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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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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价值

辩论的价值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从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及其原因分析入手,结合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根本目的的认识,探究了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对立的根源所在,提出了对待西方经济学以及坚持和发展经济学的应有态度。

0引言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经济学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学说,与此相关的另一个简单化的观点则认为,以稀缺资源配置为内容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真正的现代经济学。那么,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到底是什么关系?

由于价值论在经济学中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我们的讨论先从价值论的变迁谈起。

1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

经济学中种种不同的价值理论的分歧和对立,就其主流而言,可以归结为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对立。

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的创造,而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首创。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人类财富是人们用劳动适应人的需要改造自然得到的。他们的这种观点,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做了系统的表述,其成果是世界公认标志政治经济学正式诞生的名著《国富论》。他在这部书中指出:“每个国家的国民每年的劳动是供给这个国家每年消费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劳动是为购买一切东西付出的初始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最初用来购买世界全部财富的不是金或银,而是劳动——但古典经济学家并未严格区分价值和交换价值(价格),亚当·斯密第一个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明确指出,交换价值的大小不取决于使用价值,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是他所说的劳动有时是指购买的劳动,也即交换得到的劳动,有时是指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他认为两者是等价的,是无区别的。更为矛盾的是斯密在进一步讨论价值构成时又背离了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人决定,并把工资、利润、地租称为商品价值的三个源泉。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克服了斯密关于价值源泉的二元论局限,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雏形。李嘉图坚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大小,甚至提出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不是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但由于他未能区分劳动与劳动力以及价值与生产价格,所以无法解决等价交换形式下利润的产生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两个矛盾,从而导致李嘉图学派的最终破产。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李嘉图的学说,一方面明确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另一方面正确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并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克服了那两个矛盾。

效用价值论是尔后西方经济学对抗劳动价值论的主流。以1871年“边际革命”为界,此前的效用论主要是客观效用论,此后则演变为主观效用论。无论是哪种效用价值论,都是主要从需求方面研究人与物之间关系的经济理论,只能说明人们对财富的主观评价,无法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增长。客观效用价值论强调的是商品本身的效用(使用价值),主观效用价值论强调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人的欲望及满足程度,并且将这种欲望满足程度归结为个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评价。

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价值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便是由马歇尔完成的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融合。在马歇尔的学说中,价值、交换价值、价格都是等同的,因此他的价值论就是价格论。他所说的价值或价格指的是一种均衡的状态,其价值指的是均衡价格。这种理论不区分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把价值等同于供求决定的价格,只承认有价格存在,不承认有不同于价格的价值存在。它认为,就市场经济中商品财富的生产来说,成本是供给后面的原动力,而效用是需求后面的原动力,二者通过供求的波动,共同决定了财富的价格即交换价值。生产成本和边际效用是供求规律的两个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可以和剪刀的双刃相比拟。研究商品财富的价格是受效用支配,还是受生产成本支配的议论等于研究剪刀以上刃裁纸或下刃裁纸的议论。

自马歇尔实现了价值论与价格论的合流,以及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的合流以后,原先意义上的独立于价格论的价值论便不复存在了,从此价格论的讨论代替了价值论,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也就成为此后西方经济学价值—价格论的基础和出发点。20世纪30年代后,垄断竞争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价值—价格理论的提出,进一步强化了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双重合流的趋势,形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地位的价值—价格论传统。

总之,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关于价值论的认识是这样展开的:先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主流,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支持西方经济学长达一世纪之久;而后是效用价值论成为主流,以1871年“边际革命”为边界,此前以客观效用价值论为主流,此后则以主观效用价值论为主流;再后是马歇尔的价值—价格论为主流,即在综合主观、客观效用论的基础上,实现了价格论对价值论的替代;再后便是当代学者在马歇尔价值—价格论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和发展。

2价值论变迁的原因

(1)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第一次产业革命前后的100多年里,以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劳动价值论能够成为西方经济学中的主流价值论,最为根本的历史原因在于两方面:

第一,在第一次产业革命前后,资本主义制度应不应当替代封建制度,还是有待证明的命题。因此,经济学家必须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必须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公正。要说明其公正,就要说明它是平等的。为什么平等呢?因为它贯彻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而等价交换的基础就是价值。所以,价值论的讨论便与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那一时代的经济学的热点命题。

第二,资本主义第一次产业革命时代,是自由竞争的时代,资产阶级面临的最主要的敌对力量是封建地主阶级,因而要联合无产阶级共同对抗封建地主阶级,在价值论中就不能不对无产阶级活动的合理性给以部分的承认,这种承认的集中表现就是承认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对无产者劳动的正义性的承认仍是有保留的。这从斯密既提出劳动价值论又同时提出了三种收入决定价值论中可以看出。这一时代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之所以提出劳动价值论,根本目的在于证明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正义性、合理性。

(2)为什么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的价值论,会由劳动价值论转向效用价值论,并进一步以价格论替代价值论呢?

第一,斯密的价值论的双重性。斯密既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又同时提出了三种收人决定价值论,二者的统一在于斯密认为无论是劳动,还是利润、工资、地租三种收人,都是成本,正是这种成本决定并构成商品的价值。不同的是,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构成商品价值的主要成本不同,原始社会的主要成本是劳动,而资本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劳动价值论就要让位于收入决定价值论。显然,斯密的成本(收人)价值论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论证资本和地租存在的合法性,根本目的是为资本的存在,为资本存在的合理性、正义性进行论证。

第二,李嘉图学派的破产。李嘉图坚持一元的劳动价值论,指出地租不过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剥削,这固然为反封建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学理论根据,但他的一元劳动价值论也同时意味着否定资本本身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资本所获利润也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剥削。再加之他解释不了经济现实中价格与价值背离的实际现象,从而导致李嘉图学派的破产。这直接导致了主流价值论从劳动价值论向客观效用价值论的转变。

