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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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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治理

环境污染的治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措施

1养殖业现状

新平是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县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自然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发展养殖业条件优越。全县拥有天然草场面积28.64万hm2,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25.8万hm2,有各种经济林园6.4万hm2。畜禽交易市场活跃,畜产品流通便捷,建成年交易肥猪20万头以上的水塘生猪交易市场和年交易大牲畜5万头以上的戛洒大牲畜市场。2016年,全县完成存栏生猪32.8万头、牛9.36万头、羊11.73万只、禽174.46万只;出栏猪40.76万头、牛3.95万头、羊7.57万只、禽453.68万只;肉蛋总产5236.8万kg;畜牧业产值达到13.33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7.8%,养殖业已成为全县农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6年,全县共发展养殖大户787户,其中:年出栏肥猪100头以上282户(出栏500头以上39户),出栏肉牛10头以上128户,出栏肉羊30只以上286户,存栏蛋鸡1000只以上27户,出栏肉禽2000只以上64户;建成养殖专业村、示范村58个;建成各类养殖小区18个,其中生猪养殖小区8个、肉牛养殖小区7个、肉羊养殖小区1个、禽养殖小区2个;创建省级示范场4个,建成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66个。猪、牛、羊、肉禽和蛋鸡规模化养殖比重分别为21.1%、14%、21.7%、14.8%和94.1%。随着养殖量的不断增长,养殖排污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排放的污水对周边的水体、土壤与空气等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给环境保护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以2016年新平县的畜禽存栏计算,畜禽年产粪便108.5万t以上,年产尿液69.8万t以上。

2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

2.1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

养殖业主对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治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污水就直接或间接排放到外面的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造成水源污染和大气污染,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

2.2养殖业主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标准

部分的养殖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的规模,把有限的资金绝大部分投入到养殖生产当中,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很少,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2.3养殖业污染环境治理经费不足,措施简单不到位

养殖业污染环境治理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养殖业主有心无力,治理以应付为主,只能建设一些体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较大的环境污染。

3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

3.1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充分认识养殖污染的危害,提高清洁养殖意识,自觉参与养殖污染的治理行动,积极引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2严格执行环保要求,进行科学选址和布局

按照畜禽粪便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规范养殖场的选址,进行科学布局,避开禁(限)养区,因地制宜,种养结合。规模养殖场要有严格的环境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3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坚持种养结合,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科学规划农牧业发展布局,推进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实现区域内种养基本平衡,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大力推广“畜禽—沼—果(菜、草)”等生态养殖模式,实施养殖规模与种植规模配套,达到循环利用种养双赢目的。将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发酵无害化处理,沼渣沼液作为植物种植有机肥,利用沼气副产品沼渣沼液部分替代化肥农药,从而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治污效果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3.4加大环保治理力度

坚持落实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坚持市场化运作,完善激励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积极落实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推进干清粪、沼气池等污染治理措施建设,重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的源头管理,完善治污处理设施,减少和控制生产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5应用新技术对粪污进行处理

环境污染的治理范文第2篇

农村环境污染不像工业污染那样易发现易治理,而如果扼制不住“小污染”必将变成“大污染”,因而,我们要着重干好如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俗话说“惟有净土,才有洁食”。我们要以转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提高农药、化肥、有机肥的有效利用率,大力发展有机、绿色生态农业,确保“米袋子、菜篮子”食品安全。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树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的理念;同时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遇,以“环境怡人、村镇宜居”理念,充实“村容整洁”主题,让农村的村容整洁起来,乡风文明起来,居住环境宜人起来。

二是构建保障机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建立遏制粗放型经济增长的体系,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源隔离工程等;大力推广平衡施肥、精量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的效率;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关闭、取缔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加强对畜禽养殖企业的监管。

环境污染的治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庇古税;排污权交易;经济诱因;策略行为;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86-03

