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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公司经济交往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董事在行使职责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公司只不过是股东的一种投资工具,并希望利用公司这种投资工具获取投资回报。因此,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也就是对股东的义务,只不过是对股东作为一个整体而承担义务,而不是对个别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承担义务。
一、董事竞业禁止概述
(一)董事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即不得从事竞争性的营业;公司法中竞业禁止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董事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
1.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豍。从董事竞业禁止的概念得知,它是义务人依法律规定或依事先约定对权利人负有不为竞业行为的义务。
2.董事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董事实施竞业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侵害了其所任职公司的利益。但是竞业行为与我们通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区别的。首先,前者禁止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的商业行为,后者所禁止的是违法的商业行为。其次,前者所规范的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规范的是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有一定的时间和区域限制
时间上,限制在董事任职期间和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区域上,应当限制在公司的营业地区以及公司已经着手开发或者准备开发的区域范围之内。
二、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期限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起止时间。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关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鉴于董事与公司间一般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这一规定能否应用于公司董事离职后的竞业行为或能否参照适用值得考虑。期限限制是董事竞业禁止的必备条款,如果限制时间短,不利于用人单位商业信息及其他秘密的保护,过长又侵犯了董事合法权益。同时,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实效及除斥期间等也缺乏具体规定。
(二)地域限制缺失
地域限制是法律对公司董事不得进行竞业的地域范围豎。德国、日本及英国判例都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我国目前没有此项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149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规定的意思似乎是地域范围指全国范围。即使我们推测是指全国范围,这也未必合理,有的公司规模较小,业务范围仅限省内。如果董事离职后,在外省经营与原公司业务相同,但并未形成与原公司业务之竞争,这应该是允许的,也利于经济的发展的。而若按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推测,在全国范围内禁止是很不合理的
(三)竞业范围模糊
首先,现行法律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含义界定不清。“自营”是仅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还是也包括虽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但利益归属于自己的经营?“为他人经营"是以名义来界定还是以利益归属来界定?其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何为同类业务。“同类"的认定是以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所载明的为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的为准?笔者认为,“同类业务”可以理解为包括相竞争的业务和不相竞争的业务,其中对于在公司业务覆盖地域之外的业务以及公司也没有意图开拓的地域的业务可以被认为是与公司不相竞争的业务。
(四)法律责任不全面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其中民事法律后果中仅提到了“归入权”和“赔偿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董事正在实施禁止的竞业行为给予明确规定,包括不作为请求权的时效、除斥期间、停止侵害的方式等都未作出具体规定。而国外大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即公司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董事有“停止侵害"的义务。其次,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行使归入权的时效,这给公司行使归入权留有了较大的空间,但可能会产生归而不入的负面效果。
三、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期限范围
董事竞业禁止的期限,法律应给出一个具体范围。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离职后应该遵守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规定,但对于独立董事,可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条规定适用于非独立董事也是很合理的,建议在公司法中加入对所有董事的这样规定。同时对离职董事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也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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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地域限制
地域限制是指董事竞业禁止规定的劳动者不得进行竞业的地域范围。英国认为竞业禁止的区域范围的大小一般与原单位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有关,雇主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笼统规定不得从事同一行业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我国大都认为地域范围应当以公司与董事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区域为竞业禁止的限制区域。笔者认为仅仅这样还不够全面。要完善地域限制的规定就必须同时考虑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
