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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端正党风、纯洁警风的强力保证。
一、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诱因。
二、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要把教育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四整治两提升、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执法决策权、干部任用权、经费开支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深化和落实警务公开,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二)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放纵犯罪的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侦查办案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正确使用纪检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和预防民警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重发、继发和小错不纠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确行使权力,纠正办案活动中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三)切实加强以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洁教育,完善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廉政教育制度,将廉洁从警教育列入公安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主动接受人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政法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专项执法检查,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制度,扩大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事项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为保持农产品强劲的市场竞争力,早在2003年,石门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县人大农工委牵头成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行组委会,“一府两院”参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了依法监管的轨道。
六年来,石门县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当作农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的“牵线”和“保障”工程来抓。一是全面贯彻执行《农业法》、《食品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抓制度建设。县农业、畜牧、蔬菜、质检、商务、工商、供销等部门通力配合,在生产环境监测、种苗检疫、农业投入品准入、产品采收、加工、贮藏、销售各环节严格执法,保持了多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零记录”。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专题视察、调研、督查活动,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告》、《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的通告》、《关于促进农产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并成立了专门的县农产品流通工作办公室,全县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仅2008年,县农业局就接受农资质量投诉23起,组织专项检查126天次,普法培训4.7万人次,有效规范了农业生产秩序。
二是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抓源头建设。几年来,石门县先后制定了《石门银峰茶综合标准》、《无公害食品・石门柑橘栽培技术操作规程》、《石门马头山羊养殖加工规范》等技术标准。现阶段,全县无公害农产品达29个共认定基地116.703万亩,绿色食品认证6个面积22.7万亩,有机食品认证10个面积9590亩,三圣乡株木岗园艺场2300亩橘园通过了欧盟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蒙泉镇栗树村1000亩柑橘获美国农业部NOP有机农产品认证,46家农产品加工厂获OS认证,注册出口果园29个,注册农产品出口加工厂22家,农产品质量达到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必须大力加强执法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少数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 “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服务人民的过程,特别要正确处理好打击和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关系,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必须大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一是以执法规范化推进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市协警管理。二是深入开展网上执法办案。以公安网络为平台,开展培训,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三是应全面推行专制法制员制度,严格案件的审核把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四是应深入基层强化源头管理。公安机关的大部分执法活动都由基层部门实施完成,所以重点应以基层执法质量建设为主线,在加大对基层部门人力、物力投入的同时,增加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次数尤为重要。
三、必须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只有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一是大力加强执法调研活动,对基层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时归纳整理,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创新执法质量考评。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落实执法办案奖惩制度,将执法质量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
关键词:制度建设;法律优先;以人为本;精益化
我校自2002年起实施了以按文理大类不分专业招生为特点的学分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学校紧紧围绕学分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内外高校学分制改革的经验,探索制定了一整套个性化、人性化、多样化的教学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的教学管理为学生构建学生个性发展平台,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制度建设以法律优先
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的延伸和细化,应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作为学校管理制度体系的一部分,教学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着学校的教学工作,与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依法治校、以法治学在学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制定制度时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下位与上位的关系,所制定的制度不能越位,不能超越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能动地行使职权。
