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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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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管

精神病人监管范文第1篇

二、加强排查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卫生、民政和残联有关人员,适时对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巡查登记,对登记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建立个案资料,并纳入社区(村)精神病管理治疗。

三、加强日常管理。社区(村)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对已纳入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随访管理。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精神病人,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由社区(卫生院)医生或护士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并备案,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跟踪管理。未纳入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前未被发现或家属未告知)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与社区(卫生院)医生或护士取得联系,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加强医疗救治。对已备案且出现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由辖区政府负责,公安机关配合送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卫生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病人就近送往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必要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紧急医疗处置前,应由监护人签署意见书,监护人不在场时,由现场履行公务人员签字证明。对无明显滋事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需要住院的,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居家治疗的病人,由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定期上门了解情况。

五、加强管控处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有效管控。特别是在重大敏感时期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处置,制止危害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精神病人监管范文第2篇

【摘要】目的:探讨住院精神病患者并发骨折的常见类型及与骨质疏松的关系。方法:采用自拟精神病患者一般情况调查表,对16例并发骨折的精神病患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结果:16例病例中有10例为髋关节骨折,占62.5%,其中7例为70岁以上,且16例均有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结论:积极预防治疗骨质疏松以及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可有效降低住院精神病患者骨折的发生。 现将我院2007~ 2011年来住院精神病患者发生骨折的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骨折病例收取标准为:通过查阅2007~2011年在我院病案室住院精神病患者记录,全部病例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1],经 X 线检查确诊并排除病理性骨折患者。采用自行设计的表格收集住院精神病患者发生骨折时的年龄、诊断、用药情况、骨折的类型、X 线诊断等有关情况,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统计与分析处理。

2 结果

16例患者骨折发生年龄为56~92岁,其中以60~75岁患者居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2例,情感障碍1例,精神发育迟滞1例,血管性痴呆2例,住院病程为3~50年,其中10年以上病程有12例。均服用抗精神病药,氯氮平3例,喹硫平9例,阿立哌唑3例,西酞普兰1例。骨折多于上午6时左右、夜班2时左右发生。骨折类型:8例为股骨粗隆间骨折,2例为股骨颈骨折(62.5%骨折发生在髋部),都没有受到暴力而是在下蹲、跌倒甚至正常行走时发生,X线检查都显示骨小梁变细,骨密度降低。余骨折部位有腰1压缩性骨折、锁骨肩峰端骨折、桡骨远端骨折。

3 讨论

3.1 髋关节位于全身的中部,是全身最深的关节,是一典型的杵臼关节,其主要的功能为负重,并将躯干的重量传导至下肢,且又能进行一定范围的活动,故具有相当的灵活性。髋部骨折的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增加,50岁以后每10年增加1倍,尤以女性多见,男女比例约为1:2.5~3。老年髋部骨折近90%的是跌倒所致,也就是说老年人发生髋部骨折往往是人们意想不到的较小创伤所引起的,如平地走路时滑倒或绊倒、从床上或座椅上跌下,都可造成髋部骨折,所以老年病人在室内行走坐立或外出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尽可能避免摔跤,以防髋部骨折的发生。

3.2 16例患者几乎均进入老年期,有长期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史和较长的住院史。 精神病伴骨折患者合并骨质疏松症已被观察到,有作者认为与服用某些药物有关[2], 抗精神病药可导致机体催乳素水平增高,降低雌激素水平,使机体白细胞介素6对抑制骨吸收的作用下降,骨组织纤维结构受到损害,由于精神病患者病程长,治愈率低,需要长期治疗,包括长期的住院治疗和长期服药,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常常需要经过肝脏解毒,通过肾脏排泄,都会不同程度影响肝、肾功能,使促进肠道钙吸收的维生素D合成减少。由于精神病特殊的病情往往较长时间在室内活动和卧床,减少了光照时间而影响维生素D的合成和钙吸收, 加之饮食单调,进食副食少,摄入的钙也就减少,钙缺乏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旁腺素分泌增多,增加破骨细胞的数量和功能,导致骨矿含量降低和骨质疏松[3]。这是精神病患者发生骨折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骨质疏松的患者血清钙基本正常,因为当钙摄入不足时,机体为了维持血清钙的水平,就要将骨中的钙释放到血中,由此骨中钙量减少,运动不足又导致机体废用性退化等,都能加快骨质疏松的形成,从而增加骨折的发生率,故血钙正常并不意味着机体不缺钙。确诊骨质疏松的最佳方法为行骨密度检查或者X线检查。因此强调治疗骨折及精神病的同时应增加患者室外活动机会,实行分类开放管理,加强合理功能锻炼,食用高钙饮食,尽量减少骨量丢失,如同时给予钙剂、罗盖全、鲑鱼降钙素等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症。合理调整抗精神病药,定期进行X线检查,发现骨质疏松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应加强监护。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第 3 版.济南:山东科技出版社.2001.75

[2] 陈治卿.不同抗癫痫药对骨密度影响[J].中国骨质疏松杂志, 1998, 4: 67-68.

