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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 法律法规 国际比较

一、引言

跨境电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实际上等同于跨境零售。从广义上看,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更广意义上看,跨境电商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是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组织)依次是美国、欧盟和东盟。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国内的传统进出口企业、机构纷纷转变发展方式,在利用固有优势的同时,开始大规模的进入线上跨境电商市场。洋码头、天猫国际等进出口跨境电商平台异军突起,引领一个新的产业。

但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背后,浮现出众多难题。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匹配、法律体系不健全日渐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二、发达国家及组织跨境电商法律体系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商出口美国居于首位,跨境电商进口美国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电商的积极推动者、倡导者和实践者。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拥有《互联网商务标准》、《电子签名法》、《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统一商法典》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同时,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确立发展跨境电商的五大原则(互联网独特性质、企业主导、政府规避不恰当限制、政策可预测、全球视野)、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推广到世界贸易组织等举措来积极主导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

和美国给予电商一定发展空间的主张不同,欧盟更倾向于减少对电商的限制。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认为欧盟应宏观的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为该行业打下基础。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伯恩召开了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明确指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并促进互联网经济。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主要问题,起到了保障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个文件为欧盟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电商方面同样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自身岛国的国情,日本将跨境电商作为摆脱经济滞胀,促进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国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则公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并推出《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及启示

(一)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

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我国跨境电商迅速发展,占据着国际贸易的半壁江山。虽然目前我国跨境电商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早在2013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万亿,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电子商务第一大国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于2005年1月推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相继《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等文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我国在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类等相关领域,也陆续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法律政策。

(二)我国跨境电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启示

各个发达国家(组织)的国情不同,所面临的问题及提出的政策和战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处仍存在着共性,它们的成功经验指导思考和借鉴。

(1)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建立,提高可操作性。与我国跨境电商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的是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的建立。纵观早期的文件及政策,主要以指导意见为主,缺少具体的针对性问题的指导规划及立法。要根据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炒作信用欺诈消费者等问题,颁布操作性强、具有及时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规。

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在线支付 信用 物流体系

电子商务是在因特网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商业贸易活动双方互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8年~2002年)。可惜8848抵不住电子商务的寒冬而最终逝去;第二阶段:高速增长阶段(2003年~2006年)。大批的网民逐步接受了网络购物方式,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从B2B电子商务中获得了订单,“网商”的概念深入商家之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不断成熟,物流、支付、诚信瓶颈得到基本解决;第三阶段:电子商务纵深发展阶段(2007年~2010年)。电子商务已经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天下,数不清的传统企业和资金流入电子商务领域,使得电子商务世界变得异彩纷呈。阿里巴巴上市标志着B2B领域的发展步入了规范化、稳步发展的阶段。百度试水电子商务意味着C2C市场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不断优化和细分市场;当当、卓越、京东的火爆,不仅引爆了整个B2C领域,更让众多传统商家按捺不住纷纷跟进。根据艾瑞咨询的研究报告,自2002到2007年,我国电子商务贸易额连续保持高速增长,2007年我国电子商务总体市场规模超过2.1万亿元,比2006年增长66%。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现状

1.法律环境。从目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多,专门法律少,虽然颁发了电子签名法,但对于电子商务来说还远远不够,电子商务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电子支付制度、电子商务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商务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的金融监管细则、电子商务投机活动的制裁原则等。只有给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的法律环境,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贸易才能规范、顺利地开展。

2.信用体系环境。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与诚信有关的立法、执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同时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处于诚信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

3.电子支付环境。银行卡的利用率低下,占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95%以上的B2B,目前仍以银行汇款为主,电子支付的应用远未发展和成熟。安全性和便捷性是影响用户使用网上支付最主要的两个因素。实现网上即时交易,必须辅之完善的网上支付。电子支付系统有待建立和完善,在线支付服务水平和规模还有待提高。

4.交易安全环境。电子商务安全从整体上分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和商务交易安全两个方面,计算机网络安全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商务交易安全包括避免商务信息的截获和窃取、信息的篡改、信息假冒、交易抵赖等,即实现商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等要求。安全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就会打击商家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5.标准规范环境。电子商务流程中的相关标准规范依然缺乏,电子商务技术标准难以统一。很多企业在没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建立企业、产品以及物流等代码,既浪费了资源,又阻碍了企业间信息流和物流的畅通。

6.物流环境。我国的物流企业数量虽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数量仍很少,规模小、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尽如意。除少数企业外,大多数物流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仍比较落后,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不健全,大大影响了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大多数物流企业还只是被动地按照用户的指令和要求,从事单一功能的运输、仓储和配送,很少能提供物流策划、组织及深入到企业生产领域进行供应链全过程的管理,物流配送系统仍未形成。

二、改善和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对策

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改善和优化电子商务的软硬件环境,保障我国电子商务走上科学发展之路。

1.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以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3.完善和推进电子支付体系。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引导商业银行、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标准规范的在线支付平台。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4.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对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技术上加强安全措施,健全电子认证体系。规范密钥、证书、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建立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体系。