(三)完善领域限制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竞业禁止的领域限制为“同类的业务”。笔者认为应该对“同类业务”的法律概念做出更细致、更明确的界定。董事竞业禁止关于领域的限制应与职员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者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的范围相对应,不能扩大到行业领域,更不得扩大到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人才所掌握的一般性知识、经验、技能等行业领域以外的范围豐。
(四)完善法律责任
1.不作为请求权的完善
笔者认为,只要董事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就有权请求其停止竞业行为,不以董事有过错为限。是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在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实施有害于权利人的行为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违反义务行为。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将“停止侵害”规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作为责任人的董事既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相对应地,作为权利人的公司自应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若股东先发现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有权要求公司对董事行使“不作为请求权”,同时,这种请求权的存在应该不以董事是否存在过错为限,而应该以客观上董事是否从事了禁止的竞业为准。建议在《公司法》加入以下内容:公司有权要求违反或即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停止该行为,公司怠于行使的,股东有权要求其行使。即只要董事还在进行或即将进行法定禁止的竞业,不作为请求权就存在。
2.归入权的完善
董事违法所为的竞业交易所获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也称夺取权。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就此有相应规定。不过,前提条件是董事获利,若其未获利,则归入权无从行使。归入权是一种形成权,基于其效力,具有依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能力。各国大都规定了归入权的时效及除斥期间。日本和台湾法律规定归入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从交易或利益发生时起算,此应为除斥期间。德国法规定该期间为自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得知或应知产生该义务时起三个月,或者自交易利益产生时起五年。为归入权规定较长的除斥期间是适当的,因为归入权的行使须经公司机关决议,所以该期间不能太短。建议我国在《公司法》中加入关于公司归入权的时效,即归入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比两年的实效限制更短。但自董事违反前款规定之日起超过五年而公司未行使归入权的,归入权消灭。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完善
关键词: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
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或一般性中介服务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其产生时就具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的资格认定。另外,法务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能够胜任的法务会计人才还十分短缺,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还未建立,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拓宽渠道,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实行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认证。本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研究和探讨的。
一、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基本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一)会计和审计知识
法务会计主要运用会计专业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该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审计经验。对于会计政策、会计理论方法要了解清晰,这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审计知识和技能也是法务会计人员必备的根本素质。另外,法务会计的基本方法如实地勘察、数据分析也是审计常用的基本方法。
(二)法律及证据规则知识
法务会计所调查和受理的是涉法案件或事项,要给委托人以专家证人证言、诉讼支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会计法律应该熟悉并使用。法律法规涉及刑法、民法、经济法、税法、商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也应该是法务会计人员掌握的范围。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理解证据在诉讼支持的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计算机相关知识
企业的电子数据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若想在海量的数据当中寻找趋势,发现可疑的蛛丝马迹,数据挖掘这一计算机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计算机图表在当今的会计调查过程中就十分常用,法务会计的报表通常是量化分析表,可以采用图表的方式进行描述和总结有关信息。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还应该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
(四)侦查、取证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调查要从看似平常的事件中发现问题。调查财务欺诈应必须时亥睬持高度的敏感,因为豪华住宅、昂贵的汽车和别墅这些奢侈的生活方式很可能意味着财务舞弊的存在。不仅如此,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会计信息中掌握舞弊的实质,进而从相关的材料中提取相关的证据,同时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进行精确地计量的能力。
二、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构想
(一)拓宽法务会计专业知识教育途径
法务会计是一个极具前景的会计新领域,这一领域需要大量的执业者进入。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和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专业知识教育模式。
1.具备条件的高校增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
