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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计量;检定;工作;质量
中图分类号TH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09-0099-02
计量检定是指为了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而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测和加封盖等。它是一种重要的计量形式,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方法。准确的计量手段和严格的计量控制,是保证各种计量质量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计量检定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计量结果也会出现一定的误差而影响各种产品的质量。计量检定工作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证,其计量的效果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在企业生产中,计量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
1计量检定的重要意义
计量检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同时,计量检定工作涉及到了各个经济领域,它的应用非常的广泛。计量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它关系到了社会稳定的各个方面,计量工作如此的重要使得它的管理必须要纳入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国家制定了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营管理理念的不断完善,当今的计量检定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计量发生的经济纠纷日益频繁,当事人强烈的要求国家在贸易结算上对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性的管理,对因为计量引起的经济案件由政府计量部门做出裁决,以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作为裁决的依据,需要国家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和裁决。面对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十分重要。
2 计量检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计量检定工作的条件
计量检定工作对于测量的精度要求非常的高,因此,检定规定对于计量检测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通常情况,外部环境因素包括空气的湿度、温度、声音以及清洁度等等,计量工作的地点一定要具备防震、防腐、防噪音以及防尘等作用。如果没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那么计量检定出来的数据会产生很大的偏差,精度达不到标准所需,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计量检定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2.2计量工具对质量检测的影响
计量工具是质量检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工具,计量工具的性能对于质量检测有着直接的影响,严重的影响检测的精度。在实际计量工作过程中,由于计量检定工作人员对于计量检定工作的认识不够,会直接导致计量工具操作出现错误。另外,维护人员也没有根据规定进行工作,没有对计量工具做定期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计量器具的精度。
2.3计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影响
计量检定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但是,目前质量检测方面的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不高,这方面的人才还是很缺少的。计量检定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果技术和专业程度都不合格,那么这对于计量检定的精确度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的影响了检查的质量,同时还严重的制约了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
2.4缺乏健全的计量制度
虽然我国已经指定了相关的计量检定制度,但是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计量检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专业化的技术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进行计量检定工作时,就没有严格的制度进行约束,使其运行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3 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
3.1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素质
计量器具具有很高的精密性,虽然这为计量检定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是想要真正的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最关键的是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只有工作人会犯错误,一个细小的失误就会严重的影响计量检定的效果。因此,想要提高计量检定的质量,就必须要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计量检定结果影响的因素来自很多方面,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先进的检测仪器需要高素质的技术人员使用,这样才能获得高质量的检测结果。
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计量检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即使是专业能力再强也不会有良好的工作效果。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非常关键的,要针对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每一个企业都要根据实际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岗位制度,只有通过考核后才能顺利的上岗就业。另外,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要建立定期的培训制度,要对计量检定人员做专业的业务培训。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计量检定队伍,才能有效的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
3.2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
计量检定工作被运用于各个领域,由此可见其重要程度,但是由于宣传的力度不够,很多人对于计量检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计量检定工作还没有被社会普遍的认知,这不利于计量检定工作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大计量检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让使用者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只有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才能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才能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发展。计量检定工作在经济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提升计量检定的社会认知度,对于计量检定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3建立健全的计量监督机制
计量监督工作已经成为了各行业必不可少的检测工具,只要有人的地方就离不开计量检定工作。如果计量检定的结果不准确、不可靠,对于我们有着很大的影响,计量监督就是为了保证计量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如果没有计量监督,那么就失去了计量检定的意义。计量监督是计量检定管理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能够及时的发现计量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的予以纠正,以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长春,戴秀梅.浅谈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举措[J].科技向导,2011(35):366.
[2]王桂英.浅谈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及意义[J]. 现代物业·新建设,2013,12(8):118-119.
[3]陈艳. 试论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有效措施[J].价值工程,2010(27): 28.