5.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标准。在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研究、开发和实践中,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和规范。

6.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完善信息平台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发展第三方物流,重视第四方物流。

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存在的问题

但随着移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井喷式”的移动支付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诈骗和盗取账号等技术手段,对用户的“电子账户”虎视眈眈。比如,针对NFC技术的“闪付”,利用特制的读卡器隔着厚厚的钱包和衣服也能读取闪付卡数据。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从技术标准方面来看,移动支付在不同行业的应用场景下,存在不同的技术标准,例如金融行业标准、交通行业标准和社保行业标准等,不同的技术标准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案,这大大增加了移动支付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成本。支付协议与网络大数据融合程度不高。交易中的信任表示和度量、信任模型、与安全支付决策和相关协议机制的联动等研究有待加强和深化。从安全威胁角度考虑,移动支付业务主要面临的安全威胁来自于支付操作时所处的操作环境和程序运行环境,以及支付过程中的信息数据传输与存储环境,而其中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和各类APP所面临的威胁较为显著。一方面是移动终端安全漏洞,这是对移动支付的安全最大的威胁,非法分子利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自身的漏洞,可以在不破坏APP数字签名的情况下,偷窥账号密码等;移动终端应用软件APP作为第三方应用,它的开发者和开发过程并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如果APP中存在病毒,那么这些病毒能够未经允许私自下载软件并安装,窃取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从信息安全形势来看,移动支付所面临的风险隐蔽性强、针对性高、手段专业且影响面广,一般用户很难发现和应对。相反,一些具备专业技能的不法之徒,可以有针对性地组合多种攻击手段,锁定受害人并窃取敏感信息,进而威胁受害人账户资金安全,同时还有可能针对支付后台系统和数据库进行渗透攻击,从而一次性获得海量的用户数据,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因此,急需加固移动支付安全防护体系,打击支付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用户安全意识教育,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与信息安全。从法律监管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出台的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有限,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移动支付发展速度迅速,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远远比不上其发展速度。

发展对策

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TR3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及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存在风险监管的隐忧。鉴于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法律监管模式,进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现状

本章主要比较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

最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单纯局限于通过互联网信息信息技术模拟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推出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并不存在的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趋势是技术应用探索和大数据金融。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重点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新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表现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务,互联网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这类贴近生活的服务第二,服务人性化,互联网金融网站设计清晰,所有业务介绍和流程表述明确。用户在享受业务的时候会体验到贴心的服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这种人性化服务来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户;第三,强调针对个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用户属于个人用户,针对个人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更加多样化。

(二)互联网金融混业特点

互联网金融开始涉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其内部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会越来越深入,互联网金融集团公司会成为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显露,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重要性日益增加。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内容繁多,不成系统,本文从金融监管对象的视角总结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银行法律

银监会借鉴国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在总结国内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开展的现状,制定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同时,银监会公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意在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

2.互联网证券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在互联网上直接发行证券。2012年证监会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3.互联网保险法律

2011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为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真正做到保护相关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

4.互联网金融超市法律

互联网金融超市是近期以来非常流行的一个金融服务理念。目前,法律层面还缺少涉及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在监管原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证监会在2012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层需要制定具体监管层面的法律规定。

5.互联网支付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监管对象,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维护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相关各方的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不断完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体系。

6.互联网借贷法律

当前,我国确实针对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贷业务来进行。主要由工商部门来监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在2011年制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完善风险隔离,防止民间借贷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范围蔓延。针对互联网借贷的准入及运营等法律监管有待监管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统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概念特点,进而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指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统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层确立的关于监管标准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实践中,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应地,金融监管体制也有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还存在一种综合前二者特点的金融监管体制,称为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或混业监管体制,该体制强调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专设监管机构可以充当监管主体的角色。

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包容性强,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点,而统一监管体制可迅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对业务创新及时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二,优化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及统一的监管法规等,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第三,降低监管成本,在统一监管体制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都极大降低,从而实现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统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其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层必须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监管模式作出相应的变革。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监管体制。在当时确立这种体制的目的是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混业创新的加快,一直以来运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压制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体制针对涉及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混业业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才能对新业务推出有效的监管政策。为了降低监管风险,监管机构对那些难以界定为是否属于其监管的新产品采取抵制态度,抑制金融创新,从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创新产品的正常发展。

2.监管重复

在分业监管中,监管层的业务分割,容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行业金融产品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存在相互争夺、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鉴于此,分业监管体制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不同也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

3.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失灵

在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开始出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一直没有相应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监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一方面在监管组织上实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在监管方式上实行经常联系机制,监管层顺应改革提出了“主监管人”理念。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能够综合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也后续的具体规定的支撑,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判断出主监管人。

