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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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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性质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第1篇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作为学校一种重要的管理权,攸关学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基于现代法治原则,在宪法层面对高校学生处分的根源、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是合理合法实现学生权利保障的必要前提。

 

一、问题的提出

 

何谓高校学生处分行为,是指学生违反了高校的管理规定,学校依据规定给与学生纪律处分的行为。有关高校学生处分的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高校学生守则之中,如果研究全国高校历来的学生守则,就会发现高校学生处分权力本位严重,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滞后。

 

主要问题如下:

 

(一)概念混乱

 

首先名称表达不一。一般高校称为“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但是有的采用过“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以及“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等其它名称。在传统上学生纪律处分经常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相混淆,权力色彩浓厚。而有些学校的规定又含有某些契约的特点,学生纪律处分的定性不明可见一斑。另外,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之前,高校学生守则中“罚款”的规定确实比比皆是,修订之后才逐渐绝迹。

 

(二)救济不足

 

学生处分过程中,无论是事中的申辩还是事后的申诉,缺乏切实可行的救济程序的支持,实际效果差强人意。虽然近年来高校学生处分规定中,有关学生权利救济的内容不断得到重视,但是由于权力本位意识依然存在,各个高校之间对学生权利救济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至于学生处分事中的听证程序,在互相借鉴痕迹明显的各个高校的学生处分管理规则中也只是属于少数派的选择。 而几乎所有的高校学生处分条例中,都不见学生诉讼权利的规定,在现实的案例中,能够真正走上诉讼程序的也只是少数。

 

(三)法治体系不完善

 

虽然在2005年之后,各个高校都注意了学生处分管理规则制定的法律依据,一般既提到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也提到了教育部制定的诸多规章。但是在实际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高校管理的规定十分有限而且太过原则,因此引导作用远远不及教育部的规章。譬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等规章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法律。另外,一些规章缺少法律后果的规定,更像是道德规范,为高校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选择空间,高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则就很容易直接创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如此低阶位的规则创设权利和义务是有违宪法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

 

各个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的过程中,俨然兼具立法者和执行者的角色,而自我管理权抑制和外在监控法律手段却十分有限,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始终处于受支配的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表面上是权力本位传统使然,究其原因是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性质不清所造成。

 

二、两大法系的传统理论及发展

 

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权力本位传统,并不是我国的专利,两大法系在历史中为了迎合这种传统,同时又为了能够在法治的背景下获得一定的正当性,都各自发展出一些典型的理论加以注释,但是在现代法治对权利保障和权力约束的要求下,都发生了变化,或被修正或被淘汰。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偏颇与改变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首先起源于十九世纪德国,然后影响到日本和中国。这种理论把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权力关系,它是指基于法律上特别的原因(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人的同意),为了达成公法上的特定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一方取得概括的支配他方的权能,他方赋有服从义务的法律关系。 根据这种理论,学生一旦自愿选择了一所高校,并被录取,就意味着同意概括地接受该所高校的所有规则,而该所高校对学生也就拥有了概括的命令权和惩戒权,而且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制定规则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且学生不能提起司法审查。 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在2005年前基本属于这种情况,近几年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并未完全脱离这种理论的藩篱。

 

依笔者所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只是时代的产物,是一种权宜之计,是对学校既成权力状态的一种简单注释,而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理论,甚至与之相悖。这种理论的基础是逻辑上推定学生普遍“同意”接受学校的管理,把传统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契约性嫁接到公权力之中,而且还逃避了法律的限制和司法审查,通过这种契约性把学生固化为一种特殊的受支配的身份,这与现代人权保障和权力限制的法治原则相违背。因此,在二战后,特别权力关系在一些国家的宪法判例和宪法中得到了修正和改变。德国联邦通过判例确立了“重要性理论”,认为涉及宪法中所确定的基本人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不能由公权力自行决定。 而日本宪法采用“法的统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要求特别权力关系中对人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使因私人同意而成立的特别权力关系也要允许司法审查。

 

(二)英美法系“代替父母理论和特权理论”的淘汰和发展

 

