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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职 数学 市场经济 问题 举隅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5B-0100-03
中职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学生的动手能力,这本是正确及必要的。但一直以来,我们许多从事中职教育的教师都以“文化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为生产实习服务”作为指导思想,过于强调及重视专业课的教学,对中职数学的教学内容能简化则简化,课时能省则省,有的内容甚至干脆取消。现用的中职数学教材又非任何专业都适用(一般都用由张景斌主编,语文出版社出版的数学基础模块),这样,中职数学教学似乎成了可有可无之物。目前的中职生刚入学时大多数都普遍存在着“数学基础差”这一特点,所以都有“既然数学课不重要而且又难学,因此就更怕学或不愿意学”的想法。
中职数学教学举步为艰,如何“着眼于中职数学教学的实际,加强教材的基础性、实用性和灵活性,通过‘低起点、巧衔接’的编法,突出数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体现教材的现代性,力求实现学生乐于学,教师便于教的目标”,让学生学有所得、学得实用、能顺应市场经济需求,成为中职数学教研探讨的重点。因此,我们尝试把数学与市场经济相融合,把有关市场经济问题引入,将数学教学转变为为市场经济服务。
一、在中职数学教学内容中引入有关市场经济问题的必要性
早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口号,“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无疑给中职数学教育指明了发展及改革的方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已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为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胜利实现,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场经济对中职毕业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职生要能够顺应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求”。一个人一生中,“一次就业终生不变的情况”已经改变。以前许多下岗人员或辞职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其原因除了专业技术方面因素外,与这些人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经济手法不过硬也有关。因此,在中职数学教育中引入贴近当今现代生活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容,教会学生适应“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中职数学教育应该服从当前市场经济需求考虑编排,把生活中有关的市场经济问题反映到数学教学中去,让教学内容贴切生活、实用,学生又有兴趣的中职数学的素质教育内容,让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身边的经济计算问题。
二、在中职数学教学中引入有关市场经济问题举隅
集合、不等式、函数等知识,是中职任何专业都不可少的数学公共基础知识。现仅就此举隅人们在工作及日常生活中所碰到的一些经济内容实例,供数学教学参考。
(一)利用集合关系式确定简单个数问题
设A为有限集,NA表示集合A中所含元素的个数。
〖例题1〗某商场为了制订今年夏天有关制冷设备的采购量,对一小区进行市场调查。该小区有100户业主,其中78户有冰箱,52户有空调,既有冰箱又有空调的37户。问既无冰箱又无空调的共有多少户?
答:(略)
(二)利用集合的容斥原理确定复杂个数问题
设A为有限集,NA表示集合A中所含元素的个数,则有
NA∪B=NA+NB-NA∩B
NA∪B∪C=NA+NB+NC-NA∩B-NA∩C-NB∩C+NA∩B∩C;
〖例题2〗某市举办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活动。售出第三天即有72人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其中获一等奖8人,获二等奖29人,获三等奖60人。且有4人既获一等奖,又获二等奖;有6人既获一等奖,又获三等奖;有17人既获二等奖,又获三等奖。问:
答:(略)
(三)利用不等式确定范围
〖例题3〗M公司计划明年投产某种新产品P,有关部门向公司提供如下信息。
人事部:明年生产工人不多于80人,每人的年工时按2400小时计算。
市场部:预测明年新产品P的销售量至少是10000件。
技术部:生产产品P平均每件需12小时,且产品P要安装某主要部件A每件需5个。
供应部:部件A今年库存2000个,明年可采购80000个。
问:M公司明年产品P的生产量可能在什么范围?
〖解〗设M公司明年产品P的生产量为x件,则依题意,有
答:(略)
(四)利用不等式决定价格问题
〖例题4〗某杂志若以每本2元的价格出售可以发行10万本,如果每本价格提高0.2元,发行量就少5000本,要使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2.4万元,那么杂志的最高定价为多少?而要获得最大收入时,价格应定为多少?