精神病人监管范文第3篇

近年来,随着竞争压力、工作生活节奏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影响,精神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了解,我国目前约有各种精神病人约1600万人,患病率由上世纪的0.27%上升至现在的1.347%。在中国,精神疾病对健康的威胁已经超过了癌症。另外,各类精神卫生问题也日益突出,受危害的人群相当广泛。我市现在登记建档的精神病患者2628例,相当一部分患者没有登记,接受规范治疗的患者不足30%,大多数患者只是间断服药,或放弃治疗,很多患者被关在家里或者在社会上游荡。

精神病人问题已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对我市精神病人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发现基层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急需加强。

1 基层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固原市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最南端,位于西安、兰州、银川三个省会城市的中心地带,是集中连片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也是革命老区。辖4县1区62个乡镇3个街道办891个行政村,行政区划面积10540平方公里,总人口150.14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5.67%,回族人口占45.3%。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9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62元,分别比全区平均水平低2231元和1086元。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15所,精神专科医院1所,由于经济条件落后,加之群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不足,广大精神疾病患者尤其是农村精神疾病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生活质量很差,同时高额的医疗费用也给患者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我市精神卫生工作起步较晚,在很长时间内,基本是一片空白。自2005年实施686项目以来,在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精神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环境的变化,精神、心理健康问题在人群健康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精神病人病程长(极大部分为几十年),难治愈,易复发,康复后难以被社会接受和难以找到工作,长期患病和治疗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很多家庭因精神疾病而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境地。精神病人已经成为社会上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治疗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社区精神病人的治疗、日常管控主要以家庭为主,而这种管理却存在许多问题。

1.1 精神卫生工作力量不足,医务人员缺乏,社会资源没有充分利用,与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另外,传统的治疗方法比较单一、方式比较封闭,主要靠专业机构和药物,缺少综合防治康复措施;

1.2 精神病人接受治疗情况差。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根据不同病情,每人每月在1000-3000元,大部分精神病人,由于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病人得不到长期正规的治疗,难以保证治疗效果。

1.3 监护人监护责任落实差。由于歧视、偏见依然存在,缺乏对精神疾患的科学认识,精神病患者难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甚至被关锁和禁锢。再加因精神病人发病时间长、治疗费用高、难以控制其行为等原因,大多数监护人失去了信心和耐心,基本上没有进行有效监护。社区、村(居)委会、医院等没有专项资金,也难以落实监护责任,只在病人肇事、肇祸时才采取一些强制控制、治疗措施。

1.4 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涉及精神病人管理的牵头协调、经费渠道、救助机制、治疗管控、医疗保险、应急处置等问题,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一些规定,但是操作性不强。如定点医疗、强制收治、监护责任等没有有力措施来保证落实,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和人员,没有保障经费,没有纳入医疗保险病种等。一些精神病人经过医院治疗后,自知力恢复,可以出院,却找不到接纳的地方。

1.5 齐抓共管机制不完善

精神病人的管理涉及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城管、财政、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目前,涉及精神病人管理的牵头协调、经费渠道、救助机制、治疗和管控、医疗保险、随访管理、应急处置等问题,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一些规定,但是操作性不强,落实得不好。如定点医疗、强制收治、监护责任等没有有力措施来保证落实,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和人员,没有保障经费,没有纳入医疗保险病种。

1.6 流浪精神病人管理难度大

精神病人难以控制自身行为,容易脱离掌控,经常有精神病人到处流浪。流浪精神病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安全。但是,鉴于以上各种原因,流浪精神病人管理难度相当大,基本处于无人管的状况。

2 思考和建议

精神病人问题已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救治不及时或看管不严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危险。精神病人特别是重性精神病人的救治和监管仅靠亲属和个案管理医生是远远不够,需要多部门协作,并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资助。真正帮助精神疾病人特别是重性精神病人实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家能有安”。为此建议:

2.1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明确组织协调部门,将各涉及到的部门纳入协调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任务。经费由财政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抓,基层组织主动抓。由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强化协调指导和督促;公安机关将肇事精神病人列为重点人口管控,负责强制收治;卫生部门负责肇事精神病人的监测,督促精神病院做好鉴定、收治和管控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及送返原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查清原籍与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协调有关精神卫生机构接收治疗;残联对治疗出院后生活贫困的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药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落实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将精神病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负责核拨收治管控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协助精神专业人员开展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2.2 突出工作重点

