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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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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体系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1篇

一是对市场界定不清。传统上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将市场开办者作为一个组成要素,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由于市场开办者缺乏协助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规定和动力机制,其作用基本上仅限于物业管理和简单的有偿服务,对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市场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质量把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尚未明确、更不到位。

二是监管任务重、监管责任大。全省除深圳、珠海市对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登记,对市场未另行登记以外,其他大部分地区则依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市场登记,发放市场登记证。目前全省共有商品交易市场8381个,场内的经营户数约100万户,占全省各类经营主体总量的36%。由于市场经营的商品多数为食品和日常必需品,与消费者的生活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监管责任很大,基层工商部门的管理力量60%以上都投入到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中。

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执法弱化。当前工商部门基层巡查监管机制一律以单个经营主体为巡查对象。对市场内、市场外经营主体未作区分,不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实际,也导致监管执法工作弱化。200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品交易市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共11089宗,仅占全省案件总数的3.5%,与市场内经营者占所有经营主体36%相比,比例严重失调。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在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重在实现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科学性、简便性和智能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实现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市场信用水平的提高的行政目标。

二、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的做法

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是解决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任务重、效能不高、监管弱化、监管漏洞多、责任大的有效方法。我局对实施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十分重视,去年10月份开始组织课题组,经过为期近2个月的研讨、论证,下发了《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目前各地对符合分类条件的市场正在全面摸底登记,建立健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档案,并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全面开展市场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科学界定分类监管的市场范围

由于我省部分市场开办者未实施企业登记,与国家工商总局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根据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对市场开办者的法律义务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特点和我省当前市场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商品交易市场重新界定为:有明确的市场开办者或管理者,有专用市场名称,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有若干进场经营者。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方式经营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基于这一界定,我们将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分为三类:一是已办理市场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二是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三是其他虽未办理市场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但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的商品交易市场。目前,全省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有8381个。

(二)建立科学标准体系,确保分类均衡合理

为了达到合理调配基层监管力量。促使市场有效竞争、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目的,必须使市场实施分类后各个信用类别的市场比例能够均衡合理。由于各地市场情况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全省用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必然无法达到各地市场信用类别均衡合理。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

1 确定认定标准的项目框架,作为各级标准的基础。我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分类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按照“开办者主体情况”、“市场组织管理情况”、“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情况”三个方面设定了26个认定项目。每个项目设定A、B、C、D四个等级,形成了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标准的基本框架。今后可根据监管情况的变化,对项目及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2 设定指标水平,形成省、市两级A类市场认定标准。由省局确定省级标准各个项目的指标水平,形成省级A类(即AAA类)认定标准;由各市局根据本市市场总体情况,适当调低省级标准26项指标水平,形成市级A类(即AA类)认定标准。

3 按照比例均衡原则,形成县级标准。为了确保市场分类结果能实际应用于监管工作,并发挥市场信用分类的最大效用,必须确保各地的市场各个类别齐全,且比例相对均衡。因此,将县级认定标准作为最终认定A、B、C、D类的基础性标准,四种类别市场的划分,根据各县级标准确定。

(三)运用信息手段。实现分类智能认定

根据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要注意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要求,我局在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根据市场信用分类信息化、分类结果信息化的特点,组织专题组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实施方案和信息化工作的调研,经过近两个月的深入研讨,目前已经完成市场信用分类软件需求、软件设计和初步开发工作,进入了调试应用阶段。

1 完善市场信息档案。为做好分类的基础工作,首先由各地工商部门将所有市场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登记造册。对未实施登记注册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进行核查,包括摸清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单位、市场内经营者的各项信息。填写《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核查)情况登记表》、《市场内经营者登记表》,全面建立市场的完整档案,并在市场分类监管软件投入使用后将收集和复核后的市场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其次,各级工商部门在信息管理软件中将市场与场内经营者建立关联关系,把场内经营户情况作为市场信用进行统计、查询、汇总,并将市场分类结果应用于对场内经营户的监管。

2 简化分类认定操作。制定与《认定标准》相配套、能为计算机系统识别的《市场类别认定表》,认定人员可通过综合认定、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指标数据、现场检查3种方式,获得市场相关项目的指标。相关指标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后,信息管理软件就可自动与《认定标准》的A、B、C、D四个等级相匹配,自动计算出每个项目的等级。

