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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 栖霞265300)
[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便逐步走上正轨,区域内主动经济合作与政府主导推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都在促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这对于我国经济增长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学术界已有大量研究证实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作用,本文希望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进行总结,论证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增长的实际影响,并从根本上探析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增长的实际作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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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增长;效应;组织选择
1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简析
笔者对国内外区域经济体一体化研究总结发现,其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国外研究领域也称其为世界区域一体化、国际区域一体化等等。目前现有的学术研究大多缺乏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的统一描述,但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其概念和内涵在实际应用与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学术界较为统一的认识如下: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商品贸易合作实现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由基本的国际贸易部分要素合作为基础,实现国际生产、国际贸易的核心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进而实现、构成区域经济联盟,在组织内部商讨、制定有利于所有成员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经济政策。其核心要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区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联合,其二是基于所有成员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平衡的、协调式的经济政策安排。
为便于本次研究分析,笔者对经济一体化的内涵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总结,如下: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界定其为国际组织形式,参与者至少应有两个国家(一般数量上会超过两个国家),同时组织成员共之间存在潜在、共同方向性的利益诉求;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要通过讨论、协商来消除内部成员共之间实现经济交往与合作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类制度差异、政策障碍以及歧视性与非公平性政策,通过内部协商来对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财政合作、金融领域合作等进行统一的协调,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执行统一的经济政策,甚至可以在协商通过的前提下成立组织内的、超越国家级别的机构,将成员国部分领域的国家主权让渡给该机构,形成一种统一性的国际性制度;最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国际合作条件下的制度模式,是国际性经济合作的状态,同时也是组织内成员国之间经济运行的标准过程。
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增长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实现的经济增长效应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贸易均衡性,其二是投资推动性。
在贸易均衡性效应方面。西方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不完全)国内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条件使得区域内部的经济福利得到均衡,进而实现净增加,其通过对稀缺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利用关税同盟、自由贸区等形式完全或部分消除组织内的贸易限制,能够实现区域内各国经济福利的有效增加。从关税同盟的层面来看,这一条件下的贸易转移效应虽然可能降低国际福利水平,但其存在生产替代性的可能性有所提升,如果同盟前后的价格比率差异相对较小,那么福利削弱效应也就相对较低,由于出口供给弹性增加、进口弹性减小会为国家带来更高获益,因此综合来看一般不会因关税同盟的成立而显著影响获益说平。从自由贸易区的层面来看,组成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如果不存在产品生产(类型数量)的差异性方面的优势,各个国家就能够从区域经济体花中获益,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在投资推动型方面。国外学术研究普遍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创造投资条件,引导投资转移,大部分研究斗争史了国家贸易规模、国家实力的过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主要表现为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向分散和总量提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参与国家能够从区域内部更为泛化的市场中获得相对而言更加有力的准入条件,从而从中获益,在利益追求和推动下,外埠企业对内直接投资的可能性和欲求都在增加。由于投资限制在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削弱和消除,直接降低了外资在本国的市场开发成本,从而提升了本国对区域内其他成员国企业的吸引力,于此同时也不会挤占其他成员国外资吸引的空间,反而能够创造双方共赢、互为补充的投资效应。
正是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所构建的共赢框架和条件,提供了投资推动力,因而会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共经济的共同增长与发展。
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增长作用机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组织内成员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经济增长渠道,为成员国间国际贸易的增长提供了推动力,同时让成员国市场规模呈现海外部分大增的优良环境,贸易创造和贸易福利作用在组织内部形成合体增效,并让国民收入的扩张形成了一定的传导作用。
在要素供给来源扩充方面。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市场不存在国家间障碍,生产要素市场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国际化供给渠道。对于单个国家而言,世界上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实现生产要素、资源的百分百自给自足,这就产生了国际性的生产要素需求供给,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的出现使得这种需求供给更容易实现,因此会扩充生产要素的供给来源。
