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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经营方式;成本核算;合同管理
工程机械设备作为施工企业的第一生产资料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在目前的建筑企业施工市场,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有自己的主要施工机械成为中标的必要条件。建筑企业要发展,要做强做大,不是一句空话,没有先进的施工机械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去。因此,设备的购置、选型、发展规模、使用、管理已成为建筑企业发展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大多数矿业公司目前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模式还是三级管理,即公司分公司分公司设备科,管理层次较多,设备分散于各分公司,经过几年来的运营,可以看出这种管理模式存在许多的弊端,很不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设备运营工作的开展,诸如租赁难以结算与回收,工程机械设备的利用率较低,机械化、专业化施工水平较低,合同管理形成虚设,保养维修不到位,资源消耗严重,项目考核难以进行等。从深层次、多角度分析这些表面现象,可以看出: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目前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生产所需,管理手段滞后,工程机械设备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严重制约着资产设备管理工作的开展乃至整个建筑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成立设备经营租赁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配、资源共享,减少管理层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其主要原因如下。
1、实行集中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现代高等级的矿业施工,由于工程量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投入的设备种类、数量繁多,各个分公司现有的设备不论数量、种类、规模都无法满足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需要,无法形成独立的生产能力。虽然在一年的施工中,因工程的需求,公司调动一部分设备,但难度很大,有时与整个管理制度相抵触,工程机械设备的整体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如果实行集中管理,则可以统筹安排,对施工设备合理有序地进行调配与组合,针对各项工程的特点以及轻重缓急等各方面因素对庞大的设备群体进行有效的整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利用率、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2、工程机械设备的配备可以实现由“全”到“专”的转变,提高专业化施工的水平
根据初步设想,设备经营租赁公司内部进行分类管理,可划分为路面机械、桥隧机械、土石方机械等。现在的情况是:目前的资产设备三级管理,普遍存在着“小而全”和“大而全”的倾向,无法形成专业化施工的格局,分工不明确,重复投资的现象比较严重,未能从整体上把握资产设备的需求。既浪费了资金,又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另一角度讲,实现专业化管理以后,机械租赁经营公司便会集中精力深入地研究各类型专业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如工程机械的配备与组合及施工工艺的改进,从管理与操作两方面提高专业化施工水平。
3、可以真正实现合同化管理与成本核算
实行集中管理以后,无论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还是以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形式出现,都能够加强工程机械设备成本核算,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目前,个别项目部负责人片面地认为工程机械设备无非是一种生产工具,根本不会从资产经营的角度来考虑,设备科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形同虚设。
诚然,目前各项目部资金普遍紧张,但是即使部分资金到位,又有哪个项目部会把内部工程机械租赁费列入使用计划,设备科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又有什么意义。为确保项目不亏损,个别人为因素的渗入,就可以降低使用台班租赁费甚至免交使用费,造成合同条款的执行仅仅停留在纸上,合同化管理和成本核算根本无从谈起。
4、建立设备租赁经营公司是各矿业公司摆脱困难、提高经济效益的一条有效途径
近几年来,有不少工程项目一直被资金不到位所困扰,严重制约着工期和目标的实现。就公司内部而言,一个原因是项目管理没有真正到位;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调配发挥公司施工机械的作用,没有真正实现机械化、专业化施工。
5、大型特种设备集中管理
剥离一块最有活力的资产设备,可以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效能,起到盘活资产的带动作用,激励资产设备经营者管理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新的管理模式需要解决下面几个问题:
(1)思想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思想观念的转变,要充分认识当前设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理清改革的思路,牢固树立机械设备要靠工程来发展,但工程要靠机械设备来完成,这两者之间缺一不可。总体上没有谁主谁次的问题,只有现阶段上的主次。没有工程的情况下,承揽工程任务为主,有了工程,如何用好管理好设备,发挥其作用尤为重要。
(2)正确理解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状况:经营观念陈旧,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单一,资源消耗严重,运行机制落后,管理粗放,所以造成在市场竞争中经济效益不高,利润积累缓慢,建筑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
(3)解决好几年来实行项目法人制度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真正实行人、财、物与责、权、利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合同和制度办事,而不仅仅依靠行政命令,这样是不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只能被市场经济规律所淘汰。
(4)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的改革,一定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的改革框架下实施,超前或落后都不可取。比如:股份制的实施、项目管理的真正实现、财务结算中心的成立、合同管理的运用、成本核算的落实、产权剥离等,没有这些制度的改革实施,即使成立了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更谈不上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5)积极地创造条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结构调整。引导建筑企业采用直接融资、资产剥离、资产重组等方法进行资产结构调整,盘活总资产,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成立专业化的施工公司,实现技术实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综合效益高的目的。尽早建立产权清晰、自主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应从资产管理起步,一方面成立工程机械设备经营公司,另一方面鼓励发展民营企业,取得公司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机械租赁经营公司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把资产经营搞活。
参考文献
[1]杨翠林,杨廷舰. 工矿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的管理模式[J]. 建筑技术,2005,36(6):101-103.
