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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是交通部门根据国家交通基本建设的规定及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对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审查主要体现在工程造价构成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通过审查核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其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竣工决算合法性、完整性,项目是否有完善的基建程序,是否按批准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组织实施。
(2)审查竣工决算费用组成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分项工程综合经济指标合理性。
(3)审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明确工程费用结算原则,工程费用是否按合同结算。
(4)审查竣工图的工程量与实际结算工程量是否一致。
(5)审查变更及索赔手续是否齐全,变更单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确定是否合理。
(6)审查建设项目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结算费用是否合理。
(7)审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结算是否合理:主要有港航安全监督费、航标设置维护费、租用交通船费、施工维持交通费用、工程保险费、文物普查费、环境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性评价费。
(8)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质量监督费、定额管理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支是否合理;根据建设期贷款的合同协议、利率、贷款金额,结合工程进度等项目实施情况,审查利息支出是否合理。
(9)根据批准的尾工工程方案审查其工程数量及费用。
二、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以及整个投资活动的合法性、效率性、效果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对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材料供应、招投标等单位的审计监督,以及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业管理及有关政府部门管理工作的再监督。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促进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评价投资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竣工决算报表编制
根据项目批文、合同、设计文件和历年财务资料,逐项核对竣工决算报告的各项表格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审核表表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审核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2)审计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审核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及其合法性;审核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审核实际投资完成额;审计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
(3)审计项目的建设程序
审核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程序作好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是否依次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审核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计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审核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合理,审核有无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问题。
(5)审计建设成本
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审核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审核设备投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材料设备采购的价格和数量是否真实、合理;审核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是否真实、合理;审核前期费用、管理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大幅度超支的情况,并分析其原因;审核征地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手续是否完善;审核各项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是否存在非公路项目支出、设计外项目挤列成本等行为;审核是否按规定的建设期和营运期划分界线来核算贷款利息。
(6)审计交付使用资产
审核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审核工器具、备品备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续是否合乎规定,对移交手续不合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明是否按实收数入帐,有无虚交资产或形成帐外资产等问题;审核交付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是否真实、合法。
(7)审计尾工工程
审核尾工工程的未完工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8)审计建设项目节余资金
审核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审核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审核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审计建设项目的建设收入
审核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10)评价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
审核项目营运以后的收入和车次是否达到原设计各项指标;审核能否按时、足额偿还各项贷款;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评价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三、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的区别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分别从工程和财务的角度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其主要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
竣工决算审查主要是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交通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建安工程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交工验收后结合工程变更、有关签证等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工程结算,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其他工程费用则按有关协议或财务支出凭证确认。
竣工决算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在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同时具有鉴定职能。
(2)从业人员不同
审查与审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竣工决算审查主要以审查工程为主,审查人员主要是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竣工决算审计则包括财务审计及工程审计两方面内容,审计人员包括审计师、工程师等各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3)侧重点不同
竣工决算的审查是在对工程造价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审查其合理性,超标准、不属于公路范畴的工程费用,不得纳入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成本。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工程造价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凡符合概算内容规定、合同约定且财务、工程等审批手续齐全的结算费用均能得到审计认定。
(4)法律效力不同。
竣工决算审查以建设合同为基础,以合同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审查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还对政府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再监督职能。审计结果是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更具独立性。
四、审查与审计的关系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与审计其目的是相同的,都是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二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和认定,竣工决算审查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行使交通造价管理的行为,而竣工决算审计则是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审查而没有审计,工程造价的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只有审计而没有审查,工程造价的合理性难以得到保证。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合理、合法、客观地确定工程竣工决算造价和建设成本。
参考文献: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06.
[2]袁桂玲.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浅谈.西部财会,2005.