〖解〗设价格提高了0.2元的x倍,则总收入y为
y=(100000-5000x)(2+0.2x)=1000(20-x)(10+x)
=1000(200+10x-x2)=-1000(x-5)2+225000
而要使,则
x=6,最高限价为 0.2×6+2=3.2(元)
但要获得最大收入,则应取 x=5,
价格为 0.2×5+2=3(元)
答:(略)
(五)利用分段函数解决纳税问题
〖例题5〗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征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分段计算的,当月总收入(已扣除五险一金)不超过35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500元部分按以下级数
某人2015年9月份工资总收入(已扣除五险一金)为8000元,试计算这个人9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设月应纳税本金为x元,则x=8000-3500=4500(元),依题意得
f(x)={1500×3%+(x-1500)×10%} (1500
又因为x=8000-3500=4500,所以
f(4500)=1500×3%+(4500-1500)×10%=345(元)
答:(略)
(六)利用分段函数解决车费计价问题
〖例题6〗某类出租车起步价定为10元(行程不超过4千米),行程超过4千米但不超过15千米时,超过4千米部分每千米2元车费;行程超过15千米时,超过部分每千米车费2.5元。试求车费与行程之间的函数关系,并求行程10千米时应付多少车费。
〖解〗设行程为x千米,车费为f(x)元,依题意有
f(x)={10+2(x-4)} x∈(4,15]
当x=10时,f(10)=10+2(10-4)=22(元)
答:(略)
(七)利用函数式解决供应与需求的关系
〖例题7〗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表,当价格定为70元/只时,销售量为10000只,若每只价格提高3元,市场需求量将减少3000只,试建立需求函数的关系式。
〖解〗设需求量为y,价格为x,则依题意有
y=10000-[(x-70)÷3]×3000=1000(80-x)
由此可见,该品牌手表的价格不能超过80元,否则无销路。
〖例题8〗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表,当价格定为70元/只时,厂家可提供10000只,若每只价格提高3元,厂家可多提供300只,试建立供应函数的关系式。
〖解〗设供应量为y,价格为x,则依题意有
y=10000+[(x-70)÷3]×300=100(x+30)
答:(略)
〖例题9〗在上面的例题7,8中,如何定价才不会产生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
〖解〗从上面的例7例8知,供应量与需求量均与价格有关,且二者相等时的价格即为市场平衡价。即y供=y求时,价格为x。有
(元)
答:(略)
[注]由于例7的需求函数及例8的供应函数均为一次函数,也可在同一坐标系内作图,两直线的交点即为价格的平衡点。
(八)利用二次函数的最值确定最大利润问题
〖例题10〗某工厂生产一批产品,固定成本为20000元,每生产一个产品,可变成本为60元。若产品出厂价为100元时,销售量为10000件,而价格每提高2元,销售量会减少100件。价格为多少时利润最高?
〖解〗设价格提高了2元的x倍,则销售量单价为100+2x,销售量为10000-100x,因此利润收入为
y=(100+2x)(10000-100x)-[20000+60(10000-100x)]
=-200x2+16000x+380000
=-200(x-40)2+700000
当x=40时,即价格为100+2×40=80 (元)时,利润最高。最高利润达70万元。
答:(略)
(九)利用指数函数解决复利问题
〖例题11〗某项基金1000万元,若按年利率8%计,5年后该项基金的本利和是多少?