【摘要】 目的 研究代谢综合征(MS)患者常见中医证型与高敏C反应蛋白(Hs-CRP)及颈动脉内中膜厚度(IMT)的关系,为其分型及防治提供依据。方法 选择80例MS患者,中医辨证分为肝火亢盛型、痰湿壅盛型、气阴两虚型、阴阳两虚型、痰瘀互结型;另设正常对照组20例。入院当日测定空腹血糖(FPG)、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空腹血清Hs-CRP、血清胰岛素(FINS),计算胰岛素敏感指数(ISI),并测定身高、体重、腰围、血压,计算体重指数(BMI)。采用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扫查双侧颈总动脉、颈内动脉,测量血管内径及IMT。结果 MS各证型患者Hs-CRP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P<0.01),其程度依次为:气阴两虚>阴阳两虚>痰瘀互结>痰湿壅盛>肝火亢盛。MS患者颈动脉IMT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P<0.05),其升高程度在中医各证型中依次为阴阳两虚>气阴两虚>痰瘀互结>痰湿壅盛>肝火亢盛。结论 Hs-CRP、IMT水平可作为MS中医辨证分型的重要指标。
【关键词】 代谢综合征;中医证型;高敏C反应蛋白;颈动脉内中膜厚度
Abstract:Objective To research the value of CRP and IMT in each TCM type of MS, and provide the basi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treatment. Method Eighty cases of MS were pided into five Chinese medicine syndrome groups including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Twenty healthy people were taken as normal control group. FPG, TG, HDL-C, FINS, Hs-CRP were detected and ISI was calculated. Height, weight, waistline, blood pressure and BMI were measured. The inner diameter of the common carotidartery (CCA) and intima-media thickness (IMT) of the CCA were measured by Color Doppler ultrasonography. Result Hs-CRP in MS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0.01), the rate of Hs-CRP went up by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IMT in MS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0.05), the heightening level of IMT was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Conclusion Hs-CRP and IMT can be used as important indexes of TCM syndrome differentiation of MS.
Key words:metabolic syndrome;TCM syndrome type;Hs-CRP;carotid artery intima-media thickness
代谢综合征(MS)又称胰岛素抵抗综合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患病率也在逐年上升。MS的主要后果为心血管损害,由其导致的冠心病、脑卒中、肾功能不全和外周动脉粥样硬化所产生的危害性明显大于单纯高血压和糖脂代谢异常。中医对MS尚无统一的命名,可根据临床症状分为肝火亢盛型、痰湿壅盛型、气阴两虚型、阴阳两虚型、痰瘀互结型。本研究旨在探讨MS常见中医证型与高敏C反应蛋白(Hs-CRP)及颈动脉内中膜厚度(IMT)的关系,为MS中医辨证分型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6年3月-2007年5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及住院MS患者80例,其中男性44例,女性36例,年龄48~67岁,平均(51.06±8.82)岁。均符合国际糖尿病联盟(IDF)诊断新标准[1]。正常对照组20例,为门诊体检者,其中男性11例,女性9例,年龄35~60岁,平均(49.75±8.61)岁。2组在年龄、性别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2]和MS证候调查条目[3]分为5型。①肝火亢盛11例,主证:眩晕头痛、急躁易怒。②痰湿雍盛19例,主证:形体肥胖、眩晕头痛、头如裹、胸闷、呕吐痰涎。③痰瘀互结22例,主证:头重昏蒙或刺痛、面色黧黑、眼神涩滞。④气阴两虚13例,主证:头晕、体倦乏力、口干多饮。⑤阴阳两虚15例,主证:头晕、腰酸膝软、畏寒肢冷。
1.2 研究方法