在国际贸易总量发展推动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会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成员国内部生产企业可以获得重大的内部与外部经济利益,例如对外贸易的增加促成的生产规模扩大,国民经济发展的增加带来的内需扩大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成本的下降。这种规模经济效应最终会反哺市场,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的总量增加,形成国际贸易发展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为促进与循环效应。
在市场规模扩大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形成区域性统一市场,加强了区域内商品、劳务、技术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内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提供了可能,为内部厂商实现规模经济创造了条件,增加了市场容量,扩大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规模,推动了成员国内部贸易的发展。从本质上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施有助于一体化组织在国际上贸易地位的提升,同时也对区外国家潜在加强了贸易壁垒,这使得组织内部个别国家原本存在的经济力量薄弱、国际影响力较低的问题得到显著改善,通过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能够实现快速的经济地位提升,从而改善国家在国际范围内的贸易地位和条件,进而扩大国家经济市场规模。
在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福利合体增效方面。前文在分析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增长效应中提到,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形成贸易均衡性效应,这一效应在表面上是通过消除组织内部贸易障碍,以实现贸易均衡转移,而这种转移同时也弥补的需求差异问题、消除了成员国间的贸易成本,最终回味所有成员共带来贸易创造的总体提升。
在国民收入扩张与传导方面。经济一体化首先实现了经济市场扩大,带动成员国自发性出口,提升成员国进口需求增加,贸易成熟作用使得出口国国民的收入成本增加,而这一增量在组织内部呈现为普遍现象,即出口国国民收入增加会诱发贸易国的出口增加,进而带动贸易国国民收入的增加。这就是国民收入的扩张与传导效应,将这一效应拆解到行业层面来看,组织内各个成员国优势出口行业有所差异,而在消除进出口障碍和过量成本问题后,出口增加使得优势出口行业带动国民收入增加,一方面推动弱势出口行业出口增加,同时也带动贸易国出口增加,最终形成良性循环效应,在组织内部形成持续的国民收入传导效应。
参考文献:
[1]张宗庆,张寅.产业集聚、知识溢出与区域增长——基于长三角区域的实证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缘起;发展;缺陷
Influenced by the western theory of regional economies and the social trend of development,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rm promoting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lated theory about the source an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analyzes the existing defects in the process.
Key words: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缘起
二战后,以美、苏为首的超级大国的经济领先水平令其他国家望尘莫及,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寻求经济发展之路。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是一定范围内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西方国家开始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研究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生产交换分工、要素自由流动并具有协调机制的有机整体,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初形式。20世纪50年代,区域经济一体化达到了第一次,学术界对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展开了大量的研究。由于研究的重点不同,学界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界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至今尚无公认的、明确的定义。1954年,丁伯根(Tinbergen)[1]第一个提出了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他将经济一体化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他认为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引入经济变量自由化是消极一体化;而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为积极一体化。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2]发展了丁伯根的定义,将一体化定义为既是一种过程,又是一种状态,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就是指产品和要素的移动不受到政府的任何歧视和限制。
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自由化的基本形式,由于国家之间贸易壁垒大大降低,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维纳(Jacob Viner)[3]在《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关税同盟理论,即完全取消各参与国间的关税,对来自非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设置统一的关税。随着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学术界开始将关税同盟理论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核心理论。维纳认为关税产生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的动态效应以及规模经济、竞争、投资等动态效应,并主要从生产的角度,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说明贸易创造会引起一体化成员国福利的增加,而贸易转移会引起福利的减少。由于不能满足福利的最大化,一些学者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采用关税同盟的形式产生了相当大的怀疑,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它都被视为次优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另一基本理论是自由贸易区理论,英国学者罗布森(Robson)[4]对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他认为通过消除区内贸易壁垒来实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而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政策是贸易自由区的基本形式。1956年,斯巴克[5]根据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规模经济理论提出了共同市场理论,它是比关税同盟更高一个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关税同盟理论和自由贸易区理论假设成员国之间生产要素不自由流动,而共同市场不仅通过关税同盟而形成的自由贸易化实现了产品市场的一体化,还克服了集团内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实现了要素市场的一体化。经济学家西托夫斯基(TScitovsky)和德纽(JFDeniau) [6]提出的大市场理论从动态的角度发展了共同市场理论,其核心思想有两点:一是建立大市场可以获得规模经济,从而实现经济利益;二是市场扩大会使竞争激化,进而促成规模经济利益的实现。古典经济学派比较优势学说可以说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分工原理,但日本学者小岛清认为比较优势可能导致产业向某国积聚以及长期成本递增和规模经济报酬递减,由此提出了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7]。该理论认为通过协议性分工,两国各自生产不同的产品,可以扩大市场、增加产量、降低成本,但前提是两国工业化水平相当,要素比率差别不大。