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在课程安排应突出法学、会计学和专业实践。基础课程开设会计学、法学及相关的基础理论课程,如经济学、法学基础、基础会计学等。专业课程开设法律和会计专业知识,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诉讼法、刑法、商法、保险法等课程,财务类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保险赔偿和预算会计、海损事故理赔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课程,对学生专业技能进行培养。实习阶段主要以岗位实践实习,强化专业技能,实现理论到实践转变,提高涉外能力、人际交往与协调能力、观察和分析能力。
2.通过双学历、双学位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根据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紧缺的状况,为弥补现有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在法律知识的缺陷以及法律专业毕业生在会计学知识方面的缺陷,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在会计学和法学四年制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开设第二专业或学位。鼓励会计学或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学第二学位或在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双学位。另一方面在高校的会计学硕士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法。在培养计划中可以涉及两套方案,即针对本科为会计学的生源补充法律相关知识,以及针对本科为法律专业的生源丰富会计学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注重实践,使学生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和会计的融合。
3.规范并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对已经获得法务会计从业准入资格的,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应当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应该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成立法务会计学会等理论研究机构促进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并且保持与行业先进水平的一致,从而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集体执业水平。
(二)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法务会计应用比较多的司法实践领域中普遍存在取证难或者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事实。借鉴美国较为成熟的法务会计资格认证体系,有鉴于我国较为成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务会计行业应该以此为范本,逐步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具体来说,在起步阶段,建议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至少要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从业资格当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拥有两年工作经验。并应同时具有本文在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此基础上授予其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证书。
随着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不断发展,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进入第二个阶段。应逐步建立法务会计考试和资格认证体系。在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以保证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水平。考试科目应包括会计学、审计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务会计应是独立于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独立性和资格认证的公平公正。
(三)建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
为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行业自律作用,应当成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明确职责和提高效能。在法务会计发达的美国已经建立起一系列法务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包括注册会计师舞弊审核协会,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美国法务会计师协会和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这些法务会计行业机构不仅负责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考试还负责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等,而且还与大学、研究机构合作开拓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并从事法务会计的创新性研究,从而使美国的法务会计的主要业务,诸如欺诈调查、诉讼支持、诉讼预防和计算机犯罪预防等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发展较为成熟,在组织结构、功能方面较为完善,因此可以借鉴国内行业协会和美国法务会计协会的发展经验,建立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协会,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
(四)制定法务会计专业人员执业规范
法务会计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制定法务会计行业规范。规范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务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职业的一般原则和执业纪律责任。职业规则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对执业行为和道德进行自律,同时也是对法务会计人会员行为的界定和利益的保护。
1.专业胜任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是最基本的素质,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承接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2.执业一般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时应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正义感等原则。真实性是指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通过调查如实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本质,提供真实的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真实性是法务会计执业的依据和鉴证的基础。公正性要求法务会计在执行鉴定业务、对案件中的会计资料进行查验和搜集时,应尊重公共的道德标准,杜绝公报私仇和询私舞弊,对执业的程序、方法和目标公正合理。独立性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有应受到经济利益、外界的干扰和相互关联关系的影响,保持独立思考和调查,据实完成法务会计报告和鉴证。正义感是指法务会计既应以委托人的根本利益为重,又要以客观事实为准,时刻保持对客观公正和事实的追求。
