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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篮球裁判员及裁判工作是篮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员素质关系裁判员队伍的整体水平,是制约篮球运动发展的重要因素。普通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作为高级体育人才的培养基地,为篮球运动培养高素质的裁判人才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篮球专选学生在临场执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学生裁判能力的培养的方法和途径作一些浅析。
关键词 篮球专选生 裁判能力 培养
一、问题的提出
篮球裁判员要较好地完成临场裁判工作任务,不仅要具备胜任比赛要求的体能、裁判知识和裁判技能,还应具备适应比赛的良好心理素质。针对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篮球专选学生在临场执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影响学生在裁判能力方面不足的因素,提出在篮球专选课中对学生裁判能力的培养的方法和途径提出建议。
二、研究的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的对象
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07级、08级和09级篮球专选生。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查阅了有关篮球裁判方面的电子文献资料,同时查阅了篮球裁判理论方面的专著。
2.问卷调查法
根据课题需要设计出调查问卷,研究对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15份,回收112份,其中无效问卷3份,有效问卷112份。
3.数理统计法
运用统计学原理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归纳、分析。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表1显示,学习篮球裁判技能对于提高篮球执裁能力方面,34.8%的学生认为很重要,55.4%的学生认为重要,9.8%的学生认为一般。绝大多数学生对篮球裁判工作感兴趣,学生普遍认为掌握篮球裁判技能有助于提升未来工作竞争能力,教师们在教学工作中感觉学生学习兴趣浓厚,动机明确,学生在进行理论学习和参加临场执裁时,态度积极,说明学生都比较重视篮球裁判能力的提高。
(一)我校体育学院篮球裁判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临场执裁能力,即能否熟练、灵活运用规则去处理篮球比赛中千变万化的情况,是衡量裁判员水平的关键指标。而正是这一方面,学生普遍实践不足。统计表明,只有11%的学生认为自己具有一定的临场执裁能力,能胜任一般比赛,大部分的学生认为独立执裁有难度。
(二)提高学生临场裁判水平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1.学习兴趣的培养
强烈的愿望和浓厚的兴趣是学好裁判工作的动力,通过篮球技、战术教学,培养学生对篮球运动的兴趣,而篮球裁判学习又能促进对技、战术的理解和运用,进而调动学生学习裁判规则的积极性,热爱篮球裁判工作。
2.加强裁判职业道德教育
在教学中,要使学生充分认识裁判员在篮球比赛中的重要性,引导学生热爱篮球运动,热爱裁判工作,在临场的执法过程中必须保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培养学生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正义感,敢于纠正处理赛场上不良的作风和恶意犯规情况。
3.塑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篮球竞赛规则》是篮球竞赛的法则,是裁判员各场执法的依据,《篮球裁判员手册》是裁判员执行规则的工作方法。因此,裁判员必须熟练掌握篮球竞赛规则,熟悉篮球裁判员手册,必须在掌握规则的前提下掌握裁判法。只有掌握、理解了规则和裁判法才能在实际执裁中游刃有余、准确果断。体育专业的学生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一般都了解一些,但普遍存在一知半解的现象。因此,要提高学生的临场裁判能力,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必不可少。
4.重视扎实的基本功训练
