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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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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合同签订; 合同主体; 合同内容; 法律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58-02

合同的管理及其风险防范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企业的风险一半来自于合同。实践中,因为企业或员工对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的原因产生的纠纷只占很少一部分,大多数是基于合同当事人自身失误或考虑不周所致。因此,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合同法律风险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面临或解决的课题。

一、合同主体法律风险和防范

合同主体既是合同的签订者、履行者,也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同时,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对合同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是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对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应集中在两点,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主体是否有履约能力,而后者的审查难度相对较大。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主体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但并不是说凡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这需要和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相结合。

1.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署合同是典型的民事行为,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法人和民间社会团体,核实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应核实其是否在存续期间,吊销或注销,以及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特殊行业的经营范围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3.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共列举了8种形式,但基本上是以有无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过核准登记为判断依据,与企业内设机构有本质的区别。

(二)合同主体是否得到有效授权

1.没有权、超越权、权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表见,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例如房屋买卖合同,项目经理签证上签字。

3.合同主体对合同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在没有征得权利人的追认后,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合同主体是否取得签约资质。对于某些业务领域内的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对其从业资质是有明确规定的,违反了相关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比如施工类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这一点是审查的难点,没有一个标准,只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一个主观判断。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注意四点:一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二是书面形式的合同不仅指合同本身,往来的传真、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都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如电子合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商务中的B2B、B2C平台。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电子合同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篡改后如何找到被篡改的证据,举证比较困难,所以一般不主张企业对大型交易采取此种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保证合同主体与形式的有效性后,合同内容就是保证合同签订主体之间实现交易目的以及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实现救济的主要依据,因此,如何签订一份内容详尽,将各种风险考虑充分的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份完整的合同从体例上应包括三部分:合同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正文,那么我们按照这样一个体例来看一下合同内容中应注意的法律事宜。

(一)合同名称

签订合同应保证合同内容和名称的一致性,合同法一共有15种有名合同,如果属于这15种合同中的一种,应准确写明。例如超市租赁或保管、名为合作经营实为租赁等均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对于无名合同的界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果确实无法界定,可以就此写成协议书,以避免因名称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二)合同签订主体

准确、详细的写明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审核身份证,避免同名同姓)、地址、电话或传真等基本情况,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特别是地址,这不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达往来通知或其它文件的需要用到,特别是在产生诉讼后需要向法院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地址还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

(三)合同的商务条款部分

1.标的,需注意两点:一是标的的唯一性(标的概念和类别);二是标的在法律上没有瑕疵,即是能够履行的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侵权、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数量,应注意计量单位。

3.质量,首先质量标准应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是按照什么标准生产的,在合同中应依照该标准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标准依据不明确或没有可依据的标准,同时合同中对质量的约定又不明确具体,容易产生纠纷;其次质量保证应有期限和条件的限制。

4.价款或报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价款或报酬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以及是否需要对方提供担保。

5.履行地点、时间和方式,在确定履行地点时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履行地点涉及案件管辖问题,二是履行地点涉及标的物的转移风险 。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合同的法律条款

合同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权利义务

应仅仅围绕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来安排条款,主要应考虑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详尽地体现相对方应尽义务,当其不履行相应义务时,自己通过合同的条款享有哪些抗辩权利,同时在权利义务条款中所设定的义务,在违约责任中都能实现一一对应。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注意:一是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二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只能在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中选择其中一种,如果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对违约的损失能够预先估计,可以约定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可以免除争议发生后举证证明损失额多少的问题。但是,如果损失无法估计,则应当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三是违约责任条款要做到有针对性。

3.争议解决

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的选择,名称要准确;诉讼,主要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条款的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约定不明“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根据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权、无处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内容上讲,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一共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践中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即属于该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认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投资一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二是投资一方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其表现为两种形式:(1)是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2)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例如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负责甲方的资金安全,负责甲方的资金收益(利润不得低于投资总额30%作为回报应付于甲方),如亏损乙方负责归还甲方的本金。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合同签订应有效防范风险,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风险一样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高言.民商法总则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

