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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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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第1篇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取消: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第2篇

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新要求。今年我省的高企认定工作有几个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三是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对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四是加强指导、帮扶、推荐。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五是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尽快开展培育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名单(含重新申请认定企业名单),督促指导做好培育入库工作。挖掘新的培育对象,组织申报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真组织今年高企认定申报辅导工作。科技、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服务企业分别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并确保在确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

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县区推荐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评审。预评审时间:第一批为6月12日至6月14日,第二批为9月18日至9月20日。评审后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报企业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通过复审的企业推荐给省高企办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南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复审工作另行安排)

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科创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南昌市科技创新平台(ncskj.cn)申请科创券,用于高企认定的技术资询和专项审计工作。其中,技术咨询可申请2万元,专项审计可申请1万元。具体申请事项可查看《南昌市2021年度“洪城科创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洪科字〔2021〕54号)。

六、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洪府厅发〔2019〕71号)文件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必须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要求:

1.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年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innocom.gov.cn/)完成发展年报的填报工作。

2.填报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科技部火炬计划信息系统(tj.ctp.gov.cn/)完成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填报企业年度研况报表:规模以上企业可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19.235.129.78/dr/queryLoginInfo.do),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对不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做出如下处理:

1.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南昌市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公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取消市科技局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七、企业严格按照申报程序提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程序为:备案登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准备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复审——推荐上报省高企认定办。

八、申报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南昌市科技局高新科           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 系 人:王荣献             联 系 人:王宇欣

联系电话:0791-83884249      联系电话:0791-88533891

南昌市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程文辉

联系电话:0791-88607671  

邮    箱:2646147757@qq.com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6115室

 

附件: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各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将开展2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原“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三)“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jxgqrd.com/)”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省网”)。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需在省网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企业填写、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必须在“国网”和“省网”分别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务必确保“国网”和“省网”所填资料数据一致。在省网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前,请企业按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初审推荐单位、所在县(区)、所在开发区、主管税务部门等必填信息,不在开发区内企业可不选。

(五)初审推荐。

1.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附件2)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并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科技、税务部门要在初审推荐截止日期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至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

(六)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七)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八)公示、推荐报备和备案。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推荐报备。国家认定办审核后,确定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有关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定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各申报企业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加强指导、帮扶、推荐。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

(二)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须按要求如实出具审核(鉴证)报告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4)。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除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外,还将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核查力度。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对照推荐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省高企认定办将加大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财务等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发现造假、一票否决。

(四)我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从未指定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咨询和服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以省高企认定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

(五)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企业须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级目录(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技术领域。

2.由于系统存储原因,企业须在“省网”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网”只须扫描上传主要附件材料。

(六)省高企认定办不收取书面申请材料。

(七)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其他

(一)省高企认定办地址和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省科技厅联系人:熊剑波 张绪波 

联系电话:0791-86265355/86253496

(二)省税务局联系人

联系人:企业所得税处 李丽萍

联系电话:0791-86221915

(三)“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技术支持

单   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金俊峰  刘聪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附件:1.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中介机构声明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技术领域

企业

注册地

所在开发区名称

是否重新认定

主管科技部门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1. 不在开发区内的,所在开发区名称一栏不填;

2. 推荐盖章分为3类:1.设区市或赣江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2.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所在县(市)税务局、所在县(市)税务局推荐并盖章;3.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区内税务部门、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序号

审核要点

工作分工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科技部门

2

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税务部门

3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科技部门

4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科技部门

5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部门

6

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税务部门

7

企业申报材料中(包括提交的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是否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最新数据一致

税务部门

8

企业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研发费用,设置专用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进行核算。企业申报表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相关数据

税务部门

9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门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本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以及本企业留存的高新技术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均完全一致。

本企业愿为上述承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声明

 

    本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提供给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资质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本机构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第3篇

一、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为推进高新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高新工商局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并牵头组织高新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2007年9月中旬,根据高新区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和《高新区并联审批实施意见》,在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高新区建立五星级服务体系和优化投资环境的实际需求。精心设计出了工作流程,制定出《高新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运行方案》。

(一)许可预告。各行政审批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将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时限、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审批有关的详细信息,通过办事指南、网上公告、大厅公布等方式给服务对象,让服务对象做好审批准备工作。同时,细分审批工作,对可不纳入并联审批环节的工作,作为审批部门的服务事项前移到并联审批环节之前开展:设立审批服务热线、审批导办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并联审批专业咨询。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为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导。

