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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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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作用

法律法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體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结束语

法律法规作用范文第2篇

文章编号:1003-1383(2010)02-0220-02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0.02.060

床位的利用情况是医院床位配置的重要依据,是衡量医院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它主要包括床位周转次数和床位使用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病床利用情况,但有缺陷。“归一分析法”就是将病床使用率和病床周转次数综合起来,建立床位工作效率指数模型[1]。本文采用归一分析法对我院2009年的床位工作效率进行分析,为我院合理调整床位配置,确定科室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和物资分配,提供科学依据。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我院2009年医院统计工作年报表,采用效率指数模型进行分析,其计算公式如下:“床位效率指数=期内床位实际周转次数/期内床位标转次数×床位使用率”。根据床位效率指数模型可知:当实际值与标准值相等,且使用率为100%时,则床位运转情况达到管理要求的最佳状况,即为等效状态,等效状态下的床位效率指数必为“1”,因此,以“1”为标准来判断床位工作效率情况:当效率指数<1时,床位低效率运行;当效率指数=1时,床位等效率运行;当效率指数>1 时,床位高效率运行。

结果

1.各月病床工作效率及原因分析 2009年全年医院总的病床工作效率为0.825,表明我院床位属于较低的运转效率。12个月中医院病床工作效率存在差异,除7月份处于高效率运行状态外,其他月份都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可能与7月份学生放假利用假期住院治病有关;其中1月、3月、10月和5月床位效率运行较低,主要是受元旦、春节、“五一”节和“十一”节等节日的影响,除急、危重症及手术病人外,一般都要出院回家过节。另外,2009年内科病房大楼改建使我院的病床工作效率受到一定影响。见表1。

2.各病区病床工作效率及原因分析 2009年全院28个临床科室中血液风湿内科、消化内科、妇计科、儿内科和骨创伤手外科等5个科室床位工作效率处于高效率运行状态。其原因是由于我院是一所综合性医院,医疗设施功能齐全,医疗技术水平一直居全市前列,吸引了周边许多患者来就诊。而血液风湿内科效率指数达到了1.288,位于全院各科室之首,考虑与近年来医护人员优质的服务水平吸引了较多的病人,使其床位达到了超高效率的运行。其余科室床位未得到充分利用,床位工作效率一直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病床利用率和周转次数均未达标。可能与部分科室受病源病种限制,如感染科传染病下降、结核病病人归口管理有关;肿瘤科因设备问题造成病源流失有关;同时说明我院的病床配置存在不合理因素。见表2。

讨论

病床工作效率的统计及分析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统计分析为医院病床的设置和综合利用提供科学的依据,对医院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2]。归一法是分析、调控医院病床工作效率的好方法[3]。从我院的病床利用情况看:医院总的病床配置偏高,各科室病床配置也不合理,病房管理上存在缺陷、科室与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等,都是造成失控因素。我院是个城乡结合部的医院,市区人口相对较少,住院病人受季节和节日性影响较大,将病床工作效率应用于医院管理中,能及时掌握床位使用效率的波动,发现床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了只注重病床设置而忽略病床工作效率,从而根据各科室实际床位工作效率对病床配置进行调整,把低效率运行科室闲置的床位调整到超高效率运行的科室,提高病床使用率[4,5],节约人力资源,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扩大服务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使医院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魏民华.用归一分析法调控医院病区工作效率[J].中国医院统计,2006,13(3):262.

[2]李 江.用“归一分析法”分析我院2005年床位利用率[J].中国卫生统计,2006,23 (2):270.

[3]齐丽萍,朱惠敏,王丽娟.用归一分析法分析我院2001年床位工作效率[J].中国医院统计,2003,10(2):101.

[4]高晓伟.浅谈合理配置医院各科室床位[J].中国医院统计,2007,14(1):75.