2.2.1 保证工作经费。将精神病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支付渠道和结付办法,完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

2.2.2 加大精神卫生投入。加强与定点医院的协作,及时送治重性病人;逐步免费为精神病人提供基本的药品;条件成熟时建立专科医院或在县级区域增设精神专科,收治无监护人的和流浪精神病人。保证“病能有医,疯能有控”。

2.2.3 完善保障体系。目前,精神病人尤其是农村精神病人医疗没有保障。应尽快完善精神病人医疗保障机制,将精神病纳入城乡医疗保险的病种,并可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给予一定倾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流浪精神病人、贫困精神病人的救济办法,加大救济力度;加大对贫困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

2.2.4 强化重性病人监控。建立精神病人档案,尤其是要加强重性精神病人随访管理工作,及时强制收治肇事肇祸病人,跟踪治疗情况,落实病情回访,加强对家庭监护人精神卫生知识传授及医疗监护能力培养,创造条件帮助精神病人尽快康复,走向社会。

2.2.5 建立社会救助中心。建立社会救助中心,统一开展弱势群体救助、救济工作,集中代养病情相对稳定的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减少病人病情的恶化。

2.2.6 对于遗弃、虐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对其加强法制、道德教育,使其切实负起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2.3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精神病人的社会氛围。公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的缺乏和对精神病人的歧视,是造成精神病人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治疗的重要原因,只有全社会都不歧视精神病人了,精神病人的治疗等一系列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精神病人监管范文第4篇

当前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为落实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觉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公平、公开执行刑罚,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规范、科学、有序发展。但是由于法律缺乏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执行刑罚的操作性规定,不仅影响了精神病人的刑罚执行效果,同时精神病罪犯治疗困难、管理困难、改造困难的“三难”问题也成为监管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之一。如何对在监服刑的精神病人的刑罚执行加强监督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本文试对湖北省襄南监狱各监区服刑的精神病犯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精神病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行为特点着手,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和完善精神病犯刑罚执行提出若干思考。

一、精神病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行为特点

实践中,有两种需要执行刑罚的精神病罪犯,一是犯罪时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犯罪时有完全服刑能力的人,在服刑期间突发精神疾病。这两种精神病犯除少数严重者由监管机关决定保外就医外,大部分仍在监狱服刑。精神病犯在监狱里是一个特殊的罪犯、特殊的患者,是一群以精神(心理)活动异常为主要表现的群体,且往往因患病类型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症状,致使其行为较之其他罪犯有较大差异,其具体表现在:

1、人身危险性和不可预测的人身攻击性。精神病犯在精神病发作时思维已经混乱,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因此因病致行凶、伤害、自杀、强行脱逃等狱内监管突发事故时有发生,精神病发作时往往具有突发性,其行为具有不可预判性,从襄南监狱这几年精神病犯发病行凶来看,往往就是一句话和一个行为就实施行凶行为,时间持续十分短暂,对防范造成很大困难。如襄南监狱罪犯宁某为疑似精神病患者,该犯有明显暴力倾向,多次无故行凶,在20__年以来出现了5起以上无故行凶。

2、改造的反复性较大。精神病犯在精神和情绪正常时,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教育,一旦精神和情绪异常,对民警教育和管教置若罔闻,甚至对民警教育抱仇视心理,严重的对民警进行行凶报复。如襄南监狱罪犯李某在正常时和民警谈话,谈完了还起身给民警鞠躬说谢谢,发病后在民警制止其行凶时,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有企图对民警行凶的行为。

3、情绪受外在因素影响大。春天或气温显著变化时,精神病犯往往情绪波动引发精神病,其他一些外在因素也容易引起情绪波动进而精神病发作。如襄南监狱罪犯李某在最近一次的精神病发作就是因为其他罪犯在其面前抽烟引发其行凶。

4、恶化的人际关系,怠误病情治疗。精神病犯入监前要么没有家人,要么与家人关系较差,在监狱服刑期间也基本不与其他罪犯交流,封闭自己。如襄南监狱罪犯胡某就是将自己父亲杀死而入狱,入狱后又因为精神原因与其他罪犯关系较为恶劣,平时基本不与其他罪犯进行交流,民警教育该犯也是不予理睬,导致在监狱服刑中完全封闭自己,不利于病情治疗。