[2] 栾兆安.合同陷阱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2篇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是跨国交易,各个交易主体所处国家的经济政策与法律法规不同,如果忽略控制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的矛盾与冲突,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就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针对这些问题,企业需委托专业人士,及时了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根据风险的特征制定合理规避方式,减少因为法律风险造成合同各方的纠纷,保障双方顺利交易。

国际货物贸易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三个阶段:合同磋商、合同签订之后合同条款设计、合同履行。合理防控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法律风险,无论是对于整个外贸行业还是对于企业本身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外贸行业而言,活跃的国际贸易活动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一剂强心针,促使外贸行业进入发展蓝海,且为我国带来更多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而对于企业来说,则有助于其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产值,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发展。

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剖析

国际贸易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具有政策环境多变、交易周期较长、合同签订需要考虑的因素复杂等情况,因此比普通合同的签订复杂得多。然而,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是有规可循的,其主要分为两类风险,其中包含签订合同风险和合同履行风险,其中,签订合同时主要有因未及时保存合同签订前期交易磋商环节的资料;未充分了解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条款;忽视贸易术语的运用等而造成的法律风险等;而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包含信用证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进口商品未能及时检验和发出通知等。

目前,国家贸易环境正在不断变化,复杂的交易环境和法规的变化,都让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风险倍增,这也使得国际贸易的合同签订具有国际性、复杂性的基本特征。另外,进出口的企业往往也涉及到支付方法、进出口运输等问题,这又涉及到货币政策、海关制度、各国风俗等问题,因此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节点较多,风险来源也较为复杂。

三、国际货物贸易订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磋商过程的法律风险控制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双方在磋商中发表过的看法、出示的信息都应改为最终完成合同签订之后的参考意见,有些主要内容更应写入合同,换言之,交易主体之间最终生效的合同,除了各方正式签署合同的内容之外,还应包含双方就交易中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总和。因此,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应该妥善保留双方沟通、协商的资料,譬如电话录音文件、信件、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在线文件传输会议记录等。比较合适的方式是在保存每份文件的时候都在备注中标注函电的日期和原因,有助于?p方在风险问题上达成一致。

2、合同条款设计的法律风险控制

(1)选择正确的贸易术语

目前,中国企业在国际货物贸易最为常用的两个贸易术语分别为FOB和CIF。但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之下,不当适用该等术语却有可能造成法律风险,因此对企业而言,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贸易术语。

FOB和CIF都有明确的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点约定为船舷,也就是说卖方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进入船舶为止。因此这两种方式更加适用于船运。而对于集装箱运输而言:托运人一般都会在集装箱堆场将货物交付与承运人,之后才有承运人进行监管。但是,从集装箱堆场到船舷之间会有一个区间,在这个区间内货物的损失对于卖方而言就处于难以控制的状态。而对于陆运或者空运而言,根本就没有船舷这一风险转移点,也就是无法确定风险到底应该在何时何地转移,这种情况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风险都是较大的。

对于该类情况,可以考虑改为选择FCA和CIP贸易术语,这两个术语跟FOB和CIF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这两种术语中约定风险转移点为交付承运人之时,不存在船舷这一限制,因此这两种贸易术语对于很多运输方式都是适用的,并不限制于船运。

(2)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较为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种,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fer),付款交单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目前中国企业使用得最广泛的是信用证L/C,如果交易过程较为复杂,还会设置不同的付款阶段,完整的付款流程可使用多种付款方式。

相对于其他几种付款方式,信用证的优势在于有银行信用的介入,这种方式适用于对对方情况不了解的贸易双方,但是这种方式不仅过程繁琐,费用也不菲,且同样容易出现纠纷。这就需要企业判定客户的优先级,根据评级选定最合适的付款方式,规避风险同时减少费用。

(3)选择有资质的交易主体

国际贸易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较多,外国买家、商、实际付款人、进出口人等等,这些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国内生产商出易的相对方。若在交易之初没有对这些主体角色的资质进行辨析,并以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那么在争议发生时就有可能出现互相推诿责任。因此,国际贸易中,企业必须甄别及选择有资质的主体进行交易,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另外,国内生产商在出口前,应签订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在合同中明确买方身份,如涉及到人或者第三方付款人,均应在外销合同中注明,避免主体不清、混淆。