第三,边际革命使得客观效用价值论的主流价值论地位被取代。原因在于19世纪后期经济危机的反复出现,使得人们不仅怀疑客观效用价值论所主张的生产自然创造需求,因而供求会自然均衡的主张,而且进一步怀疑资本主义制度是否是和谐的、合宜的制度。这就要求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理论上论证。因此,他们对需求问题,对需求与供给的均衡问题便不能不给予特别的关注。相应地,在价值理论的研究上,自然便把人的欲望及欲望的满足程度提到极为重要的位置,甚至归结为价值的本质。目的是要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有价值的,是正义的、合宜的,因为它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人的欲望,并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达到和谐均衡的状态。可见,客观效用价值论的主流价值论地位被取代的根本动因也还是出于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的需要。

第四,马歇尔的新古典综合价值论代替边际效用价值论。如前所述,马歇尔的价值论是对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的综合。这种综合之所以可能,在于客观效用价值论和主观效用价值论本质上都是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性申辩的,其学说的阶级性和使命使之有可能被加以综合。当然,之所以能够被综合,还包括它们在理论的某些共同点和分析方法上的某些共同之处。马歇尔的价值论实际上是均衡价格论,从此当代西方经济学者关注的热点从价值论向价格论转变。深刻的历史原因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牢固地取得了统治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要论证如何运用资本主义市场机制才能使经济资源配置更有效。因此,重要的不再是价值命题,不再是讨论资本主义有没有价值,不需要通过论证资本与价值源泉的关系去证明资本的正义和存在的必然。重要的是怎样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从而证明其制度的有效和优越,而这种有效和谐的运行状态,恰恰是被概括为均衡的状态。所以,均衡价格的讨论替代了价值论的讨论。这种替代,实际上是从回答为什么要选择资本主义制度转变为回答怎样运用资本主义制度。

可见,西方经济思想上,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到效用价值论,从客观效用价值论到主观效用价值论,从效用价值论到综合的价值—价格论,其主流地位演变的根本逻辑线索,是遵从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正义性、有效性、和谐性论证的需要。这是西方经济学为什么研究价值论的根本使命所在。据此,我们可以说,一切经济学,一切经济学家研究价值论,根本目的都在于为其所代表的阶级以及所要求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正义性申辩。西方经济学的价值论的使命如此,马克思的价值论使命同样如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究竟要说明什么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是商品之间的共性,是交换价值的实体。他从抽象劳动中发现了商品世界的普遍联系,把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作为把握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基本范式。

价值本身呈现着一种经济关系,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物质运动,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所以,我们哪怕把商品捣个粉碎,也找不到价值的“原子”。所以,商品作为对象不仅是人和物的关系,更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体现。

《资本论》正文的第一句话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商品的价值形式是深人把握商品世界运行规律的根本。“商品的对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对它怎么办。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最后,马克思进一步写道:“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它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

马克思的这类论述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是到处可见的。这些论述力图说明,价值本质上决不是生产活动永恒的自然特性,而是社会关系,是围绕劳动这种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可见,马克思把价值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历史关系,通过这种归结,马克思在价值观上告诉我们:一方面,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一切不劳而获,无论是通过资本私有还是通过土地私有来占有价值都是对劳动的盘剥。另一方面,马克思在价值观上告诉我们,人类劳动的社会性质采取自发的人本身不能控制的、异化的形式实现,本来是人类劳动生产的,但却表现为人不能支配却反而受其支配的方式,人们劳动要通过间接交换来证明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人的经济活动的某种异化,是不合理的。之所以有这种历史的扭曲,是因为存在私有制,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私有制割断了人们生产的直接社会联系,人们生产的社会性表现为迂回间接的外在过程,要克服这种异化,最根本的在于消灭私有制,一切与私有制直接相联系的商品价值、货币、交换关系都是一种历史的扭曲,因而从发展趋势上,从人类理想社会的价值取向上,私有制最终是要取消的。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所昭示的是对商品关系和市场交换的根本否定。

4小结和启示

(1)从经济学中价值论的变迁及原因的分析,以及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根本目的的总结,

使我们看到,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论的历史使命不同、分析的目的不同,因而是根本对立的。而经济学中不同阵营的对立,重要的不在于其具体分析工具和方法上的差异,而在于其分析背后的价值观的不同,也正因为如此,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其价值理论上形成了尖锐对立。

(2)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西方经济学呢?显然那种认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具有普遍的、一般的科学意义,是无国界的、无“阶段性”、无“阶级性”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对于西方经济学我们不能持盲目崇拜、全盘接受的态度。因为,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反映了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它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体现着资本主义经济中当事人特别是资本家阶级特殊的价值观和利益要求。因此,我们对西方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要以为指导,更加全面、及时和深人研究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借鉴和吸收其中合理的和有用的因素,识别和批判其中错误的成份,提高对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分析和借鉴的水平。

辩论的价值范文第2篇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focus of Chinese academic circle on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is to refine 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which develops a new direction for th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But the refin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s faced with 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bout this issue and gives a reasonable limit to the refin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意识形态;实践;价值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ideology;practice;value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315-03

0 引言

当前,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注意力集中指向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无疑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和发展开拓了有一种方向。但是,纵观人类历史,我们不得不为这种行为的未来效果产生出深深地忧虑,因为,要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临的问题不少,需要排除的干扰更是繁多。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术类属问题

之所以要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术类属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肯定该学术研究的方向和辩证地否定永恒理论的可能产生。也就是说,是要避免万能理论的诞生。

自从人类步入了知识占领一切的文明时代,这个世界上就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事物可以超越知识成为人类一种亚本能性地逐代薪火相传之物。可以说,知识已经成为人类之精神的代名词,成为人类于这个物质世界的最独特的自在性。所以,任何优秀的人类文明成果,无论它先进与否,在最终,都必须在知识的界域里占据一席之地,否则就只能成为传说,直至被湮没于时间之河或消失在历史之后。

