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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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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法律

安全生产法法律范文第1篇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法律范文第2篇

一、监管职责逐步到位

一是广泛开展农业法规宣传工作。几年来,共举办农资经销商培训班30余期,受训人数达6000余人次;开展送法律下乡活动80余次;共印发张贴宣传资料5万余份,在全市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环境。

二是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建立了全市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实行了有效监管与服务;制定了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等。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几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5000多人次,检查兽药经营门店和养殖场1万多个次,查处违规经营兽药店20多个,不合格兽药2000余公斤;检查农药经销户2000余家,抽检农药样品200余批次,送检农药及标签样品1000余个,不合格样品50余个,共销毁不合格农药4.5余吨;检查化肥经销点3000余个次,抽查样品1000余个,不合格样品30余个,共计50余吨;检查种子经营户1500余户,检查品种150余个,抽检样品300余个,查处不合格种子案件60余起,销毁不合格种子1.5余吨;检查饲料经销户1500余家次,抽检饲料样品500余个;检查养猪场及饲料经销户是否添加禁用激素类药品8000余家。几年来,全市执法机构共对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经销商罚款50余万元,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农业综合执法力求突破

尽管该市农业综合执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涉农法规缺陷,农业执法犯难;基本保障薄弱,执法质量难保;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如何攻克之,则需要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在摸索中寻求突破。

1.加大投入,强化财政保障。农业综合执法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财政应把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利用好省级财政每年拨出的相关经费,逐步解决执法装备问题。

2.明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工作职责。目前,农业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项具体条款明确规定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职责。建议省级建立执法总队,乡(镇)设有执法联络员。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建议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执法权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农业执法氛围;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安全生产法法律范文第3篇

近日,xx工务段在全段干部职工中以学习《安全生产法》原文、安全生产守法自查、深入一线进行警示教育、全面总结落实安全生产法效果的“四项行动”,扎实开展首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为深入推进“强基达标、提质增效”营造健康稳定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安全生产法制保障。

多样学习营氛围。该段利用党委中心组、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周交班会、车间班前学习会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安全生产法》;会后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专题学习讨论,促进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敬畏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利用段报《赤工之声》、小电视台、两微一端等媒介形式,及时和推送与铁路运输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结合实际严自查。该段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照严在明责落责、严在规矩规范、严在过程控制、严在结果考核的“四严”工作要求,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负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学践行情况、职工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遵守守法情况等重点内容组织科室、车间、工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落实主体责任,践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全面梳理职工作业陋习,建立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现场两纪管控,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警示教育强意识。该段强化《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坚持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段安全科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由段领导带领包保干部在管内的16个车间巡回展示事故案例,解读事故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段党委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办公网等媒介,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短片等形式,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撰写观后感,引导干部职工汲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遵法守法、按章作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全面总结奠基础。该段把这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有力契机,全面总结科室、车间、工区在宣传周活动中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补强。同时,提前做好谋划明年安全工作,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安全生产法法律范文第4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安全生产法》出台后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化,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广大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也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有关安全生的法律法规。如何使用好这些法律武器,需要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来保证,其中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以往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作为实体法,对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通用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明自己的特点,需要从实际出发加以具体化。有必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际,制定办法,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保护公民和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一般来说,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法定的处罚幅度较大,这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使用不当容易出现滥用权力,易滋生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一种制约机制,严格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程序。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据统计,我国每年各类伤亡事故造成近14万人死亡。造成这些事故发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行政执法水平,才能保证公平、公正执法。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其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都非常重要。

安全生产法法律范文第5篇

一、主要做法和效果

**年以来,我市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市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框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一)建立了实施《安全生产法》的组织网络

我市把《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充实和调整市安委会领导成员,乡镇、部门也分别设立了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制定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初步形成了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氛围

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各乡镇和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市上下形成遵守《安全生产法》、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

(三)执行《安全生产法》措施扎实有力

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近年来,市政府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力度,每年年初分别与乡镇、园区、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要求各乡镇、园区与所属企业也层层签订,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二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重大节日、重点时期、重点行业和事故多发季节的安全生产检查,把“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关键时期的安全检查固定为常规性检查,把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企业、学校、网吧等行业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停产的立即停产,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程序,并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日常巡查频度和密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不断加强

**年以来,市政府下大力气狠抓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一是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础条件,全市仅矿山等行业的安全投入就超过了一千万;二是建立完善安全抵押金制度,制订了《玉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意见》,对煤矿等五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征缴风险抵押金,目前已征缴154万元。三是在建筑、危险化学品、水电等行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三年达标规划,至目前,全市已有34户企业达到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四是健全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修订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后勤保障、应急救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年9月22日、10月20日我市先后发生了液化气罐车侧翻、气体泄漏事故,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功地化解了险情,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我市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以来,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仅**年至**年两年间,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5起,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

(一)《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

调查中发现,有的单位负责人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部署,轻落实,缺乏抓好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和手段;有的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将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对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有的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投入,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有的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企业主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迫作业的违法行为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部分新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不力;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还不够,安全生产学习、宣传还存在盲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

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生产轻管理的问题,监管执法不够严格,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监管措施不够到位,安全隐患仍然突出。有些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到位,监管责任不够清晰,造成执法时互相推诿或推卸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各乡镇都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但安监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时间还不够。有的乡镇在领导、支持、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方面还不够到位,有依赖上级主管部门的思想。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安全教育培训上投入不够,工作措施不够到位,甚至无视法律法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行为时有发生。

(三)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不完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部分企业由于规模小,设备简陋,管理粗放,且业主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只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生产,对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足,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装备都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安全生产基本投入差距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存在较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

三、对策和措施

(一)要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市政府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力度,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深怀对人民的感情,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安全生产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着力提高监管部门领导及执法人员的安全素质、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二是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依法经营、认真履职、严格守法、保证投入。三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防范风险和依法维权意识。

(二)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格执法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监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政府及监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要发挥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不留情面,对拒不整改的,要立即停产,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力度,对所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关键措施,贯彻《安全生产法》的基础工作是制定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而完善了制度和机制后,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狠抓落实。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要对已经建立起来的责任制要加大监督落实力度,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政府要加强对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调查研究,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整治,监管工作要从事故查处为主转向预防和控制为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放、关口前移,从薄弱环节、具体岗位抓起,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