为求得经济发展与环境品质维护的最大限度的兼容,我们有必要改变传统的控制命令模式转而建立以市场导向为主的现代环境管理制度,但转换过程的诸多环节尚需仔细论证,以实现实践功效的最大化。

一、外部性与环境侵权

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内含逻辑紧密的三个环节:

(1)每个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自利既指self-determination又指selfishness)。(2)每个人在约束条件下实现自我关怀。自己的行为是别人行为的对应值,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不得不考虑他人的私利,否则就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交易的意义。(3)每个人主观上追求自己私益时,一只“无形之手”――分工基础上的竞争在客观上被引导到了最大化公益实现的途径上去。

斯密认为,自利之心是社会繁荣、发展的秘密与关键,个人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能达至社会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也即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是简单加总的关系,所以斯密对人的利己之心激赏有加。但斯密至少忽略了外部性(externality )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由于也正是由于每个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所以在给定的约束函数下,人总是寻找机会施行成本外化,收益内在的行动方案(机会主义opportunism)。这个被转嫁了的成本降低了他人或者说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没有选择成本最小的行动方案。这就意味着私人行动方案的个人成本价格与社会成本价格存在不一致,这个不一致的价格差就是外部性。外部性等于社会成本减去私人成本,所谓外部性就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一种未能由交易市场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按萨缪尔森的观点就是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被强加了非自愿的成本和利润。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与负的外部性。

缘于外部性的存在,个人福利最大化或者说成本最小化并不意味着社会成本最小化。

环境侵权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1] 污染者对他人财产权、生命健康权施加的外部性以环境为媒介得以产生,这种特殊的产生外部性方式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环境管理制度――传统的控制命令模式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学治理路径(庇古税,排污权交易)。

二、对庇古税的反思

(一)庇古解决外部性的方法并未依效率原理

如果某甲企业造纸厂排放污水的行为对于下游企业水产养殖厂某乙具有不同程度的外部性,如何消除、减少甲企业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庇古在《福利经济学》提出了三种解决问题的办法:(1)要求某甲企业向某乙赔偿损失;(2)根据致损情况向甲企业征税;(3)责令某甲停止损害行为。但人们认为上述方法并非完全理想,因为该三种方法虽然能使某乙免遭损失,但也可能使某甲受损,从而使社会总福利水平下降。

为了逻辑证成之方便,我们首先分析方法(3):

根据科斯原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动力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科斯原理认为权利的初始界定根据效率原理进行,推而广之,权利的保护方法也应当依据效率原理。克莱布里斯和他的耶鲁法学院的麦米德认为法律有三种保护权利的方法:(1)财产规则;(2)责任规则;(3)不可剥夺规则。财产权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通过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实现财产权的排他性。财产权体系中如所有权具有昭告世人的公示公信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妨碍其圆满状态的义务;财产权人对其财产具有劳动剩余的排他性索取权。这样,财产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排他性就为财产权人建立了一种持续而稳定的期待,这种稳定的期待为财产权人创造了投资、劳动的强烈激励。但当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卫生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财产权人的财产时,如修建高速公路,财产权人不得拒绝,这就是所谓“所有权负有社会使命”。财产权的排他性受到限制,财产权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可能受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管制。这时适用责任规则,即政府必须向财产权人作出最低程度的补偿,补偿额即是政府购买限制财产权人财产排他性权利支付的对价。另外,当平等主体侵犯财产权时,如甲企业新修建的厂房影响了乙居民房屋的通风、采光(侵犯相邻权),导致居民乙的房屋的价值下降。如根据财产规则,则甲企业的行为统归无效,应当拆除厂房,这会造成社会资源损失。如根据责任规则,则甲企业只须向居民乙赔偿损失即可。这种损害赔偿只是私人财富的转移,社会总财富没有减少。不可剥夺规则只适用于基本的权利如自由等领域。

因而,如果依据财产规则,那么应该适用庇古提出的方法(3)――通过责令某甲停止损害行为保护乙的权利;但依据效率原理,则并非一定可取,甲减产、停产,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下降了,社会的纸张的总需求与总供给趋于紧张。