(4)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贸易中可变因素较多,出现争议也是常识,因此企业应注重选取对自身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具备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法院诉讼和仲裁。

法院诉讼通常的流程为两审制,而仲裁则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仅从时间成本来看,仲裁更加合理,但采取法院诉讼解决涉外纠纷,则公证、送达等程序都把控得比较严格。就裁判质量而言,仲裁裁决受到的监督力度非常弱,容易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且只经过一个程序即告终结,因此,法院诉讼的裁判质量较高。就裁判结构收取的费用而言,仲裁费用一般高于法院诉讼费用。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情况,选取更为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5)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很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选定合适的机构能大幅度降低纠纷的解决难度。目前国际上主流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国际商品协定临时协调委员会(ICCIC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就国际仲裁整体情况而言,主流?^点认为ICCICA比其他机构更具有中立性,金额较大的贸易活动更倾向选择ICCICA,但是该机构的费用也较高。企业在选择仲裁地点还应考虑当地律法的友好性以及是否方便,香港、新加坡都是不错的选择,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这两者交通也较方便。另外,ICCICA和CIETAC机构都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地点。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比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

因为有些进口方会在信用证条款中添加一些合同中并不存在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合理性需要企业及时甄别。有些买家提出的条款并不合理,例如要求提交由买方签字的接受函、证明文件签字要与其在银行留档文件一致等。这类条款其实是把信用证付款的决定权交给了买方。因此,出口方在接到进口方的信用证后一定认真对比,如果存在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的情况或者附加条款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修改。

(2)及时检验和发出通知

进口方在接到货物后,一定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检验,如无约定则要尽快检验,发现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要马上通知出口方。如果未能及时检验或通知,则可能丧失提出货物不符的权利,除非货物有保质期。

(3)实例分析:进口生产线安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国际贸易中,工业领域很多需要从国外购买生产线的案例。因为进口线并不仅仅是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还涉及到安装、调试、验收等过程,不仅周期较长,也需要双方的协调配合,另外,这类情况出现问题往往难以界定。

因此在进口生产线安装过程中,有较多问题需要注意。例如,对于配套设施问题,如果中方希望提供部分配套设施,应当尽量选择那些功能独立、出现问题后比较容易界定问题范围的单元来提供,并要求主设备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接口数据;关于工人,可以要求供货商安装前对己方工人进行培训,由其考评合格后再开始工作;原材料可以要求对方先行检验合格;双方各自雇佣翻译人员,以免在出现沟通障碍时对方将责任推到己方;在安装过程中,每一天的工作情况都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相关含义分析

所谓合同管理是指对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在内的合同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的总称。企业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并有效识别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维护施工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1]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同阶段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分析

第一,在合同签订阶段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在这个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筑施工合同主体存在不恰当的问题。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合格的合同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以及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却经常出现签订合同的双方尽管有以上两种法律规定的能力,但却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存在合同当事人主体错位的现象,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很难厘定主体;二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经常出现合同文本行文不严谨的问题。这里所提到的不严谨,即文章不规范、不准确,极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三是在涉及到的合同条款上海存在不全面、不完整的问题,一旦发生违约事故,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予以事先约束,那么就会产生重大的法律风险。四是往往对从合同的重视程度高于主合同的重视程度。五是双方主体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规定签订的合同,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主体不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还会收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二,在合同履行阶段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在这个阶段,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于实践中遇到需要变更的事项而没有及时在合同中予以变更。在建筑施工实践过程中,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出现变更是很经常出现的事情。但是对于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没有体现到合同中,未进行及时变更,由此很容易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加大风险损失。涉及到的合同变更主要包含合同内容变更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对于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二是对合同欠缺必要的动态化管理。例如应当对合同办理签证确认的却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发出书函的,却没有发等等。在合同履行阶段实施动态化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有效保护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式,但是这一点往往被忽视,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三是合同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规定权利义务予以有效行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是具有抗辩权的,然而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合同法赋予的这项权利却不知道如何行使,最后很容易使建筑施工企业单方面垫资施工,不利于发包方欠款问题的解决。

