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律职业的要求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化 法学教育改革 公共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在西方近代法律职业的发展中,“近代法律职业通过与大学法学院的联姻,成功地从中世纪的智识性行业逐步转化为现代职业。”①法学院作为法律职业的看门人,控制着法律职业的数量和法律服务的产出②,法学院在法律职业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公共精神这一职业蓝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笔者以美国律师职业发展中的危机为参照,进而转向对中国律师职业成长困局的思考,通过法律教育的重塑和改革,探索法学院在律师职业主义建构中应有的角色和功能。

过度商业化的美国律师业

近30年来,西方法学界充斥的法治危机、职业危机的声音不断。水门事件、安然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沦丧的讨论,这些外显事件的产生与学者们惊呼“律师的迷失,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的论断③共同掀起了关注法律职业沦落的浪潮。

在这场危机的讨论中,公众提到了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是律师角色的职业危机。调查表明,五分之三的美国人认为律师是贪婪的,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认为律师“诚实和道德”或“关怀和富有同情心”。第二个问题涉及律师的辩护者角色以及在对抗制度下律师的责任问题,三分之二的受访美国人相信律师不再是“寻求正义”,四分之一相信他们不当操纵法律系统。大约一半的受访人指责律师申请太多的诉讼,四分之三的人认为美国有太多的律师。从公众的角度来看,问题源自法律结构。律师协会的说客角色和立法者、法官共同建构了一个结构,它似乎过于复杂,价格昂贵,而且容易被滥用。美国的对抗制度下,诉讼很少以双赢的结果出现,失败者往往把一些责任归因于律师。公众的不满主要是认为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滥用诉权并且法律程序无法阻止他们的诉权滥用 。公众同样面临资金和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低收入家庭中,超过四分之三的法律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此外,在法律职业的监管和职业行为中,被诟病的问题还包括过度收费、反应迟钝的职业惩戒制度、过于宽泛的职业垄断保护。面对指责,从业者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和自豪感也跌至低点。调查结果显示,约四分之三的受访律师认为从业者更具有“金钱意识”,如果可能,大多数的律师将选择另一个职业,四分之三的人不期望自己的孩子成为律师。④

批判者眼中,所谓的职业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机的根本在于商业化模式对法律职业的渗透,其他方面的危机都是这一趋势所导致的后果;随着对抗制度的盛行,产生了专业技术的职业伦理观点。大型律师事务所出现后,为了谋求利益和维持自身的运作往往不得不追求利益的导向,法律职业逐步丧失了公共精神;由于律师业的分化,对抗制的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步地分裂;传统的法学教育受到了商业化的影响,在昂贵的法律教育学费的影响下,许多学生终止学业或者背负巨额的债务,⑤进一步加剧了执业后的金钱意识和趋利性,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往往以失败告终;法律职业的自我管制也引发了对职业监督和惩戒的质疑;法律职业的职业垄断、准入限制、广告和价格控制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评。

纵观美国律师职业发展的轨迹,独立战争以后,美国律师职业脱离了英国的影响,走出了一条迈向职业化、专业化的律师职业发展路径。律师职业从最初学徒制的培养模式中脱离出来,建立了适应职业化要求的大学法学教育,进而强化了律师职业的数量和品质。

法学教育对入学学生的学历、教育背景、品质、学习时间的控制,以及作为职业的自治组织律师协会在提倡职业准入条件上的不遗余力,共同型塑了美国当代职业化的律师团体。而近些年来职业危机的谈论,实际上是在建构职业化道路上的反思和改革,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已有的职业主义建构中的成果,但商业化对职业发展带来的种种冲击,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和反思。

中国法律职业发展中的问题

法学教育的成长与危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匮乏和法律大学法学教育的枯萎是法律革命时代的产物。资料显示:1977年,全国仅有3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共招生233人。进入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与蓬勃发展的法律院校相比,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甚至成为最难就业的专业。

作为职业的守门人,律师业广泛的分化要求一种机制以分配法学毕业生到各种角色中去,并在那些角色中将他们社会化。法学院自从作为律师界的看门人出现后就履行了这项功能。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正是在法律职业的发展中,看门人角色的缺失,法学教育未能根据市场的需求塑造法律职业。纵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通识化的教育方式,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⑥其次,在职业准入控制上,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未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条件,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长期以来存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在一条鸿沟;⑦最后,在法学院的数量控制上,缺乏法律职业管理者的反向选择机制,由此导致法学院数量的不断扩张和良莠不齐。

