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第1篇

一、期货交易法律性质问题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

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期货交易的目的视交易者的不同可分为两类:投机和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一部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他们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取得一个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买卖地位的,来防止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造成的损失。他们避免风险的方法也一般不是在期货市场上交割实物,而是在合约到期前将其对冲掉,以期货、现货市场盈方的相互弥补避免价格风险。另一部分投机者就更不会进行实物交割了,他们交易的目的在于从买卖合约的差价中获利。大量投机者的参与对于期货市场来说至关重要,投机者的加入使期货交易的风险得以有人承担,并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增强了市场的活力。大量投机者的存在也是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区别之一。

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买(卖)方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卖(买)方是谁,他的信誉如何,商品质量怎样,而这些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确定买卖是否成交的关键因素。在传统货物买卖关系中,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交易的价格是经过充分竞争之后达成的竞争性价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须由场内经纪人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喊价等方式,经过公开竞争后达成。一对一的交易为法律所禁止。正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中买卖方之间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合约的标准化是期货交易区别于传统货物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标准合约的出现,简化了交易手续,减少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双方因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更重要的是,标准合约为期货交易中大量的投机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期货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之下,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有更多的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是在特定的场所-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在交易中,有部分的投资者,更有大量的投机者的存在;投机是两者发展共同的促进因素;金融期货的出现更反映出期货、金融两大行业的共通之处和融合趋势。

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把证券交易定性为一种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独立的交易,并不试图把它归于某个传统法律关系的范畴,体现在立法上也一般是由专门法规加以调整。我们认为如同证券交易一样,期货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关系是一种区别于传统货物买卖关系的独立的关系,应当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

二、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期货交易所一般是会员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认购。交易所是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主要是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士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交易所为维持期货交易顺利进行而提供的交易场所和各种设施以及雇佣工作人员等方面的所有开支,主要来源于交易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向交易者收取的手续费,而不是盈利。期货交易所除为实现其职能而从事必要的业务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期货交易所由会员自愿组成,会员认购交易所股份,因此应当由会员管理和经营交易所。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交易所的重大方针及事项。在会员大会下,是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所制定的各项方针的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之下设有各种会员委员会,以保证和协助理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交易所的日常行政事务由总裁、副总裁负责处理,另外,为监督理事、总裁、副总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检查理事会、总裁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检查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情况之目的,交易所还设有监事会。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期货交易所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期货交易所虽然是会员为共同利益、目的而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但各国法律都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包括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一般来说,期货交易所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1)设立地应具有较好的流通、通讯、金融条件,即有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必要和可能;(2)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大大高于普通法人组织的注册资本;(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发起人;(4)有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通讯设备;(5)有健全的章程和业务规则。并且,国家的期货交易主管部门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加以监督,要求其提交设立申请书、章程、业务规则、验资证明等文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方予批准。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第2篇

一、外汇保证金产品的法律属性

为达到法制统一化的要求,对外汇保证金产品进行立法之前,首要的问题是界定外汇保证金产品与证券、期货、外汇的异同,辨析外汇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外汇交易,外汇交易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即交易所方式和OTC(Over-the-CounterMarket,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方式,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后者。OTC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场外交易主要在金融业,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十分发达的国家。《我国证券法》调整的客体为:在我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外汇保证金既不属于股票或债券,也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因而不属于我国法律项下的证券范畴。2007年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所谓期货,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而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现货外汇交易,其虽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实际交易额在原基础上放大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但因其以24小时频繁波动的外汇现汇行情为依据,不符合期货的特点。《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而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也被称作虚盘交易,即指个人在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进行的交易金额可放大若干倍的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其杠杆效应与现汇交易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我国银行曾提供的实盘外汇交易,实际上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封闭型外汇交易。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外汇保证金产品都不属于外汇的法律范畴。如上所述,外汇保证金产品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所明确的证券、期货、外汇没有交集,因而无法适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期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亦难以适用外汇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实务界对外汇保证金法律属性认知的匮乏,致使投资者司法救济相当艰难。《商品交易法》(CommodityExchangeAct,以下简称CEA)①奠定了美国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的监管基础,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则是美国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的重要里程碑。审判实践显示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的权力只限于期货领域,对于现汇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权限。2008年《再授权法案》首次赋予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针对外汇交易商制定监管规则的权力。由此,所有外汇交易商必须在CFTC和美国国家期货协会(USNationalFuturesAssociation,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NFA)注册为期货佣金商(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以下简称FCM),并接受上述机构的日常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这两部法案的出台,赋予了外汇保证金产品“类期货”的法律性质,可以成为我国学者研究的蓝本。

