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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因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争议标的都比较大,由于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分歧意见较大,因此也就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诉讼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口旅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滚动条和有执行效力的司法并没有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因此,确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当前准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专业性技术工作,本身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且由于鉴定结论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司法鉴定又成为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帮助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执业造价工程是由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首选,同时也是我们人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下面谈谈工程司法鉴定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正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选应体现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二、从约原则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理发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三、合法原则
上述从约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凡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纠纷安,通常都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持有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是当事人的合同对造价条款约定不明或意义相歧,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当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这种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标准。定额计费包含着利润以及工程类别及企业取费的不同标准,因此,完全适用定额也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由于鉴定机构只对案件涉及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不能就合同或都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第三个原则是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基本有两条内容,一是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四、证据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某事件的解释或主张与证据发生矛盾,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约管理中不重证据,未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使很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发生失真。但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以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
五、独立原则
不管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还是工程停工损失的司法鉴定,均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局面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六、取舍原则
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1.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人。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
2.1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而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图纸范围内合同价一次性包死加变更签证。可作为合同价的附件——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却未与合同一同装订,只有一个预算总价的汇总表。承包人说自己曾经报送给发包人工程预算书,发包人拒不承认。而由于各种原因承包人并未按图全部施工完成,只完成了主体工程,部分室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未施工。建设方坚持要求以按实结算的方式对该已完部分工程进行审核,并要求重新计算工程量及重新套价。而承包方则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用合同价扣减未施工完成部分造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果按正常方法套价计算,这两种结算方式应该不存在多大差异。但承包方坦承在报价时存在不平衡报价,主体部分报价较高,装修部分报价偏低。因此建设方与承包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坚持按自己要求的方式进行结算。作为鉴定人,首先要坚持从约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即按照合同应以合同固定总价扣减未完部分工程造价,可未完部分报价多少呢?合同中没有附报价明细。承包方在时提供的预算价,发包方也不认可。参加法庭质证时,法官要求承包方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即要求鉴定人根据图纸做一份完整的预算书,用合同价与预算书的造价的差来计算下浮比例,然后再计算出实际施工完成部分的造价,乘以之前计算出的下浮比例。承包人回忆当时签订合同时,因为与发包方是朋友,也没有进行正式的招投标,只是发包方叫他们做了一份报价,双方约谈后签订的合同。而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方曾经就商谈确定后的合同价对应的预算书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发包方总经理。法官当即宣布去机房查看邮件记录,经查看,在合同签订前3天,承包方确实发送了一封附件为该工程预算书的邮件,且各部分造价与合同预算总价汇总表一致。而邮件的接收者也被证实是发包方总经理的邮箱地址。由于邮件发送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符,其附件与合同价一致。因此法官采纳承包方的意见,认可邮件附件的预算书为合同价的构成明细。至此,鉴定人才得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由此可见,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相当重要,它是保障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切实可行的依据。
2.2取舍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鉴定机关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官根据庭审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便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取舍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鉴定人不是法官,鉴定人只是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已有材料形成一份供审判人员裁判的证据,鉴定人不能取代审判法官。因此,在鉴定时如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鉴定人只能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或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供审判人员选择。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其中有一项争议是关于厂房增加高支模的措施费用,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施工单位提供了经过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而建设单位提供了整改通知单,证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已经竣工,现场无法考核是否按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施工。此时,鉴定人只能依据高支模的方案计算出数据提供给审判人员,而该费用是否能够计取则由审判人员来裁决。