商业化影响下的中国律师业。市场机制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是多层次的,这种影响体现为:促进律师职业的分化,推动律师职业结构的变迁,影响律师的分布和业务类型,促使律师职业地位的变化以及职业定位的转变。市场的调节具有趋利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在促进律师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有其重要的价值,但不可避免地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以客户为取向的职业主义建构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律师分布不平衡的,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2007年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东部沿海地区人口所占比例为37.9%,却集中了 54.0%的律师,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口所占比例分别为 33.1%和 28.6%,而律师所占比例分别只有 23.7%和 22.3%。⑧

笔者曾就全国31个省的律师人员数量、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年人均经济总量、律师人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量等指标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律师的数量和人口数量、案件的数量、经济指标之间存在强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律师年人均受理的案件数量和年人均经济数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4851,两者之间存在弱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经济发达地区,律师年人均受理的案件数量会有所减少。⑨这一数据表明律师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中,已经逐步呈现出饱和的趋势,与之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需求却难以得到满足。另一份调查由日本神户大学市场化社会法动态学研究中心主持,这份调查显示了律师业务结构的分化与客户类型的转变。在民事案件的中,企业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客户,其中以中小企业比例最高,占到律师业务的40%以上,个人和行政机关在业务比例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其中,个人客户的平均值为6.02%,行政机关客户的平均值为9.36%。从总体上看,北京、上海、广州等8省市的指标都显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都转向了企业,而个人业务所占的比重均低于10%。

职业危机的消解与律师业的未来

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广泛的法律职业的分布要求法学院因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塑造不同的职业角色。在经历了法学院招生人数的增长后,法学院学生的就业问题却成为导火索,引发了对法学教育的规模、结构、目标和教学方式的反思。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直指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求,法治理念的培养和教育不深入,培养模式单一,培养的职业人员实践能力欠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因此,控制法律人才的产出和质量,培养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重点内容。为此,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种改革的思路和学者提出的引入司法研修制度,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的改革路径不谋而合。⑩尽管卓越法律人培养计划确立了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模式,并制定了相应了工作机制,从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方式的改革、实务人员的引入等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但改革措施对于职业伦理教育、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问题语焉不详。

美国是职业主义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职业人员的培养上,在重视应用型、实务型人才的同时,也开始反思职业法律人的公共精神和职业伦理的养成。1972年的水门事件后,美国律师协会要求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96%的法学院开设了相关的课程。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向学生传授律师职业规范。尽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美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有学者指出,职业伦理教育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应该与主干课程相整合将其内容融入到其中,贯穿于法学院学生学习的始终,不仅如此,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和法学院合作来开展公益活动,借助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要求学生提供慈善性的法律服务。

卓越法律人的培养不妨在现有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在职业伦理教育和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问题上有所着重。其一,在职业伦理教育中,法学院应开设职业伦理相关的课程,并贯穿于法学院学生学习的始终,在职业准入考试和申请律师职业资格的实习中引入职业道德的问答和品质测试的内容,借助实习基地的实践活动,要求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的公共精神。其二,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在职业准入上,应明确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法学本科的教育背景,同时将在入学期间无不当行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等作为职业准入的补充条件。探索法律教育与法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衔接问题,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终身学习机制。

法学院应从通识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职业主义的培养模式转变为兼具职业性、公共性、专业性的法律人员培养模式。法学院作为法律职业的看门人还应建立动态的机制,依据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市场的需求控制法律职业人才的品质和产出,在法律职业准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法律职业的惩戒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律师的公共精神与商业化矛盾的消解。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中国律师业完成了角色的转变。律师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转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这种转变使得律师的分布和业务结构不再按照国家计划和安排来进行调整,而是依据市场的趋势性,自发调节。其结果造成大城市的律师过分集中,中小城市、农村的律师数量的普遍不足,律师的业务向企业和中高等收入人群集中,大量低收入人群和不发达地区所享有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难得满足。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一状况,但法律援助条例的适用范围仅仅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等六类情形,实难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法学教育在法学伦理教义和利他主义精神培养的基础上,需要形塑不同层次的法律职业人员。一方面,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以满足大城市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把培养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中、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基层法律人才。

