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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丰公司; 发展; 规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4. 045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4- 0075- 01
北京环丰世纪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环卫集团与丰台区政府在“政企互动、合作共赢”指针的指引下,就丰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进行合作的宝贵结晶。要做好环丰公司的运营工作,必须深入思考环丰公司的企业规划,强化企业管理。
1 突出专业,促发展
“环卫服务专业化”是北京环丰世纪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丰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环卫集团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品牌形象,也是环丰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持续强化并提升环卫专业服务能力,是适应北京环卫集团调整升级发展战略的根本途径,也是继续推动环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环丰公司要围绕“强专业”这一主题,加快建设专业队伍体系、标准化体系、信息化体系三大专业化载体。
专业队伍建设是核心。人才是环丰公司发展的核心资源,要尽快建立专业人才规划、培养、选拔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尤其是机械、机电一体化、热电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能力的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要坚持市场化的人才选聘办法,招聘专业对口、业务理论扎实、敬业爱岗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专业部门,作为技术骨干储备培养;把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人员选拔到技术骨干或管理岗位,逐步培养成为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领军人才,进一步强化环丰公司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标准化建设是重要抓手。要以北京环卫集团“设施建设的关键之年”为契机,建立完善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和业务规程,构建以全面预算为指针的经营管理标准体系,加快环卫设施数据库编制工作,切实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和项目运营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信息化建设是基础保障。提高专业化发展能力和水平,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构建纵横贯通的业务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整合资源、提高决策和运作效率方面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使环丰公司专业化服务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2 巩固筛分,求发展
市场化是环卫行业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点对于商业运营的环丰公司来说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丰台区宏观经济形势严峻、环卫设施建设滞后的不利形势下,环丰公司在运营好垃圾筛分转运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与丰台区在循环经济产业园后续设施项目上的合作,任务十分艰巨,但前景广阔。依靠北京环卫集团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巨大优势,环丰公司将积极探求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大力拓展丰台环卫市场。
在市场理念上,环丰公司将把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作为最好的市场开发手段,继续坚持市场化导向,强化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在市场领域上,努力运营好现有筛分转运项目,巩固既有市场,从单个项目开发向丰台区生活垃圾循环经济产业园规模化运营转变,从筛分市场向垃圾处理产业一体化拓展,力争形成筛分、堆肥、污水处理以及焚烧发电的产业格局,形成联动效应。
3 紧抓管理,助发展
环丰公司作为新建企业,在大力开拓市场的同时,还必须眼睛向内,把强化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管理创新,重点打造战略管理、经营管理、文化管理三大管理体系。
战略管理体系。按照“理清发展思路”的要求,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在深入领会北京环卫集团“十一五”发展战略规划精髓的同时,密切关注北京环卫集团“十二五”战略规划指向,增强对推进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发展共识;重视人才在公司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突出以人为本;注重现有优势的发挥、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业务的协同发展,密切关注丰台区垃圾循环经济产业园的规划建设,加强与区政府的沟通,发挥好现有各种资源的作用和先入为主的优势,不遗余力地创造与丰台区后期设施项目合作的条件,最大可能地延伸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及关联业务拓展。
经营管理体系。按照“优化体制机制”的要求,遵循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管理思路,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经营管理团队,重点加强经济活动分析、成本预算、薪酬绩效、风险管控等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进一步增强计划执行意识、成本节约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系统强化各级责任主体的执行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体制机制保障。
论文关键词 公司 法律风险 防控体系
一、引言
在市场环境下企业总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风险、市场因素导致的商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受到法律的指导,企业在法律整体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企业的行为都会涉及到法律,因此也就存在潜在的风险。企业要想取得健康长远的发展,就要在防控自然和商业风险时,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最主要的是建立高效、长远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风险系数,及时有效监控,监控过程中要将出现的实际矛盾进行不断的化解,实现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优化与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二、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和价值
1.公司存续期间,受到法律体系的保障和约束,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当公司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时,法律风险随之就会出现,最严重的情况下法律风险将变为公司法律危机,这样会使公司遭受沉重的打击,付出沉重代价,所以法律风险防控可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在市场环境中,公司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决定性因素有一些并不能为公司所掌控。虽然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相生相伴,但经营风险防控并不等于法律风险控制,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意义和价值更在于主动把控经营风险中的法律风险尺度,将其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从而为公司争取到更多机会。
煤炭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同时也关乎国家经济增长和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来源
