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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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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缺陷范文第1篇

Abstract: The paper presents the working principle of high-pressure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in plant for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maintenance practice, sums up targeted solutions.

关键词: 电除尘器;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Key words: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s;problem;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M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0-0299-02

0 引言

卧式平扳型干式高压静电除尘器,收尘极板接高压电源的正极并接地。电晕线接高压电源的负极。当高压直流电接到电除尘器的两极以后在电晕线附近就产生了电晕放电。这时从电晕区里有大量的自由电子和负离子逸出,飞向收尘板(阳极)。负离子在运动中也常常粘结在一起成为重离子,因此负离子和重离子就充满在两极之间,一同飞向阳极。当带有粉尘的气体通过电场时,这些带负电的离子就会在运动中不断地碰撞,并被吸附到粉尘颗粒上,从而使粉尘带电,荷电后的粉尘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几秒钟内就先后到达收尘板上,放出负电荷.粉尘就沉积在收尘板上。与此同时,电晕区内的所有正离子则朝着电晕线的方向运动。在这些正离子的运动中同样也使通过电晕区的粉尘荷电,并移向电晕线,所以在电晕线上也不断地积灰。沉积在收尘板和电晕线上的灰尘,通过机械振打方式清除。振打清除的粉尘聚集到下灰斗中,灰斗中的灰再经气力输灰系统排出。这样,从电除尘器入口端进入电场的含尘气体通过电场的净化使得电除尘器出口端排出的气体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浓度。

我厂2006年在3#锅炉大修时,将?准2500花岗岩文丘里水膜除尘器,改造为DBP85-3×6型静电除尘器,在投入运行时,锅炉烟尘达到了环境排放标准。之后,由于多种原因叠加,导致除尘效率达不到期望值,环境排放标准降低。经过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了多次维修,反复研究摸索,总结经验教训,最终解决了除尘器效率低的技术难题。

1 原设备主要设计参数

①处理废气量: 144750m3/h

②废气温度: 150℃

③废气入口含尘浓度:

④废气出口含尘浓度: ≤180mg/Nm3

⑤电场断面平均流速: 0.473m/s

⑥设备阻力: ≤300Pa

⑦电场内负压; ≤4000Pa

⑧结构形式及电场数: 干式单室三电场卧式

⑨电场有效总长度: 9m

⑩有效断面积, 85m2

{11}电晕极形式及中心距:一、二、三电场管状芝刺线500mm

{12}每排收尘板块数: 6块

{13}每排电晕线根数: 第一、二、三电场均为6根

{14}电晕线线型: 第一、二、三电场均为BS线

{15}同性极间距: 400mm

{16}收尘板、电晕极振打方式: 旋转锤侧面振打

{17}进口气流分布板层数: 二层

{18}供电装置型号: GGAJO2-0.6A/72(kV)-HW 3套

2 影响电除尘器性能的主要因素

影响电除尘器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类:

2.1 进口气流分布板设计存在缺陷、造成设备漏风严重 由于除尘器的进口烟道是下进口,所以进口电场内的气流分布尤为重要,磨损不均匀,磨损严重部位有大洞,阻力减小、烟气流速加大,其余部位烟气温度下降厉害,甚至产生结露。

2.2 阳极振打力不足 几次进入电场内部检查发现,阳极板板面粘灰,用木棒敲打后脱落,阳极振打需要改进。

2.3 阴极线设计布置有缺陷 原设备阴极线三个电场均为“BS型芒刺线”,配置不合理。合理的极配形式能提高驱进速度,抑制反电晕的产生,提高清灰效果,从而提高收尘效率。因三个电场的工况不同,特别是末电场因烟尘含量低,粉尘细,电场运行需高电压低电流形式对收尘有利,而“BS型芒刺线”是一种放电性能强的阴极线,因此末电场应配置一种放电性能不太强又有利于提升电压的一种阴极线。

