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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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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培训

残疾人教育培训范文第1篇

【关键词】残疾人 英语培训 口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G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6-0122-01

一、导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这些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迅猛发展,相应地,我国的教育培训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终身教育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我国的学历教育得到而来长足发展的同时,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特别是职业教育培训迅速兴起并且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职业教育培训中,为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政治、文化全球交流不断推进的国际背景,相应地,许多培训机构开设了英语培训课程。就残疾人而言,开展英语口语培训,使残疾人更好地掌握英语口语交际技能,有利于其在就业市场中寻找到适合自身的岗位,对残疾人英语口语培训教学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背景介绍

目前在外语教育培训中受到广泛应用的理论是二语习得理论,因为人们学习外语的过程就是一个二语习得的过程。二语习得就是除了母语以外的语言的习得过程,个体差异也就是二语习得的每个主体都是存在一定个体差异的,他们在情感变量、学习策略和学习风格方面均不尽相同,这些个体的差异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二语习得的效率和质量。在二语习得的过程中注重个体之间的差异,充分尊重个体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动态性的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或者学习活动,体现了外语学习和教学过程中的人本主义思想。从人的认知心理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人在一出生的时候就是和其他个体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的,并且,随着个体年龄的不断增长,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从而使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特色千差万别,人的这些特征无疑对于二语习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将二语习得理论应用于英语口语的教育培训,也就是要高度关注残疾人与普通人不同之处有针对性地开展英语口语教育培训工作。

三、残疾人英语口语培训的思路

结合笔者的实际教学培训经验,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做好残疾人英语口语培训工作:

(一)充分利用残疾人参加培训的动机因素

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和其他群体参加英语口语学习的动机较为复杂的情形不同,残疾人参加应用口语培训的动机较为单纯、明确、清晰,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直接的需要就是在一定期限的培训之后掌握最为基本的口语表达能力。在开展培训过程中,教师应当充分利用残疾人参加培训的这个动机因素,在开始培训之前就对其动机进行肯定,以便充分激发学习的潜力。此外,对于某些受到家属、父母影响而参加培训的人员,部分人员没有强烈的动机,对此,需要培训者对其认真讲究参考培训的重要性、能够对其带来的各种好处,树立其良好的学习动机。

(二)充分利用残疾人参加培训的焦虑因素

残疾人由于长期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自小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导致了在参加英语口语培训的时候普遍存在焦虑因素。为此,我们在对残疾人开展英语口语培训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其焦虑因素,一方面,鼓励其积极学习、使其树立学好英语口语的信心,另一方面,要注重将其焦虑因素转化为学习的动力。要明确告诉参加培训的学员,作为残疾人参加英语口语培训有些焦虑情绪是正常的,关键的问题是需要通过学习掌握英语口语技能后,逐步克服焦虑的情绪。

(三)充分利用残疾人参加培训的信心因素

“自信是成功的一半”。在残疾人进行英语口语学习的过程中,其学习能力的大小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其是否具有学好英语口语的信心,而残疾人和其他普通人不同之处就在于,残疾人普遍缺乏学好英语口语的自信心,这是由于残疾人长期的生活环境所决定了的。所以,在开展残疾人英语口语培训的过程中,不仅要讲究教学技巧,更要讲求教学过程中的心理引导,在残疾人取得英语口语学习成绩时给予表彰,并注重对其他所有参加培训者的鼓励,让他们认识到残疾人也能够学好英语口语。

(四)充分利用残疾人的年龄优势开展口语培训

在通常情况下,参加英语口语培训的残疾人其年龄较大,而通常人们又认为年龄较小的人更容易学会一门语言,这样的观点,极其容易导致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失去学好英语的信心。但是,是否真的就是年龄较小的人更容易学会英语口语呢?对此,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外语学习成功的人有许多是年龄较大者。所以,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要向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讲清楚,让他们充分认识年龄不是学习外语十分能够成功的关键性问题,甚至让残疾人认为他们的年龄阶段正是学习英语口语的良好时机,树立其学好外语的信心。

