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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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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分类

法律概念分类范文第1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环境的污染问题也是和工业化相伴而生的。在今天,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系列致力于缓解或解决环境问题的相关政策也被制定出来,而在这些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环境监测数据都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也就是说,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对环境问题的调节力度。所以,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环境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还没有完整的体系,统一的标准和完备法律依据,所以,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使环境治理工作更加有效率,使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问题;信息公开

一、对环境监测的概念的一些探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关于监测规范和制度构建的基本范畴。在广义上,进行监测的内容有:地质、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系统等等。环保部门又把对环境的监测分为“大监测”和“小监测”。所谓“大监测”,是指对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监测,并不局限于环保部门的监测活动;所谓“小监测”,就是主要由环保部门参与的,对具体污染活动和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活动。这样的划分存在许多问题,并不能为政策的制订提供有力的帮助。

(二)对环境监测概念分类的建议

在监测概念分类中,对“小监测”的界定和细分,对环保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把“小监测”具体的划分为对污染源的监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又牵扯到各个环境保护部门职权的交叉。例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规划是否属于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如果属于,那么林业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监测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出现重合现象。还有,关于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除环保部门以外,其它的部门有无义务或职责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监测和处理,他们获得的数据是否应该被采用?或者以哪个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也有一些人提出将“小监测”划分为自行监测,应急性监测和日常监测。但是这些分类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职权重叠的问题,我们需要探究本质问题,而不是只在问题的表面去进行分类的定义。

在环境监测问题上,若要解决职权的重叠,使环境的监测更加有效率,我们所要探究的本质问题应该是环境监测的各种要素,和行政职权的条块划分之间的矛盾。在《环境法修订草案》中,第7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应对各自分管的区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此法条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例如海洋、交通、水利、公安以及交通部门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职责,但是并没有把相应的职责具体化。在管理环境问题时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解决,这也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2007年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距今已有8年时间,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但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没有进行更新,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形成一个有体系的网络结构,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监测职责并且便于统一的管理。

二、环境监测体系中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一)环保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14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职责和所应扮演的角色。各级的环保部门应该建立起检测数据的共享系统,但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个部门能否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监测数据及时准确的共享,会不会为了工作任务,提供不真实的数据,或是为了部门利益互相推诿责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以便于数据的共享,下级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环境监测数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核措施,下级部门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得到验证。由于监测数据的获得需要较为繁琐的过程,某些部门便会为了应付数据的呈交工作而提供虚假数据。如果监测体系想要建立,并能够为环保政策的制订提供支持,必须使监测数据真实,能够确切反映一定的环境问题。所以,只规定下级部门定期上报监测数据,而不规定上级部门的校验义务,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二)其他相关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环境监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以及水利部等都有本部门所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各自的监测网络。同时,这些监测所得的数据也会定期的,并都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监测。我们知道,“单独建立并积极执行环境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综合性的国家环境报告书和比较重大的环境信息。”,这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的行政部门也在环境监测体系中为环保部门分担了一定的环境监测职责。但是,重复的工作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何更好的分工,使所有的环境监测资源更好的协调和调配,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从上述的问题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进行大包大揽,某些专业的数据的取得需要依靠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实现。所以,立法者应当根据具体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应该作为主要的监测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专业范围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和分析,相互之间能够形成互补的关系,这样就更有利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也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进行调节,是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更为完善。

三、环境监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监测体系中的信息公开,即可通过依职权公开,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公开,这样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满足民众在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可以使民众对相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一定的监督。虽然民众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获知相应的环境监测数据,但是实际情况却并不能使信息得到及时的公开。例如,在民众申请公开监测数据信息时,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的回复,这样即使以后得到了相关信息数据,也因为时过境迁使得这些数据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又例如,在相关部门应当依职权公开相应监测数据信息时,没有公开,拖延公开,或是公开数据不真实,都会使信息公开制度无法正常运转。所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时,应该同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能使民众的监督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

法律概念分类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电子文件 档案工作 影响 对策

一、电子文件定义及其特点综述

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2、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3、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4、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2、解决好电子文件的保存问题。以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电子文件,从理论上讲能够长期保存,因为它的信息读出是无接触式的,不存在磨损。电子文件记录在介质层上的信息被密封在塑料保护层内,不怕外界磁场的影响,不会直接受到空气中的灰尘、水份及有害气体的侵害。但是,由于电子文件形成的时间短,缺乏实际贮存的验证,所以,电子文件中原始信息的长期保存问题是有待档案工作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长久保存的电子文件,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

