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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效果评估就是由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机构和个人对现行立法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报立法机关,然后再由立法机关针对立法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弥补。近两年,地方立法机关相继启动立法效果评估工作:200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择邮政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这3件地方性法规,开展了以“透过实践看得失”为主题的“立法回头看”活动;今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两年前制定出台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日前,《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立法效果评估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对它的评估工作将持续到年底。以上立法效果评估的启动与实践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立法过程的健全完善,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知道,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法律,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视立法后的检查监督制度,比如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对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立法监督制度,以及立法机关经常进行的执法检查制度等等。但它们关注的都是立法后法律实施状况的某一个方面,并不是对某部法律法规从制定到实施各个环节的综合总结评价。通过立法效果评估,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法律实施情况,即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立法效果评估,至今还是一个法律空白。据报道,上海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上海共有180多部地方性法规,但一直没有做过立法后评估,成为“以往立法中比较忽略的一块”。如今,立法效果评估的启动将有助于完善立法环节,提高立法质量,填补立法评估制度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立法效果评估是促进立法观念转变的一项具体措施。自觉摆正位置,主动查找问题,让执法者和人民群众给立法工作者提意见,从而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检验立法工作得失,并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群众观、实践观的认识,强化为民立法、立法为民的思想,这对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事物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天衣无缝一劳永逸,随着立法背景时过境迁和法律实施外部条件不断改变,不少问题与不足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必然会暴露出来。没有法治至上的决心诚意,恐怕是不敢贸然评估的。从此意义讲,以上三地人大的立法效果评估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贵胆识。
再次,立法效果评估以实证调查为基础,可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实践依据。任何时候立法本身都不是目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法律,在于使法律符合民意,在于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而这些情况必须通过“立法后评估”才能够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即立法效果评估能够对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维护了公平正义、是否保障了人权秩序、是否产生了应有效益、是否需要废除抑或继续保留完善之类问题作出回答。立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对产生偏差者进行纠偏矫正,对出现漏洞者打上“补丁”,对不够周全者进行修订完善,对不合时宜者及时撤销废止,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同时还能够进一步分析取得成效的原因,从而总结出立法工作中带有规律性的成功经验,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与时俱进。
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虽然我国法律体系上至宪法,下到地方法规都针对土地及土地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在现阶段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已经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我国农村土地权益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财产权要求主体明确,即便是共有,也要求要有明确的主体。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法律关系模糊,权利责任不清,造成剪不断理还乱的混乱局面。比如“农村集体”这个概念,“农村集体”由谁来行使权利?是村委会还是本村农民整体?现实的做法是由村委会代表“农村集体”行使主体权利,但很少承担责任。这样的机制直接导致在城镇化进程中,本应作为农民的既得利益,却被乡、镇、村组织侵占。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是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释的模糊是造成的。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整
土地权益作为物权的一种,享有绝对权力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而广大农民和市民只享有土地权益中的用益物权,而没有处分权。即用益物权人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整,直接导致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不畅通。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没有处分权的物权直接导致财产性收入偏低,这也是城乡二元制体制带来的弊端。
(三)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不完备
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国家作为土地征收唯一权利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权力过于集中,征地目的过于宽泛,征地程序不够严谨,征地范围过于宽松,征地监督缺乏机制,特别是征收补偿标准没有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适时调整,标准明显偏低,加之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社会矛盾累积甚至激化,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定个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牺牲,就应该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仅按土地生产性收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明显有失公平,这是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严谨
我国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有限,农村土地中耕地面积已经不能再触及底线,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而地方各级政府出于对GDP的片面追求,屡屡超常规征用土地,甚至是耕地,造成土地流失严重。土地大部分被开发成房地产和工业园,造成GDP增长结构问题和“土地财政”依赖两个难题。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分散的宅基地管理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相背道而驰,且农村宅基地房由于没有完全产权而不能自由转让,这也是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缺少渠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配套
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户在保留承租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权益中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从中收取适当流转费用而实现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一种契约。目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农村家庭有效劳动力减少,大量土地闲置甚至抛荒,加之闲置的未利用建设用地,造成土地利用率较低。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建立一套土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机制,解决土地权益调整相关问题,为农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新型城镇化进程扫清障碍已经迫在眉睫。