〖解〗设本金为a元,每期利率为r,存期为x(年),则本利和为
y=a(1+r)x
将a=1000,r=8%,x=5代入得
y=1000×(1+8%)5=1000×1.085≈1469.32(万元)
答:(略)
(十)利用对数函数确定指数(年限)问题
〖例题12〗仓库库存的某种商品价值是50万元,如果每年的耗损率是4.5%,那么经过多少年,它的价值降为20万元。
〖解〗设经过x年后它的价值降为20万元,则有
20=50(1-4.5%)x
两边取对数得
答:(略)
由上述可知,以上的举隅,都是学生以后走进社会,融入现代生活所经常碰到的问题。通过学习,可以教会他们如何解决此类难题,提高社会的竞争力。同时它对“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应用意识、增加学生的经济核算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基础”也较为有效。当然如何更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中职数学的教学更生活化,还有很多更好的方法,这在教学上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张景斌.数学[M]北京:语文出版社,2010
[2]乔家瑞.数学(基本版)[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产生背景
(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要义
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美国和欧盟担心中国出口产品会给本国产业带来冲击,坚持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提出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计算生产成本,并且设定了15年的期限。这一规定的相关法律表述列在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了如何在决定补贴和倾销的时候解决价格可比性问题。其中,第15条(a)项(ii)目明确,“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15条(d)项明确,“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即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调查的关系。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统一定义和判断标准。但在WTO的贸易救济规则中,反倾销调查程序与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体密切相关。有关对市场经济体的认定标准,在这方面WTO给予各成员很大的自,具体标准主要体现在WTO成员的国内法中。目前在WTO162个成员中有17个成员有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立法。这些成员在其对外贸易法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定中,规定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标准,规定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实施特殊的调查方法。比如,美欧的国内法都对市场经济国家明确了严格的认定标准,欧盟的《反倾销条例》规定了五项标准①。可见,所谓“市场经济地位”不是一个泛化概念,不是指一国的经济制度,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销售、制造的问题,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主要是用于贸易救济领域。
(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及影响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成为中国加入WTO以来遭遇其他成员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依据第15条规定,在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时,其他成员可以不遵守WTO反倾销规则的一般原则,而是按照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性来采用“替代国”价格对中国产品价格进行评估。即反倾销发起国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确定不以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是可以援引“替代国”的数据进行评估。显然,这种做法具有极强的惩罚性。另外,由于第15条对其他成员可能存在的滥用行为并无相关规定,这在客观上鼓励了其它成员运用第15条作为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的特定做法,这是美欧国家在WTO贸易救济的普遍规则之外制造出的特有规则。对中国而言,这一做法的本质就是,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这明显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让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劣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在确定产品的倾销幅度时,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产品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加入WTO以来,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出口产品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涉案企业出口,甚至影响到涉案行业的发展与就业。与此同时,反倾销发起国的“替代国”做法也不时激化了中国与反倾销发起国的贸易摩擦,对反倾销发起国的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成本。
(三)中国一直积极寻求市场经济地位
加入WTO以来,中国曾开展外交攻势,争取和要求贸易伙伴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这种努力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迄今有90多个国家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作为中国重要贸易伙伴的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印度等成员一直不予承认,而这些成员恰恰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迟迟未能得到美欧等成员的承认,根本原因有两点:第一,贸易保护。如果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更容易为自己辩护,也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水平。美欧认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给他们的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第二,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活动看,美欧是否承认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这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比之下,他们与这些经济体的双边关系能否满足其政治意图和政府的对外政策是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技术问题,已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已成为美欧等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其发展演变有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
二、中国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
(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
随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15年期限的日益临近,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在国内外学界引发讨论和关注,美欧等经常对中国出口生产商提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的态度和动向更备受瞩目。中国能否争取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持此观点的认为,从技术上分析,第15条确实未直接表明2016年12月10日之后,WTO成员需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从文本上分析,第15条(a)项只有a(i)和a(ii)两目,因此既然作为非市场经济体特殊计算方法的a(ii)目到期终止了,就意味着2016年后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学者强调指出,第15条(a)项(ii)目的到期,就产生了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际效果,因为在2016年12月10日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已经不存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基础。