法律概念分类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成本 社会成本 表现模式

中图分类号: F5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绪论

铁路建设或复原操作的环境和社会(E&S)成本评估面临着以下几项挑战:

(1)缺乏清晰的定义(2)相关成本的认识模棱两可(3)疆域区分不明确(4)评估方法前后矛盾。由于工程在不同的物理,法律和政治环境下,特别是对评估和减低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E&S的研究和工程实施仍在发展中,因此要订立一个能解决上诉所有问题的标准是不可行的。

本文提出一个研究项目的结果,旨在开发一种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模式来支持互相作用表现E&S影响,成本,和最佳方法来管理他们。这个模式的范围仅限于以现有行业惯例和观点来分析铁路建设的E&S的成本。本文并未企图建立或选择一个标准去评估任意的成本或对任意的影响给出最有效地解决方案。

若开发一个一般性的模式来阐诉E&S的影响,其来源及成本必须一致满足以下两个目的:(1)在铁路建设的利益相关者中建立更多有效地沟通以支持E&S成本的解决问题。本研究项目以假设实现互操作性比寻求开发一个标准更有好处。通过这个提出的模式,通过网络,项目组可以先整合现有项目的E&S成本。然后通过讨论再选出最合适的方法评估成本。(2)为记录和获取关于铁路建设E&S方面的知识提供语义解释。通过使用这个模式,相关利益者可以获取相关的E&S信息,其评估办法,最佳优化方案,以及监控评估的规范和标准。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宗旨:

(1)综合的E&S成本和他们的评估工具。回顾和记录不同的方法来识别影响、成本评估、减灾。分析的共性和建立基本假设来发现/识别不同的成本和铁路功能/组件之间的相互关系。

(2)一个可互操作的模式来管理铁路建设E&S成本和运营。开发一般性的模式来使成本,来源,影响,评估方法标准化,并寻求最佳方法实现其价值。

(3)工程关联者应用网络来支持合作分析和分辨E&S成本

铁路建设的E&S成本模型的发展包含以下5个步骤:

(1)收集信息 (2)概念分类(3)模式发展(4)模式的评估(5)实施

模式概述

铁路建设的任何一个构成都是造成环境和社会(E&S)影响的来源。影响可分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每种影响的成以不同的模型来分析。

该模式涵盖了以下固定概念:

(1)环境社会影响(2)影响源(3)影响实体(4)评估办法(5)环境社会成本(6)规范和准则(7)最佳管理方案

影响源

影响源可区分为长期影响源和短期影响源。长期影响往往是与铁路本身有关的。包括布局,承载能力和人行道材料等,铁路的设计特点是第一影响源。铁路施工活动则属于短期影响源(只存在于施工期间)。施工往往产生尾气,噪音并有可能损害敏感的生态系统。选择适当的施工顺序、材料和设备可以减少施工当地环境给带来的影响。

影响实体

列出所有可能的模式影响的实体。这些实体包含物理实体,如人类和环境元素和隐性实体如当地的遗产。

阐述铁路建设的影响对当地文化遗产包括: 直接影响,间接影响

噪声影响的实体有:人类,结构,野生动物,房产价值,休闲空间价值

环境和社会成本

环境和社会(E&S)成本跨度广泛涉及铁路的生命周期。要准确的描述这些成本,模式利用一组主要成本类型作为元概念。这包括了:

范围和控制程度

成本可以基于其特点分成以下几类:

(1)预防成本:用于合并选择的设计,施工方法或操作策略来消除影响的成本。

a.直接资产置换

b.重置成本

(2)破坏成本:预防成本适用于避免负面影响,破坏成本则是有关于不能预防的影响。

a.外部成本

b.补偿成本

(3)减缓成本:在发生之前或之后,将影响减轻到一定范围。

根据影响的特点进行不同维度的分类

(1)时间维度

根据发生时间可分为工程建设中的成本和运营中的成本。

(2)铁路元素维度

与设计特点直接相关的环境和社会成本,比如与物理特点有关的成本和与用材相关的成本。

(3)技术维度

这代表成本是由技术领域来区分,如噪音成本,健康成本和用户成本等。

(4)实体维度

成本也可以按受影响实体来区分,例如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和经济成本。

成本评估方法

这些方法在模式中被分类为六大类:

(1)直接评估法:这个方法是用来评估相当明确的,可以估计基于可用的数据的成本。

(2)影子工程法:此方法也用于地方程度的成本评估。用于评估无形资产如对栖息地的影响。

(3)经济估值方法:这种方法用于评估铁路的经济影响,它使用三个生产变化,评估与铁路建设有关的经济损失和收益。即改变生产力的方法、机会成本法和失收法。

(4)投入产出分析:这种方法涉及铁路在经济和环境宏观影响/成本。环境成本是环境负载乘以单位损坏成本来求出。

(5)替代市场法:也就是非直接评估方法,有内涵价格法、旅游费用法和工资差别法。

(6)条件价值评估法:用于投标,直接质疑,权衡,非付费选择,优先评价,德尔菲法的形式

计算噪声污染成本:

随后的公式可用于估计由于交通噪声,住宅单位折价的多少。

ND = Nh . (Leq - Lmax) • D • ^avg

ND:由于噪声所折价 Nh:被噪声影响的房屋数量 Leq:在的dB(A)等量的噪音 Lmax:在的 dB(A)最大噪音接受量 D:环境噪音等级每上升一级,房屋的价值下降量

Leq = 10 . log Q - 10 . log rx + 20 log V + 20

Q:每小时列车量 r:与铁路的距离 V:平均交通速度

Nh = 2 . RD . r . d

RD:平均居住密度 d:铁路长度 (都需要在计算中乘以2以符合道路两边房屋数)

Cnoise::房屋在一公里长的铁路中所承受的噪音总量 Wavg:房屋的平均价值 r1:第一间房屋里铁路的距离 r2:房屋里铁路的最大距离

总结

人们普遍认为赋予铁路项目环境/社会影响一个货币价值即可可以改善项目评估过程。一直以来,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使用不同的方法和技术来识别和测量E&S影响和成本。实际上,要找出一个通用标准来评估成本和影响E&S不是实现,也非现在的研究和时间所能达到的。

法律概念分类范文第4篇

 

好的方法,事半功倍;不好的方法,事倍功半。日常生活离不开方法,民法研究也离不开方法。从哲学上讲,方法论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一般方法的学说和观念体系,是有关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观察世界和处理矛盾的理论集合。相应地,民法方法论是人们有关认识民法世界、改造民法世界所遵循的关于方法的观念和理论。民事法律人是拥有民法知识、运用民法思维、解决民事问题的法律人,是民法知识、智慧、理念的共同体。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解决其疑难问题最简单、最明智的方法,就是将问题类型化。类型化思维是民法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类型化方法是研究民法的重要方法。有学者指出,一般方法论包括定义、区别、划分和论证,民法基本范畴的研究应当借鉴一般方法论原理[1];还有学者系统论述了类型在法学特别是民法学中的意义,把类型分为经验的类型、逻辑的理想类型和规范的理想类型[2];另有学者指出了类型化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作用,细化了案件类似性的认定标准[3]。本文拟以民事权利主体的类型化、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民事权利变动事由(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化为例,论证民法类型化的方法,提出民法知识创新的三种基本路径。

 

一、民事权利主体的类型化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民法上权利的归属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承受者,被称为民法上的“人”。现代民法上的“人”不仅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还包括法律所拟制的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主体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合同法》将民事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法》将民事权利主体分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目前主流观点是将民事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国家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国防资产的权利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传统民法教材中很少涉及。同样,集体也是我国重要的民事主体,特别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就主流观点而言,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同一位阶,有失科学性。民事权利主体应当先区分为自然人和拟制人,再将拟制人区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保持逻辑上的严谨性。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界定为自然人之间、拟制人之间、自然人与拟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1.自然人的类型化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和精神状态,把自然人类型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满10周岁的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纯获利的行为,不需要监护人的辅助。但是,未满10周岁的人购买文具、食物,买票看电影、乘坐公共汽车等行为,未超出其智力认知范围,根据生活常理,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也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势。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概念本身就与生活相脱节,应当抛弃。自然人应当类型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不宜采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应在重新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涵义的基础上,把传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外延也纳入其中。

