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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积极警务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建设
一、当前社会治安形势
我国社会大局继续保持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下岗职工、失业农民工有所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有所增大,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新矛盾不断产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老问题有所凸显,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一些地方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增多,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犯罪上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时有发生,社会治安出现不少新情况。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期盼更平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
二、当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 各级公安机关在强化社会治安防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收效也比较明显。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存在一个补充和完善过程,客观上形成了治安防控体系的滞后性和不适时性。突出表现在:
(一)防控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措施不落实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认为防控工作是软指标,看不见摸不着,投入多见效慢,很难看到成绩,不愿花人力物力做防范工作。二是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习惯于把侦破案件和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多少作为评价公安工作的主要标准,忽视了防范工作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治标多,治本少,形成了“重打轻防”的局面,走进了“打击――好转――恶化――再打击”的怪圈。
(二)防控组织工作不够健全
一是缺少专职防控工作的机制、人员和领导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于组织结构比较松散,许多综合治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基层派出所的职能没有真正得到发挥,达不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要求,不能真正成为保一方平安的战斗实体。二是人防技防尚未形成有效的网络,防控格局不合理,防控工作处于松散状态,不严密。
(三)防控工作的运作方式不够科学
防控对象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一些地区对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几乎处于失控状态。防控工作方式是坐在机关等报案、等调遣。工作制度呆板滞后,没有根据案发特点,科学及时有效地调整防控对策重点和时空范围,防控措施和手段单一机械,缺乏人防、物防、技防和意识防的有机结合。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措施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现阶段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地位
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只有每个参与者都认识到防控体系的地位, 认识到这是一场深刻的警务革命,触及到公安工作思维观念、工作方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多方面的调整和改革,解决制约公安机关战斗力发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公安机关的创新能力,实现公安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中来。
(二)抓好三大联动,实现警务资源的优化组合
1.是抓内部联动。在充分发挥各警种的职能优势,强化打击、巡逻、管理等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必要的警种工作联系制度,科学合理地调配使用巡警、刑警、交警、派出所等方面的力量,形成治安卡口控“点”,城市和公路交巡警控“线”,派出所和治安联防组织控“面”,“点、线、面”互相策应、均衡布局的立体防控网络,切实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治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警务运作机制的立体化、集成化水平,真正实现公安工作由传统“各自为阵”向多警种“合成作战”工作模式的转变。
2.是抓内外联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子,以公安机关的正规化、现代化和专业化的防控工作为核心,不断拓展110社会联动的广度和深度,运用法制的和经济的手段,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严密构筑多层面的专群防控体系。真正实现社会治安工作由公安机关“孤军作战”向社会各界“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的转变。
3.是抓区域联动。拓宽对外联络渠道,进一步密切与周边地区的警务协作,联手打击外来人口流窜犯罪和跨地区有组织犯罪活动,真正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由“静态封闭”型向“动态开放”型的转变。
(三)健全三个机制,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社会系统工程
1.是健全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发现和打击现行违法犯罪的能力。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接警、指挥、处警等环节的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的整体快速反应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三台合一”后,赋予了指挥中心更多、更大的职权,提高了110报警服务台的实战指挥效能。因此,要建立起以110报警服务台为龙头,以交巡警为骨干,以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社区警务室等为基础,各警种既分工负责,又相互联动的接处警运行机制。
引言
高职院校具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职能。高职院校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人才,提高区域内人口素质,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其根本目标;另外立足和服务于所在区域并回馈地方社会,促进本地区全面发展,发挥其技术优势为地方经济增长服务,也是其重要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的高低不仅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能力的标准,更是衡量一所高职院校办学水平质量的标志。高职院校应最大程度发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职能,促使高职教育和地方经济发展齐头并进,相互共赢。
1 服务地方经济是高职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