入选对象均由专人测量血压、身高、体重,空腹状态下测腰围,计算体重指数(BMI)。禁食10~12 h,空腹采静脉血,血糖(FPG)、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测定采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空腹血清胰岛素(FINS)采用放免法测定,试剂盒由北京市福瑞生物工程公司提供。计算胰岛素敏感指数(ISI):ISI=-ln/(FPG×FINS)。空腹血清Hs-CRP采用日本日立公司的7170型生化仪,用免疫投射比浊法进行自动分析检测。测量血管内径及IMT由专人操作,使用美国GE公司Vivid 7 Pro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超声频率7.5~10 MHz的变频探头。
1.3 统计学方法
数据以x±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2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采用线性相关分析其相关性。
2 结果
2.1 2组体重指数、血压、血脂比较
MS组BMI、收缩压(SBP)、舒张压(DBP)、TG、HDL-C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P<0.01)。见表1。表1 2组BMI、血压、血脂比较(略)
2.2 2组高敏C反应蛋白、血管内中膜厚度、血糖、胰岛素敏感指数比较
MS组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表2 2组Hs-CRP、IMT、FPG、ISI比较(略)
2.3 代谢综合征中医各证型胰岛素敏感指数、高敏C反应蛋白、血管内中膜厚度比较
正常对照组与MS组中医证型间存在差异。中医证型间两两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Hs-CRP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P<0.01),其程度依次为:气阴两虚>阴阳两虚>痰瘀互结>痰湿壅盛>肝火亢盛。MS患者颈动脉IMT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P<0.05),其升高程度依次为:阴阳两虚>气阴两虚>痰瘀互结>痰湿壅盛>肝火亢盛(P<0.01)。见表3。表3 各证型患者ISI、Hs-CRP、IMT的比较(略)
2.4 高敏C反应蛋白、颈动脉内中膜厚度与各变量的相关性
Hs-CRP与ISI、BMI呈显著正相关,IMT与ISI呈负相关,与BMI呈正相关。见表4。表4 Hs-CRP、IMT与各变量的相关性(略)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MS中医各证型之间Hs-CRP及IMT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提示Hs-CRP及IMT在MS分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Isomaa等[4]研究显示,与其中单一的危险因子相比,MS对冠心病、心血管病和总病死率具有更高的预测价值,因此,研究MS与颈动脉内中膜厚度的关系,对指导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有重要意义。肥胖、高血压、糖代谢异常、脂代谢紊乱等MS的各个组分均与动脉粥样硬化(AS)的发生密切相关[5],血管IMT是AS的早期表现,颈动脉内中膜增厚是颈动脉早期粥样硬化的标志,这已经得到病理学的证实[6],且在超声下能够直接检测。因此,研究MS与IMT的关系对指导MS的防治有重要意义。Crouse等[7]发现,Hs-CRP与BMI、腰围、臀围有相关性,而CRP与IMT有显著相关,这与表4的结果一致,提示其原因可能是脂肪堆积通过诱导炎症反应促进动脉粥样硬化形成。
本研究共收集MS患者80例,痰瘀互结型所占比例(22%)最高。各证型ISI均低于正常对照组,表明MS患者中医证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胰岛素抵抗,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同时,亦发现MS的不同证型代表了MS不同的病程阶段,肝火亢盛型、痰浊雍盛型、痰瘀互结型属实型,系病程早期,正气尚盛,气血阴阳失调程度较轻,故ISI较气阴两虚证、阴阳两虚证为高。随着病程的进展,正气渐衰,气血阴阳失调程度加重,ISI进一步降低。有学者认为,多食少动是MS的主要发病因素。饮食失调、运动过少等是外因,脾肾两虚是内因,肝失疏泄是其重要环节。前期以邪实为主,气滞血瘀、痰浊湿热痹阻脉络乃是其病机关键。中期以正虚邪实并存,肝、脾、肾三脏病久导致脏腑阴阳气血亏虚,调摄功能失调,行血化津祛浊无力。晚期以正虚为主,变证丛生。本资料正常对照组与MS组血清Hs-CRP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且在MS中医各证型中均有升高,其升高程度不同,这与各证型IR的严重程度相符合,提示血清Hs-CRP可间接反映中医各证型IR的程度;本研究结果提示,可以将Hs-CRP、IMT水平作为MS中医辨证分型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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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somaa B, Almgren P, Tuomi T, et al. Cardiovscular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associated with the metabolic syndrome[J]. Diabetes Care,2001,24(4):683-689.