随着高校招生制度、就业制度及收费制度的改革,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纯粹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学生自主择业、缴费上学,学生与学校之间多了一层契约式的关系,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及进行的教育管理受到了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学生本人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也大大增强,学生与学校之间关于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学校败诉的现象常有发生。究其原因可以发现,学校的许多教学管理制度仍有浓重的强制性色彩,有些制度陈旧、不健全,不能覆盖学校与学生的全部法律关系,有些工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制度甚至违背或超越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校在实施学分制改革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教学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在学生注册、缴费、考试、毕业等环节中进一步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根据我校原来颁发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这一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规定,我们将其修订为“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业道德是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之一,考试作弊则说明学生的学业道德达不到要求,该规定首次将学业道德纳入学生的学业能力范围内并体现在学位授予条例中。另外在原来的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一律重修”。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等费用。我们在修订学籍管理规定时增加了关于二次考核的有关条款,“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二次考核。二次考核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二次考核给予那些由于种种原因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第二次机会,允许他们经过一个假期的复习之后参加二次考核,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该规定填补了原来制度的空白点,促使学校和学生双方根据国家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权利。
二、以人为本,构建学生,个性发展平台
著名管理心理学家雪恩(E.H.Schein)在其《组织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了关于“自动人”的假设,他认为人是自主的、勤奋的,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所谓自我实现,就是指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以此为基本假设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调管理者应该通过创设良好的环境与条件,通过内在的激励因素,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被管理者的潜能得以表现和发展,满足被管理者自我实现的需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与19世纪美国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Charles W.Eliot)在哈佛大学倡导并实施的学分制教学管理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艾略特认为人的素质、能力等有差异,学校应充分满足和发展每个学生的爱好和特殊才能。学分制的实施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的机会,学生通过自主设计学习内容与学习进程,在学习上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成绩与意愿选择学院与专业、自主选择学习时间、课程与学习年限,学生还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就业需求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形式来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因此,实施学分制改革本身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管理思想。
我校的学分制改革以“按文理大类招生”为特色,学生不再被录取到学院、专业,入学后第一年按文、理大类两个平台进行学习,这一管理模式为学生自主设计、自我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我们提出了“为确有所长的学生提供自主选择学院、专业的机会;为学业优秀的学生提供提前毕业的机会: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修读第二专业的机会;为兴趣广泛的学生提供自由选课的机会;为能力稍弱的学生提供延长学习时间的机会”的思路,努力创造学生的个性培养环境,使所有不同能力、不同爱好、不同志向的学生都能够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环境,以此促进学生潜能的充分发挥。根据这一管理思路,我们建立了相应的学生学习管理制度体系,引导并规范学生在发展个性的同时顺利完成学业。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如果在两年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数的70%,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可以根据提前修读的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提前修读手续;学生提前修读的课程与正常修读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可以经过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的批准免听部分课程。学有余力,兴趣广泛的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确定学院或专业之后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同时“第一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第二专业不予毕业”,的规定从制度上对学生的学习质量做出了约束。在制度的设计与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地考虑到了学习能力较弱的学生。在课程考核环节中增加了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二次考核”的条款:在学籍管理中增加了“学业警告”的实施细则,对每学期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提出警告。如果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在一学期之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可以免除休学、退学的处理;对于连续两次因受学业警告退学的学生给予一次“试读”的机会,学生在试读期应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可以恢复学籍。这样,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既具有指导性,又具有约束性,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水平与学习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学生自我发展、自我设计的要求。
三、将精益化管理思想贯穿制度的始终
精益化管理是D.Roos、J.P.Womack和D.Jones等
人在1990年提出来的企业管理理念,其核心内容是以人为中心,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地实施准时化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一切浪费,以最少的资源投入,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价值;同时所有和生产相关的活动都要具有经济性,产生效益。
将精益化管理理念运用于教育教学管理中是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之一。过去的教学管理制度往往是管理者根据自己的管理思路从“管”的角度出发制定的,制度内容带有许多强制性色彩,制度表述中常有“必须……”、“不能……”、“否则……”等表达方式。我们在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时刻注意运用精益化管理的理念,根据精益化管理“精细”、“有益”“可操作”的原则,从分析教学管理过程入手,以“如果学生需要……,他可以……”为主线,制定符合实际需要、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使制度目标清楚、操作规范、指示性强,学生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部门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实现了用制度手段、程序手段及信息手段对教学过程的有效管理。