(五)针对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设计课件

普通口语课堂针对的是同一类别的健全人群,例如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而残疾人的口语培训,主要是为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开设。他们因为残疾类别的不同,身体本身代偿功能的不同,相应的在英语口语学习的方式上也略有区别。视力残疾人的听力和记忆力非常好,导致他们的语言模仿能力强,记忆力好。这样,在口语教学的课件设计中,主要突出以听说为主,将重要内容编排成朗朗上口的语音片段,有利于视力残疾人加强记忆。而肢体残疾人因为行动不便,他们往往能够花费更多的时间坐在桌前,专注于学习。在课件设计中,主要突出以表演和演练为主,听说为辅。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课堂积极性。让他们更好的参与到口语学习中来。

参考文献:

[1]王凡.影响第二语言习得的情感因素[J].教育经济研究:2010(1).

残疾人教育培训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 残疾人 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杨树山(1967- ),男,黑龙江五常人,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特殊教育学。(天津 300191)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3-0172-02

近年来,伴随我国教育事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政府和教育部门非常重视少数民族残疾人职业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部第九章中专门就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了科学规划,国家制定民族教育政策的核心理念是优先发展、公平发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第三章中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提出了具体措施,强调了要加强少数民族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

一、发展少数民族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1.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势严峻,劳动力在数量上供大于求、在质量上供不应求的矛盾很是突出。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而残疾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很难在社会中立足。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发展少数民族残疾人职业教育,显得尤为迫切。职业教育与培训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必经之路,我国必须把更多的残疾人吸纳到各种职业教育中来。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优质的劳动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集中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把更多残疾人转化为职业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

2.能够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工作。职业教育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从最初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到现在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中,都对残疾人职业教育有明确的要求。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宏伟的教育目标和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在对残疾人进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必须施以适宜的特殊职业技术教育,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劳动者。随着近年来社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也必须相应提高教育的层次和办学水平。发展好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3.能够使残疾人自立于社会。就业乃民生之本,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是其生存和发展之本。没有就业,就意味着没有生活保障。所以解决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事关国家发展、稳定的全局。尽管国家现已出台了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但是因为残疾人整体综合素质差和残疾人职业技能教育的不足,使得大部分残疾人仍然难以顺利就业。这也反映出,在残疾人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现状下,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就显得尤其重要。

实施职业技术教育能促使残疾人全面发展,开发他们的聪明才智,培养他们的多种能力,补偿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使残疾人具有基本就业条件,走向工作岗位,自强自立。这样还能更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当前,我国正处于各方面建设突飞猛进时期,社会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地把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搞好。

4.能充分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残疾人一般生活于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中,身体的残疾导致物质生活相对贫困,与此同时,身体残疾还使其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对他们而言,职业教育能弥补其生理上的缺陷,增加其就业机会以及就业层次,提高收入水平。“知识改变命运,教育传播知识”,接受职业教育能让残疾人摆脱自己的境况。我国政府和人民为提高残疾人的素质,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尤其是中等及高等残疾人职业教育得到较好的发展,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初、中、高级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在残疾人掌握基本的生活技能、熟悉必要的社会规范、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人生态度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能更多挖掘他们的潜能,发展他们的个性和特长,使其成为有用的人才,还可以帮助他们平等地回归主流社会。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社会文明的彰显。

二、我国少数民族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

尽管我国的少数民族残疾人职业教育起步较晚,但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和教育研究,在办学特色和办学规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进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任务的是各地的普通中专、特教中专等,承担了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残疾人技能培训的主要任务。另外,也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进入到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教育学院接受专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中国各级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职业教育仍面临一些问题:

1.财政投入不足。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财政大多需要国家补助。财力紧张更凸显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设施与设备缺乏。其次,教师没有太多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的机会,导致教育观念落后。这就致使学校的办学质量不太令人满意,使得学生以及家长在选择职业教育时顾虑重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众对职教的认可度。

2.认识不足。近几年的高校扩招,使人们认为读普高升大学才是最佳出路,对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技术岗位缺乏理性认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很好发挥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管理职能。一些地方政府没能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人才预测与工作规划,设置的专业类型也不够合理。另外,还有些家庭由于经济困难,没有更多的能力支持子女就读职校。

