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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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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古希腊;自然法;现代文明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是在人为制定的法律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自然法思想诞生于古希腊。古希腊不同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各有其特点。

(一)早期

古希腊早期发展阶段,古希腊与其他民族一样有着神话宇宙观。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的本原是火,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赫拉克利特著有《论自然》一书。他认为“命运的本质就是那贯穿宇宙实体的‘逻各斯’”,“逻各斯”是“人人共有的”,这一概念与在实质上与“自然法”已相当接近。

(二)萌芽时期

一般来说,智者学派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对传统事物倾向于否定怀疑。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自然法以人的理性为基础。但多数“智者”不否认“自然”与“实在”的联系。

苏格拉底从自然神论出发论述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城邦是适应人的生活产生的,是神的安排,是神计划的世界秩序。他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苏格拉底将自然法的标准由外在的自然转向内心的道德律令,即天赋自然法观。

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之中。他认为正义论应该是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恶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等级正义观中,他认为国家分为治国者、武士、劳动者三个等级,各个等级的差别是天生的、固有的。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客观世界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他认为法律应当构筑于理念之中,并具有真、善、美的品质。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对柏拉图的理念哲学进行了改造。他同时认为城邦是由早期社会团体自然生长起来的,是自然的产物。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自然的正义,不管我们是否认可它,到处同样有效”。他将国家权力分为讨论要素、裁判要素和实施要素,这可能是近代分权学说的最初源头。

(三)晚期

随后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使得古代自然法哲学确立。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芝诺,他将“自然”的概念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人应当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念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根据古希腊哲人的共识,“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想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在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由最初的神话宇宙观一直发展到中后期较为成体系的理念,不断深入了解自然,以自然法的视角审视人类社会与城邦国家。虽然古希腊具有代表性的哲学思想中有许多属于主观唯心主义范畴,但是应当看到,古希腊哲学的主流是唯物主义的,其法律思想强调法律要符合自然、符合社会与人的需要、符合自然理性。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城邦政治思想也逐渐由等级森严转向平等。这些都为后来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二、古希腊自然法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一)自然地理方面

古希腊为于爱琴海的半岛与海岛上,崎岖多山的地形与蜿蜒的河流决定了这一地区不适宜农业发展,农业产量低,人地矛盾突出。但是曲折的海岸线为古希腊海洋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与古代中国农业文明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合作不同,海洋文明生产规模较小,使得个人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古希腊的哲学思想也因此更加关注个人。为达到平等,各个团体、阶级直接需要进行对话协商,小国寡民的古希腊城邦为民主提供了客观可能。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政治为自然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而自然法的发展也影响着城邦民主政治的进程。自然法在古希腊产生与古希腊的社会条件密不可分。

(二)政治方面

古希腊是一个城邦林立的地区。各城邦间相互独立,城邦采取直接民主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公民大会,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直接民主的形式为公民表达观点提供给了渠道,也创造了公民独立自主意识的传统。宽松自由的思想环境为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础。这也体现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自然法思想中: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城邦是自然的产物、奴隶制是否符合自然法,等等。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中也体现了分权观念(如亚里士多德)、平等观念(如斯多葛学派)等。古希腊思想家在研究宇宙自然与社会时是以城邦为本位,城邦是以正义为原则的公民道德团体,它为自然法的发展奠定了伦理基础。

城邦崇尚法律,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随着城邦制度的产生而开始形成。梭伦改革时,也以制定法律的形式缓和氏族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斗争。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里改革也通过法律逐步确立了雅典奴隶制民主。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十分发达。这就促使古希腊学者在探索自然与人类社会哲理的同时,能够与法律思想相联系并逐渐形成自然法思想。

(三)经济方面

希波战争进一步促进了雅典为首的希腊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巨大发展。繁荣的经济,使得古希腊能够有良好的条件发展文化,生活的富足使得人们能够有精力进行思考和交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希腊的思想是其经济基础的反映。人类社会早期,经济的发展受到自然的影响很大,于是产生了敬畏自然的自然哲学。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这反映在自然法思想中经常讨论社会等级、秩序、奴隶等内容。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公平交易,需要遵守规则,这反映在自然法思想崇尚规律、理性、人权、公意。

(四)思想文化方面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与精神家园。古希腊崇尚思想自由,精神产物丰富,如希腊神话、荷马史诗、伊索寓言、古希腊戏剧等等。这些文化作品中透露出对神、对自然力量的崇拜,从而使古希腊人发现人之外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为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沃土。古希腊的哲学为自然法的诞生提供了严密的逻辑体系,从世界观的角度看待自然与社会的规律,发现自然这种伟大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了自然法思想的萌生。古希腊民族洋溢着理性主义精神,亚里士多德也说过:“理性观念同人性相比较,理性观念是神圣的”。而自然方是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方面取得的思想成果与理性精神的指导密不可分。

三、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与现代文明

(一)民主政治制度

现代西方社会的多采取分权制衡的民主政治体制,如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政体、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现代国家人口众多,其民主体制一般属于代议制民主,但是其根源在于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强调公民的诉求得到表达,做出的决定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保护公民权利;公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制约,以防权力被滥用,最终保障公民利益。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是以城邦为本位,很多内容涉及到城邦的政治事务,特别是古希腊三大思想家。如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是讨论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作品,而它们都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写作。柏拉图的三个等级思想,就意味着人服从自己的自然本性,在自己的等级中充当适当的角色。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趋向于城邦生活,城邦的民主政治生活参与也是符合自然法的。现代西方社会对参与政治的热情、对自己政治权利的主张都与这些古老的思想一脉相承。而东方的文化传统强调皇权、统一,东方人对于自己的政治权利追求则没有那么在意。

(二)文化与观念

古希腊自然法强调符合理性、规律,具有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正义观念、斯多葛学派对平等的追求。这是当今世界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都以权利为本位,维护社会平等的源头。这也反映在西方的法律更注重程序正义,使程序更符合法律规律,而东方法律更注重实质正义。西方社会强调人权这一自然赋予的权利,也希望在全世界推行西方人权的价值观,希望各国均建立民主制度,给人们选举权。这是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也没有考虑各国的社会实际与文化传统,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对。

自然法的思想也深入到了西方人的思想观念之中。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多的关注环境问题、关注大自然;西方人对待动物也讲求“权利”,以平等的观点看待生物,甚至在屠宰的时候要减少动物的痛苦,这与东方把动物看作工具、经济资源的观念有很大不同。西方人会不遗余力地抗议日本捕鲸、中国人吃狗肉这样看似与他们没有关系并且也不算严重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与西方人思想中深刻烙印着自然法观念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世界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则,若被违反,则会危害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类的法则要符合自然规律。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因违背自然规律遭到惩罚的事例不胜枚举,符合自然法的环境资源立法,才能够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古希腊自然法对当今中国的启示

自然法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仍然是人类智慧宝库闪闪发光的明珠。中国社会正处于瞬息万变的转型期,庞大的人口、地域发展差别、贫富差距都不断加剧着中国社会思想的多元化。3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走上正轨并取得巨大成就,政治体制改革则是下一段时间的主题。中国社会的儒家文化传统与集体主义精神使得中国人的观念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差别,这决定了西方的政治文明成果是不能被中国照搬照抄的。但是,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中的许多观念却具有普世价值。