[5] Lee ECC, Walmsley S, Fantus IG. New-onset diabetes mellitus associated with protease inhibitor therapy in an HIV-positive patient:case report and review[J]. CMAJ,1999,161:161-164.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次贷危机;政策监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3-0027-05
一、次贷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
巴塞尔委员会自2008年起陆续出台了多部征求意见稿以分析和应对此次的次贷危机。其中,在2008年3月的《对2007年的金融危机的初步评估与政策思考》(The 6nancial turmoil of 2007:a preliminaryassessment and some policy considerations)的报告中指出,此次在成熟金融市场中爆发的次贷危机,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政策监管、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的实践进行重新思考。为此,笔者借此框架,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展开,深入分析次贷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挑战。
1、未能有效预防高杠杆运作。
首先。新巴塞尔协议的适用范围虽然已经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将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包括在内,使得风险管理的涵盖面进一步扩展,然而,对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无疑为此次的危机埋下隐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尔协议是8%,即最高可产生12.5倍的杠杆,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杆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而由于缺乏监管,投资银行利用融资工具在发行证券化产品时。只需要不到1%的资本充足率。如果算上SIV等表外业务的杠杆效应,那么投资银行的杠杆倍数可高达50倍60倍。由于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过度地利用杠杆不断发行新的金融产品。使得其实际的抗风险能力非常薄弱,最终由于其无法承受风险而造成整个金融体系崩溃。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商业银行的高杠杆经营提供了可能。表外业务的性质本身决定了监管银行的真实风险和资本充足率具有巨大的困难。由于表外业务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可以使得商业银行逃避监管,在不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和经营成本的前提下增加赢利。对商业银行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虽然新巴塞尔协议在补充有效银行监管原则时加入了“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这一条款,但实际收效欠佳。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银行的实际资本充足率就潜在地下降,承受风险的能力也随之降低,从而积聚了很高的风险,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也随之上升。
2、未能有效应对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的风险。
金融创新推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由“购买――持有”(buy and hold)模式逐渐转变为“发起一分散”(originate to distribute)模式,也称为贷款并证券化。新模式让银行得以将贷款包装、再包装、再销售,从而盘活资产、增加收益。然而,这一过程只是将风险转移。使得风险更为集中,但其风险暴露并未消失,只是过程变得更不透明,更不易为市场所真正了解。
新巴塞尔协议虽然在制定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了其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并且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新风险进行了定义与计量,提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和“信用风险一资产证券化”框架,具体讨论了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和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但其并未对由于经营模式转变而导致的风险意识下降以及交易账户引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增加作出充分的考虑,从而未能有效防范银行经营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首先,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引起风险转移。并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下降。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小组在2008年5月形成的《关于次贷危机风险管理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在次贷产品市场中,银行作为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投资方和融资方获取管理佣金,不仅没有重视风险管理的积极性,有些银行还“外包”内部的风险管理,依赖信用等级度量次贷产品风险。由于该模式使中介机构能够比较容易转移其账面的风险资产,同时获取高额的利润,因此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并不对产品的风险真正负责,整个产品链条会过分依赖转移风险而非控制风险,从而忽略对有关风险的信息获取和及时监控,使得商业银行未达到基本的风险管理原则,没有严格地尽职调查,过于相信风险分散工具和外部评级。忽视了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基本规律,
其次,受到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的驱使以及近年来市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心高涨,银行大都低估了交易账户上的融资风险。交易类资产的规模也因此以两位数的百分比持续增长,甚至一些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交易类资产,复杂、流动性不强的信贷产品在交易账户结构中的比重也迅速攀升。然而,新巴塞尔协议并未针对银行账户资产的结构性变化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交易账户资产的监管不足导致了大量在次贷危机中爆发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CDS市场举例,在其发展的初期,由于参与者较少且相互了解。交易对手风险并不高;而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逐渐繁荣,参与CDS交易的机构也越来越多,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二级市场。许多CDS合同会交易转手十几次甚至几十次,众多交易者之间的了解程度大大降低。这便迅速放大了交易对手风险。在牛市时。这些交易能够让参与方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但当市场陷于困境而缺乏流动性时,交易对手风险则会使投资人血本无归。尤其是当对冲基金作为卖方时,由于其资金储备不足,一旦发债公司破产,对冲基金往往无力清偿,很可能无法履约,因此便成了最薄弱的环节。贝尔斯登的倒下正是由两支基金破产所引发。
3、未能有效加强银行对流动性风险、估值模型以及信用评级等的风险管理。
首先,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被赋予充分的重视,其计量方式也较为落后。短存长贷从本质上决定了流动性风险是银行经营所面临的必然风险之一。然而,随着金融产品的越加复杂化以及银行交易类资产的逐渐增加,银行对市场流动性的依赖性也在加强。而传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往往未能考虑到,在当今日益受资本市场驱动的环境下,银行机构对自身流动性管理越来越依赖于市场的流动性,使得传统评估方法在如今的银行经营模式下变得不适用。对此,新巴塞尔协议也未能及时提出对赋予新含义的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方式,没有强调在金融危机等极端情况下的压力测试的重要性。在巴塞尔委员会
