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
一、纳税筹划与个人所得税
所谓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的主要特点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使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收入所得划分为11类,实行分类征收;对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在工资收入方面应用的几种主要方法
1.合理分拆收入所得,均衡工资奖金发放
我国税法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税率临界点税负剧增的现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从而使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超过税率临界点时奖金数额,此时纳税人选择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反而会有更高的税后收入。
2.灵活转换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相当于实行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对比这两种税率规定,可以发现相同数额的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这时个税所承担的税负也就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这种关系的处理来安排所得性质,使所获收入被定位于最有利的税收位置。
3.合理增加税收减免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所以,如果企业合理增加员工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就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例如,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应该依据员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尽可能高的标准缴付“三费一金”,从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减免额,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4.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纳税人应合理地安排捐赠事宜,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扣除。该政策实际上就是给予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则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案例分析――以工薪所得筹划为例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在个税上对工薪所得按月征收,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员工年底一次性取得的全年奖金、绩效工资,也规定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种情况下,月收入的不均衡会使得在年所得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某些月份的工薪收入由于适用较高税率而使得员工整体上税负增加。
根据税收筹划的原理,针对这种情况原则上我们可以采用均衡分摊收入的方法来减轻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举个例子:罗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代表,每月工资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罗某根据上年的销售业绩估算今年可能得到25000元奖金。请问如果罗某全年能够获得奖金25000元,罗某该如何为自己的收入进行筹划以降低税负?根据题意,我们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如果公司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工资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2]×12=2100(元);奖金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5000×15%-125=3625(元),总体上罗某全年应纳个税为5725元(2100+3625)。方案二:如果公司分两个月两次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罗某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2000)×10%-25]×(12-2)=1750(元);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税税额=[(4000+25000/2-2000)×20%-375]×2=5050(元),综上罗某全年收入应缴纳的个税为6800元(1750+5050)。方案三:如果这笔奖金分为四个月四次发放,则未取得奖
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000-2000)×10-25]%× (12-4)=1400(元);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000+25000/4-2000)×20%-375]×4=5100(元),罗某全年共需缴纳为6500元(1400+5100)。显然,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量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罗某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减少。因此,罗某应要求公司在年终时一次性发放其全年奖金,如果公司从其他方面考虑,无法满足罗某的要求,则罗某应与公司商议,尽量分月多次发放奖金。
因此,我们公司在发放工资奖金时应当为员工进行筹划,特别是当涉及的员工奖金数额较大时,如果采用年终一次发放法,就可能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员工的个人收益,为他们带来实惠。根据测算,对应于某个特定的预计全年总收入,有些“均衡月工资、年终奖金”最优发放方法为一个特定的数额,有些“均衡月工资、年终奖金”最优发放方法为一个特定的数额区间。相应地,我们把这两种最优发放方法定义为“最优发放额”、“最优发放区间”,具体总结如下表。
备注:“*”表示最优发放额,“**”表示最优发放区间,表格中区间的中括号“[]”表示包含边界数值,括号“()”
表示不包含边界数值。
综合上面的实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具有多个方面的特点,个人所得税有很多细节的东西值得我们关注研究。例如上面的实例所讲的同样的年所得,因为工资发放的次数、时间、名目等的不同,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会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发现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对于个人工资收入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四、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对个人工资收入的影响作用
通过上述实例分析,可以发现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为员工个人达到充分的节税作用。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筹划对工资收入的影响作用对于员工个人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我国税收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1.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法的不断完善客观上使得纳税人靠钻税法的漏洞和偷逃税款等手段减少税负的不正当途径被堵塞,税务相关行政和执法部门对社会上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也会促进纳税人逐渐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实惠和好处的同时也会促进纳税人为节约税收而不断了解学习税收相关法规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客观上来讲增强和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纳税筹划有助于促使个人理财水平的提高
当今社会当中,每个人的收入来源都有很多方面,不同的收入适合缴纳不同的税收和应用不同的税法条款,所以正确的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和促进个人理财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纳税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社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纳税筹划会促进员工个人最大限度地为节约税款而对财务工资制度、会计准则以及现行税法进行深入了解,从而从客观上提高员工个人的理财水平。
3.正确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有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
目前,我国很多人员机构都是将纳税筹划的目的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层面,因而一部分纳税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交税款,怎样做都行。其结果只会导致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所以,通过正确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使纳税人一方面可以减少本该缴纳的税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收,使个人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
参考文献:
[1]黄凰、田靖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2]黄菊.浅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经济研究,2009(7).
