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地产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房地产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产市场;现状;法律规制

一、我国房产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业总体规模越来越大

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是一个突出的情况。据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大型房地产与建筑业企业—2004》年鉴,200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37123个,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0154亿元,企业资产总值40486亿元,经营总收入9137亿元,利润总额506亿元。这表达的是2003年的事。2005年1-8月,房地产业共完成投资9958.42亿元人民币,比2004年同期增长23.9%。在国家统计局列举的二十个行业中,房地产业投资完成总额的比重仅次于制造业(27.5%),位居第二。2005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6193.06亿元,同比增长23.5%。这些数字说明整个房地产业在数量达到了一个空前的规模,而且从投入的资金来看,房地产业也远远超过其他大部分行业。可以说房地产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房价问题是房产市场的核心问题

住房不是简单的商品,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的属性。老百姓只有“居者有其屋”,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房价得建立在普通百姓能承担的范围内,最近两年,我国的房价飞速上涨把约70%的民众隔离在市场之外,从而这个经济问题转换成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才引起了政府的密切关注。房产价格虽依据市场,但是价格严重超出消费群体的承载能力,市场必然出现了问题,尽管对我国房地产业是否已经出现比较严重的泡沫存在着很大争议,是否确实存在严重的泡沫问题也尚未有定论,但普通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增长远远赶不上飙升的房价,商品房空置率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国民经济的发展阶段与发展要求决定了我国住宅仍将成为持久的消费热点。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拉动房地产市场需求。1978年至2004年,我国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41.8%,城镇人口从1.7亿增加到5.4亿,全国城市总数由193个增加到661个。 能否抑制房地产出现的泡沫,关键要看政府的调控政策能否落实。落实政策的难点在于能否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房地产业的绝大部分税种,都属于地方税,为了增加地租收入和快速拉高地方GDP,地方政府以各种政策为地产业大开方便之门,以房地产大企业的投资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如果地方政府只顾自己利益,国家各项政策措施就难以落实,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希望就会落空。只有把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抑制房地产泡沫才有希望。  三、对规范房产市场的法律规制建议

1.调控房价涨幅的必要性

关系到百姓安居乐业的问题,老百姓只有“居者有其屋”,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据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阶段的消费结构变动规律,居民住房消费支出一般占到家庭收入比重的15%-30%;住房消费超过收入30%的家庭,即存在过度负担。据我国主流媒体一项调查,目前31.8%的购房者月供占到月收入的50%以上,已超过国际上公认的住房消费警戒线。当居民手中的钱大部分用于偿还房子的贷款,而严重影响了其他的家庭消费,他们就成了“房奴”。中国开发房地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贷款。与国际上的主要金融机构相比,中国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如果中国房地产出现严重泡沫并破灭,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杀伤力更大,对整体经济的影响程度也就更深。

2.明确房产市场的发展模式

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许多问题也在于没有对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一个清楚的定位。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要确立“具有中国特点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这个目标。这是对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清楚定位。当国内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消费者的市场时,那么政府必然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来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并采取相应的信贷政策、税收政策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投资行为。可以说,尽管早几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整政策对这方面有所明确,但是出台的政策效果十分有限。因为,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消费模式,也就得生产适应这种消费模式的住房产品。把一个刚发展起来的国内房地产市场或是看作消费品市场或是看作投资品市场。如果中国也以国际惯例把房地产市场作为投资品市场而不是消费品,那么无论是发展模式还是政策效果都将完全不一样了。

3.多种调控手段相结合

要真正实现房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房价得到控制,单单依靠一两种手段是不会达到效果的。除了国家制定法律和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以外,还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税收、信贷、监管等其他的规制方式,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房价上涨的原因的多样的这就决定了规制房价的方式也要多样化。多种政策要结合起来。税收和信贷相结合,在各个方面都加强监管,尤其在市场交易中能坚持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方面,最好能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收集市场的不诚信,不规范的行为和现象,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向政府的管理机构或国家权力机关做出建议甚至立法的提案最初来源。

参考文献:

[1] 杨 波:《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宏观因素——以北京、深圳为例》中国物价 2008.