随着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学者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及模型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理论给予完善和发展。如引入制度经济学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的分析,奥尔森和佐克豪斯(Olson and Zexhhauser)[8]1966年提出了国际贸易和货币同盟的制度可以被看成一个俱乐部,通过这种体制,俱乐部的成员可以发现并分享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利益。1982年,富莱希尼和帕特森(Fratianni.M andJ.pattison)[9]提出了一个俱乐部的模型,他认为每个俱乐部的成员都期待净收益最大化,这些净收益不同于单个收益和单个成本,俱乐部的产出在不同的国际经济组织中是变化的。20世纪70年代初,肖分和瓦尔利(Shoven & Whalley)开始运用福利经济学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分析,用 CGE 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税收对美国和英国经济的影响, CGE 模型被广泛地运用于不完全竞争结构的贸易模型中对贸易自由化进行事后评估[10]。80年代以后,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国以及成员国相互之间经济增长的关系。如Torstensson ( 1999),Brada 和 Mendez ( 1988),Landau ( 1995) ,Vanhoudt (1999) ,Brodzicki (2003) ,Waltz (1997a, 1997b, 1998) ,Matias ( 2003)通过对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实证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Puga 和 Venables( 1998)、刘力(1999)、刘静(2005)、赵楠(2003)等人还研究了参与不同模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本国经济增长的影响[11]。
二、主权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发展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主要是针对国家之间的区域一体化问题,对国家之间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有重要的意义,而对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缺乏可指导性。随着我国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探索,我国学者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从更为普遍的角度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进行研究,为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内涵
孙大斌[12]认为,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具有地缘关系的省区之间、省内各地区之间、城市之间,为谋取发展而在社会再生产的某些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调节,形成一个不受区域限制的产品、要素、劳动力及资本自由流动的统一区域市场的动态过程。其目的是在区域内实行地区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联合体共同繁荣。张佑林[13]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可概括为: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统一基本方略、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发展政策、进行资源整合等措施,建立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耗损,如城市建设、恶性竞争、行政壁垒,保证本区域内部各个方面运转有序、分工科学、扬长避短和合作共赢,并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从而使整个区域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对外更具竞争力。孟庆民[14]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为:不同的空间经济主体之间为了生产、消费、贸易等利益的获取,产生的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包括从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向经济政策的统一逐步演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状态与过程、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潘永江认为,一体化中重要的是城乡一体化。城市和乡村是一个整体,建立和形成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包括人流、物流、信息流自由合理流动的统一的经济体系。建立和形成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相互渗透、相互融合、高度依赖、城乡差别很小的城-镇-乡有机联系的社会网络体系,在一定社会范围和行政区划的城乡一体化,并不是一样化,不意味着变乡为城或变城为乡,而是强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不会自然而然形成,也不在朝夕之间完成,它是一个很长的发展建设过程,关键是生产力发展水平[30]。
(二)形成机制
1、市场机制。覃成林[15]认为,在宏观层而上,一体化通过更加畅通的市场调节和一体化组织的内部协调,能够促进区域之间更有效地开展区域专业化分工,减少相互之间的无效竞争。因此,经济一体化区域之间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是协调机制的基本内容,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的首要条件。协调机制主要分为市场协调机制和政府协调机制。王瑛[16]以区域之间的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提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市场机制:一是商流的集聚效应与扩散效应;二是产业转移的“多赢”合作;三是区域分工协作的专业化生产;四是自由市场的贸易一体化。