企业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通常来自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并且企业法律风险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相融合。一般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表现:
1.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公司都力图会利用自身优势战胜竞争对手,其中也包括利用竞争对手的市场弱点、市场失误等竞争手段,这期间就会产生法律风险。
2.合同法律风险。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都会存在法律保障和制约,在以上过程以及合同的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从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涉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带来劳动纠纷,给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国家政策效应带来的法律风险。国家政策指引、要求着社会发展的大方向。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所以国家政策的倾向性、稳定性是公司必须考虑到的外部风险来源。
5.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公司的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不能切实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制度不能与法律环境相适应,缺乏统一的法律风险防控体制。
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措施
1.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这是市场经济对每个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我国,许多公司并没有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所以一旦出现法律风险时经常处于被动局面。这就是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事前防控体系,因而事中、事后才会陷入困境。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员。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企的意识和能力是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领导干部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对法律理论知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方面进行针对性学习,同时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法律知识有效地运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到科学化的法制轨道中。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还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在企业中要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体职工懂得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的思维方式,养成一切按章操作的工作习惯,从企业的生产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序进行,让每一个部门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构建一个十分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基础。
2.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评估、分析的动态管理机制。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伴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并且全面、客观地梳理公司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点,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经过一系列专业的量化、评估,制定出针对每一个具体风险点的有效控制措施,将这些控制措施统筹融入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对于本公司来说可以算作“内部法律”,其实这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内部的延伸和细化,但是外部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政策和关注重点会随着社会实际做出调整,所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不断调整和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这就体现了法律风险防控的动态过程,外部法律环境与内部法律风险的统一是一个动态识别的过程,公司法律风险处于动态变换之中,所以要及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否则一些看似合理有效的决策可能会使公司陷入隐藏的法律风险之中。
3.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流程。公司要建立一个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统筹规划、法律顾问或部门负责人合理分工的责任制,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的法律事务日常管理规范化工作流程。这样一个系统的工作流程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前制定防范措施,使得有关各方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有效配合,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最大可能降低法律风险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4.法律风险防控要注重公司员工的积极参与。发挥员工积极性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企业要尊重职工、理解职工、体贴职工,从关心职工的角度出发培养广大职工的法律素养,使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改善职工法律知识缺失问题,企业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重视并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激发职工参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其次,国家的人事用工制度经过改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充分保障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在用人时不可避免地会与职工发生一定程度的矛盾,在处理这些矛盾的过程中要依照法律,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害,做到平衡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从公司外部环境到内部环境,从生产经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要融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每一个法律风险都有特定事件作为触发点,公司在经营运行中,最好成立独立的法律监管部门,全面管理、维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及时进行法律风险的诊断、评价、预警。法律监管部门要审查公司的制度、合同等,对存在疑虑的法律问题要进一步落实、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制定预防措施,做好事前防御。法律风险监管预警机制要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中,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证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各个环节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使得防控体系的运转良好,做到未雨绸缪。