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是目前公认的高校的三项基本职能。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准确把握定位和发展方向,自觉承担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时代责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高职院校要在办学理念中牢固树立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要把握好高校的办学定位,以理性的态度,遵循方向性、科学性、现实性的原则,各自逐步形成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地方办学特色的名校。
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职院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与持续升级,原来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逐渐向技术密集型转化。与此同时,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熟练劳动者和中、高级技工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就要求高职院校适应这种需求,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的人才和科学实验设备设施也应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地方经济提供科技服务。地方高职院校存在的主要作用也就是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本文由收集整理展,这是地方政府举办高职教育、扶持高职教育的根本动力。
职业院校发展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事实上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职业院校和地方经济的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职业院校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主动参与到地方经济建设中,为地方经济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反过来,地方经济的发展也为职业院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坏境,从而实现地方经济和学校自身的双赢。
2 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准确的办学定位 高职学校具有自身准确的办学定位是发展的基础,准确的定位有助于高校明确身份和发展方向。办学定位是指一所大学在世界、国家、地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所处位置。地方高职院校定位,首先要确定“地方性”、“职业性”、“高等性”三方面具体内涵,从而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专业类别、服务方向等具体内容,做到各安其位。
2.2 没有清晰的办学思路 高职院校办学要以就业为导向,必须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道路,贴近市场,满足市场。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在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上重视不够,没有意识到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办学理念落后,缺乏市场的前瞻性。在管理中还存在重教学、轻科研服务的观念,一些领导和教师甚至认为搞科技服务自身不具备实力、是浪费办学资源。部分高职院校领导重视到了教育教学管理的内涵建设,却忽视了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没有主动融入的意识。缺乏服务的机制,在社会服务方面不能做到在深入研究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的长远规划,没有从区域范围内统筹资源、整合力量,不能做大做强自身的品牌。一些高职院校“关门”办学,专业设置与地方经济结构不相适应,科研的应用性不强,与相关产业结合程度差,服务社会的物质基础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尚待建立、健全等等。
2.3 办学水平有待提高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至今,总体规模上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基本形成了每个地级市至少设置一所高等职业院校的格局。但这种跨越式的、带有拔苗助长性质的发展方式,势必给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一些问题。在高职院校中,多数是从中专、技校升格而成,办学理念还存在原来单纯的教学模式,最突出的就是很多高职院校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滞后,缺乏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和管理人才。师资力量是决定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基础,高职院校必须要通过培养和引进,建立起一支结构优化合理、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建设团队。
2.4 办学特色不明显 职业教育发展不能偏离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高职院校办学必须考虑能够为地方和行业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贴近地方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办学特色是高职院校的生命,高职院校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其“地方性”、“职业性”、“技能性”。“地方性”就是紧密接合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职业性”和“技能性”是指培养人才的职业素质高、实践技能强。但目前看来,大部分高职院校专业设置趋向于小而全、小而散,人才培养趋向于理论知识的教授,与地方行业、企业互动不够,道德教育和技能培养不够,没有实现专业与地方产业的对接。
3 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的途径和机制
3.1 要坚定不移地走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 产学研结合作为建设创新性国家发挥高校的科研优势,为地方经本文由收集整理济建设服务,无疑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作为高职院校,应该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活动,促进校企合作,建立实验实训基地,推动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和文化传承工作。一般高职院校,由于科技力量弱,应该更多的把目光瞄准本地中小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升级等小型项目上。有条件和实力的学校还可以借助自己的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发挥整合作用,上引下联,将政府、企业商户吸引到自己周围,建立技工贸、产学研联合体,为知识、技术的利用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一个可靠的平台。高职院校通过搭建这种产学研平台,使学校有限的资源发挥出倍增、放大的作用,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将产业、工学结合落到了实处。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高职院校遵从职业教育规律、凝炼发展特色、提升办学水平、增强育人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世界高职教育发展的共同取向。高职院校要树立主动适应发展的服务观,主动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需要和走向,变简单、被动适应为深刻、主动适应,通过“校中厂”、“厂中校”等模式深化校企合作的力度,在科技服务、学生实习、订单培养等方面,和企业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高职院校唯有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不断创新办学思路,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才能在教育体制改革中实现创新,形成自己的活力和竞争力。通过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高素质技术、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当前职业教育投入不足的现状下,为职业院校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训基地,实现了双赢。