对上述观点表示质疑的认为,2016年后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观点认为,第15条(d)项明确了(a)项终止的范围是(a)项(ii)目,并未明确规定2016年12月10日之后(a)项前言和(i)目终止适用。换言之,第15条仍存在继续适用的可能。所以,在2016年12月10日后,在美欧的国内法没有进行修改情况下,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仍然从属于它们国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决定,而不是届时中国就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些欧美的国际贸易法律师和研究者,从法律条文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能自动终止。其观点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第15条a(ii)目终止后,该条款序言以及a(i)目依然有效,条约有效解释的原则要求剩余的条款得到解释和适用,2016年后第15条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发挥作用。简言之,2016年后只是第15条的某一款项终止,该条款中的其他款项并没有过时,如果仅仅依照其中某一款项终止就宣称“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这不符合国际法的解释原则。
也有观点提出,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待遇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然对这一观点也存在着异议和争论。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第15条(d)项,不能起到消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其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出口企业仍须举证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结果,反倾销调查国可采用特殊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在2016年后,中国出口企业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进口国申请者承担,即改为由申请调查方的企业来举证。如果国外申请者有证据证明中国企业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国内法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则调查机关可采用特殊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支持此观点认为,尽管难以接受“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解决该争议必要路径的观点,但它却是一种合理的、可能被其他成员调查机关接受的一种解释方法。反对“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并未涉及到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关于第15条(d)项第二句的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法站不住脚。
由此看来,第15条条款本身颇具争议性。各方之所以在2016年12月10日后中国能否得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不同观点和见解,且存在鲜明分歧,也主要缘于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不同认识和解读,可以看做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思考。因此,第15条规定适用期被终止后的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存在着极大不确定性。
(二)美欧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
无疑,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欧的立场或态度极为关键,也备受关注。当年,美欧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将其作为阻挡中国产品冲击的一块重要屏障,并且在后来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5年后的今天,随着第15条过渡期安排到期日的临近,美欧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内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就是否应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正愈演愈烈。基于经济利益及政治考量,预计美欧都将不会轻易罢手,在第15条最终截止期限(2016年12月10日)之前,它们不会结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体”的歧视性待遇。
在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国的态度始终强硬。美国国内一直有这样的共识,认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不是公平展开竞争,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针对近期的相关讨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是否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展开研究不予评论,反而警告欧盟一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异于“单方面解除”欧洲对中国的贸易防御。有美国学者分析,鉴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华反倾销裁定缺乏依据,美国不会善意接受2016年条款的到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几乎不会发生”,或者他们可能会承认中国的新地位,但会找到其他理由,继续对中国进口给予歧视和打压。美国学者提醒,这些做无疑会招致中国在WTO的诉讼和贸易报复,最终损害美国经济和全球贸易体系的健康发展。
美国业界的声音不一。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呼吁美国在2016年内在反倾销案件中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代表美国产业工人利益的美国劳工联合会今年2月底评论,宣称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加剧了美国货物贸易赤字的扩大和产业工人的失业,明确反对今年年底让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还建议美国政府,如果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应重新考虑美欧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谈判进程。2016年是美国的大选年,竞选各方出于政治目的,难以对中国做出有利的承诺,反而可能施加影响,这让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不大。从目前情形预计,美国极有可能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程序中仍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实施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
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态度虽与美国政府的不作为态度有所不同,但也显得犹豫不决。在欧盟内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围绕这一问题的立场存在明显分化。例如,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倾向于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荷兰、比利时和英国可能支持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自去年5月,欧盟委员会开始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寻求法律指导意见。今年1月,欧盟委员会推迟了宣布是否决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提案,表示要对是否应自2016年12月后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以及第15条到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其中包括欧盟反倾销立法的影响,并收集利益相关方的相关评述意见。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还开辟了一个关于该议题的公众在线咨询。在公众咨询问卷的前言中,欧盟委员会指出,一旦中国加入WTO协定的相关条款到期,欧盟将只有三种方案:不改变现有法律;修改欧盟的反倾销方法论,但不实施任何“额外的措施”;或者对反倾销方法论进行修改以及实施一系列新措施来减缓可能的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今年下半年给出正式意见供成员国讨论通过。若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需要欧盟对基本规则(basic Regulation)做出一些更改,而这必须得到欧洲议会和28个成员国的共同同意才能生效。面对当前全球钢铁等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及正在加剧国际贸易紧张程度,欧盟多个产业集团,包括欧盟钢铁协会和欧盟太阳能板协会(ProSun)已经发声,反对在贸易防御调查中把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