3.执业纪律与责任
披露有度、保守秘密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法务会计人员掌握被调查单位的大量资料和信息,有些涉及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这些秘密的泄露很有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的损失。法务会计执业规范应当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自行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能私自保留和披露。
参考文献:
[1]张硕星.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比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校学报,2003(1).
[2]李若山,谭菊芳.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1(3)
[3]戴德明.法务会计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39).
消息一出,两家企业的信誉度和社会形象受重创。同时它们还可能面临消费者的依法索赔,后期造成的损失将无法估计。
日前华北制药的子公司又因涉嫌操纵美国维生素C价格,被美国反垄断机构处以1.6亿美元(约10亿元人民币)罚单。这一巨额罚款是2012年华北制药净利润的56倍,华北制药还被上交所临时停牌。
据统计, 仅2012年,我国的反垄断机构就收到反垄断申报达201件,涉及医药、造纸、水泥、保险、船舶、液晶面板、白酒等多个行业。
法律保障是决策的基础
近期国有企业屡屡遭遇反垄断处罚一事,反映出部分企业在建立关系到命脉的销售系统时,缺乏法律的支撑和论证,为经营活动埋下了违法隐患。
而今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基石。国有企业担负着社会责任,因此依法经营应当是国有企业对国家和人民所坚持的态度。
当前形势下,国有企业只有不断进行体制机制改革,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如此巨额违法成本付出。过去在国有企业的决策时,往往由内部班子成员决定,即使重大决策所做的可行性论证,也主要是对市场空间、发展前景、投资回报考虑,而对于潜在的法律风险,缺乏外部专家的科学论证。
殊不知,再有前景的决策,没有法律基础的保障,也会遭遇巨大的风险。有的企业在做决策时,虽有企业法务人员提出意见,但一方面企业法务人员本身数量少,又疲于应付日常的法律事务,对企业的法律问题很难提出专业和深度的建议。
另一方面,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一员,他在提出意见时,要顾及领导的想法和自己的身份。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很难充分发表或者被采纳。这样的法律论证形同虚设。一旦决策失误就面临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
因此重视加强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国有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企业加快实施新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
七招应对潜在法律风险
构建科学的重大决策法律论证机制,对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大额担保、公司上市、增减注册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核销重大资产损失项目等要进行法律专家论证,以完善国有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型,实现跨越式发展。
据此,我认为有必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建立第三方风险论证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关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上,如企业重组、改制、大额担保、公司上市、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等,均要聘请法律专家对决策进行专项法律论证,使企业充分认识到重大决策可能引起的各种法律风险。
建立第三方风险论证制度,能有效帮助国有企业少走弯路,规避风险,提高决策效益。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也是一种国际常见的控制风险的方法。
组建法律论证专家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依法帮助和引导国有企业进行重大决策,是国资委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必须由国资委组建法律论证专家库,并挑选熟悉公司法律业务的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来组建。
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有着大量的司法实践,能充分将司法实践与企业决策有机结合,能同时从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发现问题,找出解决方案,从而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科学确定法律论证专家。
国有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可以请求国资委根据决策需要在专家库内推荐法律专家,也可以进行随机抽取。专家论证组由1~5位法律专家组成,组成须为单数。法律论证专家与企业无关联关系,其论证将更为客观、公正。
合理支付专家论证费用。
企业重大决策关系到企业发展,如决策不当,就可能危及企业生存,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正确、科学、合法地决策,提高企业效益,可按项目的大小或项目类别,核准一定幅度的论证费率,由需论证的企业支付费用。
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和稽查机制。
应建立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后评价制度,以评价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国资委可会同审计部门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尽职调查、检查和稽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严格法律专家库专家准入和清出制度。
国资委应该对法律专家进行动态管理,严格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损害企业利益、缺乏专业素质、职业道德不良的人员应当坚决清出。
建立重大决策项目律师全程法律服务机制。
在一些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国有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非一成不变。随着项目的推进,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法律风险也会因时而异。为对法律风险实施动态管理,应建立重大决策项目律师全程法律服务机制。