1.地方财政风险的定义、特征、分类及严重后果
定义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个人、企业、政府每天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除了来自自然界的风险外,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的风险正日益成为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地方财政作为地方经济和政治的综合反映,社会、企业、政府的风险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地方财政风险上来。一般而言,地方财政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困难和损失的不确定性⑴。
特征 ①广泛性 财政风险的诱发,不仅包括财政系统自身内部所产生的风险,而且因为财政在整个经济领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风险都有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所以说财政风险的诱发空间是非常广泛的。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进行探究,并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影响,最后针对我国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给出了几点从信用原则方面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及特点
1.行政垄断的类型
曼昆(N.Gregory Mankiw)将市场垄断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其中市场垄断和自然垄断都是经济垄断的形式,是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异化的结果。而行政垄断则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转型的产物。
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可大体分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两类 ,或者进一步细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 。从行政垄断的多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知道,行政垄断并非基于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而是以行政权的滥用为核心,其他公权力综合运用、影响的产物 。那么,以此认识为出发点,我们可以把行政垄断定义为:行政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和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在其他公共权力综合运用的影响下,排除、限制或干涉市场主体的合法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行政垄断的定义及特点
行政垄断是一种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许多方面不同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其特点决定了对行政垄断必须采取不同于其他垄断形式的规制方法。行政垄断的具体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垄断主体地位的特殊性。由于行政垄断的主体为政府和政府部门,其地位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非市场主体。从政治、经济、法律角度看,行政垄断主体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的公法人,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私利经济组织)是非同质主体。第二,周边环境极其复杂。譬如:行政垄断主体是非市场主体但又不能超脱市场;行政垄断主体具有独立性又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系密切;行政垄断主体与其公务员利益指向的二元性等。
(2)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由于行政垄断主体是一个公共权力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利益,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其隐蔽性表现在:主要是通过制订具有强制力的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命令、决定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所保护的利益中有群体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以及行政垄断主体常常以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借口限制竞争等方面。
(3)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呈现多样性。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除了谋取经济利益,还有其他一些附带的(有时是主要的)动机与目的。如行政机关控制企业的欲望;领导干部谋私;领导希望取得良好政绩,以便将来能据此得以高升等等。
(4)行政垄断具有政治危害性。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妨碍了公平、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行政垄断除了具有这些经济方面的危害性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危害性,即政治危害性。如行政垄断阻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滋长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和其他一些不正之风;产生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腐蚀了人民的思想等等。因此,行政垄断的危害比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
1.体制的缺陷
本质上讲,行政垄断就是行政集权在经济领域的反映。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度、建国后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制度,使我国的政治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较快,而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至今许多关键性的问题没能真正得到解决,例如政府职能转变举步维艰,行政权力迟迟不愿推出经济领域,政企、政事、政资不分的状况还比较严重,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没有得到有效限制,政府机构仍然庞杂,部门职权界定不清等,促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的状况得到强化,权力与经济交织,形成诸多弊端,行政垄断便是其中之典型。我国虽然也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但改革不彻底。行政垄断的主体受各种利益的驱动,想方设法要保存或扩大手中的权利。在缺少有效制约的环境下,改革始终在“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中循环。政府机构多了,滥用行政权力谋取部门、小集团和个人利益的现象也就多了。另外,由于政府职权的重新界定不明确,部门间的权力边界模糊,给行政权的滥用与超越留下了可乘之机。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行政权力与经济力量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体制的缺陷还包括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该体制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承认了相对独立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从而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因而通过各种手段增加财源。另一方面,“在现在的分税制中,中央财政集中过多,省里财政基本满意,地级财政过得去,县级财政很困难,乡级财政基本上依靠向农民收费度日;中央经常出台增加工资政策,许多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又要由地方承担费用,但是在财力的划分上没有以钱定事;中央和省级财政依靠税收,地级以下财政依靠收费维持,使得农民和企业交了税以后,还要承担很多收费,从而抑制了投资和企业的扩大,中小企业很难存活,就业问题日益突出。” 于是,政府受主动和被动的利益驱动,帮助企业抢市场,搞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
2.法制的欠缺
在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反行政垄断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尽管近年来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取得了成绩,但是现行反垄断立法状况和执法状况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概括如下:(1)反垄断立法形式散乱,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条例、法规、规章等形式出现,在实践上难以得到普遍地遵守。(2)反垄断立法内容存在疏漏,对一些垄断行为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健全。(3)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不完善,对行政垄断行为制裁力量尤显薄弱。(4)现行反垄断法的主要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隶属于政府,处于政府控制之下,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难以有效执法。