2、政策机制。李建勇[17]认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建立政府协调机制,首先应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其次,政府职能应规范化和法律化;建立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最后,建立跨区域的协作组织。周国华[14]等人认为政策机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政策;户籍政策及行政区划调整。3、投资、规划机制。周国华[18]等人采用关联分析法对区域经济的投资机制进行研究,得出国有经济仍在区域经济增长和城镇化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民间投资正日益成为区内经济增长和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动力。孙大斌[12]从产业规划的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的动力机制,认为产业组群化必然导致区域间存在区域分工;产业梯度转移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了“多赢”的合作动力;产业融合化发展趋势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产业生态化发展可以解决工业化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性,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夏丽萍[19]对长三角经济圈进行分析,认为新经济产业是区域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包括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保险、咨询等高等级服务业以及基础产业。
4、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在现行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下,各地政府都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制度化的合作机制难以形成[20]。李建勇[17]认为利用行政手段控制利益冲突的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来制定科学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考评制度,并总结了政府绩效的评价方式和程序。
5、利益补偿机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一体化过程中必然影响部分地区的经济利益。李瑞林、骆华松[21]认为对于政府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首先带来的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如果合作后,双方的福利大于合作前的福利水平,但一方福利水平的提高小于另一方,那么另一方往往会采取政治抵制,只有在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共同提高的情况下,双方才可能积极合作。经济一体化并不是对所有地区搞平均,对于经济利益受损或暂时由于一体化的实施而延缓了经济发展速度的地区应该以多种形式给予利益补偿。
6、立法机制。李建勇[17]探讨了如何利用立法机制来平衡利益冲突,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探讨了利用司法制度来解决区际利益冲突的可能和方法。首先建立规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律体系,其次利用法律约束地方政府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包括宪法、财政管理体制的立法以及约束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三)形成路径
随着城市功能的重构,政府职能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产业结构及空间形态的调整,城市的功能空间已由原先的一个“点”,发展成为更大范围、更多层次的“面”,出现了城市区域化的态势,其空间范围或影响范围在客观上构成了由中心城市及周边城镇相结合的都市圈,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一个新的空间单元。从这个意义上说,大都市圈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在我国发展区域经济的实践过程中,都市圈将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核心载体和基本模式。都市圈是由一个或多个中心城市和与其有紧密社会、经济联系的临接城镇组成,具有一体化倾向的协调发展区域,是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以发达的联系通道为依托,吸引辐射周边城市与区域,并促进城市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协作,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22]。都市圈是一个以经济联系、社会联系以及生态联系为核心形成的一体化的区域,往往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地域单元。因此,推进都市圈发展和都市圈一体化进程还有赖于跨地区、跨地方政府的协调与合作。对于都市圈的形成,张伟[18]、高汝熹[23、24]、李璐、季建华[25]等人从都市圈的空间范围、界定标准、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袁家冬、孙振杰等人[26]从空间结构上将都市圈分成核心圈、外围圈、机会圈三个圈层。董晓峰[27]提出都市圈发展四阶段划分观:雏形期、成长期、发育期、提升期。彭际作[28]根据大都市圈的形成与发展进程,总结了空间结构具有的四个阶段性表现:中心指向型(极核型);中心-周边双向指向型(点轴型);水平网络化(多核多中心型);社会经济联系(一体化的社会经济实体)。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缺陷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源于关税同盟理论,将西方经济学的规模经济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以及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等理论引入该模型,形成并发展了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理论。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大多是借鉴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从概念内涵、理论基础、形成机制、基本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发展。但是,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受国际关系、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等影响较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等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理论基础,对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并不完全适用。
第一,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本身有待完善和发展。从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到如今欧盟、APEC、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和必经的过程,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大量学者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进行研究大多是定性分析,远未达到定量化和规模化的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更多的是实现了局部均衡,而没有达到一般均衡;一国参与经济一体化组织后得到的利益或成效评估还不够具体等问题。当前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为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其理论研究除了对基本理论的补充和完善,还涉及到产业经济、战略经营、社会福利等更多的领域。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还需要致力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国家之间贸易协议的制定和贸易条件的改善;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家地区之间的比较以及区域一体化程度测量指标的构建等方面。