在二战以前,美国一直援用英国形成于18世纪末期的“代替父母理论”。此理论认为学校对学生享有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学校代替父母的地位管教学生,学生绝对服从于学校,排除了法院和他人的干预。直到1961年,美国法院才在一案件中推翻这个理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到宪法的制约,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力并非绝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权利不应该因为学生进入大学而遭到否定。 “代替父母理论”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对学校这种特权事实的理论假设,学校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得到学生父母的全面授权,况且大学的学生基本成年,其基本权利,即使是父母也不得侵犯。从历史上美国学校管理学生的“代替父母理论”被废弃的原因,最终也是宪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就目前而言,美国高校仍然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依据自治权对学生做出休学和开除等方式的处分,甚至为了实现高校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宪法》第8条修正案“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以及第14条修正案“公民权利正当程序保护原则”的适用,但是仅以对学生“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宪法权利不产生直接和实际影响为限,否则高校自治权也需要受到法院的合宪性审查。

 

三、高校学生处分管理权中行政权与自治权的交织

 

虽然传统理论并没有给高校学生处分这种管理权一个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解释,但是引发它们变化的宪法因素却能给我们带来新的启发。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引起传统特权理论变化的关键,也应当是寻找高校学生处分管理权根源和性质的出发点。高校学生处分权作为管理权有两种宪法来源和两种属性。来源决定了属性,不同的来源就有不同的属性。

 

(一)来源于国家教育管理权

 

国家教育权顾名思义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目的,属于国家权力,世界许多国家宪法规定了此项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或国家机关通过立法和行政的途径领导、计划、检查、帮助、监督或管理的方式对教育进行干预的权力,国家教育管理权就是其中一种。国家教育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在有关的教育管理的外部事项上需要依靠教育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来达到国家教育的目的。越南宪法第36条就规定国家对国民教育目标、考试规则和文凭系统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教育管理权从宪法层面通过立法把国家教育管理权赋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巴西宪法第176条就规定“教育由公共权力部门分级管理”。因为考虑到专业性和成本效益等因素,某些教育管理事务,最后会授权给具备一定资质的高校来行使。这些教育管理事务中最典型的就是文凭问题。我国《教育法》第20和21条规定国家授权符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生学历学位,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国务院《学位条例》进一步加以了细化,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高校享有了这种管理权,就会落实在自己的管理规则中,这也包括高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则。国家教育管理权从而在法律到高校校规的延伸过程中转化为一种学校管理权,这种学校管理权并没有改变行政权的性质,仍然受行政法的调整。高校学生处分中直接影响学生学历学位取得的纪律处分方式,譬如开除学籍等,性质上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来源于高校自治权

 

高校学生处分权还来自另一个宪法渊源,即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所规定的高等学校自治权。 高校自治权是指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墨西哥宪法第3条就规定,法律授予自治权的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享有自我管理的职权和责任。我国《宪法》虽然没有高校自治权的规定,但是《教育法》第28条有高校自治权的含义,该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就性质而言,高校自治权与国家教育管理权有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行政权,而前者是高校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实现高校自身的教育权,而排斥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对高校内部自主管理事务的干涉。当然,高校自治权在内部所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特别权力关系中不受立法和司法约束的概括命令权和惩戒权,在现代法治的要求下,它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厄瓜多尔宪法第28条就规定高校自治权只依据法律和校规行事。

 

高校自治权在很多情况下会如同国家教育管理权一样以校规的形式出现,最终也转化为学校的管理权。这两种不同来源和不同属性的学校管理权在校规中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在处理结果上两者可能存在因果逻辑上的联系,处分方式也存在重叠,是造成高校学生处分问题复杂的根源所在。这种复杂性表现如下:

 

第一,会带来两种行为的同质化,这也是高校学生处分领域权力本位传统根深蒂固的根源。

 

第二,会带来具体高校学生处分法律关系在性质上的辨析困难,增加法律内容、法律程序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制度安排的复杂性。

 

四、高校学生处分的法律调整

 

为了对高校学生处分存在的问题做一个回应,必须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对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加以法律调整。这种法律调整,就是要明确不同性质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授权,以及拓宽相应的司法救济。

 

以学生处分的两种法律性质为线索在宪法方面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一)在宪法中明确学生的受教育权

 

虽然所有法律主体的教育权都是整体教育权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最终宗旨是一致的,但是不同教育权主体的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并不总是相一致,存在矛盾和冲突,学生的受教育权在高校学生处分权的行使过程中尤其容易被忽视和侵害。受教育权入宪,可以提醒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实施国家教育管理权和高校自治权的过程中能够认真对待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放任学生受教育权受到损害,也不能为了实现学校管理权而牺牲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宪法作为最高规范,宪法中规定受教育权,也能够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法律引导,为高校学生处分权设定一个外部的界限。

 

(二)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的行政法治

 

国家教育管理权作为学校管理权的一部分,应该适用依法行政和司法审查原则,而前提就是明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明确授权至少可以起到如下的作用:

 

第一,可以进一步区别与高校自治权的不同管理范围,制定相应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救济程序。

 

第二,可以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在高校学生处分中,凡是根据法律能够认定其行政权性质,直接影响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的行为,至少直接涉及学生学历学位的处分行为,应该纳入到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可以促进学校改变现有回避诉讼的态度,在学生处分守则中明文告知学生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加强高校自治权的限制,突出其契约性

 

高校自治权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对于学校内部管理事务有很大的自主管理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它是法外之地,要受到外部和内部的法律限制。

 

第一,明确宪法授权,可以使得学校在自主管理的事务中排除国家权力的干预的同时,也为高校自治权设置了外部限制,明确范围并防范其越权违法,这样可以区别于国家教育管理权,也可以杜绝低阶位规范借自治权为由违宪创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在高校的内部管理中,强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性,以达到高校自治权的自我抑制。高校的自治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要得到同等的尊重,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再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特别权力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基于学生自愿进入学校并被学校录取而形成的双向契约关系。基于这种契约关系,为了改变两者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让两者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需要增加学生参与的成分。在学生处分管理的制度设计中,如果以学生合法权益为依归,以学生有效参与为手段,高校自治权就能得到有效的自我抑制。正式听证程序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必要在高校之间推广实施。

 

(四)两种性质的高校管理权都要以学生的基本权利为界限

 

现代法治的目标是保障人权,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促进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2005年的重新修订,引起了全国高校校规的普遍修改。 该规定中学生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限制的联动甚为明显,这正是学生回归公民,其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障而引起的效果。

 

两种性质的高校管理权,其中国家教育管理权纳入行政法治,前面已经论述不再赘言。而高校自治权在传统中排除司法的审查,这是各国的同行做法。究其原因,如果允许司法权完全审查高校自治权,就有违当初为了排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干涉高校内部事务的初衷。但是,高校自治权依据宪法对抗国家权利的干涉,并不意味着能够对抗受宪法保护的学生的基本权利,这是将高校自治权纳入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根源。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都规定了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学生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在法院实际受理高校学生处分案件时,高校自治权恰恰是最大的阻碍。“有权利,就有救济”,司法救济是实现学生基本权利的必然选择。前面已经述及的德国的“重要性理论”和美国的“实际损害理论”,司法救济以学生的基本权利保障为限,但正是这个界限是现代法治要求的底线原则。

 

五、结语

 

学校管理权法律性质的揭示, 为建立一个包括宪法、法律以及校规在内的逻辑严谨的完善的高校学生处分法律体系提供了契机,也为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明确授权和司法救济,促使高校处分走出权力本位传统,秉持学生权利本位,实现学生公民身份回归找到最佳途径。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中职院校 职业道德与法律 教学 实效性

当今社会对职业技能型人才的要求不仅需要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需要其具备合格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养。我国中职院校基本都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然而,实际教学质量令人担忧,没有很好地起到培育学生职业道德及法律素养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不能让其流于形式。

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当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必须将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职业道德教育有效地融合起来,利用国旗下讲话、学校橱窗展示、校园广播、板报宣传等途径,不断引导学生将爱国主义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学生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此同时,中职院校要树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积极构建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达到潜移默化的德育效果。如可以开展感恩系列教育、犯罪案例警示教育、法律知识竞赛和讲座、职业道德征文和演讲比赛、文艺会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正义感,促使学生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长期以来,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自然不理想。为此,我们有必要想方设法地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兴趣。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法,将课堂教学与社会联系起来,以案例为载体,让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变得更加生动形象,以此激发学生的兴趣。在开展案例教学时,教师要针对案例进行精彩的讲授和讨论,课前可以先收集和整理一些行业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要求的案例信息,再结合教材上的知识点,认真备好教案。在课堂上,教师要帮助学生了解所学专业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基本要求,引导学生围绕本专业职业道德与法律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反思和讨论,改进日常生活中的不良习惯,逐渐把自己培养成一个有道德守法纪的人。与此同时,教师可以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模拟招聘会、模拟企业员工等方式来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增强教学的实效性与趣味性。在此以情景式教学为例,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教师可以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设计针对性的任务情景教学,将生活情景引入课堂,由学生扮演某一个角色,完成各项虚拟任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此外,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教学中应该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借助多媒体、网络资源等辅助教学手段,为学生创造更加逼真的教学情景,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使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教学氛围中主动学习相关知识。

