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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治理整顿农资市场监管中的几点做法
为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们__工商局结合工作的实际和农资市场的发展现状,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以查源头、抓重点、促实效的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新路子,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请记住我站域名/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履行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如何履行好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认真搞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群众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不面对的课题。通过实际工作中的探索与思考,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紧紧把握经济发展这个主旋律,正确处理好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的本质一致性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归纳为“四大职能”,即登记职能、监督职能、管理职能和维护职能。“四大职能”,殊途同归,目的就是促进经济持速、快速和健康发展。
首先,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统一性。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是对人民最好的服务。市场监管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神圣使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能忽视或者削弱这一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不是否定监管或削弱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保证经营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和竞争,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如果不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则有可能为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滋生地,扰乱甚至是阻碍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
其次,严格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现在,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环境的优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质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抓环境就是抓发展,比发展就是比环境、比服务。好的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行政执法的重要杠杆,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生产力。营造一个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则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那种认为一旦管得太严,会扼制市场活力,进而影响行政执法部门形象的想法,是一种偏见。但客观地讲,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如果处理得不恰当,也确实会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切实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好严格监管执法与优化服务环境、严格监管执法与注重社会效果、严格监管执法与树立形象的关系。
二、寻找最佳结合点,实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最终统一。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服务经济发展,要不断地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途径,找准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在具体工作中,切不可片面地将职能与职责割裂开来,机械地强调履行职能,执行法律法规,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培育,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显然违背了我们职能管理的初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工商部门要要讲究履行职能与职责的统一,要把握好“度”,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惩戒处理和教育规范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处理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不但要讲究合法,还要讲究合理,做到合法和合理的统一。这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合法是前提,合理是关键,这种辩证与统一的执法就是“和谐监管”。“理”与“法”的碰撞时有发生,往往合法的事不一定合乎情理;遵循情理之事又不一定合法。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考虑“合情合理”,就是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人性化”情理化地实施监管。
*、处理有度与有利的关系。有度就是正确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要根据当事人违法性质、违法事实、违法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把握好自由裁量权;有利就是行政执法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监管执法的目的就是要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环境的优化,执法的有度就是为了这种“有利”,有度则有利,无度则无利。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一定要考虑违法性质、事实和后果,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考虑执法是不是有利于规范当事人行为,不要人为地增加执法的难度,破坏政府的形象,影响市场主体的发展。正确处理执法“有度”与“有利”的关系,才能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树立政府形象,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监管执法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立足实际,有的放矢,做到重点与一般的统一,处罚与教育的统一,从严与从轻的统一,这是行政执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客观要求,也只有做到这一点,行政执法才能代表先进性方向,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象,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应切实把监管重点放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侵害、涉及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保护三个方面,对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客商因一时疏忽导致的一般违法行为,着重整改规范。做到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预先警示在先,行政处罚在后;陈述申辩在先,处罚决定在后。
*、规范与监管执法的关系。执法就是为了规范,偏离了规范这一目的,执法就失去了实质意义。规范有事先规范和事后规范,指导规范和监督规范,教育规范和处罚规范。所以,我们不能紧紧依靠行政执法这一条腿走路,还要用好监督管理另一条腿。通过我们的日常监管,把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采用行政建议书、市场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解答,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同时,通过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听证、复议和回访,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三、以“四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在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科学制定规范标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提高法治水平,扎实推进“四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要推进制度化建设,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增强工商工作的实效性。制度化建设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要注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外部管理制度上讲,要重点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改革、消费维权、登记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商标审查等各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内部管理上,要进一步完善资产购置、审批验收、核算、保管、使用、处置、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通报、干部队伍培训等制度。在制度建设中,要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谋划、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制度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最终使制定的制度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在实践中不断落实、推进制度,不定期地对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同时应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不合时宜的制度,使制定的制度真正能适应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