商业化和公共精神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作为行动者的律师其关心的问题是在相对自由的竞争环境中如何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和获取社会地位。而社会地位的获取并不仅仅包含国家对于律师业自治、职业垄断的承认和保护,更是律师业通过公共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等行为以获得大众的认同。非此,职业自治和国家的赋予律师业的种种特权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根源。罗斯科・庞德认为“公共服务是法律职业的首要目标”,法律职业只是“附带地”谋生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公益服务不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一种对职业垄断的国家保护的报答义务。所有律师所接受的资助法学教育,还有他们享有的特别的经济和社会特权使得从事公共服务成为强制的义务。试想每年法律援助案子的微不足道的负担,如果由所有律师来承担,将极大地增加法律援助的数量。同时,有组织的律师协会、法学教育机构还应当利用其道德权威和政治影响力来增加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中的支出。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学青年基金“中原经济区法律服务业的战略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QN049)

【注释】

①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3页。

②Richarad L. Abel, American lawyer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25.

③Anthony T. Kromman, The lost lawyer: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College Press, 1994.

④Deborah Rhode,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⑤Paul Campos, The Crisis of American law School, 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October2012.

⑥陈建民:“从法律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⑦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⑧冉井富:“律师地区分布的非均衡性―一个描述和解释”,《法哲学与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1期。

⑨郭国坚:“转型社会的律师业结构变迁”,《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⑩季卫东:“让我们共同探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途径”,华中大法律网,http:///Law2008/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97。

陈宜:“试论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本科法学教育;定位;应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就业率低、失业率高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成了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确实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着困境:就业环境方面,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面临着多省联考的机会限制、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资历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竞争力培养方面,学生眼高手低,求职就业的能力训练不够;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没有地缘优势,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远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部队转业人员可以安置到司法机关工作,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到50%,形成了学习法学的人数众多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有限的尴尬局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

我们调查发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法学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连一起离婚案件也审理不了。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缺失是关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却尤为注重实践经验。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这也是现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规模大、层次多。全国除了五所专门的政法院校,几乎所有综合型大学都有法学院,除此以外,还有电大、自考的法学专业,涉及到专科、本科、硕士等层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形成了重知识、轻能力的明显倾向,从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存在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弊端。关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精英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美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严格,其法学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法学院的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研究生教育起点。这种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对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讲,照搬这样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2.职业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特别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3.复合型教育

即认为普通法学本科教育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还进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既包括通识理论教育又包括职业技能教育。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但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走向工作岗位,面对法学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普通本科院校来讲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职业要求为导向定位本科法学教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解决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分层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主要是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立足于实际,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转贴于

三、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特殊性,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统一规定,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内在规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缺失,结果导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根据法律职业的内涵应定为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1.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只考虑到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和一般共性,将法律职业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开设专业导读课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专业化、体系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指导的普及性与提高性相结合;将知识指导与能力训练相结合。

2.教学内容方面

许多本科生毕业后不会办案、不会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笔者建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的比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②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应加强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教学方法方面

在各年级学生的法学专业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本科阶段的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旁听、观摩法律实务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集中训练。三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许多大学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在校内建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够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借鉴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处理,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在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这个阶段可以在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四年级,组织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4.师资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避免纸上谈兵,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兼职教师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法学院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让法官和律师等指导教师将鲜活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法律实践。

5.考核、考试方面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方法论;同质化

法官的非职业化是我国司法的痼疾之一。从司法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和探讨法官职业化的相关问题,对夯实我国法治进程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一 、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源流

作为一种制度,法律职业化始于13世纪的英国。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的训练方式。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1]法官作为一种独特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精确及严密而逐渐从职业体系中剥离出来。

职业化要求专门从事某类工作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方法、生活方式及思维模式。法官职业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2]首先,“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自恰、不矛盾的例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且是一种话语的实践,一种对参与者的训练。”[3]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及技术性,这必然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其次,“法官适用法律依靠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每个法官都带着自己的‘视界’,‘即对意义和真理的预期’,但‘每一种视界都对应于一种判断体系’”[4]。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仅仅是停留在分析案件事实,解释运用法律这些具体而实际的“形而下”的范畴之内,也常常会上升到法律是什么,司法功能、司法与立法相互作用的层面上来。司法活动过程也与法官所持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有着紧密的联系。正如另一位优秀的美国法官汉德所说的“对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的法官,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全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5]法哲学思想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一个有着法律文化氛围的独特职业,也使得法官有着睿智的眼光、敏锐的判断力和对法理的深刻洞察力。

二、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

方法论问题是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自身的反思与审视的结果。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提到“方法论的自治性是其所谓的‘法律秩序’之重要特征”。[6]基于独特的方法论基础上法官职业的职业化有着必然性及必要性。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逻辑推理