法律法规作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远期外汇;交易;方法

由于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使得这项远期业务自推出以来。并没有得到企业的重视及充分的运用,有的企业甚至对这项业务还不很了解,从而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财务成本,使企业蒙受损失。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剧烈,汇率和利率起伏不定,给对外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认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加强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成为对外企业稳定经营的迫切需求。

一、远期外汇交易的含义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期汇交易,是一种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量、汇率和将来交割外汇的时间,到了规定的交割日。买卖双方再按合同规定,卖方交汇、买方付款的外汇交易。在远期外汇交易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称为远期外汇合同。远期外汇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即已确定外汇买卖金额、价格(远期汇率)和实际交割日期。在交割日期未到之前,双方都不必交付货币,在交割日双方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收授赁币,而不受其间汇率变动的影响。

一般理论认为,远期外汇交易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够避免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上的外汇风险。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而使记账本位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通过远期外汇合同,能够事先将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上的外汇成本或收益固定下来,有利于经济核算,避免和减少外汇风险。

二、远期外汇交易规避汇率风险的操作方法

在充分流通的外汇市场与货币市场里。远期外汇汇率与即期外汇汇率的差异可充分反应两种货币的利率差:远期外汇汇率是即期汇率加上与两货币的利率差共同计算出来的。在一个不充分流通的市场中,远期外汇汇率除了包含即期汇率与利率差的因素外,也包含了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测。在此情况下,套利与投机的机会可能因市场的资金不均衡状况而产生。同时,远期外汇交易的出现。给从事交易的需求者提供了绝佳的避险渠道。一般从事贸易的进、出口商,在报价完成到实际收付外汇之间,通常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的汇率风险,便需由自己承担,若进、出口商在取得合约时,便与银行承做远期外汇锁定汇率。即可规避此汇率风险。这一功能对于国内的进出口公司尤其重要,所以。熟练掌握远期外汇交易的操作方法对其有重要的意义。

(一)进出口商和资金借贷者运用远期外汇交易规避外汇风险的操作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碰到合同中的货币与进口商手中持有的货币不一致,而合同中的支付一般在将来的一定时期。为了避免在支付时外汇汇率的变化,进口商可以事先进行远期外汇买卖,固定成本,避免在将来支付时因汇率变化带来的外汇风险。在国际借贷中,也会经常碰到借款货币与实际经营收益(通常即还款的资金来源)的货币不一致,而借款人的偿还一般又是在远期。为了避免在还款时外汇汇率的变化,借款人可以事先进行远期外汇买卖。固定还款金额,避免将来在还款时因汇率变化带来外汇风险。

1 进口付汇的远期外汇操作

某一日本出口商向美国进口商出口价值10万美元的商品,共花成本1 200万日元,约定3个月后付款。双方签订买卖台同时的汇率为us=J¥130。按此汇率,出口该批商品可换得1 300万日元,扣除成本,出口商可获得100万日元。但3个月后。若美元汇价跌至US=J¥128,则出口商只可换得1 280万日元,比按原汇率计算少赚了20万日元;若美元汇价跌至US=J¥120以下,则出口商就亏本了。可见美元下跌或日元升值将对日本出口商造成压力。因此日本出口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按US=J¥130的汇率,将3个月的10万美元期汇卖出,即把双方约定远期交割的10万美元外汇售给日本的银行,届时就可收取1 300万日元的货款,从而避免了汇率变动的风险。

2 出口收汇的远期外汇操作

某一香港进口商向美国买进价值10万美元的商品,约定3个月后交付款,如果买货时的汇率为US=HK7.81,则该批货物买价为78.1万港元。但3个月后,美元升值,港元对美元的汇率为US=HK7.88,那么这批商品价款就上升为78.8万港元,进口商得多付出0.7万港元。如果美元再猛涨,涨至US$1=HK8,00以上。香港进口商进口成本也猛增,甚至导致经营亏损。所以,香港的进口商为避免遭受美元汇率变动的损失,在订立买卖合约时就向美国的银行买进这3个月的美元期汇,以此避免美元汇率上升所承担的成本风险,因为届时只要付出78.1万港元就可以了。

由此亦可见,进出口商避免或转嫁风险的同时。事实上就是银行承担风险的开始。

(二)外汇银行运用远期外汇交易平衡其远期外汇头寸的操作方法

进出口商等顾客为避免外汇风险而进行期汇交易,实质上就是把汇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之所以有风险。是因为它在与客户进行了多种交易以后,会产生一天的外汇“综合持有额”或总头寸,在这当中难免会出现期汇和现汇的超买或超卖现象。这样,外汇银行就处于汇率变动的风险之中。为此,外汇银行就设法把它的外汇头寸予以平衡,即要对不同期限不同货币头寸的余缺进行抛售或补进,由此求得期汇头寸的平衡。