二、风险隔离机制

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众所周知,②外汇保证金交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在线外汇交易行业发展至今,金融欺诈和交易商破产的事情屡有发生。有外汇研究专家将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潜在风险概括为:资金安全、市场风险、高杠杆风险、网络交易风险、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③就法律层面而言,风险隔离机制主要应考虑资金安全和破产风险。

(一)资金安全

美国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过程中的客户资金安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法规,《商品交易法》要求经纪商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开展国际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信誉账户;并要求经纪商与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因协议银行破产所导致客户账户的风险。CFTC和NFA要求从事期货交易的FCM将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的账户分开,为客户保证金设立专用的隔离账户(SegregatedAccount),并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作为准备金存入客户的隔离账户。④但对于从事OTC外汇现货交易的经纪商而言,NFA并没有要求其为客户建立隔离账户,实际上外汇保证金交易经纪商也极少为客户设立隔离账户。因而,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客户资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外汇保证金交易经纪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也并未使客户资金获得外部信用增强,美国某些外汇经纪商宣称在其公司开户的客户的资金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以下简称FDlC)或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以下简称SlPC)的保护,实际上只是一种宣传手段。FDIC的主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为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偿,而在外汇经纪商破产的情况下,未存入隔离账户的客户资金得不到保护;SIPC则保护的对象是证券投资者,并不包括外汇保证金交易。经纪商的信用风险进一步扩大了客户账户的资金风险。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⑤外汇保证金交易相关条款的设计可借鉴期货交易较完善的资金风险隔离机制。

(二)破产风险

美国外汇零售交易风风火火十余年,已经有数百家提供外汇零售交易的经纪商倒闭,甚至包括声名显赫的上市公司瑞富集团。⑥2009年5月,被誉为“外汇皇冠”的瑞士外汇交易商CrownForex被宣告破产再次引起OTC领域的波澜。2008年美国《再授权法案》通过后,CFTC和NFA也将经纪商破产风险防范作为外汇保证金政策研究的重中之重。《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完善的担保制度,⑦极大地扩大了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物上追索权。⑧不仅如此,美国破产法确立了安全港规则,⑨规定了六种受保护的交易,即商品合约、远期合约、证券合约、回购协议、金融互换协议与净额结算主协议。瑏瑠受保护主体是商品经纪人、远期合约商、证券经纪人、金融机构、金融参与人、证券结算机构或净额结算主协议参与人之一。瑏瑡商品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股票合约、与外汇相关的场内交易的任何期权,都属于在“安全港”中受保护的交易。但是,OTC交易的经纪商不属于安全港规则保护的主体,其场外交易的特征也使其不属于受保护的交易范围。而且不管是否设立了担保,美国破产法授予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拥有清算理赔的优先权。但是,由于外汇保证金产品既不属于股票也不属于商品,所以交易客户只能以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的资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且不享有优先权,所以当经纪商破产时,客户保全其全部资金的可能性基本为零。美国国家期货协会明确表示,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结算机构的担保,客户用于买卖外汇的入金不受任何监管机构保护,在破产时不被优先考虑。我国《破产法》将金融合约等同于一般合约进行处理,没有建立有关金融合约的安全港规则。金融衍生交易的实践水平与研究水平低下,更不可能在《破产法》中提及OTC交易客户的优先地位。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必须考虑破产风险的防范和金融秩序与安全。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期货;期货交易;期货合约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繁荣,特别是金融市场日臻完善,期货已经悄悄地走进百姓的经济生活中;期货起源欧洲[3],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芝加哥,期货投资主要在金融市场上出现,金融商品的价格主要以汇率、利率等形式表现;各类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工具的同时,也产生了规避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20世纪70年代初外汇市场上固定汇率制的崩溃,使金融风险空前增大,直接诱发了金融期货的产生。

金融期货交易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许多重要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期货交易量甚至超过了其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量,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期货日益呈现国际化特征,世界主要金融期货市场的互动性增强,竞争也日趋激烈。

1、 期货交易的功能

在经济活动中无时无刻不存在风险,例如在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会使农作物减产,影响种植者的收成,同时,农作物的减产造成供求关系变化,使得粮食加工商在买进小麦、大豆等农产品时付出更高的价格,而这又会直接影响当地市场中粮食、食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的消费品价格;对于制造业来说,原油、燃料等原材料的供给减少将会引起一系列制成品价格的上涨;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利率的上升势必影响金融机构为吸引存款而付出的利息增加;因此,包括农业、制造业、商业和金融业在内的各经济部门都面临不同程度的价格波动,即价格风险,而正确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则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这些因价格变动所引起的不利后果;期货交易最重要的两个功能为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机制;套期保值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将价格风险进行转移。