3.师资不足。在普通职业教育学校中掌握残疾人教育手段的师资缺乏,导致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盲聋专业课的特殊性,任课教师必须掌握盲聋教育的特殊手段(如手语、盲文)才可以进行专门培训,而能熟练掌握特殊授课手段的盲聋专业课教师数量太少了,难以支撑教学任务。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职业学校的教师大多是当地普通高校的本科生,他们往往专业理论不错,但实际操作技能不足,使得职业教育的授课效果不理想。另外,由于财政困难以及交通不便,教师接受高层次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的机会往往不够,致使问题更加明显。

三、发展我国少数民族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策略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指出: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残疾人职业教育具有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是教育与经济最直接的一种结合形式。但职业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与其他教育相比,更加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合适的发展策略。

1.专业和课程设置要适应市场需求。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明确提出,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所以,少数民族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要根据自身的办学能力和社会需求,因时因需而异。专业与课程都应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按产业的要求办学,坚持产教结合,使每位学生都能按厂方技术要求进行专业对口培训,就业后几乎都能够胜任厂家工作。

在课程方面应灵活调整理论课和实践课比例,建立适应市场的、富有特色的课程体系,充分体现以相关知识为基础,以核心能力为目标,以职业素质为培养特点。课程设置要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企业的项目任务要放到学校的教学中来,教学结束后由企业来进行评判。把企业中相关项目融入教学之中,将企业的需求作为重要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此来反映教学课程的质量与水平,让学生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方式,把知识学扎实,将技术掌握透彻。

2.因地制宜地发展职业教育。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与就业要因地制宜,要结合自身的民族特点、自然环境、经济文化背景等因素。目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质量,如何使残疾人为就业做好知识、技能和心理等方面的准备。这就要求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因地制宜,分别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只有做好因地制宜,才会有灵活的职业教育,也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强职业学校的师资培训。职业教育特殊性又决定了职业学校的教师应具有的双重素质:专业理论素养和较高的职业素养。目前,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业的教师大都毕业于普通高校,只长于专业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指导和操作能力。教师是学校的灵魂,勉强执教的老师难以完成教学目标。因此,要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建设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做好为民族地区培训职教师资和管理干部的任务。另外,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要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及生活条件。与此同时,还要制定一些对残疾学生教师有利的政策,吸引更多高水平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4.走联合办学之路。残疾人职业学校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培养出与社会需求相吻合的高质量的毕业生。当下,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和技能师资都很弱,短期内无法满足办学的需要,生存的唯一出路是搞联合办学。合作办学可以校企合作、校际合作。通过校企合作,主动争取企业的人才培养订单。这样的话,可以做到校企互补,共同培养人才。学校投入理论教育教学,以企业为实训基地,学校能按企业要求培养出专业化、特殊化的人才,达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效果。通过校际合作,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职业学校可以利用发达地区学校先进的教学资源培养学生,使学生培养更科学合理。

5.帮助残疾人接受免费的职业教育。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许多家庭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让学生参与到职业教育。因此,在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与学校为保障残疾人的利益,理应推行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举措。事实是,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已经决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部分省份也给残疾人大学生补贴全部学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之后,我国将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与此同时,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由此可见,推广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免费职业教育是完全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盛建国.试论残疾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消费导刊,2008(23).

残疾人教育培训范文第3篇

(1.新疆乌鲁木齐市聋人学校 新疆 乌鲁木齐830026;2.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所 北京 100875)

摘要:残疾人职业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残疾人掌握生存技能、适应现代社会、过有尊严的生活、为社会发展做贡献。它分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种类型,由国家根本法、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提供法律保障,由教育、民政、残联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四个部门负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二、三、四”式的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

关键词 :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11-0005-06

作者简介:高宇翔(1989—),男,福建福州人,硕士,乌鲁木齐市聋人学校教师,中学二级教师,研究方向为特殊教育。

中国的职业教育是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地位平行的教育类型。基础教育分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小学和初中阶段称为九年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在高中阶段之后实施。职业教育独立实施或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一起实施,以培养技术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传授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的知识技能。

目前,中国大陆有8 296万残疾人,其中25%居住在城市、75%居住在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是中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职业技能、提供谋生手段,有利于减轻残疾人家庭的负担、促进社会发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保障

