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生态环保标准

生态环保标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态环保标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生态环保标准

生态环保标准范文第1篇

追求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的确立,是我们期待生态文明型社会“存在着或者能够实现一种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理想境界,并相信藉助于法的调整和规范,可以达到或接近于这种目标”。这种对法律理想的追求和对法律信念的坚守即是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会在法律制定、执行和司法过程中帮助人们做出与法律精神相符合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并在人们的价值判断或行为选择发生偏差时起到规制、矫正作用。确立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可以使公众更加深刻地理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其遵守和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内驱力。对立法者而言,生态文明意识与法律精神的沟通融合,或者说生态文明意识的法律性内化,会使其更加迫切地追求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立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对执法者和司法者而言,确立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会促使其在着眼于合法性的同时,自觉关注生态上的合理性,保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在各方的合力下,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积极作用,推动环境正义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1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明确强调保护优先。当开发活动会损害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时,应以生态保护为重,宁可放弃一定的经济利益,也要保障红线区域生态功能的完整与稳定。但不能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有人类活动,对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和性质没有不利影响的开发活动是可以进行的,能够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更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第二,预防与治理并重原则。“预防”是生态保护红线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质,也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治理”则是指如果红线区域划定时已经存在一定的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那么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进行治理和恢复。环境具有整体性特征,如若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仅仅着眼于预防,忽视红线区域内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可能造成红线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下降,甚至生态功能的丧失,使红线的划定失去意义。第三,科学规划,差异管理原则。我国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显著,因此必须科学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对不同类型的红线区域采取差异化管理。围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思路是科学规划原则的重要体现,既避免了列举式标准面对地区差异时的不适应性,也避免了定义式标准难以操作的问题。同时,科学规划还应注重与已有保护区、地区规划的衔接,重视跨地区协调制度的设计。差异化管理应当以科学规划为基础展开,体现“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的差异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社会整体理性来源于个体理性的交流、融合与相互矫正,由此产生的理性共识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源泉。公众参与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础,也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和维护的基础。如果排斥公众参与,即使最为巧妙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必将沦为一纸空文。信息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只有当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时,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参与到相关工作之中。第五,权责明确,损害担责原则。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相对的,有责无权,责任履行将趋于懈怠;有权无责,则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尤其对于行政机关,当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不力,甚至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权责明确,特别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员“无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侥幸心理,才能从源头上阻断违法行为的积累,避免积重难返进入恶性循环,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得到切实推行。

2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修改与退出制度。划定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的基础,主要包括红线布局和范围确定两个方面。对于布局问题,应当首先厘清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在统筹已有规划的基础上加以确定。而范围问题,则应着重考虑生态缓冲区的划定。稳定性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的修改与退出作严格限制。只有在确需修改或红线区域已彻底丧失生态服务功能时才能进行,且应由统一管理机关审批,并以寻找替代区域、不减损整体生态服务功能为原则。第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差异化管理制度。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依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三种分类进行,明确了不同红线区域生态敏感度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差异,为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提供了依据。在分类划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性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生态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严格的活动准入规则,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功能定位的活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限制审批制度。第三,生态保护红线的监测与监管制度。对红线区域生态状况的监管极其复杂,想要准确了解区域生态状况,必须动态掌握水、空气、土壤、生物等诸多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所以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必须依赖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测结论的客观准确;环境监管也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管的切实有效;而监测是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当建立监测与监管紧密结合的独立监管平台,形成以技术为支撑、独立性为保障的监测与监管制度。第四,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针对当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信息公开困难重重的状况,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建立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力的追责机制。对依法应当公开、依法申请公开而不公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代为公开。在此基础上,加强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保障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监管等过程参与的有效性,使公众的意见建议真正对行政机关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五,生态保护红线的越线追责制度。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就不能任意触碰和僭越。越线者,无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尤其对于另外,为避免“拍脑袋”决策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应当建立终生追责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发挥环境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生态保护红线需要环境标准的支撑生态保护红线的复杂性。第一,不同于针对单一要素的红线制度,对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估需要动态考虑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第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决定了“一刀切”式的环境标准很难适用于所有红线区域;更困难的是调整地区间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红线区生态保护的整体性。总之,生态保护红线兼有要素的复杂性和区域的复杂性,构成了一张横向与纵向、静态与动态相互交织的联系网络,形成了其复杂性的特点。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法律的强制力是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到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转化需借助环境标准完成。因为立法资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规往往只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作为具体明确判别合法与否的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领域,这一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即为环境标准。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法律需要在环境标准的支撑下实现对行为性质的判断与量度;同时,法律的强制性通过环境标准传递到生态保护红线中,使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得以实现。

3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现状

41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发展丰富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依据、行为规范和技术方法,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引领环境乃至经济社会管理,‘倒逼’产业技术进步、结构优化,提供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基础性、技术性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也存在着滞后性、缺乏系统观念、地区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使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难以形成有效支撑。滞后性主要体现在滞后于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40多年来,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点源控制到综合管理,从污染者付费到肇因者负担,从谁开发谁保护到受益者补偿,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再到全过程控制,理论的更新推动着环境保护法学的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作为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关键连接点,却严重滞后于环保理论的发展。这一情况突出体现在污染物控制上,虽然我国在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环境标准对全过程控制的支撑却明显不足,大量环境标准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阶段。缺乏系统观念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和制定思路两个方面。管理体制上,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复杂,缺乏有效的管理战略和政策系统,导致环境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类型环境标准常常无法衔接,甚至相互抵触。制定思路上,现行环境标准的制定过于重视技术标准,而忽视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从技术标准为出发点制定而形成的环境标准体系难免顾此失彼,虽然体系庞大但难以有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和灵魂”,造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零散,难以发挥体系的合力。地区针对性不足主要体现为地方环境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资源决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环境标准对其进行补充。地方应以国家环境标准为基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针对性标准,实现对地区生态的有效保护。但在现实的环境标准制定中,“以GDP论英雄”滋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常常使地方环境标准表现出一种难以克服的“惰性”——不顾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一味照搬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我国现行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单一环境要素,这种模式固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忽视生态环境整体性的问题。某一区域水体、空气、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质量的达标,并不必然表示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状况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现行环境标准不可能对影响生态环境的所有环境要素都作出规定,仅通过相互分离的环境要素监测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割裂了要素间的关联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强化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