2、期货交易与期货合约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时候就交收实物,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交收某种货物,简单地说,期货就是“现在定价格,将来买卖货物”[1]。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它是期货交易的对象,期货交易参与者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转移价格风险,获取风险收益,期货合约是在现货合同和现货远期合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期货合约条款的标准化。

在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合约,其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和交割等级及替代品的升贴水、交割地点、交割月份等条款都是标准化的,这是期货合约的一般特点,期货价格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产生的。

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这就为期货合约的连续买卖提供了便利,极大地简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之具有很强的市场流动性,提高了交易效率。

3、现货市场

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立即履行交货付款义务的交易方式,它与期货交易不同的是: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等都不是标准化的;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达成受法律约束并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的交易行为,期货合约都是标准化的,商品的等级、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都有统一的规定,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互相补充,共同发展

4、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比较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既有联系又有不同,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对象不同;现货交易买卖的对象是实物,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物的商品货币交换,而期货市场上买卖的对象是期货合约,并不是直观的商品货币交换。

2)交易目的不同;在现货市场交换商品,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实物交割,从而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在期货市场上,交易的目的不是获得实物商品,不是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期货交易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由于商品价格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或者通过风险投资获得风险利润。

3)交易方式不同;在现货市场上,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契约;而在期货市场上,所有交易都集中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4) 交易场所不同;现货市场有集中交易(如生鲜食品的批发交易),也有分散的交易,并且大部分交易是分散进行的;期货交易则不同,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依照期货法规进行交易。

5)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得不到履行时可以借助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期货交易也有法律保障,但更重要的是保证金制度和每日价差结算,通过保证金制度和每日价差结算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5、期货交易与远期合约交易的区别

远期合约交易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形式,期货交易是在远期合约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期货交易与远期合约交易的共同点是都采用先成交、后交割的交易方式,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是否指定交易所;期货交易与远期合约交易的第一项差别在于,期货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必须能提供―个特定集中的场地,交易所也必须能规范客户的订单,使交易能够在公平合理的价格范围内完成;而期货合约交易在交易厅内公开进行,交易所还必须保证让当时的买卖价格能及时计并广泛地传播出去,使得期货交易者从交易的透明化中享受到该交易的优点。而远期市场组织较为松散,没有交易所,也没有集中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也不是集中式的。

2)、合约是否标准化;期货合约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对于交易的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到期日、交易时间、交割等级等都有严格而详尽的规定,而远期合约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交割日期等均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没有固定的规格和标准。

3)、是否缴纳保证金与是否逐日结算。远期合约交易通常不缴纳保证金,合约到期后才结算盈亏。期货交易则不同,必须在交易前缴纳合约金额的5%―l0%作为保证金,并由清算公司进行逐日结算,如有盈余,可以支取;如有损失且账面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时,必须及时补足,这是避免交易所信用危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安全措施。

4)、头寸的结束方法;结束期货头寸的方法有三种:一是由对冲或反向操作结束原有头寸,即买卖与原头寸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含约;二是采用现金或现货交割;三是实行期货转现货交易,在期货转现货交易中,两位交易人承诺彼此交换现货与以该现货为标的期货合约。远期交易由于是交易双方依各自的需要而达成的协议,因此,价格、数量、期限均无规格,倘若一方中途违约,通常不易找到能无条件地接替承受约定义务的第三者,因此,违约一方只有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才能要求解约,或找到接替承受原有权利义务的第三者。

5)、交易的参与者;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构,而期货交易更具有大众意义,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都很高,参与期货交易的可以是金融机构、公司,也可以是个人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日臻完善,期货交易会不断繁荣发展,期货之金融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罗孝玲,《 期货投资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5-24页.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期货 风险规制 宏观 微观

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促生了期货的产生与繁荣。虽然期货市场的积极功能显而易见,但在为参与者提供广泛市场机会时,却暴露出自身的缺点,引发了很多风险危机事件。

一、 期货市场风险成因及风险规制的不足

(一)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

期货市场风险主要是期货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实际运行结果与预期运行目标的偏离。买卖期货的人,一部分人想投机获利,另一部分人则想回避价格风险。期货市场风险存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一个市场系统,期货市场自身就承担着承担风险和转移风险的功能。期货产品往往是价格波动大、变化频繁的商品,一方面,这些商品供给和需求未知,另一方面价格起伏波动大。因此,这些特征也最终导致期货市场的经常性价格波动,引发严重的市场风f险。