首先,对自然的敬畏,对规律的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符合自然理性,这些在当今的中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今年,冬季的严重雾霾天气已经不仅限于北方,而是在长三角地区盘踞,这样的污染与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分不开的;最近,杭州钱塘江水质污染影响到了饮用水源,但是媒体、有关部门想到的更多是引用千岛湖的水作为杭州市区的自来水水源,而不是将主要的目光聚焦在打击违法污水排放上。这些年,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未来还是任重道远。吸取自然法思想对自然的尊重,在观念上把自然看成与人平等甚至更高的存在,有助于真正做到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

第二,古希腊自然法中理性观念对政治制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当今中国仍存在着许多“拍脑袋决策”的政府决定,政府官员在一个地方的任期不长,做出“惊天动地”、容易被察觉的政绩,符合他们的利益。于是,有的城市来一个领导就建一个新区,建造华美而不实用的现代建筑,最终的结果常常是极高的房屋空置率和劳民伤财,鄂尔多斯的康巴什新区成为“鬼城”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又如,某贫困县建造白宫式建筑;某市为了“绿化”荒山,给山体岩石喷上绿漆。这些荒唐事并没有结束,而是不断的上演。从根源上来说,是法律对权力的监督不够。政府决策科学性的加强,需要更具有理性的地方法规加强对权力滥用的控制,使得权力的行使符合理性。

第三,平等观念在当今中国更应当得到弘扬。社会阶层的分化、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中国的社会不平等的问题长期存在。“土豪”一词在最近一段时间的流行也是富裕阶层在社会上霸道形象的体现;拜金主义、权力崇拜似乎大有成为社会主流观念的可能,《小时代》中的庸俗内容大受追捧是其证明。当代中的不平等从宏观上看主要表现为地区间的不平等和阶层间的不平等,社会流动性减少,人们发展权的实现受到更多限制。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国家为维护平等所作的努力,例如清华、浙大等六所名校自2014年开始共同实施自主选拔“自强计划”,为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或民族地区没能接受到优质中学教育的学生提供进入名校的机会。教育机会的公平意味着人生发展的起点公平,为人的平等发展提供了可能。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发展道路上的启明星,希望中国社会能够不断学习利用其中的精华,为中国的科学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罗素.西方哲学史[M].商务印书馆,1976.

[2] 谷春德,史彤彪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M].法律出版社,2010.

[4]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M].法律出版社,2009.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第2篇

希腊的政治体制捍卫了民主。在民主的雅典,人数众多的公民大会象征着雅典的民主,也保障着雅典的民主。原则上年满20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但证据显示,公民大会开会时,柏尼克斯的大会堂经常座无虚席。公民大会每年召开40余次,每次会议都讨论一些关系城邦的诸如国防与法律等的重要事宜。每个公民都可以针对当时讨论的议题到讲坛上发言,这使得雅典公民的参政热情大为高涨。而今尽管不所有的人都把希腊政治体制看作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源头,但雅典的民主制度依然令人向往。但任何一个体制在彰显特色的同时,也会缺失另一些东西。希腊的民主恰恰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在民主的雅典,几乎所有的事情都要经过陪审法院的审判。但只要男子年满20周岁一个条件就可以去做陪审员甚或法官,他们中很多公民不认字,更别说受过什么法律方面的培训。而他们听完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控诉与申诉后投票决定判决结果时却是威严的法官。由于判决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的,故诉讼者需要感染性极强的语言,甚至是哀求和哭诉或是壮烈和令人同情的泪水。除此之外,赢得诉讼的一方更要有激情的辩论和雄辩的演说。因此,希腊的法律没能与政治保持恰当的距离,最终被淹没在造就它的政治体制中。以至一位现代研究者很不客气地写道:“虽然希腊人有司法制度,却很难说他们有法律制度(就这个词的罗马和现代意义而言)。他们没有制定出法典。他们没有报导推理缜密的判决。他们没有写出富有学理的论著。他们产生了建筑师、哲学家、雕刻家和画家,但却没有职业的法官或法学家。他们在司法上的一个贡献——民主陪审法庭,采取了最易流于任性的形式,而与任何法律科学根本地不相容。他们将巨资耗费于寺庙(如奥林匹克的寺庙),而不是像罗马人那样,用在法院建筑上面。”

二、智者学派——古希腊的法学家直接导致了形式逻辑的产生

智者学派一词源出古希腊文sophists,出现于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开始衰弱。有学者认为译为智者不足以分清是非或不足以还原他们在历史上的真实面目,所以主张译为“诡辩学派”。这个学派留下的文献甚是匮乏,但仅有的资料显示:他们的理论和行为无疑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而这种新的思维方式给后人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方向,而且直接导致了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的出现。

(一)智者学派的产生背景

从历史背景看,智者学派的产生决非偶然,而是有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的。这个学派的全盛时期是公元前五世纪的后半期。在此之前,希腊哲学有两个中心。一个是爱奥尼亚,另一个是爱菲苏,它们都是希腊殖民地。到了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逐渐移入希腊大陆本部,并以雅典为中心。当时各城邦的许多著名学者都到过雅典或定居雅典。这时雅典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在不断发展、进步,实际上成了整个希腊世界的中枢。随着社会制度的演变,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实践的需要,各个领域都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提出了不少新鲜的问题。自然科学方面如此,社会科学方面如此,人类的认识能力方面也是如此。这许多新问题已不能用传统的学说加以解释,传统的理论也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这一矛盾似乎是越来越尖锐了。智者学派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敢于发表己见,试图加以解决的许多学派之一。其次,当时雅典在政治上已发展到民主政治的全盛时代。公民们为了行使他们的民利,必须学习一些新的本领,包括论辩术、修辞术、雄辩术、讲演术等,以便恰当地抒发己见、驳斥论敌或在法庭中赢得诉讼。智者学派就是应这种新教育的需要而产生的。他们当中有不少人本来就是擅长论辩、讲演和修辞的。他们公开招收学徒,收取学费,并教以“本领”。

(二)智者学派的理论和行为

公元前5世纪左右,智者学派的活动常见于希腊各个城邦。他们以收取学费的方式来教授雄辩术和政治、法律思想等知识。从普罗泰格拉提出著名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之后,古希腊关注的重点从神和天转向了人,重新审视了道德、法律和人类社会,以至于他们倡导的人本主义到今天还是令人敬仰。智者学派的活动是当时陪审法院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智者学派帮诉讼者撰写的辩护词,给后人留下了重要的了解古希腊法律思想的遗迹。但是,出色的辩护词毕竟不是“推理缜密的判决”或“富有学理的论著”,智者们也绝非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事实上,他们是一种民主审判制度的产物。他们在法庭上发言,跟在公民大会、议事会里的演说、论辩并无不同。滔滔雄辩,目的都是要打动乃至征服对面众多的听众。对面的听众,也就是陪审员,与现代法庭上的陪审员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自己所谓的正义感,多数情况下是有失偏颇的一己之言来决断。还有,因为陪审员人数可以多大六千人,一方支持者众多,则多数陪审员会以人民的名义都倒向一端。法庭审判就是这样进行的。古希腊逻辑史上相传有这样一个故事:大名鼎鼎的智者学派首领普罗塔哥拉招收了一个名叫欧许勒斯的徒弟,准备教他学会诉讼。二人相约:在授课前先缴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则待欧许勒斯第一次出庭胜诉后才缴。如第一诉讼失败,则免交。不久,欧许勒斯学业告成,但他迟迟不去从事诉讼事业。普罗塔哥拉无奈,向法庭,他的打算是:“如果欧许勒斯胜诉,便应按合约规定交学费;如他败诉,则应按法庭判决交学费。因此,无论如何他必须交学费。”欧许勒斯也有他的打算:“如果我胜诉,则按法庭判决不用交学费;如败诉,则按合约规定亦不用交学费。因此无论如何,我都不用交学费。”这即是著名的“半费之讼”。“半费之讼”是典型的二难推理,它表明了智者学派是如何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提升了逻辑技巧。在论辩中,固然高超的逻辑技巧,如归缪法、二难推理等是克敌制胜的得力手段,而对某些论辩形势的正确运用与滥用二者的对立也必然引起人们对导致种种规范、约束辩论本身的普遍认识,其结果也必然导致在论辩中自我规约的论辩术,即导向规范推论本身的形式逻辑。智者学派的各种学说,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把雅典奴隶主民主制对于教育和论辩技巧的需要,同根据哲学原则对各种理论进行的广泛批判结合在一起,而形成论辩术及有关方法。虽然其末流成为纵横驰说、强词夺理的诡辩,把论辩引向邪路,但是,智者学派为使“柔弱的议论变为坚强”,而讲究语言修辞的技巧,注重论辩中内在的、形式的、必然的逻辑联系,注重于把论辩术运用于辩论以及争辩的诡辩,这对形式逻辑的产生却有直接的推动。可见,对于论辩术的探讨当是启动古希腊形式逻辑产生的另一重要杠杆。在这一意义上,古希腊的智者学派虽然未能创立形式逻辑,但实际上却已经提出了创立形式逻辑的任务。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古希腊;和谐;适度;优美

