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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中国经济脱实向虚的现实背景下,探究房地产业的长期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现实意义。文章根据样本国家房地产发展的共性特征得出:长期视角下,房地产的发展规律主要取决于GDP增长和置业人群数量的共同作用,两者任一的快速增长都将引致房价指数的常态性快速增长;若两者同为平缓增长或下降,房价指数亦随之同步运动;若发生房价指数单方面大起大落的异步运动情况,便会触发房地产泡沫过程,给经济增长造成严重的负反馈。
关键词:脱实向虚;房地产业;长期发展规律;国际经验
一、引言
城市化进程催生了房地产市场,而房地产业则因其显著的关联效应而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与支柱产业,因此研究房地产的长期发展规律及其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房地产业在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于一国产业结构的良序互动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和带动作用,对于房地产发展的规律及其对其他经济部门和总量经济影响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外学界关注的重点。择其相关研究文献简要综述如下。国内研究方面。葛扬和眭小燕(2009)综述了房地产泡沫的形成—破灭机制,及其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张若雪(2010)在国际比较视角下研究了日本和美国的房地产泡沫,并对中国房地产的供求关系进行了分析。柳德荣(2010)则将住房购买视为长期投资,“通过现金流净现值、溢价率、内部收益率等指标考察地区住房市场,指出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住房价格不合理,不同程度存在泡沫”。王春雷和黄素心(2011)则就北京房价的变动趋势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汇改推动了北京房价泡沫的形成。程瑶(2012)在国际比较的视角下研究了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收的依赖问题。王学龙和杨文(2012)在国际比较视角下实证分析了中国的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关系,并构建了土地供应限制下的房地产市场均衡模型。程侃和杨斌(2013)在国际比较视角下,通过设计一个新型房价收入比指标,对持久所得、隐性收入与中国房价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却认为中国房价仍是合理的,中国人民的房价负担能力被低估。国外研究方面。CatteP等(2004)就房地产价格与经济周期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房地产上涨期间,通过金融系统带来的财富效应能够刺激消费,引致经济景气。Hott和Monnin(2008)构建租金模型和供求模型,估计了美国、英国和荷兰等国的住房基础价格。IaeovielloM和MinettiR(2008)指出:“在经济向好时,房价上涨的财富效应增加了负债人的借贷能力和净资产,也使得抵押品价值上升,这加速经济周期走强。而房地产和经济景气相互增强最终受制于通胀上行和货币紧缩,使得负债人的资产缩水和债务状况恶化,经济也开始回落。”
E.Leamer(2008)则研究了房地产与多个经济周期的关系,认为:“二战以来美国历次经济衰退的主因是房地产泡沫,地产衰退直接影响住房投资和居民消费。即便房价并无显著下行,但房地产销售的迟缓也足以导致房地产业、建筑业的收缩和财富效应的消退,经济下行乃至衰退也往往难以避免”(转引钟伟和魏伟,2014)。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已于国际比较视角下从诸多方面分析了房地产发展与各类经济因素变化之间的关系,分析方法包括定性分析与定量实证,较为全面地涉及了决定房地产发展变化的影响因素,并于一定程度探讨了房地产波动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这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文献铺垫。然而,深入观察不难发现,当前研究对于房地产的长期发展规律缺乏同时超越地域与短期时限的一般性深入探究与总结,同样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亦局限于局部地域或相对短期的时间序列。