2.期货市场因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而具有高风险。期货交易不同于现货交易,与现货交易需缴纳足够的资金不同,期货只需在入市时缴纳少量资金作为担保。因而作为担保的保证金提供了一个以小博大的可能性,广大的参与者因投机心理被期货交易深深吸引,也导致风险的产生。

3.投机性期货交易存在非理性。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中包含了部分投机者, 在期货管理制度不规范完善的情况下,为追逐利润最大化,这些投机者可能做出凭借实力和地位的优势操纵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扭曲了价格、制造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期货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期货市场成立初期,市场竞争无序,交易品种设计不合理,交易合约具有重大设计缺陷。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进一步规范了期货市场,对其加强了监管,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成立期货行业协会。然而,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体系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1.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方式经常采用行政干预。我国还没有规范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期货交易法》,法制建设比较落后,能适用于期货市场其他的经济法规自身也在不断修改,因此,面对不规范的参与者行为,监管部门职能采用简单粗放的行政干预的方式。

2.我国期货市场不规范,结构也不合理。就期货品种而言,我国只有商品期货,而纵观各国,国外的期货品种往往有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种。此外,我国期货市场还存在管理水平低,交易主体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期货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1)在我国,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主体狭窄且知晓披露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较少。只有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两个主体在从事该工作,将本应包括其中的国家宏观决策部门排除在外。另外,对披露出来的信息只被有限的期货市场参与者知晓,覆盖面小。(2)信息披露的内容有限。第一,披露的信息内容中主要涉及交易所公布的大户持仓信息及决定、主管部门的政策信息,而对交易品种及相关商品市场方向动态信息披露较少。第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中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情况、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信用状况等披露较少。(3)我国期货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较少,主要采用通知、在金融性及行业性的报纸上披露,这些方式导致信息披露的知晓公众不多。此外,我国的信息披露还存在着分散且缺乏持续性的缺点。

二、期货市场风险之宏观治理

因期货市场机制本身的高风险性,使得有效规制市场风险成为一个重要的命题。有效控制及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在市场交易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影响期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宏观方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防范。

第一,建立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制先行。纵观各国,西方国家期货市场的发展走过了一条先立法后建交易所的道路,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期货交易法》,法制相对落后。我国要针对弱点,立足国情,完善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建立统一集中的风险管理机制。期货交易特别是生品交易具有高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效率性,要求继续坚持和维护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以免政策不一致,多个部门的不协调监管将最终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甚者出现监管真空,出现期货市场早期无序的混乱局面。

第三,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工作,加强期货交易所的设备建设。为有效控制在电子化交易模式下的系统风险,应做好行情、下单系统的应急处理准备机制。

第四,完善交易所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期货交易制度。加强期货风险规制,核心在于加强交易所风险管理。控制交易所风险首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有效针对期货交易运行模式的风险管理制度。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从而在我国建立了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对其做进一步的完善,将以下几项规定纳入其中:一是完善逐笔盯市、单笔最高限额制度;二是进一步细化持仓限额制度,并做好相关配套监管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以增强其操作性。

第五,为加强信息披露,应建立完善的经济指标,建立综合的、透明的信息持续披露的系统。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市场价格的市场操纵行为,严防市场纵、价格被扭曲,使价格与基础工具价格具有趋同性。

笔者认为,可从下列几方面努力增强监管:一是构建风险评估体系,监控市场动向,为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依据。二是定时监控交易者对政府及交易所制定的持仓限制的执行情况。三是监控交割月合约。交易所应建立并完善大户报告制度,分析可能影响市场的持仓大户或集中交易的交易者背后所持的目的,探寻其是否具有操控市场的企图。同时,强化交易和稽查制度,及时监控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市场纵、价格被扭曲。

三、 期货市场风险之微观治理

(一)有效规制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

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工作的一项核心任务就是控制风险,而有效规制风险也是期货市场的关键环节。具体而言,期货经纪公司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加强自身风险管理:首先,增强对职业经纪人的的风险教育与管理,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使经纪人的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提升;构建内部经纪人管理制度,呼吁立法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并对经纪人进行登记和发放证照。通过这些措施到达规范经纪人行为的目的。其次,构建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查的制度,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如资金来源、投资意向、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并完善开户制度。同时要建立客户辅导期制度,告知其期货交易的风险,让其对期货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再次,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应认真执行保证金制度,要求客户交易的保证金高于交易所的规定,并实行每日结算制。依据交易情况计算盈亏和收取保证金,保证每日无负债。

(二)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

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范文第5篇

一、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

作为市场经济中无形的投资,股指期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加之其无法与股票一样长期持有,因此投资者无法从中分得红利或股息,也就是说股指期货其实是一种“零活”交易。通过对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分析来说,其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一)风险的爆发性