第一,体现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支撑综合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环境问题的显现、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环保实践的检验推动着环保理论的发展,而这一发展同样需要通过环境标准转化为环保工作的真实效能。最新的环保理论认为,环境保护的实质是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既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开发活动和环境质量的监管,也包括对生态功能的监测与保护,其中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对环境综合管理和污染全过程控制进行支撑,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强系统观念。管理体制上,对现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整合,针对环境标准的制定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建立专门化的环境标准制定体系,细化部门职能,确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证制定体系的高效运转及不同环境标准间的协调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视技术性的同时,加强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为本,关注对生命健康权和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以是否会危害人体健康或损害生态功能的完整性作为确立环境标准指标的依据。第三,加强对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制。要求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当地GDP相挂钩,GDP越高则地方环境标准应当越严格,克服地方环境标准的“惰性”,使地方官员无法以粗放型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或对环境生态的破坏来换取GDP的上涨。同时,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配合,更好地发挥地方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作用。第四,建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参照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生态环境标准应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监测方法标准,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蚀模数、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径流年内变差等指标,且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差异性,因此需要积极推进相关基础研究的发展。生态环境标准注重对区域环境生态功能的考察,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状况进行动态化评估,同时避免了限定人类活动类型、数量、范围等静态规制方式与环境承载力具有弹性之间的矛盾,因而可以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结语

生态环保标准范文第2篇

1.1内涵不清晰、推动作用不强中国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开展了十多年,创建所带来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逐步显现。在多年的创建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和创建经验,在工作和争论中也加深了对生态工业内涵和《标准》指标体系的认识,但在实际操作中明显感觉到部分基本条件、指标要求与园区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不相符,《标准》对生态工业内涵未明示和量化,导致园区对《标准》内涵把握不准,创建过程判断失误,甚至有园区把生态工业简单地理解为产业末端化、产品轻型化,导致生态链网难构建、共生网络难以形成、创建的示范效应不突出。因此《标准》应结合实践,加紧修订完善,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2综合协调能力和前瞻性不够生态工业是运用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及环境污染物产生的经济环境共赢发展模式,生态创建是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抓手,《标准》是引领创建的技术依据。但实践表明,《标准》滞后,前瞻性、引导性不强,生态内涵不清晰,园区对开展具体工作与生态工业要求的相关性认识不足,即使自主创建、自愿申报,但大多以获取称号为目的、获得荣誉为动机,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系统化考虑,为达标而大搞突击,依赖于第三方编制口号式的空洞材料,使具有个性的创建活动变成套用僵化的模式,创建提升力度不够,示范作用弱。建议《标准》应以问题为导向,精炼而富有内涵,尽可能量化,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剔除无实质性内容的定性指标,如《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园区管理机构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并具备较为显著的工业生态链;环境管理制度与能力完善[1]等。《标准》亟待修订,应提高制订质量,增强引领作用,在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2《标准》指标分析和建议

2.1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是生态创建的组织保证《标准》基本条件:园区有环保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具备明确的环境管理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1]。目前中国工业园区企业集聚,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大,但园区因没有独立的机构及相关职能,环保队伍薄弱,监管不到位问题突出。而生态创建是项系统工程,环境管理要求更高,需要综合平衡各资源要素,大力推进招链补链工程,挖掘清洁生产实绩,积极构建生态工业链,扎实推进生态细胞工程,建立精细化运行管理机制,积累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定期评估生态绩效。因此确保与之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及专项技能是生态创建有效实施、持续推动的前提。园区管理机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还得靠顶层设计。环保部应以园区生态创建为契机,以《标准》为抓手,明确园区组织机构的要求,组建基层环保队伍,推动队伍能力建设,强化园区环保监管责任[6],为生态工业园创建取得显著示范作用并持续提升力度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探索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政策导向之路。

2.2跟踪评价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确保环境质量不退化《标准》基本条件: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1]。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累积下来的环境污染,超过了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的显著改善在短期内很难突破。尤其在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物难扩散、水环境容量降低,因此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的园区很少,只有全社会下大力气共同努力,实行区域、流域联防联控,长期坚持不懈抓落实才能逆转。建议指标设计为:对园区环境质量加强监控,跟踪变化趋势,保障区域环境质量不退化,园区内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地区的总量控制要求。

2.3严格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标准》征求意见: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环保违法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为零。本要求与中国的环境现状及环境管理要求严重脱节,也违背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2014〕56号)要求,生态工业园不能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避风港。长期以来,重商亲商轻监管的工业园区,是环境管理的软肋,园区普遍存在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危废管理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如须符合《标准》,则只能对园区不执法、对违法行为不处罚或者隐瞒处罚情况,这严重违背了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信息公开的政策要求。生态工业园理应率先垂范,对环境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理,这才有利于促进园区企业加强自律,推动园区管理机构重视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珍惜“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荣誉称号。