(二)一窗受理。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通道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流程内的各审批项目申请,统一发放证照,实施一窗对外的服务,并联审批流程内的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接件。

(三)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直接负责申请材料的分送、流转,申请人不需再逐一到各审批部门或受理窗口办理手续。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综合窗口转来的申请文档和电子信息资料后,即时启动对申请的审核工作,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并将结果交至并联审批综合窗口。

(四)限时办结。审批部门自收件(或取得流程内前置审批意见)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申请事项不具备条件或需要调整的,将书面说明交至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同时,审批部门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审批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考核,并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步骤

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通道内各窗口的业务开展、工作协调、人员管理等,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通道内共设置四类窗口,即:导办窗口、综合窗口、办证窗口和发照窗口。

步骤1:导办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业务引导,组织前置审批部门服务前移,以及接听并联审批服务热线和接受现场咨询。

步骤2:申请人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填写并联审批登记表及相关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具备法定申请条件的,综合窗口予以受理。同时,工作人员对并联审批登记表进行录入、扫描,并进行网络平台传送到各办证窗口。

步骤3:办证窗口(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收到相关信息和资料后,核准并打印各类证照。公安收到综合窗口分发的并联审批申请事项信息后,依法进行审批,完成刊刻公章审批,并按照申请人选择,通知相关刻章公司刊刻公章。

步骤4:发照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公章和缴费凭据同时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和地税登记证。

三、并联审批的特点

(一)环节减少。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对每 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应当做什么均做了严格的规定,为压缩审批时限特别要求实行服务前移。审批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沟通,主动围着申请人转。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服务,变申请人自己跑路为审批部门内部运转替申请人跑路。申请人只需将一份企业设立资料交到综合窗口,便完成了企业设立所需证照的全部申请,减少不必要的一些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资源整合。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联审批网络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所有信息由综合窗口一次性录入,各审批部门预留接口导人,导出审批信息,实现数据同步传递,信息及时互通,转变传统的纸质审批、人工传递的工作方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三)时限缩短。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运行一个半月来,共受理155家企业设立登记,各窗口从审查到打印证照,审批办结时间平均为1小时。企业并联审批通道承诺的时限是4个工作小时。即申请人只需将一份企业设立资料交到综合窗口,填一张《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表》,综合窗口受理后的4个工作小时内,申请人就可以领到印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等。极大的方便了企业和办事群众。

四、对并联审批运行的效果评估及体会

推行企业并联审批制,是高新工商局在认真落实成都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进行的有益尝试,对进一步转变职能,调整市场监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和规范审批行为,建立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是一次大胆的创新。

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我们立足搭建平台,着眼长远发展,始终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作为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重要平台来打造。从运行效果来看。这一模式在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服务质量、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优化高新区投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外来投资,树立高效、又好又快发展的高新区新形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并联审批是政府服务方式的创新。并联审批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是政府进行公共服务、行政管理服务方式的创新。它的核心创意在于实现了行政部门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转变。通过并联审批这个平台,政府权力和部门之间的行为得到了规范,杜绝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政府各部门在这个公开的平台上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使各部门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二)并联审批是执政为民思想的直接体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建立和谐社会,行政以民为本,这是现代文明政府的标志。从我们的运行效果来看。把高新区的各个行政部门集中在一起,变办事者跑不同部门为进大厅只需到一个窗口,把方便给予民众,把繁琐留给自己,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对公民的尊重,更是对“衙门作风”的冲击,对“官本位”的否定。方便民众,就会受到民众欢迎;以民为本,符合我党的执政理念。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第4篇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界定。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至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结合这两个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重新认定方能享受优惠

《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在重新认定期间只能执行25%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即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例如,2006年设立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某企业,如果其在2007 年底前已经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该资格在过渡期内始终有效。企业在过渡期内是否须要重新认定方可继续享受过渡优惠,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高新资格在过渡期内有效,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至过渡期满,不需要重新认定。如果企业在原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之后未能重新获得高新资格认定,那么即使在过渡期内,该企业也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中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观点。

企业过渡期内的各项指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标准是企业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前提,即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指引》的前言中也已经强调,“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如何理解和操作,还需等待总局相关文件明确。