2.4 电场接地存在缺陷 一电场阳极振打锤击打阳极排振打砧时,接触面有火花,初步怀疑电场接地不好。

2.5 绝缘瓷套内积尘 现场曾多次出现绝缘瓷套内积尘、瓷套电弧拉伤等现象。

3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①电除尘系统检查:重点检查并标志电除尘壳体、灰斗、顶盖漏风点并做好记录。检查电场的阴极线、阳极板积灰、变形情况,观察阴阳极框架等内件有无移位开裂等情况,检查阴阳极振打系统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阴极瓷套及电磁转轴结灰情况,检查进出口封头,气流分布板、槽形板损坏情况。

②壳体、顶盖、保温箱、进、出口封头及灰斗补漏。

③拆除所有损坏气流分布板,并及时清理,重新设计制作的气流分布装置更新安装。

④检查阴极框架的焊接情况,检查框架的同极距间隙,发现有五个阴打承接头断裂脱落,及时测绘、加工制作并安装。

⑤拆除第三电场BS型芒刺线456根,再安装456根RS型芒刺线及912套上下连接板。

⑥变形歪曲框架进行校正,使其达到设计值。检查阴极框架与电气部分可靠连接情况,对问题彻底清理并保证连接可靠。

⑦打开并清理瓷套保温桶,起吊并仔细清洗瓷套,加装玻纤胶圈后重新调整安装。

⑧拆除原来三套阳打传动装置、轴系、轴承及轴承支架,按改造后振打形式计算并安装新设计制作的三套阳极振打系统。

⑨阴极振打系统检修,阴打轴同轴度调整,检查并清洁电磁转轴

⑩阴阳极异极距检测,在框架检修完毕,阳极板排的同极距调整至正常范围后进行。调整异极距达到±10mm偏差内。

{11}设备接地检测及处理,高、低压电控部分仔细检查并作合理调整。

{12}电场进行空载升压试验、阴阳极振打试转及其它有关试验,保证电除尘可以安全投运。

{13}电除尘投运后,检修前、后参数对比如下:

{14}气力输灰系统投运后,检修前、后具体参数如下:

从气力输灰运行情况可以看出检修后,一、二电场输灰量明显增加,三电场输灰量再减少,说明检修改造是比较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目的,目测烟囱出口无冒黑烟现象。

4 结束语

由于高压静电除尘较为复杂,管理要求较高,只有加强维护和管理,加强岗位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严格生产工艺操作管理,才能保证电除尘器长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电除尘设备检修(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市场经济缺陷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市场经济;发展;宏观经济管理;重要性

1.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重要性的分析

1.1完善市场经济

市场调控出现错误判断是对市场发展非常不利的,这可能导致市场产品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市场中的产品与社会需求供不对求,生活需求就得不到相应满足,这可能导致市场经济再分配过程中出现问题,甚至发生个别行业发生垄断情况。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市场将无法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发生混乱,正常分配将无法正常进行,这使得经济问题协调和解决困难大大增加。如果政府不能合理解决问题,过度追求企业的生产力,很可能给企业在管理思想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在管理思想上可能出现混乱,造成思想膨胀。此类情况需要政府加强管理,正确引导,把企业思想引向正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正确的宏观调控。

就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还在不断向前探索中,这也一定程度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有着明显的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问题,并且受外界影响较大。这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企业,都是一个很大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完善是势在必行的,这对整个市场和企业的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1.2施行宏观调控

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建设阶段,对市场健康运行和政府体制完善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就对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带来一定局限,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存在一定阻碍和问题,市场调节过程中,对进行经济调控的一些调节手段还不够健全,这非常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恢复,这是在经济把控中宏观调控难以进行的根本原因,并且對经济把控的作用也不太明显。经过系统分析我国的经济体制,就现阶段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政府应加强科学宏观调控,运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来缩小和打破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切实加强公有制经济体制,运用公有制的经济体制改善市场的自我调控功能,并且政府应切实完善宏观调控制度,这可以极大的促进国家和企业稳步和健康的发展。