学分制条件下学生打破了原来班级与年级甚至专业的界限,可以自主选择课程、上课时间和上课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选择提前修读课程、攻读第二专业、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学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休学或停学等等。这使教学管理内容更加复杂,对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更高。我们以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纲领性文件,在学生选课、考试、提前修读课程、提前毕业、推迟毕业、修读第二专业等各个学习环节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与流程式表格,对每一个环节都详细地规定了实施时间、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每一件事情都有法可依,共形成执行细则10个,申请表格10个,工作流程13个,涵盖了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为实现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四、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系统化的规章制度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指导原则和工作基础,规范化地执行制度才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管理中提倡“以人为本”并不意味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人而异。“以人为本”是指在制订制度的时候应从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能够激励学生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潜能的发挥。如果不能严格规范地执行制度,就会造成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以人为本”也就成为空谈。另外,规范地执行制度也是“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需要,管理人员的规范化的行为对学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助于学生养成按规范行事的良好习惯。
【关键词】社会管理 创新 消防执法 规范化 行政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在提升,消防事关人民自身利益,因此群众对消防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更高要求。2008年到现在,公安消防局开展了众多文明执法活动以期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平执法、执政为民,全面推进消防执法严格化。但中国人口众多,社会环境复杂,对消防行政执法存在质量影响,要进一步解决问题,还需要结合社会创新管理,不断完善。
1 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制度上,为了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和发展出的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新的社会管理比传统的管理理念有技术和知识上的创新,对传统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目的在于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
2 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意义
2.1概念
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是针对消防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技能知识等方面的更加完善。消防执法人员属于一线执法,执法工作的质量影响整个消防部队的公众形象,因此,结合社会创新管理对规范消防执法具有推进意义。
2.2要求
人的身体行为是由大脑意识指导的,这就意味着在消防执法上,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规范消防执法。因此,在规范消防执法的前进道路上,首要目标就是端正消防执法人员的思想态度问题,树立公正执法的消防执法意识。
第二点就是执法程序上的要求。事态的发展都是一步步进行的,消防官兵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任意妄为,坚持法定程序,按照规章制度来办理消防案件,出差错的几率就会减少到最低。
第三点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并不是一定完全正确,实现消防行政执法规范的前提就是立法要规范,尽可能不出现疏忽纰漏,给执法者严格的标准指导。另外,立法和司法的理解也是消防官兵的第一要务,有利于消防案件的正常合理处理。
2.3社会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建设的意义
消防执法规范化对于人民以及社会的意义已经不言而喻,然而,中国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要确保消防执法的顺利开展,还是需要解决发展创新的问题。因此,消防执法规范的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又同时关乎整个执法规范的未来趋势。所以两者必须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3 当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3.1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环境恶劣
当前, 我国消防执法的队伍现状是业务多,消防监督人员少,很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没有多余的时间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导致了工作能力原地踏步,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在对实际案例进行判定的时候,笔录毫无章节,对案件的违法性质无法准确判断,缺乏科学有效的证据收集措施,不能正确裁量处罚的幅度。此外,部分消防监督人员思想出现偏差,自控能力较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事不按严格程序,做事马虎,片面追求效率而忽略质量,导致很多重要细节没有得到处理。
同时,社会会上存在很大一部分的民众缺乏消防意识,不仅对相关法规法律不了解,而且无法在火灾面前及时运用安全尝试积极主动自救。更重要的是,在消防执法认识上存在极大偏差,不能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轻视消防执法力度,导致了恶劣消防行政执法环境的产生。上述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消防执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2 消防监督执法法规不完善,尚未形成合作联动机制
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法规还很不完善,当前我国消防机构实行的是现役体制,这就意味着消防执法人员会频繁更换,执法素质不稳定。这间接造成两个影响:消防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长,业务素质得不到沉淀,工作能力就得不到提升。二是造成执法案件的堆积,人员的调动致使交接问题时有存在,长期工作无法继续。目前,消防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并不多,许多工作都是在自我摸索和借鉴以往经验开展的,而人员的变动使本就不稳定的人员出现职业素养高低不一的情况,从而影响消防监督执法质量。此外, 当前的很多的消防安全工作,大多数都是呈现的是消防部门一把抓的局面,职责没有得到分工和明确,很多原本应该由政府来负责的工作会议、消防培训、宣传、消防知识的推广等等都由消防部门来独自完成,导致没有形成明确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制。同时,在实际的执法过程当中,消防部门与其它部门配合行动的比较少,很多本该与至质检部门、工商部门一起联合的行动,到最后都只有消防部门去承担,大大的加重了任务量,导致执法力度较为薄弱,效果不明显。
3.3消防监督执法行为不规范
3.3.1检查部门不规范
与列管单位有利益勾结而走形式的作派是中国监督部门普遍存在的现象。没有严格按照消防执法的程序办事,没有把消防监察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只是在消防检查事前与列检单位打好招呼,简单安排人员走个过场就是目前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详细的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发现问题也仅仅采取口头告知方法,更加没有严格勒令整改,对火灾隐患避而不谈,罔顾人身安全。
3.3.2执法手续不规范
消防执法部门没有制定出相应的上报审批制度,执法人员缺乏办手续、走程序的意识。对于需要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建筑单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提醒过一次后,对于依然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建筑单位放任不理,没有依法采取行动进行相应的处罚,勒令建筑单位强制执行。导致各建筑单位在消防工作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抓住了消防执法部门懒散的工作心理,在面对消防检查的时候,仅仅做做样子,随意敷衍 ,马虎应付,降低了执法人员在公众中的威信度和好感度。
3.3.3执法方式不合理,重罚轻纠
少数执法者欺善怕恶,在对有利益关系的建筑单位与普通群众施以两种不同的办事风格,伤害民众感情,执法形式简单、鲁莽,态度倨傲。引发群众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