篮球裁判员的基本功有:哨音、手势和移动方法。它不仅反映裁判员的水平和工作态度,还表现裁判的气势与权威。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篮球裁判,必须掌握好这些基本功。哨音是临场裁判员做出判罚“命令”的信号,哨音要洪亮、果断、及时、准确,反映了临场裁判员的自信心和面貌。根据判罚的轻重,哨音要有长短、轻重之分。哨音要求单声,干脆利落,避免出现两声哨或碎哨,给人以不果断、不准确的感觉。裁判手势是篮球裁判员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是对赛场发生情况的判决和命令。是临场裁判之间、裁判和运动员、教练、记录台之间的联络信号和纽带。手势应清楚、果断、规范、大方,具有一定节奏感,展现出裁判员的精神面貌,体现出裁判员的权威。激烈的篮球比赛要求裁判员必须及时、准确的对各种违例和犯规进行判罚。不仅要保证充沛的体力去不停的选位和移动,还要掌握良好的移动技术,积极移动获得最佳的位置和角度才能看清队员的违例和犯规动作,控制赛场局面,不至于出现错判,漏判现象。
5.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
由于篮球裁判技能具有实践性强的鲜明特点,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直观性强的教学手段。例如:多媒体课件、CAI计算机辅助教学、录像资料等。传统的黑板、粉笔和一张嘴的教学方式已无法满足现代教学的要求。可在教学中使用篮球裁判方面的录像资料以供学生观摩和学习,加以讲解补充,丰富和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开阔思维和知识面。对于常见的违例与犯规情况,可以放映一些战例,设定场景,让学生一方进行表演再现,另一方进行判断,从而强化和提高学生对类似情况出现时处理的果断性和敏感性。同时学生可以通过录像更直观地了解自己在裁判实践中的表现,纠正错误、改进不足更有针对性。因此,利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传授知识的直观性、形象性,加强信息反馈的深度与广度,有利于迅速而高效的培养学生的临场裁判水平。
6.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人的认识是由感性认识能动的发展到理性认识,又通过理性认识指导实践,即从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循环往复直至无穷。同样,裁判员成长也是如此,只有不断通过有意识的临场实践活动,才能巩固对规则的理解和记忆,建立正确规则概念,积累经验,达到公正、准确判罚的自动化阶段,获得正确的裁判技能,从而提高实际执裁的能力。篮球裁判水平的提高,除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准确把握外,主要靠临场实践,只有多“吹哨”,才能敢“吹哨”,才有自信才有经验。除了多组织各种类型的教学训练比赛外,还应该多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篮球比赛的裁判工作和观摩学习,特别是校外一些比较正式的比赛对学生的锻炼更加有效。组织学生多观摩高水平裁判员的临场执裁,带着任务和问题进行观察和学习,重点观看裁判在比赛中如何处理违例、犯规,如何控制比赛局面。通过观察与思考,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于实际裁判行为中,去解决赛场上发生的各种问题,及时总结,吸取经验教训,经过无数次理论到实践、实践再到理论的重复学习与实践,学生的临场裁判水平将迅速提高。
总之,篮球裁判员裁判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过程。作为高级体育人才培养基地的普通高等院校要不断学习积累、不断实践探索,全面提高篮球专选生裁判能力,促进篮球运动发展。
参考文献:
[1]叶国雄等.篮球运动研究必读[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
[2]孙民治等.篮球运动高级教程[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3]中国篮球协会.篮球规则[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
一、数学符号是思维活动的物质载体
数学符号按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就成为数学思维活动的物质载体。数学符号的载体功能大致表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表示一般规律
数学符号是抽象思维的产物,它可以表示一般的数量关系及变化规律。
如(a,b):(1)表示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点的坐标,a为横坐标,b为纵坐标;
(2)表示实数开区间;
(3)表示a,b二数的最大公约数。
符号Δ:在代数中表示一元二次方程的判别式;
在平面解析几何中Δ=b2-4ac表示二元二次方程Ax2+Bxy+Cy2+Dx+Ey+F=0的判别式。根据Δ的值为负为正为零,直接判定是椭圆,双曲线或抛物线的曲线方程。
2.建立数学模型