[论文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并不是一定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因为该行为的不规范性或不完整性,使得企业遭受损失。
一、法治思维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理念
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企业在作出决策、解决问题时,如果以法治思维作为理念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涉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判断,形成对所涉事项合法性判断以及如何达到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效果,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具有事前防范、消除隐患的重要作用。
运用法治思维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至少应注意三大程序:
(一)审批程序
企业的设立、增减资本、产权变动、重大投资、企业并购等事项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行为立项、审计评估、清产核资、审批备案等手续,不能为企业发展埋下重大法律隐患。
(二)内部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这就需要各机关按规定程序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
(三)利益相关者告知程序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含了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客户等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在有些情况下有告知义务,如果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诉讼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不要侵权也不要被侵权。在创造利润、创造价值的同时,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以危害社会、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换取自身利润。
二、企业法律风险源的辨识
企业法律风险可能造成企业经营损失,其根源和状态表现为一定的风险载体和潜在隐患。一般而言,评价法律风险的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可以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经受风险的频繁程度及产生的负面后果三个维度来综合判断,并以此对法律风险实施分级排序管理(比如对高度风险采取制度控制、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等多重措施),必要时,评审企业控制措施是否可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笔者建议下列法律风险应充分辨识并重点防控:
(一)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所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公司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二)合同法律风险
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有可能遭到损害。
(三)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重组并购涉及《公司法》、《合同法 》、《反垄断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及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四)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重大投资、战略转型、资本运作、重大购销、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由于涉及的企业利益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且很多领域专业性很强,对企业而言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许多国企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侵权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六)劳动用工风险
在我国,与劳动用工有关的主要是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管理,从招聘、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国企如有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七)国企税收法律风险
国企的涉税行为因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国企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国企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国企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纵横结合模式或 “网络 ”模式。在此模式下,公司总部和其分、子公司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子公司法律部门既对分、子公司总裁负责,同时也对公司总部负责。目前,省属监管企业大都采取这种模式。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法律风险成因复杂,应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将法律风险防范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企业管理者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做到 “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具体可采取以下重点措施: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把依法治企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企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培育企业合规文化的核心内容。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能进一步促进企业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这方面,我们的企业有成功的案例。
4.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5.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1)建立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会诊,分析发案原因和趋势,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2)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历史背景,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
(3)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管理应蓄积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尤其全球经济的开放性、复杂性,对国际化企业提出了更多挑战。有志于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要有所作为,自觉提高素质,既要敢于说“不”,更要善于说 “是”,充分发挥企业决策的智囊、参谋作用。
[关键词]转型升级 出版单位 法律风险 管理
[中图分类号]G23[文献标识码]A
一、出版单位的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如果说,转企改制是出版单位身份的变化,那么转型升级则是出版单位在经营行为方面的必由之路。出版单位作为企业法人,在承担起企业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面对在市场环境下特别是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犹如一支球队在新的环境下要和更多的竞争对手赛球的时候,需要充分了解场地、对手等环境条件,熟悉相关比赛规则一样。
转企改制后进行转型升级的出版单位,需要面对经营中的多种风险,诸如经营战略风险、投融资风险、运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而法律风险既有在转企改制前就已出现的,更有不少在转企改制后进行转型升级中需要面对的新内容。