而当知识形成以后,后人予以处理的方式,如今已形成一种分门别类的传统,虽然已有越来越多的前沿学者重新觉察到知识映照的对象其实是只有相同的一个,但这丝毫不妨碍人们片面看世界的客观性和人们分专业研究世界的合理性。也就是说,无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都必须成为某种专业门类的学术。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术类属问题就成为一种关涉二者能否很好地在人类文明中长久地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问题。

目前,在中国国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较系统地包容和深入研究的“显学”,主要是政治学,还有哲学和法学的研究分支。除此以外,还应有法学全部、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新闻学、民族学和战争学等,但问题是这几个学术门类是否乐意承担这种极可能是出力不讨好的学术任务,前苏联的伦理学兴衰史就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警示性参考实例。另外,还有几种让人怀疑其是否有在中国国内开设的学术门类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挂钩,即,人类学、伦理学、意识形态学、精神现象学、神话学、形而上学。还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宗教学也是可以以某种或某些特殊方式进行系统地介入的,但需要审慎有原则。

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一个轻易地学术类属划分:出现这种文明成果涉及较多学术门类的现象,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该文明成果来自于我们人类唯一的世界,带有这个世界对人类知识而言是唯一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即二者只是从某种特定的角度来看世界;另一方面却是因为中国国内目前现有的学术门类无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较全面且系统地深入研究,为此,有必要创立一个新的学术门类以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效用重大与学术类属尴尬的问题。这样的一个学术门类,不妨称为“实践学”,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学术类属,可下分到社会主义实践学中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实践学的分支,并仅仅于少数有实力的高校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开设,且在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采用量才而用的方针,在笔试中,不妨使用“封闭学习一周”+“依据学习内容书写论文”的考试办法。开设这样一个学术门类的好处是,既能开创辩证唯物主义学术研究的新篇章,又能在确保学术研究的方向的基础上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学术研究蓬勃发展,并且不会对当今世界上广泛存在的资本主义思想的拥护者们形成强烈刺激。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为一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却不能因为主观情感而避谈二者的具体区别,认清了二者的具体区别,我们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关系,进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铺设好作业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虽然同属一体,但这种同源性是基于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而非某种形而上的逻辑或结构,这是我们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关系的首要原则。如果脱离了这一原则,一切都会变得无法正确结论。第二,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基础框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只是拥有了一定的利于建构的方法、方向和范围。第三,相对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较为具体,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使获得建构也必然是内容抽象,这是由二者的学术效力所决定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极强的形成经典的现实要求和学术诉求,那么其普适力和形式必然要基于某种不朽之物,譬如实践标准,也只有基于实践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在有朽的需要中寻找出不朽的方向,即成为经典。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第一手材料。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甘愿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第一手材料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芬芳常在,同时,这也预示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要成为经典,其时空穿透力和内涵的纵深及广延都将优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两种预期,是每一个中国人和热爱中国的人都会有的对未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期许。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术边界

给思想安上翅膀,它固然会有自由翱翔,但若一味追求天空背弃大地,它最终唯一可以拥抱的却只有死亡。这个道理告诉我们,不能在最终回归现实实践并为之服务的学术和理论,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尴尬,因为这种存在的唯一本事就是否定存在本身。当然,比较委婉的说法是,这些学术和理论是不够负责任的。顺着这种语气,应当说,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有责任保证其对时代和历史负责,即保证其可以良好地回归现实实践并为现实实践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唯一需要遵守的原则,其余的,都是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衍生出的方法和工具。

4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的选择

要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经典,从根本上需要解决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过程具备经典的解释力和对现实世界具备经典的普适力这两个问题,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的过程也是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好办法的成功过程。在这里我们采用实践三要素的分析法来探寻这种办法。从实践的主体要素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有着三个不同层次的定义,一是较狭义地仅仅指无产阶级,二是相对广义地指一切在具体行为上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三是从极长远的角度上指向全人类,具体采用哪种主体,要根据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需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解释力和普适力需要,而且三者也相应地有着不同的实践客体和实践方法、工具。如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为无产阶级,那么一整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过程势必将牵动中国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因为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生产资料分配制度,这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将对中国当前的所有制制度形成一定程度的否定,所以,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方式是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需要的,也就是说该定义方式是不恰当的。而且,由于历史的趋势是向良好方向发展的,这种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的定义方式也不会在未来变得恰当。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关键的原因在于,随着中国建立了无产阶级的政权,中国的无产阶级已经从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上规定的无产状态转变为规定的公共占有生产资料的状态,中国的无产阶级应该说已变成是“公产阶级”。而另一方面,人们只有在独自占有和独自使用一定的有朽的物质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满足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基本本能要求。也就是说,公有的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每个人的“独自占有”和“独自使用”上才能得以解决,这就从理论上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包容适当地私有现象提供了有力的论证。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当前的实践主体就不再可能是从狭义上严格定义的无产阶级,而只能是相对广义地指一切在具体行为上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同时也是中国当前对“人民”的确切定义。但是,话又说回来,基于广义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过程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践全部并无二致,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只能是全人类而不是其他。

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客体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为全人类,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相应的实践客体的确定。

首先,对应全人类的实践客体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所有非无产阶级,因为无产阶级迟早会变成“公产阶级”,所有的非无产阶级在最终要么被改造为“公产阶级”,要么就是被消灭,在这种情况下,明显地在理论上有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客体也就同样变得容易随时间演进变朽,即变得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实践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的需要,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客体定义为所有的非无产阶级,那么,在客观实际上,中国学术界就是从较敏感的社会意识形态层面直接对他国形成强烈干预和影响,进而会造成一种中国在理论上构建成熟的霸权思想的嫌疑。而事实上,中国一向奉行防御国防战略以及和平共赢外交策略,从未有着以某种霸主姿态强行推进他国进行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造的想法和行为,所以,不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为所有的非无产阶级。如果既要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的实践客体具备经典性,又要保证该实践构建最终具备较强的现实可行性,那么唯一合理的建构立足点就是与全人类这个范畴构成在逻辑上和现实上的一起共存却又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现实实践的根源即包含着科学性和彻底革命性的批判精神的事物。于是,我们发觉,追求经典效应的最终结果使我们极为接近以创造新的宗教或神话为本质的行为,这种发现将促使我们保持警醒和慎重。同时,我们的选择也不再可能变得轻而易举,而是立足现实和历史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和长远地考虑。