其次,我们必须明白,企业生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这是在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人类享受技术进步福音的同时必须承受的后果,问题的关键是污染的程度是否在我们容忍的限度内,是否符合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基本原则,所以,经济学的任务并非消除污染的有害性,那是自然科学技术专家的使命,经济学是通过制度安排为当事人减少污染创造激励。

(二)内部化不是终极目的,内部化只是抑制产生有害的外部性的手段,只具有中间性价值

我们再分析方法(2):

著名的庇古税原理在于根据至损情况把企业行为外部性的价格转化为税收价格由政府征收,从而使企业的外部性成本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企业因而有了消除、减少外部性的激励。庇古税适用于污染物之排放虽造成环境品质恶化,然而未有具体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损的情形(在这一点上庇古税区别于因环境侵权而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企业之排污已违反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标准,但私人权利样态没有明显变化,或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查明、论证污染与权利样态变化内在的因果联系时,由环境行政部门征收的维护环境品质的费用。

根据致损情况向污染企业征税,根据“致损情况”征税收费那就意味着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征收标准,而某一类企业的征税标准又是统一的。而如果是根据该类企业污染的全国性的一般污染损害标准,则该国就可以对这类企业给定一个统一的征庇古税的标准,标准(计算公式)确定,则只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而有不同数量的计征,那么意味着该国所有相同规模的同类污染企业按比例面临同等数量的庇古税,亦即产品中生产成本中的污染成本相同。按庇古观点由于该庇古税转化为了企业产品的生产性成本,庇古因此认为这个转化了的生产性成本有助于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降低污染,消除经济行为的外部性。但我们认为,正因为庇古税转化为了生产性成本,所以企业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产品的价格必然体现庇古税。所以说到底是向消费者(受害者)征了庇古税。

所以庇古税具有通过向消费者征税的方式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环保产品的功能。而不能有效促成污染企业为防止,减低庇古税而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进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巨大的科技研发费用及原装备与新技术配套对接的昂贵费用与庇古税相比不成比例。事实上又不可能对污染企业的产品征高额庇古税,如果征,那么,由于商品的替代性特征人们将选择功能类似的商品从而将扼杀该类企业。因而,庇古税的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在绿色新技术研发费用低于庇古税时,才具有弱激励作用。

所以,如果根据局部性的个案的污染损害由环境行政部门征收排污费,排污费专用于局部区域环境治理,相较庇古税而言则更能强化,调整企业的对策行为。因环境侵权(Environmental Tort)①引起个别的民事损害赔偿重在补偿。由于根据具体的至损情况征收排污费和向受害人赔偿,所以排污费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能促使污染企业把污染控制在同类企业的平均污染水平,如果高于同类企业的平均污染水平,则其产品将缺乏竞争力。其中排污费、民事损害赔偿能更显著地影响不同程度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差异。

但排污费由于虽有经济诱因之功能没有排污总量控制而被环境品质价值取向所摈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由于庇古税会转化为生产成本,所以事实上是向消费者、向受害人征税,庇古税并不能发挥理想中有效遏制污染企业排污冲动的功能。

三、对科斯方案的反思

科斯认为致损具有相互性,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科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思路很简单,就是化外部性问题为产权问题。科斯认为交易具有稀缺性,自愿交易就有效率,就意味着公平,通过交易实现权利的重新安排从而实现社会产值最大化。这就形成所谓的排污权,这种权利并非来自法律的初始界定,依交易取得。但对于环境资源污染而言,如果适用科斯原理问题有其特殊性。