第二,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研究存在局限性。目前已相对成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更多地是从发达国家的经济一体化角度进行假设,即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经济理论。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或者计划经济,其参与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动机和模式都与发达国家不同。如欧盟是发达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实践,其一体化程度和规模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一体化模式,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更复杂,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国际上一些学者对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体化问题进行了探索,但在实践层面上还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如库马塞尔的“大国”模式理论;约翰逊等人的公共物品与公共偏好变量理论;劳尔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理论;小岛清的“雁形模型”理论;以及李斯特的发展中国家(较落后国家)“小国”模式的经济一体化理论等[29]。
第三,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研究还不成熟。主权国家内部各地区虽然没有关税壁垒,但是各种非关税壁垒或障碍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再加上各国的社会制度、政治环境和经济政策的不同,国内和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很大的差异。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层面都还相当薄弱,没有形成体系。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基本概念、内涵和特征进行论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机制还不够全面和具体,市场机制的建立、宏观政策的调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处在探索阶段;区域经济的形成路径应该根据各区域区位因素、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策环境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模式,对都市圈理论还应进一步完善;在研究方法方面,定性研究较多,而定量研究较少,缺乏具体全面的指标评价体系。
四、结论
不论是国家之间还是国家内部各个地区之间,由于都存在阻碍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行政因素和经济障碍,要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必须打破现有的模式,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源于国际贸易的关税同盟理论,经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该理论已经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对地区以及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由于国际间的“一体化”理论与主权国内“一体化”理论存在重大差别,故而借鉴价值十分有限。在主权国内的不同地区之间建立区域经济合作关系具有多样性,国内相关研究没有形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加强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研究是发展我国区域经济的必经之路,我国应借鉴国际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创新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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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自由贸易区;中国
[中图分类号]F114.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020-03
作者简介:陈朝晖(1977-),男,辽宁省大连市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锦州电视台特约评论员,研究方向:国际法学、区域经济学。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相对自由流动,并且正在根据经济收益和要素成本方面的考虑重新组织国际贸易与世界生产。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并一直延续至今。截至2012年1月15日,GATT/WTO共收到区域贸易安排(RTAs)通知511个,其中319个已生效。
2001年5月23日,中国加入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2006年中国商务部开始提出将FTA 提升至国家战略,并陆续展开相关研究。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正式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目前,中国大陆作为一个单独关税区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主要包括:《曼谷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中国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东盟、哥斯达黎加FTA,大陆与台湾ECFA。目前中国正加紧与海合会、澳大利亚、挪威、冰岛、瑞士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RTA谈判。同时,中国与印度、韩国等双边自贸区以及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正处于研究阶段。此外,东亚自由贸易区(含10+3,即东盟10国+中、日、韩3国,以及10+6,即东盟+中、日、韩、澳大利亚、印度、新西兰6国两种设想),G20自由贸易区(巴西、中国、印度等20个WTO发展中国家成员),亚太自由贸易区等概念也被政界提出并为学界热议。还有部分学者提出“上海合作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自由贸易区”的设想。
主席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高层论坛发言中指出:“我们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好更快发展。”中国如何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目前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选择