有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所谈到的“法律推理具有一种使其区别于其他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7]现代司法是以理性推理为特征的。即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按照法律形式主义的理想模式构建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巨大的三段论机器。只要一个具体案件事实满足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则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法官的角色似乎只是技术熟练的机械工人,只需其正确识别外部规则。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规则出发,无须触及那些具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判断如正义等问题。[8]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这种无限往复的逻辑推理过程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的,并逐渐外化为一种定向的思维习惯。

(二)经验总结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并没有给予经验一个准确的内涵和外延,但其并不是要向我们提供一个完整的、可供套用的规则,而是要使司法过程由逻辑推理转向社会政策考量,由机械适用法律教条转向灵活应对社会问题,由法律内部因素的“画地为牢”转向外部社会因素的“统筹兼顾”,由追求形式性的一般正义转向追求实质性个案正义。[9]

案件的多元化与个案具有的惟一性特征决定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与联系,这要求法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并加以验证。在裁判过程中,考虑的对象不仅是客观法律事实本身,而应将法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这项技能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长时间的积淀。可以这样说,每一份判决都是一个法官的职业经验与人生阅历在法律裁判过程中的呈现。

(三)利益衡量

波斯纳指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未必会导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个职业追求良好的行为和“产品”。法官裁判的过程绝非简单地针对个案的现实特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加以套用。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一个判决必须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的价值,达到最优化的利益效果。法官不仅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规则,还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及选择。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后,不急于翻查法律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10]法官的裁决过程即为对比案情以及各种裁判所会达成的社会效果,择取最优化的裁判。

(四)法律解释

社会行为的不可预测,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洞以及现时制定的法律并未能完全包涵将来出现的情况。如同艺术创作一样,法官的裁判也要紧随时代潮流,表现社会的新兴吁求,尤其是在既有法律规则已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应对其涵义做出“与时俱进的解释”。[11]这是司法活动保持其时代性的必然。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原本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释,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释和对法律的不足补充。基于自由裁量权的享有,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进行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但法律解释也绝非是为了冠冕堂皇地越轨而抹煞个案正义,而应秉承最大限度的体现立法本意,还原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

三、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

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对一个职业的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等多方的合理制度构建及安排。法官职业化不仅要对法官队伍本身进行深度改造,还包含了对法官职业所处环境的良好期许。从司法方法论的视角对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进行检讨和反思不无裨益。

(一)法官选任应有所区别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官选任标准仍然较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及其他简单条件,基本都被任命为法官,法官职务仍不失为一种“福利待遇”被平均分配。不同层次的法官职业化标准不明确。事实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要求,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应当各自偏重于某种素质,以适应不同层级法院所面对的案件和情况。

一名合格的法官当然应掌握独特的法律方法。如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难以想象的是,尚未养成独特方法论的人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将会产生的后果,更遑论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直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事实证明,非建立在合理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法官队伍,存在诸多问题,专业技能及职业操守中均是如此。忽视从方法论的角度去评价和衡量法官的基本素质,将很难精英化。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法官侧重于对个案细节的细研及大量、快捷的解决纠纷,所以对基础法院法官的选任应侧重于解决事实争议的能力和经验,要具备丰富的社会见解、清晰的洞察能力及高超的调判技巧,并适当关注其法学理论水平。基层法院案件量繁重,且处理同样数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对基础法院的法官员额应有所倾斜,以适应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需要。上级法院侧重于规则的制定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其法官的选任应侧重于理论功底深厚、学术才能突出,善于从不同的案件事实中发掘清晰而准确的法学理念,并能够上升为一般性规则。 

(二)同质化程度的提升

郑成良先生认为,法官职业化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能够使法官职业群体形成一种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同质化职业共同思维方式,从而通过同质化的司法决策使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形成确信。司法裁决不同于学术争议,学术争议允许百花齐放,而司法裁决必须保持统一性及权威性。法官同质化程度的提升,才能相对保证基于相同的方法论要求及法律知识,运用同一的标准对法律问题做出相同或相近的裁决。法官职业化不是一个独立的自循环,而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相关问题,如律师职业的规范等。借鉴欧美的成熟经验,初期为律师与法官设立同一的门槛,即系统的法学教育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与律师基于相同的教育背景而形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执业方法,进而对同一法律问题而得出相同或相近似的理解。以此为基础,在成功律师中选任部分法官。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尊重,其本质就是对法律职业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