 

2.拟制人的类型化

 

拟制人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这种分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法人类型,对于传统的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和有些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很难准确将其纳入某一种类型。将法人一分为四,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它强调每个法人都有特定的社会功能,要服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很多事业单位都将改制为企业,实行企业化运行,成为企业法人,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传统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完善我国的法人类型。当然,随着一人公司的被承认和认缴资本制的实施,何为法人也存在诸多争议。

 

非法人组织又称无权利能力社团,主要表现形式是合伙。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具有法人的某些特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筹备中的法人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目前尚存在较多争议。我国现行立法使用“其他组织”的用语,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使用“非法人组织”的用语,强调非法人的属性,对非法人组织进行类型化,特别是对合伙之外的其他组织进行类型化。社会中出现的许多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建设性企业的项目部和科研课题组等,它们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需要立法作出积极的回应。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化

 

权利是法律概念而不是生活本身。舆论媒体所谈及的恋爱权、牵手权、拥抱权、接吻权、哺乳权等,并不是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权利是法律对私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的概括。私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而法律条文的数量是有限的,用有限的语言去把握无限的世界,类型化是其重要的方法。现行民法把财产权和人身权作为两大类民事权利,这是对民事权利的大致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民法研究要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就要把抽象的概念分类还原为活生生的现实。

 

1.财产权的人身属性

 

物是财产权最重要的客体。大部分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商品属性,能够以货币为媒介自由交换。有些物具有身份的属性,其流通性受到限制,如在城乡二元格局没有完全改变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易。这些权利起着弥补社会保障不足的功能,给农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未来农民身份将变为农民职业,把具有身份色彩的财产权转变为没有身份色彩的财产权。

 

物不仅能满足人的物质需求,也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有些物融入了人的情感,具有较强的主观价值,如独一无二的传家宝、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照片和具有情感交流意义的宠物。这些物的商品属性淡化,不具有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客观交易价值;然而,这些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特定当事人意义非常重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里的“其他方式计算”,就包括按照财产的主观价值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弥补财产的主观损失。

 

部分物权具有人身属性,部分债权也具有人身属性。合同是债权变动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合同法是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合同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这决定了部分债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具有身份特征,但特定的身份会对合同产生较大的影响,如近亲属和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转租需要经出租人同意,这是租赁合同人身属性的表现。提供服务的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承揽合同等,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其人身属性更强。

 

知识产权虽主要是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中有人身权因素。例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均属于人格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可以直接把知识产权划分为知识财产权和知识人身权。当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中的人身属性并不完全相同,要区别对待。

 

2.人身权的财产属性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人格权又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则包括标表型精神人格权、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和尊严型精神人格权。不同种类人格权中的财产属性有较大的区别。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最高的利益,是不能用财产来衡量的。标表型精神人格权,如姓名权和肖像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较大的利用空间。姓名使用权和肖像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让与他人,实现较大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权利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它具有财产属性。保守者称,这是人格权中经济内涵的实现,还属于人格权的范畴[4];激进者说,这已经不是人格权,而是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5]。

 

身份一般是指自然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不可转让的资格。身份权主要是指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身份权与财产权密不可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不开特定的财产支撑。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财产关系在身份领域的具体表现。特定身份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前提。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必须明确身份权中的财产属性和身份所带来的财产利益。

 

3.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转换

 

财产权与人身权存在很多交叉领域,在特定情形下,还可相互转换。特定的财产,如假肢、假牙和心脏起搏器等,一旦从属于人的身体,就不再是财产,而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北京某法院审理了一场网络虚拟人名誉侵权纠纷,在此案中,网络是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也只能是物。然而,法院对网络虚拟人在特定条件下采取了人格权保护的方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是物权关系,是财产权关系,而通风和采光权益很难界定为财产权。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合理处理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关系。有学者说,这也是新型的人格权,是财产权向人格权的转化[6]。

 