三、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是经济渐进转型的结果,是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形式取得垄断权力的,其本质属性是法定垄断(Statutory Monopoly) ,因此法律应是行政垄断规制的主要手段。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制行政垄断:
1.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从法律上规范政府职能,保证行政监管行为的公正合理
1989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受到司法审查,但从规范行政程序尤其是规制行政垄断方面来看,这些法律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明确的宪法规定;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诸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税费)、行政调查和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还没有纳入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立法由行政机关制定,结果往往权利义务不对等,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利,增加了相对人的义务;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透明度低;责任制度不健全,缺乏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竟不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
行政程序法之所以与行政垄断规制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主要是由行政垄断的成因和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决定的;行政垄断的产生与行政程序法不健全、不完善存在高度相关性。这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范的缺失导致行政垄断;第二,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行政垄断,这是因为程序性规则不具体不完善,难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因此,只有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才有可能事前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2.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法律,重点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依法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
完善的竞争机制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赖以实现的前提,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和单一的产权体制,培育产权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使企业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最终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改革指向“政企不分”为表象的行政垄断。我们这里所界定的“政企不分”,是把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的行为。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手段,是确立行政权非经济化,确立行政权是非盈利性权力的有效方法,它能够“割断部门、行业和地方的机构、人员膨胀与行政化垄断得以强化之间存在着的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等也是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中规制行政垄断不可缺少的环节。
3.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
关于反垄断法是否应该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存在争议的,反对的理由主要基于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法律理论等。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鉴于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不仅应该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而且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著名经济法学者孔祥俊曾特别指出:反垄断法归根到底是制止具有限制竞争后果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哪些行为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不取决于行为主体是谁,而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能否起到应有的遏止作用,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态度,如果立法者赋予执法机关足够的制止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权力,规定行政垄断行为的严厉的法律以及行之有效的执法途径,完全可以发挥其显著的作用。
四、结束语
一、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理论的形成特点
我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理论的提出有着明显的实践背景。2005年6月,在浦东新区成立15周年之际,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给予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先行先试优先权。随后,浦东新区陆续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成立货币经纪公司、建设高效的公共服务性政府、建立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等方面推出了多项改革试点项目。2006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相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相结合、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相结合,不断拓宽改革的领域,通过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随后,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改革与创新、设立东疆保税港区、加大土地管理改革等方面积极展开了改革论证及其实践,并设计了内容广泛的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国内其他一些地区也自行提出了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想。伴随这一颇具特色和影响的改革实践的进行,特别是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概念的正式提出,理论界开始了对这一课题的理论探讨。最初做出较为系统的理论探讨的论文为《试析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随后陆续有一批论文公开发表。上海、天津、深圳还就此召开了专门研讨会。综合分析看,这些研究成果具有一些特点。一是研究方向的针对性;二是研究路径的实践性;三是研究内容的高层性;四是研究成果的阵地性。上述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表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研究已经成为我国体制改革理论发展中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新课题。
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理论价值