(三)继续教育的完善

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决定了法官应是一个理性的、独立的居中裁判者,法官具有天生的保守性。[12]法官职业化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职业性的封闭和保守。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变化日新月异,与保守的法官职业存在紧张关系。保守的法官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方法论能够不断的发展更新,法官的继续教育问题必须完善。

特别是对现任的、缺乏系统的法学教育的的法官,应集中组织、强化学习。他们通常有多年的办案经验,有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继续教育,深化其法学理论功底,强化现代法律意识。对所有的在任法官,应分批、分流的“回炉”,通过继续教育,实现知识更新和理论提高。尤其应针对社会出现的新案例、新法律应重点加强、及时学习。

法官职业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方法论是对其进行反思和检讨的重要视角。法官职业化建设并非一人一力一时能够完成。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对法官职业的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职务特权、组织构造等进行制度构建及安排,这不仅是法官职业内部一个渐进调整过程,也是法官职业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的过程。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法官职业化的真正实现必将开启新幕。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契合模式;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2011年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在走出校门、步入职场时能够迅速适应法律职业的职业特征、很快进入工作状态。这就意味着法学实践教学必须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契合,探讨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契合的模式,成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途径。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职业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状

通过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比较研究了国内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学期安排。纵向主要是针对国内不同层次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比较;横向主要是选择与齐齐哈尔大学法学专业层次相当的专业的实践环节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地方高校都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寻求合适的人才培养方向,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实践教学体系。但是实践教学体系和法律职业大环境匹配兼容的程度不高,或者和法律职业的需求相比,实践环节的针对性过窄;或者流于形式,没有将实践教学环节和法律职业需求充分契合。在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上也多数遵循一流高校的开课方式,难以形成自己原创性的实践教学体系。这一问题成为遏制增强人才实践动手能力的瓶颈。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教育理念落后。从教育理念上来讲,我国教育界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目前的法律职业的现实情况是需要大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的重心应该从理论教学转移到实践教学上来。不重视实践教学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教育理念落后,思想认识偏差,认为课堂授课才是正道,实践教学不重要;还有一些高校对人才培养目标没有清晰的认识,不了解实际工作岗位对法学实务人才的具体要求;再有,实践教学环节开展时对设备、环境、条件要求较高,重视实践教学,就需要加大投入,很多高校为了节约成本,而忽视实践教学。

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内在的缺失。现在国内高校出于多种原因,其实践教学环节设计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课程体系缺乏逻辑性、衔接性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应该构成一个严密的课程体系,不仅各个实践环节之间应该有前后衔接、各实践环节还应该和理论课程存在衔接关系。例如,在大一开始法学专业各门理论课程学习的初始,应该开设法律见习实践环节,带领学生到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去参观、观摩,对司法工作形成感性认识;在《刑法》理论课程讲授完毕之后,学生应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刑法实习;在《民法》理论课程讲授完毕之后,应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民法实习;在《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讲授完毕后,应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将其学到的实体法、程序法的理论知识通过模拟法庭环节进行重温、实践。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与理论教学课程应该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让学生在整个体系中形成典型的法律思维。

3.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就目前对教师教学环节评价情况来看,各高校普遍缺乏对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标准;学生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体现各门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核过程中。实践环节的考核,一般都采用学生上交实践日记、实践报告等形式,通过对书面材料的检查给出实践环节的成绩。实践环节中对学生能力的考核无法仅从文字材料撰写上体现出来;不少学校在实践环节开展过程中,缺少过程跟踪、考勤制度,在学生实践过程中的表现缺乏了解。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体系不完善,不能够有效地反映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学生和教师的表现,亟待完善。

4.实践教学经费支持不足。在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经费不足是现在困扰实践教学环节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涉及模拟法庭实践环节,各高校需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多则百万、少则数十万,在重理轻文的传统观念中,很多高校都不愿用如此大的费用来建设一个文科的实验室。又如,把学生安排在相对较远的地方实习时,就涉及学生的住宿费、教师差旅费、学生的安全管理等诸多费用和问题。为了节约费用,很多高校就直接要求学生自行安排实习,等到实习期结束,上交一份报告和盖了实习单位印章的协议就了事。

5.“双师型”实践师资严重不足。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律师”双重资格的教师。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对指导实践的教师要求也比较高。往往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由于其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指导实践时更得心应手,带出的学生实践能力更强。而目前各高校的“双师型”实践师资明显不足,高校法学专业的“双师型”实践师资严重不足,影响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契合途径