【中图分类号】[B835]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美即和谐","和谐是许多混杂要素的统一,是不同要素的协调一致"。结合现在的美学理论,一般将上述的审美形态定义为"优美"。古希腊文明发端于爱琴海,以优美为其主要特征,时至今日,魅力不减。那是人类文明的一场过往盛宴,如今的我们只能从那依旧美丽的石雕中,从沉默无语的长柱孤墙中,从依旧清澈的碧海蓝天中,窥见那场曾经的辉煌。

一、古希腊艺术特征形成的社会背景

1、社会历史

古希腊文明从公园前12世纪到公元前30年,历时约1200年。经历了荷马时代、古风时代和古典时代,鼎盛于古典时代。其时正处于奴隶制的城邦国家,城邦国家要求公民具有健壮的体格和完美的心灵,希腊艺术中往往调和了典雅宁静的气质和阳刚有力的体魄活力,这种审美标准使希腊艺术产生了古代世界理想美的典范,和谐适度而不过分。

2、自然环境

希腊群岛位于美丽的地中海,湛蓝的天空,洁白的沙石,和煦的阳光并温暖的气候都是诸神赐予希腊人的礼物。这等美景之下,人们思想清澈,心胸放达。因此,希腊文明以及希腊文明之下的人类生活都弥漫着一种无形的悠闲和光辉。这当然也潜移默化了,如今著名的希腊文明和艺术。

3、哲学思想

优越的地理环境、繁荣的社会生活使古希腊的人与自然,个体与群体,现实与理想都处于一种和谐融洽的状态。于是,人们享受着神之宠儿的特权,有着足够的时间思考,理性的光芒就如爱琴海面的磷光,闪闪烁烁,灼灼其华。理性的哲学强调理想和法则,于是,和谐成为了古希腊的艺术特征。与古代中国不同,古希腊人并不需要面对很多贫瘠的土地和恶劣的环境。因此,他们对神只有崇敬而非谦卑,与神同在的思想从成了"人本主义",进而引发了古希腊人对自身形象的重视。

4、奴隶制的民主政治

古希腊是世界上最早的奴隶制城邦国家,这种国家制度在客观上大大削弱王权的力量,从而保护了平民,鼓励工商业的发展,又进一步推进了民主政治的繁荣。同时,这种制度也使古希腊宗教呈现出民主化的特点来。因此,古希腊艺术具备了民主、开放精神。在艺术风格上,朴素、简明、写实,逐渐形成一套成熟的古典主义思想。

二、古希腊艺术中"优美"的体现

18世纪德国艺术史家温克尔曼在评论古希腊艺术时说:"希腊艺术杰作的普遍优点在于高贵的单纯和静穆的伟大"。同是极富戏剧性的情景再现,巴洛克风格的《掠夺吕西普的女儿》浓墨重彩,人物动作充满动感,强烈的刺激着观者的视觉。于此同时,古希腊作品《拉奥孔》虽然也是充满了各种元素,可是人物的动作神情却并不狰狞。因为,在古希腊艺术家看来美是艺术家的最高法律,他们为了避免在表现痛苦时显示的丑态,有时往往完全回避激情或加以冲淡,以显示出"静穆的光辉"。

1、单纯的焦点

好比行赋,或字字矶珠落笔生花,或下笔生风快意洒然,但总有文眼主旨,否则那句句良言金玉便纠缠不清互相制肘,叫人无从把握了。

如古希腊的神庙建筑,与现今常见的房屋有很大不同,排列成行的圆柱取代了基本的窗户。可是,久久望之并不使人生厌。这是因为这些线条的组合并不是单调的笔直排列,它们与其他建筑构件一起完成了视觉的指向性。这些线条组合并不是正真的笔直,每一段阶梯,都有一点微微上掠的倾向,每一段都比领近那一段上扬少许。三角墙、屋脊、房边,都呈弧形,而每一条圆柱都有一点膨胀的外形,没有一条圆柱是正真垂直的,也没有任何两条圆柱,是正真等距的。

2、背景和前景间的透明关系

艺术品,都有其审美内涵和感性外观。成功的艺术又必须是能够为人所理解,使人产生共鸣的。因此,其审美对象所指向的内容和意蕴同它的感性外观必需相一致,前者对于后者不能显得深奥莫测,后者对前者也不能障蔽和模糊。

优美这一审美形态注重的是整体的和谐,背景和前景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对明朗的。古希腊的艺术家为美工作,其中并没有什么极为深刻的内涵。所以,人们在对客体进行观照时,感知觉对于对象感性外形的流连更甚于对其意蕴的参破。现在我们欣赏久远的古希腊艺术品时并不觉得陌生,也是因为如此。内涵和外形的一致使我们可以轻松的了解当时作者的心境目的,于是,我们可以再次品味它的感性外层,不用冥思苦想,从而保持一种始终如一的愉悦之情。

3、优美的普遍性和个别性

美之为物,莫衷一是,终口难调。以著名的断臂维纳斯而言,这个白石雕成的女子虽肢体不全,却极尽美丽之资,神态宛然动作闲适。维纳斯的面容总是娴静温柔,却也带着几分平易近人的熟悉,可以从中看到巴尔干半岛人种的特点。也正是这比例得当的计划,为她平添了几许永恒的魅力。那挺直的鼻梁,丰润的下颌,优美的唇角,吐气芬芳,每一条精心布置的衣纹,每一块隐隐绰绰的肌肉,真实而圣洁。千年前,她便是这样矗立于众人之前,不言不语,千年后,沧桑历尽,她还是这般,优雅动人落落大方。老去的是我们的血肉之躯,她却像是可以超脱红尘,从苍茫的过去一直等到的遥远的未来。

三、古希腊艺术的影响

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古罗马。罗马在政治上击败了希腊,却在文化艺术上被希腊俘虏,他们掠夺并直接模仿了古希腊的作品。罗马人崇尚理性,因此他们的艺术品往往都带有明显的实用色彩。可是,至今我们无法将两者的艺术风格完全剥离,可以说,古罗马艺术就是古希腊艺术的延续。直至14世纪到15世纪,正值西欧和中欧国家的文艺复兴时期,其原义就是"在古典规范的影响下,艺术和文学的复兴"。文艺复兴时的艺术家们就是以恢复到希腊-罗马时期的风格为己任的,而这个"古典的规范"就是古希腊的艺术家们所推崇的优美法则。