2.4凝炼清洁生产审核成果、促进审核质量提高《标准》指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100%。在生态创建中,清洁生产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有效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物质循环利用的关键抓手,也是生态创建最有成效的方法之一。但《标准》中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属于强制性的,每年由省市环保部门下达文件并推进实施,大多数企业把它作为完成任务来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报告而忽视自身的主体地位,审核过程缺乏全面深入的排查和分析,缺乏对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调查,缺乏关键关节的监测测量,因此审核所带来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绩效并不明显,简单设置实施率100%考核指标,对生态创建无正面效应。建议指标设计为:报告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包括源头设计改进、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技术改造、落后设备淘汰、废物资源化再生、物质循环使用、低位能量利用、环境综合整治、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产生的经济环境绩效,以富有个性化及具有鲜明特色的内涵呈现清洁生产成效,有利于引导园区真抓实干,提高审核质量,挖掘生态建设的亮点,丰富特色示范作用。

2.5设立阶梯化的指标体系、彰显生态魅力《标准》是衡量园区发展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涉及的因素有经济、资源、能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物质循环、废物的处理处置等,由于支撑这些因素的数据统计口径不一、统计不实、来源渠道不畅、监测计量不到位、台帐资料不全等原因,《标准》指标值尚需要在生态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和验证,为了增加科学性、可行性,可设立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阶梯化《标准》指标值[5],拔高生态层次结构,提高示范园区名片的含金量,彰显生态工业的魅力。阶梯化的《标准》可以保持生态创建旺盛的生命力,也使园区在持续创建实践中对生态工业有更深刻的理解,使生态理念渗透到园区的决策和管理中,激发内在动力,提高“生态工业”影响力,增强园区生态环境提升的深度和广度。

2.6数据采集多渠道、真实性原则《标准》规定了定量指标数据采集的路径,规定数据来自环统和统计年鉴,但这可能是错误的导向。有些统计数据是人工加工过的,多数园区创建之初指标就已经达标或远低于《标准》值,导致以达标为目的的创建活动特色不鲜明,示范作用弱化。数据采集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最好取自于相关职能管理机构,如用电量从供电部门、天然气从燃气公司、蒸汽从电厂、自来水从供水公司、排水从污水处理厂或在线监控设施、危废从环保部门等源头获取,多方调查收集原汁原味的数据,确保评价指标的数据真实准确。获得可信可靠可溯源的统计数据,是生态创建扎实推进的关键之举,也是科学制订《标准》指标值的参考依据。因此建议数据采集不规定路径,来源可宽泛灵活,但设置真实性、可溯源性原则,在创建技术核查中加强数据技术审核,确保生态创建的质量。

2.7增设生态工业链指标、明确生态工业内涵《标准》增设生态工业链网量化指标十分必要。生态工业的核心是链网的构建,推动生态链的建设,鼓励绿色供应链管理,打破围墙内的局限,每个企业或生产单元都是链上一个环节,相互依存,强大的链网结成强势整体,共生网络带来持久的市场竞争优势,这才是生态工业的魅力所在,也是促进园区为荣誉而创真正向生态工业转变的最大动力。增设生态工业链网指标,设置适度要求的量化标准,发挥《标准》的强势引领作用,显著提升生态工业的内涵,增加生态创建的影响力。

2.8强化信息公开的要求信息公开是工业园区构建企业间产业链、生态链网的基础,是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宗旨。《标准》中应强化各种信息公开渠道、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成果的量化考核,使信息更新及时,有利于企业获取并无缝对接,引导生态创建工作由被动构链向企业间主动创链转化,有利于园区共生网络的建立并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

2.9增设环境控制指标为了体现园区环境管理水平,体现生态工业园的创建质量及环境持续改进的成效,在《标准》的基本要求中增设园区环境量逐年递减指标以及重复率考核指标是可行的,也是科学合理的。

3结语

生态环保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规范;认证;标准构建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071-05

李长健(1965―),男,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三农”问题;刘 函(1987―),女,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湖北武汉 430070)

2010年7月27日,江西全国首个生态旅游省级标准――《江西旅游生态设施规范》和《江西旅游生态行为规范》,这两个地方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旅游地方性标准实施,也开启了我国生态旅游标准的新时代,使得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生态旅游标准的构建是旅游者和生态旅游目的地所有利益相关方理解生态旅游的基础,是针对当前“生态”滥用的一种“负责任”的方式,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支持,它既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又有利于旅游目的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达到生态旅游发展预期收益的保障。构建全国性生态旅游标准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旅游者的要求,是地方环境、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在传统旅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旅游形式,必须通过以政府为主导,旅游企业、地方社区和居民共同参与对生态旅游的标准进行明晰化、规范化,在标准的规范和认证体系下,更进一步促进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健康、快速、有效的发展。

一、生态旅游与生态旅游标准及相互关系

生态旅游是在传统旅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旅游形式,其概念最初源于绿色旅游或自然旅游,是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旅游。“生态旅游是以欣赏和研究自然景观、野生动植物、文化为目标,为保护区筹集资金,为地方居民提供就业机会,为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教育,有助于自然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旅游。”[1](P11-16)国际生态旅游学(TIES)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区域进行的有助于环境保护和旅游地居民福利增长的负责任旅游。绿色环球21(GG21)认为,生态旅游是着重通过体验大自然来培养人们对环境和文化的理解、欣赏和保护,从而达到生态上的可持续旅游。在本文中,生态旅游是指通过旅游业各方的努力在一些受人为干扰破坏较小的自然区域,充分保证旅游当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文化等权利,能够实现旅游当地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形式。在旅游过程中,生态旅游还能起到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教育作用,作为“可持续旅游的一种形式,它包含了自然旅游、文化旅游、探险旅游等形式”[2](P9-10),是一种新型的、可持续的旅游形式。