2008年2月的题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的报告中指出,由于许多银行认为持续的严重流动性短缺几乎是不可置信的,因而也就没有考虑到整个市场出现紧张状况的可能性以及非正常状态的严重性与持久性,并进行相关的压力测试。应急融资计划未能与压力测试的结果保持恰当的关联性。有时,计划也没有考虑到某些资金来源可能会出现不可用的状况。这种在风险管理中的懈怠应更早地引起巴塞尔委员会的关注,并在监管层面上督促商业银行做好压力测试等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措施,从而更好地保证在流动性短缺时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现有的估值模型无法反映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大多数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均用VAR模型来计算资本金,新巴塞尔协议中的风险加权也是鼓励商业银行用VAR模型来考虑资本充足率的计提。然而。由于越来越多的风险暴露产生于缺乏流动性的产品,而该类风险往往由信用风险转移、信用利差扩大以及流动性不足产生而并非由真实的违约引起,而现有的99%/10天的VAR模型无法捕捉到这些风险。具体而言,如果一项大额损失的风险一年中发生的次数低于2-3次或者一项潜在的大额价格变动累计超过几周甚至几个月,那么现有的99%/10天的风险价值法将对此无能为力。因此,现有的VaR模型在市场低波动率的情况下低估了标的物的风险,无法反映金融创新资产的风险,从而导致了金融市场对风险的不恰当计量。引发了危机。
第三,此次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部评级的公正缺失以及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而这一问题的产生与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于信用评级的监管要求不无联系。新协议在进一步确定了信用评级的重要性的同时。将信用评级的获取细分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虽然委员会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但由于其过于复杂,不适合银行的实际操作,从而更多的银行选择采用外部评级,以减少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出现扭曲,由于风险未得到充分的认识与应有的控制,最终在风险不断扩大和集,中后导致次贷危机。
二、改进新巴塞尔协议的建议
1、强化对高杠杆运作的监管。
虽然如今的投资银行已经转型至混业经营,从而将同样接受商业银行的监管,其因高杠杆、高风险操作而导致资产缩水、资本金不足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但增强新巴塞尔协议对高杠杆的监管,尤其是对表外资产的监管依旧是当务之急。笔者通过构建以下的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来说明巴塞尔委员会应采取的策略。
首先。假设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均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一是违规经营,即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外,利用表外资产获取额外收益;二是合规经营,即如实提供表外资产信息,并在监管要求内进行运作。假设合规经营时银行的收益为A,违规经营时的收益为B,并且B>A。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严格监管和放松监管。若委员会选择严格监管以获取商业银行是否违规利用表外资产进行获利的信息,则需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假定为C。并且,委员会通过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商业银行存在此类违规经营,则商业银行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假定为D。其中D>C,B―D
π(1,P)=π(0,P),得P=C/D,该点为委员会采取监管策略的博弈均衡点。即:当P>C/D时,委员会的最优策略是采取严格监管;当P
由此可见。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等经营情况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要加大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即在监管成本C一定的情况下,增加惩罚D,从而降低商业银行违规操作的概率P。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商业银行合规经营的收益A,例如采取各项激励措施,或降低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的非法收益B。只有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的所得小于或等于其合规经营的所得,即B―A≤0,商业银行才不会有违规经营的利益冲动,从而也就达到了监管的效果。
2、强化对交易对手风险的评估。
随着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交易类资产的规模也日益增加,对交易对手风险的评估对商业银行也越发重要。由于交易对手风险较为复杂且难以制定通用的管理规范,可以考虑鼓励商业银行自行建构模型来计量其风险,而巴塞尔委员会则可以更集中于关注商业银行如何捕捉结构性信贷产品、股权衍生品交易中出现的更为复杂的信用风险。进行指导与评定。笔者建议巴塞尔委员会可以参考国际交易对手风险防范小组(Counteroarty Risk Management Poli,cyGroupⅢ)于2008年8月6日的题为“抑制系统性风险一改革之路”的报告中所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与完善。该报告是由包括高盛公司、汇丰银行、雷曼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等在内的国际主要金融机构的风险及业务管理高层人员完成。其中,值得巴塞尔委员会借鉴的内容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设立高风险复杂金融工具的交易对手的成熟度标准,只有当交易对手符合相应的能力要求时,方可进行交易。具体而言,交易对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能力理解具体金融工具的风险和回报特征:有能力或有资源渠道对该金融工具进行定价并对其进行压力测试;具有必要的治理程序、技术和内控体系来交易和管理该金融工具的风险;一旦该金融工具出损失,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弥补这些损失。
第二,保证大型综合金融机构定价政策和流程的稳健性和一致性,对自营交易和具有交易对手风险的交易都要进行认真的价格评估,尤其要对非标准化的交易、结构化产品、流动性差的产品及其他难以定价的资产,建立稳健的监测体系来追踪失真价格同时凸现出尚未解决的问题。
3、提高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1)在资本管理框架中融入经济资本模型。
次贷危机为巴塞尔委员会敲响了警钟,由于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管理框架与银行的实际运作有一定差距,使得银行采用新巴塞尔协议的风险管理成本颇高,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从而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为了全面了解银行的风险管理,在监管银行资本和经营风险的同时更贴近银行的运作,在现有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加入对经济资本模型值得尝试。
经济资本是现代全面风险管理的关键概念之一。也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量化测度工具之一。目前已有许多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开始使用经济资本模型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与新巴塞尔协议中所规定的资本一样,其主要关注于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其区
别在于: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对信用风险的类别区分比较有限。比如根据风险提留金(Forfeits)的规定做法,长期授信和短期授信的信用风险相同。而事实上前者较后者的风险更大;再比如在衡量不同评级的客户的信用风险时,尽管AAA级的授信对象和Ba级的授信对象的违约率存在很大差别,但对他们分配的资本金却相同。同时,规定资本在测量组合资产(Portfolio)的风险时,仅仅将单个的独立风险简单加总,结果造成经过风险分散化的组合和高度集中的组合的风险相同,忽略了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效应。
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的上述缺陷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无疑有负面的影响。由于规定资本在不同业务单位之间的分配并非依据其实际风险,因此任何基于风险测度的政策,比如风险修正测度、定价,看似有效,但都要受到规定资本对风险扭曲的影响。而经济资本正是修正了这种扭曲。此外,经济资本在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系统的完善、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与银行的整体风险的联系、开发经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以及用于商业银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战略的管理方面均有较高的实践经验,值得巴塞尔协议进行研究、融合,为完善巴塞尔协议打下基础。