二、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原则
“有效益的增长、有质量的城镇化、有节奏的改革”预计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经济的三条关键线索;则有望成为连接这三条线索的重要切入点。历史经验表明,有什么样的土地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增长方式,也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城镇化模式。[2]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权益调整应由法律手段主导,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土地权益关系需要确立基本原则。
(一)土地权益法定原则
土地权益应该由法律明文规定。我国立法中应规定与土地相关的各种所有权及其权益,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权益。这是运用法律对土地权益进行调整的基础和首要原则。
(二)土地权益共享原则
该原则是指对土地权益收益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实现收益的普遍与合理分享,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作为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因素,确立土地权益共同分享的原则意义重大。
三、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方法
土地权益法律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对土地及土地权益的实现与分配在法律层面的各种关系之总和。现行调整土地权益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土地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土地权益调整有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方法。
(一)土地权益之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针对的是平等主体。土地权益本身是一种财产权,民法调整土地权益主要是通过确认财产权来保护土地权益主体的。但由于土地权益各主体地位的不对等,特别是个人土地权益的不完整性,导致民法调整土地权益能力有限。
(二)土地权益之行政法调整
行政法律关系围绕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展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裁量的不公平现象。而抽象行政行为要先经行政复议才可诉讼的制度设计,为行政相对人维护权益增加了难度。比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非经国家立法调整,其标准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很明显,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而行政法调整土地权益只能是一种通过限制公权而保护私权的一种土地权益保护方法。
(三)土地权益之刑法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调整土地权益法律关系只针对土地相关犯罪行为,体现在打击土地相关犯罪上,从某种角度讲,刑事方法是一种事后惩戒的土地权益保护方法。
(四)土地权益之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强调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经济权益的保护和经济利益的总体平衡。事实上,土地权益关系的核心就是收益权,即土地权利主体对土地产生的利益参与分配并受益的权利。由于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且流转途径有限,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覆盖面不足,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过高,已经严重影响到土地有序流转,进而影响新型城镇化进程。如何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权益保护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也就是国家在协调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宏观调控以及制定好相关保障机制,为深化扫清障碍。综上所述,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各部门要尽职尽责,特别是土地执法部门,要管好土地,依法管地。在立法技术、执法过程和法律监督各环节创新机制,确保土地权益在法律层面的全面调整。
四、完善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相关措施
时至今日,距离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经30多年了,城乡差距正在逐渐拉大,为了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农民与城市居民权利平等,对城乡二元体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都是必需的。在十召开以后,首要的、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体制改革无疑是城乡一体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镇化的推行、土地确权、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户籍一元化等等改革与发展措施。这是关系到“以人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大事,也是确保农民分享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改革红利的大事。
(一)完善土地确权,加强土地管理
调整土地权益,必须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归属,给权要给的完整,确权要确的及时。不完整的财产权在对抗第三方时终会显得苍白无力,不完整的财产权在享受权益时也会大打折扣。其次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证证书制度,由国家正式进行确权,用制度的落实弥补法律的模糊,让农民亲自掌控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占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具体措施如下:1.借全国经济普查之机,搞清土地现状,为土地立法提供数据支撑;2.确认发放农村房屋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为农村房产流通扫清障碍,开通农民财产性收入主渠道。3.确认发放农村土地(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山地,滩地等)使用权证,为土地有序流转铺平道路。
(二)调控土地流转方向,实现土地有序流转
土地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调控土地在一二级市场的流转方向,遵循土地利用的社会利益本位,实现土地有序流转,其意义不言而喻。遵照契约精神,按照合同原则,鼓励农民有序流转土地权利,集中优势发展各类专业大户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真正做到农地农用,有序流转。具体措施如下:1.优先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专业大户提供用地,确保农地农用。2.倡导农产品深加工公司加农户的集约化生产模式,努力提高农业生产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3.国家有计划对农村专业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甚至是财政补贴,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逐渐显现: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土地权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与地方财政对土地依赖之间的矛盾;土地资源有限与土地资源浪费之间的矛盾;城乡差距拉大与共享改革成果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对土地权益的配置与调控,削弱政府对土地利用与收益的权力,赋予个人更多土地权益,优化产业结构,丰富经济发展模式,集约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率,在符合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土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享有土地带来的更多财产性收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果。具体措施如下:1.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重宏观调控,重点控制用地方向,减少审批环节,间接提高用地效率。2.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重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圈地行为和不按审批用地性质用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让土地不法者产生敬畏,不敢违法用地。
(四)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切实做到权益共享