2.加强企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管理重要性的建议

2.1从市场背景发展分析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社会化的生产不可分割,在市场经济的调节和社会分工过程中,国民经济已经逐渐向共同竞争和相互依存的良性竞争中发展,能在相互影响中不断发展,这对我国目前乃至以后的经济建设发展而言都有着极大的积极影响。商品经济的兴盛发展使成员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使其能充分探索和讨论去设立一些解决措施。严格去贯彻实施按劳分配制能使市场竞争更具有序性和积极性。要使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长远的发展,只控制和约束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两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许多企业奉行利益至上,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这是造成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很大原因,还可能使得企业违规操作,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差,合格率较低,不仅达不到国家质检标准,还会造成资源浪费。这就要求政府进行科学的宏观经济管理有效的调控国民经济的命脉,去使得国民经济更加协调的发展。其中要着重考虑的是对资本的管理不能只关注个别行业,要强化有单个企业之间共同建立的联系,在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时,要立足整体,统筹全局,防止调控时出现进行混乱的状况。

2.2加强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分析

经济体制建设对市场建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不断变化发展,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也随之改变,许多经济再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例如,国有企业为使经营活动和市场进行有效对接,使其管理方式能与现代市场管理方式更加贴近采用职权分离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是调控国计民生的相关经济行业和经济体制,这为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做出巨大贡献。需要重点考虑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有一定的特殊性,市场经济在进行资源配置时需挑选相对适合的方案,做出正确有效的决定去管理市场经济的供应和分配。市场经济能在市场竞争在良性状态不断发展中得到很好的发展,并在管理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但如果政府对市场竞争情况没有切实的管控,这将很大程度的把市场竞争推向恶性循环发展。到那时再去做补救措施,就有一定的滞后性,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在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一定要对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有及时明确的认知,并及时讨论出干预措施,以此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2.3对市场缺陷的完善分析

政府进行职能上的调控在市场经济中是十分寻常的,但并非是政府对市场状况直接干预,而是间接干预,出台相应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出台调控方案一定要非常慎重考虑,因为一旦调控方案不够完善,可能导致市场经济出现混乱,甚至引起经济危机,这将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所以,在完善市场缺陷时,要着重对潜在的经济危机进行有效预防,把可能因市场缺陷造成的重大危害降到最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进行有效管理,更为有序的调控市场经济,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缺陷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1-0090-02

一、前言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满足宏观调控需要的,认为离开法律宏观调控必然失灵,也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总量稳步攀升,在世界整体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这双有形的大手和市场经济体质自身这双无形的大手之间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单凭过去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国外的教训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和漏洞,现代市场上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很多人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钻经济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这些现象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急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弥补市场经济自身调控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而经济法则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发挥其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最有效的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长期性。

二、经济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发挥

宏观调控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工具,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不能够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工具。经济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法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对于政府改善市场恶意竞争,惩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内在推动力量。

(二)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规则,市场经济各个主体在不破坏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完成各项经济活动。经济法则是将这些已有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更详细的市场行为法律规范准则,对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帮助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操纵者,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形势的能否向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经济法在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也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会滥用权力做出危害经济发展的事情;其次,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过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向着与预期相反的方向发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四)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维持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秩序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但总体是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的,整体趋于稳定。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的经济秩序不被打乱,经济发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共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是是政府干预经济而设置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的特征,这句话很有力的说明了经济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自身调节功能的加强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诸多的有力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经济法强加干预,反而会削弱市场经济自身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不动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无论在时间和成熟程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坚定不移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有过另外一种声音在质疑这个经济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然而事实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也得到很大的发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越是处于顺境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应该居安思危,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和漏洞,找出解决这些缺陷的办法。经济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来保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的重要手段,它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和整体方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用法律的途经予以解决。

(三)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引导、推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经济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肯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社会主义社会中艰难生存下来的诸多事物,将这些事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渐形成经济发展改革的方向,逐渐引导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双重目的。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干预