其实,优美对人们的影响在心理层次。美之为美,不在希腊罗马的地域概念,不为古往今来的时空所限,而是人们与生俱来对于和谐适度感的爱好接受。现在,当然不能说如今艺术品的优美就是继承自古希腊的手段法则,可是,那远去背影和曾经的潇洒气度,永远值得现在人们珍惜追忆。

参考文献

[1] 万书元《艺术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2] 叶朗《现代美学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先秦 古希腊 声乐起源 审美

    声乐是音乐艺术中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它包含“声”和“乐”两个部分的内容。“声”是歌唱的载体,是表达传递“乐”的前提和必须的手段。“乐”给人们带来的审美感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声”的技巧、能力及发展水平。声乐中的“声”以人类自身特有的“乐器”——嗓音为发声体,借助于语言的形式,以良好的气息控制和丰满而集中的共鸣为特点:“乐”则由音高、调性、节奏等诸音乐要素组成。在中国先秦和古希腊时期,“乐”还是“诗乐歌舞”等艺术形式的综合性体现。因此,声乐中的“声”与“乐”并不是彼此分开的,“声”是手段。“乐”是情是目的。是引起人们最终审美体验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声乐作为最具代表性的艺术样式之一,同时也是人类文化的载体。古代东西方世界文化最为发达的地区——先秦时的中国与古希腊,在声乐发展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如两国在声乐的起源上,都与宗教或者人类早期的社会化活动密切相关,声乐从最初的实用性逐步发展到具有了审美的功能:两国早期声乐表演的形式都是集诗歌、舞蹈、音乐于一身的综合性艺术:声乐审美中“和”与“和谐”是声乐美的最终标准等等。

    一、声乐的起源

    关于音乐的起源。在中国秦代吕不韦主持编纂的《吕氏春秋·大乐》篇中就有记载:“乐之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与太一。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并对“太一”做出了解释:“道也者,视之不见、听之不闻,不可为状。……不可为行,不可为名,强为之,为之太一。”《大乐》中用所谓的“道”来解释“太一”,宇宙中一切事物的发生、运转及其内在的规律,都必须符合天道,音乐的产生也不例外。这一看似肯定音乐的产生存在着客观规律的判定,事实上体现了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经汉代整理,总结了先秦的音乐思想而成的《乐记》一书中,开篇即提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声变,变成方,为之音。”是说人们内心情绪的变化是由外部事物所引起的,因有感于外部的事物,而发出声响,音调随着情绪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产生了音乐,音乐以歌声的形式表达,形成了早期的声乐。这种“物动心感说”体现了中国古代朴素的唯物论的哲学观。《尚书·虞书·舜典》则从包括歌在内的诗、声、律等在音乐中的相互作用以及天人合一的审美观念,对音乐的起源进行了阐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这一阐述具有客观唯心论的特点。

    在声乐起源上,和中国先秦时期受唯心论影响相类似的是,古希腊神话认为歌唱起源于神。今天西方世界中的Music一词,来源于古希腊,他是Muse(缪斯)的形容词形式。缪斯在古希腊的神话中司职艺术,“开始时,只有三位,其中两位体现所有艺术的共同特点:学习和技艺,第三位的名字是‘歌’”。由此看来,缪斯女神虽然承担着掌管歌唱的职责,包含了音乐的含义,却又并不仅指音乐,尤其是缪斯女神在后来的神话中发展了九个之多,统管艺术与科学,而他们中的任一个,都可以指缪斯女神。因此,缪斯女神事实上是包括歌唱在内的诗乐歌舞以及科学的综合。除此以外,关于古希腊声乐的起源,还有一种学说比较盛行。那就是“模仿说”。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歌唱出于模仿,“人类从天鹅和黄莺等唱歌的鸟学会了歌唱。”无独有偶,古希腊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音乐直接模仿人的七情六欲,亦即灵魂所处的状态一温柔、愤怒、勇敢、克制及其对立面和其他特性,因此,人类聆听模仿某种感情的音乐时,也充满同样的感情。”。亚里士多德的模仿论认为音乐起源于音乐自身以外的事物,可以说是一种形式——他律论音乐哲学观的早期雏形,它为19世纪西方音乐美学中的“情感论”奠定了哲学基础。

    和其他艺术样式的起源一样,远古时期的声乐和宗教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古代中国,在声乐的起源上都深受宗教文化所影响。古希腊宗教是全民信奉的一种多神教,而古代中国的宗教是一种多元化的受巫术与图腾崇拜影响的宗教。因此,就声乐的表现内容和情感所指上。两者是不同的。但就声乐表现的形式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声乐的产生与最初的发展,总是和诗歌、音乐、舞蹈融合于一体的。古希腊的神话传说中,缪斯女神同时掌管着诗乐歌舞和科学。“形式完美的古希腊的音乐总是与歌词或舞蹈。或与二者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在诗歌、音乐、舞蹈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古希腊与中国先秦之间是存有差别的。在上述综合的艺术形式中,古希腊的声乐较之中国先秦,地位更为重要。这一点通过希腊语中舞蹈“Choreia”一词是由合唱“Choros”衍生而来的便可见一斑。在盛大的音乐比赛会上,在壮观的酒神赞美歌(dithyramb)中,歌手或合唱队随着音调与诗节边唱边舞,歌为主,舞蹈辅之。而在古代中国,强调“诗言志,歌永言”,歌只是辅助的作用,舞起主导作用。舞可以在“歌”不能尽其意的情况下,“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尚书·益稷》记载虞舜时乐人夔所说:“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中国周代的“六代乐舞”中乐舞《大武》则更是以舞蹈为主,在群舞、双人舞和独舞等舞蹈表演的间歇,歌唱穿插其中,共同表现武王伐纣的主题。

    古希腊和中国先秦的声乐,从内容上看。尽管最初都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具有唯心论的特点,或多或少的留有模仿说的痕迹等。但就表演形式来看,古代东西方声乐中的“音乐”包含了“音”的形式,更注重“乐”的内容,是包含了诗歌、舞蹈、音乐与一体的艺术样式的综合,因此,从声乐的起源和发生的意义上讲。“乐本体”的观念是东西方声乐中所共有的观念。

    二、中国先秦时期与古希腊声乐中的审美观念

    随着声乐最初的起源,声乐在作为实用性手段的同时,其审美特征日益凸显。在中国先秦时期与古希腊声乐的审美观念中,“和”与“和谐”的概念是两者所共有的,尽管彼此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中国先秦声乐的审美观念中强调“天人合一”和人性的完善,即“德”的“和谐”观,在强调形式美的同时,更加注重美的内容,并且保持着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 而古希腊“和谐”的审美观念强调一切文化的神学性质,强调音乐的美是众神的绝对美的体现,和谐、整一与秩序是神的自身属性的表现。古希腊强调音乐的美在于形式,而这种美的形式又总是和神结合在一起。因此,古希腊音乐上的审美常常从纯形式因素上着眼,古希腊音乐中“和谐”的审美观念就是构建在逻辑数理这个纯形式的基础之上的,它强调审美听觉上的和谐与数量间的比例关系,这种“和谐”的审美观念在后来又增加了斗争的因素。

    中国先秦时期声乐审美标准,可以通过季扎观看周乐后的评论以及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中感受到一种近乎统一的一致性。