三、中国要积极应对2016年后的反倾销新形势
加入WTO以来,在贸易救济领域,美欧等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歧视性的“替代国价格”。第15条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应对美欧等国家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法律障碍,同时成为美欧等成员限制中国出口的最有效手段。而随着第15条适用期结束,将给中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实质性利好,出口企业将获得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价格优势赢得国外市场,稳定出口预期,获得相应的贸易利益。但从目前形势看,第15条(a)项(ii)目在2016年12月10日终止后的实际情况会怎样,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需密切观察。面对2016年后的新形势,国内各方应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做好第15条到期后的贸易救济规则衔接工作和适应工作,加强对美欧对我国反倾销策略走向的研判,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
(一)理性看待第15条终止期的到来,避免将问题复杂化
前面已经分析,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问题是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限于贸易救济领域。无论是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都不能偷换命题,偏离第15条的含义和范畴。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并没有哪个国际组织对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给予认可。WTO规则并未要求其他成员在2016年后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WTO成员也无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无论美欧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都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没有关系。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不需要被别人承认。
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规定,是贸易救济中的技术性问题,仅限于WTO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仅适用于对正常价值的裁定,是对价格可比性裁定中的国内价格和成本的特殊规则,不是毫无边界的例外。根据第15条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必须于2016年12月10日终止。美欧等成员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届时都要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弃用“替代国”做法,避免引起新的贸易争端。
我们主张理性对待第15条(a)项(ii)目适用期的终止,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或拖延执行第15条的行为。中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WTO成员切实遵守第15条(d)项的规定,结束在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企业的替代国做法,让中国企业从实质上享受国际贸易的共同规则。敦促美欧等成员遵守WTO规则,按期履行义务,尽快做出合规调整。要注意和避免各种情绪和鼓噪干扰问题解决的主流。
我们自己也不要将这个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技术性问题及其影响扩大化,更不需要把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国家的重要外交目标去努力,否则易成为一种“软肋”,或节外生枝,被其他国家要挟或牵制来换取其他利益。当前全球贸易摩擦形势复杂,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亦通过政治沟通、双边经贸渠道加强沟通和对话,寻求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采取进一步行动,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法律诉讼。
(二)坚决寻求获得公正的贸易待遇,反对继续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第15条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是被设定了约束和限制条件的,即有效期为15年。那么,随着第15条(a)项(ii)目在2016年12月10日到期,意味着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可比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中国应该获得与WTO其他成员一致的法律适用地位,即适用统一的贸易救济规则,而不应该继续被特殊化。中国要明确,在未来中国出口的贸易救济规则环境应与其他WTO成员无异,在规则适用上应具有普遍性,和其他成员共同遵循WTO普遍适用的贸易救济规则。
面对第15条适用期终止,中国的目标是寻求在WTO框架内获得自身想要的结果,寻求2016年后面临的外部贸易救济规则环境能够获得实质性改善。具体地说,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应终止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在正常价值的认定上,中国出口产品应与其他WTO成员一样被同样对待,而不是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参照值。这有助于降低反倾销措施对各自经济的扭曲效果,既符合WTO原则,也有利于增强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关系。
与15年前相比,中国经济实际运行情况已有很大改变,中国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美欧等国家要正视中国经济发展的改革变化。一方面,根据第15条,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WTO成员在2016年后应终止采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来界定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做法。另一方面,无论欧美态度如何,第15条所限定的15年期限赋予了中国获得平等和公正的贸易待遇的权利,中国要坚决寻求获得正常的国际贸易待遇,坚持要求在2016年后终止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如果在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仍以第15条(特别法)为基础,继续对中国采取“替代国”成本的特殊计算方法,则法律依据不足,是严重违反WTO规则,中国可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讼。
(三)加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形势的研判
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清楚,第15条到期,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出口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时面临的问题会全部迎刃而解,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有所松懈,未来反对WTO其他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依然存在着难度和阻力。这是因为,第一,在普遍性规则适用过程中,因WTO贸易救济规则的灵活性和模糊性,可能不会完全消除在事实上针对中国的不利情形,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当或错误解读;第二,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在不断强化贸易救济调查执法,以加大对国内产业保护力度,目前全球贸易救济环境依然趋紧,中国积极改善自身贸易救济规则环境的工作难度依存;第三,随着第15条终止期临近,发达国家也在谋划对付中国的新策略。部分国家在陆续修订未来对付中国的贸易救济规则,或者正在贸易救济实践中寻求对现有WTO贸易救济规则新的适用和解释。