项目律师应参与决策项目管理,而非从事一般法律顾问的工作。企业应以项目律师为中心,建立由企业领导统一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大决策事项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控重点环节的风险,确保企业决策科学性、合法性。
会计专业,人才通道拥挤
很多中国学生留学澳大利亚都会选择商科专业,包括会计类专业、银行、金融等。由于会计专业一直以来都是澳大利亚移民紧缺专业,并且澳大利亚很多高校专门为没有会计教育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设置了相应的研究生课程,没有严格的专业背景要求,使得近年来赴澳大利亚攻读会计专业的人数激增,导致澳大利亚会计专业的人才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会计专业毕业的学生很难再找到跟专业对口的工作。因此,建议大家在选择专业时一定不要扎堆,而是要将未来国内和澳洲,乃至亚太地域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的供需关系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衡量选择。
当然,在商科领域中,也有很多专业可供选择,例如保险精算学、酒店管理、电子商务、创新管理、公司法务、税务、金融分析或者项目管理等,这些专业的就业前景还是相当不错的。
专才专业,就业有优势
所谓的通才专业和专才专业都是相对而言的,以会计专业为例,会计专业往往被认为是通才专业,因为所学的内容涉及会计领域的方方面面;而税务会计、金融分析、保险精算学等则被认为是专才专业,因为是会计专业的细化和深化。这些专业往往要求有相关的教育背景。
很多家长和学生担心选择专才专业就业面比较窄,只局限于某个行业的某个领域;并且专才专业的所学内容往往比较复杂,很难学会。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专才专业选择的人少也就意味着竞争较通才专业要小很多,就业机会却多很多。专才教育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使你具备从事某职业的专业资格,因此在就业的时候,你的目的性十分明确。
五大热门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工程类专业
中国的工业刚刚发展了一半,未来的发展空间还很大,相应的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就很多,比如土木工程类人才、电子工程、化工工程、食品工程、矿业工程类人才等。
旅游、酒店管理专业
澳大利亚拥有一流的旅游管理学院,教育品质国际公认,去澳大利亚学旅游课程性价比非常高。一些优质大学的旅游学院在课程中都安排了较长时间的带薪实习机会。近年来,随着澳大利亚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以及上海世博会的即将举办,国内对旅游人才的需求增加,该专业人才在中国和澳大利亚都将被看好。
IT专业
目前IT行业的职位空缺相应增长。宏观经济条件以及网络的迅猛发展都使得人们对IT业进行大额投资充满信心。这一行业的多个部门再次出现人力短缺。受市场供求关系调节的影响,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对该专业逐步恢复几年前的热情。
护理专业
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显现,护士短缺呈现全球性危机。很多国家都在积极从国外引进护士,以解决本国的护士急缺,澳大利亚也是如此。在世界范围内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护理从过去的底层职业一跃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这给中国很多护校学生提供了很好的留学机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赴澳攻读护理专业基本限于在国内已经有护理背景,受过专业学习或训练的学生。
2008年年底,澳大利亚移民部引入了CSL关键职业技术清单(Critical SKills List)。CSL清单职业将得到移民局优先处理申请,甚至优于之前的MDDL清单。CSL清单主要关注于房屋建筑、信息技术、工程以及医药领域,这个结果也是在咨询了澳洲各州领地政府得出的结论,从一个侧面反应出各州政府对人才的需求方向,显示出以上专业人才在当前的形势下依然是供不应求的。除此以外,由于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并且澳大利亚本身也是强调“无烟工业”,注重第三产业的国家,因此服务业中的金融、咨询、大众传媒、创意产业等相关专业的就业前景也是十分广阔的。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经济越发展,会计与法律的关系也就越密切。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制国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会计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会计,会计人员也不再是仅仅局限于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所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正在努力争取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反映、监督、控制经济运行的主体――会计与会计人,则更应承担起越来越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近几年“中农信”倒闭、株洲“有色”巨亏、红光实业、银广厦和郑百文等上市公司造假事件的相继发生,更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与法律融合的重要性骤然凸显。由此也不难发现,在经济越来越发展,法律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加快会计与法律融合的步伐,不论是对国家、对企业,甚至是对会计人员自身,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会计与法律的融合,是国家规范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主导经济主体的国家,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经济秩序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当今财务舞弊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害的时代。因此,借助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借助法律的威慑力来减少舞弊现象的发生,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热点问题。从国外看,安然的分崩离析,安达信的迅速倒闭;从国内看,上述上市公司造假事件的相继发生,都证明了只有加速会计与法律的融合,才能更有效、更全面地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真正切实地贯彻《会计法》。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制经济,也由于会计天生具有的与市场经济的密切联系,所以会计解释上的法律争端也成为法律界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诉讼将成为每一个企业和个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凡牵涉到市场经济的几乎所有经济行为都与会计有关。而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由于会计知识的过分专业化,使普通公众甚至是法官在缺乏会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往往难以理解这些用复杂会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障碍。因此,面对这种现实,只有加强会计和法律的融合,才能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甚至法律纠纷。