第三,在合同终止阶段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是贯穿始终的,从合同准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阶段都是存在的。然而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往往认为合同风险在合同终止阶段就不复存在了,其实这种观点也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即使再合同终止之后,合同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终止之后,如果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中的保密条约、保密协议以及相关通知等合同后期义务,那么施工企业依然是要负相应法律责任的。从这层意义上讲,尽管在合同终止阶段,合同风险依然是存在的。再比如,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之后,没有将事先合同规定中对各种资料予以有效的保管和存档,一旦发生纠纷,建筑施工企业若是拿不出相应的卷宗,就会在纠纷过程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三、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分析

第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一定从自身做起不断提高对合同管理风险的思想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讲,之所现实中有很多的建筑施工企业面对诸多的法律风险,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平时没有对合同管理的风险予以高度的重视,从思想意识上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会对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害。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平时高度重视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主动转变观念,不断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风险予以高度重视。从思想意识上重视,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在平时做好相关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企业管理层和企业领导者对该方面的学习,研究现实案例、开展经验交流等,以更好的提高企业所有人员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以及提高会对企业产生的重要负面影响的潜在法律风险。

第二,建筑施工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组织体系。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异常重要,只有建立健全了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更好的对合同风险的防控、管理、应急等各个环节开展更加具有统一性的指挥负责体系,有助于在对合同风险防控管理中形成一种组织有力、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组织体系能够加强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加强调查和研究,在平时重点针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析,提高应对合同管理风险的应急性和针对性,有效的减少因为合同管理风险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建立由企业法人任主管,法律、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机制,明确各合同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合同管理职责,实现合同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可以为防控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供一定的组织保障。

第三,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深入的核查,以避免在后期合作中出现的合同管理风险。在进行合同谈判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很有必要对当事人的资质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当事人在存在的合法性、法人的行为能力方面、合同签约资格、合同以后的履行能力等各个方面的资质都要予以审核。建筑施工企业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进行的审核,还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营业执照方面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二是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状况进行审核,看看是否具有资质进行合作;三是对当事人的相关经验业绩和信誉、荣誉方面进行审核;四是对上级部门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书情况、金融机构颁发的信用证书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建筑施工来讲,对当事人进行审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尽管在前期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但是从长远来看,能够有效比避免因为当事人资质或信誉问题而为建筑施工企业造成相应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曹红程;许恩信;李丹,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J].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9/03.

[2]黄少彬;张旭;牟艳华,中小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03.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4篇

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未来的实际结果和合同中的预期效果出现差异,使得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存在一定的风险。通常情况下,这主要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或企业主体以及员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甚至未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使权力或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的。

1.合同签订前的隐藏风险

大多情况下,这种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的能力上。因为双方企业在合同签订以前,未能及时、有效地对合同合作的对方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这样极易出现和主体资格不符的情况。能力有限的当事人或者是企业的人签订合同,最终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甚至存在和履约能力有问题的当事人或者企业的人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合同中途停止,无法继续履行。

2.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这里的法律风险通常有关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合同内容集中体现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或者合同形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同无效。如A企业要建设某一个项目,而该项目又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招投标的程序,但是A企业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直接和B公司签署了建设施工合同,而这种合同依照法律就是无效合同。合同形式风险集中体现在合同的形式不健全,变相地使合同有着潜在的隐藏法律风险。如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并单独制作了合同附件,但是双方签约时合同又没有附质量标准附件。

3.合同履行时的风险

这主要指企业在履行合同时,由于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集中体现在企业忽略了合同的日常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合同对方的变化,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企业对于合同违约反应滞后,对追究责任不及时,举措失当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结算延误,债务催要不力,错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会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此类合同的法律风险通常也包括在合同的履行时,由于自身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或者投资失败等,导致企业自身违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合同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纠纷时的法律风险指的是在合同可能出现纠纷时,采取措施不当而导致企业自身在日后诉讼中处在不利的地位。如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定金,但是后来双方都没有继续履行合同。而A企业由于投资调整,不再向B企业购买原材料和设备,就发函向B公司说明情况并要求终止合同,这里A企业给B企业的函就是一大错误,可能会给日后的法律诉讼带来A企业先违约的第一印象。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1.强化合同风险的防范意识