    公元前554年,吴公子季扎出使鲁国时,被“请观于周乐”。《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对季扎欣赏周乐后作出的评论进行了详尽的记载。从史书记载的当时周乐的表演内容和表演形式来看,有歌唱也有舞蹈,内容和《诗经》大体相当。纵观季扎对周乐的评论,无论在声乐表现的风格特征,还是歌曲演唱的艺术形式。无论是对音乐表现的情感体验,还是音乐中所体现出的艺术形态,包括渗入其中的主体音乐艺术审美观念,始终贯穿着“和”的音乐审美特征。在季扎看来“美”是“和”的第一层境界,“德”是“和”的最高标准。

    孔子声乐审美中的“和”,体现的是其哲学思想中是否符合“中庸”的标准为前提的。他所要求的音乐,在表现情感时要有所节制,在内容和形式上必须高度统一,音乐的内在审美体验与音乐本身所表现出来的艺术美感都保持在适度“中和”的状态《论语·八佾》中还记录了孔子对于乐舞《大武》的评价:“《武》为尽美矣。未尽善也”。说明孔子对于《大武》中以武力取天下的做法是持反对态度的,他所崇尚的是“仁”政,是“和”的思想。音乐的内容与形式只有符合这一审美尺度,才是“尽善尽美”的音乐,譬如孔子推崇的乐舞《大韶》。

    古希腊声乐审美中的“和”(和谐),是毕达格拉斯学派提出的。毕达格拉斯学派从音程构成上发现音体质和量上的差别与音调高低之间的比例关系,就听觉上的和谐和数量比例的关系,得出这样一个命题:“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的统一,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因此,和谐的音乐来源于和谐的乐音运动与和谐的结构比例之中。毕达格拉斯把“数”当作音乐的本源,提出音乐的美与和谐只能从“数”的关系中寻找,把偏重于形式上的属性进行了绝对化,和亚里士多德的模仿论不同,毕达格拉斯学派是形式——自律论音乐哲学的雏形和美学渊源。

    此外,我们从古希腊声乐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上,也能感受到“和谐”的审美观念贯穿其中的审美倾向。“早期的希腊音乐非常简单,伴唱总是同一声部。没有两个独立并行的旋律。希腊人根本不懂得复调音乐。但是,这种简单性决不是一种原始主义的标志,他不是产生于无能。而是由某种理论即和谐的理论作为前提。”早期的古希腊声乐是由说唱、吟唱等简单的独唱形式构成的,并常常伴有舞蹈。这种以说唱为特点的声乐样式本身就比较简单,没有复杂的节奏和宽广的音区,伴奏乐器如里拉琴、双管笛或是类似竖琴的特里戈诺等只作简单的同度或八度的伴奏。在古希腊悲剧的合唱中。要求声部之间也应尽可能的简单,与其说是合唱,不如说是齐唱。因为古希腊悲剧中的合唱既不是和声式的,也不是对位式的,因此不存在多声部的写作,当时的音符的恰当名称应该是“支声”。在声乐合唱中,唯有声部之间如此的简单,才能体现出古希腊时代的真正意义上的“和谐”之美。

    与毕达格拉斯学派强调音乐的和谐在于数的比例关系有所不同,古希腊另一位着名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从音响的角度,从人耳所能感知的音乐运动的审美形态中,进一步地探寻音乐美的“和谐”的本质。赫拉克利特认为“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从斗争产生的。”赫拉克利特理解的音乐的“和谐”之美产生于事物对立面之间的冲突,是一种对立统一之“和”。公元前5世纪之后的赫拉克利特生活的时代,一些史诗性质的声乐伴奏乐器通常以里尔琴、基萨拉琴和阿夫洛斯管等为代表。里尔琴和基萨拉琴是源于希腊本土的乐器,音乐风格相对较温和,符合早期的希腊音乐“和谐”的审美习惯。阿夫洛斯管则由小亚细亚传入希腊,这个由单簧和双簧构成的乐器,拥有一对声音尖锐刺耳、穿透力极强的管子,用于特定的声乐形式如酒神赞歌和狄俄尼索斯崇拜之中,包括后来希腊悲剧中的合唱也常常使用阿夫洛斯管进行伴奏。这种尖锐的声响本身就是对于柔和的拨弦乐器发出的声音的颠覆,而阿夫洛斯管在当时的器乐节和声乐节中也常常与其他乐器同台竞技,这说明古希腊人曾经在早期的单一的音乐中所寻求的“和谐”已经不能满足于后来的审美体验了。原有的音乐“和谐”的审美观念正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因此,当音乐必须表现出更多的动作展现和更复杂的情感内涵的时候,音乐中“和谐”的审美观念不得不包含更多对立的因素。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第5篇

关键词:和谐思想;古希腊;中世纪;近代;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6―0156-05

一般认为,中国文化传统在理论致思上属于“和合辩证法”或“和谐辩证法”,主要强调的是和谐性原则,而西方文化传统在理论致思上属于矛盾辩证法,主要突出的是否定性原则。如果从不同文化理论致思的侧重点来看,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以此来弱化甚至否定西方传统中的和谐思想,则是错误的。考察产生之前西方思想的发展,其中不乏和谐的思想资源,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

一、古希腊朴素和谐观

古希腊时期的和谐思想,是西方和谐文化中最初的朴素形态。毕达哥拉斯学派首先提出了和谐观,这是西方和谐思想的起点。经由赫拉克利特、柏拉图等人的发展,西方古代朴素和谐观逐渐形成。亚里士多德从总体上对和谐思想进行了扬弃与整合,使西方朴素和谐观得到了深化与发展。概言之,古希腊时期西方朴素和谐思想大体是按正反合、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轨迹不断向前演进的。

其一,由静态和谐,到动态和谐,再到动静态的统一。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数的和谐存在十对本原,他们将这十对本原“排列为相应的两栏――有限与无限,奇数与偶数,一与多,左与右,男与女,静与运,直与曲,光明和黑暗,好与坏,正方形与长方形”。这些对立,在毕达哥拉斯学派这里,是固定、静态状态下的混沌和谐。而赫拉克利特的和谐思想建立在“火”的流变性上,他认为一切皆流,无物常在,和谐就是相反者相成,在冲突、动态中达到平衡并循环。这就将静态为主的和谐观发展到了动态为主的和谐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双向扬弃了这两种思想,认为和谐不单指静态的混沌状态,也不是单纯的对立面的冲突、斗争和对反,而是事物对立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一种状态,即真正的“矛盾”状态。柏拉图指出,“赫拉克利特的意思也许是说,由于本来相反的高音和低音现在协调了,于是音乐的艺术才创出和谐。如果高音和低音仍然相反,它们就决不能有和谐,因为和谐是声音协调,而协调是一种互相融合,两种因素如果仍然相反,就不可能互相融合;相反的因素在还没有互相融合的时候也就不可能有和谐”。这里,柏拉图的思想已经具有了辩证雏形了,静态与动态的和谐在这里得到了统一。

