的抵扣规定是相关的。这样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费。
(2)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旧的会计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增的约束条件给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转出业务中的舞弊减少了可能,新的准则实施后可以有效地控制这种行为。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第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涉及补价时,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区分。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4)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旧准则则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至少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折旧政策及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预计净残值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而旧准则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理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理费用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现值的概念。与旧的概念相比,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折现值,在企业出售某项固定资产时,应复核该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2)固定资产的减值。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而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理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如果发生了减值,企业应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固定资产成本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旧准则规定,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第一,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反之则不能。
二、新固定资产准则解析
1、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变化的解析
(1)外购固定资产变化的解析。新准则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下,如果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账务处理时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新准则还明确规定,对于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存在弃置义务固定资产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如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
2、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变化的解析
(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只有已经计提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以企业对资产是否确认作为计提折旧的范围。另外,新准则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2)固定资产减值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新准则的规定下,只有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期间,即使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也不得转回,不用作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变化的解析。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要符合以上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账务处理时,可按已经确认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按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执行新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如对弃置费用的处理,由于新准则规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要考虑弃置费用,并且预计净残值要以现值入账。这一规定,无疑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会使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使长期资产投资比重提高。固定资产计量结果增大,同时预计净残值强调现值,结果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即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旧准则的计量方法相比,会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的各期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前期的账面价值会增加,相关的费用也会增加,最终导致前期的账面利润减少,递延到以后各期。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这一改变可以为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上的价值。
2、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新准则的很多规定都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表的反映情况。例如,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从2007年开始,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前计提的“固定资产跌价准备”以后将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政策的实施,截断了上市公司大玩调节利润的把戏。所以以前不管什么原因计提了大量减值准备的企业,不在这最后的关头冲回减值,那么企业的这部分“隐藏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企业一旦开始大量冲回以前计提的减值损失时,同期的利润必然会上涨。众所周知,公允价值运用的前提是要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但由于我国对于许多资产的交易尚未形成活跃公开的市场,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因而企业极有可能针对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通过控制公允价值来调节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调节其折旧费,以实现调节利润的需要。
3、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当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取决于未来现金流量、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等几个因素。对于这几个因素,企业往往在计量时,也只能采用估计的方式来确认,那么根据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年限、折旧率的不同,每期计提的相应的费用也不同,从而影响到现金流量表上的数据,当然也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机会。
摘 要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本文对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在确认应收(付)账款时应考虑将来应收(付)利息,在确定重组利得(损失)账款时,应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同时将由于货币时间价值产生的差额在以后各期摊销,最后给出了具体的财务处理方法。
关键词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重组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 重组债权账面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
在现行会议实务中,债务重组已修改其他条件进行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重组得利,于当期确认计入损益。债权人在重组日,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A企业2006年12月31日应收B企业票据的账面余额为65400元,其中,5400元为累计未付的利息,票面利率9%。由于B企业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偿付于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于2007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A企业同意将债务本金减至50000元;免去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利息;将年利率从9%降到5%(实际年利率4%),并将债务到期日延至2008年12月31日,利息按年支付。该项债务重组协议从协议签订日起开始实施。A、B企业已将应收、应付票据转入应收、应付账款:
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如下:
(1)B企业(债务人)应计入营业务收入的金额=65400-5400=6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654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5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得利15400
到07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
到2008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
借:财务费用2500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50000
贷:银行存款 52500
(2)A企业(债权人):债务重组后的应收账面金额为5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5400
贷:应收账款 65400
到07年应收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2000
贷:财务费用 2000
到2008年收取利息时,收回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52000
贷:财务费用 2000
应收账款 50000
笔者认为,以上账务处理存在异议,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应收(付)账款-债务重组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CAS12债务重组》中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重组,如修改后的账务条款不涉及或有应收金融,则债权人在重组日,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券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即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应以债权公允价值入账。何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显然债务人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绝不仅仅只有本金而已,还包括为偿还债务支付的利息。故笔者认为应收(付)账款――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应该是重组后的本金与利息之和。
其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础准则》对负债的定义: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预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债务重组产生的利息,在未来会导致企业资金流出,并且已经形成了企业的现时义务,符合债务的定义,将未来应付的利息计入应付账款是合理的。最后,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债务重组产生的前后应付账款的差额,允许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即允许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将企业以后一定会承担的负债不计入,相当于虚增了当期的收入,不符合会计谨慎性的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收(付)账款―债务重组应包括本金和利息两个方面。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确认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新准则规定将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首先笔者认为将债务重组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还欠妥当。对债务人而言,第一,将债务重组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会造成债务人当期利润出现大幅波动;第二,债务人从中受益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可能会覆盖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只将其计入一个期间不太合适;第三,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弱化了谨慎性原则。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人将获得当期收益,从而可能极大的提高当期每股收益,即在没有经常性盈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出现账面盈利,达到粉饰其财务状况的效果。因此,可以将重组收益分期计入损益,这种处理方法既可以避免债务人不同期的利润因债务准则而产生大幅波动,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行为,同样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准则。
其次,在确认债务重组的损益时,应当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货币时间价值,是指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一定量的货币经过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后所增加的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给我们提供了观点,不同时间点上的相同金额是不等值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在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让步时引入了现值的概念,而我国债务重组却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的投资带来很大的损失。故笔者认为在修改其他条件重组的方式下,应将重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重组日应收账款的现值比较,差额计入损益。
三、关于债务重组期间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期间的会计处理包括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和债权人的债务处理。
对于债务人而言,一方面利息支付相应的减少应付账款―债务重组,由于利息的时间价值产生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另一方面在收回本金时将来应付金额与现值形成的差额也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由原来的债务金额和重组后债务的将来应付之间产生的差额在本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债务人在重组日借记应付账款,入账价值为重组前的债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入账价值为重组后的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入账价值为将来应付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原来的债务金额和重组后债务的将来应付之间产生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在利息支付日借记应付账款―债务重组,贷记银行存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本金支付日借记应付账款―债务重组,贷记银行存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方面利息收取相应的减少应收账款―债务重组,由于利息的时间价值产生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另一方面在收回本金时将来应付金额与现值形成的差额也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由原来的债务金额和重组后债务的将来应付之间产生的差额在本期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债权人在重组日贷记应收账款,入账价值为重组前的债权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入账价值为重组后的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价值为将来应收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原来的债务金额和重组后债务的将来应付之间产生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在利息收取日贷记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借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本金收取日贷记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借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B企业(债务人)
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入账价值为 50000+50000×5%×2=55000
应付账款现值=50000×[1/(1+4%)2]+2500×[1/(1+4%)]+2500×[1/(1+4%)2]
=50000×0.9246+2500×1.866=46230+4715=50945(元)
借:应付账款 654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5094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4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55
到07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2403.85
未实现融资收益96.15①
贷:银行存款2500
到08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2311.39
未实现融资收益188.61②
贷:银行存款2500
支付本金时: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46229.76
未实现融资收益3770.24③
贷:银行存款50000
①由于利息产生的财务费用 2500-2500×[1/(1+4%)]
②由于利息产生的财务费用 2500-2500×[1/(1+4%)2]
③由于本金产生的财务费用 4055-96.15-188.61
(二)A企业(债权人)
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入账价值为55000
应收账款―债务重组现值为50945元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0945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4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55
贷:应收账款65400
到07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应收账款―债务重组2403.85
未确认融资费用 96.15
到08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应收账款―债务重组2311.39
未确认融资费用 188.61
收到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应收账款―债务重组46229.76
未确认融资费用 3770.24
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更有利于准确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避免利用会计手段调节利润,也更加符合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