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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整规办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县上决定进一步在全县开展非法砖窑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全面清查全县所有砖窑的基本情况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切实解决我县存在的非法砖窑无证开采,破坏耕地、浪费能源等突出问题,确定保留和关闭名单,对关闭的砖窑坚决依法取缔,并制订砖窑布局规划,依法规范砖窑生产,保障全县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二、时间和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议定需依法关闭的非法砖窑。国土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的建窑时间、法定代表人、占地类型、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等;矿管办调查了解各个砖窑产品类型、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环保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及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安监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工商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国土资源局、矿管办在对全县所有砖窑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掌握砖窑的基本情况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保留和关闭砖窑名单,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为下一步编制布局规划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制订砖窑布局规划。由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和土地规划修编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台塬为主、平塬收缩”的原则制订全县砖窑布局规划。方案形成后,分发到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布局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三阶段,依法规范。分四个步聚:(一)向违法企业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各执法主体单位下发);(二)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与违法企业签订关闭协议(确定自行关闭时间由所在乡镇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督促其按协议时限关闭)。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违法砖窑,接受处理后,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愈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关闭。(三)不按协议时限关闭的进入司法程序由执法主体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施关闭;(四)对规划区内确定保留的砖窑,先由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然后其他相关管理单位按各自行业规定办理相关证照,从而规范砖窑生产,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
三、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砖窑是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工作,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砖窑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同志兼任。
四、几点要求
1、搞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耕地保护,墙体材料革新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及各砖窑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做到依法用地、依法经营。
2、严格土地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有关政策,对保留的砖窑合理划定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同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取土计划,签订取土协议书和土地复垦协议书,收取土地复耕保证金,坚决杜绝在平原取土等违法行为。
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1。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1.2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2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省仍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林地保护;存在问题;有效措施
一.引言
林地保护管理是我国当前林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林业资源大多集中分布于西南、东南、东北、西北及部分丘陵地区,林地所在地理位置多为山区或者无人区,这给我们的林地管理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为有效管理林业资源,各地设立了许多林业基站和环保站、农业站,其对保护好辖区内的林地资源、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近年来我国林地流失情况十分严重,部分基层管理站不严格执行国家的总体规划,随意侵占林地用于商业建设,或者对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不力,林区偷伐珍惜林木、群众随意进入林区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等情况较为突出,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加剧了林区水土流失,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国一贯重视林业资源及对林区、林地的保护工作,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关乎森林资源及国土绿化的发展进程,我们必须认清当前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现状与不足,并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林地保护意识,从而全面保护林地资源。
二.我国林地管理的现状
我国对林地的保护一直持慎重的态度,不仅体现在管理制度上,还体现在各项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我国涉及到林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全国性法律规范,同时地区针对各自的具体情况也出台了多项法规制度,如《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林地资源管护制度》等。各地区、基层林业管理基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建立了林地保护管理的正规化、法制化系统,国家在林地保护管理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国家林业局多次对全国征占林地清理现状进行整顿检查,查处了一批非法占用林地资源的案件,有效遏制了非法占用林地资源的势头。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政策制度的执行也能高度重视,不过,部分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在林地管理中也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现象,不能很好地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之间的关系,致使林地资源大量流失,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少数地区的林地保护管理形式依旧十分严峻。
三.林地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并不完善,林地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十分繁复,其突出表现在林区水土流失及林地的违规使用情况。林地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在现实中,对于林地资源的管理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在基层林地管理中尤为突出。其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管理部门对林地保护法律意识薄弱
林地保护是与耕地保护统一级别的,然而,在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部分管理者对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善,缺乏法制观念,经常为了短期、眼前利益而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以权代法,强行干预林业部门,严重制约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另外,部分林农缺乏对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随意进入林地进行非林业生产活动,导致部分林地表面被严重破坏,引起水土流失。
2.林地土地使用权界定不规范
部分基层林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及林业管理法律法规,明确了林农自己林地的使用权限,同时也对相关林地的权属关系,如承包、转包、出租、转让等流转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部分基层林业管理站点的林权登记管理尚未与乡镇、县市等联网,各基层林管区的宣传力度也不够,致使林地土地使用监管不规范。
3.管理者对林地保护管理重视程度不足
在部分管理者意识中,基层林地保护管理相对于林区经济开发来说较次之,部分乡镇林业站没有独立的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开展林地的实地保护工作较为困难。这实际是由于领导者对林地开发认识上的偏差及片面所造成的。
4.林地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我国林地面积广大,要正常进行林地监管工作需要大量的管理、巡检等人员,但是,在我国基层林业站的专业人员配置较少,相关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在林地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突况处理等方面缺乏经验,各项专业管理技术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另外,各林地工作人员的职责也不明确,兼任串职现象十分严重。
四.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林地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制度建设是林地保护管理的基础,要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相关管理流程。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林地管理相关制度与林权办理流程。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是我们林地保护管理执法的依据,相关部门必须针对新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同时,对林地产权变动办理要明确办事流程与手续,严格执行审批程序;(2)健全监督机构,严格执行监督管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其管理过程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审批。在林地保护管理中,要积极开发林地保护监测系统,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执行垂直监督和平行监督双监督模式,强化监管职能,提高林地保护水平。
2.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林地保护意识
林地保护管理不仅要从内部做起,还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必须充分认识到林地保护的重要性,树立保护林地的意识。对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的宣传工具,如宣传车、广播电视、标语等来宣传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要性,并深入基层林农之中,取得民众的理解支持,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更上一台阶。
3.加强林地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林地保护需要大量专业人员来实施,而我国在林地保护管理人员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从三大方面来采取措施:
其一,做好队伍建设工作。在队伍建设上,必须从人员招聘、专业知识考核、持证上岗等方面严格审查;其二,做好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对聘用的护林员、林地巡视员以及相关林权管理人员等要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的培训,以提高管护水平;第三,执行林地管理多级责任制。林地管理部门要与下级签订相关责任合同,明确个人的管辖区域、职责、报酬等,并严格执行考核。
4.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我国林地保护管理必须坚持以林权证为主的林地管理原则,对擅自将林业用地进行其他非农业用途的行为要收回还林,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而造成林地资源流失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林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措施,严格监督重复发放的其他土地权证及未经审批的林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林业用途,不得随意更改。
参考文献
[1]杨朝虎.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J].新疆林业,2006(6).