(一)法律法规

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由国家根本法、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四个层次组成。

具体来说,国家根本法即宪法。要求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建立和管理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专项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它们确定了中国职业教育体系,明确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强调了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义务,确定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结构和支持体系,部署了残疾人职业教育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策略和师资培训工作。

行政法规有《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及地方规章涉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上述法规针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二)经费保障

依据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务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的人均经费标准。遗憾的是,这一标准目前尚未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的人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按学生人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学校教育免学费,中、高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并提供生活补助,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1 5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

国家部门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从1991至2010年,政府财政拨款占这类学校总经费的比例从84.5%升至95.1%。逐步增加的财政拨款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不过,各地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存在差别:东部地区的济南市每生每年9 000元,如果济南市的一所学校有200名残疾学生,每年将得到180万元政府财政拨款作为日常公用经费。但西北地区的乌鲁木齐市每年每生仅有3 600元,按照这个标准,一所有200名残疾学生的学校,每年得到的公用经费只有72万元。公办学校获得经费的其他渠道有社会捐赠、校办企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等。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办学经费的适当支持。

(三)师资队伍

《教师法》规定:取得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目前,中国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的研究非常有限。根据陈蓓琴等的研究,在11所初等和中等残疾人职业学校中有438名教师,更多女性教师(62.0%)在这类学校工作,教师的年龄呈正态分布并集中在25~45岁(87.0%),本科学历为主(73.3%),11.2%的人拥有硕士学历,学生与教师的人数比例大约为10∶1,高于国家标准(3∶1)。

在残疾人高等职业学校中,王雁在调查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时发现,43.0%的教师在35岁以下,在35~54岁之间的有57.0%,老教师非常少,他们中的50.0%拥有本科学历,43.0%拥有硕士或博士学历,学生和教师的比例大约为20∶1,基本符合国家标准(18∶1)。

作为残疾人教育的师资,不仅要掌握普通的教育知识、技能,还要掌握特殊教育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目前,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在数量和素质方面存在如下问题:教师人数有限,难已满足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专任教师比例偏低,许多课程由文化课教师或行政领导兼任;“双师型”教师(既具备教师资格又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低于40.0%,许多教师缺乏与所教课程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此外,大部分教师接受的在职培训仅有几天时间并且与职业教育关系不大,在高校和企业中的长期培训机会非常有限。教师职后培训的覆盖面和针对性有待提高。为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中残联于2009年在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了“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从此,每年有数百名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在这里接受培训。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类型

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分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种类型。

职业学校教育由国家规定学制、实施较系统的教育、颁发学历证书;职业培训不限学制,是以就业、转岗或在岗提高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完成培训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试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普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教育机构共同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机构采取普通职业教育方式,主要针对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其他符合条件者,将他们安置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因为他们可以和健全学生一起看和读;残疾人教育机构采取特殊职业教育方式,设置特殊班级,主要针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职业培训也可由接收残疾职工的单位实施,或采用远程教育方式。

(一)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教育是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身体的缺陷和早期成长环境的限制,残疾儿童的劳动与职业能力发展往往滞后于同龄的普通儿童,在他们进入整个教育体系的小学阶段时,不论特殊学校还是附设有特殊班或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都要开展低年级的职业启蒙和高年级的职业教育内容渗透,通过日常的生活指导和专门的劳动技术课程,培养残疾儿童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和职业意识,为他们接受初等职业教育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1.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在普通职业初中随班就读,是残疾人接受初等职业教育的形式之一。职业初中的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或至少有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少年,学制3~4年,培养具有初中文化基础、掌握初级职业技术的人才,如初级技术工人、农民技术骨干等。从统计数据看,约96%的职业初中位于县城及农村,专业与农业生产相关,如农作物种植、家禽饲养等;近15年来全国职业初中的数量呈递减趋势,从1997年的1 469所缩减至2011年的54所。