这就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问题导向和切入点,即在经济脱实向虚的现实背景下,主要针对房地产业发展的一般特征和长期规律,通过回顾与比较各代表性国家的房地产长期发展实况与共性特征,以期得出关于房地产长期发展机理的规律性总结,从而为我国未来一段时期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风险防范提供有益参考。发达国家的房地产进程开始较早,发展较为充分,经历过明显的房地产周期现象,例如美国和日本的房地产市场;而新兴市场国家的房地产进程则开启较晚,发展阶段较低,发展过程未及充分展开,周期现象不太明显,例如韩国、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本文从发达国家选取美国和日本,从新兴市场国家选取韩国,作为研究房地产长期发展规律的样本国家,通过查阅样本国家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绘图处理。以下主要围绕样本国家的房地产发展指数与GDP增长、置业人群数量之间的关系展开具体分析与归纳。
二、房地产发展与GDP增长的关系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其发展和关联效应必然带动GDP增长;GDP增长则不仅表征国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而且表征一国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因此又必然扩大房地产需求,反向带动房地产业发展。因此,两者关联运动的常态几乎呈同步运动,即同时增长或同时下降,且增速或减速大体相当。图1是日本房价指数与GDP增长的运动关联图。如图1所示,1985年“广场协议”之前,日本的房价指数运动与GDP增长运动总体上步调一致,同为缓速增长;然而1985年~1991年,房价增速骤然提高,两者由同步运动转为异步运动,房价指数增速明显快于GDP增速,从而造成房地产泡沫的滋生和扩大;1991年~1995年,两者依然为异步运动,房价指数转而迅速下降,前一阶段积聚的房地产泡沫破灭;1995年之后,两者基本恢复同步运动,不过作为泡沫经济的严重结果,此时的宏观经济陷入长期萧条,GDP增长乏力。美国的房地产周期现象最为明显,房地产泡沫频发,如图2所示,仅1970年~2010年,就已出现过三次房地产周期和泡沫现象,它们分别是:1975年~1978年,第一次房地产泡沫;1983年~1886年,第二次房地产泡沫;2003年~2007年,第三次房地产泡沫。纵观这三次房地产周期和泡沫现象,尽管泡沫的破灭诱因不尽相同,但其产生的诱发因素却都直接源于房价指数增速明显快于GDP增速的异步运动。由于房价指数增速明显快于GDP增速,从而造成房地产泡沫的滋生、扩大和破灭,进而诱发房地产周期性波动。
而在房价指数增速与GDP增速几乎同步运动的阶段,或者GDP增速明显快于房价指数增速的时期,例如1990年~2000年期间,则没有出现明显的房地产泡沫和周期性波动现象。图3是韩国房价指数与GDP增长的关联图。从其房地产发展的历史看,如图3所示,由于汉城奥运会效应,自1986年起,韩国的房价指数运动与GDP增长运动开始呈现异步运动特征,房价指数增速明显快于GDP增速,从而造成房地产泡沫;1990年,此轮房地产泡沫开始破灭,并于1993年结束;1993年~1996年,韩国的房价指数运动与GDP增长运动依然表现为异步运动,但是与房地产泡沫期不同的是,此时的异步运动表现为GDP增速明显快于房价指数增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的房价指数和GDP增长同时受到剧烈影响,迅速下降,但自此至目前为止,除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之外,两者基本恢复同步运动的常态。综上,纵观样本国家的房地产发展与GDP增长之关系,根据其房价指数或土地价格指数与GDP增长联动的共同特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房价指数或土地价格指数与GDP的同步运动是两者关联运动的常态,这是对于房地产发展和GDP增长互相促进的产业结构效应的一般反映,尽管在发达国家有时也会出现GDP增速明显快于房价指数或土地价格指数增速的异步运动情况;若是发生房价指数或土地价格指数增速明显快于GDP增速的异步运动现象,便会诱发明显的房地产泡沫和周期性波动现象。
三、房地产发展与置业人群数量的关系