2.3合法原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原则体现在: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登记,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自然人。
(2)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对于合法原则,根据本人多年鉴定的体会,提醒在鉴定时要注意一点,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有的资料应从司法机关获得,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也应由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应随意接受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擅自提供的材料。鉴定人所作出鉴定结果一定要依据充分,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要注意措辞的严谨,不能用大概、可能等模糊的语言。
2.4独立原则:当事人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2.5公正原则:鉴定人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鉴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因当事人的地位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
摘要:珠三角城际轨道建设项目中,验工计价的工作成果是建设单位如何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的一个关键基准,同样,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城际轨道建设和资金运转方面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验工计价的原则
明确如何在珠三角城际轨道建设中运用RCPMIS系统实施验工计价。需确定验工计价的行动准则和工作规范。根据《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规定,应做到:
①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
②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珠三角公司工程部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部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
③按季度计价。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内范围内。
④严禁超额计价。
基本原理与流程图
在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中,验工计价工作采用RCPMIS验工计价子系统来实现。具体流程图如下:
基于验工计价的流程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中的工作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 RCPMIS验工计价子系统通过网上作业流程来完成验工计价的全套工作。施工单位对某项目工程的某道工序完成之后,完成该项工序的文档并交驻地监理审批,驻地监理审批后,如果核对同意后,再提交给建设单位管理验工计价的工程师进行审批,如果不同意,则返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如果同意,就对该工序进入验工计价,并给施工单位办理支付手续,此次验工计价完成;如果不同意,则停止办理支付手续,把相应的文档直接返还给施工单位或者返还给驻地监理。
三、RCPMIS验工计价子系统的实现
在系统实施前需先将验工计价的权限授予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负责验工计价及管理的人员,未授权人便不可对验工计价表的信息进行更改变动或删除。
RCPMIS验工计价系统主要包括了清单内章节汇总表、施工图量差计价表、价差及其他计价表、变更设计计价表。
清单内的章节汇总,是由监理签认的承包商已完工程数量表,再根据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即合同单价,计算各分项工程已完工数量的价值,并逐层汇总得到总的价值;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设计的工程量”不相等,我们就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设计的工程量”之间的数量差称之为“施工图量差”。由于存在“施工图量差”,因此,承包商就要对这部分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其计算方式与清单内的章节汇总方法相同;
承包工程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按当时材料的市场价编制的,当工程施工进行到一定阶段后,材料的价格就会随价值规律上下波动,这就会造成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费用增加或减小,对这部份价值我们称为价差。其计算方式系统需要人工打开每年的价差数据表,输入工程所在地区的调差系数,再进行计算;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由于施工条件或环境的变化影起工程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对这部分工程的计价我们称之为“变更计价”。其计算方式与清单内的章节汇总方法相同;
以上各表均在RCPMIS系统上完成,承建单位,监理与建设单位三方遵照验工计价原则与系统流程图,可进行对应的修改,直至完成验工计价的整个过程。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传统报价模式;比较
自从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以来,对于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必须强制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了进一步贯彻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标,我国对该规范做了多次的修改,其中最新的修改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召开了多次会议,了最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的计价方式的执行主要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仅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内容进行了深化,而且又可以规范建筑安装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三公市场环境,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来说,具有明显的意义。
1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报价模式概述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的工程计价模式都是工程招投标价的一种计价模式。这两种计价模式最后都会形成一个工程招标投标的价格。工程招标投标价是指在工程商品的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工程价格,所以说一方面这个价格必须服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价格应该是由价值决定的,并且在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而工程招标投标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另一方面,工程招标投标的价格也服从西方经济学中的供需规律,即价格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的,在此处是由招标方和投标方一起决定的。所以,不管是工程量清单报价还是传统的报价模式都需要符从上述规律,因而可以说他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报价模式的比较
2.1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报价模式的含义比较
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报价模式进行对比之前,先对两种计价方式的基本含义进行说明:传统的报价模式是以建设工程招标中投标人给予的施工图为标准,计算一项工程中的各个分工程的工程量,与此同时,对照相应的定额子目,核算相应的直接费用和其它的一些费用,从而计算出最终的工程造价价格。与传统的报价模式不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在招标中,国家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范围,招标人根据这个计价范围提供工程量的数量,对于投标人来说则可以自行进行报价。根据具体的组成部分不同,本文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分为全单价、工程单价与成本单价三种方式。全单价指的是完全单价的概念,可以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直接工程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与税金;工程单价是将若干项费用合计为直接工程费来计量费用的一种计价方式,主要分为人工费、材料费以及机械费三种成本;成本单价则是由直接工程费与间接费二项组成。