在特殊学校的初中阶段增开职业教育课程或设置专门的职教班,是当前残疾人职业学校教育的常见形式,旨在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形成初步的劳动能力,并利用职业教育优势将教育和康复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或为他们进入高一级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打好基础。多个省市调查发现:相当多的特殊学校正在开展初等职业教育;专业涉及编织、烹饪、家政、美发、缝纫等数十种,部分学校还结合地方特色办有花卉种植、玉器雕刻等专业,学制3年;个别培智学校为弹性学制,与传统学制相比,这种学制允许智力残疾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学习方式和时间。

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在初中教育基础上实施,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是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点。残疾人可在高中阶段的特殊学校、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普通职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普通班或残疾人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以前两者为主要形式。

2012年全国开展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学校分别有22所和121所,在校生7 043人,其中大多设置职业高中班(部)或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学制3年。学生不仅学习语文、数学、英语等基本课程,还要学习一些专业技术知识,如盲校的推拿按摩,聋校的工艺美术、服装设计、机械维修、烹饪、计算机应用等。学生毕业后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可选择就业或参加高考进入高等学校。

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至少1所省级和若干所市级及以下的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这类学校的招生对象包括生活可以自理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等;初中文化程度者学制3年,高中文化程度者学制1年;专业涉及中医康复保健、工艺美术、机电维修、电子商务、装饰设计、酒店服务等;学校大多具备校内实训场地和校外合作企业;学生毕业后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在校期间也可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优秀毕业生有机会根据合作企业的需要推荐就业,或升至高等层次的职业教育学校。

2006—2010年,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与开设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学校数量比在1.48∶1~1.78∶1之间,其中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的招生数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人数比例呈逐年递增趋势。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52个,在校生10 442人,毕业生7 354人,其中5 816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3.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层次也会产生向上延伸的趋势,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逐步进入高等教育范畴。自1985年山东滨州医学院开始招收肢体残疾大学生算起,中国残疾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历史还不到20年,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

残疾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当于大学专科层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义务教育后残疾人教育的重要形式,在高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学制2~3年,专业与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相衔接并有所扩展,毕业生可获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国残疾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等1 280所普通高职院校招收各类轻度残疾学生随班就读。2012年,全国本科、专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合计招收残疾学生仅7 229人,残疾人随班就读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数有限。

第二,单独建立(如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在普通高校内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学生的学院、系、专业(如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根据学生情况实施“单考单招”,即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单独录取残疾考生。2012年,全国有1 134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下页表1显示了2013年实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单考单招”的院校概况,各校均为3年学制,大多面向听力残疾学生,专业从1~9种不等,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招生总数为1 000余人。

第三,实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与普通高校合作开办大专班。各地盲校与医学类普通高校联办推拿按摩大专班最普遍,例如,1993年起南京盲人学校和南京中医药大学联合、1993年起乌鲁木齐市盲人学校和新疆医科大学联合。2012年底,全国有13 735家盲人推拿中心,这种职业已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成为视力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毕业生从事推拿按摩工作的就业率高、收入乐观,是实现他们有尊严地生活、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有效途径。

第四,通过高等教育自考考试、远程教育等多种渠道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前者采用学生自学参加考试、学分累计的方式完成学业。后者以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为代表,它已在全国建立了31个地方学院和教学中心,累计招收学员近万人,以基于网络的远程教育方式和函授方式为主,专业有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会计、英语等。

(二)职业培训

残疾人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在农村和城镇呈现不同特点。

残联部门举办的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是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注重与生产扶贫相结合,帮助残疾人成为“技能明星、致富能手”。自然、文化环境不同的各个地区提供因地制宜的培训内容,如安徽的工艺剪纸、云南的民族刺绣、西藏的唐卡绘画、江苏的龙虾养殖、新疆的玉器雕刻等。

城镇残疾人职业培训注重与就业相结合。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以实用技能为主,以集体就业、分散就业或个体就业为目标的培训,内容包括面向视力残疾人的心理咨询师、推拿按摩、计算机基础,面向听力残疾人的网络客服、来料加工,面向肢体残疾人的话务员、电子商务等。2012年清华大学举办了首期残疾人企业家培训班,内容涉及宏观经济与政策解读、企业家战略思维等,探索了残疾人商业精英的培训模式,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发展创新有借鉴价值。

