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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
一、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选择招标组织形式不恰当。
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投标,没有按规定程序的要求安排熟悉招投标管理的相关专技术人员参与或授权组织招投标工作,仅派有关人员履行招投标事宜,其工作程序不到位。一是没有认真筛选机构,所确定的机构过度考虑自身的利益取向,投入的人力和精力不够,只是做一些表面的常规性工作。二是不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招投标管理程序的规定,背离发包人做一些不规范的工作。三是资格预审工作不认真、不严谨。
2.招标文件编制不具体。
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仅是按照招标常规程序,缺乏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对本工程实施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未编制对应合同专用条款的说明和要求,造成后期合同签订难以达成一致,把难题留给施工过程中处理,专用条款中未提出具体的工期、质量要求和设计变更、投标报价漏项、合同增减项目等的计价方式及要求,成为后期合同签订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之一。
3.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不规范。
每个工程项目招投标前,组织的现场踏勘和必要答疑,由于发包人或机构从方便自身工作出发,组织各投标人同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这种做法一是损害了正常投标人之间利益,泄露了身份,并受到非正常投标人的干扰,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正常投标人的工作;二是给非正常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的便利条件,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失去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最终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4.组织招标评标时间不充分。
由于评标时间短,专家评标过程中不能完全掌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特殊要求,也来不及仔细查阅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情况,只能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凭经验感觉进行评标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推荐的中标人与发包人初期要求的合格中标人存在很大的差异,给后期施工合同的签定和履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部分建设单位单纯地以报价的高低来定标,以取低标为主。《招标投标法》规定业主可指定某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席,而评标主席享有很大的权利,其他大部分专家在评标时起不到主导作用,这样评标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二、提高招投标质量管理的措施
1.选择适合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行式。
一是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选择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组织招投标工作;二是委托招标招标,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且信誉度好的单位招标;不论是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应严格按招投标管理程序,认真组织招投标工作。
2.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①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仅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还要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发包人的需求,其内容应全面、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②招标文件中,对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应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双方所承担风险范围和超出约定的调整方法;二是明确工程变更、工程计量、暂定价格执行、投标报价漏项、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完成时间;三是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取与结算,以及达不到规定的处理办法;四是明确工程履约保证金,保修金的返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以及竣工验收后的结算与支付办法。
③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来确定合理的工程结算方式。可调价合同是发包人不但要承担工程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价格的变动的风险;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里要合理一些。采用工程量清单一定要注意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文件中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方式组价的特别要注意两点:一是允许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二是要学会合理风险转移,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标明可能存在图纸错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不准确等情况,要求各投标人提出修改图纸或调整工程量的建议。否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图纸错误而产生变更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3.发包人不泄露投标人身份。
通过资格预审后,发包人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单独进行现场踏勘,并采用信件、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向所有投标人进行答疑,维护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发包人对各投标人身份不泄露。
4.合理确定评标时限,规范评标人员行为。
①招标评标时,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限,确保专家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②在评标过程中,发包人按《评标办法》规定,一方面认真履行好评标职责,向各位评标专家介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另一方面要把控各位专家随意性评标行为,充分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指出不符要求的投标书,选择最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加强监管后续履约情况。
①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的实施至完成等各阶段的审计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违规改变实质性的中标结果等情况出现;审计机关在审计国有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重点严格核查对象。
②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上岗人员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并把原件保存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招标行为不够规范、违反规定随意插手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的投标串标行为等,这都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做到充分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加强法制监督、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等方式,这样才能整顿并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项目 招投标管理问题 对策
1.目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
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挂靠现在比较普遍,施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挂靠,使得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对策: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强化对从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尤其是对业主行为的规范,严格区分政府投资工程和其它投资工程的不同监管模式,明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
健全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为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工作。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建立集中受理审查机制
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确定集中受理审查的工作制度,调整简化资质管理程序及日常变更程序。
2.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行政权力干预
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甚至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等。
评标专家丧失原则
部分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投标人弄虚作假
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策:
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联合检查等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
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符合要求,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很多评标专家的抽取基本上是各行业分割自治,缺乏统一全面的专家库,行业之间的专家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各行业内专家专业集中,总体人数偏少,往往是老面孔,专家的抽取重复概率过高。行业彼此间的协作少,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往往在不同的专业专家的搭配上显得不够协调,往往是行业内的专家强,行业外的专家选择余地少。不同行业的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专家相关数据更新不及时,如电话号码还是多年前的旧号码。
对策:
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抽取制度,建成统一、全面、权威的评标专家库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省内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将省内各行业、部门的专家全部纳入到库中进行统一的管理,打破地域、行业垄断,构建网络互连、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实行考核认证制,开展评标专家网上申请、专家资格认定、专家在线抽取、行政监管及年度考评等业务,建立规范的专家抽取业务和科学的宏观管理体系。
4.投标人编制标书时间不足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但部分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二十天的时间,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
对策:
加大对招标人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选择能够编制高质量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体上更有利于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同时,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执法力度,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条款合理、合法性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
结束语:综上所述,综合多方面因素,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监管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人员素质的提高,一定会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徐平,水运工程,2008
关键词:招投标 法律法规管理模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在招投标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工程建设发包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80年代中期至《招标投标法》出台期间,由招标办主持招投标阶段;《招投标法》出台后到现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单位招标发包的阶段。招标办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各个阶段的作用和职能也都相应地发生了许多变化,当然也出现了许多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长期以来,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相继完善并积累下来了一整套严谨、科学的针对招投标操作程序的管理制度,力求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目标,但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又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新动向。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对于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现阶段大多数招标操作都是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招投单位是将投资数以万、亿计的工程施工、监理等任务发包出去,并以赢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1〕,其招标业务的承揽,不是按招标投标取得的方式,可以说属于直接委托的范畴,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1.2评标专家是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2〕。在评标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一些评委根本不把评标当回事,评标时迟到早退的现象比比皆是,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不认真评审,甚至连笔都不带。真不知道这种虚假评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1.3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些监督部门,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知半解,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没有严格的操作规程,由于监督不力、职责不明确、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已成为招投标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1.4纵观整个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随着《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的招投标制已基本成型,但实践证明,各种各样的现象层出不迭,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主要表现在(1)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3〕。一些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规定,对领导干部“约法三章”,严禁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但并没有完全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主要是利用职权或影响,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促其中标拿到工程,有时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也会向各方施加压力,要求中标单位分包或向中标单位介绍劳务施工队,或介绍推销建筑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据了解,这种现象目前带有普遍性,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最易导致“豆腐渣工程”。(2)一些建设单位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一是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逃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工期紧迫;有的强调招商引资项目;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等等。二是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扬,“明招暗定”。(3)中标后合同签订多有变动。在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相符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招投标后,由于改变材料供应方式,增加附属工程等情况,签订的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干脆签订两份合同,即“阴阳合同”。(4)工程变更设计超预算现象普遍存在。随着这几年公开招标制度的实行和各方监督的到位,在招投标环节要做手脚越来越难了,于是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据调查,现在一些建设工程大约有一半变更了设计或增加了工程量,有三分之一的变更项目里可能存在问题。据了解,这几年竣工的大批工程项目,许多都超过工程概算,高的达到百分之几十。
2、解决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直接的诱因就是利益驱动,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1、对招标单位首先应加强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要想守法,必须首先懂法。要通过各种时机的政策学习和法制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不能一心向“钱”看。其次,必须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约束,促其规范做从业。只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才能真正的从事好该项工作,良好的信誉才能不断拓宽业务发展空间,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2.2、严格执行规定,使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不敢插手干预。一方面,要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禁领导干部在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上入手,继续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违者严格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3、构建大监督框架,实施全过程督察 过去对招投标的监督是预防性程序监督,监督的重点往往是编标、开标、评标的程序,监督仅靠一、二个部门,当前应明确大监督思想,构建大监督网络,实施全过程实质性监督。一是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并发动社会群众进行监督,相关部门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在监督的环节上应在过去“编标、开标、评标”基础上进行延伸,对合同签订和招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也要对招投标事后合同签订竣工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对中标价、合同价和决算审核价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原因说明。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的情况,监督部门应派人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组织的论证,监督检查是否按有关程序办理,防止虚假招标。