环境资源分为经济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民法保护的是其经济属性,环境法保护的是其生态属性[2]。生态环境资源具有纯粹公共物品特点,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于生态环境资源这一纯粹公共物品进行产权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有选择的控制排他消费的成本非常昂贵,这就无法建立像私人产品市场那样的收费制度。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费如此,企业对其的污染也一样。由于生态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主体缺位,更准确一点说由于所有权主体(不特定多数人)行使所有权的现实困难,使得科斯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产权交易理论展开困难。污染权市场的形成必得以政府为媒介,通过政府代履行不特定多数人的部分所有权权能。这就导致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就排污权配额建立一级市场,政府通过现有技术手段确定环境品质的基本容量,确定排放配额――排放总量。在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理论没有适用性。所以,科斯排污权交易理论适用于二级市场中企业与企业之间排污权交易。

四、问题

1.在一级市场如何分配排污配额,实非易事。如通过政府强制发放配额则易滋生行政寻租;如通过招投标、出售方式又容易形成资本帝国的资本独占,并成为大型企业逼迫对手退出市场的手段之一。在排污配额初始分配的方法上,是不宜采用竞价拍卖的方式,因为出价最高者是高污染、高效益企业,而高污染、低效益企业将被淘汰出局;但同时污染低,效益一般的企业也没有支付意愿高价竞买排污权配额,这会实际上通过环保政策鼓励新技术企业高污染、高利润的“圈钱”行为。

2.如允许排污权的异地交易,则区域环境品质如何保证,如何实现区域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时间的浓度控制。依惯例设若禁止不同类污染排放物之交易,则同类污染排放物往往属同一行业,鼓励此类交易则意义不大。

3.不同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并没有增加企业单位产品的排污成本,因为工厂排污配额的增加也意味着工厂相应比例产出数量的增加。正因为如此,由于环保新技术的研发成本高,企业只有维持既有的技术发展水平下的平均污染成本的激励,因为这是企业在市场中的生存底线,依据该生存底线企业之间形成默契、超稳定的市场均衡,这种均衡的打破需要借助政府的规制。

4.科斯排污权交易理论的核心宗旨在于诱导企业通过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标准降低单位产品内含的排污成本,而不仅仅满足于排污权配额的分布状态;其目的在于激励污染物排放的总量递减,而不仅仅在于总量维持,总量维持只是一个退而求次之的消极目标。但企业通过购买的排污权的同时该排污权会有同比例的产品产出,所以单位产品内的生产性的污染成本仍然为社会同类产品的平均基数。所以,只要企业能购买到排污权,企业出于成本控制就不会研发新技术。只有在企业的排污权配额不能满足其生产需要而又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时,或者新技术研发成本低于排污权配额市场价格时,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在预期产品利润空间后被迫选择研发新的环保型生产技术。所以,纯粹的排污权交易只能消极的激励企业维持同类企业的平均的生产性污染成本。唯此,引入行政管制从而既发挥排污权交易实现总量控制,又避免经济诱因不足的缺陷殊为必要。

五、结语

1.庇古税能使排污企业的对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成本转化为生产性成本――内部化,但这种内部化只导致了产品的更高成本,在均衡市场上却没有为排污企业减少排污,改善排污方式提供强烈激励。

2.内部化只是一种私人财富的转移,内部化不是目的,它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减少排污,减轻、消除污染的有害性的必要前提,但不是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是不同企业的同种产品的生产性成本体现了不同的内部化价格。庇古税具有通过向消费者征税的方式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环保产品和激励企业维持平均污染成本的功能,但在该点上,排污费与民事损害赔偿显然优于庇古税。在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下,“为环境使用所应支付之费用必须对污染者具备有足够经济上之诱因”[3]。“因为污染者付费原则在经济观点上一开始不只是费用负担问题,而且是为了达到一定(经济上)诱因的作用,此种作用带给污染者在一定程度上有预防的效力。”[3]民事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对厂商的产品的利润空间的挤压有助于激励企业维持一定的污染水平,以保证其产品价格的竞争力。所以,我们必须寻找能使内部化价格差异化的内部化方式。