十报告提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怎样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让农村土地权益最大化,是的重要内容。当上述措施都还不足以保障这一目标实现时,就只有运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节杠杆来调整土地权益分配。具体措施如下:1.针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将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那么在利益分配的最后环节可创设土地增值收益补偿税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2.开征房产税,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以此来反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
(五)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淡化土地养老模式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模式单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家庭和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越来越弱。失地农民怎样养老?他们为国民经济发展付出了最宝贵的生产资料土地,理应由国家统筹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一并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要想加快,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2009年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截至2013年3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86亿人,其中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达到1.33亿人,有12个省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定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13个省级和1572个县级行政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78.6元,基金累计结余2504亿元,其中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2200亿元。[3]就目前而言,规范农村养老保险金相关的运行机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保障社会和谐所必须做到的。具体措施如下:1.降低个人缴存比例,努力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2.逐步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为经济二元制破冰探索可行途径。
五、结语
【摘要】工程管理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效益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不断采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国工程管理的水平和国际形象,因此,认真探讨工程管理的实际应用,对我国工程建设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经济全球化格局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能否借鉴和发展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管理技术,决定着工程管理工作的成败。本文研究分析了工程管理应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工程管理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措施,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工程管理的全貌,提出了较为粗浅的看法,以期能够不断提高我国工程管理的管理水平提供帮助。
【关键词】工程管理;重要性;措施;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但是,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项目成本决定着工程项目是否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粟永辉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一文中提出:“建筑工程管理是应用科学中的一种,是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而作为建筑工程管理实施过程根本出发点和重要手段的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越来越被行业人士看作是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降低项目成本的核心管理思想”。因此,工程管理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工程管理重要性分析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工程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工程管理的应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与相对传统的工程管理相比较,现阶段的工程管理更加趋向于工程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同时对工程管理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部2003 年颁布的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做了比较充分的阐述:“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2 加强工程管理的重要措施
随着建设工程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工程管理应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管理,有必要从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工程管理应用中,进一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施工进度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并且要能够迅速发现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工具,用于指导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客观地估工程建设质量记录,进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2.1 加快立法进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实现有法可依。加快立法进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我国的工程管理应用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严重制约着工程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工程管理的无序状态是主要原因,不能实现有法可依制约着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工程总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对工程管理的市场准入、管理标准、工程建设资质、工程人员管理、工程市场的管理、工程承包公司等方面的运作方式进行规范,使工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程市场和工程建设行为。
2.2 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第二个措施。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术的采用,决定着我国工程管理如果能够上水平。就必须提高自动化控制程度,运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统进行工程管理成为必须。
2.3 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措施。不能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造成我国工程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工程管理才会在应用上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工程管理各部门之间不能够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扯皮,互相牵制,职责不清问题经常出现。所以,必须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计划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工程管理的全面顺利进行。
3 总之,我国的工程管理由于在应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致使工程管理水平低下。只要我们正视我国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快工程管理立法进程,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大胆创新,迎头赶上,我国的工程管理一定会走出国门,达到或接近世界工程管理的先进水平。
参考文献
[1] 粟永辉.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2] 杨昌明.浅谈工程管理的新理念[J].山西建筑,2010.