生态旅游标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态旅游标准是指生态旅游项目认证中的评估标准,如绿色环球21的“国际生态旅游标准”。本文生态旅游标准是指广义的生态旅游标准。广义的生态旅游标准包括生态旅游规范和生态旅游认证。“生态旅游规范是一种行业规范,指的是与生态旅游相关利益各方(生态旅游业、各生态旅游组织机构、生态旅游者、社区居民等)共有的一整套规定,同时也决定了他们的共有信念和价值观。这些信念和价值观应当与生态旅游的理念和原则相统一”[3]。认证(Certification)是指用一系列标准审查、衡量和评估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一种程序,符合标准的就会获得奖励或标志[4],生态旅游业的认证就是“衡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何种程度上符合行业标准的项目,它鼓励企业稳定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并不断加以完善”。[5](P579-594)因此,生态旅游认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生态旅游和生态旅游标准(生态旅游规范、生态旅游认证)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下:从发展历程上看,生态旅游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环境要求所趋,生态旅游标准则是在生态旅游生成之后对生态的滥用而提出的针对性规划。生态旅游规范作为一种行业规范,决定了生态旅游的价值理念、运营和管理,同时也决定了生态旅游相关利益各方的信念和价值观,也是生态旅游标准制定的内核之一;生态旅游认证加强了政府对生态旅游景区的指导与管理,为生态旅游产品供应商提供了可遵循的依据和指导规范,它作为一个动态过程,直接影响着生态旅游标准实施的有效与否。生态旅游规范和生态旅游认证共同构成了生态旅游标准,推动了我国生态旅游业向明晰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国际有关生态旅游标准的分析

生态旅游标准包括生态旅游规范和生态旅游认证两大部分,在生态旅游规范中国际上主要是从生态旅游的价值理念、运作与管理、利益相关方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生态旅游认证主要是从认证原则和认证程序两个方面进行。

(一)生态旅游规范

1.价值理念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下简称UNEP)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出发,建立激励机制、环境政策和旅游发展的整合性规划,并对整合性规划进行周期性的修正,以确保旅游业和环境在区域范围内能够互动、互益地发展。它通过制定基于环境条件和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旅游政策,保证旅游发展在国家和地方范围内与主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相平衡,强调政府部门在生态旅游规范中的作用。世界旅游组织(以下简称WTO)制定了全球旅游业道德规范,强调环境、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了可持续旅游应该遵循的基本要求。它在旅游目的地的自然和文化资源、游客自然生态保护的教育、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合作、基础旅游设施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界定,并认为旅游设施的设计和旅游活动项目应该采取一种保护自然遗产、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方式。绿色环球21生态旅游经营者公开承诺遵循生态旅游的原则,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体系确保其实施效果。

联合国(UN)、国际自然保育联盟(IUCN)、国际生态旅游学会(TIES)等都一再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发展生态旅游的基本原则,所以国际上对生态旅游标准的构建理念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首先,构建生态旅游标准的迫切性。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在全球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延续,为生态旅游标准的构建提供思想基础;其次,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通过政府主导,企业与社区、社区居民之间以及旅游者之间的互动,从制定、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协调,保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在生态旅游各主体间形成一种协同精神。国际上比较重视信任关系的建立,在政府部门、企业、社区、居民及旅游者几个方面形成一种较强的协同精神,以便为后来的各方合作方面奠定基础,使各方面的努力达到生态旅游的理想状态。

2.运作管理

UNEP认为,通过涉及不同层面上的所有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来促进旅游业的平衡和全面的管理,他们的权力和业务必须清楚地界定并互相补充;通过确定环境容量和其他科研活动来帮助旅游业建立针对环境可接受变化限度的管理机制;加强国家和地方的旅游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的协调合作,并加强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和监控旅游发展的力度;在已经由于过去的活动遭到破坏的区域内,采用综合管理方法来有效地完成保育项目。WTO认为,全球旅游业所有利益团体和相关的活动都应该尊重男女之间的平等,应促进人权,特别是儿童、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个人权力,以共同参与生态旅游的管理,并明文规定了在旅游时,游客和访问者不应当从事任何犯罪活动,或从事任何造访国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活动,应避免使当地居民认为受到了冒犯和伤害的行为,或可能破坏当地环境的行为。其中,将运作管理规定的较为明确的是美国,美国以《国家公园法》为核心,整个系统由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NPS)直接管理,国家公园局代表国家直接管理全国各座国家公园的行政、人事任免、业务技术、旅游经营、规划建设等事宜。国家内政部对国会负责,国家公园局又对内政部负责。管理局下设地区办公室,实行国家、地区、基层的垂直经营管理的模式。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运作管理方面,国际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在法律层面,以美国《国家公园法》为代表,形成了一种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运作管理模式,通过层层负责,完善在生态旅游方面政府应负的责任;在组织层面,以UNEP为代表,所有涉及生态旅游的组织和机构之间要通过合作来促进旅游业的平衡和全面的管理和发展,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在主体层面,旅游业所有利益团体和相关的活动都应共同参与生态旅游的管理,以确保旅游目的地的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度,保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3.利益相关方