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科学制定规范标准,增强工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化建设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范就没有公平。因此,要着力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首先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工作权限、报送管辖、时效期限、审查原则、责任单位,实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的统一。其次要规范执罚行为,将违法金额、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分解细化,明确各个层次的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办理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最后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印制、统一管理执法办案文书和企业登记文书格式。同时要针对各项工商职能的行使分别制定不同的规范。在信用分类监管方面,要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建立统一规范的经营者主体信用档案,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在市场巡查监管方面,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探索建立起由工商监管网格、市场自管网格、行业自律网格、社会监督网格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不断丰富市场网格化管理主体,拓宽市场网格化管理内容,创新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在*申诉举报网络方面,要以创优工作品牌为目的,建设覆盖范围广泛、受理快捷、分办顺畅、处理及时、部门联动、工作监督等职能于一体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维权网络,引导消费,促进消费和谐,确保监管到位。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江苏泗阳
1泗阳县农业执法体系基本情况
2008年泗阳县经编委批准成立的农业执法大队有执法人员7人,没有执法专用车辆,只配备了电脑、照相机等基本的执法取证装备,无法满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1)农业行政执法综合规范、农业执法地位和执法形象明显提高。以规范执法工作为核心,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采取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坚持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并重,持证执法人员每年平均参加学习培训都在10 d以上。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2)农资市场监管管罚并重,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紧紧围绕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目标,按照农时季节特点,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大要案查处,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一是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在连续几年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中,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方面探索了许多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农技“双连锁”经营模式,基本实现农资经营单位监管的全覆盖。二是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市场秩序。结合农时季节和农资市场特点,仅2009年就先后部署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护农行动,种子、肥料、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进行拉网式检查,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好转。三是强化农资质量抽检,净化农资市场。农资质量抽检是农资打假的重要手段、净化农资市场的重要抓手,近几年来,根据农资市场的形势和特点,制定抽查计划,突出抽检重点,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面,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以案件查处作为农资市场整治的突破口,严历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和警示其他生产经营者。五是参与农业生产事故调解,普及农资使用常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积极参与农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通过农业生产事故调解工作,及时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使用常识,提升农民群众依法维权能力。
2当前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农资市场监管力量极不适应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量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泗阳县共有各类农资经营(门市、服务部、经销部、门点等)近3 000家,其中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户不足一半,而目前从事行政执法的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仅有7人,监管力量显然严重不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农业执法在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1-3]。二是因农资市场放开过快,行业门槛低,经营成本和风险小,加之近几年农资价格的过快上涨,利润空间较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资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不明确,使农资市场迅速膨胀。三是农业执法体制尚未完全实行真正地综合执法,出现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削弱了执法力量。
(2)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素质极不适应不法生产经营手段、方式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交通便捷、信息畅通的影响以及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农资生产经营由设点经营向流动兜售、直接销售向订单供应的方式转变,采取合法的包装假劣产品、添加违禁成分提高使用效能、未经授权擅自生产等方式大肆制假售假。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有农业执法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多,法律人才少,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水平普遍不高,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二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尚未形成,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与农资生产经营人员联系紧密,出现执法不严现象,助长了不法经营人员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削弱了农业执法的权威,政治思想素质有待加强[4-6]。
(3)农业行政执法保障极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性质、人员配备、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等基本的监管保障能力都不能适应农资市场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实际情况。因没有农业执法专项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的基础设施保障,普遍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3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各方面的关系,对农业法制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准确的定位,为尽快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努力创新农业执法机制,大力提升农业执法能力,不断强化农业法制保障,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奠定基础。
(1)处理好农资市场监管和农业行政处罚的关系。农资市场监管是农业行政执法的基础,是依法治农的关键,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农业部门要将工作重点前移到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同时要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构建以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事后监管体系,坚持规范和查处并重,教育和处罚并行。
(2)处理好法制工作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执法机构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者。法制部门应该支持执法机构的工作,两者之间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同时要有效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资市场环境的净化,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3)处理好农业执法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中央在《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理顺市场监管机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要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农业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消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对大案、要案、跨区案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协作与联动,最大限度地惩处违法行为[7-8]。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方便各地执法查询,做好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对检测有问题的产品及时查处。