3 设计可行的认定方案。由于现实的市场纷繁复杂,实际认定时,市场各个项目等级不可能全部相同,必然存在同一市场各个认定项目等级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设计了一套根据项目等级确实市场类别的认定计算方案。

计算方案采用高信用等级类别从严认定的原则,A类市场必须90%以上的项目为A级,并且没有C、D级的项目:低信用等级类别则采用“一票否决”的做法,所有项目中只要有一项是D级。不管其它项目等级如何,该市场即认定为D级。

信息管理系统可根据设定的计算方案,根据每个市场各项目的等级情况,计算出该市场所属信用类别,做到市场信用分类认定自动化、客观化,对符合省、市级标准的A类市场自动认定为AA,AAA类市场。

4 共享业务信息数据。由于市场信用分类的依据和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工商系统的各种业务数据,分类结果服务于监管。因此,我省将市场信用分类管理软件建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体业务信息系统之上,作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市场分类的数据与全系统的各种业务数据实现直接调用。信息共享。

三、构建市场信用分类巡查监管体系

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仅仅是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始。运用市场信用分类结果,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建立科学监管体系,才能最终实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工作目标。实施市场整体监管,可以极大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原来监管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我省的情况来看,将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监管对象,可以使工商部门从原来直接监管市场内100万经营户,变为监管8000个市场;同时赋予开办者管理责任,由众多开办单位协助监管,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力量,加大市场监管的频度和力度,提高场内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

因此,我们在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时,对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整体巡查,构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科学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明确开办者职责。形成市场信用整体

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就要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整体监管对象,实施市场整体监管。而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的前提和关键,是将市场形成一个有机的信用整体。市场由开办者及众多的场内经营主体组成,显然,只有将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明确化、法定化,同时将开办者的利益、场内经营者的利益与市场整体利益关联起来。将开办者的信用、经营者的信用形成市场整体信用,发挥市场开办者的自管、经营者自律作用,形成市场信用一体化,才能将原来对场内经营者逐个巡查监管改变为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

可见,明确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是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的基础和关键。市场开办者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又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组织服务机构,在提供市场交易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禁止场内违法经营活动的管理责任。对此,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明确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省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以上法规的出台,为明确食品市场开办者相关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明确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法定管理职责,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可以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必须审查场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定依据。至此,审查场内经营者合法资格,禁止场内经营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检查场内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成为我省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如果市场分类的结果,仅仅用于工商部门调整监管力量,信用分类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只有将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的利益与信用类别直接联系在一起,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的奖惩机制,才能调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促进不同类别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真正达到市场分类监管的目的。

1 将场内经营行为与市场信用类别关联起来。通过制定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来实现奖惩机制。一是对高信用类别市场,采取一定的引导和奖励措施,并对其场内发生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形成奖励机制:对低信用类别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形成对低信用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二是将市场开办者利益与市场信用类别紧密联系起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不到位的市场开办者,从严追究其连带管理责任。对D类市场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开办者的连带责任:对A类市场经营者出现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或者从轻处罚:

2 通过每年调整认定标准项目内容,引导市场开办者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使市场管理和服务制度不断完善:

3 运用奖惩机制,提升市场信用水平。对低信用类别的加重处罚。迫使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加强管理,加强自律,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高等级信用市场由于其开办者和经营者在奖励措施中获得了利益,为了保持其固有的利益,也必然加强规范和自律,从而形成市场间共同提高的良性竞争局面,促使市场信用水平得到整体提升。这样。工商部门在下一年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时,如果使用原来的认定标准,必然出现高等级信用类别的市场比例过大的情况,根据比例平衡原则,需要调高标准的指标水平,使各类别保持新的平衡。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竞争,达到市场整体水平循环上升的目的。

(三)探索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监管新模式

我们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二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

1 建立市场分类管理制度体系。一是通过公布信用分类标准。引导市场开办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为了使市场能够获得高等级信用,必须按照高等级信用标准的相应内容和相应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包括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等:二是通过行业组织采取星级市场认证等措施引导市场开办者制定服务管理各方面的制度规范,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

的作用,形成较为完整的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管理体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市场成为一个特殊的巡查对象,市场开办者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市场内经营者成为这个巡查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市场整体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巡查周期、巡查责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巡查执法的绩效考评等,都要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