2010年全国各级残疾人培训机构有4 704所,其中残联部门下属的2 504所、其他部门下属的2 200所,培训城镇残疾人274 367人次、农村残疾人558 137人次,共有116 389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中残联发起“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活动,使残疾人培训机构增至5 254所,新就业残疾人稳岗率不低于80.0%。截至2012年底,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达到5 271个,其中残联兴办1 927个,依托社会机构兴办3 344个,29.9万人次的城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

福利企业等吸纳残疾职工的单位开展以生产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的岗前培训、以生产技能为主的在岗和转岗培训,促进残疾职工适应职业生活、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动用各界力量、多种形式并举,既可推荐残疾职工到职业培训中心学习,也可请专业教师来企业做专题培训。

残疾人职业培训根据个体的技能水平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三个等级,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家职业技能水平考试者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以长沙市的盲人推拿职业为例,申请初级专业技术等级(推拿按摩士)者需要具备中专学历和一年工作经验;申请中级专业技术等级(推拿按摩师)者需要具备中专学历和五年工作经验,或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工作经验;申请高级专业技术等级(主治推拿按摩师)者需要具备中专学历和12 年工作经验,或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工作经验。

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

国务院领导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指导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学会、研究机构参与决策咨询和科学研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教育具体政策、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职业教育工作,指导所辖地区的特殊学校、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群体的保障工作,管理各级民政技术学校和民政培训机构招收残疾学生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指导福利企业吸纳残疾职工并做好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招收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实施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负责促进残疾人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各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隶属于残疾人联合会管理。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和职业教育观的进步,近几年,中国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初步建立了“一、二、三、四”式的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见图1。

“一”即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秉持同一个目标:培养残疾人适应社会、掌握生存技能、过有尊严的生活、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即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共同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残疾人学员可根据自身残疾类型和程度选择最少受限制的学习环境。

“三”即残疾人职业教育有三个层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三个级别,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三个等级,三个层次相互衔接、逐步延伸,并与普通教育互相沟通,建立起从初职到高职、从初级工到高级工的残疾人职业技能成长通道。

“四”即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由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四个部门依法管理,它们彼此协作又各有侧重,在不同社会层面、用不同视角共同探索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路径,推进这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结语

中国在发展职业教育、构建职业教育体系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体系待完善、教师培养待加强、区域差距待缩小、无障碍建设待推进、专业范围待拓展、教学质量待提高等。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加大残疾人职业教育投入,加强实训基地和“双师型”师资建设,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使残疾学生都能掌握一项生存技能,将成为中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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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残联.2012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3-03-26].http://cdpf.org.cn/sytj/conte

残疾人教育培训范文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

一、我国法律对残疾人的界定及劳动保护内容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根据《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残疾人和其他人一样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能力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残疾人参加劳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取得报酬。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劳动报酬条款已成为残疾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3)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创造相应的安全条件和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从事劳动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安全。(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并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发展。(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可能因为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等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社会保险通过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方式,使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残疾人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此外,残疾人还享有参加工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1)残疾人总体就业水平低,就业形势严峻。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以及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等原因,他们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更为明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资金短缺、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而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许多残疾人因此失业。(2)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状况不尽理想,就业能力尚待提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残疾人受教育状况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依然令人担忧,与数量庞大的适龄残疾人相比,这些职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培训机会显得非常有限,更无法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3)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不健全,扶助措施不到位。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并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结构,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采取了很多扶助措施。但是,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扶助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扶助措施不到位,这限制了相关扶助制度和措施的作用的发挥。

三、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完善扶助残疾人就业的立法规定。在劳动就业方面,残疾人是弱势群体,要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地享有劳动就业权,必须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扶助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然而,仅仅依靠《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在关于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规定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细化和补充。

2.加大行政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局限,仅仅依靠残疾人自身的力量往往无法很好地实现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因此,必须对残疾人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的扶助既要依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要依靠切实有效的组织落实。政府在扶助残疾人就业方面须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3.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司法保护。目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受到侵犯的情况还屡屡发生,为了有效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各种行为。在劳动就业权遭受侵害时,残疾人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残疾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其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残疾人必要的法律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残疾人就业现状与对策》.2003年第51期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中国残疾人事业》.2006年第21期