其二,由自然和谐,到社会和谐,再到整体和谐。毕达哥拉斯学派主要由数学家、天文学家和物理学家组成,因此其关注的领域主要侧重于自然界,他们从考察自然出发,把整个的天归属于数目的和谐。虽然毕达哥拉斯学派中的一些人,也提出了“灵魂和谐说”的命题,但他们所说的灵魂多指对立面的混合物,或空气中的尘埃。赫拉克利特在火的流变哲学中,提出了相反相成、对立和谐的思想。他从事物运动变化的角度,主要揭示了万物都是由斗争和必然性生成的规律。其后,恩培多克勒又从多要素本原的角度,向人们描绘了一幅由于事物中相反力地的交互消长如何形成宇宙万物和谐共存的总画面。这些都侧重于自然和谐的方面。从苏格拉底开始,一批思想家开始更加关注社会和人生问题。苏格拉底首先对自然哲学进行了摒弃,认为自然哲学在最根本的问题上众说纷纭,让人无所适从,自然哲学家们以感性事物为根据也是不可靠的,还需要用理性去思考,因此,苏格拉底树起了理性主义的大旗,为柏拉图博大精深的体系开辟了道路。柏拉图以理念为基础,提出了理念世界与可感世界的和谐,并勾画了理想的国家图案,其主要着眼点在于社会历史领域。百科全书式的亚里士多德,以其博学多才著称,他一生中广泛涉猎哲学、政治、经济、美学、历史、数学、伦理学及当时所有的一切科学的内容。因此,他的和谐理想,也深入到各个领域,特别是哲学领域。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涵盖了自然与社会的整体和谐,因而他把占希腊的和谐思想推到了最高阶段。

其三,由多样和谐,到对立和谐,再到朴素的辩证和谐。在古希腊,由毕达哥拉斯学派开创的数目整体和谐,力图用“数”的基本观点来解释一切现象,认为数的不同比例、不同关系构成多样的世界,并最终达到整体的和谐,这是多样性统一的混沌和谐形态。从赫拉克利特开始,人们更加关注各种现象的变化,赫拉克利特从这些变化中找到了根源即对立面之间的斗争。他认为,事物只有经过冲突和斗争,才能从对立面的一方面转化为另一方面。爱利哑学派的巴门尼德从“存在”的角度,认为对立是万物生成的本原,一切生命的产生都在于两种性质相反的对立,“因为女神处处鼓励着充满痛苦的分娩和,把雌性送给雄性,雄与雌性去偶配”’。从和谐的形态上讲,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对立和谐思想。而从对立和谐过渡到“辩证”和谐的,主要还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从理念统一的高度,重点研究了对立面之间的协调与融合对于事物和谐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则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从哲学的高度,提出了事物对立统一的矛盾辩证法,虽然这种辩证法还具有直观性和质朴性的特点,但对后来辩证法的发展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中世纪神学和谐观

众所周知,神学在西方中世纪具有支配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至上地位,但和谐文化的发展并未中断。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一时期的思想,就会发现宗教神学并不是和谐文化的绝对对立面,相反,它以另一种形式继承和延续了古希腊的和谐思想,因而对近现代西方的和谐思想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中世纪和谐思想主要以曲折、艰难的方式反映在基督教文化之中。如果说西方和谐思想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十多德那里达到了第一个高峰,那么,从占希腊晚期、经由中世纪,西方和谐思想便在神学的框架下对其进行了辩证的否定。这即是说,亚里士多德之后,在理论反思的过程中,怀疑主义开始盛行起来,他们主张摒弃感觉和思维,从而获得心灵的宁静,于是,古希腊哲学开始辩证否定自身。古希腊晚期罗马时代的教父哲学作为基督教哲学的开端,便是这种否定的升华,西方和谐思想就是沿着这条逻辑轨迹曲折地发展着。

随着基督教的进一步发展,它逐渐成为新世界文化的唯一代表,并竭力把一切知识都纳入神学的轨道,使神学成为唯一的学问,这样就产生了占正统地位的基督教经院哲学。经院哲学的主要任务是从理论上论证教义,化解不合理因素,并进一步使神学理论化、系统化,因而其本质上是为信仰服务的,但从客观上看,它却反映了现实社会的种种矛盾,以及 人们对现实社会进行改造的愿望。因此人们常把基督教哲学称为包裹着神学外衣的人学,其基本目的是拯救人的灵魂,使人的内心得到平静,从而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和谐统一。尽管基督教哲学中的这些和谐思想,始终被神学外衣包裹着,但掀开这层外衣,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智慧的和谐之光。

首先是宇宙和谐思想。在基督教哲学中,理性与信仰之争一直是各个时期思想家探讨的主题之一,无论是主张理性服从信仰,还是信仰服从理性,抑或理性与信仰相结合或者相分离,都从来没有动摇过信仰的权威。对于那个时期的人们来说,上帝的神力是绝对的、不容怀疑的。整个宇宙包括人,都毕达哥拉斯学派主要由数学家、天文学家和物理学家组成,因此其关注的领域主要侧重于自然界,他们从考察自然出发,把整个的天归属于数目的和谐。虽然毕达哥拉斯学派中的一些人,也提出了“灵魂和谐说”的命题,但他们所说的灵魂多指对立面的混合物,或空气中的尘埃。赫拉克利特在火的流变哲学中,提出了相反相成、对立和谐的思想。他从事物运动变化的角度,主要揭示了万物都是由斗争和必然性生成的规律。其后,恩培多克勒又从多要素本原的角度,向人们描绘了一幅由于事物中相反力地的交互消长如何形成宇宙万物和谐共存的总画面。这些都侧重于自然和谐的方面。从苏格拉底开始,一批思想家开始更加关注社会和人生问题。苏格拉底首先对自然哲学进行了摒弃,认为自然哲学在最根本的问题上众说纷纭,让人无所适从,自然哲学家们以感性事物为根据也是不可靠的,还需要用理性去思考,因此,苏格拉底树起了理性主义的大旗,为柏拉图博大精深的体系开辟了道路。柏拉图以理念为基础,提出了理念世界与可感世界的和谐,并勾画了理想的国家图案,其主要着眼点在于社会历史领域。百科全书式的亚里士多德,以其博学多才著称,他一生中广泛涉猎哲学、政治、经济、美学、历史、数学、伦理学及当时所有的一切科学的内容。因此,他的和谐理想,也深入到各个领域,特别是哲学领域。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涵盖了自然与社会的整体和谐,因而他把占希腊的和谐思想推到了最高阶段。

其三,由多样和谐,到对立和谐,再到朴素的辩证和谐。在古希腊,由毕达哥拉斯学派开创的数目整体和谐,力图用“数”的基本观点来解释一切现象,认为数的不同比例、不同关系构成多样的世界,并最终达到整体的和谐,这是多样性统一的混沌和谐形态。从赫拉克利特开始,人们更加关注各种现象的变化,赫拉克利特从这些变化中找到了根源即对立面之间的斗争。他认为,事物只有经过冲突和斗争,才能从对立面的一方面转化为另一方面。爱利哑学派的巴门尼德从“存在”的角度,认为对立是万物生成的本原,一切生命的产生都在于两种性质相反的对立,“因为女神处处鼓励着充满痛苦的分娩和,把雌性送给雄性,雄与雌性去偶配”’。从和谐的形态上讲,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对立和谐思想。而从对立和谐过渡到“辩证”和谐的,主要还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从理念统一的高度,重点研究了对立面之间的协调与融合对于事物和谐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则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从哲学的高度,提出了事物对立统一的矛盾辩证法,虽然这种辩证法还具有直观性和质朴性的特点,但对后来辩证法的发展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中世纪神学和谐观