(一)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对市场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与市场经济一起推动者经济的稳步向前发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协调干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应该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预的太深,影响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也不能干预的太浅不能发挥经济法应有的职能,也就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

面对经济法干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协调功能,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不用的观点,但是总结出来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法干预程度的多少,例如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的程度就比较少,市场与政府之间也只是税收等关系,反而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则应该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住整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运行。

五、总结

经济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引导、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利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程度应该依照社会发展的水平条件来确定,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也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缺陷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经济法功能

任何一部门法的产生都是依从于它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其功能表现也总是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之需要。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是商法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商法产生于商品经济初始时期,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后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经历了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阶段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经济法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对权利滥用

就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基点来讲,主要有两种方法论,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按整体主义的观念,虽然社会有机体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个体的存在及每一个体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但个体的存在及功能的发挥又都依社会的存在为条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及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经济条件下,个体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取得的经济成就尤为重要。不仅如此,就每一个体来讲,社会总是先于个体存在。因此,从整体主义讲,处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功能个体的权利,与其说是持有者之权利,不如说是权利保持者之社会的权能而己。故经济法不是在授予个体以权利,而是在积极地限制或防范权利的滥用,以担保权利人行使社会机能之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经济权利的行使,从个别的、短期看并没有侵犯另一权利,但从有机整体主义看,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对经济机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

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并非总是遵循社会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因此,偏离规范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私法保护和倡导私权的前提下,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更不足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础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权利的自由交换,即:“私法自治”。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民商法足以使市场主体自愿、高效地达成交易,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垄断和限制竞争等市场障碍出现,市场经济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当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合同自由形成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时候;或者依据合同自由和经营自由,通过企业兼并形成垄断,并支配市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营自由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济自由原则,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候,等等。这就需要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对私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私权滥用。经济法恰恰就是确认政府干预,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过于自利的行为,对自利行为设定法律界限的。

可见,民商法积极鼓励社会个体私权的实现,经济法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积极地介入,以防止这种私权的滥用,二者功能基础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

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为权利设定了界限,使经济法限制权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础。辩证法告诉我们权利是通过限制自由而实现的,这种限制下的和谐状态便是秩序。在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中,限制自由与实现权利的要求为经济法提供基础。

在法制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生态失衡等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他们出于“搭便车”的最底成本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公共产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去维护。在这些方面,经济法具有传统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实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公权力介入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责令私权利主体支付和承担破坏成本,维护“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公权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介入、干预私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恰恰是经济法调整范围。

从个人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在当代的重大变化,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变化在规范上的表现。社会本位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并不是对个人私权本位的否定或绝对替代,而只是将传统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与民商法追求个体财富的最大化相比,经济法则强调个体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做出牺牲。

三、确保权利实现的公平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市场主体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经济法规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

西方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来自于其广大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的发挥,而不是拔苗助长,更不是代替。当个体的自由得到较好保障和发挥的时候,社会发展往往显得稳定和有效。当个体自由受到较多限制或压制的时候,社会发展则往往显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乱。个体自由和发展永远是社会的主旋律,是健康社会内在的东西。所以,因市场失灵等引起的社会问题虽然需要国家外在力量的矫正,但这也只是矫正,它永远不能代替市场自由本身。任何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觉和凭自己的能力达到,他人包办不了,也代替不了,别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帮助或推动而已。“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因为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分,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

因此,市场经济下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经济法不能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且,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不仅在于预防、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更主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各种非市场因素障碍予以消除,建立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民商法奠定和维持存在的基础。如果说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以保证竞争活力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弱势主体)的同时防止绝对优势主体滥用权利以保证充分竞争的实现。