[3]王淑娟.《修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广播网

残疾人教育培训范文第5篇

一、特殊教育的对象

一般地说,特殊儿童都是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儿童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特殊儿童指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的儿童,也称身心障碍儿童或残疾儿童,如视觉障碍、弱智和肢体残疾儿童等。广义的特殊儿童除残疾儿童外,还包括超常儿童等。②但事实上,特殊教育实施对象因地区的情况而异。一般地说,教育越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特殊教育实践的范围也越广,它包含的特殊儿童的类别也越多。

台湾实施广义的以特殊教育儿童为对象的特殊教育,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大类。③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他显著障碍共12种;资赋优异包括:一般智能、学术性向、艺术才能、创造力、领导才能和其他特殊才能6种。

大陆近十几年来主要是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弱智儿童等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规定为六类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实际在调查和统计中又增加了综合残疾(多种残疾)。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大陆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通过对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比较,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但在实践操作中,大陆对各类发展异常儿童的区分比较模糊,仅有少数高校招收个别残疾类型学生。面对诸多类型的残疾儿童,仅实施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弱智儿童等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其他各类儿童更多地被纳入到普通教育系统内,没有接受特殊教育。

二、特殊教育的教育体系

对于特殊儿童的安置,两岸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是特殊学校、普通学校中的特殊班及普通班,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有一些区别。

台湾专设的特殊学校,分为启明(收盲生)、启聪(收聋生)、启智(收智力不足学生)、仁爱(收肢体残障学生)四类。目前,台湾各类特殊学校有24所, 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其程度可分为幼稚部(3-5岁)、小学部(6-12岁)、初中部(13-15岁)、高职部(16-18岁)四个阶段。有启智、启聪、启学、启健、启仁等班;还设有辅导资赋优异和才艺优异的资优、数学、音乐、美术、体育等班。

大陆特殊教育发展较晚,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数量有限,各机构和系统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但目前,大陆已把特殊教育列入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不少特殊教育学校开办了职业高中或中专班,普通高中班,10余所高校建立了特殊教育学院和专门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班级,从服务的对象和所负担的任务上,它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残疾儿童的学前特殊教育:主要面向3至7岁的残疾儿童,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担负促进残疾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补偿其缺陷,准备进入小学的任务。

2、残疾儿童的初等特殊教育:面向学龄的残疾儿童(年龄各地不全相同,有的地区从6、7岁开始招收,有的大于7岁)。担负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较发达地区可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进行一定劳动教育的任务,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建设者。

3、中等文化和专业的特殊教育:面向受过基础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任务是进一步提高文化科学知识,为升学做准备,或学习一门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并达到专业等级水平。

4、高等教育:面向具有高中水平或同等学力的残疾青年,进行国家规定的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教育,以至研究生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法律保障

“特殊教育法”是台湾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这足以体现台湾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其规划了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自1984年颁布“特殊教育法”后,特殊教育从过去点的实验变成全面性的推广,有84%的身心障碍和资质优异的特殊儿童进入了普通学校学习,其余的进入特殊学校和特殊机构。

从台湾“特殊教育法”来看,台湾特殊教育朝着一个长度、宽度和高度的三度空间在发展。长度是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三岁,向上可以进入大学学习;宽度是特殊学生的入学率逐渐提高,特殊教育的类别和程度有所增加;高度是特殊教育的质量有所提升,为特殊学生提供合适的个别教学计划和教学服务。

大陆特殊教育的法律的较大发展主要在改革开放后的近20年。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包括:第一层次,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1982)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大陆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层次,《义务教育法》(1986)和《残疾人保障法》(1990);第三层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对特殊教育的各个方面作了原则而又细致的规定;第四层次,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和地方法规。

但总体上,大陆的特殊教育立法比台湾起步要晚,而且至今还不健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本身还有许多重要的方面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在现存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中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也就是说,从法律的整体系统来看,大陆还缺乏一部较为权威的至少应该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其次,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致使残疾儿童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再次,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问责制,导致了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如: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就已提到了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又规定了学前残疾儿童的教育方式、教育机构、支持保障系统等。但由于法律法规执行、监管不到位,致使大陆目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非常薄弱。以经济、文化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北京市为例,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7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仅有160名接受到学前机构的教育,而此部分儿童不到学前残疾儿童总数的10%。⑥因此,大陆要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 对特殊教育的资源配置、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加强普法执法,迅速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最紧迫也是最棘手的难题。