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统计数据表明,20岁~50岁的人群是住房消费主力人群和购房适龄人群,尽管三个国家的发展阶段、模式和文化等都存在明显差异,但这基本符合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因此,我们用20岁~50岁的人群数量代表置业人群的数量。下面重点检验样本国家20岁~50岁置业人群数量跟房价指数的关系,以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如图4所示,日本的置业人群数量曲线呈现显著的阶段性,其拐点出现在1973年左右,1973年之前为快速增长期,之后为平缓增长期和绝对下降期。1973年之前,日本置业人群数量以基本稳定的速度快速增长,而房价指数也以基本稳定的速度快速增长,且没有发生房产泡沫现象,两者之间表现出显著的正相关性。1973年之后,日本置业人群数量首先转入平缓增长(1973年~1995年),继而平缓下降(1995年以后);房价指数也随之转入平缓增长期(1973年~1985年),且没有发生房产泡沫现象,此间两者同样表现出显著的正相关性;1985年~1995年,日本置业人群数量平缓增长,而房价指数却大起大落,两者不存在正相关性,房地产市场经历了泡沫过程;1995年之后,日本置业人群数量平缓下降,房价指数亦平缓波动,两者又恢复正相关性。
观察图5,美国的置业人群数量曲线也呈现出阶段性,其拐点出现在1998年左右。拐点之前,置业人群数量为快速增长期,房价指数也随之快速增长,且没有出现显著的房地产泡沫现象,两者呈现明显的正相关性;1998年拐点之后,置业人群数量进入平缓增长期,而房价指数运动先是经历了大起大落的房地产泡沫期(2003年~2009年),继而恢复拐点之前的常态化快速增长,总之,两者之间不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性。关于拐点之后两者正相关性的打破,房地产泡沫期归因于市场投机因素,2009年之后(房价指数的常态化快速增长)则归因于美国的“再工业化战略”实施所带来的经济复苏。韩国置业人群曲线的拐点出现在1995年左右,如图6所示。拐点之前,置业人群数量为快速增长期,房价指数随之快速增长,除了1986年~1993年的房地产泡沫过程之外,两者基本呈现明显的正相关性;1995年拐点之后,置业人群数量进入平缓增长和回落期,而房价指数运动却呈现出拐点之前的常态化快速增长态势,两者不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这种背离运动主要源于这一时期韩国电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崛起而带来的经济快速发展。综上,纵观样本国家房地产发展与置业人群数量的关系,根据其房价指数与20岁~50岁人群数量关联运动的共同特征,得出以下结论:房价指数曲线与置业人群数量曲线的明显正相关是两者关联运动的常态;若发生房价指数运动背离两者正相关性的大起大落现象,便会触发房地产泡沫和周期现象;但是同时存在着在置业人群数量平缓增长或下降阶段上,GDP的快速增长破坏两者联动正相关性的可能,即GDP的快速增长引致房价的快速增长。
四、结论
纵观样本国家的房地产发展历史,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房地产的发展在根本层面上受到GDP和置业人群数量的综合作用,这些经济因素相互联系,共同决定着房价指数的变化。根据样本国家房地产发展的共同特征,概而言之:当城市化率越过拐点而转入平缓增长阶段后,房价指数运动主要取决于GDP和置业人群数量的变化,两者任一的快速增长都会引致房价指数的快速增长;若发生房价指数单方面大起大落的异步运动情况,便会触发房地产泡沫过程,给经济增长造成严重的负反馈,破坏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从长期看,房地产发展在根本上亦主要取决于GDP和置业人群数量两因素的共同作用,两者任一的快速增长都将引致房价指数的常态性快速增长;若两者同为平缓增长或下降,房价指数则随之同步运动。此为基于国际经验总结的房地产长期发展规律,在当前中国经济脱实向虚的现实背景下,对于调控房地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向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葛扬,眭小燕.房地产泡沫化机理及其影响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9,(11):125-130.
[2]张若雪.房地产泡沫国际比较及中国房地产业发展[J].财经科学,2010,(273):91-99.
[3]柳德荣.京沪深住房市场泡沫比较研究:基于长期投资的视角[J].管理世界,2010,(9):169-170.
[4]王春雷,黄素心.北京房价泡沫变动趋向及影响因素[J].商业研究,2011,(10):191-195.
[5]程瑶.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收依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财政研究,2012,(11):72-76.
[6]王学龙,杨文.中国的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价格波动———基于国际比较的实证分析[J].经济评论,2012,(4):88-96.