[关键词] 内控制度;财务决算;审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长期以来,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比较重视项目的建设,而忽视如何正确核定建成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对建设成果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进行探讨。
一、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1.审查制度建设情况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基建人员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职能化分工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是否制定了基建财务结算管理业务流程和规范的会计核算程序等。
2.审查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性
(1)材料管理环节的控制。
(2)工程进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来支付,且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监理三方签章确认。
(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二、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
(1)根据批文、合同、财务资料、设计资料,逐项核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考核编制依据,审查其内容和引用数据的准确性。
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2)审查工程项目建设中有无严格概(预)算管理,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对已采购的设备审查是否符合概算范围,检查有无采购概算之外的设备。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与交付使用资产明细核对,审查是否属于概算范围,有无建设概算外项目,检查概算中所列的项目是否建设完成,有无自行减少建设内容。②审查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3.建设成本审计
(1)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高额索赔费用等。
(2)审查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对财务列支的设备、材料成本要和工程相对应的成本项目进行相互核对检查,防止重复计算和漏项的发生;对建设单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要审查合同设备清单及结算发票,还要看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安装费、调试费及附件、配件等;要从财务的角度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直接承担或支付了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工程费用,明确哪些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或设备安装单位承担。
(3)审查合同付款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进行控制的,实际工作中最好以列表的方式,按照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将各单位的付款情况详细地加以统计,并与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定案数对照。审查基建财务部门在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备料款是否已从施工方的应付款中扣除。审查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履行情况,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惩,奖惩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同时,审查有无按合同条款暂扣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修金,以免事后出现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
(4)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待摊投资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审查其列支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占总投资的比率是否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支付标准有无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
抽取部分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有无资产划分不清、互相混淆的情况。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验证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检查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审查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材等问题;审查交付无形资产;审查交付递延资产。
5.结余资金审计
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查明有无“小金库”;审查库存材料盘亏,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等问题;审核库存材料单价,查明有无故意提高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等问题;审查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重点审查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此类债权处理得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
三、评价投资效果
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实施审查之后,还要对项目的投资效果做一个总体评价。一般从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来评价。工期方面主要把实际工期与计划定额工期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原因,以及对投资效益的影响;质量方面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来对照是否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造价方面主要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或超支原因。
四、审计的具体做法
(1)严格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流程。要对工程竣工决算过程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对工程管理流程进行初步的评价,对内控制度的关键点和薄弱点做到心中有数。
(2)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适时了解政策的变化。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化、程序化
由于存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办法的制定,用科学的制度来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促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化,全面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项目竣工后,立即组织工程技术、计划、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支持基建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同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可在合同中约定)。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好竣工决算并报审计部门审计。
2 报审资料的规范化
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应由基建财务部门提供,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2.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准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历次概算调整文件。
2.2项目招投标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2.3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债权债务对账资料、经审核的甲供材料对账单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等。
3 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3.1审查制度建设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基建人员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职能化分工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是否制定了基建财务结算管理业务流程,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是否制定了财务人员考核、培训办法,不断改进财务人员激励手段等。
3.2审查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性
(1)村料管理环节的控制。材料的采购是否实行招标管理,材料采购合同是否经内部审计部门审签等;材料的领用,乙方应指定一名领料员到甲方材料仓库办理领料业务并在领料单上签字,甲方只对乙方指定人员办理材料结算业务,对于甲方自行采购、自行出库的材料或设备,则应由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而非仓库管理人员在领料单上签字,以防材料被挪用。
(2)工程进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来支付,且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监理三方签章确认。