[2]阮孝梅.加大农村林业资源保护的几点构想[J].科技交流,2011.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 3198.2016.22.063
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日新月异。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小产权房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而我国当前关于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建设并不到位,存在着冲突矛盾的地方,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还是其他一些法规,都没有有效设置相应的小产权房的立法保护。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 我国小产权房行业现状分析
从目前来看,我国加快了对小产权房的治理和管控力度。2014年,国土部联合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小产权房进行了专项整治,拆除了很多严重违法违规的小产权房,然而,2015年后,小产权房再一次掀起,不断出现小产权房问题,全国各地的小产权房不断出现,给我国的房地产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小产权房再度升温的背景下,小产权房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虽然一些地区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整治,但是效果不佳,也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为此,我国相关学者开始呼吁对小产权房的改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相关部门更多时候是采取一种冷处理的态度。从各界的态度来看,我国学者更倾向于将小产权房转正,通过设置一些税费措施来加强管控,这样也能够有效缓解房价问题,也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工市民化。还有学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设置一个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如果新建小产权房则进行严格处理。对于遗留的小产权房则应该完善相关手续问题。总之,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应该进一步规范小产权房市场,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够有效维护我国房地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2 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的缘由
2.1 法律规定的要求
从我国的民法角度来讲,小产权房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性决定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条第3款和第4条均涉及相关内容。从这些法律的规定可知,对农民处理集体土地小产权房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约,显然是同我国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可见,这种制约是同我国当前实际不相符合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那么,对商品房进行开发,是否是将其变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利用形式?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开发,在此情况下,需要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因为,该种模式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同相应的征收条件并不符合,这决定了政府并不能将集体土地收归并转卖。不仅如此,我国规定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能够进入市场进行自由流转。此时,用于建设的土地无疑会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转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性质,将其变为国有土地的话,政府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相反,如果不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话,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就产生了一定的悖论。由此可见,从法理角度来讲,我国需要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对其加以管理和保护。
2.2 相关部门法律的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认定小产权房不合法。因此,很多人认定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然而,深入分析可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就是说,集体使用权并不在此范围内,正因为如此,该条法律规定并不能够对农民集体土地开发建设进行有效制约,而该条法律也不能确定小产权房是违法的。另外,我国政府也在积极治理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问题,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小产权房的买卖是否违法。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让小产权房合法化势在必行。
2.3 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小产权房关系到农民以及一些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从很大层面来讲,小产权房极大地表现出了农民的要求。而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将其合法化是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基础,其可以将农民从土地制约中解放出来,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的作用,让土地应用更加现代化。另外,小产权房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房地产泡沫,可以有效调节我国房地产业的市场配置,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提升对小产权房的保护,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让城市居民获得一定的利益,还可以有效提升政府的财政收入。从改善各方利害关系的角度来讲,让小产权房合法化是十分有必要的。
3 小产权房的立法完善
3.1 完善《物权法》中土地权利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新的发展时期,要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利制度作进一步的规定,要进一步有效体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出现的登记和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在完善《物权法》的过程中,可以积极设置相关的规定,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够进入到一级市场进行合法转让。虽然该规定有一定的争议,但是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中用了“国家有关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及具体规定的内容,由此可见,此处对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的问题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之所以这样设置法律规定,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许相关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试点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完善《物权法》中土地权利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好地规范小产权房的交易活动。
3.2 完善《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管理的法规
《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够进行转让,这为土地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在新的发展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对《土地管理法》加以完善,一方面,要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升到同一位置的高度。另一方面,我国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规定并不完善,甚至是一种残缺的产权,虽然规定了农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在其决定土地的使用时却往往受到一定的制约。为了让小产权房更加合法化,得到有效的保护,应该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可以转变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农民能够对自己的土地进行使用,只要不占用耕地,处于规划的要求内,农民可以有权决定土地的使用方法,允许其进行转让。
3.3 健全“小产权房”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有效保障小产权房的合法利益,同时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这样能够更好地避免一些土地占有、违规拆迁等问题的出现。为此,第一要进一步有效确定小产权房的身份。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应该有效界定为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等类型的房屋。第三,要完善相关税收的规定,在对其进行交易时应该规定向国家补缴税费。如果已经建设好的小产权房,当其补办了相关手续后,应该让其拥有正式的产权。
4 结语
小产权房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产物,想要有效规范小产权房市场,一方面要从土地制度角度着手,另一方面,要对小产权房的买卖、手续等环节进行有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为有效地管控小产权房,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华伟.小产权房合法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2.
[2]周孚寿.小产权房流通合法化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3]高立俊.小产权房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