【关键词】房地产;法律;法规
1 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综述
1.1 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房地产法主要适用于调整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主要包括房地产的管理人、修建人、使用人)之间以及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之间在房地产进行交易(主要包括房地产的租赁、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权属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由三部分组成:(1)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住宅法》和《城市规划法》以及《建筑法》等;(3)相关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和《草原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
1.2 房地产法实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土地的公有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并且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系。土地是国家的资产,也是国家的资源。我国实施的是土地所有制,除部分土地由相关法律规定属国家之外,其余土地均属劳动群众所有。同时,国家因需要有权依法征用土地,所征用的土地属全民所有。
(2)坚持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原则;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主要指的是有期限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联营和人股的形式与其他的个人和单位共同合作办立企业。但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通过转让、出租、出让的方式用于非农业方面的建设。对于根据法律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土地使用的总体规划的企业,由于兼并和破产造成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土地除外。
(3)坚持合理利用土地和珍惜土地以及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珍惜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已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要全面规划土地的使用,严格控制、开发、管理和保护土地资源,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严禁个人或者集体组织非法占用土地。要对土地实施特殊的保护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坚持实施土地使用用途的管制制度、耕地占用的补偿制度、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4)坚持房地产的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企业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要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实施配套建设、综合开发、合理布局、全面规划。
(5)坚持城镇住房的商品化原则;为了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国家要适当的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加大对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扶持力度,并要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不断增加的住房需求。
(6)坚持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互结合的原则;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高风险和高利润的特性,尤其要警惕出现泡沫经济,不能让房地产交易活动放任自流,也不能管得太死。因此,对于房地产市场以宏观调控为指引,由市场去调节才是最科学的管理方法。
2 针对房地产业融资风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2.1 正确划分政府部门在房地产业融资风险中的行为界限
作为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稳定的发展,其首要目标是控制房价。化解融资风险比较重要的措施就是政府要在低收入住房的保障体系和私人商品房的市场体系中明确定位目标,并实行二元制政策。政府部门还要明确房地产行业融资监管的局限性和正当性,房地产融资监管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强烈的外部性和公共产晶特性,通过金融组织的运行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制定,从而建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预警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并采取多种预防和控制措施来稳定房价,保证房地产市场快速、稳定的发展。同时还要明确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融资市场化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风险,通过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起多元的房地产融资结构。
2.2 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房地产开放经营中,银行信贷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银行体系名副其实地成了房地产企业融资风险的集中地。因此,需要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多新的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银行体系承担的融资风险,从而形成完整的房地产行业金融体系。同时,还可以确立证券、信托等融资方式在房地产行业融资中的合法地位,通过统合性的法律措施,从而建立起市场体系多层次、组织机构多元化的房地产融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虽然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和,但是也会因不适应经济发展而产生主体退出市场,因此还需要依法构建房地产行业融资的退出机制。还要依法建立房地产行业融资的信用平台,信用平台的建立,有助于房地产企业估价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银行体系的放贷质量。
2.3 健全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金融监管方面只有少许的规定。因此,要加强对于专业性较强并且复杂多变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方面的立法。同时要独立司法、严格执法。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要体现在它的制定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法律制度,要建立起行政监管、法律监管、自律性监管,从而减少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风险。
3 针对预售商品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的基本义务就是要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实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不但能够预防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房产纠纷,还能够保护商品房购房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的交易安全。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要在行动上和思想上对预售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要积极地到相关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在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就能让预售合同产生相应的公示效力,减少不必要的商品房预售纠纷,同时也能有效避免第三人的购房行为,防止购房纠纷。
在房地产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还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监控保管工作,房地产企业需要付给监管机构一定的报酬,并且等到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将商品房预售款退还给房地产企业,从而有助于工程款项的供给得到保障,还有保证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专项使用,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款不人为地流失,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顺利进行,也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涉及到每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解决和减少房地产企业纠纷,关键在于完善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不但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质量,还能让房地产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俊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郭梅珍、翁玉江.谈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河南:中国法院网,2003
关键词:房地产立法;法律法规;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72-02
随着房地产产业的迅速崛起,房地产立法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重视,各级政府纷纷制定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对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立法问题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房地产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相比,明显要滞后了很多,而且新制定颁布的立法未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执行力还有待商榷,立法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