在具体实践工作过中,部分消防机构过于强调对当事人的经济性处罚,不够重视消防违法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未能制定针对性的方法纠正存在的问题,导致消防执法过程中出现“重罚轻纠”的现象。其一,一味强调罚款,忽视纠错工作。针对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单纯采用罚款手段,没有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违法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纠错工作,导致消防隐患无法得到消除。其二,实行罚款放行。针对没有通过审核的消防工程,给予罚款放行,这种做法十分不利于保证消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其三,一味强调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没有深入追究引发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了解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无法从根本上提高消防执法的规范性。最后,执法手段不够丰富和完善。有些负责消防执法的工作人员对于具体的行政法律和规定的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未能促进行政处罚及思想教育的有效结合,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条款通常仅包括罚款这一个选项,未能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业整顿等处罚处理,导致部分违法人员错误地以为仅需上交一些罚款便可以不用纠正错误行为。
3.3.4 消防行政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很多消防行政监督人员在综合技能和综合素质上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无法满足日益提高的消防行政监督要求,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消防工作人员的能力以及素质与消防事业的发展不符,其次,消防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消防管理工作的强度和难度。近几年来,我国的消防事业迅猛发展,其高速发展导致消防工作人员在综合能力和素质上跟不上速度。随着相关消防法律的断建立和贯彻执行,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各类消防法律规定以及消防技术规范也陆续公布,多种多样的新型产品以及消防技术也开始广泛应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消防执法工作以及越来越严格的消防执法要求,消防工作人员的消防技能以及综合素质依然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不够丰富,消防技能较差,再加上很多消防执法人员是从基层消防指挥部调上来的,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消防培训,无法充分发挥其消防监督作用。
4 建议措施
4.1树立牢固的现代化执法理念
“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应该作为每一个执法者的执法价值追求。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大众服务,出现矛盾及时调和,端正执法理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用好党和人民群众赋予消防执法权力,严格办事程序,为人民群众执法、用权、办实事、做好事,情为民所系。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开展工作,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责任意识不强,公仆意识不牢,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态度差,工作质量低,办事效率不高的新问题。实现社会与法治的和谐美好。
文明执法侧重服务,规法执法重在制度。制度长期时间积累的准则,体现执法的现代化水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行使监督权力时,为了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应该要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不断研究和发展出的新的社会管理方法,努力在管理理念技术和知识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消防的执法理念以及执法的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保证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发展。
同时结合现代社会创新管理,积极创新现代化执法监督方式。
4.2 重视消防宣传
加强消防宣传能够促进公民以及各个单位组织消防法律水平的提升,引导其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保护,正确履行自己的消防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给自己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保证当事人能够完成对执法主体的监督,保证消防执法工作能够慢慢走向规范化道路。为此,相关部门要努力提高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鼓励他们自觉参与到维护消防安全环境中,鼓励他们积极检举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与消防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抗争。同时,努力构造出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氛围。只有社会各界提高了消防安全法制意识,不仅是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明白了哪些行为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醒自己不要做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同时又强化了自身权益的保护,知道了怎样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切实增强公民消防法制意识,消防行政执法就会更加顺利。
4.3改善执法环境
这里的环境不是大自然环境,而是人文环境,人文化境由人和人的思想意识组成,消防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还没到来,这种发展的里程碑体现在人们的自觉守法。经济全球化的进展,让许多民众的思想偏向了效益,忽视了安全。一些不正当的值班操作引发火灾的发生数量持续增加,说明消防意识薄弱。甚至有一些不懂法律的群体出现干预消防执法的行为,抵触消防人员的正常执法监督。因此,消防部门应该要要坚持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真正使各项工作在执法为民这个层面上扎根进去、体现出来。用好手中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当好人民的公仆,不断开展各种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活动,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让群众通过实践感受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来提升群众的消防意识,促使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重视消防,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构造出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4.4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为了解决消防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必须要不断强化消防执法监督力度。如果不针对权利进行科学制约,就很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促进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避免各种监督问题的发生。其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一方面,要加强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下级员工应积极针对上级消防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促进上下级员工的共同发展进步。加强外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执行,让广大群众了解整个公开执法操作。主动吸引社会上符合要求的消防监督人员,针对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进行深入了解和剖析,广泛听取社会上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群众的反馈意见,从根本上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消防执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之下,执法部门应该要根据执法实际的需要,成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同时保证这支执法队伍整体综合能力高,素质良好,具备与时俱进的意识,学会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到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套更加符合现今需求的消防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车达清.浅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7):124-1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