房地产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立法;法律法规;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72-02

随着房地产产业的迅速崛起,房地产立法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重视,各级政府纷纷制定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对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立法问题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房地产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相比,明显要滞后了很多,而且新制定颁布的立法未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执行力还有待商榷,立法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

一、房地产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立法缺乏统一

政策、法律、法规类文件属于正式文件,是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工具,因此在使用专业名词的时候,要具有统一的说法和正式的词汇,不应产生歧义。但是在现实中立法在这一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弊病,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章程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些部分存在很大的歧义,例如“出让”和“转让”,在国家类文件中,“出让”和“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在部分地方类规章中,“出让”和“转让”却表达了同一种意思。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没有协调统一,地方政府没有仔细根据国家的立法规范制定规章制度,使得上下级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导致了具体实践过程中的执法困难,使执行中的法律存在多种依据。另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部分权责不明确,职权方面存在交叉,由于交叉的存在,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件制定出了相互抵触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结构不合理,专业术语和专有名词不规范,法规缺乏统一性,给执法人员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二)房地产立法内容欠缺

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因此,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就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虽然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文献并不完善,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并没有把与房地产产业全部相关的方面都涵括进来。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包括房地产的综合管理、房地产生产管理、房地产买卖管理和售后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综合管理,而现行的法律规章并没有对房地产的综合管理和售后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我国房地产在一级市场法律比较健全,但是在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的各类活动均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限制。房地产立法内容的欠缺以及没有相应的配套的法律规章严重影响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健康。

(三)房地产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的问题:注重经济效益,轻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从房地产产业启蒙开始,我国就一直着力发展房地产产业,所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都是为促进房地产产业蓬勃快速发展而制定的,这导致了在新社会的房地产业仍然沿袭着传统的发展方式,过分的强调了经济效益的重要性,而忽略了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群体的利益,偏离了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路线;过分的注重房地产业发展的速度和数量,忽略了房地产发展的效益和质量,与人们追求的生活质量相违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做出地区效益,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一味的寻求招商引资,奢侈的建设公共设施,大面积占用土地,肆意的开发项目……各种不合理的行为和规划导致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浪费。房里地产立法在价值观上产生了错误,片面的为房地产发展服务,忽略了立法对房地产业的规制作用,忽略了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四)房地产立法税费繁冗

我国房地产税法制度比较繁杂,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房产税就是不合理的税种,在已经征收地产税和建设税的前提下,再去征收房产税就属于重复征税,而这些税赋又经过房地产商转嫁给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压力。在我国房地产税费比较繁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房地产开发过程税费较多,直接导致开发商的经济负担加重,开发建设的成本增加,因此房价远高于人们的消费水平,超出了消费者的购买力。在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包括土地费用、建安成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相关税费、开发企业利润共五大部分。据调查,相关税费占房地产价格的10%~15%,税费已经占了房地产价格的很大比重。而且消费者购买了房地产产品后还要继续交各种税金。各相关部门、机构、物业等自行推出各类行政性、经营性费用,甚至变相收费,摊派等。这诸多方面都体现了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法相当不完善,税费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机构开发建设的进程和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及他们的消费能力,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不公平和畸形化。

二、完善房地产立法的建议

(一)立法统一性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完善各级规章制度,不要脱离国家法律自立法规,杜绝同一个名词出现多种不同的解释和同一解释对应不同的专业名词。国家应对各级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错编的应及时纠正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大体方针保持一致,严格执行统一的立法规范,避免对人民群众造成误导,避免执法的混乱。

(二)增加立法内容

现在的房地产立法在内容上并不是十分完善,总是在某些方面缺乏些东西。当然,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的,因此立法部门更应该走向房地产开发的实践中去,发现在立法上应该表现的内容或者向房地产开发机构咨询立法内容的漏洞,及时将这些漏洞填补进来。例如尽快制定住宅法,将与住宅有关的一些制度用法律条文罗列下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各个地区制定住房保障体系,缩小地区差距,减小社会风险。

(三)纠正立法价值取向

立法是约束不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是实现社会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最基本的方式。立法不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房地产立法要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发展方向,走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展的道路。与以前相比我们不仅要注重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更要注重自然的和谐发展,不能一味的追求GDP的增长,而忽略了自然效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房地产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在立法时,要纠正以往的错误观念,坚持走执法为公的路线,将立法的价值取向放到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上面。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消除不科学的、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注重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众的长远利益,兼顾千秋万代的利益和发展问题。