2.2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报价的定价原则比较
在比较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报价的含义之后,我们需要了解到二者在定价原则上有本质的区别。对于传统的报价模式,它的定价原则是指令性的定价模式。这种报价模式的存在与我国的当时的经济体制是分不开的,因为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之下,许多资源的分配都是按国家指令来执行的。当然在工程造价这方面也离不开这种大环境的影响。
传统的报价模式遵循的是“量价规一”的思想。具体是指传统报价模式将材料成本、人力资源以及机械硬件三种资源的消耗水平相统一起来,从而这种报价模式体现的是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指令性的计价原则主要体现在这三种要素都是执行的非动态的指令性价格,也就是说各种费用的取费率有一定的指令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由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价格慢慢放开,这种传统的计价模式存在着“活价格”与“死预算”的缺陷,从而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随之产生。工程量报价清单采用的定价原则是市场计价的模式。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体现的是“量价分离”的定价原则。在管理方式,采用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模式。
2.3 工程量清单报价与传统报价的方法比较
(1)在价格形成方面的区别
传统定额预算报价模式中,价格形成的指导思想是指令性计价,这一指导思想的中心内容是量价合一,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直接费是由定额子目组成的,并且将其作为基础,采用不同的费率,可以计算出其他费用,并最后形成工程造价。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建筑市场对生产资料的价格进行了调整与控制,由于价格变动比较大,而预算的灵活性却比较小,这使得工程造价与预算存在一定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施工单位采用了主材调差的方式,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在有的工程中,人工费、机械费以及材料费无法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消耗,而且体现不出市场价格的变动性。所以,定额预算报价在价格形成方面存在指导思想不明确的问题,所以,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新的方式对价格形成进行指导。
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的指导思想,这与传统的报价模式在定价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市场计价的方式考虑到了市场材料价格变动问题,指导思想的中心内容是量价分离,在管理模式方面,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的是控制工程量,降低施工费用的原则,政府部门可以间接调控工程量清单报价。政府部门一般是将实体消耗量作为调整标准,没有考虑到非实体消耗量。工程量清单报价是由市场决定价格,政府部门公布的价格只能作为参考,政府只能进行间接调控,在对现行费用进行计算时,施工单位还需要简化计算的方法,要尊重企业自主报价的结果,还要合理反映出市场供求关系,衡量企业竞争能力以及管理水平。
(2)在计价模式选择上的区别
传统预算报价采用的计价模式是单价法,而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的计价模式是实物法。在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可以采用全单价、工料单价以及成本单价三种不同的模式,由于单价的组成有着一定区别,所以,计价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两者在计价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相同的一点上,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计价,而定额预算报价以指令性价格(预算价格)为基础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模式各有优缺点,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的工程性质进行灵活选择。
(3)在评标原则与方法上的区别
定额预算报价采用的是指令性计价,本质上是对造价计算准确度的较量,不能真正体现投标方的管理、施工和技术水平。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市场价计价,投标方拿到招标文件,明确其工程量后,就可以按统一的实物消耗量定额并结合企业定额,使企业具有真正的自主定价权,进行市场竞争,展现企业自身的实力,从而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机制、竞争秩序。“合理低标价、不低于成本价”是最优标书的标准,因此,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评标重点是对报价合理性的判断,其是否合理要从投标企业的企业管理水平、施工装备优势、技术特长、采购优势等具体的实施措施方面进行考察,要反映出企业实际所消耗的企业定额。
3 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将工程量清单与传统报价模式的比较,从中可以发现,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有很大的优越性,它不仅迎合了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招投标报价模式,而且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更好地实施这种计价方式,国家需要须出台一些相对具体的政策法规和配套的管理办法,使其更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参与文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变更; 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资料,编制拟建工程的实物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该实物量清单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消耗量定额,以及各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在充分考虑投标风险、市场竞争状况的基础上,自主形成投标价格,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措施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等;其他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变化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导致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就会引起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的变化,甚至会导致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因此,必须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变更造价进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合理,严格按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从而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变更的工作。
2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及原则
2.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
根据FIDIC条款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按其相应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或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类似的单价经换算后确定。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个与工程量清单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既能保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产生争议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商带来不利的影响(单价偏高时对建设单位不利,单价偏低时则对承包商不利)。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的实质是:承包商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或争取获得更大的额外利润,而建设单位则会力图减少不平衡报价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双方都会不约而同地利用工程变更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机会,从而造成工程变更的管理更加困难与复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某一项目单价偏高时建设单位往往会对这一项目的内容做出更改甚至取消这一项目的施工;而当某一项目单价偏低时承包商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对这一项目内容进行更改,甚至要求退出这一项目的施工。对于这样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深感棘手的难题。一般规定适用于合同单价比较合理的正常情况,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未对明显不平衡的单价进行调整,则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扣减此单价及总价,或承包商也有权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2)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增加工程量,则双方应协商对增加部分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计算合同总价,除非工程承包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认为此部分为新增加的工程内容而拒绝施工或索赔。
