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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会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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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会计的特点

农业会计的特点范文第1篇

一、农业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核算内容的多样性。农业企业的经营往往涉及到农、林、牧、渔、工、商等多种行业。这就要求会计核算既要满足企业综合管理的需要,又要适应多种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费用成本和财务成果,并考核各种非生产性的开支。

(二)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农业企业实行多种经营和双层经营体制。如国营农场有场部、分场、生产队多个层次,还普遍建立专业组织和职工家庭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普遍推行农户联产承包的同时,也相应建立了统一经营的生产和服务组织;乡镇企业的体制更是复杂多样。这就给会计核算和管理体制带来复杂性。

(三)核算方法的灵活性。现阶段我国农业企业的生产组织比较分散,经营形式以集体经济为主,经营管理的自较大,生产成果的自给程度较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工作的管理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农业会计核算方法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二、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准确。农业会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既要有操作实战能力,又要有统筹协调能力。现阶段,由于经济的发展,对农业会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直接决定了农业会计工作的质量。有的农业会计人员对会计科目的理解不准确,出现滥用会计科目的现象。有的农业会计人员对政策法规的应用和业务处理不够准确,导致业务处理的判断偏差较大,会计信息失真,有的会计人员不认真钻研会计业务知识,工作敷衍了事,不能对会计业务进行准确核算。

(二)会计处理手段落后。农业是人们对动植物自身生长发育的自然再生长过程实施控制和强化的过程,是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为前提的经济再生产过程,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相互交织构成了农业的根本特点。这一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使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会计核算较其他行业更为复杂。不同地区、不同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有可能不同,这加大了农业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农业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复杂性;二是农业生物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成本核算的困难性;三是农业会计标准具有多重性。目前的农业会计处理手段难以满足复杂的农业会计业务需要。

(三)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农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人类无法预测和预防一些不利自然事项的发生,不能对农产品的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因此无法保证农业生产活动的会计计量与计录的准确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户、家庭农场,在自主经营的模式下,完全可以自己占有、支配完成承包任务后的剩余部分,而反映农业生产活动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失真对各承包户的利益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利害关系,利益激励机制的缺乏进一步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四)不能适应农业企业自身发展的新需要。现行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制定的,当时的农业企业生产活动一般按计划进行,收获粮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农业企业并不直接向市场提供农产品。在目前完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和经营活动范围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会计核算仍然执行过渡时期制定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更不能保证农业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质量。

三、建议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特殊行业都有单独的会计标准,因为特殊行业具有很多特殊的会计核算要求,是一般企业会计制度所包含不了的。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何,农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考虑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有必要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等国外的会计核算准则,制定农业会计专业核算办法,对农业活动实行专业化核算。按农业企业的规模大小和农业活动所占比重的高低,将农业企业划分为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三种基本类型。

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在产品成本计算工作中主要采用品种法、分步法和分批法三种基本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但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和动物,其生产要以自然再生产为基础,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大,在具体运用某种产品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品生产成本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设置“农业生产成本――机械作业成本、林业生产成本、畜牧业生产成本、渔业生产成本”账户,突出农业活动的特点,以便正确反映农业活动中所消耗的机械作业成本、林业生产成本、畜牧业生产成本、渔业养殖成本,提供详细的农产品成本核算资料。

农业会计的特点范文第2篇

农业会计是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也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生产离不开管理,管理离不开会计,生产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已是长期的社会实践所证实的了。作为专业会计之一的农业会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自身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出现,导致农业会计在核算中出现信息失准。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阐述了农业会计特点,介绍了农业会计核算中会出现信息失准的问题,并就提高农业会计核算准确性进行了思考。

二、农业会计特点

1.农业会计主体比较多,实行分散的会计核算体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企业经营范围逐渐扩大。过去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方式,转变为双层经营、分散核算的方式,除农业企业必须设账进行会计核算以外,各承包单位也必须各自设账,反映其生产经营过程和经营成果,在核算上形成了多层次。所以,农业会计主体一般比较多,在核算中多采用分散的会计核算体制。

2.农业成本核算受自然再生产的影响较为明显

农业生产的对象主要是有生命体的动物和植物,他们有着自身的繁殖、生长、发育规律。人们进行植物栽培和动物饲养,实际上是在遵循其繁殖、生长、发育规律基础上进行的再生产过程。一般来说,这个过程周期比较长,受季节性影响比较明显,这就造成了农业成本核算受自然再生产影响较为明显的现状。

3.农业成本核算不易进行实地盘点

农业生产具有连续性,生产周期一般较长,资金周转缓慢,资金占用量较大。因为经济再生产要以自然再生产为基础,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生产收支在时间上不均衡,在产品的价值量要用实际投入的资金量表示,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在产品的价值,难以通过实地盘点准确地测定。