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的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管理框架中融入经济资本模型,从而更好地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结合,同时起到更好的监管成效。例如,可以考虑将风险调整收益(RAOC)等指标列入监管,其中,RAROC=(收益-预期损失),经济资本。其中,公式的分子代表去除风险损失准备后的预期纯收益,而分母则表示弥补非预期损失所需要占用资本金后的经济资本。因此,RAROC体现为充分考虑了预期和非预期损失全面风险占用后的收益,可见其非常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8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经济资本模型的实践》中首次提出,经济资本模型的使用变革是由于银行内部资本管理以及监管需要。并可能将对银行经济资本评估的框架融入巴塞尔协议的第二支柱。该报告对信用风险模型的依存分析模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利率风险进行展开讨论。从而对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的进一步扩充提供了支持。
(2)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为了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此次市场动荡的经验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其的2000年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操作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并于2008年9月出台了《流动性风险的稳健管理与监督准则》。《准则》对许多领域的指引都有了很大的扩充,但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内容还有许多。例如。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不应仅停留在对传统的重新定价风险等利率变动而导致的流动性问题。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包括紧急流动性风险在内的对所有系列的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加强压力测试方案的设计与运用,提供高效可操作的应急融资计划的必要性以及日间流动性风险和抵押的管理等措施以提高银行在面临金融市场流动性短缺时应对的能力等。
(3)改进交易类资产计量方法,强化记分卡法的运用。
为了更好地对交易类资产进行计量,在200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出台《交易账户违约风险新增资本计量指引》,其中建议各家银行能开发出适合自身的计提交易账户违约风险新增资本的模型。并明确提出了计算交易账户违约风险新增资本的原则。例如,交易账户违约风险新增资本的头寸包括债券、股票、CDO、证券化和结构化产品;其涵盖的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信用转移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同时,报告还给出了一个违约风险新增资本的计量模型。即99.9%/1年的违约风险新增资本价值法。然而,该指引仍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内容。例如,该如何界定不同类型的风险并且避免风险的重复计算,如何让违约风险新增资本模型与现有的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的风险价值模型兼容,以及99.9%/1年的违约风险新增资本价值法的可行性等。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
(三)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确立项目: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立项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制定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价格、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专家论证,经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三)选择经营主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特别复杂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将拟授权经营的项目进行公告,并向不少于两个申请人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设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
根据招标文件、招募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公用项目的不同特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八)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九)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十)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股权转让限制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六)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整机制;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特许经营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十)履约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十一)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十二)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及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程序;
(十三)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应当及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出具审定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通过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以及市政府合理补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三)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建议;
(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划和社会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二)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三)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做好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四)将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将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做好设施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联网,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
(七)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八)项目中止时,在完成接管前应当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项目终止时,应当按照接管单位的要求,将维持特许经营项目正常运转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相关档案、资料完好移交;
(九)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二)超越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项目资产,擅自转让股权;