(一)积极探讨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的基本理论

对实践教学领域的研究还远不如理论教学领域的研究深入,尤其是在实践教学的内容、实践目标、评价体系等方面。这种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教学活动,很难获得突破性的发展。法学教学的研究重点应实现从完善实践教学的形式到寻求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理论的转移。多数高校的教学研究类项目都在对实践环节的形式做研究,几乎没有一所高校对如何实现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接轨作出实质性的探讨。这对于各个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是十分不利的。

(二)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首先,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该反映出实践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数、学期等内容。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践教学学时至少应占总学时的15%,但从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需求来看,这个比例远远不能够实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很多高校响应教育部的号召,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增加实践环节的种类、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另外,还需要制定实用的实践教学大纲。纯粹的实践环节,一直以来都没有严谨的教学大纲,一般都是在实践环节开始前,填写一个简单的表格,上报学校就算完事。因此,重视实践环节课程体系的构建,需要制定完备的实践环节教学大纲,让实践教学开展时有规范可循。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建立和完善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需要从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两个方面入手。针对教师评价,首先应该做的就是改革现有的教师评价标准,不能单纯地看教师的科研成果和理论教学学时数,而是要考察教师指导了多少学生参与实践环节,其实践效果如何、学生在就业岗位中的实践能力如何。当然,这种考核很难用量化指标来衡量。但是,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是应该克服困难,努力改革教师的评级指标,鼓励教师多从事实践教学活动。

另外,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也需要改革,一方面要加强过程监控,要改革学生考勤制度;实践环节的过程监控,主要是在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监控,包括增加考勤,指导教师对在实践单位实习的学生要加强检查监督的力度,不能说把学生送到实践单位,就再不去检查指导。指导教师要与实践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检查监督学生的实践状况,随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于指导。另一方面要改革学生实践环节成绩评定标准。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应该从四方面来考核:实践环节过程中的表现,实践工作记录,实践单位的评价,实践环节答辩。

(四)构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

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够收到成效。首先,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不仅需要考察其学历、学位,还应该考察其职业资格,看看是否具备律师资格。虽然我国目前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不能单纯地以是否具备律师资格为标准,但是也应该要求高学历人才具备律师资格,这样引进的人才才算是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为实践教学储备师资力量。其次,高校应鼓励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去考律师资格,通过给予各种鼓励措施,让教师对考取律师资格产生兴趣。再次,高校应该鼓励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改革现有的教师工作考核方式,给予从事实务工作的教师更多的鼓励。从上述多方面入手,应该可以为法学“双师型”实践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祖彤.论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契合[J].教育探索,2011,(10).

[2]李娜,薛然巍.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建议[J].教育探索,2010,(8).

[3]杨积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创新[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7).

[4]杨佶,张玲.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培养的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5).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学科教育职业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教学方法

高等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全面恢复并迅速发展,伴随着普法的开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及人们对法制的需求,法学教育目前已成为最热门学科之一,法律院校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选择法律专业的学生也空前踊跃,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遍布于社会的多个部门和多个行业。应对国内、国际形势的需求,高等法学教育需要重新定位,需要改革与提高。

一、现代法学教育既是学科教育,更是职业教育

自1978年我国部分高校恢复法学专业招生至今,我国拨乱反正后的法学教育已走过了二十多个春秋。这期间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从最初的法学与政治学不分,到以法学为主政治学为辅到完全的法学,学校从政法专业到法学专业,由法学专业再分解为若干“小法学专业”,再回到大法学专业。当前厚基础、宽口径的大法学是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模式。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法制恢复和建设培养了大批急需的法律人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在中国的确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全球化,21世纪的中国,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传统的法学教育在理念意识、培养目标与模式、教育体制以及内容与形式等方面,都受到了新时期人才需求的挑战,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及其改革,被众多有识之士和教育工作者所关注。从当前我国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的走向来看,从我国的人事制度来看,高等法律院校培养的应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即既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培养国家的管理者、公务员,既培养从事法律实践的实际工作者,也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科研人员,其中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毕业生占了绝大多数。有人将学者、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统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显然,现代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平台,为准备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提供严格的科学的职业训练。从这一层次上说,现代法学教育实际上是一种职业教育。通过本科阶段的的系统学习,学生不仅取得学历,而且据此去谋求一份职业,而职业的理想与否,与其自身的知识、能力又是密切相关的。