例如,香港某外汇银行发生超卖现象,表现为美元期汇头寸“缺”10万美元,为此银行就设法补进。假定即期汇率为US=HK7.70,3个月远期汇率为US=HK7.88,即美元3个月期汇汇率升水港币0.18元。3个月后。该外汇银行要付给客户10万美元,收入港币78.8万元。该银行为了平衡这笔超卖的美元期汇,它必须到外汇市场上立即补进同期限(3个月)相等金额(10万)的美元期汇。如果该外汇银行没有马上补进。而是延至当日收盘时才成交,这样就可能因汇率已发生变化而造成损失。假定当日收市时美元即期汇率已升至US=HK7.90,3个月期汇即美元3个月期汇仍为升水港币0.18元,这样,该外汇银行补进的美元期汇就按US=HK&08(7.90+0.18)的汇率成交。10万美元合80.8万港元,结果银行因补进时间未及时而损失2万港元(80.8万-78.8万)。

所以,银行在发现超卖情况时,就应立即买入同额的某种即期外汇。如本例,即期汇率为US$土=HK7.70,10万美元合77万港币。若这一天收盘时外汇银行就已补进了3个月期的美元外汇,这样,

即期港元外汇已为多余,因此,又可把这笔即期港元外汇按uS=HK7.90汇率卖出。因此可收入79万港元,该外汇银行可获利2万港元(79万~77万)。

由此可见:首先,在出现期汇头寸不平衡时,外汇银行应先买入或卖出同类同额现汇,再抛补这笔期汇;也就是说用买卖同类同额的现汇来掩护这笔期汇头寸平衡前的外汇风险。其次,银行在平衡期汇头寸时,还必须着眼于即期汇率的变动和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差额的大小。

(三)外汇投机者运用远期外汇交易谋取投机利润的操作方法

在浮动汇率制,汇率的平凡剧烈波动,会给外汇投机者进行外汇投机创造有利条件。所谓外汇投机是指根据对外汇变动的预期,有意保持某种外汇的多头或空头。希望从汇率变动中赚取利润的行为。其特点:一是投机活动并非基于对外汇有实际需求,而是想通过汇率涨落赚取差额利润。二是投机者与套期保值者不同,他们是通过有意识地持有外汇多头或空头来承担外汇风险。以期从汇率变动中获利。外汇投机既可以在现汇市场上进行也可以在期汇市场上进行。二者区别在于,在现汇市场上进行投机时,由于现汇交易要求立即进行交割,投机者手中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外汇。而期汇交易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无需付现汇,到期轧抵。计算盈亏,因此,不必持有巨额资金就可以进行交易。所以期汇交易较容易,成交额也较大,但风险也较高。

外汇投机有两种形式。

1 先卖后买,即卖空或称空头。当投机者预期某种外币的汇率将下跌时,就在外汇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预先卖出该种货币的期汇,若到时该种外币的汇率果真下跌,投机者就可按下跌后的汇率低价补进现汇。交割远期合约,赚取差价利润。

例如:在法兰克福外汇市场上,如果某德国外汇投机商预测英镑对美元的汇率将会大幅度上升,他就可以做买空交易,先以当时的1英镑=1.5550美元的3月期远期汇率买进100万3个月英镑远期;然后,在3个月后,当英镑对美元的即期汇率猛涨到1英镑=1 7550美元时,他就在即期市场上卖出100万英镑。轧差后他就会获得100万×(1.7550-1.5550)=20万美元的投机利润。

当然,若交割日市场即期汇率的变动与投机者相反,投机者将会遭受损失。若3个月后市场即期汇率不升反跌为1英镑=1.4550美元,则该投机者将遭受10万美元的损失。

2 先买后卖。即买空或称多头。当投机者预期某种外币的汇率将上升时,就在外汇市场上预先以低价买进该种货币的期汇,若到期时,该种外币的汇率果真上升,投机者就可按上升后的汇率卖出该种货币的现汇来交割远期,从中赚取投机利润。