强化意识是有效规避风险和防范风险的保障,企业缺少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就是因为企业缺少合同风险防范意识。通常情况下,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不仅指表层的主观意识,还应包括风险的识别、分析和有效规避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企业的法律风险不能用商业利益弥补时,企业就会选择趋利避害的方法。所以,企业法律风险和商业利润的有效平衡对企业的合同管理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是保证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保证。企业应统一管理,科学分工,责任到人,并遵循大力协同的原则。建立一套由企业法人主管,专职法律机构统管,各个职能部门分管的组织体系,并相互协调、配合,保证合同工作处处有人管,层层有人抓,各尽其责。

3.完善合同基础事务的管理制度

企业发展建设中,如果想把决策变为现实,达到预期的风险防范目标,就一定要形成一套完善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由于合同中企业的相互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所以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应该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包括每一项细化的基础事务。

4.建立合同审查制度

严格的合同审查制度应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形式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审查等。审查可以直接、客观地反映问题,从而及时有效地提出整改措施。尤其对那些合同周期长、履行程序复杂和重要物资的进出口合同的管理更为重要。

5.动态全过程管理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并随着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战略方向和业务范围等不断变化。同时,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种类、形式也都在变化。所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也应是动态的,并实施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三、结语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5篇

摘 要 核电是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目前核电企业已成为市场电力供应重要来源,在国家的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对于法制建设要求、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和核电企业自身发展要求,作为法律风险防控中重要一环,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越来越受重视。建立和完善核电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推进合同管理效率,优化合同管理体系,是追求卓越核安全文化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核电企业 合同 风险防控

目前从核电企业商务合同部门的工作流程来看,主要有采购合同和总包合同两个合同管理种类,其中采购合同管理是针对核电企业所需的物项或服务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一直到验收物项或服务为止的全部活动,包括外委服务、紧急采购、零星采购等合同管理。而总包合同管理是针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报价、合同谈判、条款确认、合同执行等管理工作。核电企业归口商务合同部门作为合同管理主体,需要建立一套从前期准备、签署以及合同义务履行相对完整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偏差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在日本福岛核事件发生后,国际核法律界正在反思国际核法律体系,国内也在推进《能源法》和《原子能法》的拟定和出台工作,核电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外部法律环境,从企业内部来说安全和质量控制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要求核电企业将合同管理作为利润源之一。因此合同管理面临更多压力和风险,其中的合同法律风险包括交易主体的合格性、合同签订前法律风险(包括要约、承诺、承包商选择和控制、签订前的内控流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风险、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管理流程风险和合同信息管理的风险以及核电企业特有核法律风险。

为了做到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核电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与合同管理模式相匹配,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做到从承包商选择开始到合同签订的过程文件逐渐审批,层层监督,建立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一个核心:追求卓越的核安全文化和全员的法律意识;二个体系融合建设: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融合建设;三个支柱: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门建设、合理的合同管理流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四个屏障和四个“有”原则的落实;实体、个人、管理、组织屏障和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五个阶段风险管控:合同主体风险、合同内容合法性风险、合同签订风险、合同履行期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六个内外部力量推进持续提高;审计、效能监察、质保监查、廉洁建设、自我评估、对标管理。

编制实用性强的合同范本,从条款入手,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按照合同类别特点编制参考合同范本,其条款应尽可能涵盖此类合同所要约束所有内容,合同条款尽最大可能严谨、周全,明确约定有关质量、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违约责任、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等条款。参考合同文本初稿应该让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待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从而做到合同条款的合理详尽、并能更好的维护甲乙双方权益,规避风险。

建立合格供方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合格供方库的承包商,需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审核承包商相关资质,或者委托认证中心进行主体资质审查,审查包括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掌握相应单位的证明材料。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供方,分门别类放入合格供方库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供方库中的合格供方进行质保评价和源地审查,随时将考核不及格、承揽项目表现差的供方从供方库中删除,并补充新的合格供方。企业的一切经济合同签约对象都应该来自于合格供方库中,防范由于签约对象的不合法而导致的合同风险,从而更好的规避合同执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