一、房地产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立法缺乏统一
政策、法律、法规类文件属于正式文件,是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工具,因此在使用专业名词的时候,要具有统一的说法和正式的词汇,不应产生歧义。但是在现实中立法在这一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弊病,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章程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些部分存在很大的歧义,例如“出让”和“转让”,在国家类文件中,“出让”和“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在部分地方类规章中,“出让”和“转让”却表达了同一种意思。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没有协调统一,地方政府没有仔细根据国家的立法规范制定规章制度,使得上下级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导致了具体实践过程中的执法困难,使执行中的法律存在多种依据。另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部分权责不明确,职权方面存在交叉,由于交叉的存在,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件制定出了相互抵触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结构不合理,专业术语和专有名词不规范,法规缺乏统一性,给执法人员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二)房地产立法内容欠缺
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因此,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就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虽然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文献并不完善,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并没有把与房地产产业全部相关的方面都涵括进来。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包括房地产的综合管理、房地产生产管理、房地产买卖管理和售后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综合管理,而现行的法律规章并没有对房地产的综合管理和售后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我国房地产在一级市场法律比较健全,但是在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的各类活动均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限制。房地产立法内容的欠缺以及没有相应的配套的法律规章严重影响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健康。
(三)房地产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的问题:注重经济效益,轻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从房地产产业启蒙开始,我国就一直着力发展房地产产业,所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都是为促进房地产产业蓬勃快速发展而制定的,这导致了在新社会的房地产业仍然沿袭着传统的发展方式,过分的强调了经济效益的重要性,而忽略了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群体的利益,偏离了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路线;过分的注重房地产业发展的速度和数量,忽略了房地产发展的效益和质量,与人们追求的生活质量相违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做出地区效益,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一味的寻求招商引资,奢侈的建设公共设施,大面积占用土地,肆意的开发项目……各种不合理的行为和规划导致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浪费。房里地产立法在价值观上产生了错误,片面的为房地产发展服务,忽略了立法对房地产业的规制作用,忽略了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四)房地产立法税费繁冗
我国房地产税法制度比较繁杂,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房产税就是不合理的税种,在已经征收地产税和建设税的前提下,再去征收房产税就属于重复征税,而这些税赋又经过房地产商转嫁给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压力。在我国房地产税费比较繁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房地产开发过程税费较多,直接导致开发商的经济负担加重,开发建设的成本增加,因此房价远高于人们的消费水平,超出了消费者的购买力。在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包括土地费用、建安成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相关税费、开发企业利润共五大部分。据调查,相关税费占房地产价格的10%~15%,税费已经占了房地产价格的很大比重。而且消费者购买了房地产产品后还要继续交各种税金。各相关部门、机构、物业等自行推出各类行政性、经营性费用,甚至变相收费,摊派等。这诸多方面都体现了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法相当不完善,税费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机构开发建设的进程和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及他们的消费能力,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不公平和畸形化。
二、完善房地产立法的建议
(一)立法统一性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完善各级规章制度,不要脱离国家法律自立法规,杜绝同一个名词出现多种不同的解释和同一解释对应不同的专业名词。国家应对各级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错编的应及时纠正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大体方针保持一致,严格执行统一的立法规范,避免对人民群众造成误导,避免执法的混乱。
(二)增加立法内容
现在的房地产立法在内容上并不是十分完善,总是在某些方面缺乏些东西。当然,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的,因此立法部门更应该走向房地产开发的实践中去,发现在立法上应该表现的内容或者向房地产开发机构咨询立法内容的漏洞,及时将这些漏洞填补进来。例如尽快制定住宅法,将与住宅有关的一些制度用法律条文罗列下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各个地区制定住房保障体系,缩小地区差距,减小社会风险。
(三)纠正立法价值取向
立法是约束不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是实现社会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最基本的方式。立法不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房地产立法要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发展方向,走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展的道路。与以前相比我们不仅要注重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更要注重自然的和谐发展,不能一味的追求GDP的增长,而忽略了自然效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房地产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在立法时,要纠正以往的错误观念,坚持走执法为公的路线,将立法的价值取向放到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上面。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消除不科学的、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注重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众的长远利益,兼顾千秋万代的利益和发展问题。
(四)完善税费立法
我国的税费名目繁多、重复,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整理税费名目,废除不合理的税费项目,合理的税费项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税法也要对普通居民住宅建设和经营用房、豪华住宅建设分级使用不同的税率,降低普通住房的价格,让全国更多的消费者具有购买普通住房的能力,让大家“有房可住”。目前,我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及购买的税收法规有很多项,但大多都是以“条例”和“暂行条例”的方式存在的,并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而很多执政者具体执法时较随意,无法按正常程序执行。为了消除这类弊端,应根据具体情形将合理、合法的“条例”、“暂行条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让执政者有法可依。对于重要的税种,应由国务院出面讨论制定并立为法律,并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去。
三、结语
我国房地产立法方面尚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有两种方法:第一是要密切的联系实际,多做考察和房地产开发的实践活动,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二必须要从立法学的角度确定我国房地产立法的原则,弥补体制和技术方面的缺陷,并要积极地改善,总结经验,完善房地产立法工作。房地产立法问题是规范房地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执法者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问题的根本依据。因此,为了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国家及政府要尽快完善房地产立法,使我国房地产类法律更成熟,更实用。
参考文献
[1] 符启林.房地产法[M].法律出版社,1997.