(五)改变其投资建设、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六)降低、减少所提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擅自调整所提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收费;
(七)利用特许经营的强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市政府同意,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属于市政府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对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及时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者终止后,该市政公用设施归政府所有;需要补偿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需要进入某一地段和建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四章价格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指导价。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与特许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对等。
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经营者合理收益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可以由特许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建议,也可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直接提出价格方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方案,价格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二)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
(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五)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市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七)组织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八)紧急情况时组织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九)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特许经营者实行监管,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
财政、价格、国资等部门在制定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关政策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许经营监管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突发事件时,最大限度地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转。
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接管方案,在特许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及市政府撤销、收回特许经营权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收回或者终止特许经营权的条件及补偿方案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应当设立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提出相关建议,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年度向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通报经营情况,充分听取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及时解决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向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听取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及时督促、帮助特许经营者解决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特许经营者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市政府决定,可以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二)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产品、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四)因生产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六)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七)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在作出撤销或者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之前,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特许经营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撤销和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取履约保函:
(一)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品或者服务,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三)不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或者在项目中止时未按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的;
(四)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将项目土地及设施用于项目之外的;
(五)不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的;
(六)不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的;
(七)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示的;
(八)不对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没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等责任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超出特许经营协议所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十一)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的;
(十二)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从事特许经营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适用本条例。
【关键词】综合经营;业务风险;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一)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1.美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在西方国家普遍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开始了大规模的并购,抢占投资银行等金融业务,形成了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业务综合化的全能型银行巨头。美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是纯粹型、管理型的控股公司模式,即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只从事对附属机构的股权运作和股权管理等。
2.德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现状