例如:在东京外汇市场上,某年3月1日,某日本投机者判断美元在以后1个月后将贬值,于是他立即在远期外汇市场上以1美元=110.03日元的价格抛售1月期1 000万美元,交割日是4月1日。到4月1日时。即期美元的汇率果真贬值为1美元=105.03日元。该日本投机者在即期外汇市场购买1 000万美元现汇实现远期和约交割,实现收益5000万日元[1 000万×(110.03-105.03)]。但如果美元不跌反升,为1美元=115.03日元,该投资者就要遭受1 000万×(115.03-11003)=5 000万日元的损失。

可见,远期外汇投机具有很大的风险。万一投机者预测汇率的走势发生错误,就会遭到很大的损失。

(四)短期投资者或定期债务投资者预约买卖远期外汇以规避风险的操作方法

在没有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如果一国的利率低于他国,该国的资金就会流往他国以谋求高息。假设在汇率不变的情况下纽约投资市场利率比伦敦高,两者分别为9.8%和712%,则英国的投资者为追求高息,就会用英镑现款购买美元现汇。然后将其投资于3个月期的美国国库券,待该国库券到期后将美元本利兑换成英镑汇回国内。这样,投资者可多获得2.6%的利息,但如果3个月后,美元汇率下跌,投资者就得花更多的美元去兑换英镑,因此就有可能换不回投资的英镑数量而遭致损失。为此。英国投资者可以在买进美元现汇的同时,卖出3个月的美元期汇,这样,只要美元远期汇率贴水不超过两地的利差(2.6%),投资者的汇率风险就可以消除。当然如果超过这个利差。投资者就无利可图而且还会遭到损失。这是就在国外投资而言的。如果在国外有定期外汇债务的人,则要购进期汇以防债务到期时多付出本国货币。

例如。我国一投资者对美国有外汇债务1亿美元,为防止美元汇率波动造成损失,就购买3个月期汇,当时汇率为US$J=RMB¥7.1721,现汇率变动为US=RMB¥7.2721,如果未买期汇。该投资者就得付出7.2721亿人民币才能兑换1亿美元,但若已购买期汇,则只需花7.1721亿人民币就够了。

总之,远期外汇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它也成为了理性投资者和投机者最喜爱的金融工具之一。然而。我国的远期外汇交易因为各种因素,并不活跃,但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远期外汇交易一定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的企业有,必要未雨绸缪,早做准备。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姜波克,国际金融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刘玉操,国际金融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8)

[3]关于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和交易规则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汇交发[200S]290号)[s]

[4]赵庆明,人民币远期汇率定价与利率平价的关系[I],中国货币市场,2005(12)

法律法规作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平均利润规律;农村;教训;充分利用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61-03

一、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

按照马克思揭示的平均利润规律,深化相关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平均利润理论的主要内容。

1.平均利润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不同的经济主体,无论其生产经营的内容差别有多大,也不管他们投资的部门、区域又有如何的不同,只要他们所投入资本(物化劳动、活劳动)的量相同,各自所获得的利润趋于相同,这个利润即是平均利润。马克思曾明确指出:“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而一般利润率就是所有这些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按照这个一般利润率归于一定量资本(不管它的有机构成如何) 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1]

2.平均利润的形成是不同部门资本家竞争的结果。马克思指出:“在劳动剥削程度不变时,利润率会随着不变资本各个组成部分的价值变化以及资本周转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由此自然可以得出结论说,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不同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资本周转时间不同,或者这些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价值比率不同,那么,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就会不同。”[1]

由资本的本性所决定,各部门的利润率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之间资本家的竞争。竞争是平均利润形成的杠杆。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进而,竞争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以取得最有利的投资场所, 获得高额利润,“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 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部门之间的竞争采取资本转移的方式,即资本从利润率低的部门转向利润率高的部门,原来利润率高的部门,由于资本量的增加,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利润率下降,相反原来利润率低的部门,资本量减少,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利润率上升。“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1]