1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1.1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具有可筹划性
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上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非独立个人劳动者从其工作或服务的单位取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因此,除工资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平时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平时工资的组成部分,应该与平时工资合并计税;而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特殊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存在差异,而企业能够选择不同的工资薪金支付方式,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2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具有可筹划性
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即以每月收入额减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进行课税。在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扣除数是税法统一规定,筹划空间非常有限。所以,企业主要应设法将缩小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收入,缩小计税依据,才能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尽可能地适用最低档次的税率。在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和筹划员工的收入形式,减轻税负。通过有效地支付,充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1.3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具有可筹划性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最高的一级为3%,最高一级为35%。员工取得的收入不同,所适用的最高级次的税率也存在差异,从而使得员工个人收入的综合税率也产生差异。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支付形式,降低税率。另外,由于企业某些员工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得其取得的收入临界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而这两项征税项目的税率是存在差异为筹划创造空间。作为雇主的企业可以通过工资发放的金额、形式以及方式的调整,改变和影响员工收入适用的税率,从而对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2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方法
2.1 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
企业激励员工除了较高的工资薪金,丰厚的奖金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但在每月相对固定工资薪金下,奖金的发放将造成某个时间段的收入增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平时奖金的发放,将造成了平时奖金发放月的工资薪金畸高,而平常每月发放工资薪金较低,每月适用税率差异较大,使得员工承担超合理的税负,降低了企业工资薪金的激励作用。为了避免各月的收入差距过大,企业应为员工采用均衡发放工资薪金的方法,从总体上减轻员工的税负。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支付方法与平时奖金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终奖金进行节税。根据我国税法,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选择是依据年终奖金的月平均数来选择税率,并实行一次性扣除计税。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年终一次性奖金实质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即当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月平均数超过某临界点,将使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全额适用更高的税率,从而使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大额增加,从而使得员工的收入就可能实现“名升实降”。因此,通过合理的筹划月度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尽可能降低月度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充分利用月度工资按此扣除速算扣除数与年终奖金的货币时间差异,将有效地减少员工的税负。[2]分析平时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差异,可以看出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的时候,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2.1.1 为较高收入的员工安排年终奖金
由于在我国,个人每月收入只有超过3 500元,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年终一次性奖金只对取得当月不足3 500元的部分进行一次性扣除,从而增加了员工的税负。所以,在员工年薪低于42 000元时,我国税法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数将不能得到充分的扣除,企业不适宜为员工安排年终一次性奖金。
2.1.2 为低收入者安排平时奖金
季度奖金和半年奖金等平时奖金应与取得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税,因此,在实际筹划中,如果员工的月收入低于3 500元,则可以安排平时奖金,而奖金分散到各月工资薪金,使得员工的实际收入均衡化。在收入均衡的情况下,才能更有效地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低税率的额度。2.1.3 年终一次性的奖金适用的税率应低于或者等于平时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企业在进行实际筹划时,可以根据员工过去几年的业绩进行预计并测算其工资薪金和奖金的数额,计算适用的最高税率和适用税率的金额,从而选择最适合员工的筹划方案。为了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低税率的额度,企业安排员工平时工资所适用的最高税率与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适用的税率保持一致,特别是应注意避免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超过平时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
2.2 降低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员工个人收入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来的可支配的现金的比例将会减少。因此,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应考虑降低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
2.2.1 充分利用个人开支与企业开支的可转化性
工资薪金是员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随着员工工资薪金收入的增加,新增的收入中实际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将逐步减少。除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群体之外,我国税法对所有的纳税人都实行统一的扣除数,不考虑纳税人个体之间的差异。在实际中,纳税人在生活过程中发生各种的开支,这些开支的有些项目是属于纯碎个人的开支项目,例如生活费用,也有些项目属于个人和企业共同性的开支,例如交通费、通讯费等等。特别是对于在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所发生“共同性费用”相对也比较多,这些“共同性费用”的存在以及高收入带来的高税率将冲减增加工资薪金给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带来的激励作用。因此,为了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可以考虑由企业承担“共同性费用”,从而提高支付工资的有效性。通过这种转化,虽然降低了员工的货币性收入,但可以保持实际的消费和生活水平不变,同时降低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人的实际收入。
2.2.2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单位为个人交付以及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收入的取得增加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又没有增加个人的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在为员工进行筹划的时候,应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为职工高比例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额。[3]
2.3 有效地转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是属于个人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两项所得的确认具有可转性。由于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在不同的条件下,适时转化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将有利于节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在月收入扣除生计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税;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以次收入扣除20%的费用进行征税,在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因此,在低收入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更低,采用工资薪金对于员工更有利。随着收入的增加,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逐渐增加,而劳务报酬的税率相对比较固定,所以高收入的情况下,采用劳务报酬的形式更节税。为更好地利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计算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负平衡点。假定员工的每月报酬为A,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相等,即达到税负均衡点,则有下列关系式成立:A×(1-20%)×20%=(A-3 500)×25%-1005(12 500≤A≤25 000)求出:A=20 888.89因此,在收入等于20 888.89时,采用工资薪金或者作为劳务报酬,两者的税负是相等的,当月收入低于20 888.89时,采用工资薪金形式的税负更低;当月收入超过20 888.89时,采用劳务报酬形式的税负更低。[4]
3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不同的支付次数、支付金额以及支付方式都会对员工的税后收益产生影响。工资、薪金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但企业在实行纳税筹划时,既要考虑企业的自身因素,也要考虑员工个人等其他因素,从而更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带来更多的利益。