二、目前监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狱没有专门的精神病治疗机构,对精神病犯的医疗设施落后、手段匮乏、水平有限,没有有效的治疗措施。现在监狱通行的做法是每隔一段时间都有安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对精神病犯进行巡诊,但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对病情了解欠缺的原因,不能根据病情及时调整药量。同时在精神病犯拒服时无切实有效措施,如罪犯李某拒服,安定医院的专科医生要求强行灌服,但分监区包括监狱医院医生都不会强行灌服,而且后续控管等措施跟不上,导致无法落实治疗。因而如何落实治疗精神病犯是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2、分管分押措施形同虚设。间歇性精神病罪犯或者在服刑期间患精神病的罪犯需要分管分押,但目前在一些监狱,由于缺少专业的精神病防治医护人员,不得已对病犯采取分散监护、禁闭、严管等原始办法,这些做法对病犯的治疗、康复极其不利;同时,一名病犯往往需要一至二名其他罪犯护理,这又给其他罪犯的正常教育改造带来不利影响,且无法达到有效防止精神病罪犯引起狱内突发安全事件发生的目的。

3、对精神病犯发病后的控管和治疗没有具体规定,监狱管教民警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此类罪犯的教育和控管还是停留在对正常人的一套方法,大多数效果不好。精神病罪犯发病时,监狱目前一般是对其加强教育,端正思想,严禁他犯与该犯发生冲突,在精神病犯行凶时申请使用戒具对其进行控管。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对精神病罪犯管理难以解决,没有治疗精神病的条件就送隔离,而隔离往往对精神病的缓解没有任何作用。如罪犯宁某今年因行凶隔离两次,但隔离期满回监后仍然我行我素。

精神病人刑罚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引起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应有重视,在实践中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也不多,即使提出纠正意见,监管单位也没有很好地整改解决,致使这些问题既没有得到解决,也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精神病犯和疑似精神病犯及心理障碍的罪犯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类罪犯由病情引起性格和行为的变化是监管安全的一大隐患,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亟待考虑的问题。

三、完善精神病犯刑罚执行的建议

由于精神疾病有其特殊的规律性,早期干预、疏导、治疗等往往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监管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精神病人在监内执行的科学监管制度,监所检察机关要重点对监内执行的精神病人严格执法和科学监管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应遵守预防为主、及早干预、积极治疗、积极控制的原则,具体说:

1、监狱应对民警进行一些专业医学知识的培训,使民警在工作中能有的放矢,更有效的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控管,以确保监管安全。精神病罪犯是一群以精神(心理)活动异常为主要表现的群体,且往往因患病类型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症状,致使他们与普通罪犯相比,部分或全部丧失服刑能力,因而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教育自然有别于普通罪犯,就有必要针对精神病罪犯的实际情况在监区安全设置、民警工作方法、病犯活动方式、病犯个人卫生、病犯就医条件等方面制定出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以做到有章可循。

2、落实常规制度,加强控管。对精神病犯要严格落实互监、点名等常规制度,在互监安排上要考虑罪犯的病情、性格等特点来进行互监编排及床铺安排,要综合考虑有利于罪犯的情绪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及有利于控管的原则。注重集体行动,严禁放单飞。同时严禁其他罪犯欺负、精神病犯。要加强耳目工作,及时发现精神病犯情绪的波动情况,以利于及早干预。

3、强化治疗,辅之以心理矫治。对精神病犯要加强治疗,对专科医生的治疗方案要积极落实,督促罪犯按时按剂量服药。在其精神病未发作和情绪波动时,要及早干预,积极运用个别教育、心理矫治等措施,缓解心理压力,减少情绪思维的波动,通过这些积极、系统的治疗逐步缓解精神病发病的时间和频率。

4、根本之策:监狱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犯监区。

精神病人监管范文第5篇

目前,由于相当一部分的精神残疾患者没有得到很好地治疗和监护,已经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近年来,因对精神病人监管不力导致伤亡的案件逐年上升,他们也渐渐成为一个被忽视、被排挤的群体。本刊发现,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的精神病医疗资源匮乏。我国每10万人口拥有的精神科护士只有2.1名,而全球的平均水平是12.63名,相差80%多。我国儿童、老年等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更是严重不足,临床心理学工作者、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则严重缺乏。

其次,病人的巨大负担由家庭承担。在不菲的治疗费用面前,许多家庭放弃了治疗,将病人关在家中。而20%的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突然病发伤害家人、邻里甚至陌生人的报道屡见不鲜。家人为避免病人出去闹事,有的就直接将其锁起来,甚至一锁就是几十年。对此,患者家人应该尽快调整自己,对患者及早重视及早治疗才是尊重生命的唯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