3.2 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法 高职院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人才培养是其根本落脚点,人才培养质量高低是高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体现。这就要求职业高校提高自身办学水平,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动力,建立适合于高职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就是要做到紧贴市场需求设置专业,按照用人单位需求培养人才。要通过探索建立“校中企”、“企中校”等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改善实训实习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同时努力改善办学环境,提升办学层次,扩大办学空间,打造和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从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出市场需要紧缺的专业技能人才。
3.3 创建高校与地方合作共赢的机制和平台 地方高校是政府文化研究和传播的重要园地,是科技创新的“助推器”、文化兴市的“先行者”、创新人才的“孵化器”。职业高校与地方合作创建共赢的机制和平台,是职业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本保障。政府、企业和学校之间可以利用各自的资源,合作共享、优势互补,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搭建良好的平台。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高职教育要首先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走到经济建设的前沿,了解经济建设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企业、政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高职院校要坚持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服务,学校与企业之间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联姻。学校有先进的科学试验仪器,企业有生产实践车间;教师理论水平高,企业的科研人员实践能力强;学校可以建立科技创新团队,企业能够捕捉市场的需求和科技攻关的方向。学校与社会之间,高校可以根据学校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因地制宜,多渠道、全方位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像各高职院校的图书馆、体育场都是当地的示范性建设项目,学校可以在完成教学任务之余,面向社会开放,可以丰富社区的文化生活,提高社区人民的体质。同时,高职院校还可
以利用优质的师资和设备,对社会和企业进行各种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开展科技服务等。这些,都将强化社会与高职院校的联系,增强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对高职院校的好感,成为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路径。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制度;经济适用房
近些年来我国一般商品房的价格上涨过快,房价节节攀升,居高不下,使原本刚性需求的必需品已变成遥不可及的奢侈品。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即使是中等收入群体也不堪重负。因此,加快建造经济适用房以满足广大的中低收入者的需求,改善他们的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住房压力、配合住房改革、平抑房价和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经济适用房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好的,政策设计思路也是对的,但在实施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发展历程出发,揭示其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发展历程
(一)经济适用房概念
在我国,所谓经济适用房一般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的商品房价格来说是较低的,适合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一般建筑标准上不得削减和降低,强调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的使用效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建设这种经济适用房一般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二)制度发展历程
自1991年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起,“经济适用房”概念开始走进大众的视野;1994年国家原建设部出台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同时也对经济适用房的对象认定、资金来源、成本和价格以及管理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2004年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中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销售、管理作了规定。但2005年-2006年,经济适用房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户型过大、标准过高;寻租现象严重,富人抢占了穷人的福利等等。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了重新定位,将经济适用房由过去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转变为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将供应对象严格限定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2007年11月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价格管理、准入及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强调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此外还用更多的细则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用于投机。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现存主要问题
政府推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体现它的社会保障性。该制度的确解决了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让利于民、造福于民的功效,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建设方面、销售方面、供求方面和退出机制方面。