德国一直实行的都是全能银行制。德国全能银行除了与其自身股东相互交叉持股之外,还能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公司的股份,并作为股东机构,参与各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后,德国全能银行逐渐形成了以大银行为中心的垄断财团,如德意志银行财团、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等。这些机构包揽了包括企业融资、投资银行、发行证券、买卖证券等在内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业务。
(二)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
1.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概括
2005年,人民银行、证监会及银监会联合公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中国商业银行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于2006年起草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只求意见稿)》;2007年,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在此背景下,国内大型银行业悄然搭建起了囊括投资银行、基金、资产管理、保险等多种业务领域且横跨海内外的国际化综合平台。
2.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情况实证分析
根据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11年年报机构官方网站的资料,系统地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情况作了实证分析。分析表明,在13家样本银行中,除了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深证发展银行之外,10家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综合经营,但整体而言,综合经营参与度较低。就资产规模而言,样本银行综合经营的资产达到了3143.9亿元。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资产规模的排序来看,工商银行领先的优势较为明显,达到了680.5亿元;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规模都突破了500亿元,位列第二梯队;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规模突破了400亿元,出于第三梯队。从各项业务的层面分析,金融租赁业务的资产规模最大,达到了2346.3亿元,其后为保险(320.3亿元)、投资银行(279.7亿元)、基金(129.7亿元)和信托(67.9亿元)业务。
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及其成因
(一)业务综合化风险
1.业务综合化风险成因
首先,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支持的社会抵押贷款机构房利美、金利美和房地美开始采用“发起——分销”模式的经营模式,这样它们可以以宽松的条件对那些没有抵押的客户发放贷款,然后把贷款出售给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其次,商业银行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它们信贷风险转移的工具。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推出市场,这样银行原来承担的融资风险也相应地转移给了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投资者。
2.业务综合化风险表现
首先,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贷款发起银行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关注其贷款对象及贷款总额,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终端客户处在投资链条末端亦很难有效监管贷款质量。因此,“发起——分销”模式激励了非审慎的放贷行为,从而导致严重的信用风险。其次,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纷纷转型综合化,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部门大量投资于高度衍生的证券化产品,成为银行投资业务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外部监管风险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趋势不仅仅是对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挑战,同时也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本文将从监管框架、监管模式和监管法规三个角度分析外部监管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的关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综合经营风险:
作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自本协议》主要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引导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但从次贷危机的情况来看,现有监管框架尚不能全面监管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风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漏洞。
(1)无法有效应对商业银行“发放——分销”经营模式产生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框架,但并未对由于经营模式转变而导致的风险意识下降以及由交易账户引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增加做出充分的考虑。
(2)监管范围仍存在风险空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风险管理的涵盖面扩充到了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而且在有效银行监管原则中加入了“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这一条款,但在实践中仍留有监管空白。一是对商业银行控股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的监管缺失;二是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商业银行的高杠杆经营提供了可能。
三、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控制的公司治理策略
1.构建商业银行集团整体治理模式
通过构建商业银行集团整体治理模式,以保持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是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系统效应充分发挥的关键。商业银行集团应实行“政策一致化”,统一经营策略,统一业务标准,统一企业文化,避免子公司盲目经营。
2.完善薪酬治理
对于薪酬管理应秉承适当激励、避免短视冒险行为的理念。具体来说,首先,一般情况下,除了用于吸引并保留员工的最低现金工资外,不允许预定保证收入;其次签署现金工资以外的收入必须与业绩挂钩,所有员工的大部分收入将以股票形式发放;再次只有在完成薪酬委员会制定的客观业绩指标的情况下,才能发放激励性薪酬;最后员工不得从事任何对冲、衍生品等交易活动。
(二)健全综合经营风险的外部监管框架
完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框架:
(1)实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指标的监管
资本在抵御意外损失方面起到中亚的防御作用,要避免银行体系出现系统性的危机,就要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本作为缓冲。针对当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资本要求的亲周期性,监管当局应未雨绸缪,明确8%的资本金要求只是监管的基本底线,有条件的大型银行应保留12%的资本金,并且对不良贷款计提尽可能高的拨备覆盖,以防止市场突然下滑时,银行陷入无法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困境中。
(2)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
从理论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有助于降低信贷风险,但由于打破了间带着之间的直接联系,助长了房贷标准的降低,造成信贷市场失灵。为此,监管当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一是应要求信贷资产支持的发行者执行严格的报告制度,降低投资者和监管者对品级机构的依赖性;二是要求证券化发起人、保证人和经纪人保持与证券化产品业绩相关的财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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