本文所说的法律风险,是指因为出版单位内外部主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对出版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这种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出版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种风险可能导致出版单位某种程度的财产损失、名誉贬损或社会美誉度降低等。
出版单位的主要法律风险呈现如下特点和趋势:
从法律风险类型看,在原有法律风险类型依旧存在的情况下,又多了新的法律风险类型。新增法律风险的深度和广度大为增加。如在数字出版环境下,数字化内容的创作与权利归属、数字化产品制作与集成、数字资源的线上线下利用、网络运营管理、网络技术服务等涉及的著作权等法律问题会大为增加,并呈现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等新问题。
从工作方法看,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仅靠内部人员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单位内部部门和外聘专业律师机构的有效协作。那种“自给自足”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传统做法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出版单位常见的法律风险类型
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出版单位要面对更多类型的法律风险,现介绍一下常见和重要的法律风险类型。
(一)公司设立、治理及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出版单位在转企改制前多是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从法律上讲,出版单位作为事业单位,不适用相关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而转企后的出版单位,要么直接转到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要么转到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样的过渡性企业形态。无论哪种形态,要么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要么适用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企业再投资的公司也有公司法适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股权制度、公司监管等方面都有详尽的规定。在明确公司、股东等权利义务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
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公司法律规范在“可诉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例如,某出版社曾与一家外部民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出版社是控股股东。后该文化公司打算解散,文化公司进行了清算。小股东(即民营公司)认为其权益受损,遂以股东身份提讼,要求大股东(即该出版社)向共同设立的文化公司依照设立时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在此类案件中,很多出版社存在把新成立公司的经营、权益与本社的经营、权益发生混同,从而留下法律的隐患。
所以,出版单位要熟悉所在环境的法律规则,按照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来设计和运行企业,这是企业安全、高效运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
以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与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与这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问题对出版单位来说也就尤为重要。
出版行业是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版权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是考量一个出版单位实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在实际的竞争中,版权合同的类型要紧密配合编辑业务部门的选题类型趋于多样,这就需要有更多为具体项目量身定做的合同方案,而不是拿一个图书出版合同范本“打天下”。同时,要更加有效地预防版权纠纷,并能为项目的运行提供有效的版权解决方案。版权工作已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图书,更多地涉及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类版权问题。很好地解决这些版权问题是预防和处置版权法律风险的要求。
某家出版社在做大型出版资源的网络集成项目时就涉及了数字化内容创作与权利归属、数字化产品制作与集成、数字资源的线上线下利用、网络运营管理、网络技术服务等诸多著作权问题。在项目启动初始,该社就聘请了熟悉出版和著作权实务的专业律师做专项法律顾问,从合同文本设计到运营全过程都有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相随。
出版单位还要加强对自身商标和企业名称,尤其是知名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对于侵权行为,要积极展开维权。在出版实践中,有不少出版单位对优秀出版物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等想去注册时却发现已有他人在先注册了。
(三)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是所有出版单位都要面对的。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合同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出版单位在日常合同管理工作中要重视签约主体、合同签订方式及效力、合同履行及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等环节的法律风险。
出版单位每签署一份合同都必须要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了解。对于某些合同项目,可以委托律师机构进行签约前的法律尽职调查。签约前不熟悉对方,或不重视对对方真实履约能力、诚信情况的了解所招致的法律风险和严重后果已经很多了,出版单位要引以为鉴。
出版单位在合同签订环节要高度重视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要确保合同法律效力没有瑕疵。因为授权不足导致图书出版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案例非常普遍。同时,单位公章管理不善也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曾有一家出版社的下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发生纠纷后,在没有得到社里批准的情况下,竟然让社办在其起草的协议书上加盖了出版社的公章。后该协议书的对方当事人以此协议为重要证据,向法院提讼主张出版社应该向其支付高额的印刷费用。
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要靠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让出版单位内部各部门都能依约履行该合同规定的相应条款,否则出版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出版单位违约导致的诉讼也是数不胜数。
而对于合同的解除,法律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尤其是单方解除合同要依法进行。出版单位要在律师的指导下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发行销售环节的法律风险
图书销售回款问题困扰出版社很多年。这就涉及出版单位图书销售环节法律风险的管理问题。
如何在销售环节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至关重要。事前措施主要涉及客户分级、准入条件等;事中措施主要是履约跟踪和风险评估等;事后措施主要是及时维权事宜等。
发行销售是出版单位的图书及服务实现与终端客户见面的重要工作环节。进入市场的出版物质量(包括出版物内容及图书印装质量)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同时要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图书质量的规定等。某出版社因其一本法律图书对法律专业内容表述不准确而遭到一批读者的联合。目前普遍存在的假冒名人署名的图书不仅可能侵害名人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广大读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销售离不开市场营销,市场营销又离不开广告宣传。在对外广告宣传中,广告行为和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在制订市场竞争策略和方案时,要考虑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法律及规定等。2010年,由数家行业协会联合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限价条款”多遭诟病的主要原因就是涉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问题。