4.互联网金融需要统一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向社会提供日益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这些业务创新中,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之间相互结合加深,综合性强,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同时兼具多个金融行业的的性质,分业监管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按照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责划分的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及时做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出现。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并购,逐步发展成为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模日益增大,其内部的资本流动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尤其是互联网资本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渗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监管当局单纯通过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金融集团风险成为分业监管的相对真空地带。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速,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互联网金融集团逐渐增多,使互联网金融业内不同业务间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做到对这一切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模式必须随着而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此,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混业特点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朝着统一监管的方向演进。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法律模式设计

在普惠金融战略落实的背景下,监管层开始酝酿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综合性更强。有针对性地建立统一监管的模式,完善监管的制度、组织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监管主体标准不清,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及其综合性趋势,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冲击着我国的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边缘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定缺失,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严重滞后,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确定,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潜在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可能出现网络诈骗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缺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明确定位,当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意图将自身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进行收付款和电子支付等业务,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这部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对象被法律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定位不清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行法律评价

针对互联网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法律,现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法律监管框架。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所带来的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将互联网金融明确增加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

互联网电子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

互联网借贷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风险日益增多。鉴于此,需要补充完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具有混业的属性,其涉及横跨不同金融行业业务和关联交易的属性会增大金融风险,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金融服务的提供钟来,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有效监管。

(三)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1.在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和开发的特点使传统的分业监管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不足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于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金融业务模式实施统一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综合性,并根据这一特点确定统一监管规则,同时,要进行综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而不是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层应完善统一监管模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创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外部环境。针对余额宝、众筹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应该适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落实这一个原则。

2.在制度方面,应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必须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容。在明确业务准入、业务经营与业务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业经营的统一标准, 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补充完善对业务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终建立既能控制风险又能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3.在组织方面,加强不同监管部门间协作。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主要表现在重复监管和监管信息协调不顺畅。在具体实践中,应协调银证保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机制的沟通,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这涉及到跨部门监管的问题,要统一协调。

4.在监管方式方面,应做到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因此应该实行原则性监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另一方面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风险预防措施, 防止重大风险的发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监管过严, 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管理制度。从事网络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必须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备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明确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个明确化、规范化的监管格局。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调整现行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运用水平。

五、结论

鉴于以上分析,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业务创新的综合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集团持股多个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的局面已经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综合经营适应了金融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有助于摆脱对传统经营模式的依赖,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战略转型和快速发展。

在未来的几年后,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推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促进业务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良好,交叉性、跨行业的创新产品大量涌现且被投资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金融风险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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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尘奇(1992-),男,湖南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数理金融,法律 。

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只要真正深入到细分的行业中,踏踏实实做产品,了解商户的需求,在支付产品上多创新,支付公司就会摆脱红海,进入利润丰厚的蓝海。

1979年山东生人,网银在线创始人。1999年,赛博基金投资1000万元成立赛博人才网,赵国栋被聘为该网站技术总监。其后在2001年加盟公安部行业信息网任技术总监。

2003年,SARS事件使人们有了更多在网上活动的时间,电子商务的交易量也成倍增长。赵国栋深受启发,认定网上支付将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未来,于同年6月创建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注电子支付领域。经过三年多的运营,网银在线现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尤其是B2C网上购物的普及,为以网上支付为主导的电子支付产业创造了无限的市场前景。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并抢占市场先机,近两年一些国际巨头支付公司和海外资金纷纷涌入国内。加上最近业界广泛流传的支付牌照、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等新闻热点,使支付行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然而,环顾四周,真正踏踏实实做支付产品的公司少了,炒作概念、只为融资的公司却多了起来。

四五年前,银行本身没有支付平台,要做电子支付,必须做很多安全评估和方案才能和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连接。但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开放的网上支付平台接口,与银行连接已经成了非常简单的事情。技术熟练的公司,一两天就可以完成和银行的对接工作。进入门槛过低造成了目前数十家网上支付公司拿着同质化的支付网关产品,靠拼价格来争夺市场的恶性竞争现状。

有些公司在这种红海市场情况下,靠超低的手续费甚至是免费来圈住商户,不断炒作支付概念,以吸引风投的目光。这一切使整个产业开始变得浮躁起来。

其实支付行业是金融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行业。虽然运营离不开互联网,但从业务本身来说,支付公司更像是金融公司。从央行对支付公司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定位就能看出来这点。

有些公司已经偏离了支付的本质属性,开始往互联网行业或者电子商务行业侧重。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他们还缺乏对支付行业的深度了解,过早地认为支付行业已经做到头了,要想生存必须转行。但我认为真正的支付公司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作为金融机构,开发出能真正满足商户和消费者需求,解决他们实际问题的产品才是最根本的。

一个支付平台在应用上延展的有多广、有多深,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它市场竞争力的大小。说到竞争,2006年的电子支付市场可以从几个方面概括:政府的深度介入、相关法律法规的酝酿、行业门槛的即将确立,从外部带给每一个支付厂商重重压力;从内部而言,不仅仅是处于产业链条前端的第三方支付厂商面临竞争激化,处于后端的银行、银联也开始跨越第三方支付直接发力前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