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民事诉讼 运用 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受损的民事权益,其实践性和操作性都非常强。作为程序性法其即涉及抽象的理论和原理,又包括众多繁杂的具体规则,因此如何有效地组织教学内容,如何运用适当有效的教学方法演绎抽象的理论和繁杂的规则,成为课程教学者一直思索和研究的问题。虽然案例教学法在十多年前提倡,但是至今演讲式教学仍然是主流教学方式,说明案例式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运用尚未完全成熟。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在民事诉讼中的教学实践,谈谈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和运用,并探讨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对案例教学法的创新。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本质

案例教学法最初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后来柏拉图师承了这种教学方法,首创了历史上最早的案例教学法。但真正把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现代大学法学教学方法的,却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各伦斯部斯・兰德尔在1870年首创。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是通过师生对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判断分析,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同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技能、言辞辩护的能力和语言表达技巧等。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此方法很快被美国的其他法学院所仿效,到1910年该方法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案例教学可以说是一种讨论式教学。学生根据教师预先拟定的“教学进度表”在上课之前对指定教材中的“案例和资料”进行充分的预习,上课时教师不再陈述教材中的内容,而是让学生讨论预习的内容,讨论的方式由教师灵活掌握,不拘一格[1]。按照案例教学的要求,通常教师会先演示一遍案情或请一个学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介绍,然后教师会就这一案件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学生的发言不限于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也可向教师提出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为了得到教师的解答,也可能是对教师表达的观点进行质疑。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和教师都是主动的、积极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会形成相互的对抗,各方都成为信息的输出者和输入者,从而使教学活动成为双向的交流而非单一的灌输,这正是其与传统演讲式教学不同之所在。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除了让学生学习知识之外,更在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间题的能力,使学生能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真正的法律人。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课程中运用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其主要内容包涵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步骤、方法以及相关规则。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学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各种诉讼活动的运作规程,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程序,完成民事诉讼活动,纠纷解决的能力。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实现这一目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演讲式教学重在以举例的形式去演绎现有的法律规则,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单向的教与学的模式,这样的方式优点在于能教清楚明白地诠释法律规定内涵,但却使学生形成习惯性的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而案例教学注重学生的问、想、看,辩,学生所处地位不是被动而是积极主动,因此更能实现民事诉讼教育的目的。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让学生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难以通过讲授法理解和接受。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可以清晰地理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从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也形象直观地展现于具体的案例中,学生更容易理解程序价值,形成程序公正理念[2]。案例教学法融合了诉讼程序中的要素,一定程度上再现和模拟了真实诉讼的场景,鼓励学生在对抗辩驳中思考问题,在培养诉讼技能的同时,使未来的法律人熟知诉讼程序与习惯以及令人质疑之处,有利于将法律教育的重点从实体法转向程序的功能,认识程序法的重要性。

三、民事诉讼法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方式

随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提倡,教师已经比较注重案例在教学中的运用,但这种运用很难说就是案例教学,更像是一种案例演示或举例,因为老师还是注重对案例的讲解,注重对法律概念或条文的演绎,而并没有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能力作为教育核心。因此,如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中充分体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选择运用完整案例视频

案例教学强调完整案例的运用和再现,因此教师可以采用大量的经典案例视频,完整地向学生演示案件内容,以便于学生获取充足的信息。视频案例的选择尽量来自现实案例,这样可以拉近法律与生活的距离,让学生眼界深入社会,去理论联系实际。现在很多大学都实行多媒体教学手段,这为视频教学提供了条件,它使课堂教学更生动形象,学生记忆更强烈,课堂气氛更为活跃,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作者在讲授一审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则时,就使用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的庭审视频,通过视频完整地演示了开庭时,开庭中,开庭结束各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视频播放完毕后,让学生谈谈从中所了解的知识点,并引导学生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发表自己的看法。

