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通事故自述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一分钱也不要给他。
2、事故认定书已经出来,交警再扣车不放就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了。
3、如果对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扣车,你就根据他申请诉讼保全的金额向法院交上担保金,法院应当放车。你交的保证金他一分钱也拿不到的。凭他的伤情,所有损失根本不会超出交强险限额,要赔也是保险公司来赔,赔多赔少完全由保险公司把关。比起你们自己协商解决,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扣这扣那好多了。
(来源:文章屋网 )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认定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2000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为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扫除了障碍。从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如今,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其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第三,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第四,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案例:2004年9月2日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线路段,一驾驶人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驾驶东风中型货车遇到占用部分行车道正在左侧后轮处修理因故障骑压硬路肩与行车道分界线停放的解放中型货车,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导致二修车人与东风中型货车右侧后轮碰撞后当场死亡。
该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发生事故时,东风中型货车在右侧行车道内行驶,装载符合法律规定。驾驶人自述车速为40km/h,路面上没有该车的制动印记。解放中型货车停车时占用行车道65cm,行车道宽385cm,右侧行车道内散落有手电筒、扳手、该车左后轮处有卸下的半轴螺丝。危险报警闪光灯持续开启,在来车方向没有设置警告标志。
一、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上驾驶人在顺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驾驶人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该具备的义务是: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低于本车车速,(1)有超车的义务;(2)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义务。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的法定时速范围在60km/h—100km/h之间,当东风中型货车以100km/h的速度行驶,遇到前方车辆时速为60km/h时,相对速度差为100-60=40km/h.此时,东风中型货车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驶入超车道,实施超车操作,同时,必须保证超车中双方车辆的安全。
当东风中型货车行驶中接近解放中型货车时,两车的相对速度是40km/h,同时负有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货车因故障车辆无法离开行车道,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车驾驶人没有履行”扩大示警范围“法定义务,也没有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侵犯了东风中型货车的路权,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车人死亡。
二、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
1、速度(违法停车)在事故中的作用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没有影响其他后续车辆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驶仅仅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发生事故前,东风中型货车以40km/h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方两个修车人占用了部分行车道修理解放中型货车(速度为零)。此时,两车的速度相对差同样是40km/h.东风中型货车实施的超车过程与正常情况下的超车过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对速度差,没有任何过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2、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在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在车头与解放中型货车左侧车门扶手几乎平齐时,才发现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解放中型货车,所以,在这种特定的“过度疲劳”状态下,即使依法履行了扩大示警范围的法定义务,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依然不能发现解放中型货车!因此,解放中型货车未依法履行扩大示警范围对该事故发生没有作用!
综上1、2所述,解放中型货车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和第六十一条“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的法定义务,仅仅只是违法情节,在事故中没有作用!
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因为“过度疲劳驾驶”。
由于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导致发生事故。
三、过错的严重程度
东风中型货车“过度疲劳”,没有尽到安全超车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违法修车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后果。
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东风中型货车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未依法履行安全超车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放中型货车违法停车,二人在行车道内违法修车,增大了事故后果,负事故次要责任。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4月—2014年2月在本院就诊的住院患者80例,男59例,女21例,年龄17~69岁,平均(47.60±10.36)岁。损伤类型:爆裂型34例,压缩型46例。致伤原因:高处坠落伤21例,交通事故32例,重物压伤27例;完全性截瘫18例,不完全性截瘫62例。按照患者入院的时间顺序将其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各40例。实验组中,男21例,女19例,年龄31~57岁,平均年龄(38.00±10.67)岁;对照组中,男24例,女16例,年龄17~69岁,平均年龄(29.00±16.19)岁。2组的性别、年龄层次、偏瘫等级经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病例入选标准:患者具备一般语言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生命体征稳定;无其他系统严重疾病;患者知情并同意参与本研究,能够配合护理人员进行各项评估,并签署本研究知情同意书。病例排除标准:患者丧失语言理解或表达能力;合并其他系统严重疾病;精神障碍;机体极度虚弱,不同意参加本研究;本研究进行期间失访者。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仅使用常规护理措施,实验组患者在常规护理基础上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1.3心理健康教育
1.3.1心理疏导:
患者入院后,由责任护士热情接待,在进行治疗前与患者进行交谈,了解患者心理状态,鼓励其适当表达悲观、失望情绪,疏泄内心抑郁,诱导患者回忆过去美好事物,使其意识到自己对整个家庭的重要性,解除患者的“负担”思想。
1.3.2鼓励患者面对现实:
针对患者对自身疾病病情的询问,护士适度告知其疾病现况,纠正患者否定现实的错误心理,指出虽然疾病严重,但是本科医生医术精良,护理水平较高,只要患者充分配合治疗和护理,积极参加复健锻炼,机体可以恢复部分功能。
1.3.3强化信念:
在患者掌握相关知识后,对患者配合治疗的每一微小进步,护士给予表扬,强化其正面情绪,促使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念。
1.3.4发挥同伴效应:
定时组织患者的集体学习,通过病友的交流,在集体环境中让患者明白自己不是特例,还有很多跟自己一样的病友在承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能够相互勉励、交流成功经验,分享抗击疾病的快乐,强化患者正面情绪。
1.3.5缓解孤单无助感:
腰椎骨折患者由于卧床制动时间较长,容易产生孤独无助感,除了护士利用治疗时间与患者沟通、家属与之交流之外,鼓励患者通过广播、看电视、电脑增加其对现实生活的兴趣,稳定情绪。
1.3.6家属心理干预:
为患者家属提供疾病的相关信息,指出通过患者与家属的同力康复,可达到“残而不废”的目的,向其提供切实可行的生活护理指导,指出家属的态度是决定患者预后的重要因素,鼓励家属以正面、积极的态度照护患者,并及时将患者的进步告知家属,使其看到康复希望,更加积极与患者形成合力减压的良好压力应对模式。
1.4评价方法
使用SCL-90症状自评量表症状评测实验组和对照组患者入院和进行心理教育21d后的心理状态。SCL-90症状自评量表由90个自述项目组成,分为9个因子,分别为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近年来被广泛应用医务工作者、大学生、教师、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目前已成为国内心理健康研究领域应用最多的一种自评量表。本资料为计量资料,使用t检验,将数据输入SPSS17.0软件进行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经心理健康教育21d后,实验组患者SCL-90症状自评量表中躯体化症状、强迫、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偏执评分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实验组患者的心理稳定性高于对照组。
3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