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虽然体现为优惠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区两种较低层次的方式,并且中国已签署的RTA没有脱离亚太地区,地域特色明显,签署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规模不大。但是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潜在合作伙伴众多,而且呈现出多层次性的特点: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也有发达国家;以周边国家和地区为主,也有南美、大洋洲国家,还在与欧洲国家进行谈判。这些合作模式有些是相对独立的,而有些又相互影响。这都为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选择增加了复杂性。
有学者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六个不同类型样本综合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建立“10+3”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对中国最为有利,将带动中国GDP年均增长1.1%,出口年均增长9.5%,进口年均增长19.1%。次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建立中日韩自贸区,将带动中国GDP年均增长1.0%,出口年均增长7.3%,进口年均增长14.5%。第三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欧盟建立自贸区,将带动中国GDP年均增长0.3%,出口年均增长4.5%,进口年均增长8.1%。第四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东盟建立自贸区,将带动我国GDP年均增长0.14%,出口年均增长2%,进口年均增长4%。第五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澳大利亚建立自贸
区,将带动中国GDP年均增长-0.02%,出口年均增长0.6%,进口年均增长1.2%。第六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巴西建立自贸区,将带动我国GDP年均增长-0.04%。出口年均增长0.5%,进口年均增长1%。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确立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攻方向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在确立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选择和规划时,还必须考虑以下方面:
1.区分可能性与现实性。从这个角度出发,一个无论多么理想和完美的方案,如果短期内没有实现的条件,则只能从长计议,不能揠苗助长,急于求成,也不能作为近期工作的优先选择。无论”10+3“(以及“10+6”)自由贸易区,还是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目前都面临若干错综复杂、难以协调的利益关系,并且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从这个角度出发,双边FTA的利益诉求易于协调,应当作为近期区域经济一体化谈判的战略重点。
关键词:ECFA;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组织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规范两岸经济贸易合作的基本协议,构建了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化平台。作为WTO框架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ECFA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WTO体制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区域”概念的解释具有特定的含义,WTO绝大多数成员方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但特殊情况下,单独关税区也可成为WTO的成员方。于是,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定中,不论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其区域均指“关税区”,在这个意义上,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成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建立的经贸合作安排应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的发展模式[1]。
一、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2] 。而法律角度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主要是发生在某一国际区域的有一定政治、经济联系的多个国家或关税领土内,兼有跨区域性的特征。其所涉及的领域具有特定性,即主要限于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定范围内。目前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领域,从货物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范围,如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
为保证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顺利进行,就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则作为保障。国际条约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法律规则的主要形式,因为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条约的造法性和契约性的功能可以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持。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突出规则导向性。以规则为导向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可以较为公正、公平地分配以货物、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为主要内容的区域经济利益,而且,规则为导向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的功能。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强调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机构设置、条约方式、法律规则的采用等方面,而且重要的是,这些形式里面贯穿一些带有诸如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的机制。
除了法律规则的保障之外,一系列永久性机构的建立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运作的重要基础之一。这些永久性的机构包括立法、行政或执法、司法或具有司法性质等方面的职能,并且具有制度性场所、相当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性。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实施往往是重大、实在的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故需要具有立法职能的机构,有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决定的机构以及处理、协调、服务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各种经常性工作的机构。