作为一门学科,高等法学教育同其他学科一样,首先要为教育对象传授基本知识,作为一种职业教育,高等法学教育还要为教育对象传授职业素养和技术,进行专业训练。因此,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使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掌握法律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根据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高等法学教育的任务应该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强的通用法律人才。通过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和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使他们初步具备特定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

在明确了高等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的特点和任务后,在确定当前法学教育模式和培养目标时,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的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注意能力的培养。因为法律毕业生绝大部分会成为法律实践工作者,工作在法律实践的第一线。如果他们仅仅拥有法学知识,而不具备运用这些知识服务于社会的实践能力,是不会受到社会欢迎的,也难以胜任法律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教学方法,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求

具有知识性和职业性双重功能的高等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才具备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辨能力,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和培养目标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方法的特殊性,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对于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其他学科一样,我国传统的高等法学教育十分重视法律科学的理论知识教育,在教学中,重视教学内容,忽视教学形式和方法,教学方法模式化、简单化比较普遍。在法学教学的具体活动中,老师的系统理论讲授和灌输是课堂教学的主流。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各法律院校对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都有所改进,在保持课堂系统讲授方法为主的情况下,将课堂讨论、案例教学作为课堂讲授的补充,引进到课堂理论讲授中。但是,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所涉及到的内容,通常只限于在课堂讲授中的法律理论知识或法律法规的内容,其目的是加深对课堂讲授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然而,如前所述,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进行通识性传授,其更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职业性教育。法律职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即,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规则,而且要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服务于社会,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还要在大量的法律实践中,增长和完善法律及与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从各种类型的国内、国外的考试结果来看,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在法律知识的传授方面是成功的,但在法律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践性环节上,却是比较薄弱的。

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律人才将是全社会共同的需要:国家专门的法律机构需要法律人才,其他行业也需要法律人才,上层建筑需要法律人才,市场经济也需要法律人才(国外有句名言:律师是市场经济的剂)。国内经济事务需要法律人才,国际贸易更需要高水平的法律人才。21世纪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拥有并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具备法律人才的独特的专业素质,具备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这些法律职业的特殊素质要求,是课堂系统的理论讲授、课堂讨论以及案例分析所无法实现和达到的,也不是简单修完课程、学满学分、顺利毕业就可实现的,它必须通过广泛的实践和实际操作,才能逐步培养起来。因此,只有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的支撑。

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其目标应是建立一种能够促进新时期法学教育目的实现的教学方法。具体地说,就是我们要研究探索出一套利于培养高素质的、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法律人才的方法体系,这种方法体系应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思想性就是法学教学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形成,在教学中,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牢固地树立起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追求真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崇尚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观、人生观。知识性就是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应当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知识体系,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实践性就是法学教学方法应当有效地促进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熟练掌握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和技巧。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应贯穿于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不论是理论讲授环节,还是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明确教学目标,深化教学方法改革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计划,其内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专业理论课程计划,二是实践性教学计划。前者基本上是通过课堂讲授完成,其目的是向学生系统地传授法律科学知识和理论,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体系。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体系是法科学生的“法定”基本要求。后者主要体现在如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方面,其目的是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观察思辨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实践性和操作性,不仅是当今法学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当今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但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中,理论讲授刻板、单一,学生的学习缺乏主动性、针对性,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实习外,其余的所占学分少,活动安排少,而且大多成为学生自己的一种业余活动。两种环节的教学,由于其方法的不十分科学、妥当以及主观重视不够,使我们的法学教育目标——培养新世纪的高素质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能真正实现。

针对上述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改革:

1、改理论教学的传授为引导。教师可将课堂教学的系统性讲授变为引导性讲授,启发式讲授。教师对教学内容只作简单的、启发式、引导性讲解,并对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进行介绍,同时指定课外阅读材料,安排学生写论文或进行课堂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小结,对学生文章中或讨论时所涌现的观点和暴露的问题,进行综合评点。在引导性、启发式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学的重点不是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引导、启发学生对教学内容的主动追求。通过教师的引导、启发,学生自己的阅读、思考和讨论、交流,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就不是点状或线状,而是辐射状。同时由于是主动学习,因而其对知识的消化程度是比较深的,记忆也将非常深刻。

2、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在进行法律理论知识教学的同时,应适时地穿插实践性课程,甚至可以将部分理论课程直接通过实践活动来学习和领会。例如:有些实务性教学内容可以通过案例讨论来理解领会;有些程序性教学内容可以通过真实生动的旁听、观摩审判等活动方式,来切身感悟和加深印象。为了使学生能更好地将所学知识及时地受实践的检验和服务于社会,可定期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咨询活动。根据理论教学的进度,适时地安排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定期开展模拟审判,或在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老师的指导下,协助其对实际案件的工作。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接触实际案例和现实法律生活,增加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从而既可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可促进学生对现实生活的理解和认识,进而激发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投身国家法制建设的热情。