(四)完善税费立法

我国的税费名目繁多、重复,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整理税费名目,废除不合理的税费项目,合理的税费项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税法也要对普通居民住宅建设和经营用房、豪华住宅建设分级使用不同的税率,降低普通住房的价格,让全国更多的消费者具有购买普通住房的能力,让大家“有房可住”。目前,我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及购买的税收法规有很多项,但大多都是以“条例”和“暂行条例”的方式存在的,并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而很多执政者具体执法时较随意,无法按正常程序执行。为了消除这类弊端,应根据具体情形将合理、合法的“条例”、“暂行条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让执政者有法可依。对于重要的税种,应由国务院出面讨论制定并立为法律,并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去。

三、结语

我国房地产立法方面尚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有两种方法:第一是要密切的联系实际,多做考察和房地产开发的实践活动,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二必须要从立法学的角度确定我国房地产立法的原则,弥补体制和技术方面的缺陷,并要积极地改善,总结经验,完善房地产立法工作。房地产立法问题是规范房地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执法者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问题的根本依据。因此,为了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国家及政府要尽快完善房地产立法,使我国房地产类法律更成熟,更实用。

参考文献

[1] 符启林.房地产法[M].法律出版社,1997.

房地产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我局纪念“三法”颁布实施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长、*书记、*局长任副组长,法制科、宣传科、局工会、科技部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强化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把这项活动开展起来,收到实效。

二.制作电视节目访谈节目

时间:6月份

内容:(1)纪念“三法”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2)房地产法的主要内容与贯彻国务院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意义。

形式:在*有线电视台安排一期以纪念“三法”为主要内容的电视访谈节目。

分工:淑英局长主讲,法制科、宣传科安排落实。

三.参加“三法”宣传晚会:

时间:6月份

内容:同上

形式:选派我局优秀的文艺骨干,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三法”巡回宣传晚会。

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时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10月秋季房交会

内容:同上

形式:参加市局统一的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群众咨询。

分工:科技部负责组织落实。

五.开辟宣传专栏:

时间:6月-12月

内容:同上

形式:在物业小区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宣传橱窗、板报、宣传标语做好宣传。

分工:法制科负责领取宣传材料,物业办负责小区内的发放、张贴工作。

六.大型文艺宣传演唱会:

为扩大“三法”宣传活动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按照市局的安排部署,参加市局组织的纪念“三法”颁布实施暨迎国庆文艺演唱会。

时间:6月报名。

形式:选派我局优秀的文艺骨干,参加选拔。

分工:法制科、局工会负责组织落实。

七.参加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内容: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房地产法及相关法规政策。

形式:选拔我局优秀人才,组成代表队参赛。

时间:按市局部署7月20日-8月20日预赛,9月份复赛,11月中旬决赛。

分工:法制科、宣传科、局工会负责组织落实。

房地产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融资市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061-02

一、我国房地产融资市场现存的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

在房地产开发、流通以及消费的过程中,会涉及大量资本的流动,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资金、实现投资的最优化,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会选择融资,即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项目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房地产融资的种类有多种,但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海外房产基金以及上市融资,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一般需要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抵押物或者担保,对开发商本身的业务、财物状况以及借还历史信息审核较严格,这样对于新崛起的房地产开发商不是很有利,一些很好的项目因为无法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而拿不到贷款。海外房产基金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逐渐深入发展到我国的,这对于我国房地产经济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总量很少,而且集中在少数一线发达城市。上市融资的要求较高,因为能达到上市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少之又少,而且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上市限制也更加严格,这就是他的瓶颈所在。

(二)市场结构不合理

1.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之间缺乏和缓、平稳的衔接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主要是一级市场,而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极其缓慢,房屋租赁市场、住房梯度消费、住房资源配置还不完善。一级市场中的主体仍为商业银行,其他贷款抵押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各大城市涌现出许多小额担保公司,但是管理混乱、缺失监管,且因为利率高、额度小,无法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帮助。

2.投资保值与日常居住之间比例不协调

在通货膨胀的时代,房地产是较好的保值手段之一,很大比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投资保值,导致间接需求量过大。逐渐形成的恶果就是产需未能直接面对面,也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分配上的差距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真正的住房困难户仍然没有能力购房,而投资消费者又空置了大量商品房。

另外,房地产金融产品体系不完整,房地产金融市场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如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担保机构以及法律咨询等环节缺乏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人员来参与其中,指导金融市场规范化发展。