6 一个不得不说的前价值观问题

就目前而言,当前现实世界风靡全球的主流价值观主要有科学、自由、民主这三种,所有接触现代人类文明的人们都会深受这三种价值观的影响,都会在日常生活中享受这三种价值观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后的各种便利,并且都会在不自觉中形成主动传播这三种价值观的习惯,同时也都会主动地利用这三种价值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问题在于,一般人是不会在花大力气准确理解科学、自由、民主这三种价值观之后才去使用的,这就使得这三种价值观本身为全人类服务的严肃属性与其使用的任意私有之不严肃事实之间产生了很难调和的矛盾。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任何为人服务的事物在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个人享有才能达到理论之目的,私有就成为人类社会诸多包围人之范畴的实体中最远离社会和全人类的无法抛弃的精神躯壳。这种反映客观的逻辑推演,最终在当今世界形成了两套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相统一的现代文明体系,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资本主义提倡私有,在整个社会的结构上都体现了这种理念,而社会主义立足全社会,则在全社会大力贯彻公有的原则。从某方面说,这两种现代文明体系曾经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走向了极端,并且都在历史上多次地为自身的极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当前,虽然说两种现代文明体系都已经从极端中稍有脱离,但这种脱离并未在理论上和社会结构上实现,所以必将由两种现代文明体系承担的因极端而生的代价还将在未来陆续出现。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所不得不面对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我们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客体所要面对的根本问题。

要解决公私固有矛盾,采用一方消灭另一方的策略已经被证明是有问题的,那么是否将矛盾转化就可以解决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矛盾转化的实质定义是暂时搁置对立和斗争,将矛盾双方的具体状况进行改变,从而使得矛盾双方的主要诉求发生一定程度的偏移,却并非是解决了原有矛盾。而且,矛盾转化策略的最大弊端是,一旦矛盾双方的暂有诉求得以满足,原有矛盾就会再次展现出来,而且会因矛盾双方的改变而变得更为复杂。

这样一来,良好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就只有调和一种途径,即在肯定矛盾双方的基础上构建另一套辩证的体系对双方的关系进行某种特别定义和管理。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则是要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对私有理念的压制和对公有理念的弘扬,而事实上,这一正是所有管理理念和理论所要面对的根本性问题,而政治理论,正是社会管理的逻辑。

参考文献:

[1]雷韵.边民生活中的国家权力——以广西那坡县洞洒屯为例[J].文山学院学报,2013(01).

辩论的价值范文第3篇

自2007年由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国家语委主办的“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开展以来,经典诵读讲解进校园、经典诵读进课堂、经典诵读进教材的试点工作全面展开。2011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提出语文课程要“注意课程内容的价值取向,要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要注重引导学生多读书、多积累”,并对背诵和阅读做了量化要求,要求“背诵优秀诗文240篇(段),九年课外阅读总量应在400万字以上”。

在教育部“中华诵”系列活动的推动和《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提倡下,中小学普遍开展了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各学校根据中华经典诵读活动的要求,在本校开设经典诵读课程,落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理念。经典诵读课程在部分学校开展得如火如荼,如何编制经典诵读课程的教材,落实经典诵读课程内容,成为开设经典诵读课程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陈琴老师编制的《中华经典素读本》(共十二册)是其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经过筛选而编制出的一套适用于小学经典诵读课程的诵读教材。这是一套较为成熟、得到公认的经典诵读教材,已在全国超过70多所学校投入使用。本文从陈琴老师编著的《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和价值两个方面来展开研究:

一、《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

本文对《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研究,以顾黄初提出的关于教材“编制理念、编制内容、编制系统、编制结构”四个维度来分析。

(一)《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理念

陈琴老师作为一名一线的小学语文教师,感叹“日复一日在上那本只有三十来课的语文课本,含量非常少,语文应该不是这样的”,并反思到“语文给孩子的不仅仅是认识字,它更多的是关乎一个人一生的文化素养”。该观点与《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提出的“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观点相一致。因此,陈琴老师编制的《中华经典素读本》倡导学生通过学习经典作品,用先贤圣人的思想来教育孩子们的言辞行文,给孩子奠定“关乎学生一生的文化素养”,以“长君子风骨、养浩然正气”来构建儿童的心灵秩序。基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理念,结合经典诵读课程的要求,《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理念体现在“两个立足点”和“三个维度”上。

1.两个立足点

两个立足点,指立足于语言文字的积累、立足于语言文字的运用。学生通过在小学阶段诵读大量的经典作品,以背诵的形式储存这些“文质兼美”的语言文字,形成语言材料的积累,为后期语言文字的运用提供材料基础,以期厚积薄发。

2.三个维度

陈琴老师提倡在小学阶段输入“大量的经典的完整的文本信息,为言辞行文确立了可效仿的典范”,该观点指出《中华经典素读本》的三个维度:(1)“大量的”决定《中华经典素读本》中作品的数量,即在作品的数量方面,是以“多”为主;(2)“经典的”揭示了《中华经典素读本》中作品的内容,是以经典的文言作品为主,尤其以“原典”为主,而不是后人改编、删减的版本。(3)“完整的”要求《中华经典素读本》中作品的完整性,不是节选几句格言、几段抑或是单篇选文,而是以一部完整的作品形态为主,将作品“原汁原味”地编入教材。