2 形成市场整体监管模式。经过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监管模式的探索。初步形成市场整体监管模式。在新的模式下,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周期巡查。工商部门按照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市场实施不同周期的整体巡查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开办者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对市场内经营者进行分批轮流检查,每次周期性巡查抽查一部分场内经营户: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二是专项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情况对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开办者是否落实专项管理制度,重点商品质量状况如何。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特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

3 智能监管、高效巡查。通过开发市场分类巡查信息管理软件,将可实现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确定不同的巡查周期,按照不同的巡查任务自动生成巡查计划,根据市场不同商品的分布,自动搜索出需要检查的商品经营者,记录巡查结果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这样,日常的巡查监管数据自动成为每年市场信用分类认定的基础数据。

(四)借助行业力量,全面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6. 020

[中图分类号] C9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6- 0030- 04

1 引 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由于农药、兽药和各类重金属残留,过量使用激素和抗生素,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细菌含量超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塑化剂、地沟油等问题接连不断,这些问题涉及到食品链的各个环节,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严重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忧虑,而且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急需找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方法。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监管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但从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化深入人们的生活,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新的方法,在总结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后,发现要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需要从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入手,将信息化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有效弥补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方法的不足。

将信息化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已经在国家层面和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定的政策基础和应用基础。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在某些种类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化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并且这些信息化的应用成效显著,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

在总结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2.1 食品供应链延长,风险增加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食品供应链拉长,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经过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销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相当复杂。食品供应链中这些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相互影响,食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遭受污染,就会沿着供应链向下扩散,造成大范围的风险,进而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供应链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

2.2 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方便的食品质量信息交流和共享途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规定,我国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整合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而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但是从现在看来,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然存在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无法及时方便地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2.3 多部门分段监管协调能力差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农业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品餐饮消费领域由卫生部进行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协调机构,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责任事故等职能。分段监管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造成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不力。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它依然有其不足之处。如注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之后再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是亡羊补牢式的管理,而忽略了未雨绸缪式的事前预防工作。《食品安全法》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

2.5 民众参与意识不强

随着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同时,食品是否安全日益成为提高生活质量的必备因素,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食品安全认知程度低;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或监督渠道不顺畅,使消费者失去监督动力,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维权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不强。

2.6 标准技术落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不完善,有些标准很陈旧,不能满足当前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无法快速方便地检测现在食品中越来越多的添加剂和化学制剂。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偏低,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比例仅为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标准高出美国数倍,我国的原料奶含菌量标准为200万个/ml,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设计

通过对食品供应链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关系食品安全的各环节经营主体,他们与政府和社会共同组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主体。同时,需要开发多个管理信息系统,供政府、经营主体和社会使用,各参与主体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系统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快速查询和有效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是信息应用体系的基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监管数据库用于存储各类数据,供用户查询使用,实现信息共享。另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使监管更加高效、方便。基于以上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如图1所示。

3.1 食品安全监管参与主体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政府、经营主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食品经营主体,包括种植者、养殖者、加工企业、物流企业、商店、超市和餐饮企业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

消费者、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起到宣传普及的作用,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也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2 食品安全监管应用系统设计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需要开发多个管理信息系统,在这些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①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②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系统。③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⑤种植/养殖监管系统。⑥食品加工监管系统。⑦食品物流监管系统。⑧餐饮/销售监管系统。相关经营主体可以利用各自对应的系统获取相应环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标准,以便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按照规定,向系统中录入信息,作为食品追溯和查询的依据。

3.2.1 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

预警的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现象,对异常现象进行成因过程和发展态势的描述与分析,揭示其发展趋势,发出相应警示信号,通过提供警示信息来帮助人们提前采取预防性的应对策略。试想,如果存在这样一个预警系统,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发生之前就被处理和解决了。

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包含3个模块:预警信息管理模块、预警分析模块和预警反应模块,3个模块缺一不可。其中,预警信息管理模块包括来自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食品供应链上各企业的自我检查、群众和社会组织媒体等的监督举报等相关资料。预警分析模块根据预警信息管理模块提供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输出分析结果。预警反应模块依据预警分析模块的分析结果,确定食品是否出现安全问题,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做出预警反应。