三、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必须贴近实践、贴近职业、贴近社会,为学生将来走上社会做好铺垫。为此,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必须不断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及形式,在教学中将最新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制度传输给学生,应该针对学生所学专业涉及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质要求,而不是盲目地依据教材“照本宣科”。同时,要在教学中引入社会热点问题,将社会热点作为课题进行研究,帮助学生更好地体会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如在讲到违法犯罪时,教师可以引用“3・15晚会”、“今日说法”、“焦点访谈”,以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事例,让学生意识到生活实践中处处有“雷区”,增强学生的职业操守与守法遵纪意识,提高学生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自觉性。

四、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客观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量。在以往教学中,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考核“走过场”的痕迹过于明显,完全没有发挥出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为此,我们有必要根据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开展一系列日常行为评价、学习成果鉴定、测试及学期评语等考核评价,不仅要考查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中职院校要积极开展学生自评、互评、任课教师评价、辅导员评价及实训企业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这样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总之,中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重任,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实效性的提升需要广大教师提高认识,结合时展需要,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学科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社会培养出道德高尚、遵纪守法、技能过硬、素质够格的职业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氨氯地平; 原发性高血压; 临床疗效

[中图分类号] R97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4-248-01

钙离子通道拮抗剂(CCB)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临床的抗高血压药物,其中氨氯地平是新一代的钙离子通道拮抗剂,属于二氢吡啶类药物,其生物利用度高,半衰期长,非常适合原发性高血压的治疗[1]。本实验选取了88例老年原发性高血压,重点评价了氨氯地平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以便广大医生和患者更好的了解这个药物。

1 样本与方法

1.1 样本来源

2009年10月~2010年10月我院入院治疗的88例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原发性高血压诊断标准,排除继发性、顽固性高血压,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糖尿病患者。其中男性64例,女性24例,年龄在58岁~82岁之间,平均年龄67.2岁。病程从10个月到15年不等,平均8.7年。

1.2 治疗方法[2]

所有88例患者在治疗前停用所有降血压以及能够扩张血管的药物,至少2周以上,并测定3次非同一天的血压,作为治疗前的基础血压存档,并测定24h尿中白蛋白,以及进行心电图观察。治疗期间口服氨氯地平,5mg/d,每日一次,清晨服用,连续给药2周后血压控制达到显效标准,则可以继续给药,否则加大给药量至10mg/d,每日一次,再服用2周。4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测定患者的血压,以及测定患者的心电图。

1.3 疗效判定标准[3]

显效:治疗后舒张压≤90 mmHg或者下降幅度≥10 mmHg,或者舒张压下降幅度≥20 mmHg;有效:治疗舒张压下降<10 mmHg,但并未将至90 mmHg以下,或者舒张压下降10~19 mmHg,或者收缩压下降≥30 mmHg;无效:经过治疗后,为达到上述显效或者有效的任何标准。总有效率为显效率与有效率之和计算。

1.4 统计分析

治疗前后患者的血压数据均经过SPSS 13.0处理,平均值±标准差表示,治疗前后的数据比较进行卡方检验,P<0.05 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疗效分析

88例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变化结果如表1所示,经过4周的治疗,患者的血压下降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所有88例患者中,显效患者70例,占79.6%,有效患者12例,占13.6%,无效患者有6例,占6.8%,总有效率为93.2%。

表188例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变化(mmHg)

* 治疗后与治疗前相比,血压明显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不良反应分析

比较治疗前后患者的肝肾功能、心率等指标,无明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在治疗过程中,有3例患者出现恶心和呕吐,1例患者出现头痛,另有1例患者出现心悸,但反应程度很轻,不影响继续给药治疗。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又被称为高血压病,临床表现主要以血压增高为主,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约占所有高血压的95%。有文献报道[4],其发病机理尚主要是外周小动脉阻力增高所致,并且患者血容量与心排出量增加也是原发性高血压发生的重要因素。原发性高血压发病几率高,特别是在老年患者中,主要表现为体循环的动脉压增高。患者一旦患上原发性高血压,会对身体上的一些重要器官,比如心、脑、肾脏等脏器造成沉重的负担,并最终导致器官衰竭,给患者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氨氯地平是新一代的二氢吡啶类钙离子通道拮抗剂,与第一代药物硝苯地平具有同等的作用机制,同时氨氯地平又有其自身的特别,比如半衰期长,降压效果持久,每日只需一次给药,给患者带来很大的便利性,有文献报道[5],长期服用氨氯地平还有助于动脉粥样硬化的治疗,对患者的心脑血管疾病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通过对88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研究发现,氨氯地平显示出了明显的降血压效果,治疗总有效率可达93.2%,治疗期间无严重不良反应发生,患者耐受良好,特别适合于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治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张慧敏, 黄建凤, 吴海英等. 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与苯磺酸氨氯地平治疗轻中度原发性高血压[J].中华高血压杂志, 2010,18(7):648-652.