四、规制经济权力

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政府失灵”。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事实上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它不可能内化到市场主体自身自觉自愿的层面。因此,国家干预与市场主体之间永远存在着一个忽近忽远的距离,这种忽近忽远的距离必然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不当。同时,国家干预还存在着一个更大的、而且更难以把握的行政官员的无定性的行为问题。国家权力不会自发地运行和生效,它必须由具体的政权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来执行。而无论是各个政权机构还是组成他们的国家工作人员,均有区别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自身利益。“个人利益确实是可以归之于人们所有不幸和所有幸福的根源。不可能不是如此,因为个人利益决定我们所有的行动。”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未必相符,当二者冲突时,权力执行者将自身利益从社会公众利益中分离出来并带入国家权力之中,造成国家权力的异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也认为,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像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着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也需要规制,并且经济法规制经济权力的功能也是市场主体有效抵制政府非法干预的根据和手段,凡是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政府干预都可以看作非法干预,各经济主体可以拒绝。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其存在的根基是市场经济的不足,而且该不足同时需要国家干预和国家能够干预;其发展的生命力在于一个能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有效驾驭国家经济发展的高效政府,以及一套能有效规范和制约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制度和程序规则;而其内容则是有关经济政策和保证这些经济政策如何出台的经济决策程序。

五、振兴和扶持市场主体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虽仍然起着基础性作用,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但国家有责任培育和扶持市场主体,以克服民商法意思自治存在的狭隘性、盲目性的弊端。为了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运而生。它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培植他们的竞争力,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通过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它由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进行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在世界中无知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权威的信息参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主体多元化,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内的活跃的各类市场主体体系。在我国,经济法振兴和扶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功能还应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从法律上保证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合格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六、结语

探讨经济法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无一国家不采用多种法律规范,由多个法律部门构成自己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分为公法和私法,那么经济法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呢?公法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确认公权并使其服从法律规制为根本任务,强调的是运用公共权力,管理者意思先定,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确认私权并保证其实现为己任,强调“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经营自由,以个益为本位。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一方参加者是以社会公共管理者身份出现的政府及其经济行政机关。从上述经济法功能的分析中可知,经济法对其社会关系的调整,无一不是以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为本位并且需要借助国家权力介入私权领域的。毫无疑问,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经济之法,属于公法的范畴。以往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属于公法,但在某些方面具有私法属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重新审视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有助于民商法、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建立与独立。更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打通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有机联系的渠道,克服和避免长期以来经济法研究当中,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的现象,使经济法学学科体系更具系统性和严谨性,从而增强经济法的说服力。

我国自从党的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经济立法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过程中,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未能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致使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本可避免的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混同;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关系不顺;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层次紊乱,缺乏有机联系。表面看,经济立法轰轰烈烈,实际上,经济法立法冷冷清清。经济生活中,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这一基本的市场经济立法领域同时存在法律空白,导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无法可依。事实上,我国经济生活中现在出现的市场秩序混乱、宏观调控不力、经济执法效果不佳等现象,不能不说是经济法功能定位不准导致的结果。以民商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

参考文献:

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刘永林.法学方法论研究[J].法学研究,2001,(3).

李昌麒.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和谐经济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市场经济缺陷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是各方面经济活动主体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是市场的棱心。本文首先对从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进行了剖析,指出了市场价格机制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政府在价格管理上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价格机制;宏观调控

一、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

价格形成于市场,是市场上供给和需求双方力量作用的结果。价格在市场形成的机理及其运行就构成了市场价格机制,市场机制包括供求、价格、竞争、风险四个机制,而价格机制是核心。在通常情况下,形成价格的市场是竞争性市场,市场是充分竞争的,这一市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是自利原则。市场是建立在各方面自利原则的基础上的,人们从事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是由于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

二是完全信息。在市场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掌握完全的市场信息,双方对于商品的价格和质量都完全了解。

三是资源可以流动。各种经济资源可以任意选择,自由流动。而且生产者没有准人限制,可以自由进入或者退出某一行业。具备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市场就是充分竞争的市场。

在这一市场中,供求变动是价格变化的基本因素,价格波动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市场的自我平衡机制使价格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这一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是不需要政府干预管理的。这时的价格,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决定着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调节着整个经济活动。然而,现实经济社会的市场是复杂的,充分竞争市场的条件并非完全具备。如信息的不对称、资源的不充分流动性等等因素,使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和意愿,从而背离价格的本性,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价格存在着缺陷。