(3)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且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有错、漏之处,而且又不得不增加此项工程,则双方应按“双控”的标准重新计算增加部分的单价及总价。
(4)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承包商故意以材料、工艺等借口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建设单位有权按另行分包的单价或总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当上述原则在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现象时,合同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均应以工程建设的大局为重,友好协商,避免采用过激或违背合同精神的行为。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以合同为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将工程总造价原则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
根据FIDIC条款的规定: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一起协商单价,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确定或以合同规定按有争议的解决。当工程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则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和可取,对变更工程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解决。工程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在确定其价格时就要非常慎重,因为如果合同中并未就工程范围超过如何调整单价做具体的规定和模式,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甚至有可能使工程造价失控。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变更后的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而H该项目的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的15%时才考虑价格调整。若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程,此时可将这些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同时考虑管理费和利润,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但对于重大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它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同时对把握发生的计日工的数量准确度难以保证。实践证明,单项工程变更后采用“双控”指标是十分必要的,即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在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通常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另一种是以预算定额(以企业定额为佳)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如:某水电站厂房混凝土垫层设计为12cm厚,其单价为45元/m2,现工程变更为16em厚。若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垫层的单价为45×16/12=60元/m2,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而且如果设计变更大、工艺复杂或原价不合理,用该方法对新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企业预算定额为基础定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地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法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混凝土垫层16cm厚的预算单价为6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45元/m2高出15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混凝土垫层(12cm厚)的单价偏低。其单价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该项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理性同归到预算价格上。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较合理的方法是采用加权定价方法。即在考虑混凝土垫层(16cm厚)的单价时,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计价表定价,以此加权确定混凝土垫层的单价。就以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45+4/16×65=61.25元/m2(65元/m2为预算单价),但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3单价分析对工程变更计价处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一般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它包括各项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且当工程实际与工程最清单项目的“可组合主要内容”不同时, “可组合的主要内容”应当调整。因此对一个具体工程而占,工程量清单单价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特有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变更的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由于清单单价不能清楚的反映每一具体工作内容的费用价值,因此对部分内容变更导致清单单价的重新确定缺少了参照依据,给工程变更费用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将允许变更的内容与方式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范投标报价行为,对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单价进行分析,为工程变更单价的准确确定提供合理的对比依据(包括消耗量、标准、管理费及利润)。进行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降低工程变更管理的难度。因此建设单位及招标机构在招标时就应认真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清单中对项目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与说明,对投标单位的清单单价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合理的合同单价,为以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合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承包商而言则可以为以后工程投标报价积累经验,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建筑行业的影响深远,它将极大地推动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管理部门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新模式,需要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不断推行,完善和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将促进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管理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