2、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都是培养实战型人才,案例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理想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我们可以摆脱单纯阐述提供案例,而是让学生模拟案情,扮演不同角色,使其犹如身临其境。教师先提供一个真实案例,最好能有法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人、证人等多重角色,然后让学生分别扮演相关角色,使其站在不同立场,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则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在充分的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将情景模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培养学生实战能力。

3,在案例教学中突出辩论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辨能力最近开始提倡辩论式教学,有关研究者认为"因为我们的司法实践不是死板僵硬的,而是富有活力和生命的;我们不仅仅要 有良好的学术素养,更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我们不仅仅是撰写法律文书,更要通过口语化的表达来达到预期的效果[3]。辩论式教学可以在案例教学模式中进行,因为民事诉讼强调对抗性,辩论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程序规则中包含辩论程序和辩论要求,因此突出民事诉讼辩论教学的内容,毫无疑问更能实现民事诉讼的培养目标。民事诉讼法实践性很强,因此在案例教学中突出辩论教学,可以使学生系统的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发挥自己的空间,在准备和辩论过程中培养、锻炼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应对突况的随机应变能力以及调查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时,在对于整个案件的辩论策略和辩护方针上,可以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全方位体现[4]。

4、教师应注意总结讲评

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但也不能忽视教师的引导,因此在师生讨论结束时,教师有必要对讨论和辩论情况加以总结评析。教师讲评时,应先分析归纳学生提出的不同观点,作出评判。肯定正确的观点和意见,指出错误观点的问题所在,然后针对案例讨论不够深入的方面要进行阐析和补充,以利于下次案例课的教学。教师必须认识到讨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而是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的能力。当然教师也要注意对学生的激励和鞭策,学生是多样化的,对积极发言的学生应予以肯定,对平时不发言或极少发言的学生予以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学习热情。通过教师的总结讲评,达到巩固教学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军,关于在中国法律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思考,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9)。

[2] 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M】,成都出版社,1993(1)。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第2篇

诊所式法律教育对美国以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迄今为止,许多国家的法学院都设立了各种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 诊所式法律教育已成为诸多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2000 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后逐步有许多院校也陆续加入该行列。

笔者在自己学校也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 笔者结合自己指导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 谈一下自己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体会和看法。

我国法律移植自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学习也基本上采取的是欧洲大陆国家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 这一模式有助于对法律理论与条文的系统学习, 但这一模式却存在所有课堂讲授所均有的枯燥乏味, 总有隔靴搔痒的感觉。 法律就是生活,是鲜活的,是富有生命力的。 法律规范即法条不过是对人们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高度类型化,诊所式教育则以学生作为教学实践的担当者,将枯燥的法条又还原为了现实生活, 通过在生活中的应用使人对法条有更切肤的理解。

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法律应用上的实际技能和技巧,对培养应用型人才大有裨益;不仅能解决问题的现实法律需求, 而且能促进学生的理论学习,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学生为实践主体,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角色模拟、案件等实践中学习的方式, 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 而且还能培养学生法律知识之外的如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等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中,尽管教师也会通过讲解、 解剖案例的形式去展开教学,但是, 这种为了解释法律原理或法条含义而去精心选取的教学案例, 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剪裁后而得来的, 往往是为了说明问题而说明问题。 在通常的教学过程中,法律被分为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分科来学习, 学生由此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条块分割的,难以获得综合认识,欠缺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诊所式教育中学生面对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或案件, 对这些问题或案件的分析和解决既需要法律知识, 又需要案件所涉领域的相关知识和逻辑判断能力;对所需法律知识而言,既需要实体法的知识,又需要诉讼法的知识,而且可能既需要民法的知识, 又需要刑法、 行政法等知识。 在面对或处理现实问题以及案件的过程中,考验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外一个特点, 是有助于培养未来“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 它涵盖了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 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 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 可以说, 这些问题伴随案件的始终。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是以“准律师”