面对2016年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要认真研判和相应的顶层思考。要关注美欧在反倾销规则及实际行动中可能的变化和动向,因其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关注2016年前后WTO成员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立法动态;关注国际贸易中WTO成员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市场经济条件标准的宽严程度;警惕2016年后一些成员转而主要依靠反补贴的方式应对中国的贸易出口;有必要系统地探究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对该问题最新的司法裁判;预判2016年后可能面临的贸易争议,从WTO立法和司法、跨国诉讼等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等等。
(四)国内各方不能放松反倾销应对工作
实际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并不构成决定性影响。不能以为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反倾销问题就会有很大转机;不能以为第15条规定的“替代国”做法到期,中国的反倾销案就会减少。中国政府和企业仍要继续做好反倾销应对工作。
目前一个实质性问题是,2016年后美欧将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适用什么方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目前情况看,2016年后美欧等对华反倾销方法仍存在变数。需要注意的是,未来替代国做法有可能在某种程度和范围上的延续,对我国出口继续造成歧视。还有一种情形是,未来在对我国反倾销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中,依然可能出现在事实上针对我国的不利情况或对普遍规则不当适用的情况,这都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不公平。
作为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涉案方,中国要积极改善外部规则环境,最大限度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和歧视性做法,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善于运用相关规则进行交涉和制衡。若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在对中国反倾销新案或复审裁决中继续适用替代国规则,我们可将问题提交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例会,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则博弈,寻求澄清和改进相关规则,监督其他成员的不合理做法,争取公平贸易环境。我们也可通过个案的应对,积极进行法律抗辩和交涉,限制和避免规则的滥用。
从企业角度看,有必要继续提高规则意识和水平。在今后的反倾销应对中,面对每一具体案件,中国企业自身还是应该积极举证,主动证明其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而不是消极坐等。如果中国企业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相信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对于出口行业竞争秩序管理。
(五)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建立并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若以严格的标准审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程度,我国的经济体制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在肯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推动道德进步的同时,应当看到,伴随着对外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道德领域出现了许多不道德现象。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正确看待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首先,我国正处于新旧道德体系的转换时期,由于旧道德的综合滞留,而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形成,使不道德现象产生。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应运而生,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作用已经比较充分地显示出来。从总体上看在很大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当发展商品经济的浪潮骤然袭来时,人们茫然不知所措,反而把封建社会的东西拿来使用,利用新体制的不健全,趁虚而入,取得栖身之地,从而泛滥成灾。因此社会中的种种不道德现象,恰恰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产物。
其次,对外开放是一把“双刃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需实行对外开放,对外开放就像是一扇敞开的大门,好的东西可以进来,坏的东西也可以进来。不少人会自觉不自觉地拜倒在资产阶级生活方式面前,丧失起码的社会道德。然而这种状态不会一直持续下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会也会进一步的完善。
新时期,道德建设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迫切需要以新的道德体系来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利保障。那么,新时期道德建设又该如何进行呢?
首先,集体主义道德的培养至关重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上层建筑,在道德方面必然体现为集体主义原则。真实的集体是把社会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的时期,我们必需认识到集体主义的重要性,我们要追求集体和个人的不断完善。个人的不断完善就意味着是不断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集体的不断完善就意味着是不断努力消除集体方面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更加真实地代表集体成员的利益。如果每个人都努力成为一个道德的人,那么道德的终极目的和标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就会实现。
其次,合理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资源配置和财产分配过程中,是否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否体现出社会的正义和公平非常关键。如果实际的分配机制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那么人们内心的公平信念就会动摇,人们就会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地通过不正当关系,采取不道德行为去获取社会资源的行为就会得以扩散。因此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已成为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
《档案法》颁布十多年来,使档案管理工作在法律上有了保证,档案管理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很在提高,但由于有的单位对《档案法》的学习宣传不够,目前仍存在档案意识簿弱,归档难等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们要加大的《档案法》的学习宣传力度,首先是领导重视,领导重视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原国家档案局局长曾三早在1956年9月提出:“全党同志都来帮助档案工作的建设,各级党委要对档案工作给以经常地检查和监督,把我国的档案事业和档案科学逐步提高到足以适应中国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需要的水平。”各级领导都应把档案管理工作真正纳人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其次,经常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档案法》,加深对档案法规的理解,提高全员的档案意识,严格按照“三纳入”、“四同步”来搞好本单位(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工作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断增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单位的计划财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要相互协调,在项目协议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归档内容和时间,并预留归档保证金。对没有归档的成果、产品不算合同的完成,不予结算。这一措施从现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比较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归档难问题。