纳税年度界定必须明确

国发[2007]40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内在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25%的减半)的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问题是,由于〈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如果企业在200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由于其成立未满一年,2008年无法认定为高新企业,若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但企业也只能在2009年享受最后一年的免税政策。

关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企业只有0.17%有发明专利。因此,中国目前很多企业并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办法规定,企业与他人签订5年以上的在全球范围内独占该项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可以达到认定需要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几乎被国外企业垄断,申请者要取得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当前具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此前打球的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以取得版权或者著作权证书为准。而且“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用于的知识产权,即2008年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必须是2005、2006、2007年取得的,2008年取得的证书不计算在内,而只能等到2009年申请时计入。

注重研发费用规划使用

《办法》和《指引》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与列举。企业应按照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按照办法及指引中所确定的研发费用的硬性指标,做好研发费用的预算和规划。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或者改进现有的会计核算系统,以便能够准确记录并按项目、类型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以符合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另外,今后研发费的归集最好单独设立科目,便于将来审计。

指引中明确了以下3类工作人员属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辅助人员。除了办法所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要达到一定比例外。指引还强调,研发人员应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须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人员测算可以参考人事统计的方法,由企业自己填报。建议企业加强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因为工作内容描述、考勤表以及年度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等资料,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证明符合研发人员要求的强有力的支持材料,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可以提供这样的信息记录。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第5篇

一、研究专题和时限

专题一: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

建设目标

建设和完善一批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高基层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在采集企业需求、集聚科技资源、提供创新服务、辅助政府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科技公共服务效能,优化企业创新创业环境。

建设内容

通过市区(县)联动,整合现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资源,以新建服务机构或提升已建机构服务能力等方式,建设和完善一批服务中心,通过建立稳定的服务队伍、形成健全的服务体系、探索有效的运行机制,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有效的支撑与保障。

服务中心应承担以下部分或全部功能:一是承担科技创新相关的事务受理功能,即协助区(县)科委开展项目申报、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小巨人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事务的受理工作;二是对接功能,即对接市级各类科技创新服务资源,作为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创业中心、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技术交易所等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在区(县)的分支或延伸服务机构,推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供给与企业创新需求的有效对接;三是信息采集功能,配合“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的建设和运行(见专题二),协助区(县)科委开展科技企业统计的相关工作,并常年开展区(县)辖区内企业需求的采集、汇交和反馈等工作。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服务人员,并拥有一定面积的服务场地,能开展常年受理、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对各功能模块的服务绩效进行实时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和组织服务案例编写的能力。市科委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的功能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承诺对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执行期限

*年6月——*年5月

专题二: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建设

建设目标

在完善科技企业统计工作平台的基础上,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科技相关服务信息开辟通道,并为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采集需求、集聚资源、开展服务提供网络支持。

建设内容

开发、建设并维护“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系统,满足全市科技企业统计和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相关工作的信息网络支撑需求。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应实现科技企业统计、企业成长跟踪、创新能力评价、创新集群分析、向企业推送科技服务信息等功能。

申请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拥有专业的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人员,具有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丰富经验,熟悉科技企业统计工作,并具备与相关部门就企业基本信息共享和利用进行协调与合作的能力。

执行期限

*年6月——*年5月

专题三:围绕区县创新热点培育的相关机制创新实践

建设目标

围绕区(县)创新热点的培育和创新集群的建设,开展相关机制的创新和探索实践,提高区(县)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更好地发挥区(县)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建设内容

支持相关中介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围绕区(县)创新热点培育的需求,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在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机制、技术转移扩散机制、政府采购服务机制以及创新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创新,形成相应的工作方案并推动实践。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或公益性中介机构,具有专业的研究人员和专职的服务人员。申请单位应具备与相关区(县)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能力,申请单位所提出的创新机制方案应紧扣该区(县)“创新热点”培育的需求,并拥有开展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技术转移等新机制创新实践的基础条件。相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承诺对机制创新的方案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执行期限

*年6月——*年5月

二、申请方式

1、凡符合申请条件、有意承担以上任务的、在*注册的法人单位,可登录“*科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版),正式提出申请。

2、本指南申请起始日期为*年3月3日,截止日期为*年3月24日。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4份,所有书面申请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书面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年3月18日至3月24日间工作日的9:30—17:30。

3、*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缺少相关材料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4、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