3.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和排污费是污染企业购买环境侵权的价格。为防止污染企业与特定受害者共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行政部门必须控制交易规模,交易数量,如污染物排放的区域浓度控制。排污费应当根据污染企业造成的污染情况征收,并用于专项整治,为防止民事损害赔偿、排污费转化为生产性成本,环境行政部门可以设定企业准入制度,责令污染企业采用特定技术标准。

4.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只有在企业买不到排污权配额或排污权配额价格高于环保新技术的研发成本时,才能把资本的寻利冲动约束、引导到环境保护的社会使命中来。

六、研究结论

只有严格规定企业使用排污配额的年度递减比率才能激活排污权交易,只有严格规定企业使用排污配额的年度递减比率才更能使排污权交易符合环境保护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

环境污染的治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协调发展

一、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

1.1土壤破坏

工业发展对土壤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由于对土壤的保护措施不当,土壤肥力下降,再加上化肥使用过度,土壤的有机质普遍下降,传统的灌溉方式也造成了土壤的盐渍化现象严重。再者,耕地的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较大,尤其是氮肥的使用量相对较大,造成了地下水氮含量超标,很多农田中使用大量的塑料覆盖膜,但是覆盖的农膜很难被分解完全,其释放的有害物质不但会破坏土壤的结构,还会造成农作物和牧草的污染。

1.2水资源污染

随着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人口的膨胀,工业废水和城市废水的造成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污水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污水处理设备的落后,也有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污水处理投入而故意不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装置,很多污水处理设备超过了工作年限依然运行,从而造成污水处理效果不佳;再者,污水处理技术达不到要求,随着城市污水排放量的增加,对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污水中的高浓度有机物的处理要求提高,但是当前单一的污水处理技术满足不了处理要求。最后,政策方面的缺陷,没有健全制度的保障很难推行水资源节约和污水防治,从而造成污水处理责任归属不明确,影响了工业废水和城市废水的处理效果。

13雾霾污染

雾霾天气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前我国经济的转型模式面临着较多的问题,经济转型中依然存在着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高能耗的工业行业依然在经济总量中占据有较大的比例,相应的第二产业的经济带动作用不足,同时能源的利用率较低,精细化生产不足,从而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也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此外,我国的环保力度不足,对工业排放的烟尘、扬尘的检测排放标准较低,一旦天气因素、颗粒排放浓度达到临界值时,就会引发雾霾天气。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协调发展策略

2.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而工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最大,从而加剧了对环境的污染,也催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这就需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进行发展方式的转变,从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过程逐步转变成高效益、低能耗的发展道路上,同时不断降低第二产业的经济比重,提高第三产业的经济贡献量,从而在保持经济增速和经济总量不出现明显下滑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再者,要控制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进行关门整顿,并提高这类行业的生产方式转变,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

2.2走新型发展道路

环境污染的治理首要的切人点是工业化生产,传统的工业化生产只注重于生产效益的提升,但是忽略了对环境的影响,这是传统工业化生产的局限性,也制约了工业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坚持走新型化工业化路线,做到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两手一起抓,对工业化生产中的污染环节进行技术革新和工艺优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企业应当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对工业技术进行改进,提升空气污染处理技术,建立完善的生产监控体系,对工业化生产的环保前景进行评估,保证工业化发展方式的转型。

2.3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行

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就需要走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城市发展道路,全面完善生态环境建设机制,构建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战略。当前,我国经济实力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改善,但是在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节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再者,要优化区域性产业的位置协调,同时要以生态环境友好作为发展的关键,启动环境保护方案,加快实现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的控制。此外,要进行科技创新、技术创新、提升城市的绿色消费理念,在区域内形成环境友好、人们安居乐业、经济蓬勃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局面。

2.4发展低碳经济

政府应当在协调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低碳经济,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废气、废热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低碳经济推行机制,对一些达不到低碳生产、低碳排放的企业进行强制停业整顿;其次,要大力推行低碳经济概念,增强人们的环保概念,加强对低碳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进行低碳产品的研发。

环境污染的治理范文第5篇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8.加强农村环境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