3.2.2 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系统

在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发出预警或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急处理系统开始发挥作用。通过诊断和分析,找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是较少发生的问题,没有合适的应急预案,则可以迅速召集相关专家与政府部门共同商讨对策,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系统包含5个模块:问题食品样本收集模块、快速诊断模块、趋势分析模块、决策指挥模块和新闻模块。问题食品样本收集模块是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进行样本收集,以备检测。快速诊断模块是对收集的问题食品样本快速检测,以便了解问题所在。趋势分析模块是对已经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趋势进行认真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持。决策指挥模块是该子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政府部门是该战场的指挥官,全权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工作。新闻模块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消除人们的恐慌。在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早在3月份就有群众、专家提出三鹿奶粉有问题,但没有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如果当时应急处理系统发挥作用,相关部门利用应急预案,就不会酿成巨大的悲剧。

3.2.3 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

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信息进行溯源或追踪,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为有资格的机构提供溯源相关信息。国外立法经验表明,完善的食品信息追溯制度能够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网络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能迅速查出问题根源,将事故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一个基于食品供应链的信息系统,从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最终到达消费者的手中。通过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不论在食品链的哪个环节,向上向下都能跟踪查找到涉及食品企业、食品的信息。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迅速查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其他措施,避免问题的扩散。

3.2.4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

该系统能有效解决“分段监管”体制下,检测资源信息分割、部门间重复抽检、结论交叉等现象,能够将各监管部门在监测和日常监管中积累的海量数据有效整合,实现相互沟通和信息共享,具备强大的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实时共享、综合分析、风险分析预警等功能。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包括食品企业信息模块、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模块、用户讨论模块、食品安全信息检索模块和食品安全教育模块等5个模块。食品企业信息模块包含食品企业的食品经营范围、信用记录等信息。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模块包含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日常检测和专项治理中所得到的检测结果予以公布。用户讨论模块用于使用该系统的用户参与到有关食品安全的交流讨论中来。食品安全信息检索模块是方便用户检索其所关心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教育模块是政府对社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让社会加深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激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2.5 种植/养殖监管系统

这是种植者和养殖者使用的信息系统,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生产过程安全检查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和重大疫病记录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农药/兽药标准与法规、饲料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生产过程安全检查模块包含农药/兽药安全检查、饲料安全检查、环境安全检查等。标识管理包含进行电子标签编码。档案管理包含幼苗/幼雏来源记录、最终销售记录。

3.2.6 食品加工监管系统

食品加工安全监管系统对象是食品加工企业,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加工过程安全检查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检测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加工过程安全检查模块包含原料安全检查、环境安全检查、成品安全检查等。标识管理包含食品电子标签。档案管理包含原料来源记录、加工过程记录、成品仓储记录。

3.2.7 食品物流监管系统

食品物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对象为食品物流企业,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安全检测模块、标识管理模块和档案管理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运输标准与法规、仓储标准与法规。安全检测模块包含运输安全检查、仓储安全检测。标识管理模块包含食品电子标签管理。档案管理模块包含食品运输记录、食品仓储记录。

3.2.8 餐饮/销售监管系统

该系统的使用对象是餐饮企业、超市、商店等,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安全检测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和档案查询模块等。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食品储存标准与法规、烹饪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安全检测模块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烹饪安全检测、环境安全检测等。标识管理主要是条形码管理。档案管理包含食品储存记录、食品销售记录。档案查询模块包含种植/养殖档案查询、加工过程档案查询、销售档案查询。

将这8个系统有机结合起来,集成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

3.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由通信网络、交换中心、数据中心和数据存储组成。通信网络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和电子政务网,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通信服务。交换中心对网络上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给政府、食品经营者、社会提供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的网络共享。数据中心的建立是为了全面、集中、主动并有效地管理和优化食品安全监管IT基础架构,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高水平的可管理性、可用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保障系统的顺畅运行和服务的及时提供。数据存储是数据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文件或加工过程中需要查找的信息。数据以某种格式记录在计算机内部或外部存储介质上。

3.4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支撑系统设计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支撑系统包括法律法规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库和安全标准数据库。监管数据库包括企业信用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法律法规数据库等。企业信用数据库反映了企业有关食品安全的信用记录。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储存了国家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颁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数据库包含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信用数据库存储了各食品经营企业自注册以来其食品安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信用记录数据,包括奖惩记录、违规处罚记录、各种检测结果记录等。安全标准数据库储存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类标准数据,供平台使用者调取查询。