2.4、加强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建筑市场 一是必须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应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二是要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在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中,要“验明正身”,尤其是要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进行考察,并要求全部押证施工,坚决打击工程投标“借牌”欺诈行为。三是要对地方政府涉及工程建设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的清理,坚决纠正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问题。
2.5、采取各种手段,加大查处力度 要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查找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中走过尝弄虚作假、利用工程招标发包、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行贿、欺诈和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标围标”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进行暴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 “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我们各级管理部门今后要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积极性,努力工作,认真钻研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建筑经济》
关键字:招投标 弊病 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主要由:业主(招标人)、投标人组成,附属的组成有招标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部门。虽然招投标的主要活动是由业主与投标人的完成的,但是另外三者中的活动也是不可小觑,招投标活动中这五家主题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利益,他们之间有时存在矛盾,有时又会有共同利益,每一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都取决于这五方主体间的博弈。由于市场经济越来越开放,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使这五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1]
一、 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往往都是业主方面。业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业主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虽然这种方式确实带来了方便,但是很多时候业主不看招投标公司的业务水平、服务水平、甚至不看价格的高低,直接选择,其中不乏有暗地操作违规的现场存在。
还有一些人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低价条件,基本内容确定后才开始招标,并找来一些企业“陪标”;招标过程中,或利用招标条件设置“门槛”,不根据工程实际要求提出若干不合理的投标入门条件;或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量身”设立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投标单位开方便之门。更有一些业主要求中标单位垫付项目资金或解决项目必需的其他问题等原因,内定中标人或项目经理,为了让内定单位或项目经理达到合格投标资质条件并获取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便合谋进行伪造企业资质、业绩和挂靠、串标以及转包等非法行为。
二、 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招标项目投标人过多时,很多投标人往往失去凭实力竞争的信心,抛弃诚信守法的自律责任,为谋取中标和不当利益,采取消极行为抵制恶性竞争,进行串标、围标。
最为严重的当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就会损害业主利益;一些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人故意低价中标后,强迫业主追加预算。部分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手段、性质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还有的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将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这类现象也较为突出。这种转包的会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是国家法律所不也许的。
三、招标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公司本来应该为业主的利益着想,但是很多公司却暗中为招标人出谋划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用工作便利在招标中做手脚,为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收取“好处费”。
四、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很多评审的专家都是在事先被选中,在评标之前被招标人所熟悉,因此这其中出现很对暗地操作违规的事情。
五、监督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场工程建设的巨大,使得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也多重多样,政府需要监督的内容也众多,特别是从招投标的公告的到文件的审查备案,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到工程项目开始实施,等等事情都繁琐,所以致使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对此根据上述一些问题本如下的分析与建议:
1.应该建立严格的招标投标行业标准、操作规程体系,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结合,刚柔相济,详略互补,共同调整和规范招标投标运行程序和操作行为。建议适当调整和准确界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按资金性质区分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外资和民营项目,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既要保证必须招标项目的严肃性,又应让自愿招标项目拥有一定自。
2. 很多项目都是国家出钱投资,所以往往让业主代表有机可乘,也给一些施工企业带来了便利。业主代表于得到了种种好处,就会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种招标应实行其对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当出现问题直接责任人将受到处罚。这样能够带来一定的威慑力。
3. 评标委员会一般都是为了某个项目而临时组建。应该建立一个选择制度,在评标时临时随机的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并且专家库的人数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并且同一专业只对本专业的招投起作用,这样才能起到评标的公正原则
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2]
5.业主与政府加强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中标工程的后续监管。一是针对转包、分包、挂靠严重的问题,应当从严落实中标项目管理班子的职责,遏制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二是针对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的问题,应当规范相关程序和手续,严格按规划设计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三是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监管,解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审查缺位的问题。四是针对恶性低价抢标的问题,应当设置合理的拦标价,对投标价明显低于工程成本的投标人坚决不予中标,对低价中标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既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价格,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让那些扰乱市场、恶意竞争的投标人自食苦果
6.以政府为主题规范招投标机构的服务行为,健全机构的管理,以市场机制为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从而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对超越资质的、挂靠以及借租资质的虚假行为严厉打击,对于虚假招投标的公司实行一表否决制。
7.政府该通过加强对各行业现有招标投标管理职能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逐步改变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体内循环、同体监督、多头监管、多重监管的现状,努力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执法监督职能由行业内转为行业外,由分散转向整合,最终建立起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统一的执法监督体系。
小结:本问对招投标中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概述,也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一定的分析,能够对以后的招投标工作中起到借鉴作用。