3.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招标投标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4 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内容:
4.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
(1)根据批文、合同、财务资料、设计资料,逐项核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考核编制依据,审查其内容和引用数据的准确情况。
4.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2)审查工程项目建设中有无严格概(预)算管见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建设。具体讲: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然后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和其他工程费用逐一与竣工决算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及批准的概(预)算指标、实际的工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第一,对己采购的设备审查是否符合概算范围,检查有无采购概算之外的设备。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与交付使用资产明细核对,审查是否属于概算范围,有无建设概算外项目,检查概算中所列的项目是否建设完成,有无自行减少建设内容。第二,审查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4.3建设成本审计
(1)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都己经实施过专项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时只须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建筑安装完成额的l5%,抽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高额索赔费用等。
(2)审查设备、村料的核算情况。对财务列支的设备、材料成本要和工程相对应的成本项目相互进行核对检查,防止重复计算和漏项的发生;对建设单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要审查合同设备清单及结算发票,还要看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安装费、调试费及附件、配件等;要从财务的角度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直接承担或支付了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工程费用,明确哪些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或设备安装单位承担。
(3)审查甲方供料及村料差价是否结转完整。甲方供料一般有两种供应方式,一种是甲方定价,乙方购买,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以预算书中材料数量和单价的乘积扣除采保费后从工程款中扣回即可。计入工程成本的材料价格以实际价进入,要注意材差的结转是否完整。另一种是甲方定价,甲方购买,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它存在材料数量超供、欠供的问题,具体做法是:首先,审查工程结算书中己计取的甲供材料费是否已全部从施工单位的结算款中扣回(应扣除甲供材料金额=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预算书中材料数量)。其次,审查材料超欠供部分的差价结转,超供的材料款应从结算款中扣回〔超供材料应扣回款项=(实际供应数量-预算书中计取的数量)×实际采购价〕;欠供的材料如何与施工单位结算,在这里提出两种方式供同行探讨,一是将欠供材料的数量以结算书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奖励退给施工单位,另一种是欠供材料不退还。当然甲供材料及材料差价的结算方式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另外,安装部分甲供材退价应注意:安装材料不仅是要退主材,部分辅材还要退还,因为部分甲供主材里含辅材,而安装造价辅材费的计取是按系数调整计算,最好的办法是从定额中将涉及甲供部分的辅材按定额拆分,扣除甲供辅材。
采保费计算。采购保管费由采购管理费和工地保管费两部分组成,各为材料原价与运杂费之和的l%,原则上应按材料的实际采购价,为了方便结算,材料用量采用定额用量,材料价格用预算价格(安装部分材料用实际采购价),最好也写入合同中。水电费的扣除也可视同甲供材。施工用水电费原则上应挂表计量,生产、生活用水电分开结算。工程施工水电费由甲方供应,数量按实际发生数结算,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水价格,结算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4)审查合同付款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进行控制的,实际工作中最好以列表的方式,按照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将各单位的付款情况详细地加以统计,并与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定案数对照。审查基建财务部门在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备料款是否己从施工方的应付款中扣除。审查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履行情况,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惩,奖惩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同时,审查有无按合同条款暂扣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修金,以免事后出现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审查决算中是否包含甲方作为独立费项目外包的内容,这部分工程量按规定应给予施工单位配合费,配合费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执行。审查总包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合同中约定的计算基数和费率支付。
(5)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待摊投资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审查其列支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占总投资的比率是否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支付标准有无超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从中提成。
4.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抽取部分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有无资产划分不清、互相混淆的情况。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验证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检查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审查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材等问题;审查交付无形资产;审查交付递延资产。
4.5结余资金审计。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查明有无“小金库”;审查库存材料盘亏,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等问题,如有库存器材积压情况,要查明原因;审核库存材料单价,查明有无故意提高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等问题;审查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重点审查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如政府机构收取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有无收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此类债权处理得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
对外投资效益审计应遵循内部控制导向原则和综合分析原则。审计人员首先评估对外投资决策、执行、处置等环节控制的健全性;根据健全性评估结果进行符合性测试,并提出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建议;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考虑到对外投资效益影响因素的复杂多样性,审计人员应根据对外投资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综合运用多种科学的审计方法,从而使审计证据更有力,效益评价结论更可靠。评价指标的选择应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必要时依靠专家的经验与能力对问题和现象本质做出定性判断。定量分析指标体系必须合理,并呈动态修正变化,以及时适应对外投资效益审计的时效性要求。
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审计能够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确保国资公司资产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一、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审计发现的问题
国资公司对外投资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及股权投资三类。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日渐成熟,国资公司股权性投资大幅度增长,投资的行业分布较广,主要有水电、房地产、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等,其中对房地产业和餐饮业的投资剧增,以某市为例:国资公司投资房地产总额2007及2008两年比2006年增加了3.8倍,餐饮业的投资增加了8倍,有明显向一般性竞争领域集中的趋势。对外投资效益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对外投资项目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某市审计抽查发现有13个项目涉及金额2 863.83万元对外投资项目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例如某公司2005年出资1 884.49万元,全资收购一家私人公司;某集团公司涉及10个项目,投资增、减额775.45万元,投资项目是对以前改制退出企业的增资扩股。上述国资公司对外投资均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二)个别国资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立的宗旨不尽相符,其主业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例如某公司是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而设立的,据审计调查该公司2007~2008年非农企业投资项目担保金额占73%。