(二)《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内容

语文教材内容是针对“用什么去教”的问题,指为了有效地传递、显现课程内容诸要素而组织的语言文字与非语言文字材料。《中华经典素读本》作为经典诵读课程的教材,由文字材料(《中华经典素读本》)和非文字材料(720课吟诵音频)两部分构成。

1.《中华经典素读本》(全十二册)

《中华经典素读本》,是针对当前小学六年制十二学期而编排的十二册文言读本,该套书收录了中华经典的蒙学、诗律、四书五经、诸子美文等共计15余万字。小学每学期一册,每册划分为60课时(共720课),每课时内容字数限制在100—150个字。《中华经典素读本》在十二册书的编排上,以“选文的标准”和“学习的阶段性”来确定教材的内容(如下图所示)。

《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

(1)选文的标准

《中华经典素读本》是与当前小学语文教材配套使用的,因而在教学时间和文本容量上都会受到限制。在教材内容的选择上,既要考虑教学时间,又要顾及文本质量与容量。因此,教材的内容是有所取舍地选择先秦诸子,儒、释、道三家的作品。这类“本民族以及人类历史上所公认的经典读本”,具有“思想性、典范性”的特点。此外,选文要考虑“适用性”,即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水平,在其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适当增加内容的难度。

(2)学习的阶段性

经典素读的层次性

陈琴老师提出课程的编排“需分年段、有步骤”,即根据小学六年的学习阶段性来编制《中华经典素读本》。通过上图中“经典素读的层次性”的划分,可以将教材的内容分为四个层次。值得注意的是,“儿歌、童谣精读——哲史精读”的内容难度是逐层递增的,诗文精读贯穿六年学习的始终。以上四个层次的划分依据是由这四个层次的内容特点和学生的现有水平决定的。[1]

①儿歌、童谣精读(指儿童、歌谣等作品)

儿歌、童谣以其生动简洁的语言、通俗易懂的内容,深受刚入学儿童的喜爱,其篇幅短小、音韵和谐、节奏感强等特点可以培养儿童的节奏感、韵律感。该阶段作为经典诵读课程的初始阶段,引入大量的儿歌、童谣精读,搭建了儿童由口语走向书面语的桥梁,为研习语言文字提供了基础,符合学生的身心特征及识字特点。在儿童诵读儿歌、童谣的过程中,可以让学生加快识字的速度,掌握常用的汉字,缩短阅读启蒙期,为后一阶段“蒙学精读”做准备。

②蒙学精读(指蒙学读物)

顾黄初指出,蒙学读物都是“读本式的字书,或四字成句,或七字成句,并注意协韵,整齐易诵,这确实比较适合蒙童习读”。如《弟子规》中就有关于儿童养成卫生习惯的话语“晨必盥,兼漱口;便溺回,辄净手”。用三字成句的组合方式,简单易记,帮助儿童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等,集“修身、处事、祭祀、礼节、自然、历史、读书”等内容为一体,让学生在学文习字的过程中,还能学习传统的生活知识和事理,从而感悟圣人哲理。

蒙学精读,是在儿歌、童谣精读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学生的识字量,帮助学生达到一定的阅读能力,为第三层次的哲史精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③哲史精读(指哲史典籍)

哲史精读层次,主要从先秦诸子和儒、释、道三家中选择经典作品,集哲学、经学、史学、伦理学等为一体。该类作品具有提高学生的文学鉴赏力、美学修养、积淀传统文化等作用。在小学阶段,学生不能理解哲史作品的深层含义,但是通过背诵、积累这些语言材料,与日后人生中某一个点(或生活经验)相契合,他们可以在这些哲理中找到答案,从而达到“厚积薄发”的功效。

④诗文精读(指诗文作品)

《中华经典素读本》中选录唐诗、宋词、元曲等篇目,都是各个朝代脍炙人口的名篇。诗歌以其凝练的语言、生动的形象、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表现手法,成为小学生接触文言经典作品的最佳选择。学生通过大量阅读诗歌,可以培养他们的语感、规范语言表达、为仿写作文打下基础。

(3)选文的内容

一年级:《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弟子规》、《声律启蒙》、唐诗88首、宋词41首、元曲9首。

二年级:《幼学琼林》(节选)、《孝经》、《诗经?国风》73首、《诗经?小雅》15首。

三年级:《论语》(全文)。

四年级:《大学》、《中庸》、《孟子》节选、《礼记》节选、《尚书》节选、《周易?系辞上》、《左传》节选。

五年级:《道德经》、《庄子?内篇》节选、《列子?汤问》节选、《管子?弟子职》、《孙子兵法》节选、《墨子》节选、《荀子》节选、《韩非子》节选。

六年级:(中华美文)从先秦到清朝共76篇。主要选取《古文观止》里的内容,部分作品以作者文集为依据。

2.720课吟诵音频

720课吟诵音频,是与《中华经典素读本》十二册内容(720课时)相配套的吟诵音频资料。读经典作品的方式有很多种,然而陈琴老师为什么单单选择以“吟诵”的方式读经典?