UNEP认为,为了确保可持续旅游得以长期推广和发展,应通过旅游业所有成员和利益团体的合作和自愿性的活动,包括当地社区参与旅游业及利益分配。WTO认为,当地社区和居民应与旅游活动相联系,平等地分享旅游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尤其是这些活动所创造的直接和间接的就业机会。可持续旅游认为,在生态旅游的过程中,当地社区或居民是主体,保证旅游目的地的质量和游客的满意度都应该由当地社区来决定,并在旅游策略中成为首要的发展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文件认为,当地政府应将从税收中获取的旅游业收益的一部分分配给社区,以促进可持续旅游的发展;旅游业21世纪议程认为确保社区的所有成员都有就业和在公司内部得到提升的机会。

在生态旅游的利益相关方上,国际上多将处于较弱势地位的社区和居民看成是生态旅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并在保证生态旅游顺利进行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来保证他们的利益。

(二)生态旅游认证体系

生态旅游认证是一个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贯彻到生态旅游中的有效工具,国际范围内的有关环境和生态的认证活动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缘于全球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及应运而生的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它主要包括认证原则和认证程序两方面:

1.认证原则

2002年,以绿色环球21为基础,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和澳大利亚可持续旅游合作研究中心共同起草了《国际生态旅游标准》,并由绿色环球21独家掌握执照发放和管理权。《国际生态旅游标准》提出了生态旅游的8大原则:生态旅游的核心在于让游客亲身体验大自然;生态旅游应通过多种形式增进人们对大自然的了解、赞美和享受;生态旅游应代表环境可持续旅游的最佳实践;生态旅游应对自然区域的保护做出直接的贡献;生态旅游应对当地社区的发展做出持续的贡献;生态旅游应尊重当地现存文化并予以恰当的解释和参与;生态旅游应始终如一地满足消费者的愿望;生态旅游应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的市场营销策略,以形成符合实际的期望。[6]此外,澳大利亚的NEAP认证也将其分为十个主要内容,并根据具体的标准又分为三个不同的认证等级,即自然旅游、生态旅游与高级生态旅游。

从上可以看出,国际上的认证原则主要是基于地方的特殊性来确定适合国情的生态旅游认证原则。首先,在认证原则上,注重国际和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对生态旅游进行认证;其次,在认证的结构上,两大原则具体规定了认证的内容,从生态旅游的出发点到生态旅游的相关主体,再到生态旅游的运营策略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认证程序

加拉帕戈斯群岛Smart Voyager的认证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表;经营者自我评估;有些情况下需要邀请Smart Voyager的评估师进行实地评估作为自我评估的补充;审计;由独立的国际认证委员会授予等级认定;签署认证合同,企业由此获得认证标志的使用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临时查访;如果违反了标准,还将进行紧急评估。[7]

三、构建我国生态旅游标准体系的思路

生态旅游是时展的需要,根据2006年9月中国生态学会旅游生态专业委员会和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生态旅游建设标准研讨会”中的专家意见,我国生态旅游发展中出现了五大问题:(1)缺乏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科学规划,或者实施不到位;(2)开发无序或者管理不到位,导致生态破坏;(3)对生态旅游科学内涵和规范研究不够,缺乏技术标准指导,导致精品不精;(4)缺乏战略思想的实施;(5)生态旅游科研、科普、科技含量以及学科体系建设都有待于加强。另外,根据本次大会的意见明确了制定生态旅游标准的四个原则:(1)生物、文化与景观多样性结合;(2)环境、资源与产业相结合;(3)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相结合;(4)政府、学会与旅游行业相结合。因此,构建我国生态旅游标准需在借鉴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中的五大问题和应遵循的四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一)确立我国生态旅游的价值理念

生态旅游是“更生态化、更具道德和伦理感的一种旅游形式”[8],确立我国的生态旅游价值理念需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要认识到我国构建生态旅游标准的必要性。根据国际经验,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进行宏观的指导与管理,通过制定国家标准来规范和引导国内生态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加之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国家生态旅游标准的构建有利于规范和引导生态旅游开发,保护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有利于规范生态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有利于提高生态旅游管理水平,确保旅游业相关方的利益得以保障。其次,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生态旅游标准的规划和设计上要将旅游与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进行整合,尤其是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发展旅游业不能破坏旅游业各方面的平衡关系,要建立在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之上,并要注重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文化和社会道德规范相适应;再次,要培育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信任关系。通过当地政府、企业、社区、社区居民以及旅游者之间的互动,从生态旅游标准的制定、管理、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在制度和道德的保护下形成利益相关方共同的期望和处境,使得生态旅游业各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协同的意愿,增强生态旅游标准的地方性共识,以期增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合作程度。