(4)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农业政策是党和国家指导农业发展和推动农业改革的基本手段,是农业法制的基础,法律是解决长期性问题的保障,二者要相互协调,平衡力量。深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避免工作中偏重其一,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法规工作的职能作用,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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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到海南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课题(编号:Hys2012-33)支持。
【摘要】旅游市场监管对促进旅游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我国旅游市场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旅游法》的出台,为解决旅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海南省旅游监管具体实践,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指导,重视旅游监管队伍建设,理顺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沟通标准等。
【关键词】旅游;旅游市场;监管;海南
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典型代表,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自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海南在旅游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时值《旅游法》出台之际,本文立足《旅游法》,以海南旅游市场监管实践为切入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海南旅游市场监管的实践
(一)完善旅游法规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重在依法依规。在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上,近年来,海南省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等7部旅游法规,内容涉及旅行社、酒店、景区、旅游交通、旅游商品、导游管理、旅游开发规划等方面,基本涵盖了“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在全国率先基本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旅游法规体系,为我国旅游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组建综合性的旅游行政部门
2009年,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率先在全国挂牌成立,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成立,顺应了我国旅游发展的形势,改善了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旅游工作效率,有利于及时解决旅游市场纠纷,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2010年7月,海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正式开始运作,作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整合14个主要厅局的资源,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规划,统筹全省重要旅游资源开发,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三)行业协会布局完善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一个合理的社会管理系统总是由精干且富有效率的政府和发达的社会组织构成,并总是由行政监管与自治管理实现分工合作来构成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运行需要法治政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共同发挥作用,二者缺一不可。”[1]海南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推进旅游行业协会建设。目前,在省旅游协会的基础上,成立了 七个专业分会:旅游景区分会、旅游饭店分会、旅行社分会、旅游教育分会、温泉分会、商务旅游分会、旅游团队购物分会等,发挥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在联系行业、沟通政府、调研政策、引导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旅游市场监管增添了一支重要力量。
(四)探索建立旅游综合执法机构
为提高旅游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健全旅游市场监管体系,海南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原则,积极推进旅游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由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省物价局组成, 探索建立“综合执法、相互取证、归属处罚”的联合执法机制,改变过去的多头执法方式,整合了旅游执法力量。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增强了行政执法效率。各市县也成立了假日旅游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成员单位间的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在产品供给、信息服务、宣传引导、应急值班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性化服务程度,增强游客满意度。
二、海南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混乱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良莠不齐,滋生出很多问题:一是无照经营长期存在,“黑社”、“黑车”、“黑店”、“黑导”等不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坑骗、欺诈游客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二是部分企业通过虚假旅游广告、散布不实信息,超范围经营旅游及相关业务;三是挂靠现象严重。部分取得经营资质的旅行通过挂靠承包的方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并从中获取挂靠费,致使企业管理不到位,严重干扰旅游市场秩序;四是“零负团费”现象普遍存在。“零负团费”模式严重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的价格竞争正逐渐成为常态,并已经由侵蚀旅行社业运行机制向整个旅游行业渗透,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二)旅游市场监管主体力量薄弱分散
虽然海南成立了旅游发展委员会,具有统筹协调规划旅游市场的职能,但是旅游监管力量薄弱,旅游监管执法队伍,无论是从规模、数量上讲,还是从素质、能力上看,都远远不能满足旅游业快速增长的需要。目前,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有限,各市县旅游质监所也普遍存在人员短缺、办公经费不足等问题。这与旅游质监所“受理并协调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查处各类违规操作或违法经营案件,依法对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极不协调。
(三)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
近年来,虽然海南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规划、办法等,但赋予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十分有限,旅游监管的手段也较少。旅游监管法定授权的不足和统一市场规则的缺位,致使旅游部门“大市场职责”与“小市场权限”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旅游市场监管涉及到旅游、物价、交通、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导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既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又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比如,住建部门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工作。有些景点、公园也不都属旅游部门管,而是分属宗教局、园林局、规划局等单位管辖。
虽然海南省在省政府层面设立了旅游综合执法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执法,但是,作为新兴朝阳产业,旅游监管就像是一个“香饽饽”,“在进行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各传统产业部门针对固有市场的管理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力量较强的执法队伍,旅游部门作为‘后来者’的身份和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致使由旅游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效果欠佳。”[2] 多头执法的存在,就产生了职权交叉地带,使得责任不清和相互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域甚至存在监管真空。