(三)少数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未理顺。例如某公司原由某国资公司投资设立,政企分开后已划归某集团管理,但审计发现,该公司2006~2008年实现利润仍分配给原投资单位作为部门经费来源,不符合政企政资分开的原则,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不利于加强部门预算的管理。
(四)部分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收益核算不规范。例如某市至2008年末有3家公司未按权益法核算要求体现投资收益,存在调节利润倾向,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五)部分投资资金被长期占用,面临损失风险。例如2003年以来某集团被下属公司占用的5 000万元资金,至2008年末尚有大部分资金未收回;某公司于2001年6月与其他公司合作投资本金2 020.75万元至2008年末未收回,同时在2003年4月购入国债1 000万元被证券公司挪用,目前该证券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
(六)部分政府调拨资产尚未操作到位。如按政府抄告单要求某公司应将其部分资产注入其他公司,但至2008年末账面尚未调整到位。
二、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审计内容与评价指标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对外投资决策过程、合规性、日常管理等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对国资公司对外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一)对外投资经济性审计
经济性审计主要审计对外投资项目的建设成本,应重点审计对外投资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外投资项目的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正确;审计项目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对外投资项目最终决算与项目预算有无重大差异;审计建设单位有无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等问题。经济性审计更注重对外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建议根据审计计划采用跟踪审计方式,通过对项目的经济性审计可以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当费用的发生以及其不利因素,能够及时纠正和剔除。对外投资项目经济性审计评价指标主要有:
1.实际投资变化率=[(审定竣工决算-批复概算)/批复概算]×100%=0
数据采集:审定竣工决算来源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批复概算来源于工程项目的概算批复文件中批复的概算数。
审计标准:实际投资变化率≤0为好,说明决算没有超概算,投资计划控制较好。
2.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审定的单位工程竣工决算造价/建筑面积
数据采集:单位工程竣工决算造价包括简易的水电,不包括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建筑面积从竣工验收报告中取得。
审计标准:单位建筑面积造价≤该地区同类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平均价,如果偏高建议以后加强造价全过程控制与跟踪审计。
3.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增减率=[(审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概算数)/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概算数]×100%
数据采集:审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来源于审定的建设项目概况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概算数来源于概算批复文件。
审计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增减率≤0,说明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决算没有超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用计划控制较好。
4.单位工程建安造价变化率=[(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单位工程预算造价]×100%
数据采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审定后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单位工程预算造价是指批复预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是单位工程实际发生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
审计标准:单位工程建安造价变化率≤0,说明建安造价决算没有超预算,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划控制较好。
(二)对外投资效率性审计
效率性审计主要审计对外投资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并对外投资经营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对外投资效率性审计应审查对外投资投入的资源和产出成果的真实性,分析影响组织经营活动效率的主要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效率性审计应该围绕资金运用展开,注重对外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过程的控制,是一种动态审计。对外投资项目效率性审计评价指标主要有:
1.投资利润率=(年利润总额/总投资)×100%
数据采集:计算投资利润率时,年利润总额,可选择评审年份的利润总额。总投资的数据来源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审计标准:项目投资利润率≥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可行。
2.投资利税率=(年利税总额/总投资)×100%
数据采集:计算投资利税率时,年利税总额,可选择评审年份的利润总额与销售税金之和,即:年利税总额=年利润总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年利润总额、总投资的数据直接引用计算上一个指标时的数据。
审计标准:大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投资利税率,可行。 3.新增固定资产产值率=(本期新增总产值/本期新增固定资产)×100%
数据采集:本期新增总产值即由新增的固定资产带来的营业收入,可从新增了固定资产的营业网点的损益表中取得,这是一个增量数据,要用审计前一年和审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的差额。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这个数据可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的工程概况表中取得。
审计标准:与同类项目比较,大于同类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产值率为良好。
4.静态投资回收期=累计净现金流量出现正值年份-1+|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当年净现金流量或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项目年利税总额+折旧)
数据采集:总投资的数据来源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现金流量有关数据从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中取得;年利税总额可直接引用投资利税率计算时的数据,折旧=投资总额×行业固定资产折旧率。
审计标准:小于行业静态投资回收期(年),可行。
(三)对外投资效果性审计
效果性审计主要审计对外投资经营活动实际取得成果与预期取得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审计分析无法按原定对外投资计划开展相应项目、业务或者中途停止项目、业务的原因;是否建立对外投资管理控制系统并评价、报告和监督对外投资的效果性。效果性审计主要关注的是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既要审计评价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也要评价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环境影响。对外投资项目效果性审计评价指标主要有:
1.NPV=∑(CI-CO)t×(1+i)-t
数据采集:CI和CO可从项目全部投资财务现金流量表中采集,ic为行业基准收益率或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审计标准:NPV≥0,说明项目IRR大于项目行业基准收益率,可行。建议NPV用Excel求。
2.IRR,∑(CI+CO)t×(1+IRR)-t=0
数据采集:CI,CO和t可从项目全部投资财务现金流量表中采集。
审计标准:IRR≥行业基准收益率,效果好。
3.净现值率NPVR,NPVR=(NPV/PVI)×100%
NPVR为项目财务净现值率;NPV为项目净现值;PVI为项目总投资现值。财务净现值率表示项目单位投资现值能够获得净收益现值的能力。
审计标准:净现值率大于零,可行。
4.工程计划工期率=[竣工工程实际工期/竣工工程计划工期]×100%
数据采集:审定建设项目概况表
审计标准:工程计划工期率≤1,说明节省了工期,工期控制效果良好。
三、改善和提高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的审计建议