三、农业会计核算中会出现信息失准的问题介绍

在农业企业会计核算中,经常会出现核算信息失准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下几点原因:第一,农业承包者与租赁者之间汉汉是实物地租收取的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农场主将土地租给承包者,承包者按照自主经营的模式,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种植种类、面积。而农场主汉汉负责对承包合同的签订、承包费的收取、以及向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等。从整个承包过程来看,农场主汉负责编制一些简单的统计报表,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来提供准确的农产品成本核算资料。第二,承包农户的数量较多,分散较为杂乱,本身又不具备会计的业务素养。加上平时对农业活动不记账,根本就没法给农场主提供完善的农业经营活动记录以及成本核算资料,这样农场主对各承包户的会计资料只能进行估算,根本提供不了详细的成本核算。其三,鉴于农业活动的特殊性。在农业生长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各种非预期自然事故的影响,而导致整个农产品的生产得不到有效地监督和控制,所以无法保证提供较为精确的农业会计记录的计量。其四,自主经营模式下的农田租赁和承包关系,农户完成承包任务完全可以自由支配任务之外的剩余部分,这样的操作不影响租赁者和承包者的利益关系,在没有利益关系的约束下,农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难免会失真。

四、提高农业会计核算准确性的建议

通过农业会计信息准确性失真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建立农业会计专业化核算标准的重要性。建议可将农业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生产条件以及经营活动情况详细划分为.家庭农户、中小规模农企和以农业为主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在划分明细之后,可参照国外农业会计核算准则以及国内最近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针对性地对三种规模的承包者进行专业化的核算,提高农业会计信息合算的准确性。

第一,.家庭农户的会计核算标准。.家庭农户主一般都是以农产品种植、畜牧产品养殖为经营主体的个体户主,他们一般知识文化水平较低,会计知识匮乏,不具备会计核算的能力和素质。对于这部分人群,农业会计核算要着重体现农业活动的特点。对于农业活动的各项明细不要求做出详细的记录,但是可对农业活动中的各项损耗进行流水账式的记录和反应,这样便于农业核算部门收集较为原始的村料,提高农业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中小规模农企的会计核算标准。现在国外很多国.家,像是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制定了详细的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标准。目前,联合国也已经开始就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今后工作重点,用于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活动。由此,对于目前国内中小规模农企来说,可以先参照国外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标准,待到中小农企数量发展到一定数量时,可以考虑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

农业会计的特点范文第3篇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物流已从最初的简单运输式的原始物流逐步发展成信息化、现代化、社会化的新型物流,几乎涵盖了各产业的所有领域和部门,具有很强的产业关联度和带动效益,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支撑和主要载体,国家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国现代物流业的规模、结构,监测分析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运行状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运行[2006]625号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和报表制度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我国定期的社会物流统计调查与核算工作。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6年起将社会物流统计核算试行制度转为正式制度,定期开展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

中国是农业大国,且处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阶段,因此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物流不仅数量巨大,而且供应非常分散,与农业生产物流相比,农业销售物流,即农产品物流显得更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农产品物流尚缺乏一个科学而客观的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的社会物流统计也只是简单的涉及到了农产品物流总额和农产品物流费用总额两个社会性指标,导致很多地区、部门在推进农产品物流时比较盲目,实际效果不显著。国家应该在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初期就制定农产品物流统计指标体系,以便于更好地把握中国农产品物流发展水平,从而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推动农产品物流的发展。

2农产品物流统计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产品物流发展水平,本文提出以下设计农产品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2.1综合性原则

农产品物流指标体系应是一个涵盖多因素、多目标的复杂系统,其指标的设计应力求从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同层面、不同层次反映农产品物流的综合情况,以保证全面性和可靠性。

2.2针对性原则

由于农产品的种类繁多,体积大、价值小、易腐烂以及生产的季节性和区域性,使农产品物流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复杂性、严格性,以及明显的时间和空间的特定性等特点。因此农产品物流统计指标的设计应有针对性地结合我国农产品物流的特点及发展的现状。

2.3科学性原则

农产品物流统计指标的选取应该有一个科学的理论依据,能真实地反映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基本状况和运行规律,为农产品物流的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2.4可比性原则

统计指标的设计要有利于地区内的纵向比较和地区间的横向比较,以反映农产品物流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因此统计指标的设计应具有可比性,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方法的一贯性。

2.5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原则要求农产品统计指标体系层次清晰、指标精炼、资料易得、方法直观和计算简便等特点,使之具有实用性和推广性。