就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践做出理论探讨,并对这种理论发展的作用进行评价是很有必要的。我觉得,其理论价值在于,既对推进深圳、浦东、滨海新区等地区发展及其深化改革开放具有直接指导意义,更对推动我国改革与建没理论向纵深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1.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法论得到升华。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应采取什么方法或步骤问题,一直存在理论上的不同见解。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学界就发生过“一揽子改革”与“渐进式改革”的争论。“一揽子改革”论认为,经济体制是一个系统,零敲碎打的改革无法打破原有旧体制机构,一旦新体制在执行中发生问题,旧体制会随时取而代之。另外,“渐进式改革”会带来“双重交通规则问题”。这种新旧双重体制的长期并存及产生的摩擦,会使新体制的运行原则难以长存,使改革付出巨大的代价。这种认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东欧经济学一些代表者的见解。我国许多经济学家从中国国情出发论证了实行“渐进式改革”的原因。实践证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由于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情况,无法求得理想的环境与条件,从而走上了渐进式道路。这种方式使改革的力度与社会承受程度相吻合,减轻了改革的阻力,推动我国在20多年实践中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正如“一揽子改革”论所提出的,渐进式改革的确有不少局限性。改革的渐进性意味着推行单项改革占突出位置。这种缺乏统筹安排的改革措施往往存在不少风险和后遗症。我国2005年发生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争论,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一点。“一揽子改革”论尽管也有局限性,但其精神实质是要求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应同步配套,当然做到这一点离不开环境与条件。从现阶段看,贯彻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任已要求我国进入更深层次的经济与社会全面变革时期,涉及面之广、部署力度之大是空前的。特别是我国即将结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改革不仅要面对自身国情,也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深入广泛参与经济全球化并从中获益,从而提升国家竞争力。因此,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将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是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这种改革理念不仅顺应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势,而且是在新形势下对经济体制改革方法论的提升和完善。就此方面所进行的理论研讨,无疑会极大地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理论。
2.使我国综合体制改革理论得到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任务决定了全面迅速推进我国体制改革理论。首先,现阶段我国体制改革的历史任务已经不再是仅仅通过转变经济体制来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变革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保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这种领域更为宽广、目标更为远大的实践做出深层次理论探讨,将会推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践与理论的全面创新。特别是改革由单项分进转为整体设计与推进时,更会为理论前进提供更大的需求与动力。其次,即使单方面的改革由单项实施转变为综合配套进行,也将推动各领域的改革实践及其理论取得新进展。如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天津滨海新区将在金融体制、土地管理体制、保税港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探索,这必将促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理论更加深入与全面。再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重大优势在于改革的先试先行,局部试验的某种简便性有利于较快总结出经验,通过解剖麻雀而提炼出的理性认识可再用于指导全局实践,这必然对我国整体体制改革理论的推进起到先导和加速作用。
3.使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更加丰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体理论框架中,体制改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为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才能有利于做到民主法制更加完善,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创新型国家加速建设,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以说,解决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问题无不与加快改革、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息相关。因此,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为重任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通过自身的实践,会积淀出独特的理论,支撑和谐社会建设,充实和谐社会建设理论。
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阶段特征
对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一新生事物,首先使用这一概念的国家职能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经济学界结合各地实践对其内涵、特征等进行了探讨,各抒己见。我认为,给出概念并统一认识尚非当务之急,从实际出发弄清特征却是理论研讨的突出任务。这将有利于深刻把握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涵义和主要任务,为各个区域确定建设目标奠定不可缺少的基础。
认识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特征首先要解决方法论问题。有的同志指出,特征在于改革在广度、深度、路径方面不同。有的同志认为,特征在于关注社会发展、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和协调性。这些分析看问题角度不同,都是很有道理的,使人深受启发。但是我觉得,全面把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基本特征,既要与以往的改革比较,也要看到未来、着眼阶段性。就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而言,改革的任务是长期的艰巨的;推出重大改革特别是综合配套性改革要进行区域性先期试验也是有依据和需要长期坚持的;现有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践还处在起步阶段。考虑到上述因素,我国的综合配套改革及其试验区具有长存性。我们没必要也不可能概括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长期特征,可以立足于现阶段我国体制改革的突出任务,明确一定时期内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阶段性特征。就此应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从改革的阶段背景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顺应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攻坚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完善和深化改革的任务依然很重,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之后,要在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快推进金融行业改革、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深化金融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众多方面继续迈出有力步伐。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时期。以往的经济改革措施主要是和推动粗放型经济增长相伴随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国今后要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迈出大步,体制改革必须服务于推动向集约型增长转型、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率先探索出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历史任务,但是根据国际经验,在人均GDP为1000美元至3000美元之时为矛盾突显期,我国已就此规定了至2020年的构建目标与主要任务,改革要特别体现这一重任的要求。
2.从改革的综合性看:顺应现阶段要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行的改革必须具有扩展性和全面性。改革的举措不能再局限于单个领域或单一方案。一方面,将改革由经济领域逐步扩展到上层建筑领域。当前要注重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行政体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并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制社会,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及其机制。另一方面,某一领域的内部改革也要体现全面性。如经济体制改革在现阶段就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解决突出经济社会矛盾的需要,注重推进金融体制、土地管理体制与耕地保护制度、保税港区的海关特殊监管管理体制、劳动就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