3.1 充分考虑员工对工资薪金的需求和期望
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企业能够提高工薪支付的有效性,也有利于企业人才的稳定。因此,在筹划方案的涉及中,企业应了解员工家庭状况、现金需求、未来投资等相关因素,及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协调,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3.2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与其他减税行为的最本质区别,因此,在进行员工薪酬筹划的时候,企业应关注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在我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但同时也明确了“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所以,企业开展工资薪金筹划时,应首先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其次应注意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只有当收益高于成本的筹划才是对企业有利的、可实行的筹划方案。第三,注意薪酬对于员工个人的激励作用。企业在制定薪酬方案的时候,应有效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融合企业自身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等事项进行。
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税收的组成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税收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个人工资、薪金的税金,另一种是个人一次性发放的全年奖金的所得税。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包含这两种类型的主要原因是绩效工资是以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个人的主要工资为主要工资内容的,而其所获得的奖金,是因为单位根据不同人员在不同工作岗位具有不同的工作效用,而在这不同的工作效用中,每个人的完成工作情况、工作的环境、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的责任大小以及突况发生的处理方式同样不一样的,而单位对一些工作积极、工作态度认真的工作人员,会在全年结束时,发放一定量的奖金,这是对他们绩效考核的结果,也是单位对他们的工作的肯定与感谢,以及对他们未来工作的鼓励与激励。而这个“奖金”,也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工作的个人所得。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这些奖金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而一些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违法的。
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税收的规定在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了2种主要类型,那么,绩效工资的税收同样也分为了2种。一种是对工资或薪金征收的所得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资、薪金的收入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月收入的主要组成成分,也是其最有可能缴纳税收的地方。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工资或薪金扣除其所承担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障金、基本养老金与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后,再减去3500元,这样所剩余的钱就是其个人所得中需要缴纳税款的部分。而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这些需要缴纳税款的钱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的。换句话来说,假若事业单位中的某位工作人员每月工资或薪金扣除“三险一金”和3500元后并没有剩余,那么他便不需要缴纳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这种税收的规定,不仅保护了低收入人员的利益,同时又使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履行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义务。第二种是对其个人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征税。根据查阅相关资料,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具体规定是事业单位等根据工作人员个人的全年考核综合情况,根据其对事业单位全年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向其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而这一次性奖金可以通过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或绩效工资等多种办法进行发放。而对事业单位工作员工的这种所得进行征税的方法具体又有两种。一种是将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名目不同的奖金,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另一种是在不同月份发放,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月取得的年度奖金进行计算纳税。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
(一)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的含义
税收筹划技术是指纳税人使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自己尽可能少的缴纳税款的知识与技术。换句话说,假若纳税人能够熟练的掌握这种方法,那么纳税人将有可能使自己“纳税人”的身份转变为“免税人”。当然,这种方法不同于那些为了减少缴纳税款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一般包括免税技术、扣除技术、税率差异技术等。
(二)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的具体内容
免税技术也是最为实用的技术,它是指纳税人熟练掌握各种相应的税收政策,并对这些税收技术进行合理合法的运用,使得纳税人的税率相应地降低,而当纳税人的税率降低,那么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便变相的减少了。当然,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参加一些免税的活动来达到自己免税的目的。在我国相关的规定中,有以下几大类个人所得是免税的。一是基本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相对于“三险”而言,住房公积金的免税具有一定的范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可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个部分,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分别应当在不超过雇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可小于等于百分之十二),雇员实际缴纳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然而,单位和雇员共同缴纳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允许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政府对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进行免税政策,这种政策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照顾的方式之一,也是政府表示自己对学术研究者的鼓励与感激的方式之一。最后一种是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而这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的项目具体包括:、差旅费津贴、独生子女补贴、误餐补助等。当然,纳税人在使用免税技术时,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万不可为了自身利益,在报税时,将原本属于个人所得的内容归属到免税范围内。假若这样做,纳税人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纳税的义务,更是有了违法的行为。当然除了免税技术还有扣除技术和税率减税奇数,扣除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这种技术一般包括提供培训机会、转化费用和提供周转住房三种。而税率减税技术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
三、结语
关键词:甘肃省;新税制;税收筹划
本文系兰州商学院科研项目《新税制下甘肃省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第一,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第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实际发生的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和2.5%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0.5%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第三,不准予扣除项目规定也更加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变化体现在:第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第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第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目标是指税收筹划主体通过税务筹划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的经济利益状况。确立税务筹划目标是实施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税收筹划终极的目标应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税负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当某方案实现税负最小化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正相关时,税负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反之,当两者非正相关时,只能以理财目标为终极目标。因此,将新税法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如果将企业价值最大化确定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务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甘肃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分析
新税法实施后,甘肃企业税所得税税负增长较快,特别是大型企业税负有较大增加。以2008年为例,甘肃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22.26亿元,同比增长32.76%,在各税种中增幅最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占比明显提升,2008年企业所得税占全省国税收入的9.7%,而2007年这一数据为7.36%。