原因在于吟诵作为我国传统的读书方式,不仅可以品评作品的韵律所传达出的情感,还对作品的创作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用吟诵的方式来读经典作品,在“读”中产生的情感也伴随着声音的抑扬顿挫与诗中情感的高低起伏相对应,有助于学生理解文言作品,并帮助背诵文言作品,储备语言文字材料。

吟诵这种介于唱和读之间的一种传统的读书方式,具有节奏感和韵律感。用吟诵的方式来读经典,可以培养儿童的节奏感和律动感,调动儿童学习的积极性。用吟诵的方式背书,效果也强于朗读式的背,学生通过吟诵调的调式可以判断作品的感情基调,从而感受作品的内在意蕴。

(三)《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系统

顾黄初指出,语文教材(指语文教科书)的内部结构,一般都包含着两条线索(知识的线索、能力训练的线索)和四个系统(范文系统、知识系统、作业系统、导学系统)。这四个系统的合理编组,形成一套教科书的基本结构。然而《中华经典素读本》只有范文系统和助读系统。这并不表示这套教材的结构不完整,恰恰相反,正是这套书的编制特色所在。

1.《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意图决定了范文系统的三个维度

《中华经典素读本》是为经典诵读课程而编制的教材,而经典诵读课程又是落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理念,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在小学阶段积累“大量的、经典的、完整的”文言材料,故而范文系统始终围绕“作品的数量、作品的内容、作品的完整性”三个维度展开。此外,范文作为《中华经典素读本》编制的主要部分,服务于经典诵读课程,落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理念。“民族”限制范文在国别选择上是本民族,即我国的作品。“传统文化”要求选择我国传统中的经典的文言作品,而不是现代的经典作品。

2.《中华经典素读本》的使用目的决定了助读系统的简略性

《中华经典素读本》选文全部是文言文作品,因顾及到时代的差异,文言作品相对于现代的白话文而言,理解稍有生涩,且作品中有大量的假借字。基于这点考虑,文中有通假字时,在该字的右下角标注本字,用黑体呈现,便于教师和学生使用。再者,整套教材采用大字注音,作为16开本的读本,每页的排版字数不超过150个字,其目的在于方便学生“读文”。

足见,《中华经典素读本》的助读系统非常简略,只有文字注音和通假字注释。原因在于该套教材的目的是供学生诵读,省略了注释和译文等辅的内容。其目的在于降低对学生诵读的干扰,且所选内容比较常见,可供参考的书籍较多。

(四)《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结构

学界一般认为教材编制结构有两类:一类是合编型,一类是分编型。《中华经典素读本》采用合编型的编制结构,参照中国传统的教科书编制法,即把经典诵读课程的教学内容混合编制成一套教科书,整套书都以精选的范文为主体,按时间顺序选择由先秦到清代的优秀作品为范文。

《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结构根据小学六年儿童学习的阶段性特点,分低、中、高三个年段,配合相应的选本内容,达到“帮助学生突破识字量——培养学生的自主阅读能力——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提升学生的思辨能力”的培养目标,重视学生传统文化知识的获得和经典文化的熏陶,提升小学生的语文综合素养。

二、《中华经典素读本》的价值

《中华经典素读本》是经典诵读课程的使用教材,致力于推广中华传统文化的建设,将传统文化中关于经典作品的教学落实在具体的小学语文课程中,且作为现行小学阶段的语文教科书的补充读本,对落实经典诵读课程具有重要价值。同时,通过分析《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框架问题,可以为其他学校开展经典诵读课程的教材编制工作提供借鉴的依据。

(一)《中华经典素读本》的课程价值

在“中华诵”活动的影响下,由中华书局经典教育推广中心组织开展创办的“中华传统文化教学研究基地校”(简称“基地校”),目前在全国已经有70多所(包括小学和中学)。在这些基地校中,部分学校结合自身学校的需求,开展了经典诵读课程。《中华经典素读本》是为经典诵读课程而编制的,作为经典诵读课程的使用教材已在这些基地校中的小学使用。

《中华经典素读本》中的选文内容,明确了经典诵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并将经典诵读课程内容按年级、学期进行课时化,便于教师教学和学生诵读,已经是运用得相对成熟的一套经典诵读课程教材。有意愿开展经典诵读课程的学校,可以直接将其作为经典诵读课程的教材来使用,减轻了教师编制教材的压力,节省学校开发课程教材的经费。

《中华经典素读本》的内容都采用大字注音,只要具备拼音的拼读水平的人,就可以使用这套教材,为热衷于传统文化教育的家庭提供了学习材料,家长可以通过这套材料和孩子一起读经典。

(二)《中华经典素读本》的借鉴意义

经典诵读课程作为部分学校的校本课程,该课程强调学生积累传统文化中的经典作品,丰富学生文化底蕴,提升学生的语文综合素养。因此,如何选择经典诵读课程的教学内容,编制经典诵读课程教材,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中华经典素读本》作为经典诵读课程中运用相对成熟的一套教材,对其他开展经典诵读课程的学校,编制经典诵读课程教材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明晰教材的编制理念

教材的编制理念是根据课程的理念定的,经典诵读教材的编制应根据经典诵读课程的理念而编制。所以,在编制经典诵读课程的教材时,需要明晰教材的编制理念,才能合理地选择教材内容。经典诵读课程是在“中华诵”活动的推动和《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倡导下应运而生的校本课程,是将传统文化的教学工作落实在学校的课程当中。

小学阶段的经典诵读课程的理念,是立足于语言文字材料的积累,而不是立竿见影的效果。正如陈琴老师所说:“经典素读的核心价值在于积淀,不在于近期的考核”。朱自清也谈到:“经典训练的价值不在实用,而在文化”。因此,在编制经典诵读课程的教材时,要避免功利性思想的驱使,将教材的编制理念落实在学生对语言文字的积累层面上。

2.确定教材的编制内容

教材内容作为教材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教材的主体。因此,教材内容在选择和编排上的合理性以及教学方法的适切性,对整套教材具有重要作用。

(1)教材内容编排呈阶段性

传统文化中的文言作品,由于时代的间隔及语言习惯的流变,对现代人而言,具有生涩感。因而在教材的编排上,不能直接由文言入手,而是要选择一个语言的过渡阶段,让儿童在这个过渡期走进文言、走近传统文化。《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排以“儿歌、童谣——蒙学——哲史”的阶段性内容来编排,以“儿歌、童谣”搭建语言平台,过渡到浅易文言文读物——蒙学读本,在儿童已经具备识字量和阅读能力的基础上,再提升到带有思辨思想的哲史作品。所以,在经典诵读课程的内容编排上应该呈阶段性。