人身权向财产权转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死亡赔偿金。当然,死亡赔偿金的属性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这涉及是否同命同价的问题。如果说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的赔偿,由于生命是平等的,那么死亡赔偿金也应当是相同的;如果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财产收益的赔偿,由于存在个体差异,那么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不相同的。与死亡赔偿金相对应,还有人身损害赔偿金。人身权受损,可采用类似于财产权受损的方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此外,与人体相分离的血液、毛发、生殖细胞和活体器官,已经不再属于人格权的客体,而是具有物的属性。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化

 

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事实和非行为事实两类。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化是解读民事权利变动类型化的基础。

 

1.民事行为事实的类型化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有学者认为,以是否有意思表示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7]。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准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催告、通知和宽恕;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不应当单列。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方法可以分为意定调整和法定调整。所谓意定调整,是指国家只设定民事活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权利义务由当事人意思来确定;所谓法定调整,是指国家设定了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如果符合法定的事实构成,就产生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比较接近,也可称为准事实行为,或者直接称为事实行为。故在立法时不应当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行为类型。

 

根据意思表示的数量,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目前立法和民法理论对双方民事行为关注较多,而对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关注较少,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不能妥善解决。违反双方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约定,一般都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对违反单方民事行为或单方允诺行为将产生什么责任,理论研究并不深入,我国也没有完善的立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相对人合理对价的要求。多方民事行为是由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理事会决议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大会决议等。多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与双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很大的区别,要采用民主的表决方式,形成集体的意思。不过,少数人虽要服从多数人的意见,但也可能滥用多数人决定,而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只明确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违反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的责任,未来立法应当在这一方面进一步完善。

 

根据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可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行为是绝对无效、确定无效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经权利人追认就有效的民事行为,否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欠缺法定的程序。受欺诈、受胁迫的民事行为,以及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无权处分、无权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都可最终转化为有效民事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行为的效力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无效民事行为又可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还可进一步类型化。

 

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事实行为和非法的事实行为。合法的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是受法律保护或鼓励的行为;非法的事实行为主要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又可进一步类型化为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单数侵权与复数侵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等类型。在细化每一种侵权行为类型的前提下,立法对责任类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1章,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但这些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比较混乱,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交叉,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交织,未来立法应当做适当的调整。

 

2.民事非行为事实的类型化

 

民事非行为事实,是除行为以外,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一般可分为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人的意识无关。事件可类型化为与特定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事件和与所有人意志无关的事件,前者为意外事件,后者为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人类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而造成的事件,既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我国民法规定了不可抗力可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未来立法也应当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目前,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把意外事件作为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涵盖在本条的文义之中。

 

状态是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发生,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长期不行使权利等。照此界定,战争是事件,战争持续进行就是状态。如果当事人在战争状态下订立合同,则不能以战争状态为由请求免责。由于民法是调整特定时空中的人和事,因此时间是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的直接表现形式是期日和期间,前者是时间的点,后者是时间的段。诉讼时效制度是时间状态产生法律效果的典型表现。

 

四、结论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概念,类型化是民法把握权利世界的重要方法。民法研究是某一领域某一层面的研究,具有特定的研究范围。确定研究命题的过程,就是类型化的过程。民法研究适用类型化方法,大致可以在以下三方面取得突破:第一,把研究对象扩展到新事物,拓展研究的宽度。民法研究要解决新事物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概念的外延问题,就要把新事物要么归入现行法律中的某一种类型,要么承认新事物是一种例外,是一种新的类型。例如,在立法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时,司法实践可以参照名誉权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在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信息权时,司法可以尝试利用隐私权的规定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资源逐步成为人的主要资源,信息财产权于是应运而生。[8]第二,把研究对象进一步类型化,拓展研究的深度。例如,研究隐私权的文献比较多,而要有新意、有突破,就应当通过类型化限缩命题:可以研究网络隐私权、患者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等,也可以研究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和刑法保护,研究隐私权保护的实然法律状态和应然法律选择等。第三,对研究对象进行重新分类,提出新的命题。这是类型化研究的高级阶段,难度较大。有学者主张,隐私权包括生活安宁权和私人秘密权,不包括个人信息资料权。[9]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基因决定着人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过程,因而基因隐私将会从无到有,逐渐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客体。

 