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类型的确立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运作的具体表现。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类型在法律角度上分为四种类型,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完全的经济同盟,它们的自由化程度由低到高,每一种类型在法律上各有不同的要求[3]。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必须遵守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规定。在WTO框架协议中,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则主要规定在四个国际文件中:《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更充分参与的决定》的“授权条款”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上述四个文件中规定了建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主要规则。
综上所述,法律角度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一定国际区域内的诸个国家或关税领土以协议为基础并建立一定机构,确立一定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类型,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有效地实施统一规则的整合过程。在此整合过程中,突出体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性、规则性以及组织性的特征。
二、ECFA是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方面,2008年5月后,海峡两岸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两岸经贸往来向着正常化方面发展。“海协会”与“海基会”在2008年6月以来,进行制度化协商,签署多项协议,成果丰硕。然而,在未来两岸贸易及人员往来日趋紧密的情况下,必会产生各类经贸问题。仅靠“海协会”及“海基会”处理两岸经贸关系,渠道过于单一,对未来两岸经贸的发展上,必将形成瓶颈。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性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才能满足贸易上快速增长所带来的两岸经贸事务需求。在此基础上,中国内地和台湾签署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如果落实好协议内容,积极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ECFA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内容涉及双方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程序内容。这些内容包含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内容之内,完全具有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性的特征。在ECFA序言中指出: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因此,ECFA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安排,符合WTO及GATT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在要求,因此,ECFA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符合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则性特征。ECFA作为WTO框架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并在WTO体制内存在和发展。
但是,ECFA又是一种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式。从国际公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ECFA不具有国际法的属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把国际条约从“国家间”扩展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中国内地与台湾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不具有“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因素。但是内地与台湾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两个单独关税区,于2001年先后成为WTO的正式成员,ECFA的主体是WTO体制下的两个正式成员。所以,ECFA的调整对象既不是国家间的国际经贸关系,也不是中央与地方间或地方与地方间的国内经贸关系,而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是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
从国际民商事法律角度看,“国际”既包括主权国家,也包括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法律区域,由中国政府和中国台湾签署的ECFA,是一个主权国家统辖的不同单独关税领土间的区际协议。也就是说,传统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规则是调整同一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和“国家间”的特性,而ECFA则不具备这一特点,它调整的是一国主权之下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所追求的经济一体化,是指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是一种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三、ECFA是一个弱化机构设置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各方经济利益,就会出现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可以说,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基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载体,是在契约上把一体化的成就固定下来的组织模式。ECFA亦不例外,它既是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又是一个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是一种主要执行经济职能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制度性活动场所 [4]。“国际”揭示出国际经济组织的参加者一定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个人、法人或民间团体。“经济”说明了国际经济组织的功能和活动范围,即它是经济领域的组织。“组织”说明的是国际经济组织体制上的特点。一般情形下,组织应该是一种常设机构,一种实体,它应该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5]。这些是国际经济组织的共同特征。在国际经济组织名称前冠以“区域性”修饰,就构成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只不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区域”是指能够进行多边或双边经济合作的地理范围,这一范围大于一个主权国家的或一个法域的地理范围。由此,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区域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由特定地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传统上,其成员一般限定在某一个比较特定地理上相连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目前,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朝着开放性的方向发展;第二,国际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来的,超过了一个主权国家或法域的地理范围;第三,经济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不像一般国际组织那样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活动,它是为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设立的,主要致力于协调区域内各国的经济政策,就经济领域内的冲突进行调节,其活动范围主要限于经济领域;第四,组织性。