(2)教材内容选择呈完整性

《中华经典素读本》所选取的内容大部分是完整的“原典”,较少部分内容由于受到课时量和教学难度等的限制只节选部分内容。一部完整的作品呈现出作者的整体思想,而被“节选”的作品意识形态是残缺的、不完整的。我国流传下来的经典作品,每部作品建构了作者完整的思想体系,各家作品反映出了他们的思想特点。因此,教材内容在选择上尽量保留作品的完整性,不以编者的个人偏好而“断章取义”,让学生自己选择喜欢的“某家之言”。

(3)教学方法引导呈适切性

《中华经典素读本》在编制中,有配套的吟诵音频。陈琴老师用吟诵的教学方法来教学生们读经典作品。吟诵是介于读和唱之间的一种传统的读书方法,我国古代都是用吟诵的方式来读书的,因而吟诵的读书方式适合读我国传统的文言作品。陈琴老师采用吟诵教学法符合文言作品的读书方式,同时也培养了儿童的节奏感。

吟诵通过节奏的抑扬顿挫、声音高低起伏,带学生领略作品的情感基调。然而,“吟诵”这种教学方法要注意适切性,不是拿到文本就开始吟诵,而是在学生能读通顺,读熟作品的基础上再吟诵。此外,不是每堂课都要用吟诵教学法,需要理解“吟诵只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最终目的是让学生积累语言文字材料。

3.取舍教材的编制系统

《中华经典素读本》只有范文系统和助读系统,以范文系统为主,以助读系统为辅。用范文系统组织教材内容,用助读体统帮助学生诵读文本。该套教材有意撇除了练习系统和导读系统。去除了教师对文本“望文生义”的解释,不需要学生完成练习,而只是纯粹地“读”,积累语言文字材料。因此,经典诵读课程在教材的编制上,根据需要而选择相应的编制系统,去除繁杂的面面俱到。

4.安排教材的编制结构

《中华经典素读本》的编制是以精选的范文为主体,按时间顺序选择由先秦到清代的优秀作品为范文,合编成的一套教材。在作品上,有先秦诸子、儒、释、道等各家思想的代表作,集文学、史学、哲学、宗教学、礼俗学、伦理学等为一体。避免了分编型教材侧重某一方面的特点,作为一个综合的内容呈现。其将经典诵读课程作为一种知识综合的完整性课程。

综上所述,陈琴老师编制的《中华经典素读本》作为经典诵读课程的教材,为有意愿开展经典诵读课程的学校提供了教学内容,为开展经典诵读课程的教材编制提供了借鉴意义。整套教材,从编制理念、编制内容、编制系统到编制结构,无不体现出陈琴老师编制这套教材用心之所在。该书的编制,为致力于讲授经典诵读作品的一线教师提供了一套现成的使用教材。同时,《中华经典素读本》作为现行语文教材的补充读物,丰富了语文课程的教学内容,有助于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帮助学生积累语言文字材料,提升学生语文综合素养。

(本文为2013年度赣南师范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YCX13A007)

注释:

辩论的价值范文第4篇

一、我国输变电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输变电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认识,即预算阶段和实施的控制阶段,以及事后的评估阶段。

1.预算以及定额体系不健全

输变电工程预算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工程在定额与指标制定上,与目前工程的实际运营不相符。这主要是因为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数据体系陈旧,都是几年前所收集整理的数据,我国经济发展快,对能源需求量不断提高,对输变电工程的一些要求也随之提高,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时间差,这就很容易造成工程预算的滞后性。以测量输电工程的杆塔为例,由于当前的线材与以往不同,杆塔材料也有所区别,如果依然按照原来的数据计算,很容易使杆塔数量增多,材料消耗增大,工程造价提升。二是相关辅助体系不够完善,预算体系是一个系统体系,需要有关方面的辅助,比如气象条件、地质条件、交叉跨越、城市规划、通讯干扰、线路曲折系数等,这些方面都是与输电工程的设计密切相关的,然而这些资料缺乏大量的数据支撑和信息沟通,由于这些数据的缺失,预算就很难对造价进行准确的计算。

2.输变电工程造价形成过程控制力度不够

首先是对各种超支现象缺乏必要的分析方法和体系,对造成造价控制失控的原因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缺乏科学的论证,这样一来,造价控制的力度就大打折扣。其次是不考虑工程的价值和地域的影响,而绝对的去比较、判断和应用。再就是没有一个简单、准确、操作性强的造价预测方法,及时有效地预测未来造价的变化情况,进而达到控制目的。

3.输变电工程的造价评估体系缺失

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大部分项目法人缺乏对后评工作的重视,没有科学的评价体系,对造价过程中出现的各项超支失控,在事后缺乏重视,至于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既没有认识也没有惩罚机制,这对输变电工程造价体系的完善、成本的控制缺少积极意义。

二、影响电力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1.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水平和技术

确定电源项目建设规模时,不仅要考虑建设成本,而且要考虑运行成本,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企业长远效益。装备项目的建设水平主要指建设规模、建筑标准、技术装备、配套工程等方面的标准。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的重要依据。建设标准是否合理,对控制工程造价有很大影响。建设标准应根据技术进步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制订,标准订得过高,只能无谓地增加造价,浪费投资。标准订得过低,达不到先进适用、高效运行、安全可靠的技术标准,不利于技术进步。

2.项目建设地点合理

选择项目建设地点,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项目的命运、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和今后的经营状况。建设地点的选择要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气象、地质、水文等建厂自然条件,遵从工业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比较集中的原则。

3.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

项目的决策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总投资的限额。可行性研究不仅要分析评价项目是否可行,更重要的是对方案进行优化论证,并要有一定的深度和细度,投资估算必须准确且能满足限额设计和控制概算的要求。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范围内,项目收口总概算突破可研估算,可行性研究必须重新修改报批。因此,决策阶段应保证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现行输变电工程造价管理应对策略