三、档案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要提高。
解决归档难,除各级领导、技术人员重视外,档案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奉献精神尤为重要。不能有守株待兔的思想,不能你交什么,我收什么,玉石不分。要充分认识归档和保存,既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程序和条件,又是文件转化为档案的一般标志和界限。要做到腿勤、口勤、手勤,要有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档案工作的能力,经常深人科研生产活动中去,掌握文件材料的形成内容和积累规律、才能更好地起到监督、指导、检查工作,做好归档工作。
关键词:市场经济;建筑经济;成本管理正文:
1.市场经济下开展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1.1成本管理能够准确反映建筑施工质量
在建筑项目中,成本管理和企业经营生产活动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从细节方面来分析,在具体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合格性高低、是否有高效的生产率等等,这些细微方面的因素都能通过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产品质量全面反映出来,通过这样的方式也能从侧面反映出成本管理对建筑企业和建筑经济所带来的效果,并且也是推动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
1.2成本管理是我们评估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参考因素
现在,我国建筑市场经济发展态势一片大好,随之带来的还有非常激烈的市场竞争,具体来分析,市场竞争主要体现为产品质量的竞争以及产品价格的竞争,从总体上讲主要表现的是企业产品的成本竞争。建筑企业对成本管理所展开的有效控制,是有效占据市场竞争力的有利因素,从多个方面能够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1.3成本是确定建筑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
建筑单位在确定建筑产品价格之前,需要以建筑企业成本为对象展开细致的计算评估,并且还需要在这个基础之上对市场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在这些方式下最终确定建筑企业产品的价格,这样所确定的价格才更加容易被相关单位接受。
1.4成本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两者之间有莫大的关系
大部分企业无论是经济决策还是管理决策都坚持在企业成本核算工作的基础之上,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和投入成本两者之间存在直接性的关系,若从这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分析,不难发现,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和决策。
2.市场经济下我国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我国建筑经济成本管理概念处于较低水平
在我国建筑企业存在这样的问题: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对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在全面工程建设中的连贯性和整体性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的会选择直接忽视,对于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关注度也是偏低的状态,针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管理,但是从全面性和贯穿性方面分析,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大多数企业所控制的范围只存在于施工项目中一些资源的损耗方面,对于整个产业链并没有展开细致性的研究,对整体的把握缺乏必要的全局意识,不能站在整体的角度优化现有的成本,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做出企业成本的战略规划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2.2现在我国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工作
在技术经济评估方面科学性是较为缺乏的面对经济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企业表现出很大的被动性,许多企业对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应用不够。另外,一部分企业对这项工作的认知程度处于较低水平,一般都局限于建筑经济成本控制阶段。在经济成本目标控制体系不能完善的基础上,一切企业想要实现全面性的经济状况监督管理活动是不可能的。对于一些建筑企业来讲,许多企业对人力资源状况、招投标项目的了解程度偏低,所以在制定施工方案时不能忽视个体差异性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所开展的技术经济评估基础工作科学性不够,那么后期所开展的建筑经济成本管理技术的应用针对性也将会变得非常差,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建筑企业经济成本管理水平的保持,甚至会影响到其的进一步提升。
3.市场经济下有效改善我国建筑经济成本管理问题的对策
3.1树立先进的理念指导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工作中,先进的理念是必须要坚持的,这种理念是确保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指导保障。为此,企业要坚持在实际工作中让所有员工树立科学、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舍弃掉那些不正确的理念。通过大家的努力,最终确定集前瞻性、全面性和动态性特点于一身的成本管理意识。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还要认真落实好各项预防措施,并且还要以积极的姿态确保有效的建筑经济成本管理控制措施,要让员工先从思想上对成本管理问题的预防工作全面重视起来,这样以后的工作将变得更为容易。同时,还要注意将成本管理理念全面贯彻于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指导具体的工作,并且还要针对成本做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而且不能忽视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隐性成本的控制。
3.2认真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
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会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其中工程质量管理就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在优化成本管理水平方面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我们极有可能会遇到返工、修补等各种问题,所以为了更好地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相关人员在施工准备活动时一定要严把施工质量关。通过这样的方式,企业的返工和修补费也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节约,最终更加有利于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优化。除外,为了更大程度低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的开展,企业需要定期检查施工中的所有环节,同时还要做好自检工作,但是要注意自检工作一定要遵循施工的具体要求,进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更好地提升我国建筑经济成本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艳萍,李卫东.浅析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中的几个重点问题[J].工程管理.2014,4(21):1-2.
[2]刘贞贞.探讨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的重要性[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