四、从事特殊教育的资格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力量,师资的水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台湾重视特殊教育师资的正规化与专业化, 于1975 年颁布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从事智能不足、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性格或行为异常、学习障碍和资赋优异等类教育的教师的登记资格。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采取双重资格认定,除了特殊教育系所毕业者以外,均要求须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者再修特殊教育16个学分,并对三种级别的学校教师有不同的要求。对高职部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至少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是岛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特殊教育系毕业者;第二款规定:应是岛内外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或研究所本科系,或相关科系,或有学士以上学历者。对于仅有大专文凭的教师,该办法规定至少要在高级中学有3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成绩优良者。对于中学教师部的资格,台湾规定,获得高职部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在中学部任教而不必重新登记,因为中学教师的资格要求水平较高职部低些。台湾对小学教师登记资格有些特殊,不但允许本科学士水平的教师,还允许在普通小学或幼稚园教师在修习特殊教育科目后可以担任小学教师。

随着台湾特殊教育的发展,目前台湾各类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制度也竞相出现:(1)短期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制度。为了推行特殊教育计划,针对实际参加工作的教师施予短期的,大约一年或半年,乃至更短时间的特殊教育师资的专业教育;(2)特殊教育师资正式专业教育制度。主要是由师范或教育院校的有关系组作较长更具系统性的专业课程以培育师资的制度,目前有两种系统:师范专科学校的系统和师范或教育学院的系统。⑦这保障了特殊教育师资的质量,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大陆也陆续建立了一些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对特教师资进行长期、短期培训,但发展较快的地方只是少数。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大陆在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条作出过明确规定,但缺乏措施来保障落实,这一制度只是在经济发达的上海率先得到了实施。可是在其他省市,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普及,一些特殊学校由于师资不足而不得不聘请没有资格证书的老师。因此,除部分特殊教育教师来自中等特殊师范学校或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之外,大部分来自普通教育系统,基本没接受过特殊教育理论训练,对教师的培训更多地停留在传帮带阶段,即老教师带新教师。使得特教学校师资严重老化,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大陆仅有4所高等师范院校设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总数不到50人)、两所大专层次特教专业(每年培训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每年毕业生不到400人),算下来,大陆每年培养的中、高等特殊教育师资不足500人。据统计,到2000年,在3.1万专业教师中仅有3%的人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获得了完全资格认证。到目前为止,仅有1.1%的具有特殊教育大专以上学历,27.6%具有特殊教育中师学历,17.7%的教师经过半年以上的短期培训。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大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五、台湾特殊教育的启示

通过对台湾和大陆特殊教育以上四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 台湾的特殊教育对大陆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借鉴价值和启示。

1、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特殊教育本身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 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大陆的特殊教育体系处于初步形成阶段, 教育目标定位尚未具体化。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纵向通达、自成体系、横向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特殊教育体系,即纵向上使特殊教育在各个学历层次开展,横向上使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成为可以互相交叉的立交桥体系,使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完善。

2、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目前大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比较的薄弱,严重影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针对此现状,一方面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基地的建设,在重点建设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的基础上,要在一部分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数量,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另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特殊教育学校应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在职教育的岗位培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也可以像台湾地区那样,经过特殊教育培训后上岗。

3、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政策和法规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进步,特殊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条件将逐步成熟。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是《义务教育法》的重要原则。“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宗旨,也已成为各国或地区教育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受教育权利更是被视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吸取和借鉴台湾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内地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来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以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保障特教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质量。重点通过法律来解决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明显不能满足需要的矛盾,真正达到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注释:

①朴永馨:《特殊教育辞典》,华夏出版社,1996年。

②汤盛钦:《特殊教育概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

③台湾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中心编印:《特殊教育季刊》,1997年63期。

④李惜雯等:《中国残疾人口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1996.10。

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及其回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2006年12月1日。

⑥张毅、陈亚秋等:《北京特殊儿童学前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特殊教育》,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