1.加大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力度

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决策阶段对项目整体的影响最大。在决策阶段,要对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估算,使其在建设中真正起到控制总投资的作用。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要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估算,在此基础上研究是否建设。

在工程项目决策之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是设计,设计是在技术和经济上对拟建工程的实施进行全面的安排,也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的过程。设计决定了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投资,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能达75%以上。电力建设工程的材料和设备选用占工程成本65%~70%,因设计对设备的选择不同会使工程造价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选用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在工程选址上,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组织技术人员参与选址,尽可能地降低辅助工程的造价。在图纸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如站区土方、线路互跨、电气安装是否统一等细节。

2.加强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是控制输变电工程建设成本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环节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涉及到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工作量大,施工周期长,影响因素较多,如果缺少必要的控制方法和途径,对工程整体造价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定相关操作程序工程的开工时机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对整个工程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施工前的征地工作、迁移工作等,由于输变电工程占用大量土地,费用较高,如果项目管理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标准,就很容易突破原有的成本预算。所以,在工程的准备阶段,要制定各种相关工作的费用标准和使用条款,对于管理者,要选用熟悉政策并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人,使各种赔偿项目在合理适度的情况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实施的预期开展。还有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以及监理的制度化。这些都是必须设计在工程管理体系当中的,要有专门的熟悉设备采购招标与管理的人员参与。在监理上,要对人员的素质严格把关。

3.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加强资金和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输变电的工程造价工程,最为关键的是工程过程中的财物控制。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到位,使用的效率、效果如何?需要有良好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控制。比如材料的采购,一些工程施工开始即对全部原料采购齐全,这样就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是不合理的,原料的采购要有计划的进行采购,这样缩短了材料的储存时间,也缩短了资金的使用周期。

四、结论

总的来看,输变电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个老问题,也是个新问题,应尽快建立科学控制体系。对目前不断开放的我国输变电工程市场来说,提升输变电工程实施企业的竞争力,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林志朝.论输变电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灯与照明.2008.02.

辩论的价值范文第5篇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概念、条件和联系。

    (一)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将据以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它只是改变被执行人,而不增加或消灭执行义务内容。

    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结束之前,尚未执行或已经执结的执行案件不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

    2、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原因,必须是执行根据中的直接被执行人实际已不存在,例如被执行人死亡、终止等。

    3、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4、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结果是使原生效法律文书中被确定的被执行人改变为原法律文书以外的依法负有义务的人来承担执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第272条、第273条、第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从实体义务承受看,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依法变更被执行主体: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变更被执行主体:

    1、如有遗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履行义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必变更被执行主体,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如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遗产不够执行,在实体义务不可继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需变更被执行主体;若实体义务可继承,人民法院则可裁定变更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债务。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分立而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法人资格企业的,按照分立协议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其从原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承担责任。

    3、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撤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民事执行义务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直接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任。

    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2、被执行主体追加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主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表现为同一性、责任性和连带性,即被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之间相当于同一个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和连带性,同时,二者对履行债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4、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并未消除,而是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形成共同的被执行主体,这是与被执行主体变更最主要的区别。

    5、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

    (三)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区别与和联系。

    1、二者的主要联系。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都是在执行程序中,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和法定程序而对生效法律文书中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一种改变。从广义上讲,被执行主体的追加亦是一种变更,两者相互融合。

    2、二者的主要区别。

    ①基于的法律事实不同:被执行主体变更是基于原被执行主体已经消亡,而被执行主体追加则是基于原被执行主体无履行能力。

    ②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被执行主体变更是由新的被执行主体代替原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主体追加则是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共同存在,同时共同履行义务。

    ③对新的被执行主体的要求不一样。在被执行主体变更中,新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是权利义务承受关系,而在被执行主体追加中,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是具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主体:

    ①《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70条规定,在执行中,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担保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上述两种情形,就是追加担保人被执行人,当然,提供财产担保除外

    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即是追加与义务相关的法人或公民个人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③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即是追加了新的被执行人。

    ④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⑤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⑥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申请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放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挑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程序

    由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直接关系到案外人或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是否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案内的实体义务等重大问题。因此,如何启动和操作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程序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程序的启动。

    在执行过程中,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定事由出现后,以什么方式启动变更和追加程序,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叫“当事人申请论”,另一种叫“法院职权论”。

    申请论者认为: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法定事由出现以后,只有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或追加的申请,并提供法定情形的证据,才能启动法院的变更或追加程序,理由是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他不提出变更或追加的申请,就意味着申请人仅以执行根据指定的义务人为限,如果申请人明知变更或追加的法定事由存在并知道可以变更或追加,而不向执行法院表示变更或追加的意思,就表明他已实际放弃了与案件有关义务承受人的追究。

    职权论者认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不应把债权人向法院的申请作为一个先决条件,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只要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了被执行主体变更或追加的法定事由,执行法院就应依职权主动变更或追加。因为案件经诉讼,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表明债权人要求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意愿,而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或无履行能力,只是发生执行阻却或中断,对此执行法院有义务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义务承受人,排除执行阻却,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笔者同意职权论观点并认为,执行过程中,当出现了被执行主体变更或追加的法定事由后,不应把债权人申请作为变更或追加的一个必要条件,而是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当然,为了方便法院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工作,也应鼓励和支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积极向法院提供线索和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及时正确地做好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工作。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由执行机构办理。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到底应该由哪个组织或机构来办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何种生效法律文书,不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等,还是法院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即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不论生效判决是一审、二审或是再审作出的,凡是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都一律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

    2、变更私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分立时的主体变更。

    4、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主体的追加。

    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执行主体的追加。

    6、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7、追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 多的是一个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因此,对在执行程序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当事人对此是否该拥有上诉权?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裁定,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此也不能行使上诉权,而是采用复议的形式,但复议与上诉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复议不能从根本上有效监督、制止违法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行为。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应补充规定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当事人应享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