(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旅游运作管理方式

首先,从政府层面来说,政府既是生态旅游标准的制定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倡导者和监督者。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建立立体的生态旅游管理体系,特别是在各地方性政策制定时,要充分调动当地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并将当地居民的代表吸纳到生态旅游标准制定、运作、管理和监管中去,通过环境评估、功能分区、服务设施配置等方式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生态旅游,并制定有效的政策框架和约束条件,加强各层面的协调与合作,监督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促进当地社区的积极参与,同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知识文化水平的当地居民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旅游地的形象。其次,在旅游企业方面,建立旅游企业、当地社区与居民、旅游者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议根据不同的企业状况和旅游地的发展状况可采取强强联手模式(即通过两个或多个企业联合,加强对旅游地的开发、管理力度)、政企模式(即政府监督和指导企业,企业接受政府的管理)、企学模式(即通过企业与高校或学会等的联合,提升生态旅游的开发、经营能力)和企民模式(即企业出资开发经营,同时为居民提供就业岗位,并共同开发经营部分旅游项目)。要鼓励企业、社区和居民的参与,形成社区式的生态旅游经营模式,即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社区拥有并管理企业,如此,将社区及居民纳入到经营模式中,提高他们对生态旅游的重视程度。最后,在当地社区与居民方面,要加快旅游当地社区建设,和谐社区的构建“可以实现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的和谐发展”[9],拓宽他们参与生态旅游的规划、开发、经营、管理和环境监控等方面的渠道,积极、努力地营造一种社区和居民共同参与的生态旅游文化氛围,变象征性参与为实质性参与,同时通过教育等手段提高社区和居民对可持续发展的认知,提升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以确保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理顺生态旅游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利益主体是指任何可以影响该组织目标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10](P46),理顺生态旅游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首先要确定生态旅游主体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生态旅游发展导向主要是由政府主导、企业主办、社区和居民参与、旅游者消费的一种关系。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形式,在初始阶段还是要依靠政府的扶持,当地政府应将从旅游业收益获取的税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社区或是通过各种方式减少对生态旅游业的税收,以促进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或是社区管理的企业,应当尊重旅游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展的要求,保障旅游目的地的质量,为当地居民提供直接的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并促进社区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地社区和居民是实施生态旅游的最直接受影响者,是以生态环境的付出,得以生活、生产资料的回报,通过对当地居民提供针对性培训,提升其文化知识水平和沟通介入能力,使其能够及时地辨别信息并进行分析、吸收,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社区和居民通过参与生态旅游的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方式参与到生态旅游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并成为生态旅游的重要受益者之一;旅游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注意目的地的人文、自然环境,遵守当地的道德、行为规范,不得从事任何犯罪活动,应避免使当地居民认为受到了冒犯和伤害的行为,或可能破坏当地环境的行为。[11]

(四)规范我国生态旅游认证体系

在认证原则方面,可综合借鉴GG21和澳大利亚的NEAP认证原则:生态旅游需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旅游地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需多主体、多种形式的参与,确保在生态旅游的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方面能够合理、合法的进行;生态旅游地应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的经营管理策略,确保旅游者的利益不被损害;生态旅游应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对旅游者进行自然生态保护教育。另外,可以借鉴NEAP不同的评估标准将我国的生态旅游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在认证程序上,首先,确定我国生态旅游认证的制定机构和法律效力。国外的生态旅游认证项目多是由非政府组织牵头的,而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待发展,所以目前我国的生态旅游认证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制定,使生态旅游认证具有必要的威信,并在相关的认证机构进行官方认证。其次,确定我国生态旅游认证的结构体系。在内容上,要根据旅游目的地具体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认证内容,如湿地保护、原始森林保护、水生态保护等,既要和国际标准接轨,又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设定;在认证制度方面,可借鉴绿色环球21的国际认证制度和澳大利亚的NEAP认证制度,分级别的进行界定,以建立适合我国当地具体情况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再者,规范生态旅游认证的收费制度和管理方式,从事生态旅游的企业很多是中小型企业,生态旅游认证是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参与认证,所以为了更好地推广生态旅游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在收费方面不宜过高;最后,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认证的配套体系和相关制度。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江西省的《江西旅游生态设施规范》和《江西旅游生态行为规范》,从生态旅游的定义和认识、科学的政策、相应的配套体系上,为我国生态旅游标准的构建做好铺垫工作。

[参考文献]

[1]Boo, E. The Ecotourism Boom:P1naning for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Washington DC: World Wild life Fund,1992.

[2]Wood,M.E.Ecotourism: principles, practices &policies for sustainability.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2002.

[3]刘建立,陈世清,唐志蕴.我国开展生态旅游规范化建设初探[J].林业科学,2006,(4).

[4]Martha Honey.旅游认证体系[J].UNEP产业与环境,2002,(24).

[5]David B.Weaver(ed).Encyclopedia of Ecotourism. CABI Publishing,2000.

[6]程兴火,周玲强.国外生态旅游认证概述[J].世界林业研究,2006,(19).

[7]Emma Stewart.“Smart Voyager”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Certification Program for Tour Operators in the Gala-pagos.Case Study of Stanford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2003.

[8]Ceballos-Lascurain,H.Tourism,ecotourism and protected areas: The state of naturebased tourism around the world and guide lines for its development.Gland and Cam-bridge: IUNC,1996.

[9]李长健.农民权益保护视角下新农村社区发展法律问题之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0,(1).