如红光实业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就有上海浦东的一位投资者向法院,要求红光实业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赔偿损失。但法院如何来认定虚假财务报表的责任,如何确定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解释,故法院不得不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将此案驳回。而在震惊全国的琼民源公司舞弊案中,尽管已对相关的责任人员作了刑事及行政处罚,但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有关人员的过失责任,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很明显,在这些经济案件中仅凭单纯的会计知识和单纯的法律知识是难以应对的。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加大会计打假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全面快速推进会计与法律的融合,以弥补单纯的会计知识与法律知识的不足。
二、从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言,会计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可以运用法律知识防范经济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有效地
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单纯的会计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一涉及到民法通则、税法、经济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定时,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本身的局限性就会突出地表现出来。如司空见惯的票据欺诈、合同欺诈案例等。不法分子常常利用作废支票、空头支票、过期支票、印签不符的支票等实施诈骗而屡屡得手,或者构筑一些合同陷阱而引诱企业上当,企业躲之不及,却又避之不开。如银广厦、渤海集团、亿安科技等诉讼案件都反映出这一问题。这就非常需要会计人员能结合《合同法》、《票据法》等法律知识,像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一样,练就一套识妖精、灭妖精的本领,如此则上当的企业会越来越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越来越好。如发生在2003年的华信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折射出某些会计人员法律知识的缺失。案件起因是在2003年初,珠海一家企业开出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并由农行河南方城县支行出具担保函,中国建行拱北丽景支行为这两张商业承兑汇票作贴现。4月,建行拱北丽景支行将这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拿到工行华信支行转贴现,并承诺8月底该票据到期后再向华信支行回购。在扣除转贴现利息后,建行丽景支行获得了全部资金。然而,9月两张票据到期后,建行丽景支行并未实现回购承诺,工行华信支行向其催款也无功而返。随即,华信支行向工行总行举报。于是,1.3亿元票据大案被揭开大幕。原来,当初两笔合计1.3亿元的票据拿到工行华信支行再贴现时,建行丽景支行行长在两张汇票背后的背书是“假背书”,因其使用了私刻的公章和不合法的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票据法》的司法解释,签章不正确的票据当视为无效(摘自2005-05-23 慧聪网《票据危机:1.3亿元票据大案》)。
一张小小的票据,竟能在中国金融市场掀起如此大的波澜。截至2003年9月末,中国票据市场融资余额已经达到了1万亿元,比1995年增长了17.3倍,占同期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规模的5.9%。票据业的高速成长在不断考验着企业会计的业务水平。从中也不难看出,会计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法律对经济行为的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麻烦。在我国,随着《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的出台、完善和实施,迫切需要加强会计领域与法律之间的融合。基于此,北京大学在2006年5月26日开设的“企业法务会计研究生课程高级研修班”所设置的课程就有《民法实务》《合同的风险及陷阱防范》《法律实务与会计业务的比较》 等等,其目的便是要打造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会计实务的复合型顶尖人才,为企业捂好“钱袋子”。
三、从会计人员自身利益而言,在精通会计知识的基础上再熟悉各种经济法规,对其发展将会有很大帮助
现在,会计从业人员日益增多,会计市场也越来越饱和,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据2006年3月26日《青岛早报》报道:国家人事部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了《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及2006年需求情况调查分析》。分析显示,2006年大学生需求总量下降了22%。而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更是遭遇到了“雪上加霜”的严冬――在人事部的今年热门专业排行榜上,会计专业已位居第十,“敬陪末座”,差一点就榜上无名了。
形势虽然是严峻的,但是前景仍然是乐观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过去会计工作中一些不为人们所重视的法律问题已初露端倪,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人才已成为企业最缺乏的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这种复合型人才有着巨大的现实需求。我国现在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只掌握了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实形势需要既懂得会计知识能甄别假账,又懂得审计技术能进行案件审查,还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复合型人才。回顾一些经济案件的查处,深感我国综合型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已经成为人才供给的一大缺陷。
目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将触角悄然伸进了内地市场,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日益活跃起来。他们正是瞅准了内地市场会计人才与法律人才的截然分化而来的。明眼人不难看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需要的是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悉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因此,作为会计师而言,熟悉法律法规做一个会打官司的会计师;作为律师而言,掌握会计知识做一个会算账的律师,其前景将是不可限量的。国际国内的经验早已证明,只有那些既精通会计又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的跨领域复合型人才,才能胜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的经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