3.5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技术支撑体系设计

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主要有GPS、RFID、条形码、二维码、微博、微信等。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可以提供食品及食品运输车辆的定位、行驶路线监控及呼叫指挥等功能。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射频识别)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可以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利用RFID技术,可以对附有电子标签的牲畜进行身份识别,电子标签上存储大量信息,便于追踪。条形码和二维码都能标出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制造厂家、生产日期等,两者的区别是二维码存储的信息容量更大,并且可以由汉字、字母、数字等组成,条形码只能存储数字。微博和微信都是当前很热门的信息技术应用,用户数量庞大,可以作为政府与广大消费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消费者可以利用微博、微信获取相关信息,向政府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4 总 结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错综复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的设计和应用有利于厘清各监管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提高监管的效率;有利于企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政策,促进自我约束和管理;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行业动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合理选择安全食品,最终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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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江涛,彭亚拉.建设基于供应链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全程保障食品安全[J].食品科学,2007,28(5).

[4]侯春生,夏宁.RFID技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3):296—298.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作用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建筑市场的形式也逐渐趋向于复杂化与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具有涉及面比较广,交易额巨大,可变因素比较多的特点[1],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并且缺乏基本的制度约束性的特点,使得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原则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了我国建筑市场中信用缺失行为的经常发生。而且信用缺失行为的主体一般就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并且非常可能发生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

一、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作用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针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做出了批示:“…诚信建设涵盖经济和社会的每个领域,涉及到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众多的方面,诚信体系是一个综合,需要从重要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并逐渐的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紧密配合和合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体系。批示高度概括地提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些重要环节,建筑行业也需要抓紧时间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对此笔者认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意义是很重大的,其主要作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

通过建立并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可以加速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2],招标投标活动一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法律的层次利用国家的强制力束缚了建筑市场中企业的行为。所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于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2、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

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评价机构的建设,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完善的数据库资料,实现资源共享。保证了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状况及时准确的搜集、编整,营造了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进而增强整个建筑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了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

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的工作将会无从谈起,那就更不要谈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与科学性了。通过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相关建设,有针对性地规定统一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的信用建设非常重要。

4、创建统一和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真正的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失信惩戒机制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分量,其主要作用是对守信者实行保护,失信者实行惩罚,起到社会监督和约束的保障制度。

二、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管理

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进行有效管理是我国建筑市场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也是促使我们建筑市场进入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筑管理水平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处于先进地位。

1、建立微观与宏观结合紧密的信用跟踪体系

我国建筑管理中的宏观方向所指的是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求建筑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建筑工程运作的约束性,但是一般建筑产品又不同于工厂中的流水线产品,它的形成过程很是复杂,和它的管理水平联系密切,和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也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和工程当中的设计、勘察、施工工期、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诸多因素都息息相关,所以必须要抓住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例如:建筑物里某扇窗户的施工,它的施工质量与窗口安置、密封胶的质量、抹灰层的施工、施工人员的打胶水平都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在建立企业与建设行为人的信息库的时候,还应该建立微观与宏观相互结合的信用跟踪体系。例如:一些精品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信息跟踪与监理管理水平以及比较高的企业信息的跟踪,施工质量相对较好的一些项目工程信息跟踪和记录、进度快、施工质量好的工序以及其工序的施工人员的信息跟踪和记录,对以上所述每个环节的影像记录也是很重要的,因此,只有抓好这些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信用体系管理,才能使工程质量不断迅速提高。再例如:利用一些影像资料与现场观摩来推广精品的建筑工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及一步步建立持证上岗的制度,等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施工人员的识别系统。其应该尽量避免施工人员与所持证件不相符,证件资质或者操作的范围与施工分项也不相对应的尴尬局面。

2、建立信用管理法律

我国建筑市场要想立足于信用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做到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将有计划地制定并颁布与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建筑行业应结合行业特点[3],颁布和实施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还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现有的管理制度,并形成适应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所需要的法规文献

3、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用风险度茸制度、信用风险控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等。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信用约束关系也都依赖于各个企业的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当每一个企业(授信主体)中都有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都有客户信用记录,也都有判断能力的时候,那一些不讲信用的企业将会受到该相应的惩罚,并且最终会被排除于市场之外。