众所周知,神学在西方中世纪具有支配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至上地位,但和谐文化的发展并未中断。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一时期的思想,就会发现宗教神学并不是和谐文化的绝对对立面,相反,它以另一种形式继承和延续了古希腊的和谐思想,因而对近现代西方的和谐思想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中世纪和谐思想主要以曲折、艰难的方式反映在基督教文化之中。如果说西方和谐思想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十多德那里达到了第一个高峰,那么,从占希腊晚期、经由中世纪,西方和谐思想便在神学的框架下对其进行了辩证的否定。这即是说,亚里士多德之后,在理论反思的过程中,怀疑主义开始盛行起来,他们主张摒弃感觉和思维,从而获得心灵的宁静,于是,古希腊哲学开始辩证否定自身。古希腊晚期罗马时代的教父哲学作为基督教哲学的开端,便是这种否定的升华,西方和谐思想就是沿着这条逻辑轨迹曲折地发展着。

随着基督教的进一步发展,它逐渐成为新世界文化的唯一代表,并竭力把一切知识都纳入神学的轨道,使神学成为唯一的学问,这样就产生了占正统地位的基督教经院哲学。经院哲学的主要任务是从理论上论证教义,化解不合理因素,并进一步使神学理论化、系统化,因而其本质上是为信仰服务的,但从客观上看,它却反映了现实社会的种种矛盾,以及人们对现实社会进行改造的愿望。因此人们常把基督教哲学称为包裹着神学外衣的人学,其基本目的是拯救人的灵魂,使人的内心得到平静,从而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和谐统一。尽管基督教哲学中的这些和谐思想,始终被神学外衣包裹着,但掀开这层外衣,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智慧的和谐之光。

首先是宇宙和谐思想。在基督教哲学中,理性与信仰之争一直是各个时期思想家探讨的主题之一,无论是主张理性服从信仰,还是信仰服从理性,抑或理性与信仰相结合或者相分离,都从来没有动摇过信仰的权威。对于那个时期的人们来说,上帝的神力是绝对的、不容怀疑的。整个宇宙包括人,都是上帝按自己的意愿创造的。这样,万事万物就分有了上帝的完美与协调,因而世界各部分就能以多种形式结合成一个和谐的整体。这种和谐观认定了世界是按一定秩序组成的和谐整体,能够协调一致,具有一定的合理意义。

其次是社会和谐思想。中世纪是神治与人治t昆合的时代,在这一时期,教权与皇权多处于竞争与对抗状态,但总体来看,教权仍占统治地位。而不论是教会还是国王对社会的统治,通常借助于永恒上帝的力量,但人们并不希望上帝占据人们的整个生活,因此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政治、法律、道德等,就成了维持社会和谐的焦点。在政治方面,中世纪的思想家提出了公正、平等、自由等概念;在法律方面,思想家又提出水恒法、自然法、人法等不同等级的法律类型,以及法律至上、一切权力服从法律等思想;在道德方面,思想家提出了善恶、美丑等范畴。这些思想虽然在主观上为统治阶级的直接利益服务,但从客观上来看,却促进了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因而具有一定的进步价值。

再次是身心和谐思想。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的自我身心和睹是社会和谐乃至宇宙和谐的基础。中世纪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时期,而统治者却把各种矛盾归结为人与神之间的矛盾――它集中表现在人的内心世界。因此,神学以拯救人的灵魂为出发点,企图通过各种神圣的教条来净化人们的心灵,使人的内心达致平和与善的境地,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中世纪神学关于身心和谐的思想从总体上看是虚幻的,它并没有触动和解决各种现实矛盾,但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合理的成分,如应教导人不可贪欲,不可杀 人,不可奸,不可偷盗,不可作做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妻子和财物等等,这些思想对人们保持和谐的身心及人际关系都是可取的。

三、德国古典哲学中的主客辩证和谐观

和谐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如果说占希腊侧重于从客观世界的角度来探讨和谐问题,中世纪以一种极端的、扭曲化的主观精神视角寻求世界的和谐,那么到了近代,从文艺复兴时期到19世纪初,人们则克服了前两者的偏执,重点立足于独立化的主观精神,从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角度来研究和谐问题。总体来看,德国古典哲学时期的和谐思想是近代资产阶级和谐思想发展的最高峰,也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2000多年和谐思想曲折发展的最高总结。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从康德、费希特、谢林,到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都以理性和自由为基本精神,从哲学世界观的角度,用精密的思辨形式,系统全面阐发了和谐理念与和谐精神,这为唯物辩证和谐思想的诞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来源。综观这一时期的和谐思想,其典型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主要侧重于探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物质与精神、存在与意识之间如何达到辩证的统一性即和谐的问题。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一开始就提出了主体与客体的最基本的同一性是如何可能的问题。他认为,人的知性先天具有“先验自我意识”的综合机能,能够自发能动地形成先天综合判断。但这种判断只限于感性经验的范围,只限于主体自己建立起来的客体,即现象界,却不能达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终级实在,即自在之物。这即是说,康德在现象世界内,通过发挥主体能动性解决了主体与客体的矛盾问题。沿着康德的思路,费希特将主体能动性延伸到了康德无法触及的自在之物。他把自我意识即“自我”的能动活动当作建立客体即“非我”的前提,以自我为出发点,自我设定自我、自我设定非我,于是同一个自我中设定起来的既是自我又是非我,“因此自我不=自我,而是自我=非我,非我=自我”…。这样就推出了自我与非我的同一。那么自我、非我又是如何实现统一的呢?费希特设定了一个更高的“绝对自我”的精神创造活动,从而实现了自我与非我主客的统一。谢林义提出“绝对同一性”,以这种不自觉的精神力量为前提,“自我”与“非我”、主体与客体、物质与精神都融合为一,是绝对统一的。黑格尔继承发展了谢林的思想,认为谢林从主体与客体的同一出发是对的,但不能说主客在产生差别和矛盾的前后,都有一个无差别、无矛盾的绝对同一的观点,也不能靠非理性的直观来理解其能动性,而必须通过理性与逻辑,依靠独立的“绝对精神”,通过包涵差异的“同一”的自我否定,达到辩证的统一,,费尔巴哈批判了黑格尔与人相脱离的“绝对精神”,认为根本没有脱离人大脑的理性或精神存在,人的理性与人的大脑应该是统一的。这样费尔巴哈将黑格尔高高在上的绝对精神打倒在地,使其回到感性的人身上。从人的认识能力上讲,费尔巴哈认为人完全有能力认识世界,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的反映,因而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完全一致、绝对同一的。

其二,在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基础上,具体探讨了矛盾中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本身都是矛盾,“同一、蓐异和对立之过渡为矛盾,……矛盾出现于对立之中时,它不过是发展了的无,无已经包含在同一之中”、假如“一个存在物不能够在其肯定的规定中同时袭取其否定的规定,并把这一规定保持在另一个规定之中,假如它不能够在自己本身中具有矛盾,那么,它就不是一个生动的统一体”,这就是说,事物作为统一体,包括矛盾与同一两方而的特征。在这两方而的特征中,黑格尔认为人们自古以来的逻辑和普通观念,只注重了同一是事物本质和内在的规定,而忽视了“矛盾是更深刻、更本质的东西”。因此他着重论述了矛盾在事物运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事物同一性的否认。事物的本质在一开始是表现为同一性的,但由于这种同一并不是静止、无差别的同

,所以同一本身就是差异,它在自己差异化的过程中保持自身的同一。另外,矛盾最终还要从差异回复到同一。黑格尔认为,在矛盾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合题”阶段,矛盾才算真正回复到了同一。这即是说,事物只有通过自我否定、自我排斥,而不是外来的推动,才能过渡到高度的和谐。这样来看,黑格尔虽然着重分析了矛盾的产生、性质、作用等问题,但归根到底矛盾只是事物发展的方式或手段,填最终目的仍是事物的和谐。