(一)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偏大。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和面积都有规定和限定。如建房[1994]761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按国家住房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房)建设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建房[1998]154 号进一步明确“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和标准,以满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但从市场的实际供应情况来看显然不是这样的,有不少地方打着经济适用房的幌子开发豪宅,致使经济适用房的户型越来越大,严重超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面积过大,超出了购买对象的实际能力范围,早已没有了经济适用房本应具备的“经济性”的特点。
其次,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质量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开发商为了牟取巨大利润,在建设过程中选用质次原料,甚至偷工减料,而由商品房转化过来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半是一些“半拉子”工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第三,经济适用住房布局不合理,经济适用度不高。很多经济适用房选址位置过于偏远,周围环境不理想。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其突出的特点是价格相对较低,大部分开发企业为降低成本,一般把其建在远离市区的地段。另一方面,也有开发单位把它建在较为繁华的地段。这两种选择都有失偏颇,前者若不解决配套的交通设施,将增大购房者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不便。后者因价格较高,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难以负担,最终造成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现滞销现象。
最后,缺乏统一的多部门管理机制。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全过程涉及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建设、房产、物价等多个政府部门,程序繁多,缺乏密切合作使经济适用住房整体实施进度缓慢。
(二)销售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设部等部委于2007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我国缺乏完整的居民收入汇总统计数据库,居民收入来源又是多渠道的,年均家庭总收入较难确定,因此在经济适用房销售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违规行为,使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购买者进入,挤占中低收入家庭本就不多的供应量。例如西安市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调查中发现,经济适用房的出租率高达27%,小区内停放私家车占到总户数的62%。种种的现象表明,在目前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的经济收入缺乏有效地统计,造成了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信息难以甄别界定。
(三)供求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现象十分严重。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测算和有关规定, 70%以上的家庭应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与此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或建设的规模,也应当占到 70%以上。而实际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远远小于社会需求量。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出现了经济适用住房倒卖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的漏洞,通过伪造亲属关系进行交易或者伪造拆迁户身份向社会高价倒卖房号。
(四)转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地没有设立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合理的收入检测机制与有效的住房供给循环机制。除了出现住房建设与供给管理,销售管理等问题外,且因为购房人动态信息管理不足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清,不但令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的依据缺乏,还将引发退出收益纠纷,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循环的有效性。
三、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住房公共财政体制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地方政府将减免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配套建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属于地方政府划拨范畴,商品房用地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两者比较而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差距显而易见,不同地区的土地财政收入也会有差距,这里存在一个公共财政分配体制问题。我国应从中央财政上作补贴,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效率,达到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目的。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对住房的需求,达到“居者有其屋”的最终理想。要想更好的发挥出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性,使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正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资格审核。结合我国国情及各市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地制定出整套完整明确的购房者资格审核标准。为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有效性,可分两个方面来衡量一个家庭的年总收入:一方面是家庭货币收入,另一方面是家庭住房面积。家庭的货币收入包括一个家庭全体成员的工资收入、工资外的其它兼职劳务收入及金融证券投资资产的价值。家庭住房面积包括该家庭拥有的不动产,其中涵盖自己居住的房产价值等。因居民家庭收入是一个变量,且存在各地区的经济差异,所以在制定审核标准时要充分的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合理需要来确定,人均住房面积应适当高于当地的水平,并随时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此外,对已经经过资格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要进行公开公布,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公众监督组织,重视投诉举报等工作,一旦发现其提供虚假资料,立即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并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制定适合各市经济适用房的配套地方法规,由专门的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对象、房屋购买、使用管理、后期买卖等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建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机制,用来与住房供应体系相互配合,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环节的监督