的身份为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 在此过程中,学生接触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案件, 面对的是形形的当事人。 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公益服务意识, 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该方法的初衷是将这种介入式的法律学习方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环节整体植入传统教学过程当中, 使法学教育不仅传授法律知识,同时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现行法学教育模式注入新的活力。 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媒介, 将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纠纷作为学习情境, 为学生搭建良好的实践平台, 同时使学生将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希望实现学生、司法实务部门、社会的“三赢”。 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和不足。 但是,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案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当事人、司法行政机关等对学生办案质量的担忧,特别是由于学生人数的众多,案源总是相对稀缺的一个资源,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实际接触到案件。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02―0082―02

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就是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改传统法学教学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讨论式、双向互动、诊所式等教学法,以便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掌握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提高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同时在教学中还应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一、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特点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相同。法律教育的任务是灌输,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由上向下的灌输模式,主要围绕着某种专门理论框架而展开。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教材按顺序有计划地组织教学,讲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主要是听、记和背,忽视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尽管在教学过程中也安排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一些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但往往采取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忽视了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不注重实际技能训练。学生总是担心自己的结论与标准答案不一样,害怕因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正确答案有出入而出错,从而忽略了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忽略了现实生活中这种纯粹的条文分析和所谓的“标准答案 ”,其实根本就不存在。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尽管会背很多法律条文和术语,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不了解案件的、审判等诉讼活动,毕业后不能马上胜任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而是培养能分析具体法律现象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确实是成就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一条捷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培养学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必须改革目前的传统教学方法。而采取案例教学法无疑是解决的途径之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

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19世纪70 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 》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学生通过自己阅读和分析法律事件,以此找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通过案例学习法律,学生们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实务的能力得到提高。

在我国高等法律院校中,大部分学生是由高中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缺乏必备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学生在高中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高考。因此,没有学习法律所必备的人文素养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艰涩的法学理论和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理解和判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比如在《刑法原理与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成立,教师可以例举大量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找到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从而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教师再对学生的分析归纳进行讲解,指出可能存在的不足,从而使学生得到理论上的升华,而不是像传统教学过程中,先讲解犯罪构成、法律的规定,然后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件。在案例教学法中,先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件找到法律依据――归纳整理知识点,而教师的作用是引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验各类角色。例如,法官如何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律师如何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并使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如何制作各类文书等等。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和解决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它对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是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特点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资料。课堂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要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真实案例或虚拟的案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采用案例教学后,教学活动不再是一支粉笔一本书,它要求教师打破教学内容的系统性、逻辑性,直接从案例分析入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演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条的内涵、解释法理知识。

案例教学法可以根据具体教学活动的需要,选择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模拟审判案例等具体教学形式。

1. 列举案例法

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其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 讲评案例法

通过剖析案例将所设定的教学内容潜移默化地被学生掌握。例如,在介绍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时,可以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的目录和内容,讲评法院如何立案、原告如何、被告如何应诉、双方如何举证质证、证据目录的整理、法庭如何审理、诉讼人如何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所需的法律文书等。

3. 讨论案例法

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4. 旁听案例

结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它既增加了学生对于诉讼程序直观、感性的认识,又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精神。让学生思考如果他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该怎样运用所学知识去判案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模拟法庭审判

当学生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同时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就可以模拟法庭审判。在前面观摩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由学生扮演模拟法庭审判所需角色,亲自参与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模拟法庭审判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组织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1. 精心挑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选择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典型性。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和本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层次性。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例,以适应不同的具体案例教学形式。如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中选择的案例,对其问题的设置就应相对于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要单一些。

真实性原则。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作为教学案例,得以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

教学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符合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2. 案例教学法教学环节设计

根据国外典型的案例教学环节,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我国法学的案例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课前准备。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教师需要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教学计划。在课前准备中,教师须精心挑选案例,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

第二阶段,呈现案例。教师将案例介绍给学生,为讨论做好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学生的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离不开专业理论,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课前预习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课前预习不好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及的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也无法提高能力和素质。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它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在布置案例后,可以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展开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大胆发言,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辩论,学会分析案例。讨论完毕后,各小组选出代表阐述本小组的讨论结果。