股指期货的交易形态与损益产生的方式与股票完全不同,其是一种表外交易,因此假若客户、股东等未与交易产生直接关系,只是单纯从会计报表入手,很难完全把控股指期货中产生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若遇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机制无法正常作用,便会将交易失误产生的损失隐藏起来,而一旦这种损失积累到无法隐藏时,风险便会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爆发。

(二)风险来源的复杂性

在股指期货的交易中,不仅包括股票市场传导来的风险,还包括了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产生的风险;其风险的来源不仅包括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还包括股指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结算所,且还有来源于政府管理的等风险;不仅有国内市场的风险,还有国际市场的风险。这些不同类型、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风险,会彼此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加重了风险的复杂性。

(三)风险的放大性

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采取的是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只需少量资金便可进行数量巨大的交易,这种以小博大的投资行为,会将市场风险成倍扩大。在交易中,若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将引发整个市场的履行风险,进而引发连锁反应。

(四)风险的可控性

虽然股指期货风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仍可以根据历史资料、统计数据的变化对其产生、发展的规律与变化进行预测。尤其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学工具、数学模型已经被广泛用于期货交易中,很好地预测了风险的产生规律与可能产生的后果,并进行防范,实现规避风险、分撒风险的目的。

二、股指期货交易中面临的风险

在金融市场中,股指期货是一种较为特殊的金融期货,其风险主要是交易过程中的价格风险,以及业务处理不当或从业人员违规或交易、结算系统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一)市场环境方面存在的风险

市场环境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在股指期票推出后,所引发的股票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而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风险。第一,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从我国股票市场的高换手率以及对ST股的肆意炒作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氛围十分浓厚,而股指期货的推出就是为了在风险管理的需求下,实现对市场过度投机行为的抑制,但由于短期内很难改变投资者的心理与行为,一旦股指期货市场出现过度投机行为时,便会造成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巨幅波动,从而引发市场风险。第二,市场效率方面的风险。在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中,由于交易主体获取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也不相同。通常来说,由于机构投资者可利用资金及信息方面的优势来影响股票市场,进而实现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目的,因此使中小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而在杠杆效应的影响下,即便微小的股票指数变动也会造成股指期货市场的巨幅波动。第三,市场流动性风险。如果股指期货市场的深度不够或处于混乱时,就会造成股指期货市场业务量的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这时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便会引发市场风险。

(二)市场交易主体方面存在的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由市场投资者的违规交易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套期保值者面临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有大部分投资者是想借助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来规避风险。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现货与股票指数的结构不一致,或对价格变动的趋势预测出错,或对资金管理不当,就会造成套期保值的失败,进而引发市场风险。第二,套利者面临的风险。在我国股指期货的价格是由无风险收益率与股票红利共同决定的,且股票价格的变动也不完全是由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的,因此这都加大了套利行为的风险。第三,投机者面临的风险。在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中,投机占有的比重较大,而如果投资者无法在其他市场进行投资,那么就会将自身的投资完全暴露在股指期货的风险下。

(三)市场监管方面的存在的风险

虽然我国当前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在多年的监管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但由于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制仍不完善,相关的配套细则、法律在未确定,无法有效落实有法可依这一要求。而与其他实行集中监管的国家星币,我国在监管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对法律手段的操作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等成为了引发市场风险一大诱因。

三、加强股指期货风险管理的途径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新较大,而由股指期货风险造成的危害更是触目惊心。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制,才能使股指期货市场稳步健康的发展。

(一)建立科学的法规与监管体系

在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中,严密科学的法规与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保证其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因此为了便于对股指期货风险进行管理,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形成期货交易所、交易管理机构、证监会的三级监管模式。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应当依照我国股指期货的特征,在现有《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管理办法级交易规则。而为了能使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市场能实现有法可依的规范化发展,还应当基于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基础制定出《金融期货法》

(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在股指期货风险管理的制度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在账户的管理上实施会员在结算银行开设专门资金账户的方式,以此加强对风险的防控力度;在结算制度上,实施保证金制度,以及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此外,还应当不断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准入制度,提高对投资者的管理;建立强行平仓制度以及风险准备金制度,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防范并加强对股指期货的控制。

(三)加强股指期货风险及投资技巧宣传

投资者若缺乏一定的投资技巧与风险管理意识,会在风险极高、投机性很强的股指期货市场中面临巨大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对投资者股指期货相关知识的宣传,以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及投资技巧。当然,在此期间,还要注意到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警措施,以最大程度的防止国际投资散户与游资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