3农产品物流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

鉴于对农产品物流范畴的把握,遵循以上统计指标设计原则,本文从宏观的社会农产品物流总量和微观的农产品物流服务质量两个角度提出农产品物流统计指标体系。

3.1农产品物流总量统计指标

农产品物流总量统计指标从宏观上反映农产品物流的发展水平和规模。现行的物流社会统计主要包括农产品物流总额、农产品物流总费用和农产品物流业务总收入等指标。笔者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反映农产品物流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不足以分析农产品物流的瓶颈所在,农产品物流总量统计指标体系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1农产品物流增加值

农产品物流应重视加工增值物流,农产品的物流增值服务主要有农产品分类与分类包装、农产品适度加工后小包装、农产品配送、特种农产品运输、特种农产品仓储与管理等增值服务。农产品物流增加值可从各项增值服务提供的增值效益来计算。

3.1.2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

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统计除了利用统计部门现有的物流设施统计,如公路里程、铁路货车拥有量等,还应包括与农产品物流密切相关的农村交通设施统计,此外,农产品信息平台的构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3.1.3农产品物流节点

农产品物流节点布局是否合理、数量和规模是否适度将直接影响农产品物流成本、效率。因此农产品物流统计指标还应包括农产品物流节点的布局、数量和规模。

农业会计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层统计工作;领域拓展;农村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TU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引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前途命运,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反映指标的农村统计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步伐中地位更加凸显。因此,必须要进一步拓展农村统计工作领域,在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支撑。

一、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主要特点

1.农业经营规模小。由于受历史及传统因素的影响,城乡二元发展格局没有完全打破,加之我国城市化水平偏低,导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聚集在有限的耕地上,进一步分割了农户土地经营面积,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的配置比例失衡严重,使得农村投入产出比偏低,人们不愿意、也不易于组织大型规模经营,使得农业经营发展缓慢,农民增收迟滞,农业经营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

2.农业发展条件差。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长期城乡不平衡发展,造成我国农业落后,农民增收困难。而且由于不均等的发展政策,导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农业发展缺乏发展的资金,农业基础的薄弱造成农村很难真正培养和留住人才,使农村的发展缺乏必须的人才支撑。另一方面,农村还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随着许多地方土地政策多年不变,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挤压了农民的发展空间,农业发展的条件变得更为恶劣和有限。

3.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农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科学有序、有力的组织,而当前制约我国农民走向市场、农业快速发展的“短板”就是组织化程度低。近几年,农业产业化经营被普遍认为是发展市场农业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龙头企业难以有效地与农民建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一体化组织,农民走向市场面临着许多困难。

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着力点

1.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近年来是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力度最大、效果最明显的时期,也是“三农”问题解决得最好的时期。今后,中央和省里还要继续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不断地出台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对“三农”扶持的力度。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首先要把这些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该配套的资金坚决配套到位,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2.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要突出抓好粮食生产。“三农”问题解决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粮食生产状况。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突出抓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建设。要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坚持以提高规模化、市场化程度为重点,集中连片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和无公害农产品,着力培育壮大特色农产品种植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突出抓好荒山造林、通道绿化建设和林产品加工,提高林业综合效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畜牧业,着力抓好畜禽养殖小区建设,不断提高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3.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当前,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形成规模优势,拉长产业链条,带动和促进农产品、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省级、市级龙头企业建设,提高农畜产品的加工转化能力,增强其对畜禽养殖、奶业及优质粮生产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4.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抓住国家政策向农业倾斜的机遇,积极争取上级各项支农资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集中支持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节水农业以及灌区配套等农业综合开发建设,要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入手,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大农村道路改造建设力度,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农村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发挥基层统计工作优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立足农业产业结构变化,创新农业统计方法。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经济内部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类特色农业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农村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统计工作要密切关注农业经济中的新变化,发现和把握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农民收入增加的新方式和内容。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加大农村统计制度改革力度;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调查,并适当削减与当地经济发展关联度不大的指标,建立健全反映新情况、新变化的指标体系,以实现对农业经济的全面把握。

2.立足农村工作重心转移,推动农村统计工作重心转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也呈现许多新的特点,比如,有的地方以粮食生产为龙头的传统农业生产有所弱化,农村经济领域不断创新,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纯农业或者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正在逐渐弱化,农业发展的立体化、多元化、层次化特征日趋明显。这些农业经济发展的新特点,促使农业统计工作必须要站位更高远,跳出旧的农业生产格局来搞统计,来提供决策资讯,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立足农业统计队伍实际,不断提高农业统计工作效能。农业统计工作点多、面广、监测难度大,在农村统计调查上,要加强“双基”建设,强化“核心”意识。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统计工作规范及相关业务考评办法,增强农业统计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强化对农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农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教育,使广大基层统计人员进一步提高对搞好农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搞好农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同时,要加大对农业统计数据的综合评估力度,确保调查数据不出现趋势性错误,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制订农业发展政策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业会计的特点范文第5篇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农业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政府规定的原则和各地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税的各项制度,适当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50年6月15日,根据主席在中共七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建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调整农业税收的措施:第一,只向主要农产物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第二,为了照顾农村的经济情况,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恰当地减轻农业税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第三,农业税应当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对于农民由于努力耕作而超过通常产量的部分不应当加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后,财政部就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1951年秋,西北、东北、华北大区重新颁布了农业税暂行条例。