二、市场价格机制缺陷的主耍表现

1.垄断问题

主要表现:一是法律禁止竞争者进入产生的垄断。如烟草专卖。二是专利、版权、商标权使其它竞争者无法竞争。三是自然垄断,生产要素的不可分割性。如自来水。在存在垄断的情况下,破坏了价格机制平衡配置资源的功能,会出现低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

2.信息不完全问题

信息不对称在不同市场上的分布是有规律的。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市场上,一般来说,信息偏在卖方;而在资本市场上,则信息偏在买方。

3.市场不能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外部是指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外部效应分正负外部效应。负效应,如工厂施放的污染物,工厂虽获利了,但整个社会却为此而承担外部成本。正效应,如某企业研究发明,产生更大的效益,发明者获得一定的收益,社会则获益更大。无论是正、负外部效应,都会造成市场价格机制的失灵。

4.市场不能提供或只能少量提供公共物品问题

公共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和准公共物品(如高速公路)。在这里,市场不再是竞争的,从而市场价格机制就失灵了。

5.农产品(粮食)问题

粮食生产从客观上来讲,其生产周期长,使得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从主观上来讲,国家的粮食安全、脆弱的农民利益、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的弱质特性等观点和主张也使得许多国家都没有把粮食生产完全交给市场。

6.生产要素问题

这里的生产要素是指工资、资本利息、土地租金及货币的价格(汇率)等,市场价格机制在这些要素市场上的作用是不充分的。如政府采取工资最低保障、市场汇率的制约等。

7.价格总水平问题

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自发波动调节资源配置,结果必然导致经济周期性波动,引发资源浪费、通货膨胀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进而造成价格总水平的不稳定。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

(一)政府价格管理的目标

价格本质体现为价格本身属于交换的范畴,它实质上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反映着商品交换中经济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从本性上看,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它是一种激励因素,作为经济活动参与者相互沟通信息的方式而形成于市场。因此可以说,价格管理实际上就是对市场价格机制的修补,政府价格管理的目标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保证价格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动和资源稀缺程度,向社会传递正确的资源导向信号,合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给企业以优化配置资源的压力和动力;

二是使价格的作用与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相一致,通过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矫正、弥补市场价格的缺陷,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二)政府如何实施价格管理

通过前面的分析,表明了市场经济是通过组织而达到有序的,市场经济有组织得力于一只“看不见的手”。然而,这只手却不是万能的,必须在宏观经济领域导入政府的作用,要求政府适当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

1.力口强和改善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政府对于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是价格管理的主要内容,要通过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价格走势的研判,正确把握经济形势,才能有效地进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使经济良性运转。目前的价调基金制度、临时干预等措施调控还较单一,要进一步健全价格宏观调控系统,丰富调控措施和加大调控力度。

2.力口强特殊行业产品的价格管理

这里的特殊行业,是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的领域。如自然垄断行业、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以及农业等,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行政(权力)垄断等商品也包括在内。政府要通过科学界定特殊产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一方面,把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从自然垄断业务中剥离出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价格形成市场化。另一方面,对于纯自然垄断业务及行政垄断行业则通过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高企业效率,有效发挥优化配置作用来推动产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_加强价格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水平政府定价实际上是以行政指令代替市场规则,政府制定的价格尤如看不见的另一只手,作用市场的效果更大。因而,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规范是必要的,要以程序的规范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一系列相应的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和定期审价等制度,使政府价格行为向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不断迈进。

4.正确履行在价格管理中的职能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需要进一步搞活市场,放开价格。但价格放开并不等于价格不需要管理,而放任自流。现代市场经济是有限自由的市场经济,市场机制还存在着“垄断失灵”、“外部性失灵”、“公共性失灵”、“宏观性失灵”等缺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政府部门在现代市场经济领域的定位就是要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

(1)定规则。政府要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定制度框架。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一定的制度框架,政府要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注重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立法及相应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的制定,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行。