关键词:私有 房地产 交易 法律
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的立法还存在不够完善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机制的缺陷,从而导致了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无形中制造了各种法律问题和纠纷;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 有很多房地产法律问题成为法律界争议的焦点。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针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纠纷也减少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会涉及到许多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没有办理权属证书或变更登记的私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认定其法律效力时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所指的私有房地产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
一、 当前私有房地产交易中法律法规情况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应该从1988年《宪法》修订以后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这一阶段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立法进入新阶段,主要表现从二个方面来说明,一是保留了必要的划拨取得方式外,就是国家对土地的部分控制权;二是与市场经济开始接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公开的买卖转让和作为一种资产进行抵押;到了1990年5月国务院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后明确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1994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该说是房地产立法的一个里程牌,它的出台细化并细分了房地产交易立法的可能,相继出台了各种房地产管理办法和条例,特别是我国的《合同法》也开始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条例法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还是依据十几年前颁布的法条显然是远远不够了,所以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物权法》开始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的权属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也成为交易过程比如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变量;比如房地产的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那么在实际发生交易后但未取得登记权属的合法利益如何保护呢,特别是在私有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的效力和登记权属的抗衡问题,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思考。
二、 私有房地产交易成立条件
首先要基于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书面合同
在私有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首先是要签订书面合同,这是基于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性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我国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虽然从司法理论的角度来说采用口头形式也有效但是基于房地产本身的使用权的可转移特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都明确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那么这从法律层面和国家政策的倾向性上来说都做也了明确的回答,就是房地产的交易必须已签订书面合同为有效途径。
2、私有房地产交易中法律主体要求
在讨论私有房地产交易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不能回避它的主体,就是私有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个人,对产权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和变相购买私有房地产,如有特殊需要也要经过县区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当然对于部分农村的宅基地交易国家还有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农村居民私有房一产的交易也应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城市私有房地产的交易要通过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到变更权属方可有效,并且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要确保房地产本身的合法性,房地产交易中如果出现房地产多人共同所有,应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交易,否则是无效的。
3、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
私有房地产的转让和交易是基于法律主客体之间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一方采用欺诈、威胁、不当得利的手段,违背主体意愿而获取的房地产是无效的,这样的合同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原则,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上有明确的论述。
三、 私有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效力的确认
私有房地产交易首先是基于合法为前提,也就是私有房地产使用权取得的合法性,另外新的法律法规也进一步的明确了房地产权属已登记为准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私有房地产的交易的法律主体是基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产生,那么在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变更的情况下房地产使用人仍然是房产证上的登记的主体,那么合同的签定与权属的登记之间是否存在着相抵触的情况,这一点并不相抵触,合同的签立证明了房地产交易的实施但未中止,也就是在买志双方处于一个交易过程中,在交易的过程出现一方中止合同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止方承担,而相应的房地产权属的交易也发生了中止,所以私有房地产交易的行为是一个由诸多环节组成的行为,而最终是以房地产权属的登记为最后的确认。
结束语:私有房地产的交易一定要依法办理,只有依法办理才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才能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2
前言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以极其迅猛的增长态势成为了前景格外可观的朝阳产业,其所产生的高昂利润也使得各大投资商纷纷加入了房地产的开发利用行列当中。房地产经济管理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内容,如果经济管理出现了问题,那么整个房地产行业就有可能出现严重的问题,进而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阻碍。积极探索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在经济管理上面临的困境,并寻找解决困境的有效途径,是我国房地产行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经济管理概述
(一)经济管理的概念
所谓的经济管理,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的相关管理者,对于企业日常管理中与经济相关的活动所进行的管理,这其中主要包括的就是对于企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经济活动的实施与进行,还包括对于经济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1]。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经济的管理,其根本目的就是使企业的资金流动更为细致化和透明化,避免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情况的产生,在保障企业金融资金安全性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同时,对企业进行规范的经济管理,有利于企业经济的合理运行,这对于企业下一步发展战略计划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经济管理的意义