4、不断完善信息化信用管理

完善信息化信用管理主要包括:迅速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筑市场管理的电子政务方面的建设,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筑市场对管理电子政务的建设速度;依靠政府公共电子政务的平台,从而推进建筑市场的进度追踪、现场管理与安全文明的施工、文件的审批、质量监督报表与上述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呼对应;加快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通过上述做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5、建立信用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

1)信用担保相关制度的建立。由于信用担保相关制度的产生,能够使得建筑市场中交易的双方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得要较大改善[4],因此要在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中设立信用担保的相关制度。担保机构一般为专业化的中介方,其在信息的获取与处理、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的培训和利用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的开发和研究等多个方面,这就保证了规模化的经济效应的存在,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与信息成本。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建筑市场竞争会更加白热化,因此我们应当快速的建立起建筑工程信用担保的相关制度。

2)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定要通过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指标、方法、模型和等级,运用科学的手段,从资本能力和信用行为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进行等级评价方面做出结论。借助信用等级这种简单符号,促使市场主体对自身和交易伙伴之间的信用的重视,形成“守信”的良好氛围,因此整个建筑市场就会规范起来了。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4篇

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农民融资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引入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均组建政府全资和参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成立为“三农”服务、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款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民间投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条件成熟时,成立为全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再担保机构。争取在3年内,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业绩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形成以中小企业、“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规范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设立再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设立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中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兼并联合等方式,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二)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

各地企业、社会和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股份制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到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登记备案。

(三)担保机构的从业资格。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

3已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经贸委备案。

4具有担保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基本的内控制度。

(四)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担保资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应分开运行、单独核算。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五)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1提取持续经营保证金。担保机构要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2控制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3提取风险准备金。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使用“信用产品”。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申请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分析,要求企业、个人在提出担保申请时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市企业信用办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

(六)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降低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市内必须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为:一是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或今后申请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二是年以来,享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三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或申请加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四是年担保业务收入不足注册资本金50%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由市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承担。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人民银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七)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经贸委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经贸委、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八)担保机构的市场退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应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市场。担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三、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健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补充。对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各级财政可按出资比例增加注入资本金。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也应根据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担保竞争实力。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在其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的前提下实行限率补偿,不承担无限责任。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兼营担保业务的投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三)完善担保机构的税费减免机制。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诉讼、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规范担保机构的费率确定机制。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机制。市信用再担保机构以我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再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申请再担保支持。

(六)改进对担保机构的考核和奖励机制。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时报送注册事项变更表、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各级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信用办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等指标和专业资信评估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据考核结果对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四、优化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一)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担保办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经担保机构承诺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合理确定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二)加快担保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增强信用网的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覆盖全市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网成为担保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平台,推动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

(三)对担保从业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体系。

(四)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在全市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个人提高资信等级。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保障、房产、供电、海关等部门应按规定向市企业信用办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市企业信用办力争在2年内,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形成银企共同发展的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5篇

一、新媒体时代公共关系面临的新形势

(一)新媒体的运用成为考量公共关系的新指标

新的传播平台与路径的出现,既为公共关系提供了新的手段,有助于提升组织的公共关系效率,同时也使组织的公共关系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新媒体的运用与发展已然掀起了公共关系变革的汹涌浪潮,无论愿意与否,组织都必须学会有效利用新媒体,创新公共关系新格局。对新媒体的运用将成为考量组织公共关系水平与能力的重要指标。能否用好新媒体将直接关系到组织公共关系的成败。

(二)新媒体拓展了公共关系的时空边界

信息的跨时空即时传递是新媒体的最大优势。这种跨时空的即时传递极大的拓展了公共关系的时空边界,在提升公共关系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公共关系的难度。信息传递时空的拓展意味着公共关系受众边界的延展,这种延展半径是组织无法预料和控制的,但又是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应对的。在自媒体时代,受众的延展同时又是传播主体的延展。传统媒体时代组织为主导的单一主体被新媒体时代的多主体所取代,传播主体的多元化极大的稀释了组织这一主体的话语浓度,而且极易形成强大的共振效应以挤压组织的话语空间。传播的多中心也使得组织不得不面临自身的去中心化态势。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传播格局中始终保持自身的话语权,在多元立体的信息传播系统占据主流生态位,是对组织公共关系的重要考验。