3.平均利润的形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有条件的。马克思指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1] “资本主义在一个国家的社会内越是发展,也就是说,这个国家的条件越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就越能实现这种平均化。”关于平均利润形成的条件,马克思指出:“第一个条件的前提是,社会内部已有完全的商业自由,消除了自然垄断以外的一切垄断,即消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造成的垄断。”在这个前提下“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也就是说,更容易从一个部门和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和另一个地点。”“这第二个条件的前提是:废除了一切妨碍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或者从一个生产地点转移到另一个生产地点的法律。”在这个前提下“劳动力能够更迅速地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从一个生产地点转移到另一个生产地点。”[1]这就是说平均利润的形成,要求生产资料、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不受地区和行业的封锁,不受各种垄断的限制,能够自由流动。

二、平均利润规律的作用不能发挥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以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的经济运行理论,没有从中国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出发,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平均利润规律是商品经济的规律,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从而使平均利润规律失去了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平均利润规律的作用不能发挥,对中国经济的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农业经济发展的缓慢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农业经济发展缓慢突出地表现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农业仍然占较大的比重,国民经济还没有实现工业化;农民的收入还比较低,城市和农村还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按照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存在和发挥作用,要求劳动力在不同部门的自由流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国家没有实现工业化,农民收入比较低,农业没有实现现代化,农村人口、农业劳动力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众多的农村人口、农业劳动力滞留在农村,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我们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否定平均利润规律的作用,通过户籍制度,阻止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只有很窄的两条道,即考入大学和参军。对于绝大多数或者说近百分之百渴望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

按照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存在和发挥作用,要求资本在不同部门的自由流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2]上述要求的实现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然而中国农业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靠农民的自身积累是很有限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资本市场,资金不能在不同的生产部门自由地流动,从而平均利润规律的要求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平均利润规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以价格形成与运行机制为核心。依据马克思的分析,市场机制对于社会经济运行调节,是自动调节“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3];是市场机制的各个构成要素的作用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是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的影响来发挥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按照上述特点,商品的价格要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要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有自身独立的利益。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产品的价格既不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也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农产品的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而且确定的价格低于价值长期不变。由于农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即使没有资本流动的限制,也不会有资金流入解决农业资金发展不足的难题。由于农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农产品再供不应求也不会使价格提高,从而无法激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产生了一个农业大国,几亿人口搞农业,而农产品又严重短缺的怪现象。

三、适应平均利润规律的要求,深化相关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党的以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四大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近三十年趋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实践,已经为平均利润规律存在和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创造了动力。

平均利润规律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是客观的存在,我们也已经按照这一规律的要求调节经济的运行。但笔者认为,仅就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言,这一规律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有待于适应这一规律的要求深化相关的改革。

首先,资本向农村的自由流动还有障碍,需要深化改革。资本向农村的自由流动的障碍,主要是流入的障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特别是农业的规模经营、农业的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来自农村外部的较大数额的资金或资本。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有许多有意向、有能力投资农业的人,但没有投资于农业,主要是担心承包期之后的“变”,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的重新划分。土地承包权到期后的重新划分阻碍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实现。因为实现土地大规模的集中和规模经营,需要拥有较大数额资金的经营大户的出现,这些经营大户一般要追求更为长远的利益,甚至是几代人的利益,再有他们一般要对土地有更为长远的打算,而不是维持经营的现状。这样定期、不定期对承包地的重新划分,或者说不确定的继续承包,经营大户就很难出现,规模经营、农业的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发展也就落不到实处。

笔者建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不论是本村人、他乡人还是城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谁的手中,在下一个承包期,谁就取得了优先承包经营权,而且不论面积大小。而不是把承包经营权再交回原承包人或村集体,使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人再一次有偿获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性转让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于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也是有利的,因为对于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者,希望承包期越长越好,获取的承包经营权越长,就肯支付更多的流转费。已经客观存在的东西,如果它存在是合理的,又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用法律、政策把它明确地肯定下来,将会更加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阻碍资金向农业的自由流入还表现为,有的地区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能在村集体成员中流转,排斥外来资金的流入。在现实的生活中有的城里人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大都是借用原集体某一村民的身份,当该村民年纪比较大时,又要将承包权转到另一年龄比较小的村民身上,购买土地承包权的人心理总是不塌实,这种不塌实必然影响外来资金向农村的自由流入。