如同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组织”一样,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组织”是一种常设机构,有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关键词: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当今,随着全球化的浪潮不断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经济发展合作的主要趋势。在新一轮的区分域经济合作发展中,东亚区域合作发展尤其迅速。在此,我们按照国际惯例,把地理位置作为区域的基础,结合经济、文化、政治等多方面因素,将东亚分为东北亚和东南亚。东北亚地区主要是指中国、日本和韩国,东南亚主要指的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包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缅甸、越南、老挝10个国家。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这13个国家地区经济区域发展合作的进程,发展面临的困境来提出相应的对策,促进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伴随着亚洲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腾飞,东亚区域经济的合作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瞩目。1967年,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五国外长在曼谷召开会议,发表《曼谷宣言》,成立东南亚国家联盟,标志着东亚地区主义的复活。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严重影响了东南亚国家经济的发展,对其造成重创,影响广泛。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助后,仍然不能解决其金融危机问题,同时欧美等西方国家对此采取冷漠的态度,让东南亚国家不禁开始反思东亚经济合作一体化的重要性,这促使东亚各国构想建立统一联盟来寻求相互帮助。
目前,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经历的主要阶段有:
1.中国与东盟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改革。二战后,在东亚地区,日本和“亚洲四小龙”成功推出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实现腾飞,在此,也给中国与东盟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提供了一种发展方向的选择。中国与东盟国家选择出口导向型发展方式,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为以后形成区域合作组织奠定了基础。
2.日本经济模式的转变。日本在选择出口导向型经济的基础上,实现了经济的腾飞,但这种发展是基于美国采取的“冷战”策略,但当世界呈现美、日、欧三足鼎立的局面时,美国开始对日本的经济实施干预与抑制,迫使日元升值。1991年日本爆发了经济危机,出现严重的经济泡沫,对其经济和金融造成了致命的打击。此时,日本开始把目光转向东亚,利用本国先进的技术和资本,向东亚国家出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并把本土不具有优势的产业转移到东亚其他发展中国家,从而形成以日本为领头,带动其他国家发展的东亚新格局。客观上讲,这样的发展促进了东亚区域一体化的进程的发展。
3.亚太经合合作组织(APEC)的成立。1989年,亚太经济合作会议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标志着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正式成立。1993年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主要成员国为东亚各国,但也有欧美国家的参与,若组织内部发生冲突,必然会引起东亚地区主义感的加强,于此同时,APEC的成立,也标志着东亚以日本发展为带动力的东亚新经济区域的形成,客观上,加强了日本在东亚的经济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亚经济一体化发展。
4.伴随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及良好发展,在亚洲金融危机后,东亚各国意识到相互团结的重要性,建立统一区域经济发展的迫切性,因此,积极展开对话,逐步形成了东盟与中国、东盟与日本、东盟与韩国的“10+1”发展模式,于此同时东盟与中日韩组成了“10+3”合作模式,这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建立带动了各国经济、政治合作的团结性,促进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二、东亚经济一体化面临的主要困境
1.缺乏东亚地区意识。一个地区最终形成区域合作离不开相通的文化背景,东亚地区受到儒家文化、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文化的影响,存在相当大的具体差异。比如印尼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菲律宾大多信仰基督教,日本大多信仰佛教等,具体不同国家主导文化是不同的,且文化的差异造成了人们在思想、行为上的一些不同和异质性,阻碍了统一经济体合作体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基础的差异性。东亚13个国家中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严重差异。在这当中存在发达国家如日本,也存在不发达国家如缅甸、柬埔寨和老挝,这种发展水平的较大差异给地区合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障碍,造成地区之间贸易的不平衡,经济投资的均衡,最终导致区域合作不统一,经济合作发展差异趋势越来越大。难以形成统一的经济发展政策。此外,经济发展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市场完全开放与半开放,开放项目不同,各国经济体不能完全进入,经济一体化受到限制。
3.统一制度的缺失。东亚区域经济合作虽然建立了“10+1”“10+3”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对话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排除在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东亚国家统一的经济发展制度并没有形成起来,各国之间的合作也仅限于相互对话,降低关税幅度等,这样的发展模式没有固定性与严格性,相互之间的对话也仅仅基于讨论合作的基础上,并没有严格按照一体化的标准来发展和执行,导致一体化进程缓慢。
综上所述,东亚地区一体化发展取得了一定阶段性进步,但从长远看来还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必须注重各国文化交流,增加各国之间的沟通,加强区域间经济合作,促进经济一体化发展,同时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合作法律体制和制度,全面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军行,全毅.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与特点[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05).
[2] 陆建人.论亚洲经济一体化[J].当代亚太,2006(05).
[3]王庭东.论东亚新地区主义[J].当代亚太,2003(01).
[4]李建民.东亚区域经济合作战略选择的动因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