(三)新媒体改变了公共关系的交流方式

新媒体使公共交流方式由单向度的发送式传递改变为多向度的交互式传递,传统的公共关系中组织与公众的主、被动关系被新型的互动关系所取代。传统媒体时代,组织借由对媒体的控制而掌握了足够的话语权,处于信息传递的主导地位,公众只是被动的接受,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也难以汇聚充分的话语力量,公众也因此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媒体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直接相互交流的平台,打破了时空、身份地位等诸多限制,任何个体的声音只要被公众所接受,就可能成为主流民意,公众不仅是信息接受者,也是信息传播者。这种信息传递方式的转变极大的唤起了公众的参与热情。也使得公关效果不仅取决于组织的话语质量,更取决于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契合度。所以在新媒体时代,组织不仅要会说,而且要会答;不仅要会答,还要及时答。

总之,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使公共关系处于深刻变革与转型中。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积极主动地运用新媒体构建新型检察公共关系,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二、新媒体时代新型检察公共关系的特点

(一)主动性

新媒体搭建了与公众之间的新桥梁,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掌握主动性,紧握“话筒”,把握话语权。一是主动交流。一方面要及时开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通过新媒体加强与媒体人、“粉丝”较多的微博账号的网络在线互动;另一方面在线下应主动走出去积极邀请媒体人、微博达人等在新媒体领域影响面广的个人或组织来院参观交流。通过主动交流扩大自身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影响力,最终形成自己的舆论阵地。二是主动宣传。以提高检察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利用新媒体技术手段,采取公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把检察工作中好的方面宣传推广出去,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让大众理解、信任和支持检察工作。三是主动服务。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及时性和互动性,将检察机关的工作措施、制度等在新媒体上,方便公众查询,为公众提供法律在线咨询等,提高检察服务公众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四是主动引导。发现影响检察工作的不利因素和社会舆论,利用新媒体主动做好舆情应对,积极引导舆情向正面转化,尽最大努力维护检察机关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二)互动性

新媒体时代的检察公共关系更加强调检察机关与公众的互动性,通过互动,更加深入的了解各种利益需求和复杂的社会心理,提高工作的感召力与影响力,提升检察机关良好的形象。一是要善于微互动。要丰富与公众的互动形式,充分利用网上调研、“微调查”、“微博直播”等新媒体形式,征询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直接主动与公众交流想法,了解社情民意。二是要及时微回应。对公众在微博等平台上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答复或解释,必要时安排专人与网友进行线下联系,积极发挥新媒体便捷高效的沟通交流作用。三是要落实微诉求。对公众在网上反映的问题不仅应该在线上及时给予回应,更应该结合实际,在线下的工作中依法依规予以落实或解决,确保公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把网上交心网下服务、网上问题网下解决,作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新方式。

(三)开放性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方式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与影响,更加强调执法办案过程的公开透明、文明规范。一是要习惯在新媒体的“围观”下办案。在新媒体时代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要案和敏感性案件,公众往往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途径关注案件办理过程。办案人员在执法观念上要逐步适应环境的变化,要有开放的心态来对待新媒体的“围观”。通过微博等平台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流程及处理决定,并对相关结论作相应的释法性解释,保障公众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二是要自觉接受新媒体监督。在执法办案中面对新媒体的监督不消极抵触,无动于衷,要敞开大门,坦诚面对,科学分析网络舆情的性质,及时正确权威的信息,与关注事件者沟通对话,虚心接受正确意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疏导公众情绪,变被动的等待媒体监督为主动的接受监督。

(四)立体性

在强调利用新媒体信息技术建立新型检察公共关系时,并不是要放弃检察公众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传统的与公众面对面的交流方式,相反,传统检察公共关系所具有的亲历性、集中性、深入性等优势是新型检察公共关系所不能具备的。因此,要建立一个线上线下都能良性互动,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交流沟通的立体式检察公共关系。

三、当前利用新媒体构建新型检察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利用新媒体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的战略思考与系统规划

在新媒体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检察机关都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开通各类新媒体交流平台,比如开通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但这些平台的建设很多是赶潮流的跟风,在如何有效运用这些平台方面缺乏系统的战略规划,许多平台建成之后利用率较低,也没有与其他沟通平台路径形成互相支撑互相呼应的整体格局。特别是没有从战略高度对利用新媒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立体公关系统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这就使得利用新媒体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的效果大打折扣,没有充分发挥出新媒体对建设检察公共关系的突出作用。