[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 贾璐 南昌大学 硕士毕业论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作为工程交易的主要形式,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工程项目建设中,是一种最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还能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在节省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方面对我国工程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市场体制还不健全,招投标制度还不完善,致使当前我国招投标领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工程招投标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监管,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也强调:加强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解决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虚假招标、场外交易、围标、串标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就要创新机制,采取一整套综合监管体制。
一、完善建筑法规和招投标机制
武汉大学余杭教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为中国招投标事业奋斗了20余年,他认为招投标就是指竞争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监管公平等。要维护招标投标环境的公平正义,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来说,就要大公无私地制定招投标游戏规则,加大对游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保证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都在游戏规则内从事公平的竞争活动。
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建筑法规,包括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一些惩罚措施的制定、修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我们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必须培育完整的社会法制体系和信用体系,变现信用价值和失信风险,营造诚信获利、违法严惩的法律氛围。
20多年来,我国招投标制度从无到有,从局部实行到普遍实施,有力推动了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建筑业发展。各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建筑与招投标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截至目前,各地出台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50多部,政府规章近80部,规范性文件近370个。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约束和保障作用。
二、构建监督体系
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在建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除了是建筑市场最大的投资主体,还是负有监管和协调责任的经济管理者。因而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业主既不是真正的出资者,也不是真正的国家利益代表人,产权不明晰。如果监管缺位,一旦遇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行为时,业主倾向于趋利避害,使得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不能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为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构建“事、权、责”对等的行业运行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政府应只负责监管、制定政策和宏观调控,应将对国企的管理分离出来,让建筑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2、发挥行业和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制度有较多缺陷,例如监管力量分散,重点工程监管不到位,监督执法的职能部门不能独立于招投标活动,监管缺位导致无法实施有效监督。政府有必要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无经济关联的监督机构,客观公正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不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还应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监管,尤其是对从业人员中的核心力量进行重点监管,包括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法人、评标专家及承包商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这一监管工作仅靠政府推进是不够的,要同步加强行业互查,积极培育和扶植承包商行会、招标行会、工程担保行会,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公约,形成行业内相互监督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讨实施自律保证金制度和违规行为通报制度,增大从业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实行政府监督部门、行业自律协会、专业从业人员组织等机构全方位共同发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作用。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机构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另外,还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尝试引进群众监督员直接参与监督。这些社会特邀监督员队伍作为“大众评委”,参与项目招标过程,负责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由于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对于一些投机分子和暗箱操作者来说,作弊手段不得不更加隐秘,作弊难度也会加大,间接提高了作弊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暗箱操作行为。
三、整合有形建筑市场
目前我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活动都强制要求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进行,实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封闭评标,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场地、信息、管理、服务等资源优势。执行统一的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有效减少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中的人为因素干扰,发挥了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交易服务平台、政府监管平台的职能作用,也更有利于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投标活动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腐败现象。
各地不仅在整合利用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有形市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而且,不断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招投标监管效能显著提高。
2007年3月,合肥市施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合肥招投标中心将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强制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进场交易,将大多分散在各个部门、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进行交易的社会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合肥市招投标中心集中运作,实行“统一平台、集中进场、综合执法”。改变长久以来“资源配置部门利益、行政权力色彩浓厚,权力寻租空间较大”的现象,让大家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公开竞争,最大限度遏制了“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空间。
四、加强标后监管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主要在标后履约时体现出来,签订阴阳合同、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恶意工程索赔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因此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及标后管理,使工作重心向标后监管延伸。
1、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也能有效扭转“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局面。
2、工程监理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施工过程监管是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要努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工程监理。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工程监理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很难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进行公平公正的工程项目管理,导致工程实施监管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政府应尽快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权利与责任,使工程监理能发挥应有的监管效果。
五、小结
通过完善建筑法规和招投标机制、构建监督体系、整合有形建筑市场、加强标后监管、完善工程招投标举报制度等多种手段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促进工程招投标领域与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Z].200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