生态环保标准范文第4篇

国内关于环境审计的定义张以宽认为:“环境审计是指审计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保护项目计划、管理和实施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鉴证以及评价法律责任的一种监督活动[4]。”包强提出:“环境审计是由审计组织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以及与治理环境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独立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揭露违法行为,促进加强环境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监督、经济管理、经济评价活动[5]。”陈正兴提出:“环境审计是对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抑制、消除或改善环境而进行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鉴证、评价,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一种独立监督行为[6]。”以上定义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把环境、生态与资源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作为环境审计的核心,通过审计的职能来实现环境保护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目标。

笔者对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定义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分支,其定义既要符合一般审计的基本要求,又要体现其独有的特点,与我国的宏观环境和制度保持一致。笔者对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定义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生态与资源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综合鉴证,评价环境、生态与资源管理责任,揭露违法行为,促进和加强环境、生态与资源管理的一种行政或经济的监督活动。这一定义具有如下特点:1)符合审计定义的基本要求。按照我国审计学界的看法,审计的定义要包括审计的主体、客体、依据、职能等系列要素。2)揭示了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本质,即“独立的监督活动”。3)表述精炼,易懂,逻辑严谨。4)符合我国实际,可操作性强。我国政府在开展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过程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内涵框架主要包括审计的目标、依据、主客体、内容体系、程序、方法(图1)。内涵框架的建立离不开相关学科的理论支撑,多学科的研究成果构成了其理论基础。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目标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目标是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出发点和归宿,是联系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桥梁。它的确定受审计的对象、属性、职能、技术手段等的制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目标应包括:1)评估环境、生态与资源管理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2)确认环境、生态与资源法律条例和政策的符合性;3)验证环境、生态与资源报告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4)评价环境、生态与资源工作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具体目标随着审计的主体、客体、内容等的变化而不同。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直接目标是评价、鉴证被审单位的环境、生态与资源管理责任履行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最终目标是保护环境、生态与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对象与内容环境审计的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及企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责任和企业环境管理活动。我国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内容既要贴近我国实际,又要与国际接轨,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把握未来变化。政府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内容我国政府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内容应该参考国外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内容,结合我国环境、生态与资源管理体系和审计监督体系的具体特点来确定。政府应以环保资金的财务审计为线,以环保项目审计为点,做好以下6个方面的审计工作:1)环保资金的财务审计;2)环保投资项目审计;3)环境政策、法规、制度执行审计;4)对重大非环境投资项目的环境审计;5)对环境部门的绩效审计;6)清洁生产审计。

企业环境审计的内容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环保意识已有所提高,对于正在推动的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活动,不少企业正积极准备或已通过了认证[7]。我国的内部环境审计内容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完善程度。通过审计,了解企业环境管理系统是否恰当地管理了环境风险,在运行上是否经济、高效,这是环境审计的重点。2)审查企业的环境政策,评价其合规性和执行的有效性。3)审查企业环境报表,对企业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收益等的确认、计量进行审查。4)审查企业遵循环境法规方面的情况。5)环保资金审计。6)产品审计。审查产品是否符合法律和公认环境政策。7)交易审计,即企业在取得某项不动产之前,要对与该项财产转让交易有关的环境风险和负债进行评估。

社会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内容随着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企业的关联方要求企业提供环境绩效信息和与环境有关的财务信息。企业也有必要对外披露环境信息,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环境、生态与资源报告就是这种信息披露的载体。目前,已有部分企业环境报告,但内容不统一,不完整,定性描述多于定量描述,审计人员或因审计成本过大,或因无章可循而无法展开审查。在未来的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中,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将在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审计和环境报告审计中发挥较大作用。

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主体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主体有国家审计机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上依法对环境管理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价和审查,并对企业内部和民间审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环境管理、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民间审计组织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为环境管理活动提供咨询和鉴证服务,三者构成环境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

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客体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的客体是指参与环境分工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各方,主要包括:1)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部门,负责环保资金投入的财政部门,以及具体执行环保政策和环境管理的环保、园林绿化、环卫等部门。2)造成环境污染并实施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型企业、消费型企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类企业。3)负有环境保护及维护生态平衡责任的事业单位,包括从事环境检测的环保监测单位、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环保科研单位等。4)建设单位,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等。

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依据环境、生态与资源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标准,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做出审计结论的根据。它包括:1)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相对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颁布了30多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16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地方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8]。2)环境、生态与资源标准。环境、生态与资源标准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技术规范,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环境标准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共395项。3)有关财务与会计核算准则和标准。一些会计审计准则中已略有提到环境问题,但涉及内容还很少,具体准则和指标却尚不明确。即便是ISO—14000标准也并未为环境费用和负债的确认、计量、分类和披露提供充分而具体的指导。我国政府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的要求正在研究建立新的综合核算体系。4)与审计有关的法规、准则。环境审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审计规范》中对人员、程序、质量等的各项要求。由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系统和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的审计、监督与检查,应遵守有关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和《公司法》中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委托提供环境审计服务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及各项实务公告和指南。5)国际公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先后加入了一批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一般性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主要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这是衡量和评价我国在环保方面履行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情况的依据。

实施阶段在实施阶段,需要鉴别和了解管理控制系统,评价管理控制系统,收集审计资料,评估审计调查结果,向被审计单位汇报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2部分内容:1)符合性测试。审查有关环保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能有效处理环境风险并控制风险,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2)实质性测试。对内控差、控制风险高的区域,环境审计人员应执行更多的实质性程序,以控制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在实质性测试中有2个重要问题需解决,即成本效益分析和环境价值的量化。环境价值的量化可采用环境经济学中的项目构成法,即按生态资源所能创造收益的不同方面的价值分项加总计算。事实上,很多生态资源价值难以量化,有关数据不准确。而环境审计很大程度上是进行经济性分析,若缺乏正确的定量基础,则分析结果没有实用价值。另外,在进行环境审计时,需对环保工作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评价环保工作。由于上面各项费用和收益发生的时间不同,因此分析时要将其折算到同一时点上,即折现后再进行成本效益比较。

生态环保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补贴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比较

为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客观上要求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突出其环境保护功能,引导人们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地保护环境,在为社会提供优质农产品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优美的生态环境。