其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还有障碍。在劳动力的流出方面,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4]为了保证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正常流出,上述规定需要完善。上述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鼓励农村人口向小城镇的流动。然而,从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流出的总体趋势看,流出的人大都是希望进入“设区的城市”,这符合人口学中的人口流动高位移规律,即劳动力流动遵守就高原则,总是从边际效益低的区域,流向边际效益高的区域。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个问题上,流入“设区的城市”与流入小城镇不应该区别对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是归集体成员共同占有的重要生产资料,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实际基础上的。国有企业转制,工人可以“买断”得到相应的收入,而作为集体成员农民,进入了“设区城市”无条件地交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该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在经济利益上实际就没有任何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还很高,具有特殊的感情。如果进城就必须无条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就是能离开农村或者工作已经离开了农村,也不会放弃农民的身份,尤其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大对农业补贴的情况下,农民更会这样。我们急需遵循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2]

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流出的障碍还表现为,在许多城市为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流入还设许多的门槛,在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还有差别的待遇。在许多城市原来的农村人,要变成有户口无差别待遇的城市人还有一定的难度。按照平均利润规律的要求各级行政部门不该再设立阻碍人口自由流动的门槛,在国民经济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应该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61-219.

[2]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3-24.

[3] 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9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N].人民日报,2002-08-30(7).

Fully Developed the Effect of the Law of Average Profit and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Countryside Economy

GU Chun-xiang

(Bihai university, Liaonin Jjinzhou 121000, China)

法律法规作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四大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

我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两条主线:一条是法律建设,另一条是经济发展,近年来,社会的经济逐渐向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法律的建设也逐渐应用法治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被更多人重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发展是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基础。在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对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甚至没有可以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也处在飞速发展的过程。

二、前后关系与保护关系

前后关系指的是在经济先行的基础上法律实施跟上,这体现出的是一种很明显的前后关系,这种前后关系应该是步步为营,不能离得很远,前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两者各自处的位置,属于时间与理论关系的一种。前后关系中一定是经济发展在前,法律法规在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法律法规的特点是理论性强。因此,也可以将法律法规看成是经济发展的总结。经济的发展至少具备三个特性:(1)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主要有低级阶段、中级阶段以及高阶阶段,还会有一定的平稳期以及动荡阶段等。所以,在经济的低级阶段只适用于低级阶段的法律实施,不能将高级阶段的法律应用于低级阶段发展的经济;(2)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经济的周期性发展需要有弹性的法律实施;(3)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适应经济的变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实施手段就是立法与执法,两者的对象都是经济,立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总结,规范相应的经济行为,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经济的发展,执法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具体实施的经济发展管理,实现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的。保护关系又称为服务关系,保护主要是指服务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为经济行为画出来框架。法律的实施是保证经济发展的核心功能,对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护关系体现的是主次关系,这里的主角是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属于配角,这也证明法律法规的实施应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服务于经济发展。保护关系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规设立了经济发展的底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可越过,但经济政策可以随时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实施保证了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利益,设置了一定的利益边界,保证了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不会随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权力和利益;二是经济发展中的规范是靠法律法规完成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依靠法律来济你想那个调节、规范以及维护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经济秩序;三是法律法规可以纠正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并及时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三、间联关系与反作用关系

间联关系是指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是通过间接地关系产生相应的联系,可以看成是间接关系,过于重视两者的直接关系而忽视间接关系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更谈不上经济法制。因此,认清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间接关系,并处理好这一间接关系,是衡量法律法规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从经济政策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改革的过程,经济政策对于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调节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政策还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经济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看,中国的行政法规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法律法规的实施是经济政策与行政法规的最高阶段,具有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反作用关系就是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负面作用,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当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对正作用造成很大的伤害,严重者会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于滞后的法律法规。不及时立法就会造成经济野蛮增长的状态,致使经济混乱无序;(2)没有及时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过于之后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新变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现会导致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新的经济形式,没有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经济的发展;(3)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应有的惩戒,就会导致在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渐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经济产生的正向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证法治经济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保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法律法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好反作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与法律部门的合作,为更好地实现法治经济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刘冰 单位:白城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参考文献:

[1]何辉.周口市规划局认真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J].中州建设,2016,12(16):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