对外投资是国有企业进行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对外投资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国资公司对外投资效益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一)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政策和管理制度。一是国资公司要建立对外投资的制度约束机制并涵盖对外投资的投资方向、资金来源、效益评价以及相关的资金拆借、担保等各个方面,并能做到有效执行;二是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细化,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加强对股票、债券、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的金融性投资行为及担保业务的范围、投向等方面的管理;三是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考核制度,加大投资项目效益评估力度,防范投资风险,使国有资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四是建议创新对外投资管理模式,建议国资管理部门对所属国资公司采用统一的网络版财务软件,提高国资管理部门的财务监控能力,同时统一组织对所属国资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统一方案,明确重点关注的内容,准确全面掌握国企经营动态。
(二)进一步加强国资公司对外投资的清理工作。一是对未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完善审批手续;二是对外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进行排查,针对长期无收益或亏损的经营性投资项目要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促进提高投资收益;三是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投资损益,应收回的投资收益要及时督促收回,未反映的投资损益要如实反映,以全面、准确反映对外投资损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四是对某些投资公司托管未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集团的债权债务情况应及时进行清理。
(三)进一步完善国资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尽快制定国资公司对外投资“十二五”规划,使国有经济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推动国资公司对外投资向优势行业、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和国有资产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建设项目实现必审制。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政府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监督。审计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跟踪审计等方式进行。对工期较短、投资较小的单项工程可只实行工程结算审计。未经市审计局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完整的资料)、施工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单项或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初步验收)等资料在形成后一周内抄送市审计局。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审核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
二、政府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及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后进行。
三、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施工图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三)工程量的计量情况;
(四)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情况;
(五)工程取费情况;
(六)材料实际使用情况;
(七)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情况;
(八)其他事项。
四、政府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建设项目执行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使用情况;
(七)项目是否按规定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项目的设计、监理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其他事项。
五、政府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项目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其他事项。
六、程序合法、管理规范的一般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局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殊项目如规模特大、工程极其复杂、单位工程较多的,审计时间酌情约定。
七、市审计局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工程竣工结算、项目预算执行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市审计局应当在进一步核实后,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八、市审计局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发现问题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并抄送有关单位。
九、市审计局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同时要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市审计局在实施政府建设项目审计中,遇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实施。
十一、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审计局提出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十二、市审计局要严格加强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的管理,严格依法审计。根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点,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与其核减率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绩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绩效考核办法由"市规范津补贴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十三、符合有关规定设立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内审的重点要放到事前咨询和事中把关。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十四、建设单位、招标办要将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管理中有关涉及到甲乙双方权力、义务、自律的规定(要求)转换成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写进招标文件和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合同。
十五、政府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工作,认真履行有关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违规问题,市审计局依法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写进有关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存入责任人的人事、廉政档案。
十七、对于审计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的,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建议书,提出处理、处罚或进一步查处意见,或依照有关程序,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将市政府关于本市政府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求转化为有关条款写进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造成审计监督明显被动、或损失的;
(四)擅自修正招标文件的;
(五)违反实事求是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等结算依据的;
(六)擅自决定修正暂定价,造成工程结算价格明显偏高的;
(七)未经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决算超过项目概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
(八)建设单位违规多预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审计、结算被动,或资金流失的;
(九)建设单位将应送市审计局审计的政府建设项目,送中介机构审核,或未经审计局审计擅自结算工程款的;
(十)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申请审计局安排审计,或申请审计局审计后,经审计局催交审计资料仍不完整、及时报送审计资料的;
(十一)有关管理部门违规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明显被动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八、监察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政府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协助审计局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认真对待审计建议书或移送处理建议书,并按照规定书面向审计局反馈其建议或移送的处理结果。
十九、为了促使施工企业依法施工,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结算编制水平,抑制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核减率达到10%以上的,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编制该工程结算书的造价人员所在的行业组织,纳入该工程造价人员职业档案,由行业组织实现自律;
(二)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核减率达到15%以上的,对施工单位实行超过15%以上部分核减额10%的惩处,以示自律。对施工单位的该项惩处资金,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支付工程款时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