面对一个符号化的数学问题,例如我们熟悉的方程,函数的表达式等等我们要意识到它们可能是某种数学模型的符号表达式。因为任何符号形式,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存在的描述。寻找数学模型的思考过程,被一些学者称之为“火热的思考”。数学模型既能够揭示一个符号形式结构的问题背景,又能够具体,形象地解释这种冰冷的符号形式结构。一个抽象的,甚至枯燥乏味的符号化的数学问题,一旦通过想象联系上了具体,形象的数学模型,冰冷的符号问题一下子就变成一个熟悉、亲切、生动、丰富的具体问题。数学问题解答的一个关键就是:把所要解的问题不断转化成解决过的问题。因此,为符号化的数学问题寻找合适的模型是数学问题解决的一个隐含的要求。
例1.求不定方程x+y+z+t=8的正整数解的个数。
分析:学生一看到题,一般不能马上解出这道题,因为它需要分类讨论,很不简单。
如果我们把它想成投篮模型:可以解释x+y+z+t=8的正整数解个数的问题模型。把8个篮球投入4个球筐中,每个球筐都至少要投一个球,也就是相当于在这8个篮球的7个间隔中插入3个“+”号的状态,而在7个间隔中插入3个“+”号的方法个数是■=35。于是不定方程:x+y+z+t=8的正整数解的个数问题就轻松地给解出来了。
3.表达数学思维模式
数学中的基本原理以及某些典型的数学问题的解法是思维过程的思维反映块,相当于房屋建筑中的一些组合构件,它们适用于某一类特定问题的化归,因而是一些较低层次的具体的数学思维模式。
例如:求向量正交的条件,a=(1,1,2,4),b=(3,x,0,1)
解:a与b正交,有(a,b)=0
得到3+x+4=0
从而x=-7
这里(a,b)=0表示a与b正交,它借助变元把人们的运算经验表示为“相对稳定的思维模式”。
二、符号暗示信息
符号具有意指作用,能暗示信息,波里亚说“解题的成功要靠正确思路的选择,要靠从可以接近它的方向去攻击堡垒。”
1.符号原始状态的暗示信息
例如:“■”的原始寓意是根号下非负;logax的原始寓意是x>0,a>0且a不等于1。
例2.设x是实数,y=x-1+x+1,下列四个结论:
(1)y没有最小值;
(2)只有一个x使y取到最小值;
(3)有有限多个(不止一个)x使y取到最小值;
(4)有无穷多个x使y取到最小值。
其中正确的是()
A.1 B.2 C.3 D.4
简析:在y=x-1+x+1中含有两个绝对值,而去绝对值的一般方法到高中才学习。故此题对于初中学生来说,很难直接去掉两个绝对值符号。其实,学生如果能注意回到数学符号“”的“原始状态”,则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在数轴上,每个实数x对应一个点p(如图1),则x-1+x+1的“原始状态”是点p到-1、+1表示的点A、B的距离之和PA+PB,当点p在线段AB外时,PA+PB>AB=2;当点p在线段AB上时,PA+PB=AB=2,又线段AB上有无数个点,故有无数个点个x使y取到最小值2。
■
(如图1)
2.数学符号引申的信息
“数学符号带给人们的,远比人们带给它的多”,在数学题的条件或结论中往往含有一些对探求解题思路、正确完整求解有益的信息,发掘并利用这些信息对提高解题能力,培养思维的科学性和深刻性是大有裨益的,特别地,在题设条件里地位相同的未知量暗示着它们在解答中的地位也相同,这已成为一种原理――“不充足理由律”。根据这个原理在很多时候能使我们预测到问题的解或者发现解题的途径。
例3.设实数s、t分别满足19s2+99s+1=0,t2+99t+19=0,并且st≠1,求■的值。(1999年全国初中数学竞赛试题)
简析:题旨在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化归思想和韦达定理,可以说是一个较为简单的题目,但实际上是参赛学生失分率较高的一道题,这是因为题设中给出的地位相同的两个条件,而学生却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方程,不能直接运用韦达定理,于是,思维受挫。事实上,下面的解题策略恰是“不充足理由”的一个具体运用)。
解:易见s、t均不为零(由条件st≠1所引申的信息)
故方程19s2+99s+1=0可以转化为■■+99■+19=0
这与方程t2+99t+19=0的对应系数相等
因此问题就转化为以t,■为根的一元二次方程为x2+99x+19=0
由韦达定理知t+■=-99,t×■=19
从而易得■=-5
三、数学符号可以约简思维,促进思维“机械化”
这里说的思维“机械化”是指缩减解题过程,使用符号的推演可以演示思维推演。
比如在数理逻辑中,概念、判断、推理、证明已全部符号化了。
例如:每个三角形内角和都等于180°,A是三角形,所以A的内角之和等于180°。
证:令P(X)表示“X是三角形”,Q(X)表示“X的内角和等于180°”
上述推理即为?坌X(PX)Q(X),P(A)Q(A)
①?坌X(PX)Q(X)
②P(A)Q(A)
③P(A)
④P(A)∧(P( A)Q(A))
⑤Q(A)
又如关于微积分的基本公式■f(x)dx=
F(b)-F(a)f(x)是a,b上连续函数,F(x)是f(x)的原函数),这个公式以简洁的符号揭示了定积分和不定积分这两个概念间的内在联系。本来人们计算定积分必须计算积分和的极限,现在有了这一般方法,极大的约简了思维。
参考文献
[1]刘云章主编.数学符号学概论[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3.