(五)劳动领域的法律风险
我国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制度及争端解决机制已初步建立。对员工试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的办理、职工福利、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各个环节,法律等文件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以前的事业单位所不熟悉的,也有很多的制度本身还在磨合之中,各种因素会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发生纠纷的几率加大。转企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劳动纠纷将是发生法律风险的重要领域之一。
(六)法律纠纷处置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法律的完善以及权利意识的增强,在出版单位深入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多种法律纠纷发生。这些纠纷可能发生于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也可能发生于出版单位之间。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于出版社之间或出版社与相关文化公司之间的纠纷已大量存在。而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本身比普通的民事案件要复杂。是否能够依法、妥善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对于维护出版社的声誉和财产利益都至关重要。
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如何选择和实施对出版单位非常重要。建议由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熟悉行业规律的专业律师来处理。出版单位自行不当地处理纠纷会损害自身的利益,也有可能遗留下纠纷的隐患。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社领导在某网站发现有一家网店销售本社版的图书,遂指令单位内部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处理。出版社即刻向该网站发函要求断开该家网店的链接。该网站断开了链接,回复出版社本网站只是提供空间服务,售书的网店与己无关。同时,该网站将出版社的公函转发给了该网店。被断开链接的网店认为自己曾得到过该出版社发行部的授权,断开链接使其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遂提讼。后法院判决出版社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子暴露出的问题是出版社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机制”没有实际的操作经验,故出现了这样的结果。
需要提醒的是,在处理法律纠纷前,出版单位对该纠纷所涉及的事实、双方的证据及可能的法律后果要做准确的分析和评估,然后才是处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不少单位为了解决纠纷,在没有准确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草率“过度”赔偿,虽然解决了纠纷,但是因为处理方式的不专业,不必要地损害了出版单位应有的利益。
三、出版单位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而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终极目标应该是预防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那种只重视事后纠纷处理,不重视事前预防的管理思路亟须纠正。
从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来看,出版单位要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当做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尽快建立起一套科学地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控制、评估的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安全、高效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所谓法律风险分析,主要是指要了解企业可能面临或已经面临的法律风险;所谓法律风险控制,是指在已了解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做到对风险的可控和把握;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在分析及控制的基础上,以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为基础,应用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对法律风险所作出的预估和判断。
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需要进行综合性的制度建设工作,而建立四道“防火墙”无疑是推进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具体措施。笔者建议出版单位可以借鉴以下思路结合具体情况完善自己单位的“防火墙”措施。
(一)具体项目的责任人和负责人是第一道“防火墙”
这里所说“具体项目的责任人和负责人”,就出版单位的编辑业务而言就是负责具体选题的策划编辑、责任编辑、选题项目的管理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他们是选题项目的实际策划者、运行者和管理者,有条件也有责任对项目的法律风险负起首道责任。
如果处于前端工作环节的工作人员无视法律风险的存在,那就仿佛在“埋雷”,或闭着眼睛干活,对后端的法律风险就越发不易处理。这里主要是要强调负责选题的编辑要做到责任到位。比如,某图书选题要使用部分图片及网络素材作为内容,策划编辑此时就要有相关的版权常识,及时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案,就具体问题与作者保持沟通,将可能侵权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二)出版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二道“防火墙”
就具体选题项目的整体运行而言,出版社的总编室(负责法务)、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在选题申请及批准、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可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与外部律师一起及时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控制和评估,对日常工作进行合规性法律风险管理。
(三)外聘专业律师机构是第三道“防火墙”
出版单位对律师似乎并不陌生,但是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如何与律师协同工作对某些出版单位来说还是个问题。合适的律师必须是熟悉出版产业的,在相关领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合适的律师可以在预防法律风险和高质量解决法律纠纷方面发挥较大的优势。内部法务人员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日常的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只是等发生纠纷才想起用律师,就像不能等到“病入膏肓”才想起找医生一样。要通过法律风险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让律师充分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参与法律风险管理,为企业的安全、高效发展提供及时、专业、有建设性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这是目前出版单位要树立的观念。即让外聘律师的工作成为出版单位法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社级领导层是第四道“防火墙”
任何一个选题或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在出版单位而言,不是也不应该仅仅被看做是孤立的纯法律问题。具体法律风险的管理、处置关乎经营管理,甚至要放到单位全局的层面考虑和把握。