[3] 宋福来,王广柱.浅谈建筑工程管理技能的创新[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16-02
一、 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 新出现的农村经济形式需要借助法
专业户、联合体、个体工商业户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大形势,而这三种形式的发展都离不开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帮助。为了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发挥农村经济法制作用十分重要。
1.专业户:农村才能经济法制建设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更好发展,而最为重要一点就是新出现的农村经济形势需要借助经济法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专业户不论是向集体承包还是自营,一般都具备投资少而受益快的优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这些专业户,因此这就需要依靠经济法来确定下来。例如若专业户要想扩大规模,就必须要联合办厂或者要进行长途贩运,这就专门的经济立法来加以管理和约束。
2.联合体:联合体也是为了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村民提供劳动、技术、资金并自愿组织成的经济组织。从国家最新的统计数据上来看农村以联合体形式存在的组织有四十六万之多。由此可见联合体的出现和存在,也需要经济法来加以规范。
3.个体工商业户:劳动个体经济也叫做个体工商业户,其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加强对其法制管理。专门的个体经济法规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针对其完善立法工作。
(二) 政府机构管理农村需要借助经济法
政府机构在管理农村时,要借助农村经济法,从而更好地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新旧体制共存的局面更加需要农村经济法来加以管理和约束。新旧管理体制的转化需要借助新的经济法来进行管理,就我国当前农村经济法建设的现状来看,原本的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要求。因此构建新的农村经济法迫在眉睫,也是政府机构加强对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需要法的保障
光有有效的经济政策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加快农村经济法的构建成为关键点。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必须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党政政策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为此要想使得农村经济法更具有针对性,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十分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实也需要依靠法制的构建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动员农村经济人口,共同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二、 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反思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加强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要从根源抓起,只有将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约经济法制建设的原因,从而提出更好的解决措施。就整体上来看我国目前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上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很多经济法未能够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二是忽略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三是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四是形成诸多不合理的配备制度;五是经济法制的宣传力度还有待提高。
(一) 很多经济法没有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
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经济法在构建时未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村发展的特点。每个地区的经济形式和发展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构建农村经济法。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银行才能够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发》要求农民能够将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必须要随厂房一同抵押,虽然这种方式有利于强化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土地的资本功能。因此必须要将法制建设与农村发展的特点相互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农村经济法的作用。
(二) 忽略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经济法的帮扶,因此加快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尤为重要。例如一些本应该统一的法律却呈现“分别立法”的问题,同时部分更多针对的是城市,涉及农村的经济法却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因为农村习惯依赖政策的调整和帮助,却忽视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样是集体性企业,国家却针对城镇和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运用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实际存在的且客观存在的,为此为了满足农村对经济制度的需要,加快农村经济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当前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绊脚石之一,为此合理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才是关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被禁止,同时也剥夺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力。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动流转已然不是什么秘密,为此因此这十分不利于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价值的实现,为此在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情况时,在未获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稳妥的。