第四阶段,点评与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和总结。教师应分析总结学生的发言,回答学生的疑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并在评析案例的基础上深入讲解相关理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拓展理论知识。

3.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把课堂上学习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熟悉各类法律文书写作。

参考文献:

[1]李东海.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01).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范文第4篇

当前,各地各部门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上,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力度,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力推动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天津、江西、山东、广东等省(市)把农民工列入“五五”普法规划重点普法对象。吉林省律师协会成立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此配备4名专职律师,面向广大农民工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深受广大农民工的欢迎。河南省明文规定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标准,保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2007年5月,江苏省司法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13个职能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全省农民工就业前要接受不少于4学时的法制教育,就业中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6学时的法制教育。2007年6月22日,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在徐州举行了首批地市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指导协调省内的徐州与无锡、宿迁与苏州二对地级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劳动社会保障机关签订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协议》,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联合,建立农民工流动到哪里,法制宣传教育就覆盖到哪里的有效机制,形成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制宣传教育的同频共振,这标志着江苏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新模式正式运行。江苏省内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这种法制宣传教育对我国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我国在对农民工教育培训时有关专业技术的内容比较丰富,而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就是在农民工上岗前进行的教育培训中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相对简单。为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必要丰富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培训内容。

二、对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

(一)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

要守法就得懂法,而懂法就得学法。文化程度的高低,知识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农村成人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多为小学、初中毕业,再加上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对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常常已经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他们会选择“私了”,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甚至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旧俗,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农民工对法律是否信仰,法律是否得到农民工的普遍敬重认同,是农民工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教育的关键因素。从理论上讲,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2]一般来说,对法律的认知是对法律信仰和依赖的前提,较高的法律认知水平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赖感;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核心,直接反映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我国农村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则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源,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农村一直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视法律为统治工具,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工认为法律没有什么作用或者法律不是给他们这些人服务的,形成了“法律无能”的意识。[3]很多农民工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民告官”案件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北京宣武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报告》中显示有50%的农民工认为当前普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4]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农民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工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提升农民工的法律素质,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工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观念,使农民工学习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充分展现新生代农民工勇于用法律维护、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同时,通过普法使农民工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

(二)加强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教育培训

目前,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十分广泛,其中与农民工有关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3)自由权;(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关注、尊重、平等对待和保护社会中一切成员的人格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其中,平等权、劳动及休息权、人身权及通信自由权、获得物质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平等权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平等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是没有宪法障碍的。平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在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平等权的实现受到许多限制,应然的美好与实然的残酷之间的强烈反差成为触目惊心的现实状况。[5]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工,只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这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实际上就自愿或被迫放弃了这一权利,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更不能被选举,回户籍地参加选举或被选举的可能也因为种种的实际困难而无法实现。人格尊严平等权是人必然享有的,与人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必然的联系,与人们对社会的贡献并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和否定无关。然而现实是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歧视、排斥、侮辱农民工的事例时有发生。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社会经济保障的权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体现出来。长期以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尽管目前有些改善,但是全国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游离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此外,农民工工种比较差、劳动报酬较低,较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农民工相比较受到歧视现象更为严重,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同时,农民工应该正确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不容许滥用权利,要自觉履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立法依据和行为准则。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公民权利是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成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产生的权利要求与主张。公民权利是以主体是否具有某一国家公民资格作为其获得权利的前提,确定公民权利的标准是根据某一个人是否具有该国公民资格。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就成为其权利是否能够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切宪法价值包括自由、效率、秩序的基本尺度。宪法包括多种法律价值,如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具有根本的意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的关系,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并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出来。在宪法价值中,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只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相联系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服务,才具有合理性。[6]公民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加强刑事实体法中相关犯罪的教育培训