因此,基础性和重大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被提交到社级领导层进行决策。从实践来看,对具体法律风险的分析、控制、评估乃至处置需要有全局性的考虑,这就需要社级领导层的决策。在法律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也需要通过社级管理层协调社内平行部门之间以及社内外的工作关系。
鉴于我国出版行业的具体情况,在出版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要充分预估客观存在的困难。在推进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面也要有合乎实际情况的逻辑切入点。
关键词:金融保险集团;风险;防范
一、从公司的角度,对防范和化解金融保险集团风险的建议
1.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1)金融保险集团(母公司)的股权多元化
金融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的股权结构会给公司带来不同的影响。当股权过于集中时,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减弱,从而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内部会议。股东大会对公司治理作用非常微弱,不足以约束经理层的道德风险倾向,从而出现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控股股东通过一些不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
(2)完善金融保险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治理关系
金融保险集团要想发挥协同效应、进行一体化的风险管理,就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很强的控制力。然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因此,如何构建良好的母子公司治理模式,既实现协同效应、又不存在侵害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2.建立金融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理论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一体化的风险管控和审计模式,一种是双重风险管控和审计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在垂直一体化的模式下,金融保险集团直接参与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审计,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风险集中管理、集中控制,控股公司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子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利于实现金融保险集团架构下特殊风险的管理,但可能造成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配合不够紧密。而双重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模式下,金融保险集团间接参与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审计,控股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职责,通过影响子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间接实现对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这种模式有利于风险管理和具体业务的配合,子公司风险管理职责完整,具有较大的自,但控股公司对子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力度减弱,协调难度增加,控股公司管理金融保险集团特殊风险的难度加大。不管采用那种模式,都必须明确母子公司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将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2)建立起风险预警体系,尤其是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预警体系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指标分析体系的建立一并进行实施。在经营指标体系中可以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安全底线,对异常波动的指标值及时分析原因,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对策。
(3)建立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制度
明确的制定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制度是国际上大型保险集团在风险管理中的普遍做法,而我国目前这方面还还比较缺乏。对人力资源的制度约束,必须明确强调保险集团规章制定和业务行为的核心原则及价值观,对各级员工在遵守法律、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并针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准则提出了指导性规定。
二、从监管的角度,对防范和化解金融保险集团风险的建议
1.加大法制建设,加强立法监管
一是要尽快清理现行金融法律、规章,查找法规真空,通过类似“司法解释”的办法填补“漏洞”;其次要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体系,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法》,及相关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和规章。三是确保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稳定性。
2.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对保险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制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内部交易予以明确的限制,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必须经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审批;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当期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也便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督与管理。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规范,完善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等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
3.加快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步伐
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交流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弥补行业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病,堵塞监管漏洞。但是,从前文分析中也可以看到,“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并非常设的办公机构,并不能实现对金融事项的及时监管,并且这种合作的结果往往缺乏强制力。虽然在我国金融保险发展初期,这种制度基本适用,但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扩大,这种监管力度明显是不够的。而且,在合作监管中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主监管制度,这种监管容易产生由于子公司的权利结构、资本结构变化,而使得监管归口也发生变化,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建议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管金融集团的机构,该机构成员由三大监管机构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该机构的规模可以比较精简,但可以随金融集团的发展适时调整。这一模式兼具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优势。独立的集团监管机构设立利于从整体上评估集团风险,同时又可以充分发挥专业监管机构的专业优势,达到规范金融保险市场,促进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