3、注重实践性教学的实效。实践性教学,对于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技术的训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培养学生的判例分析、法律推理、办案及辩护技巧、法律公文写作,等等方面的技能,使学生在走上实际岗位后能够很快地胜任。但是,由于主要是学生自主进行实践性教学活动,教师只是指导或引导,因此容易走过场,收不到实效。为了使实践性教学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实效,必须对每次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安排,然后放手让学生去想、去做。教师全程跟踪指导,但不代替学生去亲历而为,也不给学生以确定性的答案。活动结束,应由学生自己作总结,谈收获,谈遗憾,谈对活动的认识和建议,最后由教师进行评点。以下举几个实践性教学方法来具体说明。

案例教学法。首先由教师选择一些已终结的案件,将案件材料整理后发放给学生,由学生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解剖分析,对整个案件进行评判,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法官、公诉人、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办案技巧及其成功与失败,等等,都是学生分析、评判的对象。在让每一个学生都做了充分的发言后,教师再进行评点。如此,学生可以在分析讨论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体会将所学知识运用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途径、方法及其成效,感悟人生阅历、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对于法律职业工作者的重要性。由于是对已结案件的分析评判,学生还可从他人成功的经验中,发现执业技巧,失败的教训中产生警戒,以免将来重蹈覆辙。实际案例教学法,这是一条尽快适应法律职业的理想捷径。

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将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引到法学教育中来,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并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甚至亲自为他们服务。在诊所课堂中,每一个学生都是主动的,教学内容也是围绕学生角色的转换和执业技能的提高而设置的,课堂教学基本上是以解决学生手中承办的案件的法律问题为内容。由于学生是办案的“准”律师,因而他们会以更主动、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在诊所课堂,教师是课堂的主持人,谈论话题的引导者,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将问题引向深入。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的基础上的。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中,学生可以更多地接触社会,培养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解决问题的技巧,增强做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理解,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身份的变化而进入新的角色。

实习。如果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项昂贵的法律教育方法,那么,实习则是一种大众化的教育方法,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实习是每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必须经历的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进一步了解我国的司法现状及法制建设的成就,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实习,使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习活动中经历的各类案件,培养法律实务能力。从理论上说,实习期间,学生严如一个“见习期”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参与案件各个环节的讨论和处理,甚至可以在实习指导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独立从事一些法律允许的法律活动。然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很多实习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这主要表现在:①实习时间短。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各高等法律院校的实习时间基本上都在6—12周之间,这么短的实习时间,一般不能使学生完整地经手一个案件。②学生不投入。实习期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开放式的,它需要学生高度的自律。但有些学生采取应付的态度对待实习,不积极主动参与实习部门的业务活动,或仅仅做一些事务性的杂事,涉及案件讨论、处理等实质性业务时,则退缩或保持沉默,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③实习单位不配合。有些实习单位将实习的学生当勤杂工使用,不让学生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有些则对实习学生采取放羊式的管理模式,实习结束时同样给予一个全优的鉴定。

为使实习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延长实习时间,在大三和大四时分阶段进行。大三时的实习,重点在于对法律和法律实务的认识和体会,以便在以后的学习中明确需要加强和改进的目标,时间可以是6-8周。大四时的实习,则是对所学知识的全面检验和综合运用,为毕业后的身份转换和尽快进入新角色打基础,时间可以是8-12周。二是强调双赢。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力求使实习成为对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均有利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合同中可要求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保证实习的质量;同时也要求学生和学校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分工,协助实习单位处理一些事务性工作;在时间上可尽量选择实习单位的繁忙季节,以配合实习单位打攻坚战。三是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实习结束,不仅要对实习生做总结和鉴定,而且可通过收集实习单位的反馈信息,征求实习单位对整个实习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对每次实习活动做出客观的评价,并采取措施,积极改进,为下一次的实习提前做好准备。

《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宣言》指出:“21世纪将是更加注重质量的世纪,由数量向质量的转移,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重视质量是一个时代的命题。谁轻视质量谁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学教育要培养出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讨论稿),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2001年9月。

2、《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甄贞

3、《时代命题加快高校教学改革步伐》,朱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