从国家统计局2000年公布的数据看,全国流动人口犯罪占总数的32%之多。这一统计说明,仅占全国人口1/13的流动人口的犯罪总量却占1/3。可见,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构成对社会的极大威胁,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7]尤其是近几年来更为严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已经大大地超过了本地人口的犯罪数量。农民工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30%多上升到了现在的80%多;在有些地区,2005年农民工犯罪率甚至达到了85.71%,2006年递增到了88.94%。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8]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刑法教育。刑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刑法同犯罪作斗争,是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实现的。一个是犯罪,一个是刑罚,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内容。犯罪是违犯刑法并依法应给予刑罚惩罚的行为。要理解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考虑。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它是一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各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其首要任务是让农民工知道何为犯罪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分为十章,涉及400多个罪名。据调查,在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有78.4%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占62.6%,抢劫占13.3%,诈骗占2.5%。[9]据广州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前七名排序为:盗窃23.1%,抢劫21.9%,抢夺17.4%,伤害6.8%,犯罪5.9%,诈骗4.5%,2.2%。而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的排序是:盗窃32.3%,抢劫14.5%,8.3%,伤害7.8%,抢夺5.7%,犯罪5.3%,诈骗4.2%。[10]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侵财型犯罪无论是在规模、增速还是影响力方面都要远远超过暴力型犯罪。农民工具有经济状况的贫困性,这使得获取金钱财物是他们的重要目标。而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农民工囿于自身能力和外部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安身立命的物质条件。在强烈的物质占有欲望的驱使下,他们置国家法律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顾,铤而走险,频频实施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等。同时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盗窃和抢劫等犯罪,不论被害人反抗与否,往往采取先发制人的方法,杀害、伤害或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得犯罪的暴力性程度明显增强。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要注意重点突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等常见罪的介绍和解释。刑罚与犯罪是刑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犯了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农民工犯罪也不例外。在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主刑包括管、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过刑罚的适用,能够对犯罪人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和谴责,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而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能够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愤怒和仇恨,不至于发生私力报复,从而起到平衡作用;能够威慑普通大众,使其不敢犯罪;能够给公民树立一个守法光荣,犯罪可耻的信念,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制,坚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必须注重对具体刑罚的讲授。

(四)加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根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必须签订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大多数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休假待遇,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顾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强迫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长时间的无偿加班。目前,我国农民工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但是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薪资的现象极为严重,我国农民工的薪资报酬得不到合理保障。为此,必须注重对农民工进行相关劳动法律的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具体而言,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民工能依法参加劳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环境较差和工伤事故赔偿等问题,要对其进行《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针对农民工易发劳动纠纷的现状,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

(五)适当进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农民工经常参与各种民事法律活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民工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一旦农民工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农民工有必要学习民事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农民工外出务工后,其在原居住地的权益仍需依法保护,这就需要学习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此外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有关部门还需要对农民工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交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帮助他们知道在发生纠纷、矛盾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心理上产生认为社会对其不公的“被害推定”,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讲授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规定、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不应仅仅注重介绍有关实体法的权利义务规定。许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直接通过如爆炸、自残、自杀等非正常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而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力救济。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还应注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化的教育,使农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如何通过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懂得如何保留证据并运用证据来依法维权。

三、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讲授方式的运用

(一)讲授式教学法的运用

在我国,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中主要的教学方法,即采取老师讲学生听这样的讲授方式。如果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农民工对有关法律案例做出正确的分析是相当困难的。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农民工讲授最多的法律知识,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确实具有积极的作用。比如对什么是法的理解,它直接关系到法学的研究对象。传统的法的概念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概念仅局限于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及工具两个方面。现在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认识在诸多方面达成以下共识:(1)法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反映;(2)法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的;(3)法要为经济基础服务,因而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4)法是客观规律的文化汇载。这就使得法的内涵更加理性而且被赋予了时代的精神。而对法的这些问题的理解,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优势明显。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之后,农民工对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甚至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10]。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