经济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对于企业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经济管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进而使企业在有限的时间之内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经济管理能够对企业内各个部门起到一个整体的资源配置作用,带动企业的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将其部门职能进行优化组合,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其次,经济管理能够对企业的积极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企业的经济活动当中,尤其是对于部门较多的企业来说,对于资金的合理运用的难度就越大,因为各个部门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和环节都是不同的,所以各个活动所需要的资金需求也必然不同,这就有可能为某些目的不纯的负责人谋取私利创造条件。实行规范的经济管理,能够对各个部门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细致的监督与管理,从而保证该活动的合理性和有序性。最后,经济管理还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2]。经济管理作为一个系统性和科学性较强的管理体系,其能够有效的将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发展需求联系到一起,给予员工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使其能够发挥主观的创新意识,对于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思考,继而提升工作的自信心和企业荣誉感。
二、房地产经济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认知水平不高
在传统的经济管理意识当中,普遍认为与经济有关的工作一定是与会计部门相关的管理工作,或者是由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去考虑的问题,与自身的工作内容并太大的关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一些房地产行业的开发商虽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开始注重了对于经济的控制与管理,他们认为只要一开始规划好了那么在随后的开发过程当中就不会再出现经济上的问题,就算出了问题也是施工方的责任,与管理并无关系。其实,经济管理并不是只靠会计部门就可以进行的,而是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将经济的管理纳入到部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而且在整个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各个流程步骤都需要实时的监督与管理,施工方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经济管理的漏洞,这与开发商在全程管理上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
(二)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针对于越来越热的房地产行业,我国确实进行了许多相关规范的制度化管理,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由于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吗,使得许多的房地产实际情况与相关的制度存在不符的现象,这就使得其行业存在的实际问题得不到完善的解决,政策的存在也形同虚设。另外,还有许多地方的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就是其与国家的政策并不同步,政策的内容也只是处于走形式的状态,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面对房地产行业的这种混乱的管理形势,政府的宏观调控已经起不到全面掌控的作用,漏洞百出的管理机制也是使房地产经济管理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3]。
(三)缺乏正确的战略计划
任何成功的项目都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都是需要过长期不断地完善与发展才能够达成的,因此长久性的战略计划才是一个行业最有效的发展计划。我国目前的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就是缺乏这种长远性的战略计划,他们往往只能够看到眼前的利益的获取,在进行经济管理的时候也只是针对于眼前的发展需求,而忽略了对于未来发展的预测与计划。同时,政府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与局限性,对于长期的发展来说并没有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4]。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在发展时缺少长期的资金使用战略,极其容易造成未来发展的资金链间断的问题,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制造困难。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对于房地产该行业经济管理的专项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对于解决房地产行业在发展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无法提供细致的指导。目前来说,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建设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缺少对于管理措施与处置办法的更为详细的说明,这就使得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无法提供切实的法律层面上支持,这不仅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缺失,也是对于房地产行业进行经济管理产生的阻碍作用。
三、房地产经济管理困境的出路
(一)提高对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意识
要想使房地产经济管理走出当前所面临的困境,首先就是要从意识层面进行提高和转变,意识是决定行为的首要因素。房地产行业的开发上应该树立正确的经济管理的意识,依据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与发展前景来综合考虑开发的具体经济计划,并且要保证做到项目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应该建立起一个专门的经济管理部门,由这个进行全程的经济监督与控制,并且要做好各个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保证各部门的有序运行,为经济管理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建立完善的成本计划和管理机制
在对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成本计划和管理机制。在进行房地产的施工之前,要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详细的估算与预测,形成一个整体的成本计划,并且按照这个计划进行项目的施工。而在项目的施工过程当中,对于可能产生的经济问题也要制定相关的管理机制,在问题产生时就可以依据管理机制进行处理和解决,不影响工程的整体进程,也能够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三)制定长远的战略目标
为了能够实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长远性的战略目标,并且依据这个目标进行战略计划的制定。对于开发商来说,要整体考量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前景,然后再确定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实施方式和实施过程,绝对不可以只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就进行盲目的经济投入。而对于政府而言,就要求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时要全面考虑搞房地产行业的济发展实际,然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的实施。
(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房地产的经济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所以国家应加强对于相关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法律法规应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初始阶段、具体实施阶段、验收经营阶段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说明,保证其经济管理能够深入到整个房地产的开发过程当中。
四、结语
我们在看到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升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其是否存在着某些不利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这种发展形势尤为喜人的状态之中,我们应更加注重与其发展相伴而来的突出问题,这就包括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问题。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管理体系中存在着思想意识方面、战略计划方面、管理体制方面、法律法规方面等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在明确这些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之上,进行相对应的改善措施,才能够促进房地产行业的长久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永红.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1(07):149-150.
[2]杨帅.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不足和应对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5,06(04):267.
[3]赵洁.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经济师,2015,06(01):289-290.
[4]郭学尚.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困境和出路初探[J].财经界(学术版),2014,09(1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