(四) 形成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尤其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单方面强调保障城市工业发展,这十分不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例如工农业产品中实行的“价格剪刀差”制度,该制度就与现行的农产品价值规律相违反,这种现象在很多农村都较为常见;同时大部分农业价格的收入通过调整转为了工业部门,因此导致工业以及农业之间的收入呈现不公平分配的现状,这也是其中最为不合理的问题之一。
(五) 经济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经济法制在宣传工作上还有所提升,当前很多农村地区不明白经济法制的具体作用,同时也不了解法制的具体内容。为此可以看出农村经济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尤其是针对地处偏远的乡村和山区。法制建设宣传现在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普及型不高、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在宣传的形式上还是沿用传统的方式,例如传单、海报、宣传册等。这些宣传方式的普及度不高,而且效果不是特别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宽了法制宣传渠道。为此,针对当前经济法制宣传工作中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三、 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
就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有所启迪和帮助。其中对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汇总、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配合当前农村经济改革、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制度办事、建立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等。这些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 对仍具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汇总
首先要对仍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适当的汇总,即在清理过去法规的同时将一些具有价值的法律进行汇编。所有的立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布,以此来做到“有法可依”。将农村经济法规选出来进行适当的分类,再加以编撰为我国农村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因此在建设农村经济法制之前,可以进行汇总这项步骤。
(二) 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
在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时,要针对农村经济立法工作开展合理的规划。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首先要充分结合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在开展农村经济立法工作时要更具有针对性和可实践性。农村经济立法工作需要进行详细地规划,规划的目的也是为了发挥农村经济法的最大效用。从整体上来看,农村经济法的骨干和大纲为以下两个部分:一是农村经济法的整体内容包含了任务、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责任等;二是在农村经济法当中要注重四个主要内容:种植业相关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林、牧、副、渔相关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加工业、采矿业、运输业等小型能源型行业法规建设;三是农村环保行业相关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 配合当前农村经济改革
农村经济立法工作也要做到积极配合当前的农村经济改革,顺应时展和当前经济形势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成功的,才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同时在构建农村经济法制内容时,也要做到事分轻重缓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序地开展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本文认为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逐步进行和完善农村经济法:农村合作经济法、种子法、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粮食订购合同条例、农村个体经济法、乡镇企业法、农村机械化法、农田基本建设法等。这些都是农村经济法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需要进一步构建或完善的相关法律。按部就班、先急后缓,逐步完善当前农村经济法的内容。
(四) 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
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法制建建设的落实和开展。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在开展农村经济法宣传和研究工作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为此做好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必须要从观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创新和改革。首先,从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工作上要更具备针对性,对当前农村经济法制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调整;其次,在农村经济法制的宣传上也要做到科学合理,经济法的宣传不能停留在表面工作,而是要真正让农村人民认识到经济法并且理解到经济法的作用。
(五) 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这些执法机关包含了: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作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随着农村执法机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就更加要注重对执法观念的树立、执法方法的创新以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六) 建立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