由于分类标准的模糊性、多样化和层次性,对民法范畴的类型化研究将很复杂。把特定的民法概念一分为二、一分为三,还是一分为四,或者分得更细,需要考虑分类的逻辑,同时还要考虑实用。一是一分为二。在理念的民法世界中,为保持逻辑严谨性,一般都采用对偶型的分类,即一分为二,如人身权和财产权、物权和债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在现实的民法生活中,诸多的对偶性权利之间存在着交叉和转化,如继承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结合的权利,租赁权是物权与债权相交叉的权利等。二是一分为三。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法定、意定和指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民法概念,采取了一分为三的表述。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典型的对偶性概念,而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编,逻辑正当性值得继续深入研究。指定是由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人而产生的,与法定、意定并不是同一位阶。国家、集体和私人的三分法,不能涵盖混合所有制的形态,如公私合营产生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时,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学规则,就没有必要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三是一分为四。如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民法概念,采取了一分为四的表述。从司法的角度,民事行为的效力只能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具有共同的属性。四是一分为五。如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5项基本原则,即是采取一分为五的表述。这是否穷尽了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甚至有必要对基本原则重新类型化。总之,在类型化方法的指引下,通过研究,我们所获得的民法知识会变得更真、更善、更美。

法律概念分类范文第5篇

关键词:运输服务贸易 现状问题 发展对策 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746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91-02

一、运输服务贸易的概念分类、特点及作用

(一)运输服务贸易的概念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以国际运输服务作为交易的主要对象,交易是在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其中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最终实现货物或人员的国境空间移动的交易活动。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的分类也不尽相同:一般按照运输主体划分,分为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和国内运输服务贸易。按照运输对象的不同,一般分为旅客运输服务贸易和货物运输服务贸易。

(二)运输服务贸易的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有如下三大特征:其一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货物贸易的一种派生的表现形式,货物贸易是服务贸易的来源,运输贸易是为货物贸易提供服务的。两者缺一不可。运输贸易是货物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二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不是以有形商品为交易对象,而是无形产品,其提供的服务只有高效方便且不同的运输方式。其三在国际运输服务贸易里面,充当重要角色的是货运人或者是运输中介结构,他们在贸易活动中不仅活动频繁,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运输服务贸易的作用

运输服务贸易是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桥梁和纽带。国际商品贸易中的一切商品都必须通过运输才能从出口所在地位移到达进口所在地,国际运输是国际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际商品贸易的桥梁和纽带。运输环节开展得顺利与否,运输的快速性、安全性、可靠性和运价的高低,都对商品贸易的范围与规模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服务贸易是将一个国家所具有的服务品生产能力转变为可贸易的“无形商品”或“无形资产”,以获得增值价值的贸易形式,是占用较少资源实现更多财富的贸易途径。

发展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提高我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战略部署。运输服务贸易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产物,也是新经济形势下各国经济竞争的重点。主动参与新一轮国际分工调整,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利于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

二、我国发展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分析

(一)影响我国发展货物运输服务贸易的国内外条件

劣势条件:(1)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环境复杂多变。现在全球经济仍处于低迷阶段,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力仍然缺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查,2014年1-8月份,美国进口服务贸易额仅增长3.8%,而一些新兴经济体加快改革提高外资所有权的份额,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出售股份,使得服务贸易情况更加糟糕,在美国的领导下,资本主义国家追求更高更严格的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市场在世界的扩张。(2)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基础薄弱。从整体上看,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况,加之产业结构混乱,产业结构层次低,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同时也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国际竞争力低下,没有形成品牌战略。

优势条件:(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已得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初步形成了发展模式。十会议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应积极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扩大中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在逐步扩大。(2)我国对服务贸易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就服务贸易的推进问题来说连续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鼓励支持,深化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这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有着较大的意义。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比可比净出口指数和TC指数的方法来分析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可比净出口指数(NTB)。指某一产品的净出口额与进出口总额的比值,净出口额为某一产品的出口额减去进口额的差额。

TC指数。即竞争优势指数,也叫贸易竞争力指数,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

三、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中国在2014年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达到6043亿美元,而2014年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排名第五,进口排名第二。出口额为2222亿美元。