一、欧盟农业生态补贴政策

wto规则把农业补贴政策划分为三种类型:绿色补贴政策、蓝色补贴政策和黄色补贴政策。绿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包括对农业科技、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补贴。蓝色补贴政策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给予的不与其生产经营相挂钩的直接补贴,这种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的扭曲作用不大。黄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较大的扭曲作用,它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产品出口补贴。由于绿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可享受豁免权,蓝色补贴和黄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需逐步削减甚至取消。欧盟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属黄色补贴,需要削减和禁止,为了既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又不削弱对农业的支持,欧盟对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进行制度创新,抛弃过去价格支持体系,而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核心内容,从而实现了从价格补贴转向环保补贴。2003年6月,欧盟确定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完全相挂钩,形成了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农业补贴的环境保护功能改造最终完成。欧盟的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包括:

(一)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指标体系

2003年,欧盟出台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指导欧盟成员国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纲领性文件。欧盟各成员国依据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

(二)构建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指标体系实施的激励机制

首先,设置奖励机制。补贴标准是以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额度为参照系,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投入越多,其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其次,设立惩罚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业生态补贴项目时必须承诺预期成果和保证措施,若不能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能获得全额的农业补贴甚至不能获得农业补贴。最后,设置评估监督机制。成员国每年对本国农业生态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并向欧盟监测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欧盟监测委员会综合各成员国的评估报告形成欧盟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通过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对欧盟农业生态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欧盟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第一,培育了农民的环保意识和农产品质量意识。由于农民获得农业生态补贴的量与其对环境保护投入呈正相关,在利益驱动下农民自觉地把环保理念牢记在心,并贯穿于农业生产中,力图做到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力争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第二,保护了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在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理念的指导下,农民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量,转而更多地使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对环境污染和在农产品的残留;在畜牧养殖业上,养殖户只有对禽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获得足额补贴,从而消除禽畜粪便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第三,增强了农业发展潜力。农民进行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使过去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起来,增加生态系统对气候的调节能力,食物链得到延伸,食物网密集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提高,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优化。另外,以有机肥料替代无机化肥、用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替代化学农药和化学除草,增加土壤的有机质成分,土地肥力增加,农业生产能力提高。

二、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剖析

(一)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演变

1998年以前,农产品供给不足是当时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增加农产品供给是农业补贴的主要目标,农业补贴主要是刺激农产品生产,而农业补贴政策的环境保护功能却长期被忽视。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农业补贴政策的环境保护功能初步显现。一方面,受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影响,1998年我国经济由于有效需求不足而增长放缓,农产品供给大于需求,出现农产品卖难现象,这使农业补贴政策增产功能的迫切程度有所下降,为农业补贴政策增加环境保护提供可能性;另一方面,1998年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程度,它显示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增加环境保护功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后,政府出台政策加大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力度,并启动了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和退耕还草工程,农业补贴政策的生态功能开始显现。农业补贴政策环境保护功能逐步突出。首先,在植树造林项目补贴上,中央补贴资金主要放在东北、华北和西北植树造林、沿海防护林、长江中上游、平原绿化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地方补贴资金主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引导本地农民植树造林。其次,在水土保持补贴方面,针对黄河中游地区的无定河、三川河、皇甫川、甘肃省定西县、永定河上游、柳河上游、葛洲坝库区、江西兴国等八大地区的水土流失严重情况,中央补贴加大对上述地区的补贴力度,力图扭转这些地区水土流失恶化局面。另外,对坡度较大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二)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存在的不足

第一,农资补贴与农业补贴政策环境保护功能相背离。一方面,国家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实行价格(低价)管制,降低农民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使用成本,增加农民购买欲望,然后再对生产农资的厂商进行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减少厂商生产成本,增加其收益,从而提高厂商供给意愿;另一方面,政府对种田农民给予农资补贴,提高农民购买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能力。这大大提高农民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可获得性,为农民在耕作过程中过度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奠定了基础,同时,也给农业生产造成生态破坏埋下祸根。第二,开荒补贴对环境造成破坏。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严重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轰轰烈烈地大搞群众性造田运动,为鼓励开荒种田,政府对农民开荒田免收三年农业税,这在征收农业税时代相当于给予农民开荒补贴,不适当的过度开荒,造成生态系统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给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严重损失。我国水土流失不仅广泛发生在农村地区,而且也发生在城镇和工矿区,几乎每个流域、每个省份都有。我国年均土壤侵蚀总量45.2亿吨,主要江河的多年平均土壤侵蚀模数为每年3 400多吨/平方公里,部分区域侵蚀模数甚至超过每年3万吨/平方公里,侵蚀强度远高于土壤容许流失量。专家按2000年的数据分析认为,水土流失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25%。

三、优化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中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法制化进程

建立健全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中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制化进程,为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制订执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为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目标实现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机制,确保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持续性。

(二)制订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评价指标体系

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与我国国情相吻合的农业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最低标准指标体系,使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有据可依,并做到标准化和精确化,提高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优化我国农业补贴结构,加强环境保护功能

首先,借助目前石油价格大幅度下降,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成本下降的大好时机,停止对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厂商补贴并提高税率,增加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生产成本,提高其价格,提高农民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成本。其次,取消对农民购买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农资补贴,增加农民购买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货币幻觉成本。最后,对少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而多用农家肥料、生物农药和机械(或人工)除草的环保生产进行奖励。

(四)优化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配套措施

首先,继续实施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减轻人口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压力,为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提供宽松的人口环境。其次,继续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为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再次,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由粗放式发展向集约式发展,加强节能降耗和减少排污,节约用地,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为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