其三,具体探讨了道德信仰和历史观领域内的和谐问题。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多以理性在抽象王国的无限创造力量来肯定人的地位和价值,凸显了资产阶级对自由、平等、和谐的向往和追求。在道德信仰方面,康德提出了绝对道德自律,他认为人类的全部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都源于先天的道德律,只有对此有了清醒的认识,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以防止道德腐化,实现礼会和谐。费希特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出发点,认为人性的本质是自由的,因此社会就应该是自由的人的共同体,他说:“任何人,自以为是别人的主子,其实自己就是…个奴才,……只有想让自己周围的一切人郜有自由的那种人,自己才是自由的”。按费希特的观点,自由是建立在每个人自由地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上的,这对于社会和谐是具有促进作用的。黑格尔批判了康德绝对道德律的空泛性,细致地区分了“道德”与“伦理”的概念,认为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而伦理则克服了道德的主观片而性,把自d1同时体现在外部现实和主观性上。所以他指出空泛、抽象的道德原则如果要想成为能够作用于人的道德规范,就必须将其纳入到人们生活的群体性特征所构筑的文化之中,也就是纳入到人的伦理生活之中,社会才能安定和谐。在社会历史领域,费尔巴哈提出了以“爱”为基础的历史观,捉出应建立“爱的宗教”,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自爱发展到他爱,并扩展到爱一切人,从而消除异化、矛盾,使社会达到和谐。德国古典时期的思想家在道德、历史观领域内的探索,虽然存在诸多时代局限性,但就其和谐思想来说,却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四、西方传统和谐思想的当代价值

纵观西方传统和谐思想发展史,从发展路径上来看,其基本沿着肯定(古希腊)――否定(中世纪)――否定之否定(近代)的逻辑轨迹曲折发展的;从主要内容来看,尢论是古希腊时期的朴素和谐观,还是中世纪的冲学和谐观,或是近代资产阶级主客辩证和谐思想,都存在着丰富的可资利用和借鉴的和谐资源,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其一,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西方哲学强调矛盾、冲突和斗争的作用,突出“否定性的原则”,但是斗争从来都不是目的,而只是达到和谐的途径和手段,西方文化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归根结底仍然是和谐。纵观西方传统文化,从古希腊的“辩证法的奠基人”赫拉克利特质朴的辩证思想开始,一直到“辩证法大师”黑格尔的现代意义上的辩证法,无不以 实现对立面高层次的统一与和谐为目的。黑格尔对和谐曾有过专门的论述,他指出,“简单的东西,一种音凋的重复并不是和谐。差别是属于和谐的;它必须在本质上,绝对的意义上是一种差别。和谐正是绝对的变或变化――不是变成他物,现在是这个,然后变成别的东两。本质的东西是:每一不同的、特殊的东西之与他物不同――不是抽象的与任何他物不同,而是与它的对方不同:它们每个只在它的对方本身被包含在它的概念中时才是存在的。变化是统

,足两个东西联系于一,是一个有,足这物和他物。在和谐巾或在思想中我们承认是如此;我们看到思维到这个变化――本质卜的统一”。在这一段论述中,黑格尔便明确了对立面统一的和谐思想。事实上,对立与斗争都只是达到自然、人、社会和谐的过程、手段和途径,和谐才是其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因此,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我们都不能混淆

其二,在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基础上,具体探讨了矛盾中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本身都是矛盾,“同一、蓐异和对立之过渡为矛盾,……矛盾出现于对立之中时,它不过是发展了的无,无已经包含在同一之中”、假如“一个存在物不能够在其肯定的规定中同时袭取其否定的规定,并把这一规定保持在另一个规定之中,假如它不能够在自己本身中具有矛盾,那么,它就不是一个生动的统一体”,这就是说,事物作为统一体,包括矛盾与同一两方而的特征。在这两方而的特征中,黑格尔认为人们自古以来的逻辑和普通观念,只注重了同一是事物本质和内在的规定,而忽视了“矛盾是更深刻、更本质的东西”。因此他着重论述了矛盾在事物运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事物同一性的否认。事物的本质在一开始是表现为同一性的,但由于这种同一并不是静止、无差别的同

,所以同一本身就是差异,它在自己差异化的过程中保持自身的同一。另外,矛盾最终还要从差异回复到同一。黑格尔认为,在矛盾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合题”阶段,矛盾才算真正回复到了同一。这即是说,事物只有通过自我否定、自我排斥,而不是外来的推动,才能过渡到高度的和谐。这样来看,黑格尔虽然着重分忻了矛盾的产生、性质、作用等问题,但归根到底矛盾只是事物发展的方式或手段,填最终目的仍是事物的和谐。,

其三,具体探讨了道德信仰和历史观领域内的和谐问题。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多以理性在抽象王国的无限创造力量来肯定人的地位和价值,凸显了资产阶级对自由、平等、和谐的向往和追求。在道德信仰方面,康德提出了绝对道德自律,他认为人类的全部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都源于先天的道德律,只有对此有了清醒的认识,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以防止道德腐化,实现礼会和谐。费希特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出发点,认为人性的本质是自由的,因此社会就应该是自由的人的共同体,他说:“任何人,自以为是别人的主子,其实自己就是…个奴才,……只有想让自己周围的一切人郜有自由的那种人,自己才是自由的”。按费希特的观点,自由是建立在每个人自由地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上的,这对于社会和谐是具有促进作用的。黑格尔批判了康德绝对道德律的空泛性,细致地区分了“道德”与“伦理”的概念,认为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而伦理则克服了道德的主观片而性,把自d1同时体现在外部现实和主观性上。所以他指出空泛、抽象的道德原则如果要想成为能够作用于人的道德规范,就必须将其纳入到人们生活的群体性特征所构筑的文化之中,也就是纳入到人的伦理生活之中,社会才能安定和谐。在社会历史领域,费尔巴哈提出了以“爱”为基础的历史观,捉出应建立“爱的宗教”,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自爱发展到他爱,并扩展到爱一切人,从而消除异化、矛盾,使社会达到和谐。德国古典时期的思想家在道德、历史观领域内的探索,虽然存在诸多时代局限性,但就其和谐思想来说,却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四、西方传统和谐思想的当代价值

纵观西方传统和谐思想发展史,从发展路径上来看,其基本沿着肯定(古希腊)――否定(中世纪)――否定之否定(近代)的逻辑轨迹曲折发展的;从主要内容来看,无论是古希腊时期的朴素和谐观,还是中世纪的冲学和谐观,或是近代资产阶级主客辩证和谐思想,都存在着丰富的可资利用和借鉴的和谐资源,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其一,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西方哲学强调矛盾、冲突和斗争的作用,突出“否定性的原则”,但是斗争从来都不是目的,而只是达到和谐的途径和手段,西方文化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归根结底仍然是和谐。纵观西方传统文化,从古希腊的“辩证法的奠基人”赫拉克利特质朴的辩证思想开始,一直到“辩证法大师”黑格尔的现代意义上的辩证法,无不以实现对立面高层次的统一与和谐为目的。黑格尔对和谐曾有过专门的论述,他指出,“简单的东西,一种音凋的重复并不是和谐。差别是属于和谐的;它必须在本质上,绝对的意义上是一种差别。和谐正是绝对的变或变化――不是变成他物,现在是这个,然后变成别的东两。本质的东西是:每一不同的、特殊的东西之与他物不同――不是抽象的与任何他物不同,而是与它的对方不同:它们每个只在它的对方本身被包含在它的概念中时才是存在的。变化是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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