(四)行业协会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海南在旅游行业普遍建立了行业协会,但是,一方面,旅游协会或是专门分会都是采取“官办”方式,经过政府批准成立,工作人员由政府派,经费由政府划拨,在组织运营上不独立,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不强;由于存在天然的隔阂,官办协会按部就班地代表政府来开展工作,其在维护行业利益、规范引导经营者、沟通内外,抑或经常性地保持联系都不容易,因此,部分行业组织很难得到下游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导游的认可,工作状况和运行效果不太理想。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缺乏监管市场的职权,对行业管理乏力。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业处罚、行业退出等方面没有发言权。这就造成“政府监管不到位、行业监管没地位”的局面,使得一些真正可以通过行业内部解决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有政府出面解决,这样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充分运用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心甘情愿地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任何行为,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标的行为。作为“柔性执法”方式,行政指导可以切合大众心理和社会需求,发挥旅游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到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中,尽量减少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矛盾产生。
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通过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制度、安全提示制度、快速维权投诉制度、旅游价格指导制度等,为中外游客提供全面、准确、实用的旅游服务信息;通过建立违法前行为告知制度,劝导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协调各级旅游协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引导和帮助旅游经营者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水平,进而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只有政府通过建立公正权威的旅游产品信息系统、强化旅游服务供应商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或者通过采取告知、指点等行政指导形式来改善这种情况,才能方便旅游者获取关于旅游产品的正确信息,才能进一步有效的遏制不正当竞争,保证旅游市场公平竞争。”[3]
(二)加强旅游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一方面,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旅游消费大众化和日常生活化,我国旅游市场呈现日益广泛和深入的特点,点多面广,快速扩张;另一方面,旅游是一种享受型、发展型消费,旅游产品又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等特征,人民群众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期望值高。”[4]因此,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旅游监管执法队伍无疑是影响旅游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海南应该抓住国家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时机,将市县旅游质监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存在,以满足旅游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机构编制上,尽量向旅游监管执法机构倾斜,在经费划拨上,努力保证旅游监管执法经费的落实和充足。
(三)加快推进旅游监管体制改革
由于行政权力的稀缺性和附带利益性,具有传统管理权限的执法部门不可能真正放权,再加上多头执法所形成的权责不明,这就容易造成“有利益抢着管,没利益不想管”的困局,政府协调下的联合执法也就容易走形式、走过场。最重要的是,海南旅游联合执法只在旅游高峰期和节假日进行,没有形成旅游综合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因此,我国应考虑“建立一套级别高、权威大、职能强的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六要素进行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对旅游资源进行大规模、深层次的开发或整合,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的组建,”[5]发展“大旅游”,打造“大产业”、推进“大管理”。探索旅游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成立省级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基础上,各市县也应尽快组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旅游规划委员会,为当地旅游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组建高效快捷的旅游综合执法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多头执法。在机构设置上,提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位阶,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位为政府组成部门,将旅游质监机构定位为公务员单位,努力提高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人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需要,大部分是通过社会组织来满足的。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通过其整合和协调功能,一方面可以使组织成员的活动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强大的集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一方面,海南可以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放宽行业组织成立的标准,用足用活政策、资金来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淡化行业组织官方色彩,充分赋予其自,实行自收自支;政府只需对行业组织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各级各类旅游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规范,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旅游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要赋予行业组织一定的管理权、处罚权。在行业准入和退出方面给予其较大的自由权限,政府只需扮演裁判者的角色。鼓励旅游经营者、导游等涉旅方通过行业内部标准化管理创建优质品牌。通过行业协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使旅游经营者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的思想,鼓励更多的旅游经营者在认真落实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上,建立自身旅游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服务品质的提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结束语
《旅游法》的出台,对于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改善旅游业中市场秩序失范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旅游市场监管中,旅游监管队伍建设、旅游市场监管体制、行业协会组织等因素对旅游市场发展影响较大,国外旅游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应立足新出台的《旅游法》,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注重对旅游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真正放开对行业协会的管制,发挥其自主性优势;唯此,方能解决目前我国旅游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迎来旅游业的规范发展、持续繁荣。
参考文献
[1]赵刚.行政监管与社会组织管理关系研究[A].公共管理与地方政府创新研讨会论文集[C]. 2009(11):227.
[2]杜江.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N].中国旅游报,2012-7-13(3).
[3]胡燕佼.论旅游市场监管中加强行政指导的必要性[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6):87-89.
(二)要加强学法用法理念。学好法、用好法是实现科学监管的前提。药械市场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无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还是行政强制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要求,就连日常的监督检查、药品抽检、案件调查取证,其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有丰富的业务理论知识,又要有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当前,药械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老规章不断调整,新规章不断推出。因此,作为药械监管稽查的一员,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针对性。
(三)要注重监管创新。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当前食品药品监管环境日益复杂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推进和加快药械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必须以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眼光、去创造、去实践,不断开拓、实践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执法和以人为本并重的执法理念,实行人性化执法,同时提格执法的能力,主动地研究解决新形势、新要求下药械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药械质量、维护药械市场秩序为中心,创新高效管理模式,加快药械市场监管的现代化进程。
(四)要注重更新执法理念。除对个别有意制假、售假者应予严惩外,我认为对一些行政相对人非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宣传教育、促其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工作方针,把行政处罚作为手段,把保证药械安全有效作为目的。彻底改变以往药械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着注重事后查处、轻视日常监管,注重行政处罚、轻宣传教育等理念。
(五)要注重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作为一名普通的药械监管稽查工作人员,要做到在单位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在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切实做到科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