[2] 王升英, 孙玉华. 氨氯地平与硝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疗效比效[J]. 中国民康医学, 2006,18(11):856-856.

[3] 杨丹芬, 成涌, 毕四锐. 氯沙坦钾联合氨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疗效观察[J].吉林医学, 2010,31(18):2849-2850.

[4] Emilio Kuschnir, Enzo Acua, David Sevilla, etal.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essential hypertension: amlodipine 5 mg benazepril 20 mg compared with amlodipine 5mg, benazepril 20 mg,and placebo[J].Clinical Therapeutics,1996,18,(6):1213-1224.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联合治疗;高血压

高血压是临床常见的一种心血管疾病,是引起心血管事件发生重要因素之一。目前的治疗方式以药物治疗为主,大多数患者需终生服药以控制血压和并发症[1],本研究采用氨氯地平联合阿托伐他汀治疗我院2012年6月~2013年6月收治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获得满意效果,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6月~2013年6月收治的42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男性28例,女性14例,年龄48~75岁,平均年龄(59.3±14.3)岁,,均符合第7版《内科学》原发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排除标准:①严重肝肾功能不全、其他心血管疾病患者,②继发性高血压患者, ③严重创伤、感染、大手术史;将两组患者随机均分为对照组(氨氯地平)和观察组(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故具可比性。

1.2方法 两组患者同时停用降压药3 d后,对照组患者给予苯磺酸氨氯地平片5 mg,1次/d,清晨服用;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阿托伐他汀钙(立普妥,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20050)20 mg,1次/d。治疗期间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及肝肾功情况,观察患者的用药不良反应及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调整用药剂量,持续治疗12 w后比较两组的临床疗效。

1.3观察指标 观察治疗前后两组患者的血压变化情况,应用袖带水银柱式血压计测量血压,每天早上9∶00测量,测量前患者休息10 min,每隔15 min测量1次,总共测量3次,取平均值为测量值。

1.4疗效评定[2] 显效:DBP下降≥10 mmHg且降至正常范围,或DBP下降20 mmHg;有效:DBP下降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9.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组间计量资料比较用t检验,组间计数资料比较用χ2检验,设当P

2结果

2.1患者血压变化情况比较 两组患者在治疗前收缩压和舒张压之间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观察组在治疗4 w后,收缩压及舒张压的降低幅度明显低于对照组(P

2.2两组患者降压效果比较 患者在治疗4 w后,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为90.48%(19/21),对照组治疗总有效率为61.90%(13/21),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高血压病是导致多种心、脑血管疾病的重要病因,损害心、脑、肾等重要器官的结构和功能,甚至导致其功能衰竭。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血管内皮的损伤与高血压病关系密切,而内皮功能的损伤促使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和发展,进而增加了脑卒中、心肌梗死发生率[3]。因此,高血压的治疗目标已经由单独控制血压向降血压联合降低血脂的方向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少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积极探讨降压药物能否改善血管内皮的功能,延缓或阻止动脉粥样硬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4]。苯磺酸氨氯地平是一种钙离子拮抗剂。具有抑制血管平滑肌细胞和心肌上的钙离子回流的功能,使血管平滑肌舒张,并使动脉壁扩张、增加动脉弹性,降低血压和血管阻力从而减少了心肌的氧耗和能耗[5]。Leiboritz等证实[6],他汀类药物的临床疗效已远远不只调节血脂。阿托伐他汀是羟甲基戊二酸-辅酶A(HMG-CoA)选择性抑制剂,应用于高血压机体有多种效应机制:①抑制内源性胆固醇的生物合成,降低氧化应激和改善心肌细胞功能,使心肌中形成新生血管,使血管紧张素Ⅱ受体减少,阻止心肌细胞肥大和炎症介质的产生;②通过改善内皮功能重塑动脉壁弹性,使收缩压降低,改善血管舒张功能,增加动脉弹性;③减少血管平滑肌细胞的迁移和增殖,从而减少单纯收缩期高血压的发生[7]。本组研究提示,两组患者治疗前的血压测量值无显著差异,在治疗3个月后,观察组患者的收缩压及舒张压的改善情况明显由于对照组(P

参考文献:

[1]王蕾,于维雅,邵芳.氨氯地平联合阿托伐他汀治疗原发性高血压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的疗效[J].临床医学,2010,09:39-41.