为了防止开发商将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普通商品房开发,应该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督,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确定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申购此待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及公众公开,使开发商的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将政府部门的监管与社会的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另外,在设计环节中,应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批其建筑面积,不能允许有超标面积的房屋出现,严格控制各个标准建筑面积房屋的比例。在开发建设楼盘的期间,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核查,有违设计、施工标准的房屋在建房初期就会被有效制止。合格完成建设任务后,相关部门要对楼房进行质量、布局、面积等多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发售环节也要置于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下,这样有利于切断开发商直接获取暴利的渠道。
(四)制定严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制度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一定的时期内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建立科学的、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非常必要。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可对购房者实行动态管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者每年必须向有关部门上交家庭收入情况等资料,每5年左右对其进行一次家庭收入状况审核,特别是要深入社区入户调查,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家庭,应提前通知住户限期退房,以便住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做好退出准备。
(五)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至今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涉及到法律层面,政府应尽快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障性住房市场,使其健康运作。我国也应该尽快出台《住宅法》或《住宅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具体来说,这部法律至少应该包括对象范围的清晰界定;申请者的公示和监督;建设、价格方面的监管;进入和退出方面的监管;各个参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单位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对其中出现的和监管失职行为进行处罚等内容。
经济适用住房对解决社会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政府应不断完善其实施发展,使经济适用房真正做到利民、惠民、安民,“经济”又“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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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信勇,宋巧仙.论我国住房保障利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6 期
[3]李云.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若干问题探析[J] .岭南学刊, 2002(4)
[4]马允.经济适用房入住资格的行政法考量[J].研究生法学,2009(3)
【关键词】职业院校;财政学;微观分析;宏观分析
前言:
职业院校是为培养某方面专业人才而存在的应用型人才摇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职业院校培养出更多的财政学实用人才,填补国家、企业财政部门的职位空缺,推动社会整体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方法受计划经济时代影响,采用宏观分析法对财政学进行教学研究,在研究市场经济的某些领域受到制约,需要进行教学改革。
一、财政学两种分析方法的交替发展
(一)古典时期
从古典时期开始,财政学就是一门完整独立的学科。1776年亚达•私密在《富国论》中第一次以宏观分析法对国家经济职能进行解析,并规定了财政的具体范围。在密斯理论的影响下,大卫•李嘉图、J•S•穆勒等相继作出研究,将国家财政职能范围进一步缩小明确,主要以宏观分析法对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二)新古典时期
新古典时期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的经济学研究时期,在这一时期内,财政学的主要成就是微观分析法的应用。受“边际革命”影响,马佐拉、马克尔等在边际效用论的基础上开创了公共产品研究,经过林达尔、维克赛尔将其与税收相结合,开始了对公共选择的研究。另一方面,微观分析法的应用使财政学研究更加科学化,经济学的科学研究地位迅速提升。
(三)凯恩斯主义时期
凯恩斯是《就业、利息、货币通论》的发表人,这篇通论发表于1936年,当时正处于经济危机时期。凯恩斯运用宏观分析法,从宏观角度提出国家干预理念,是财政学上的一次革命性突破。宏观经济学随之诞生,并在其基础上产生了宏观财政学。
(四)当代财政学
最优税制理论、公共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是当代财政学的主要研究内容。经济学家借鉴私人物品的研究思路,用微观分析法对公共品理论进行研究,解决公共品的提供方、提供过程、提供对象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开启了运用微观分析法研究财政学的高峰时代。
二、我国财政学的宏观分析传统与市场经济不相适用
我国从建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学研究使用以“国家分配论”为基础的宏观分析法,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财政学研究逐渐开始重视微观分析法的运用,但是这种转变是滞后的,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财政学研究的需要。宏观分析法的不适用性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和个人的主体地位被忽略、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不合理、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公平和高效。所以,现阶段我国财政学的分析应向微观分析进行转变,首先,职业院校的财政学教学要向微观分析的进行变革。
三、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方向
(一)进行必要的课程调整