[2]宁连华等.心智图象对问题解决的认知功能探析[J].中学数学杂志.曲阜:2002.
[3]汪正东.化归是一种创造性思维[J].北京:2000.
[4]A.D.亚历山人洛夫.数学它的内容.方法和意义[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摘 要 通过文献归类及调查研究,分析目前高校运动会的现状,提出地方高校运动会的改革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 地方院校 运动会 发展
近年来随着高校体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学校运动会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新要求。学校运动会的改革怎样与新课改相结合,构建以师生为主体,以体育活动为手段,以育人为目的,既符合学生自我完善和身心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学校体育教学改革和未来体育发展的需要,具有地方院校地区特色的运动会体系和制度,是目前地方高校运动会改革的关键。
一、目前省内外高校运动会的改革现状
通过对2003年到2008年“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收录的关于高校运动会改革的科研论文归类研究,及对部分高校运动会的现状调查分析,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目前高校运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学校运动会的项目设置是田径项目为主,竞技性强,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的要求较高,只有少数学生具有参加比赛的能力,多数学生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处于应付状态。学校运动会个人项目多,集体项目少,比赛内容以竞技体育项目为主,缺少集体性、趣味性,表演观赏性项目,学生参与积极性不大。
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对开展学校群体工作缺乏推动作用,比赛内容与体育的健身性要求相脱节、与平时的教学内容脱节,与教育部新颁发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内涵相悖。
(二)校运会的发展方向、模式及构想
淡化竞技型的比赛模式,构建融大众性,竞争性,趣味性,娱乐性,教育性于一体的学校运动会新模式。学校运动会与学校的日常体育活动相结合。运动会期间,除了开展以田径等为主的竞赛项目外,学校要开展小型竞赛作为补充,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文化活动,让运动会期间成为学校的体育节日。
客观来说,近年来部分高校对校运动会的改革确实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对促进高校运动会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以传统田径为主,照搬大型比赛的编排模式的运动会确实有悖于现行体育教育工作宗旨。但目前的改革研究状况是对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少,校运会中对新增的一些趣味性、集体性的项目各校缺乏统一,目标也不明确,改革也缺乏严谨性、科学性;再者改革研究范围仅限于大城市,尤其是多集中对省会城市的几所重点大学,而地方院校在管理,运行机制等各方面与重点大学有所不同,改革因根据实际形成统一的思想、目标和模式。
二、地方院校运动会的发展方向与模式
学校运动会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展示学校体育教学成果和学校精神风貌的窗口,必须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思想,体现体育教育功能,运动会的设置应根据地方的特点及教学内容安排,做好大众性与竞技性的统一。
(一)竞技项目依然是地方高校运动会的主体
西方体育运动哲学是追求人的一切可能性,竞争是体育运动的固有属性,是竞技体育的本质特征,通过竞技运动,可以促进人们团结合作、鼓励人们力争上游。高校专门性竞技体育项目可为两类。第一是田径运动。田径是体育运动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的一种体育生活方式,田径运动通过多种形式的走、跑、跳、投等身体锻炼,提高力量、速度、耐力、柔韧、协调、灵敏等身体素质,提高奔跑、跳跃、投掷等基础运动能力,田径运动健身在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的精神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在增进人的思想与情感交流,融洽人际关系,加强人的沟通与了解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作用。因此,田径仍然是高校运动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男女老少皆适宜参加。