[2]陈文华,赵衡文.氨氯地平联合阿托伐他汀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J].中国当代医药,2011,20:42.

[3]吴帆,樊骏.盐酸马尼地平联合大剂量阿托伐他汀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hs-CRP及颈动脉内膜中层厚度的影响[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13,15:84-85.

[4]]张锦丰.阿托伐他汀对老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血管内皮功能的影响[J].中国心血管病研究杂志,2006,01:19-21.

[5]王伟华,章辉,徐浩,等.阿托伐他汀对原发性高血压过氧化损伤及心肌纤维化的影响[J].临床心血管病杂志,2005,06:346-348.

高校的法律性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原发性高血压;高尿酸血症;氯沙坦钾;氨氯地平

[中图分类号] R54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20-0057-02

高尿酸血症是冠心病的独立危险因素,参与了冠心病的发生。高血压合并高尿酸血症,将增加冠心病发生的机会。因此,治疗高血压的同时降低血尿酸水平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1]。2010年1月~2012年1月,我院应用氯沙坦钾联合氨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合并高尿酸血症30例,取得较好的临床疗效,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择2010年1月~2012年1月在我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高血压合并高尿酸血症患者60例为研究对象,均自愿参加本次调查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继发性、恶性、急进性高血压及严重的心、肝、肾功能不全及药物过敏史及妊娠、哺乳期妇女。6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中,男36例,女24例;年龄55~72岁,平均(56.23±8.21)岁;其中1级10例、2级22例、3级高血压28例。将全部入选病例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30例,两组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性别、平均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氯沙坦50 mg,每日1次,连用4周;治疗组患者给予氯沙坦50 mg,每日1次,氨氯地平2.5 mg,每日1次,连用4周。每周监测两组患者的血压和血尿酸各1次,观察期4周。

1.3 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患者治疗前及治疗4周后收缩压(SBP)、舒张压(DBP)及血尿酸(UA)的变化情况,并观察不良反应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2.0软件对各变量进行正态性检验和描述性分析,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如果计量资料呈正态分布且方差齐,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的变化

治疗4周后,治疗组和对照组患者的SBP、DBP均较治疗前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而治疗组SBP、DBP治疗后分别较对照组降低更显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的变化(x±s,mm Hg)

注:﹡表示与对照组比较,P

2.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尿酸的变化

治疗4周后,治疗组和对照组患者的UA水平均较治疗前明显下降,且治疗组UA水平较对照组降低更显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表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尿酸的变化(x±s,μmol/L)

注:﹡表示与对照组比较,P

2.3 不良反应

治疗组出现头晕、性低血压者1例,面红2例,未停止治疗,余未见明显不良反应。

3 讨论

高血压与高尿酸血症可能互为因果,相互促进,一方面,高血压引起微血管病变导致组织缺氧,乳酸水平增高,竞争性抑制尿酸盐排泄,减少肾脏尿酸排泄导致高尿酸血症;另一方面,血尿酸水平升高可刺激肾素分泌,激活肾素血管紧张素(RAS)系统致血压升高[2,3]。

氯沙坦除降压作用外,还通过抑制肾脏近曲小管中尿酸重吸收,增加尿酸排出[4];另一方面,氯沙坦还具有碱化尿液,增加尿酸在肾小管的分泌的作用。氨氯地平是第3代L型钙通道阻滞剂(CCB),其作用机制主要是抑制血管平滑肌细胞的钙内流及交感神经末梢释放去甲肾上腺素,使血浆儿茶酚胺浓度下降,从而起到降压作用。同时氨氯地平也具有降尿酸作用,能明显降低肾移植后环孢素A诱发的高尿酸血症的尿酸水平[5-7]。

本组结果显示,治疗组的SBP、DBP治疗后分别较对照组明显降低,且治疗组UA水平治疗后也较对照组降低更显著,与刘一帆等[8]报道基本一致。陈昕等[9]也证实了上述观点,他们观察氯沙坦钾与氨氯地平单独和联合用药治疗伴高尿酸血症高血压的疗效结果显示,联合用药组对舒张压和收缩压均有明显的降低作用,且在降低血尿酸,改善肾功能的作用方面较单独用药更明显。

综上,氯沙坦钾联合氨氯地平应用氯沙坦钾联合氨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合并高尿酸血症疗效确切,安全可靠,值得推广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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