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我国职业院校的财政学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而且通常是同步进行。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改变,政治经济学更多的是对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制度的体现,缺乏现实基础。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应从课程上开始做出调整,比如将政治经济学课程调整为财政学课程。另外,西方经济学是基础性科目,要注意课程开设的先后顺序,先开设西方经济学,再开设财政学,而不是将两门课程同步进行。
(二)财政学教学内容的调整
财政学的教学重点应该是财政支出和税收,而在宏观分析传统影响下,目前的财政学教学内容还包括财政政策。讲述财政收支时也是以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对财政学教学内容的调整可以将财政政策部分分离出去,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讲解。讲授财政支出时从微观角度分析政府资源配置智能,把分析税收的重点转移到税收归宿、税收效率等方面,以微观分析方法对学生进行财政解读。
(三)财政学教材的调整
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使用的国内教材都偏向于用宏观分析方法,短时间内这一情况难以得到改变。职业院校可以考虑选用一些国外教材和用作参考资料。在选用时要注意分析作者的财政理念和分析方法,选择适用于我国学生、有助于推行微观分析转变的教辅材料。
结束语:
通过对财政学两种分析方法的交替发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财政学的分析方法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不同时期要选择适合时代的不同方法。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方向也要向适合当下经济体制的微观分析方法进行转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环境环境地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X141 文献标识码:A
在最近十几年,出现了乡镇人员不断涌现城镇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就是城市面积不断地扩大,乡镇面积不断缩小,甚至有的自然村落在逐渐消失。在目前的状态下,城市俨然已经成为地区文化、政治、经济发展的凝聚点,并且在我国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居住在各大小城市之中。在现代,城市已经成为了科技发展、文化事业、工业化进程的最前沿的阵地,这些力量也在不断完善着城市,城市上方高架桥的建立、地下走廊地铁的铺设、城市周边化工城的兴建,这些基础建设工程、化工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大力的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也给城市地质带来了极大的负荷,致使城市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环境地址问题,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1.现阶段城市主要面对的环境地质问题
1.1 地下水污染问题
我国针对全国八十五座重点城市进行过一次全国范围的地下水资源普查活动,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北部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受到污染的情况和南方相比较为严重,而致使水资源受到污染的原因有主要就是城市在原生水资源本就不好的基础上,却又因为工业化的进程污染了地下水资源,再加之酸雨的落到地面后的渗透作用是地下水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还要充分注意到一点,在以往的垃圾处理中,填埋处理是人们最常使用的一种方式,掩埋的方式也因为操作简便、见效快、经济实惠的因素在很大面积上得到了普及,但随着掩埋废料的分解、挥发,使得废物掩埋点周围的土地资源受到了污染,进而地下水资源也受到污染。
1.2 地下水开采以地下施工引起的地面坍塌
近年来,大部分地区水井现在都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水井向下打的深度不断的增加,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在很多时候无法开采到有效的水资源,这是因为地下水层很大一部分已经被人们抽空。这种情况一方面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用水。另一方面,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地下空洞逐渐扩大,最终导致地面大面积塌陷,威胁到了人们的人身安全。而且,在造成地面塌陷的因素不只是地下水的开采,几年来地下走廊的地铁施工在很多城市都如火如荼的开展着,在施工进程中对于局部地区地质把握不当、岩层材质把握不当等情况也很会造成地面沉降现象的产生。
2.城市环境地址的相关问题解决办法
2.1 城市地下水资源受到污染的解决策略
为了能够从根本上做到对城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首先在重点水资源水源地区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并且能够将水资源保护区规划为两个不同的保护等级。将城市居民饮用水划分为到一级保护区之中,这一保护区的水资源自我净化性能较弱、并且容易受到污染影响。由此,针对一级保护区要制定的严格的保护条例,坚决禁止保护区内出现任何和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将一级保护区内人为污染因素降到最低。将现阶段正在开发的含水层的供给区划分为二级水资源保护区,在二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会带有排污需要的工业工厂,以确保备用水资源补给区的安全。
重要水资源的保护治理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巨大工程,在治理过程中仅仅依靠人力的治理是无法达到最终治理目标的。这也就需要在实施人工治理的同时,还要积极的促进水体生态环境的自然净化以及现代工业排污的无害化处理,只有这三者同时发力才能够保证水资源的彻底净化。在开展这一进程的时候,针对新建立的企业要打好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严格审核新建企业污水、废气的处理水平,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标准比对,严格禁止不合格的企业投产运行。对于老企业,也要对其的污水处理能力进行调查,对于达不到净化标准的老企业实施限期关停的处罚。
2.2 合理开发地下水,促进地质塌陷防治体系的构建
严格管理地下水的开采,开采量与天然补给量的大致平衡,并对开采地下水源地的补给量进行水量均衡分析,做到计划开采。水位下降较大的地方应减小地下水开采量,小的地方可增加开采量,特别是自流区,地下水长年自流,仅灌溉期利用一些,应把自流水纳入供水管网加以使用。
另外,要注意不能将建筑物修建在易发塌陷区,对已修建完成的建筑物采取特殊的地基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地采取压力灌浆等施工措施,而已经塌陷的地区要采用夯实、填堵、拱梁、自梁和阀板等方式跨越塌陷坑。
结语
现代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的同时使城市环境地质问题的不断突出,工业化机械已经大面积普及,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改变已经不只停留在表面,已经开始从水、陆、空全方位的改变着环境,这一方面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升,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极大影响了城市地质环境。近年来,不断出现因为地下水的过度开发所导致的地面出现沉降、路面崩坏、建筑物损毁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的妨碍了城市的正常运作,甚至威胁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而地质环境是城市社会发展的载体。我们必须要根据客观地质环境条件,科学地确定城市发展的性质和规模,充分发挥地质环境效应和潜能,使之与城市经济结构和发展相协调,与自然和谐统一,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