分行业入库情况来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集中在工业、商业、电信和金融保险行业,占93.6%,其余行业仅占6.4%。其中,工业企业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8.32亿元,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7.35%,同比增长18.09%,其中酒、化工产品、有色金属、专用设备等增长幅度较大;商业企业累计入库7.08亿元,增长31.23%,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1.78%;金融保险业累计入库1.83亿元,增长59.11%,占8.29%;电信业累计入库3.63亿元,增长93.42%,占16.32%。卷烟工业、成品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等行业所得税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税源分布情况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依靠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据统计,2008年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家,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4.64亿元,占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5.77%。从重点税源企业分布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烟草行业(13家)、电力行业(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和其他制造业。
从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来看,甘肃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7.47亿元,占78.5%;外资企业所得税4.79亿元,占21.5%。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了绝大部分,约为91%,其中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又占一半左右,这反映出甘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税负较重。
四、甘肃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和实施机制
(一)甘肃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策略。由于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存在经济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但甘肃企业又地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有所倾斜。所以,甘肃企业应该明确税收筹划目标和思路,利用新税法和西部大开发中有关纳税人身份、不同企业税率差异、扣除项目方面的可选择规定以及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优势,确定税收筹划实施机制。
(二)利用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我国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三)利用税率适用的筹划。新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5%的税率并界定了其企业类型和认定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四)利用扣除项目的筹划。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第一,工资薪金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有所提高。可见,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将企业股东、董事各种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4)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第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按比例限额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第三,设立分公司筹划。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考虑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降低所得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新税法强调对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项目优势和所处地区优势,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实施税收筹划。第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第二,新税法规定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能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甘肃省首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大禹节水股份公司其产业项目符合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第三,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甘肃这个农牧业大省来说,可以有效降低涉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甘肃省民族地区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民族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摘 要 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逐渐加重。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切实增加个人收入,成了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入手,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方式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选择性、收益性,纳税筹划取得的是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人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逐步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负将越来越重。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这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选择不同的所得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项,分别纳税。从个税角度解释,就是把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别分项征收,每一项的起征点,税率甚至优惠措施都有所不同,这样的话,如果你有很多种收入,每一项所得都合法,且低于征税标准,就无需缴税。这个规律就是,你的收入构成越是多元化,所缴纳的税金就越低。一般的工薪族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此时个税都由单位代缴,基本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反,收入来源越多样的人,税收筹划空间越大。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之间进行选择时,通常情况是,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使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要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可以为纳税人节约税收;相反,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较高时,劳务报酬所得使用的税率相应较低,此时,将所得尽量转化为劳务报酬的形式,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纳税人同时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要尽量避免完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或者完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将二者合理分解开来分别纳税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征税方法的规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不给纳税人增加任何额外成本,也不给提供收入的单位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为纳税人获得较高的税收受益,达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1.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适用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这方面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业形式,风险的大小不一样,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纳税人应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较低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三)通过所得的均衡分摊或分解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平均分摊工资、奖金法。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就越高,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业员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这就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这样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对于一次性较高的收入,企业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方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四)利用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有效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从目前税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来进行纳税筹划的政策主要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和捐赠的税收优惠等。
四、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纳税筹划应该不断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二)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
(三)税收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也就是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等到所有结果都出来了,再去想办法减少个税就比较困难。
参考文献:
[1]童伟.利用税收优惠筹划个人所得税.环球工商.2007(3).
[2]财务与会计.纳税&筹划.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200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