但是,高校运动会设置田径项目时不能一视同仁,而应区别对待。老年教师员工以小运动负荷项目为主,且尽量少设运动项目;中年教师员工以中等运动负荷项目为主,可参加大部分项目的比赛;而青年教师员工和学生则参加全部项目的比赛。第二是球类运动。球类运动主要以对抗性较强的三大球项目为主,通过比赛使运动员将知识、技术、技能、意志、心理和智力等融为一体,促使人们团结合作,顽强拼搏,开发创造,去争取胜利。球类项目不需完全按照比赛章程和规则进行,竞赛规则可适当变化,包括场地变小、时间缩短、局数和分制减少等,以增强比赛的激烈性、观赏性和比赛结果的偶然性。球类项目可设置三人制篮球赛(10min)、五人制足球赛(上、下半场各10min)和混合排球赛(男、女各3人,一局21分制)等内容,而且在运动会期间应安排决赛,小组赛因根据大会的安排由各单位组织。
(二)大众性的项目应安排在开幕式及平时的测验中
“重要的是参与而不是取胜”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精髓,是体育运动的指导思想,是学校体育教育目的和意义的集中体现。适合大众参与性的运动会体育项目主要有广播体操、团体操、韵律操、健美操、艺术体操、体育舞蹈、交谊舞、武术(太极拳)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内容。但运动会是学校体育活动的最高形式,其组织与投入不可能在运动会期间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只能集中展现最精彩的部分。运动会的大众项目可安排两个项目。第一是开幕式的团体操表演。团体操表演在大型运动会开幕式中有着举足轻重和不可代替的作用。一个成功的团体操开幕式不仅可以渲染气氛,振奋人心,更重要的是可展示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艺术、科技水平等各方面实力,弘扬民族文化和体育精神,而且参与人数广,各高校举办运动会时对此也都十分重视。许多高校将其视为宣传展示对外交流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运动会开幕式团体操表演内涵团体操要以体育项目的内容和动作为主,经过一定的创意构思,使表演能够反映某一方面的主题思想,表现某些情节,高校运动会设置的项目必须大众化,充分考虑到各年龄段人群的特点。团体操或者大型文体表演以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技巧等大众体育项目再加上各种文艺表演为内容,体现地方特色文化,经过精心创意,结合校园文化,使表演的主题思想、内容形式更加统一。高校运动会开幕式团体操表演要以体育技能表演为主,以大学生的自发性、自立性结合为基础,本着自觉自愿参加的原则,让学生根据各自的兴趣和爱好自主选择表演项目、内容,这样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锻炼身体效率,而且由于成员之间都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利益,他们在共同练习的同时,还能增进友谊,形成团结互助的亲密运动会开幕式团体操表演功能。其二,高校举办运动会,不仅是为了展示师生员工的体育能力和竞技水平,促使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而且也是为了检验体育教学效果和学生的身体素质状况。通过比赛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把体育教学和运动会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学为需,学有所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增加学生体育锻炼的时间和效果,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促进体育教学目的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高校运动会项目的设置可结合国家要求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的项目内容,具体包括50m、1000m、立定跳远、实心球掷远、男子引体向上、女子仰卧起坐和一个重点体育教学项目如游泳、溜冰、武术项目等。这些项目要求每个班级、年级和院系保证有一定的人数参加,既设立单项奖,又设立团体奖,在运动会期间完成,作为运动会常规大众项目。
三、结束语
高校运动会作为高校的一项大型活动,是学校开展体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地方高校运动会的改革要把握学校体育教育的发展方向,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统一,运动会项目于日常教学内容的统一,体育文化与学校文化的统一,把运动会作为推动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田雨普.新世纪我国体育的功能与作用[J].体育学刊.2004.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