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的建立也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做好和加快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的构建尤为重要。群众性执法自主组织是指由一部分退休职工或者是乡民自愿自发组织起来的,由于其不是“官办”组织,所以其不能够行使审判权。但是这种组织在农村经济法的维护上有着其他机构和组织不能取代的优势,因此有关部门应积极吸取该组织上的相关经验,从而更好地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
[关键词] 辨证论治;临床应用;思维方法
[中图分类号] R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7210(2010)02(b)-085-02
辨证论治是中医学在长期临床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诊断原则和治疗方法,它包括辨证和论治两方面内容。辨证是以四诊所收集的病史与现症为依据,运用中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做出正确诊断;论治是在判定疾病病因、病性的基础上,进行立法、选方、用药。而辨证论治的过程,就是将脉、因、证、治与理、法、方、药八个方面有机融合的过程,它不仅遵循法从立本、依法统方、据方遣药的基本原则,又依据具体情况谨守病机,把握标本,相机权变,随症加减,灵活运用。可见,辨证论治既是中医的理论法则,又是中医临床治疗学的特色,也是中医临床诊疗思维的一般模式。
1 四诊合参,辨识病证
辨证论治是中医临床医学的灵魂,是总的指导思想。辨证论治的过程是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过程,它十分强调因人、因地、因时、因病制宜,既原则又灵活。然而中医辨证方法有多种,如病因辨证、经络辨证、气血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与三焦辨证等,诊断中不论运用哪一种辨证方法,都不能降低其应有的地位,必须把握以下原则[1]:一是四诊合参:望、闻、问、切四诊,是详细采集证候资料的手段,必须紧密结合,才能对疾病有周密的观察与全面的了解,只有四诊合参,才能见病知源,得出正确的诊断,准确治病。二是辨识病证:辨识病证即识病,包括辨清疾病的类别。临床上,有显著特征的疾病一般比较容易辨识,而有些疾病要通过对病因病机的分析才能识别。要准确识病,首先要抓住主证:每一种疾病都有不同表现及其复杂症状,但其中必有反映病变的本质,决定病变病理的全过程,影响疾病发生、发展、转归的中心环节或症状,这就是主证[1]。抓住主证方能正确辨证,恰当论治。如六经辨证,它以六经作为高度的概括,每“经”都有各自的主证,故据“经”则知邪的来去之路,据“经”则知病的范围大小,这就使我们在辨证时一目了然。例如,若见发热恶寒,头项强痛,则知为太阳经证,从而决定解表为治则,选择桂枝汤或麻黄汤适当的方剂[2]。其次要观察变化,即从疾病发展演变中辨证。疾病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其变化又常是复杂多端而迅速的,因此辨证必须善于从变化中去识别。如太阳伤寒证,今天病在太阳,明天就可能发展到阳明,或传变至少阴,所以不但疾病初期要辨证,而发展演变中也要注意观察,不断辨证,以便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治疗措施。另外,要分清异同:辨证中应对各种证候进行分析,注意“同中求异”或“异中求同”。“同中求异”,即是在相似的证候中,找出各症之间的区别。如头痛发热一症,太阳与阳明两经均见,这是“同”,但又有太阳、阳明之分,这是“异”,并以此指导治疗;“异中求同”,即是注意从不同的复杂症状之中,发现共同之处。如太阳中风和太阳伤寒,二症不同,这是“异”,但不论中风或伤寒均见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这是“同”,故均属太阳病,皆予辛温解表。不论“同中求异”还是“异中求同”的辨别方法,均须掌握疾病的内在矛盾,才能正确处理疾病。
2 辨证求因,治病明本
辨证是中医诊断疾病的核心,通过辨证要达到一定目的,就必须在辨证中注意[3],一是辨证求因:求因即审证求因。经过辨证,了解病情,求得病因。疾病是复杂多样的,又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要正确认识疾病,就必须根据一系列的具体证候,综合分析,是外感六,还是七情内伤,或饮食劳倦,或跌打损伤,找出疾病的原因和证候症结所在,从而为临床治疗提供确切依据。二是辨证定位:定位是指判定病变的部位。根据具体证候,综合分析,辨明疾病的部位,或在表在里,或在经在络,或在脏在腑,或在上在下等,判明病位,知其病所,按其病所,遣方用药。三是辨证定性:辨性是辨别疾病的性质,寒热虚实是一切病变中最基本的性质。判明病位之后,则应根据其诸证表现,结合八纲,分析疾病性质,属阴属阳,属寒属热,属虚属实,或寒热错杂,或虚实相兼,从而决定疾病的属性。四是辨证明本:明本即“治病必求其本”,是指在分析发病的病理机转中,根据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来探求哪一个脏腑或哪一种病理变化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从而为治病求本提供先决条件。明本是针对病机而“求因”的具体化,使病机的主次以及因果关系得以明确,是确定治则的直接依据。
3理法方药,辨证施治
辨证是为了施治,施治是根据所辨出的“证”,确定治疗原则,处方遣药[4]一是立法:立法是确定治疗法则。经过辨证,明确了病因,判定了病位,分清了病性,确定了诊断,继之则应依据辨证结果,确立恰当的治疗方法。如头痛一症,有外感与内伤之别,有属表和属里之分,又有寒热及虚实之异,判明之后,方可处方用药。二是选方:选方是根据治疗法则选用适当的方剂。方剂是针对证候而设,有固定的组成配伍,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如麻黄汤具有发汗解表,宣肺平喘之功效,用治外感风寒,无汗而喘之表实证。方中麻黄发汗散寒,宣肺平喘,为君药;桂枝透营达卫,加强君药发汗解表,为臣药;杏仁泻肺利气,同麻黄一宣一降,增强散泻平喘之功,为佐药;甘草调和诸药,并能润肺化痰,为使药。因此,要选择好恰当的方剂,必须熟悉方剂的组成、方义、药物配伍及适用范围。三是遣药:遣药是在选定方剂的基础上,随证加减药物,因为病症复杂多变,很难有一定的成方与具体病情完全吻合。如桂枝汤,该方由桂枝、芍药、生姜、大枣、甘草五味药组成,具有解肌发表、调和营卫之功,主治外感风寒表虚证,见有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脉浮缓活浮弱、舌苔薄白等症。若在此证候基础上,兼有宿疾喘息,则可加入厚朴以下气除满,杏仁降逆平喘(即桂枝加厚朴杏子汤);若在桂枝汤证基础上,因风邪阻滞太阳经脉,以致津液不能敷布,经脉失去濡养,而见项背强几几者,可加葛根解肌舒筋(桂枝加葛根汤);又如桂枝汤证因误下而兼见胸满,此时桂枝汤证仍在者,因方中芍药之酸收,不利于胸满,则当减去芍药,以专于解肌散邪(桂枝去芍药汤)[5]。由此可见,根据病证的具体情况加减药物,是对方剂的灵活应用,使之更切合病情需要的关键。
总之,四诊、识病、辨性、定位、求因、明本属于辨证的范围,是辨证论治中“理”的部分;而立法、选方、遣药则是论治的具体措施,这样就构成了辨证论治的理法方药的统一体[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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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济群,王绵之.方剂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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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宇铭.辨证论治的思维过程[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09-04]. 省略/Clinical/
[6]张伯臾,董建华,周仲瑛.中医内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