(三)住房贷款结构失衡

目前,消费者购房款一般都是采用商品住房抵押贷款,对于一些工作稳定的消费者一般都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政策性贷款的覆盖率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的需求,在现今的体制和贷款制度下,很多购房人无法通过银行的审核或者经银行审核后的贷款额度无法满足购房要求,使得很多原来居住在老旧的小房里的住户想通过银行贷款买新房来改善居住田间的愿望难以实现。

(四)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有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但是主要是依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立法性文件。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真正涉及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少之又少,有时候仅能依据一些法律原则来进行管理,无法真正起到指导房地产商、消费者正确行为以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其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法律法规滞后性

例如,现有《担保法》规定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市场上没有权威的、具有官方性质的金融平衡机构。

2.个别领域法律规范缺失

产业基金、社会信用等领域法律规范上的空白。属于法律范畴的房地产法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三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明显不够,力度也有所欠缺。从中也能看出,房地产法律方面的法律位阶较低。

3.法律适用性分歧

由于高位阶的法律未能有效调整房地产经济中出现的问题,现在各地适用的调整规范主要是各自依据本省市具体情况颁布的地方性规章等,不仅适用的范围有限,更加糟糕的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解释不同,在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在行政执法中,相关部门要么是无法可依,要么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乱象丛生。

二、完善房地产融资市场的对策

(一)利用信托融资,开发多种融资方式

目前,国际市场上较为盛行的融资方式除了我国采用的传统融资方式外,还有国内IPO、境外IPO、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资产置换以及房地产投资基金等。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点,笔者认为使用信托融资和股票融资最具有发展前景。信托融资的优越性在于:

1.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

房地产信贷主要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向社会上募集闲散资金,集中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消费事业。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利润较高,能够有效吸引社会闲散资金,随着信托融资的逐步成熟和管理逐步规范,将会吸引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从而减少炒房资金的拥有量,降低房地产泡沫风险。

2.有效分散投资风险

如前文所述,融资依赖的是银行的信用,对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更加有保障。房地产的管理并不是实际拥有者,而是信托公司。拥有者将该房地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由信托公司按照拥有者的要求进行管理、收益、处分,其物业管理、租售等一概事宜均是通过信托公司对外处理。在此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也是有信托公司来承担,因为信托公司相对于投资者个人来说专业性更强,能更好的管理好各项事务,这样的话也能有效降低房地产实际所有者的风险。

(二)完善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

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在海外融资基金规制方面、住房金融发展的监管方面都欠缺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经济领域依法运行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要建立、完善房地产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对新型融资方式的主体、程序以及融资后资本去向的监督进行规范,才能吸引更多国内外的基金共同促进我国房地产多元化融资规范的发展。

有法律法规的保障,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活动才能有章可循更有活力,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并不健全的情况下,房地产金融业的法制建设更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三)加强对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调控力度

监管机构日前明确要求,今年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占比要在上年基础上持续下降。同时,动态排查涉房贷款风险是今年银监会各派出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由于层层严格监管以及配合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多家银行已开始有意控制今年房地产贷款的规模和增速。

银监会正就房地产信贷中的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制定工作指导意见。一直以来,监管机构对房地产贷款风险保持高度警觉,控制规模、加强涉房信贷风险排查、加强压力测试是监管的主要方式。

截至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超过12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19.2%。曾经作为地产商最重要资金来源的银行开发贷,近年来占比不断下滑,而销售回款的占比逐渐上升。

在2013年的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重申,对于房地产贷款风险,要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和压力测试。银行人士介绍,一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清退部分中小房企;另一方面,对企业回笼资金实施封闭式管理,确保用于还贷。

对于今年的房地产市场,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出现大面积违约情况,更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其理由是:一是房地产贷款的总量不大,仅占各项贷款的19.2%,远低于其他国家水平;二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按揭率低,大部分贷款已还款8年以上,且近年来房产市值稳定,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较强,目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良率仅为0.28%;三是房地产开发贷的发放审慎,且贷款成数仅为房地产市值的60%左右,不良贷款率不到1%。

今年要继续做好房地产贷款调控,引导银行通过盯重点项目、盯重点开发商、盯市场行情变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动态风险排查,密切监测房地产信托项目到期兑付风险。

改革的方向在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调整,笔者认为除了最根本的调控手段——法律外,还可以依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将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双“手”齐下,相互补充才能发挥宏观调控的最大效果。但是经济手段应该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流,毕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住房供求关系也是市场自发导致的结果。

(四)加快金融创新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