2.我国货物运输贸易发展的现状

第一方面: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逆差现象严峻。主要原因是我国交通运输服务贸易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技术等方面的落后。第二方面:我国运输服务业竞争力薄弱。在当今时代,运输贸易的发展是一个繁荣的景象。但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仍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第三方面:我国运输服务企业规模小。中国除中远、中海等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规模都很小,很多大的贸易活动都没有涉及。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其一,我国运输服务业的法律监管体系存在漏洞。货物运输服务业仍然是我国的一种新型产业,而且经验和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不足。

其二,运输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低。虽然近年来中国的运输服务贸易发展势头良好,速度快,但由于中国的外国投资主要流向第二产业制造业,在服务业投资相对较少。据不完全统计,服务业在利用外资仅占全国总外商投资的五分之一,中国的服务贸易业和其他行业如金融,保险等,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环境,限制了其发展的速度。

其三,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东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中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政策支持相对较早,地理位置优越,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坐落于此,平坦的地形,适合运输贸易发展。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低,主要是由于地形环境较差,高原盆地、运输业务发展相对困难。

其四,运输服务业企业竞争力不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交通服务贸易也在迅速发展,海洋运输凭借其自身优势,使得众多的生产商选择了海运。

其五,运输硬件设施水平低,综合管理薄弱。我国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快,但交通运输硬件设施的技术水平依旧很落后,铁路复线和电气化率不高,客运高速和运营管理自动化等仍处于初级阶段.

四、我国发展运输服务贸易的建议

(一)基于政府政策调整的发展思路

1.健全国务运输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

我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组织发展的规则,应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探索适合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部门应适当出台鼓励和支持运输服务贸易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如加强支持、优惠税收政策和保险支持,从而促进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增加出口。

2.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建设

对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要坚持以运输贸易为导向的经济发展原则,中国政府应继续加强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弥补我国的不足,逐步提高我国的交通运输水平。

3.有序开放市场,扩大运输服务贸易范围

首先,我们要改变区域封锁的局面,建立新的开放市场,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交通运输业的投资管理,逐步放宽行业进入限制,充分利用领域的特殊监管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和政策优势,从而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运输。充分发挥香港的龙头作用,在服务贸易的澳门和台湾,进一步深化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开放与合作。

4.政府应该重视运输人才的培养选拔

货物运输服务贸易行业需要大量的精英人才,这关系到增强行业的竞争力。我国政府要加强人才培养与选拔建设,实行职业技能、职业培训等人才选拔制度。

(二)基于企业发展的建议

1.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互助

我国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企业应加强合作,国有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合作,形成较大的产业链,竞争优莞加突出,从而提高整体竞争水平。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现状是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管理模式陈旧。因此,我们应该鼓励企业合并等,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2.积极推进航运企业的港口航运联合战略

中国应积极发展海上运输,加强港口与航运企业之间的沟通与沟通。船舶公司的码头投资可以保证班轮公司的专用权的使用,同时也能保证公司的船期及时、提供优质的服务。

3.以客户多元化需求为导向,发展全球物流战略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客户对运输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严格,更强调的是运输快捷、可靠、方便等。并实时监控货物的包装、运输、运输、仓储、配送等全过程。

4.企业应该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全球的合作关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合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将对运输服务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应充分了解贸易的现状,加强政府与我国大型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组织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与国际公平竞争。

五、结论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问题,通过可比净出口指数和TC指数的对比,我们清楚看出我国运输服务贸易长期处于负值区域,说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薄弱,和其他国家有一定的差距。

同时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该行业的法律监管不严格,很多企业钻了法律的漏洞,因为很多运输服务业的公司都含有国有成分,政府对外商的投资政策没有实行完全的开放。另一方面从企业来说,企业满足于现状严重,目前该行业水平相比国外较低,我国企业没有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使得我国运输行业的效率低下。企业之间没有加强合作,所以我国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运输网,东西部地区的运输条件对比强烈。

针对这样的问题来说,同样也要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进行改进:从政府来说,应该健全国务运输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建设,政府应该重视运输人才的培养选拔,加强该行业的资金政策支持,有序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从企业来说,加强企业合作势在必行,积极推进航运企业的港口航运联合战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全力实行全球物流战略。企业应该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全球的合作关系等。

参考文献:

[1]王小东,胡瑞娟.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12):102-116.

[6]季克华,温明.我国运输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2(2):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