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不同来源的收入计算方法不同。每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150斤主粮者免征,超过者按照3%至42%(后来逐步调整为7%至30%—作者注)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荒地,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自耕的土地,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经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的,可以免征农业税。垦种荒地、轮歇地,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遭受自然灾害者和特别贫困者,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农业税。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税制度,政务院、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等。

在这一时期,农业税负担的基本政策是全国统一的。但具体的征收办法,各地区不尽相同。例如,在征税对象方面,华北区以耕地为农业税的征税对象,耕地的计算单位为标准亩;而其他地区则以土地收入为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又如,在税率方面,老解放区实行比例税率,新解放区实行全额累进税率。

1951年6月21日,政务院了《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其中将新解放区已经完成地区的农业税的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分别调整为5%(提高了2个百分点)和30%(降低了12个百分点),将农业税附加的最高附加率提高到20%(提高了5个百分点)。

1952年6月16日,政务院在《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为稳定农民负担,必须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1953年8月28日,政务院了《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指出从1953年后三年以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当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不再增加。

在牧业税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没有就牧业税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有关省的人民政府自行拟定征收办法,报请大区人民政府或者军政委员会核准以后,转报政务院备案。

二、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统一和调整

1955年9月29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两年来农业税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应加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积极准备起草农业税法。

1958年6月3日,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即日起施行。国务院于同日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从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到19%(黑龙江省)不等,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类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基本计算标准。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县以上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25%.对于个体农民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一至五成(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者除外)。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附加率一般不得超过15%,最高不得超过30%.对于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垦复经济林木取得的收入,定期免征农业税。对于纳税人从农业科研机关、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纳税人的农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农民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由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关于农业税的负担问题,财政部副部长吴波阐述了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并明确提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年的农业税征收额将基本稳定在1958年征收额的水平上,不予提高。

1959年至1961年间,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1961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时提出: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同时确定,1961年农业税征收额调减以后,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据此,全国农业税征收额调减了44.4%,后来一直稳定不变。

在牧业税方面,中央继续明确实行轻税政策,以扶持畜牧业生产的发展。196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继续实行轻税政策,取消草场税,牧业税的税率应当控制在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

三、改革开放后农业税制度的调整

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税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对贫困地区采取了大量的减免税措施,二是逐步地建立了对于农业特产品征税的制度。

1978年12月2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规定从1979年起,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包括大队统一核算的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1979年11月9日,财政部在《关于加强农业财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农业税的征收额应当继续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按照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部分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和社队的农业税减免,从1980年开始,一定三年不变。各地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范围和税率,毗邻地区要在负担政策上进行必要的平衡,以便更好地促进社队开展多种经营。牧业税也要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牧业税的税率,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应当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

从1983年起,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停止执行,并相应恢复因实行这一办法而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1985年2月2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对于少数因自然和经营条件很差,解决温饱问题又需要一定时间的最困难农户,可以从1985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的照顾。对于生产和生活水平暂时下降,困难较轻的农户,可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照顾。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文件,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农业税的征税范围。

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并对征税办法作了若干改进。

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对部分农林特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1994年,中国实施了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税制的第二次全面改革。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税的生猪、菜牛、菜羊)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收入;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至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至20%不等。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免税待遇。

四、我国稳定农业税政策的措施

为了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税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稳定农业税收政策。

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不变。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即1996年至2000年),国家对农业生产不开征新税种,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不再提高。任何地方无权设立税种,提高税率,非法设立的税种和擅自提高的税率一律取消。农业特产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不得按照人头、田亩平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

2000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严禁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向农民乱摊税赋,严禁强迫村集体和农民贷款上缴各种税费。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地方,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中央的政策精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首要出发点,真正使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惠。

2002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部门报送的《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要继续执行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税收征管,防止违反规定平摊税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地区农业税费减免政策。

五、农村税费改革的起步

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合理负担坚持定向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纠正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错误做法,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逐步改革税费制度,加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立法。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同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当年将在安徽省试点,总结经验后再行展开。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包括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特别要减轻生产环节的税收负担),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开支,妥善解决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后出现的问题,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包括改革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条件的市级政府也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这项改革);严格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

六、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逐步扩大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了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其中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地区;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如果条件基本成熟,可以自费进行扩大改革试点);规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干使用的办法。

2003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00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充分肯定了2000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的成绩,并提出在2003年这项工作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