(二)对公众信息需求了解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在使用新媒体信息时仍然以自身宣传为第一要务,将重点放在“想要群众知道什么”而不是“群众想知道什么”。的内容多为检察文学、检察宣传、法条解释、预防犯罪等,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社会热点案件、敏感案件的办案程序、工作进展等内容较少,甚至几乎没有,不能满足网络上社会公众“知情”的需求。

(三)应用新媒体与公众交流互动方式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在开通微博、网站、论坛时都具有一定的互动沟通意识,但在互动中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原文转发多、网络语言应用少。在宣传司法解释或法规政策时,往往原文,很少将其转化为直白简单的网络语言,不能让所有人都“看的懂、理解透”。二是文字图片多、视听资料少。如在平台上检察机关的活动时多采用活动现场照片加文字叙述的模式,对活动的音视频少,有时会给群众造成“摆拍、作秀”的误解,使互动沟通不畅。三是赞扬内容回复多、批评意见回复少。部分平台管理人员本着“多说多错、少说少错、保证不触礁”的原则,对于网友上表示赞同的评论每条必回,对于批评的意见则采取“敷衍”、“回避”的态度,不理睬或者表示接受但再无下文,影响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四)应用新媒体仅限于表层,缺乏对新媒体的深度开发与利用

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是相对落后地区检察机关由于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技术设备少,影响了新媒体的运用,如Flas、视频剪辑、图片效果编辑等均无法制作,在对新媒体的应用上检察机关大多停留在初始的信息,缺乏深度的开发与利用,宣传的内容无法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能满足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要求。

四、新媒体时代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的路径

(一)深刻认识新媒体时代构建新型检察公共关系的重要性

在新媒体时代作为基层院检察长更加要具备现代公共关系意识,“摒弃公共关系建设可有可无的观点、摒弃用宣传的方法来进行公共关系建设、摒弃公共关系只是一种应急措施的观念”。[1]要从检察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新媒体时代检察公共关系,充分认识到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是提升检察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内在需要,是建设新型检察院的现实需要,是适应新媒体时代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正确把握新媒体时代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的基本原则

由于新媒体时代的特殊性,在利用新媒体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时必须遵从一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是:1、立足检察职能原则;2、依法依规原则;3、平等互动原则;4、及时主动原则;5、服务公众原则;6、客观公正原则。

(三)高度重视对新媒体平台的管理与使用

在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的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就是检察机关对外的窗口,是检察机关的形象,是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沟通桥梁。一是要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强化对平台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的培训,打造一支会数字化工具和技能、会网络语言、善于沟通、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二是要主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网上社会公众所思、所想、所需,使检察机关的信息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提高对网络舆情监测和舆情应急处置能力。利用新媒体及时发现舆情信息、及时分析舆情信息、及时引导舆情。

(四)着力加强对新媒体技术的开发与运用

面对人员、技术等不足,作为基层检察院不应该裹足不前、消极抵触,而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比如引进技术人才、服务外包、与专业公司深度定制媒体服务等多种形式弥补工作“短板”,积极顺应新媒体技术给检察公共关系带来的影响,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建设检察公共关系。

(五)积极转变执法办案方式

要顺应新媒体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转变执法办案方式方法。一是检察干警要主动适应在新媒体时代下办案、办事,在执法办案、办事过程中强化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意识,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和工作行为,切实提高办案、办事质量效果,让公众满意。二是要提高社会风险的预判能力。新媒体时代信息迅速传播以及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做到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案件中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要审慎对待舆情风险,提前做好风险预案。三是积极打造阳光司法。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影响执法办案等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所有可以公开的内容应尝试推行逐步全部予以公开,接受公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有效监督。同时在办案中应该通过新媒体及时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出解疑、释法、说理等工作,以执法公正公开透明取信于民。

五、结语

日益呈现网络化、全球化、全民化、移动化、融合化、社会化发展态势的新媒体已经成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强势的媒体,并深深“植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新闻舆论传播等诸多领域。功能不断延展的新媒体与社会融合的日渐深化使其成为推动社会成长的新力量。《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卷)》预测,新媒体将成为执政能力提高的重要手段。[2]同样,新媒体也将成为检察机关建设新型公共关系,改进工作效能,重塑崭新形象的重要手段。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